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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一
幼兒是在特定的環境氛圍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質熏陶的,其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優化,既受外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制約,又與主體心境與主體內化息息相關。作為幼兒園教育的對象,教師的“愛與責任”以及師生之間的心理交融氛圍,對幼兒的外部教化和主體內化更有著直接的影響。為此,教育部部長周濟提出了“愛與責任―――師德之魂”這樣一個新命題,把“愛”與“責任”擺到“師德之魂”的高度,認為“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要把愛與責任的教育放在師德建設的首位”。
一、“大愛潤無聲”―――沒有愛就沒有教育。
教師對幼兒的愛,可以稱之為教育愛。教育愛是在教育教學實踐中產生的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一種自覺、真誠、普遍、持久的愛,是一種充滿科學精神和獻身精神的愛。早在兩千多年前教育家孔子就提過教育愛的師德觀念:“愛之能勿勞乎?忠焉能勿誨乎?”即因為愛孩子,所以讓他們勤勞,因為衷心為孩子好,所以教育他們。教育愛,是教育力量的源泉,是教育成功的基礎。我們且看這樣一種現象:某天下午兩點十五左右,在某小班午睡室,絕大多數孩子子已經睡醒了,在唧唧喳喳說著什么,這時照看午睡的教師大聲嚷道:“不要說話,誰要再說話,你們都不要起床?!焙⒆觽儑樀妹Π杨^藏到被子里。不一會兒,孩子們見老師不在午睡室,又開始說起來,他們互相做著鬼臉,顯得很快活。老師聽見了,又狠狠地批評說話的孩子。到了兩點半,幼兒園規定的小班幼兒午睡起床時間,孩子們終于可以大聲說話了。只見他們從被子里鉆出來,站在床上歡呼著、跳躍著……何時睡眠、何時起床,是為了滿足幼兒的生理需要,是幼兒的權利,而現在卻成了教師“懲罰”幼兒的手段和對幼兒的“恩賜”。也許有的老師說:“我這樣做是為了愛孩子,是想讓他們多睡一臺兒,有利于他們的健康啊”。可你有沒有想過,孩子需要這樣的“愛”嗎?孩子理解這樣的“愛”嗎?幼兒園的一切教育活動,目的都是對孩子進行塑造,都體現著教育者的塑造意圖。但在這個過程中,孩子也并非像模具時的坯料一樣,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他們接受不接受教育者的塑造,接受的程度如何,都與他們作為認識主體的接受心理緊密相關。心理學對個體情感的研究表明,情感對人的認知活動有極大的作用。教育內容即使是正確的、科學的,也都要經過主體的情感過濾,才能內化為他們的心理成分。如果不能實現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心靈“共振”,就根本談不上疏導和轉化。
二、“特別的愛給特別的你”―――用心去愛每一個幼兒。
不論在教育理論界,還是在幼教實踐界,在教育過程中要“以幼兒為本”已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是在教育實踐中,我們真正做到“以幼兒為本”了嗎?某幼兒園,”六一”兒童節早上八點半,所有孩子打扮得整齊漂亮,有的拿著彩帶,有的拿著能發聲的器具。每個班的老師站在隊伍前面,不讓孩子亂動。半個小時過去了,孩子們仍然被要求站在那里。突然,外響起汽車喇叭聲,車里走下來上級的領導,這時園長笑著走過去和所有的人一一握手,同時幼兒園活動場地內響起幼兒的鼓掌聲、搖器具聲、歡呼聲。一會兒,老師示意幼兒靜下來,因為領導要在隊伍前面作節日獻辭;講話結束后,那幾位客人分別向幼兒園獻上節日的賀禮,于是教師又示意幼兒鼓掌,這時所有的幼兒都筋疲力盡,孩子們臉上失去了節日的歡欣。“六一”兒童節本該是孩子們盼望已久的快樂節日,到頭來卻成了苦難的一天,成了被大人們利用的`工具。類似的現象不一而足,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沒有“以幼兒為本”。為什么沒有“以幼兒為本”呢?原因大概來自兩個方而:一是教師自身的問題,二是來自各種制度和現實的困難。有的老師沒有真正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往往從自身的角度來衡量孩子,有的老師經常說:“我想他們可能需要什么……我認為他們是那樣子的……”而不是說:“孩子們可能需要什么……他們在想什么……”教師常以成人的標準來裁減幼兒的生活。有的教師雖然理解“幼兒為本”的內涵,但為了工作的便利,往往也違背“幼兒為本”的精神。因此,“以幼兒為本”既要以幼兒的當前為本,又以幼兒的未來為本,并將二者統一起來。
三、“不跟感覺走”―――用愛與責任為集體導航。
孩子就像一張白紙,純潔無瑕?,F代家庭一個孩子居多,家長對獨生子女的溺愛嬌慣,會直接助長孩子的這種不良習性。另外,孩子雖然在幼兒園接受教育,但同時又是社會的一員,社會上的各種信息必然以各種形式、各種手段,無孔不入、無時不在地反映到幼兒園中來,社會的種種消極現象也必然會在幼兒身上發揮不良影響。有人說,“社會大氣候不改變,學校再教育也沒用。”“學校講十句,社會上一個事實就使用權我們白講了?!边@種觀點雖有一定道理,卻極具片面性。幼兒園是專門的教育機構,幼兒園教育雖不是“先入”的因素,但在力度方面較社會影響卻具有獨特的優勢,是社會影響所不具備的。因此,幼教工作者應當著力用愛心和責任,從班風、園風建設入手,創造一個奮發向上而又團結一心的校園文化環境,樹立群體成員共同一致的群體目標,幫助幼兒在集體需要和自身發展中尋求共同點和結合部,按照集體需要和自身追求來確立自己的目標,并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把集體需要內化為自身的需要,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并在實現集體目標的這個“大環境”中,帶動每一個幼兒共同進步。這樣,即使出現個別后進生,也會“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愛與責任,我們正在進行著,而且還將進行到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狀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三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對各種先進醫療設備的使用也也越來越頻繁,對醫療設備的管理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傳統的設備管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傳統的醫療設備管理主要是通過人工來進行管理,在這種管理方式下,不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還很容易出現差錯,無法將這些設備的功能充分的發揮出來。
因此,根據醫院的具體實際情況,設計一套適合醫院自身發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統,是非常有必要的。
設計一套適當的設備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提高醫院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設備管理效率,推動醫院的可持續發展。
在對醫療設別管理系統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醫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可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的需求進行考慮:首先它必須能夠錄入完善的醫療設備信息,包括醫療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夠通過檢索找到這些信息,能夠對所有醫療設備都進行分類檢索。
其次,這個系統必須能夠記錄和保存各種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時間和費用等資料。
另外,還要能夠對這些醫療設備進行系統的評估,了解設備的具體使用效率,對設備之間的效益情況進行分析比較。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四
李洪奇律師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醫學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p>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療單位,改由醫院首先主張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患者仍需就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颊咭肫鹪V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定之前,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新規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行新規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療單位,導致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五
所謂正當防衛,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中規定為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采取的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衛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衛導致出現損傷,那么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衛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么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行為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定,那么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當防衛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系。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于正當防衛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衛的概念并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衛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衛。經過時代的變遷,盡管正當防衛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然而實施正當防衛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盡管這二者對于正當防衛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通過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衛的規定,盡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于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說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別。針對正當防衛行為來說,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衛行為盡管在刑法中屬于合乎標準的防衛行為,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定來說卻已經防衛過當,那么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為“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衛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衛動機也可被稱為防衛目的,在正當防衛行為中防衛動機是為了利用一定的防衛行為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衛,首先其防衛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衛的行為都有相關規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的行為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衛行為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衛行為,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而實施防衛行為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衛。一般情況下,人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衛,而其實施的防衛行為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衛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衛既容易防衛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么所謂正當防衛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衛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范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并沒有權利進行防衛。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衛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衛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為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衛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衛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為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衛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權行為,就其防衛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衛行為,那么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衛,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衛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針對所有行為都能夠實施防衛,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為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并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
(一)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說起正當防衛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衛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于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衛屬于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系。針對正當防衛發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于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衛行為。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衛行為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所以,正當防衛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衛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衛權利造成防衛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也就自然而然成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來說,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里所說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并運用正當防衛,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通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系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調節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系,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明確其權利,并且將其服從法律規定作為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于調節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系,明確其私權并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范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為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范體系,并且通過法律的規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為補償的形式,通過補償將事態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眾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為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為懲罰的形式,并且懲罰力度較為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決定了正當防衛的不同屬性。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于市民群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為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面對突然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為公民賦予防衛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衛權應該為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衛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么就等于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衛權是通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衛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于社會關系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說,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衛權便不能是刑法范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系內,國家作為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系,各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衛。如果實施正當防衛時所產生的后果類似于犯罪行為,這時要對該防衛行為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么就屬于合法行為,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或屬于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范圍內,實施正當防衛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衛的主要前提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衛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則是國家對于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衛行為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衛行為是否防衛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衛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衛權只要在民法規定范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系,隨后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后在正當防衛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展需求,具有統一性,正當防衛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衛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別運用,希望以此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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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六
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醫院信息化也在不斷加快與拓展。但是,就目前來說,醫院設備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頭萬緒,包括了大量的維修、檢查、購置、保養、工作記錄、借用記錄、使用記錄等等。因此,對于醫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應的軟件來對醫療設備進行規范化的管理。
【1】醫療設備管理系統模塊設計與功能實現。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七
【內容提要】刑法溯及力問題是刑法修訂后法律適用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需作進一步探討。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新舊刑法的比較;處刑輕重的比較;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一番研究。
一、關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結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情形?!翱绶ǚ浮钡姆蛇m用,事實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跨法犯”涉及新舊刑法的適用,應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法律的適用。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只有在新法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第二種觀點認為,“跨法犯”的行為始于舊法有效期,終于新法生效后。從行為的階段性來看,一般應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三種觀點主張,對“跨法犯”應一概適用新法。
筆者認為,“跨法犯”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其突出表現形式是繼續犯和連續犯。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狀態的犯罪。繼續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注: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69.)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注:姜偉.犯罪形態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犯、連續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筆者主張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以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是無視新法生效后部分行為應當適用新法的情形。而第二種觀點則將持續或連續的犯罪人為地劃分為兩個階段,實踐中必然導致一個案件中對同一罪名同時適用新舊兩部法律的結果,因而也是不足取的。當然,對“跨法犯”一概適用新法,盡管有可資參考的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款規定:“行為之際,處罰之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有效法律?!钡?,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事實上,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是有可資參考的司法解釋的。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對于開始于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是合適的,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以此司法解釋為準。
二、關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問題。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實踐中,對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是,對于行為終了時與處刑時之間還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形,究竟應當如何比較新舊法律及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是指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的比較。即行為時法為當時的法律亦即舊法,處罰時法為新法。對中間過渡法可不予考慮,而只是簡單地比較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既要對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作新舊比較,又要考慮中間過渡法的實際存在。中間過渡法相對于行為時法是新法,但相對于處罰時法則為舊法。在新舊法律的適用選擇上,應當在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在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之間存在所謂中間過渡法,是由于立法變化所造成的客觀法律現象。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對玩忽職守罪進行了分解,出現了包括刑法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內的一系列玩忽職守型犯罪條款,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又對1997年刑法第168條作了修正,從而在此類玩忽職守型犯罪中先后出現了三部法律的規定。實踐中,對于行為發生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處罰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修正之前的,或者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期限內的,處罰在19刑法修正之后的,其新舊刑法的選擇一般不成問題。但是,對于行為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處罰在年刑法修正之后的,在新舊刑法的選擇上便會產生上述爭議。筆者認為,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其所謂舊法,不應當是泛指相對于新法之舊法,而確切地應當是指行為時的法律。所謂新法,同樣不是簡單的相對于舊法的新法,而應當是指處罰時的法律。因此,所謂新舊刑法的比較,應當是指行為時刑法有關條文與處罰時刑法有關條文的比較。處于行為時與處罰時的中間過渡法,因其既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處罰時法,因而在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上不具有任何意義,在法律適用上是應當不予考慮的。當然,如果行為發生于所謂行為時法,持續或連續并終止于中間過渡法,則此時的所謂中間過渡法便成為行為時法,即成為與處罰的時法相對應的所謂舊法。
三、關于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
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處刑較輕”的解釋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是正確的。但是,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其所解釋的“處刑較輕”主要限于法定刑中的主刑,未直接規定附加刑的輕重比較。筆者認為,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罰輕重,基本的標準是主刑輕重的比較。只有在新舊刑法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才比較附加刑的有無或輕重。至于附加刑的輕重,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是相對于主刑序列的由輕至重的排列。而具體罰金、沒收財產的輕重,則應以實際的罰金數或沒收的財產數為準。總之,刑罰的輕重,既包括主刑的輕重,又包括附加刑的輕重。在主刑輕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考察附加刑的輕重。但是,在主刑輕重比較明了的情況下,附加刑的輕重可不予考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舊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是建立在新舊刑法對某一犯罪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前提下所作的比較,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發生變化,所涉及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判。例如,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定的盜竊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相應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刑罰輕重來看,當然是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比1979年刑法第151條為輕。但是,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構成中增加了“多次盜竊”的要件,因此,對于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多次盜竊未及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以1997修訂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而應當首先判斷此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上,除了慣竊以外,1979年刑法對一般的多次盜竊數額未達較大程度的,是不以盜竊罪論處的。因而對此種情形,不能因為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正確的做法是適用1979年刑法,不以犯罪論處。應當說,立法上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注意把握。
四、關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有關立法規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范性解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自身發布實施以前所發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注:劉憲權、阮傳勝.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j〕.政治與法律,1994.(4).)。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范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一是依附性,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后于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服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后于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于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于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于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注:張軍.試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j〕.中國法學,1992.(2).)筆者認為,上述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觀點,不再以被解釋的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而是以具體刑法解釋的內容為依據。即出現了依附性的例外,由于這種例外體現了刑法溯及力的核心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而是適當的。
至于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同一刑法條文前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應當以刑法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解決新舊司法解釋的運用。即一般應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只有當處罰時新的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或適用刑罰較輕時,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能以新法優于舊法或新司法解釋優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決定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關于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狹義角度理解,是指刑法條文(主要指刑法分則條文)的溯及力。廣義地說,還包括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非刑事法律似乎與刑法的溯及力無關。但事實上,刑法的溯及力不僅僅局限于刑法典本身,從總體上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我國現行刑法第101條規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毙谭ㄋ菁傲κ怯尚谭倓t規定的,按上述刑法第101條的規定,亦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文同樣會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此外,在刑法分則中,存在有大量空白罪狀的犯罪,這些與犯罪構成密切相關的空白罪狀一般是由非刑事法律所規定的??梢?,非刑事法律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對非刑事法律刑法溯及力的研究。鑒于這一問題涉及具體的司法適用,在此,筆者僅對空白罪狀中非刑事法律涉及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作一探討。
溯及力以及如何確定溯及力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空白罪狀中的非刑事法律對該種犯罪的構成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該非刑事法律對具體犯罪刑法的溯及力有決定意義,即存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同時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刑法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同樣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的非刑事法律。只有當新的非刑事法律的規定導致某種犯罪不成立或罪輕時,才能適用新的非刑事法律。事實上,除了空白罪狀犯罪以外,我國刑法中一些涉及犯罪主體、對象范圍由非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同樣存在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例如,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范圍,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從當時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的實際情況看,事實上包括了部分借記卡。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此《辦法》第5至第7條規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此外,《辦法》第67條規定:“本辦法從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由此可見,從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圍發生了變化,并明確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因此,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必然發生范圍上的變化。對于行為發生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并于1999年3月1日以后處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解決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對于發生在1993年3月1日以前的涉及借記卡的詐騙罪案件,1999年3月1日以后正在辦理或未審結的應適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不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八
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國內銀行業越來越認識到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成本,衡量損益對于銀行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的重要意義。然而,現行的成本制度卻難以為分產品、分客戶的盈利分析和市場定位提供更為精確的成本信息和決策依據。本文著重介紹能夠提供這種信息的作業成本制度,并對其在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作用進行探討。
一、作業成本制度簡述。
作業成本制度(activity-basedcosting,簡稱abc),即基于業務活動的成本制度。其基本思想在于:企業的產出(產品、服務等)是通過業務活動獲得的,而業務活動引起資源耗費,因此,按照業務活動分配資源能夠得到更為準確的成本資料,為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提供依據。
作業成本制度是西方目前最先進、采用面擴展最快的成本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產生后,目前包括金融企業在內的非制造業公司中,采用面已超過60%.
相對傳統成本法而言,作業成本制度主要進行了以下兩個方面變革:1.縮小制造費用的分配范圍,由全廠或全車間改為向若干“業務活動”(activity)分配成本;2.增加分配標準,由單一標準改為多標準分配,即按照引起制造費用發生的多種成本推動因素(costdriver)進行分配。經過上述變革,企業的成本歸集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由原來按照不同層次的賬戶或組織單位歸集成本進一步細化到各個業務活動,進而歸集到產品、客戶等成本對象,從而解決了分產品、分客戶核算的可行性和科學性問題。某部門按照傳統成本法和作業成本法的成本歸集形式分別表現為:。
可見,在作業成本制度下,部門的全部成本按照引起資源耗費的原因分配到了各項業務活動,從而為下一步的分產品、分客戶核算提供了基礎資料。
為了更好地理解作業成本制度,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基本概念:。
1.業務活動:即作業單位。金融機構可被視為一系列業務活動的集合體,如發放一筆貸款需要受理貸款申請、審查資信情況、貸款定價、準備并寄送貸款相關文件等業務活動。
2.業務流程:為實現某個特定目標而聯系在一起的一系列業務活動。
3.成本對象:是成本分配的終點,可以是產品、客戶、客戶群、部門或分支機構等。分配依據是成本對象消耗的業務活動的成本。
4.成本推動因素:指資源消耗量與業務活動間的關系(資源成本推動因素)、業務活動成本和成本對象間的關系(業務活動成本推動因素)。分別將資源分配到業務活動、將業務活動成本分配到成本對象。
在此基礎上,作業成本法的基本流程可以總結為:1.確定作業成本法的應用范圍;2.審查總賬及其他成本資料,收集財務信息;3.確定業務流程、業務活動和成本對象;4.確定成本推動因素;5.將成本分配到業務活動;6.將業務活動成本分配到成本對象(產品、客戶、客戶群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盡管作業成本制度產生的目的是提高成本核算信息的準確性,但它并不僅僅局限于成本計算的功能,更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對于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以及產品、客戶、機構等的市場定位決策均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除了對歷史成本進行分析和控制,作業成本制度還可以擴展到預算過程,以在規劃階段就把資源和成本推動因素聯系起來,這種基于業務活動的預算(activity-basedbudgeting,簡稱abb)就稱為作業預算。其基本模式是:根據戰略目標確定需要完成的業務活動量,再根據業務活動可能的資源消耗得到成本預算。由于作業預算以推動成本發生的業務活動為基礎,因此確保了預算支出發生的合理性。通過作業預算的建立,業務部門的經營目標可以直接與銀行的整體目標聯系起來,部門經理能夠對本部門的成本負責。
下面舉一個信貸部門作業預算的簡單例子,以業務活動為基礎確定該部門的本年預算,涉及的成本主要包括薪酬、租金、設備費用、電話費用、長話費用、辦公用品等。
假設該部門本年業務目標是發放1000筆貸款,其中500筆住房抵押貸款,500筆汽車貸款。本部門需要進行的業務活動包括:回答電話詢問棗信貸員;受理貸款申請棗信貸員或經理;評估貸款申請棗每個信貸員和經理;發放貸款棗經理;本部門管理工作棗經理;對其他部門提供的服務棗經理。
(一)建立各業務活動的薪酬預算。
本部門人員構成及薪酬情況為:。
1.“回答電話詢問”的預算。
預計信貸員每獲得一筆貸款需要處理三次電話咨詢,每次電話咨詢平均占用15分鐘,則獲得1000筆貸款需要用于處理電話咨詢的時間(工作量)為:1000×3×15/60=750(小時)。信貸員每小時工資的.計算為:。
總工作時間:。
2088小時[261天(365天-52周×2天)×8小時/天]。
+96小時(加班)。
-80小時(休假)。
-80小時(公共假日)。
-24小時(病休)。
預計每年每人工作小時。
則每小時工資:32000×(1+25%)/2000=20元。
“回答電話詢問”的薪酬總預算:。
20元/小時×750小時=15000元。
2.“受理貸款申請”的預算。
根據歷史資料,貸款申請轉化為貸款的比率為:住房抵押貸款0.893,汽車貸款0.926.信貸員受理每筆貸款申請平均需要2小時,則“受理貸款申請”共需工時:。
(500/0.893+500/0.926)×2。
=(560+540)×2=1100×2=2200小時。
“受理貸款申請”活動的薪酬總預算:2200小時×20元/小時=44000元。
3.“評估貸款申請”的預算。
假設評估每筆貸款花費每個信貸員和部門經理的時間為:住房抵押貸款0.893小時,汽車貸款0.463小時。則“評估貸款申請”的工作量情況(小時)為:(表略)。
薪酬預算情況:。
4.“發放貸款”活動的預算。
假設為發放每筆貸款需要花費的時間約為30分鐘,則1000筆貸款發放占用工時:1000×30/60=500(小時)。薪酬預算情況為:。
假設全部業務活動需要的工作時間已計算完畢(包括部門經理為管理本部門工。
作和向其他部門提供服務各需要200小時),則檢查部門工作量預算情況可以得到下表:。
按照上表中的工作量安排,信貸員需要比全年預計工作時間多工作450個小時,而經理則差350個小時不足全年預計工作時間。鑒于這種情況,部門經過協商后,將信貸員負責的部分“受理貸款申請”工作(450小時)轉移到部門經理。調整后工作量情況為:。
根據工作量變化相應調整薪酬預算:。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預計工作時間由2000小時增加到2100小時,經理的每小時工資水平由原來的25元降低到23.81元。
(二)其他費用的預算。
1.租金。
假設部門全年租金總預算:400元/平米×30平米=12000元;經理與信貸員辦公面積相同,每人分擔4000元;按預算工時分攤租金。則分配率為:。
信貸員:4000元×2人/4000小時=2元/小時。
經理:4000元/2100小時=1.905元/小時。
租金預算情況為:。
2.設備費用(租金、折舊或使用費)。
假設部門本年設備費用總預算30000元;設備不分新舊,類型平均分配到經理和信貸員,每人分擔10000元;按預算工時分攤租金。分配率為:。
信貸員:10000元/2000小時=5元/小時。
經理:10000元/2100小時=4.76元/小時。
則設備費用預算如下:。
3.辦公用品(公雜費等)預算。
假設只有“受理貸款申請”活動需要配備辦公用品,每受理一筆貸款申請的耗費為1元,則辦公用品預算為:。
4.電話費用預算。
假定本部門每人全年電話費(包括設備、線路、話費等)預算為600元,按工作時間分攤,則分配率為:。
信貸員:600元/2000小時=0.3元/小時。
經理:600元/2100小時=0.286元/小時。
電話費用預算情況為:。
5.長話費預算。
假設長話費主要發生于“發放貸款”和“管理本部門工作”兩項業務活動,預計通話次數分別為50次、240次,每次通話成本平均為10元,則長話費預算情況為:。
(三)作業預算匯總。
現在,匯總前面各項業務活動的預算即可得到本部門的全年成本預算情況:。
為將經理管理本部門工作的成本分配到信貸員直接提供產品、服務的業務活動,還需要進行第二步分配(以信貸員工時為分配標準):。
(四)作業單位成本。
根據業務活動產出的衡量方式,可以計算出業務活動的單位成本:。
部門預算中8553元成本未進入本部門業務活動成本,而是納入接受服務部門的成本。同樣道理,如果其他部門發生了應由本部門承擔的業務活動,則這部分業務活動的成本也應納入本部門的成本分配。
(五)產品成本的計算。
得到業務活動單位成本后,即可按照業務活動發生的原因將業務活動成本歸集到相應產品得到產品成本:。
1.發放500筆住房抵押貸款的成本:。
2.發放500筆汽車貸款的成本:。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雖然經過了相同的業務流程,但500筆住房抵押貸款和500筆汽車貸款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都是不同的,其原因在于二者在“受理貸款申請”和“評估貸款申請”兩項業務活動上消耗的資源存在差異棗住房抵押貸款消耗了更多的資源,從而準確反映了兩類產品不同的成本水平,有效解決了傳統成本法下成本按照員工人數、收入等指標平均分配到各種產品、歪曲真實成本的問題。
按照同樣的計算方法,業務活動成本還可以歸集到產品組合、客戶、客戶群、目標市場、部門或分支機構、經營區域等等,從而得出不同的成本對象的成本,實現不同的分析目的,并可根據預計的收入情況對盈利能力進行預測和分析,必要時對戰略目標進行重新調整和規劃。
四、小結。
綜上所述,作業成本制度、作業預算制度對于銀行持續改進業務流程、成本結構,有效支持產品定價、市場定位決策以及根據戰略目標和市場狀況安排業務流程和業務活動,提高產出效果等均能發揮獨到的作用,可促使銀行改善經營和管理,提高在市場上的競爭力。這些正是西方銀行愿意投入大量的資源實施作業成本制度的原因。
由于開發作業成本制度的復雜性以及實施作業成本制度、作業預算制度等必須具備的條件的限制(從開始實施到成熟的時間耗費、先進的信息系統、與財務系統集成一個系統同時提供內外部信息、高層領導重視等等),目前在國內銀行實施作業成本制度尚有一定難度,但是隨著加入世貿組織后市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國內銀行自身實力的增強,作業成本制度為國內銀行提供準確成本信息和決策依據的時間也許并不遙遠。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九
醫療器械的種類非常多樣,而且伴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先進、高科技的設備已融入醫療行業的各環節。
從最初光、電等時代發展到今天的核磁等高端科學時代,管理越來越復雜,所包含的范圍也越來越廣。
因此,傳統的紙質管理方式已無法滿足當前醫療設備的需求。
1.2方便維修、管理。
醫療設備的管理期限需要從統計資料中體現,因為一些客觀原因,如設備購置的時間不同,專門設備維修人員的變動等,有時可能會忽視對設備的維修,而加強早期的維修、診斷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長設備的使用年限。
由此可見,構建起醫療設備的數據庫就可以通過強大的數據支持,對各類設備進行系統的管理與保養,也可在設備發生故障后快速處置。
1.3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在我國的一些醫院雖然也使用了規模較小的管理系統軟件,例如檔案管理、工作統計、倉庫管理等,但是,這些軟件的開發與運用水平不高,多數都是在小型數據庫開發的基礎上研制的。
例如microsoftaccess,特別是在設備管理這方面,每個系統是單獨分離,是以部門為基礎設計的,不同的部門間未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數據信息的利用率一直很低。
而在一個醫療系統中,醫療設備有著特別的運作及管理方式。
醫療設備管理的特點就是所涉及的部門非常多,內容有交叉。
主要涉及的部門有設備采購部、設備管理部、設備維修部、臨床使用等等。
所有的數據,如購置情況、工作量這些散亂的信息都是由不同部門分別管理,無法形成一個綜合設備信息。
因此要改變這樣的情況就要求在設計醫療設備管理類系統軟件時要全方位實現各部門間的數據共享。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p>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療單位,改由醫院首先主張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患者仍需就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患者要想起訴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定之前,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新規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行新規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療單位,導致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一
《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是日本人氣繪本作家宮西達也的一部作品,由導演藤森雅也制作成動畫后于20xx年在日本全國公映。該影片講述了一個食草恐龍無意中撿到一個霸王龍的蛋,為它取名“哈特”并把它養大。但當長大的哈特明白自己的身份,未能抵制本能的驅使,離開母親,開始了食肉生涯。而哈特后來又陰差陽錯地因為撿到了食草恐龍的蛋,被恐龍寶寶“很美味”誤認為是“爸爸”,從而開始了與“很美味”之間一段感人的父子情。本文通過對影片的細節進行分析,探討該影片所體現的愛與責任。
一、母愛。
影片感人至深的首當其沖的便是哈特母親的愛。當哈特破殼而出,與生俱來的不同讓種群首領命令哈特的母親拋棄它。但當母親把哈特“遺棄”在石巖下,哈特的叫聲觸動了母親最柔軟的神經。她無私的母愛讓她不計后果,毅然決定撫養哈特。母親也因此違背了首領的命令,只能帶著哈特和自己的孩子“萊特”,遠離自己的種群,偷偷地在森林深處生活。她一開始就知道哈特不是食草龍,她也知道哈特可能早晚有一天會離開他,知道有一天她甚至可能成為哈特的晚餐……但是因為偉大無私的母愛,她仍然對哈特視如己出,甚至更偏向他——例如自己的孩子萊特都是自己出去找吃的,而母親卻要和萊特一起幫哈特搜集果實。
而當哈特發現自己霸王龍的身份,選擇了離家出走。哈特的母親卻在永遠在等著孩子回來。當哈特多年后出現在母親面前,她一眼就認出了哈特,抱著哈特嗔怪道:“真是的,擅自離家后就一直沒有回來,媽媽很擔心你啊”。一句簡單的話,卻包含了母親無數的擔心與掛念。她的愛是包容的,不管孩子做了什么,她永遠在原地等著他回頭,她的愛又是無關血緣的',哈特不是她親生的孩子,卻仍然有著濃得化不開的親情。
二、父愛。
影片所表現的父愛有兩種,一種是哈特對“很美味”的愛,一種是巴克對哈特的愛。
哈特被“很美味”的一聲“爸爸”所感動,讓很美味幸免于成為他的腹中餐。在很美味身上,哈特體會到了被愛、被崇拜、被需要的幸福感,所以他也像真正的父親一樣愛著“很美味”。當很美味在他視野消失的那一刻,因為擔心被其他動物吃掉,他萬分焦急地四處尋找,當尋找未果時哈特他低垂著頭,無法掩飾地失望與沮喪。而當終于看到“很美味”回來了哈特生氣地大聲斥責,在得知很美味一片孝心后哈特又留下了感動的淚水,其滿滿的父愛可謂溢于言表。哈特明白,身為食草恐龍的“很美味”終究無法變得像自己一樣強大,而有一天很美味也會離開自己獨立生活,所以他努力教給很美味各種各樣的本領,嚴格地訓練很美味,希望他能獨當一面。但是當很美味離開哈特,面臨生存威脅時,哈特聽到它的呼喊,仍然不顧一切,奮力前往營救,同時也讓哈特明白,不管怎么訓練,與生俱來力量的懸殊,使很美味終究無法撼動天敵。所以哈特決定把它留在身邊,永遠庇護它。
巴克作為哈特的親生父親,影片許多細節可以看出巴克對哈特的愛。巴克至始至終沒有與哈特相認,因為他作為種群的王,身上肩負著許多責任,這份責任可能并不能讓他去扮演好一個父親的角色,所以他選擇讓哈特獨立成長。但是當他認為需要的時候還是適時的站了出來,教導身為男人應該如何去保護自己愛的人。在蛋靈山火山爆發時,老別肯已經說過“這種時候,放著不管不就行了?”作為草原的王,驅逐犯規的哈特是他的義務.但是,驅逐哈特也是他唯一個見兒子的正當理由.思念孩子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趴在雪地埋伏等待證明了他經驗的豐富。與哈特的戰斗中,他巧妙的避開了致命的打擊,在確認哈特的能力之后”你果然是…”可以看出他很驕傲于兒子的勇敢強壯,對于兒子的成長很是欣慰。當哈特咬住巴克的脖子時,巴克用手輕輕地抱住哈特慢慢地叫了聲“哈特”,選了一個坑與哈特一同墜入(選平地的話哈特必死無疑)。那一聲呼喚,那最后一次溫柔地擁抱,都包含了一個父親最濃烈地愛。即使不得不對抗,即使兩敗俱傷,也想用這樣一種特殊的方式教會兒子成長。巴克的父愛,是深沉的,無法說出口卻不言而喻。
三、責任。
任何一個個體都肩負著責任,對工作、對家庭、對親人、對朋友,正因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責任,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所約束。戴維斯說:“放棄了自己對社會的責任,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在這個社會中更好的生存機會?!痹诠仉x家出走后,萊特帶著母親回到種群生活,作為種群里邊年輕力壯的年輕人,萊特肩負起保護種群的一份責任,所以當火山爆發時,他寸步不離地保衛著自己的種群,即使他擔心自己未曾歸來的母親,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選擇舍小家為大家。
巴克作為平原之王,肩負著保護霸王龍一族的責任,肩負著公平對待種族成員的責任。當年他為了對付外族入侵,為了保護自己的種族,為了責任,他孤軍奮戰,卻痛失自己的妻兒。當自己的孩子哈特踐踏了同族的地盤,他不得不將哈特放逐。當哈特違背命令,返回平原,他不得不面對與自己的親生孩子為敵。所以,即使他深愛著哈特,卻只能希望與哈特永遠不再相見,因為,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遠離自己的孩子,才能不與哈特為敵,才能顧全大局。
雖然《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只是一部動漫電影,但是通過小細節的呈現,讓觀眾在童趣中掌握著事情的經過和感情的發展,以一個局外人的身份去體味至情至愛,體味到了這部電影所帶給人的溫情與感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二
該系統的登錄模塊,應將包括普通用戶登錄和管理員登錄兩個部分,普通用戶登錄通過登錄個人用戶名和登錄密碼等信息,可以登錄到普通用戶頁面。
而管理員登錄則可以對普通用戶信息進行管理,以及設定普通用戶的權限等,管理員可以對系統的具體運行情況進行管理。
2.2醫療設備基本信息模塊。
在系統中設立這一模塊主要是為了加強對醫療設備的管理,將醫療設備的信息全部收集起來,方便進行檢索。
主要包括原有設備基本信息的錄入,新設備信息的錄入,對原有設備以及新進設備都應當及時的將資料錄入和更新到這一模塊中,例如設備的型號、名稱、科室、具體價格、生產廠家以及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要能夠非常清晰的看到每一臺醫療設備的基本情況,以后需要的時候方便查找。
另外,還可以將每臺設備的基本資料做成不同的二維條形碼,將帶有設備信息的條形碼貼于設備上面,這樣,我們只需要通過對二維條形碼掃碼就可以了解到該設備的詳細信息,大大縮短了獲取信息的時間,能夠有效提高醫務人員的工作效率。
2.3醫療設備檢索模塊。
檢索,是我們經常會用到的快速查找資料的有效方式,醫院具有大量的醫療設備,而且種類繁雜,如果一臺一臺的去查找自己所需要的設備,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對不同設備的特性和資料進行歸類統計,比如可以按科室、類型、日期及產地等不同條件進行分類,這樣的話,用戶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在該模塊中輸入檢索條件,就可以快速查找到所需要尋找的設備及其基本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檢索效率。
2.4醫療設備維護情況登記模塊。
所以,此模塊主要是對醫療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情況及時的進行記錄,以便清晰的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以及設備的折舊和損耗情況,從而方便對各種設備有針對性的進行保養和維護。
2.5醫療設備使用效益評估。
醫療設備的運行狀態會直接影響醫院的檢查和治療等工作,關系到醫院的發展前景。
努力實現醫療設備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醫院醫療設備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標,因此,在該模塊中,應設計對設備自動進行效益評估的功能,使得用戶能夠很清晰的了解每臺設備的使用情況和每臺設備所帶來的效益,給醫院的設備引進和醫院發展方向提供重要的參考信息。
3結束語。
通過醫療設備管理系統的設計,不僅能夠有效滿足醫院對醫療設備進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提高醫療設備管理的信息化和計算機化,增加對設備基本情況的了解,還可以提高對醫療設備進行查詢和維護等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提高醫療設備的利效率。
參考文獻。
【2】醫院設備管理人員現狀與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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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
近年來,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促使各種先進的現代化醫療設備成為醫院各類診療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硬件設施。
可以說,臨床醫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醫療設備的發展,甚至是決定性作用[1].
醫療設備數量的增加,隨之而來的是龐大的設備管理工作,如何指導臨床醫技人員正確使用醫療設備、如何進行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故障維修,如何及時做好設備更新與升級,保證設備工作狀態良好,助推醫療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就成為設備管理部門面臨的重點工作,也是現代醫院管理中的新課題[2],而醫院從事設備管理的人員在其中則擔任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大多數醫院設備管理部門的發展并不樂觀,學科建設以及人員培訓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等,導致醫院的設備管理工作處于滯后狀態,嚴重影響醫院發展。
1設備管理部門與人員現狀分析。
醫院設備管理部門的主體是醫學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全院醫用設備的維修、維護、保養以及使用監管工作。
醫學工程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發展起步較晚,目前在大多數醫院的定位不是很統一,有的定位為醫技科室,有的定位為行政職能科室卻未能充分發揮管理職能,有的則直接定位為后勤保障部門[3-4].以某三甲醫院為例,該院將全院除藥品外的各類醫用、民用設備與物資進行統一管理,成立設備、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全院設備維修維護、采購以及物資保管、配送等工作。
目前該院實行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醫學裝備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三級管理制度,具體工作由設備管理部門牽頭,黨院辦、財務部、醫務部、護理部、信息中心、人力資源與發展改革等多部門共同參與。
但該委員會較為側重設備的購置管理,對于設備購入后的使用、保養、維修并未給予充分重視。
1.1設備管理部門在醫院的整體地位不高,不受重視。
一直以來,設備管理部門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大家普遍認為醫院的主體是醫療技術與醫護人員,認為醫用設備僅是醫療事業的補充[5],而忽略了其作為醫療技術載體的重要作用,致使設備管理工作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設備部門僅負責簡單的定期保養與故障維修,忽略其管理職能。
長此以往,設備管理規劃、專業人員配置、先進技術培訓、醫學工程學科建設等得不到充分重視與規劃,重醫輕工的思想勢必會影響設備管理從業人員積極性。
1.2設備管理人員配置不足。
在醫院,設備管理部門屬于輔助科室,其業務人員的配置與補充遠遠不及全院各類設備的購置與更新速度快[6].據統計,該院目前擁有總價值超過8億元的醫療設備,僅配置醫學工程技術人員13名。
這13名工作人員承擔了全院臨床、醫技以及與科研教學相關的全部醫用設備維修維護工作,以及全院電腦、打印機、電視、冰箱等民用設備的維修管理工作。
其中,有5人分別專項負責計量管理、手麻設備管理、制冷手術凈化氣體管理以及電視維修,其余8人負責其他日常維修維護工作,并有一人兼任維修配件采購,平均每月記錄在案的維修工作量近500臺件。
人員配置嚴重不足,工作處于超負荷狀態,不利于保證工作質量。
1.3設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
醫院對臨床醫護人員的招聘要求相對較高,而對設備管理類輔助人員的招聘重視不足,招收門檻較低,用人標準相對寬松。
例如,該醫院設備管理人員中,醫學工程專業出身的人員僅1人,其他均為相關專業或電工、機修工轉行。
學歷構成方面,本科及以上學歷6人,約占2/5,2人正在攻讀工程碩士學位;大專與中專學歷5人,約占1/3,其余學歷較低。
這些技術人員大多沒有過硬的專業知識,沒有經過正規、系統的專業培訓,其業務能力主要是靠日常工作中邊干邊學,積累經驗鍛煉出來的。
隨著醫院不斷發展,對設備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設備管理較以往有了很大變化,不再僅僅滿足于設備維修維護,要在全院設備統籌管理上下工夫,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降低故障率,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目前該院現有的設備管理人員僅限于掌握一定的實踐知識,能基本做好設備維修維護工作,缺少跟蹤先進醫學工程技術的潛能,發展后勁不足,暫時難以具備全院設備統籌管理意識與能力。
1.4工程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制欠缺。
目前,多數醫院人力資源部門工作僅限于工作福利、考勤管理、職稱晉升、人事調整等,而非員工智力資源的培養與開發,在為醫院提供優質人力資源產品與服務方面缺乏作為[7].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多重視醫院醫、護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對于設備管理等輔助學科基本不在規劃范圍。
加之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少、任務重,醫學工程技術人員不能得到很好的進修、學習機會,其技術更新速度遠不及醫用設備技術更新和醫院引進先進設備的速度,人員學習培訓的投入與設備更新升級的投入嚴重不成比例。
工程技術人員無法獨自完成大型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而需借助廠家工程師,從而增加了維修成本,也阻礙了技術人員的進步與發展。
2對策與建議。
2.1醫院加強對設備管理部門的重視程度。
醫院要對設備管理部門給予充分重視,真正認識到設備管理人員在現代醫院管理中所能發揮的重要作用。
現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醫用設備在臨床診療、護理以及科研上的`使用價值越來越高。
要充分發揮醫用設備的作用,醫院應重視設備管理從業人員的進步與發展,從人員招聘到繼續教育,從學科建設到科研投入,從工資待遇到職稱晉升等,縮小與臨床醫護人員的差距,重點加強人才培養,防止人才流失,提高管理水平[8].
2.2完善人才準入制度,嚴把入口關。
針對設備管理部門的人員招聘,應嚴格制定用人標準與招聘計劃,限定專業背景,盡量避免從臨床或者后勤部門吸納人員,加大引進醫學工程與設備管理專業人才的力度。
同時,對于新招聘人員實行試用管理,在試用期間對基礎知識、動手能力以及學習能力等方面把關,并于試用期滿后進行考核,征求科室領導及帶教老師的意見,確定留用與否。
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設備管理隊伍的基礎水平,為日后更好地從事設備維修、維護與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2.3加強繼續教育與學習培訓,提高專業素質與管理水平。
現代醫用設備是集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核物理技術、光學技術、超聲技術等一系列高精尖技術的綜合體現[9-10].據報道,現代高新科技在醫用設備上的應用僅次于航天技術,醫用設備的更新換代速度也越來越快,面對現代化醫用設備的精密與復雜,對技術人員知識范圍的要求越來越廣。
現今從事設備維修維護工作,應具備的技能除了熟練掌握焊接技術、各種基本元器件的性能與測試方法、測試設備的使用、設備的基本拆裝、閱讀原理圖、維修安全知識等技術能力外,還應掌握英文閱讀翻譯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事件的記錄、分析和總結的能力[11-12].
為緊跟高精尖醫用設備的發展步伐,更好地從事維修維護工作,醫院應拓寬學習渠道,為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各種學習、進修和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的機會,不斷提升技術水平與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設備維修質量與速度,保證醫療工作有序進行。
此外,設備管理人員在做好日常維修維護工作的同時,還應學會事事總結并加以提煉、撰寫論文,并多與臨床科室溝通,及時發現并解決設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3-14].這個過程,既促進了醫院設備管理的進步,也使個人能力得到提升。
2.4加強醫院文化建設,促進設備管理提升。
現在,越來越多的醫院將文化建設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當中,實現由經驗管理到科學管理,再到文化管理的轉變。
醫院文化=價值觀念+行為規范[15].一群人如果具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未來、共同思考問題的途徑和共同解決問題的原則、指導思想與方法,那么所有這些共同點加起來就是文化的核心--價值觀。
醫院文化也是一種管理,可以借助文化的建設促進設備管理的提高,著眼于優化設備管理人員的價值觀念、思維意識、行為習慣等。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三
二、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概念源自羅馬法,現已為各國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在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當事人負擔敗訴的風險。就同一事實,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在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院就無法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它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使訴訟較為迅速的完成。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
[1][2]。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四
摘要:招貼是以宣傳為目的的廣告載體,真正好的招貼重在向受眾傳達整體情緒和氛圍。我們所看到的被提煉成符號的簡化式樣、傾斜的構圖以及變形或異質同構的圖形等視覺元素,都是想通過受眾知覺畫面的過程表現一種或平和、或愉悅、或緊張、或憤怒的情緒與力量。利用好視知覺動力原則,將不同主題的招貼的視覺各要素用不同的方式組織起來,抓住主題的同時掌握各種視覺元素能夠傳達的情緒和氛圍,招貼的創意與實踐就會變得游刃有余。
關鍵詞:視知覺;動力;招貼設計;格式塔。
視知覺最早是由格式塔心理學派生出的知覺心理學。格式塔是德文“gestalt”的譯音,它強調經驗和行為的整體性,認為整體不等于部分相加之和,整體是由部分組成,但先于部分,部分不能決定整體。格式塔追隨者魯道夫阿恩海姆系統地將格式塔心理學應用于視覺藝術研究中,用現代心理學的新發現和新成就來解釋藝術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使之進一步發展為格式塔心理學美學,用來指導繪畫、電影、攝影和設計。招貼是以宣傳為目的的廣告載體,這不只是一個圖形、幾段文字這么簡單,它需要設計師通過大腦縝密的思維并將所想真切地表現出來,得到受眾回應。聽起來只是“想”與“做”的過程,但實踐起來兩者的屏障很難逾越。20世紀70年代以來各類工藝美術設計都深入到視覺心理學和視知覺原理,受眾的視覺心理成了考量作品質量的重要標準。在信息時代,生活中存在太多無目的設計和為設計而設計,它們干擾了設計的真實方向,混淆了讀者的試聽,急需明示改進。
一、視知覺原理解析。
在人們通常的概念里,視覺與知覺是分開存在的,認為視覺即為“觀看”,而知覺則是一種感性認識,屬于心理學范疇。阿恩海姆也曾指出,“觀看”是通過一個人的眼睛來確定某一件事在某一特定位置上的一種最初級的認識活動,但緊接著他又強調“觀看”的內容不僅僅如此。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看到的事物是有選擇性的,當我們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成百上千家商店為何我們只看到并記住了數十家,而你、我、他看到的都各不相同。從中我們發現視覺是一種積極的探索工具,它包含更深層的心理活動,而并非僅是被動的接收。人類觀看事物的第一眼就是抓住眼前物體的粗略結構本質,而抓住結構本質的短暫過程不是大腦隨意支配的。為何人們對上短下長的黃金比例身材永恒鐘愛;為何兒童會把人的頭、手、腳都描繪成圓形;為何觀看畢加索的作品時會讓人產生緊張感;為何柳樹比起松樹更有纖弱悲哀之感……這一切都由視知覺規律無形地操縱著。經過多次實驗,阿恩海姆總結出平衡、簡化、運動、動力、表現等多個組織原則。而結合筆者研究的招貼設計,從中發現動力原則利用范圍最為廣泛,也是最能提升招貼設計視覺關注度的指導原則。視知覺原理讓設計師們從全新的角度入手推開創意思維,從無意識的設計向有意識的思考積極過渡。
二、動力原則與招貼設計。
從字面上看,動力是一個蘊含著運動與力量的詞匯。阿恩海姆認為,視知覺不僅存在著一種偏愛簡化和平衡的傾向,還存在著一種通過加強不平衡性和偏離簡單式樣來增加張力的趨勢。幾乎所有藝術作品都會給人傳遞或膨脹、或收縮、或延伸、或旋轉的力的`感覺,但很顯然,藝術作品中不存在真實的運動,我們看到的僅僅是視覺形狀向某些方向上的聚散或傾斜。正如康定斯基所說,它們包含的是一種“具有方向性的張力”,而阿恩海姆稱之為視知覺形式結構的動力。
(一)由傾斜產生的動感。
如果想使某種式樣表現出方向性的張力,最簡單有效的手段就是使它的定向發生傾斜。傾斜被眼睛自覺地知覺為從垂直和水平等基本空間定向上的偏離,這種偏離會在一種正常位置和一種偏離了基本空間定向的位置之間,造成一種緊張力。這種力量或吸引,或排斥,像空氣定格在某一瞬間一樣蓄勢待發。中國設計師陳放的《你好!我是招貼》(如圖1)就是一幅動感十足,同時兼具互動性的作品。陳放說:“設計招貼時,必須能最大限度地在一個有限的環境里放大交流和審美的效果?!贝苏匈N中,陳放用一只沖破墻紙的手來與讀者相握,讀者從握手的角度動勢能知覺到招貼傳播的速度及沖破障礙的力量。作者對招貼的詮釋通過畫面的傾斜角度與特殊環境的結合表現得淋漓盡致?!皼]有比招貼更有力的了!”這就是陳放想要表達的招貼含義。
(二)由變形產生的動感。
偏離不單指位置上,也包含形狀的變形。在巴洛克藝術中,大多長方形比黃金分割比例更矮胖或更苗條,這種比例會造成更大的動力,看起來像是被橫向拉扯或縱向拔高后的模樣,這種帶有運動趨勢的圖形是通過將簡單比例的長方形收縮或拉長后的結果。按照往常的視覺經驗,空間有著明確的層次分割。圖形藝術家埃舍爾的矛盾空間作品會讓人感到心理不適,因為變形的空間沖擊到腦中以往的視覺經驗,多個空間視角發生沖突,從而產生緊張感,有想去改變畫面的沖動。立體派畫家畢加索善于將人物的正面與側面形象統一起來,但當他把兩者強行結合在一起時,并沒有暗示出有機統一性。我們判定他想表現的內容,是通過不協調的諸方面相融合,造成一種內在緊張,這些單位形狀相互干擾,從而產生具有強烈運動感的效果。視覺對象的變形會使觀看者產生復雜的心理波動,例如2015年“靳埭強設計獎”專業組銀獎作品《食色》系列招貼設計師陸家東通過對“食”字和“色”字共用結構——“口”的替換變形,用嘴巴的夸張表情表現出人類對吃與性的貪婪欲望。三張招貼中有的通過手和口形象的重組,讓讀者產生心理的刺激感和疼痛感,畫面有種不?;蝿拥内厔?,這種圖形表達剛好和時下許多年輕人對愛情不屑一顧的態度契合;有的將“食色”變形共用“口”字,讀者通過被拉長的元素可以知覺到來自左右擴張的力,大嘴透漏出人類面對食物和性時,內心吸收、霸占、吞沒等最真實的想法;還有的將文字部分結構做了立體化變形和圖形替換,使“食色”沖破了文本的意義,迫切地想伸出畫面,以人類的身份瘋狂捕捉各類秀色。這組招貼整體風格像平日打趣閑談一樣輕松,但我們仍能知覺到飽滿的張力和欲望,可謂靜中有動,回味無窮。
(三)由頻閃產生的動感。
運動效果還可以從那些造成頻閃運動的靜止式樣中產生出來。例如將照相機的快門速度調低來拍攝奔跑中的馬,照片會出現像一陣風一樣的馬的奔跑痕跡,多個馬身有規律地從后往前錯落的重疊著,速度感被表現得淋漓盡致。從照片中可以分析,造成頻閃運動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在整個視域中,各個視覺對象的相貌和功能基本上一致,但他們的大小、位置、形狀等知覺特征又不一定相同。當這些視覺對象在同一個視域里同時出現,就會產生一種同時性的運動效果。加拿大設計師安德雷的作品《反免罪招貼》最吸引我們的就是大膽傾斜的構圖與頻閃效果。這兩者在這幅作品中的結合堪稱完美,缺任一元素,畫面的表現性都會大大降低。這張招貼是為墨西哥一個“反免罪招貼”展設計的,展覽主要關注的是中美洲和南美洲國家存在的罪犯逍遙法外的現象及其社會影響。作品整個畫面充斥著變形的嘶吼面孔,從右下方向左上方放射狀的重復擴大,出現頻閃效果,而當中每一個面孔都是下一個面孔的共用圖形,產生了層層遞進的壓迫感。從右邊的結構圖中可以看出招貼傾斜的構圖正以對角線為中軸朝兩端無限敞開,對角線軌跡上的張力有拉伸效果,會帶動畫面強烈的動感和爆發力,仿佛這邪惡的嘴臉要將觀眾吞噬一般。紅、黑、白三個經典顏色用得恰如其分,既有黑色恐怖與白色恐怖的籠罩,又將紅色血腥殘暴的一面盡情凸顯,使整個招貼統一在一種緊張暴力的情緒中。只需一眼讀者就能完整地知覺到設計師想要傳達的內容:一個強烈的憤怒的反免罪宣言。招貼是現代廣告中使用較廣泛的傳播手段之一。一個有限空間可以變換出無窮無盡的視覺圖形,發揮最大的傳播效應,它考驗的是設計師抓住讀者心理運動的能力。不管現在的技術如何天馬行空,招貼與受眾間產生力量的共鳴且清晰地表達傳播內容才是好設計不變的核心。
三、結語。
通過以上作品分析我們發現,真正好的招貼重在向受眾傳達整體情緒和氛圍。我們所看到的被提煉成符號的簡化式樣、傾斜的構圖以及變形或異質同構的圖形等視覺元素,都是想通過受眾知覺畫面的過程表現一種或平和、或愉悅、或緊張、或憤怒的情緒與力量。不同主題的招貼應利用不同的方式組織視覺各要素,抓住主題的同時掌握各種視覺元素能夠傳達的情緒和氛圍,招貼的創意與實踐就會變得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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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五
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不僅僅是醫院的會計人員根據醫院的會計制度簡單的核算相關會計科目,填報會計報表。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也不僅僅只會對醫院的財務管理造成影響,還會對醫院的整體運營造成影響。通過醫院的財務數據,將醫院運營過程中潛在的問題和現存的問題以財務報表的形式反映出來,進而醫院的管理者們根據財務指標所反映出來的具體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減少這些問題給醫院帶來的損失,使醫院在運營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效益,盡可能地使醫院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收益。
2規范預算管理。
在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公立醫院在發展過程中一直處在缺乏規范統一預算制度的環境中,而這一環境將會對醫院部分資金的撥付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這就意味著醫院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國家財政給予支持。然而,在國家財政支持的強大后盾下,醫院的市場競爭意識逐漸淡化,財務預算變得混亂,管理水平逐漸下滑。而歸根結底,這些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缺乏規范統一的預算制度,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將會計制度應用于醫院預算管理中,所以說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有著重要意義。
3加強成本管理。
醫院操作的難點之一是完善醫院成本的歸集和核算體系,而這一難點恰好是醫院會計制度的優勢所在。因此,可以說醫院會計制度在醫院的成本管理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醫院的成本管理。
3.1樹立醫院成本分析核算新理念。
會計制度下醫院成本的核算不再是簡單的計算醫院運營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資金的總和,而是對醫院運營過程中各種對象進行分類匯總,然后計算出單位成本和總成本的過程。醫院成本也不只是所耗費現金資產的總和,還包括各種儀器設備、醫院各種建筑等的磨損與折舊。隨著醫院管理的規范化和嚴格化,成本核算更加細致,需要按月填制報表。針對報表數據反映出的具體問題,采取調整措施,及時調整對成本的管理。在會計制度下形成的新的核算理念將致力于減少醫院額外成本,提高醫院經濟效益。
3.2幫助醫院展開科學的成本核算。
在充分認識醫院成本核算對象和充分掌握各種核算規則的基礎上,結合醫院的具體情況,設置相應的核算科目,統一核算標準,形成適用于醫院的成本核算體系,使醫院的成本核算更加規范科學。規范科學的成本核算對醫院有效地控制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將更加有助于醫院提高運營效益。
3.3有助于醫院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會計制度下的醫院成本核算更加完整與規范,反映出來的信息也更加準確,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并且每月都展開成本核算和報表填制工作,月與月之間的數據可以形成鮮明的對比,連續變化的.數據將更有助于發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4完善收入管理。
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醫療體制改革,醫院的收入渠道也從單一的需方供應轉變為需方和第三方共同供應,比如商業保險、社保、新農合等。付費方式也不再是患方支付,醫方收款這么簡單的直線模式,而轉變成了醫方、需方和第三方機構共同清算的模式,第三方與醫院的清算模式多種多樣,增加了醫院業務收入管理的難度。因此,醫院業務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很有必要,這一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規范化的會計制度。醫院的管理者應重視會計制度在醫院收入管理中的應用,完善醫院業務收入管理制度,準確核算醫院的業務收入,提高醫院業務水平,及時調整醫院運營模式,達到增加醫院業務收入的目的。
5結語。
綜上所述,醫院會計制度在醫院管理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醫院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上,還是在醫院管理者的決策調整上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醫院財務管理上,會計制度可以幫助醫院制定統一的、標準化的預算制度,幫助醫院加強成本管理,減少額外的成本消耗;有助于醫院業務收入管理制度的完善,最大程度保障醫院的收入都能入賬,降低壞賬率。在醫院管理決策的調整上,可以向醫院的管理者們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信息,并幫助他們充分應用這些信息,及時準確地掌握醫院的整體運營情況,針對已存在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制定應對方案,采取有效解決措施,避免對醫院造成更多的損失,從而保障醫院的運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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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禮慶.新財務會計制度下醫院管理思維的轉變[j].衛生經濟研究,(1).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六
人們之所以要明確責任,是為了“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當某種利益獲得法律上的保護之后,它就被稱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利益,即法益。為了使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會確定侵犯法益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這種責任的確定必須符合該法律的宗旨。這種違反法律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被稱為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后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實際上,對義務的違反就意味著對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種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它們賦予其相對人的義務也就不盡相同,那么違反義務后所承擔的責任(即所稱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會不盡相同。
在確定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我們首要考慮的是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即損害結果)。在評估此種影響時,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個體主義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只會對與其直接交往的人產生影響,對第三人則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們在考慮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時,無須考慮所有的其他人。個體主義對民法的影響較深,最明顯的是合同的相對性。整體主義則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中的其它人,這種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
在考慮經濟違法行為的影響時,本文由論文聯盟收集整理究竟應該從個體主義出發,還是應該從整體主義出發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分析經濟法的立法本位和經濟違法行為的特征。首先,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這是經濟法區別于其它傳統部門法的本質性原則。其次,經濟違法行為有其特殊性,即顯著的負外部性,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在考慮其主體的行為時,必須從整體考慮,不僅要考慮其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而且還要考慮其行為的外部性,考慮其行為對不特定的其它經濟主體或者整個社會有機體、市場秩序的間接影響。比如企業間的合并,從民法上看,也就是說從個體主義看,是企業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經濟決定權的行使,此種自由權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無可厚非。但是我國的反壟斷法卻規定,當企業間的合并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向主管機構申報,不申報不得合并。從表面上看,這是對企業自由經營權的一種干涉,不過,如果從整體主義出發,從企業合并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出發,某些企業間的合并雖然短期看來沒有產生任何的不利影響,反而促進了規模效應,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合并可能會導致經營者的過度集中,獨立利益主體的減少,進而破壞市場原有的競爭狀態,損害市場秩序。所以,經濟法在對其主體的行為進行評估時,總是會以社會本位為指導,并注重經濟行為特有的外部性。
我們知道,經濟學最重要的假設就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其實,人的理性假設是客觀存在的,經濟學只是發現了它,并不是創設了它。人不僅在進行經濟行為時是“理性”,在實施任何其它行為時也是“理性”。[2]也就是說,“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種決策機制,它決定人們如何做出決定,做出何種決定。我們的有些決定是理性的(通常認為是正解的決定),有些決定是感性的(通常認為是錯誤的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對于某一個人來說,不能相對整個社會來說。
因此,本人認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說違法主體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體,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會有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如果他看到違法的成本低于其違法收益時,他會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法律在確定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時,就必須使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證違法者違法的成本高于其違法的收益呢?首先,我們應該準確地分析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各種成本。違法成本指的是組織或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所應付出的代價。一個違法行為往往存在著兩種成本。一種成本是指違法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考慮的、法律強加于其身各種“處罰”,另一種成本是指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或損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前一種成本(即法律責任),來防止后一種成本的產生(預防功能)或彌補后一種成本(彌補功能)。由于經濟違法行為顯著的負外部性,它不僅會造成個人成本(對個人利益的損害),還會造成社會成本(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所以經濟法在進行成本彌補時,不僅要彌補個人成本,還要彌補社會成本。由于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它更注重的是社會成本的彌補,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會忽視個人成本。例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民事責任就是一種對個人成本的彌補。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時,不僅會直接損害其它經營者與消費者,還會對整個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在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后,整個社會會因此而增加一種風險:即其它經營者可能進行的仿效。所以,這種風險也是一種社會成本。我們知道,彌補是指使受損害的.利益恢復到違法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反壟斷法在彌補違法行為造成社會成本時,采取的是表現為“懲罰性”賠償的“少額”賠償。[4]雖然這種賠償額高于壟斷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見的損害,但是相對于壟斷行為對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給社會帶來的“仿效”風險而言,這種賠償是不足的,是“少額”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為了使其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規定法律責任的。因此,法律在確定法律責任時,總是以其背后的利益為考量的。由于各個部門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責任也不盡相同。但是,我們這里所講的法律責任,不是指的如“罰款”等責任形式,而是各種具體的責任形式,從一定的利益考量出發,按照一定的邏輯組成的責任系統。就一個具體的部門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種責任形式,而只是對某一種或一些責任形式更加偏重,這種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驅使的。例如在反壟斷法中,罰款條款占整個法律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55%。[5]因為反壟斷法要通過“罰款”這種責任形式,來保護競爭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慮。
經濟法責任不同于其它部門法責任表現在,其責任系統是行政類責任形式在先,民事類責任形式在中,刑事類責任形式在后,市場主體的責任在先,主管機關的責任在后。這不僅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而且體現了經濟法先規制市場失靈,再控制政府失靈。例如,反壟斷法第46、47、48條規定的是罰款,第50條規定的是民事責任,第52、54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同樣也是先規定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再規定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表現在它具有獨立的責任體系。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實用17篇)篇十七
很多學者試圖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外尋找專屬于經濟法的經濟責任,但是目前認知到的經濟法責任都是在這三大法律責任體系內。事實上各種違法之間都是有聯系的,因此各種法律責任之間也是有一定聯系的。
3.1經濟法運行的研究。
經濟法律程序并非“法的可訴性”原理的當然適用,在相應的理論學說構建中,經濟法律程序是下位于經濟法運行的概念。具體的研究將經濟法的運行置于整個社會體系中來考察,指出影響經濟法運行的因素很多。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司法只是影響經濟法運行的一個因素,執法才是經濟法在現代的主要方式。
司法因素對于經濟法運行的影響必然會越來越大,隨著經濟立法日益完備,其中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日益完備,解決了經濟法的可訴性從而就可以為司法因素影響的擴大提高條件。同時法治的進步、體制的完善更有利于調制主體的責任,就可以依靠司法程序進行追究。對于當前的經濟法某些領域如宏觀調控領域特別是對于宏觀調控主體的抽象行為可訴性缺失,并非應然狀態。也就是說,只要解決了經濟法可訴性這個前提,經濟法運行最終還是要走上依賴司法的程序之路。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是現階段由于經濟法概念和價值研究的薄弱,在經濟調整對象不明的情況下,要識別經濟法實踐本身就是個困難的任務。對于經濟法研究而言,公益訴訟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并非是個人的糾紛,否則傳統的法律責任就足夠了。還有就是公益訴訟真的就能保證公共的利益嗎?事實上對公共利益認識本身也許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整體經濟利益是有沖突的。
4結語。
經濟法責任是社會上的焦點問題,要想明確的建立經濟法責任制度,就要對現有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已經提煉、歸納、總結出來的經濟法部門特有的責任形式開展類型化分析,使得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在邏輯上顯得更加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