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忠誠婚姻協議書婚姻協議書雙方實用篇一
一、在承諾人和_______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承諾人支付家庭生活的一切開銷及女兒____的全部撫養費費。
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交由_______保管和支配,包括但不限于承諾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其他依法屬于承諾人與_______共同所有的財產,承諾人應當主動將上述財產交付_______,如需使用應當說明理由,若_______認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拒絕。
三、承諾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準則:
1.不得出入色情場所及沉迷賭博。
2.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的親昵舉動。
3.不可做出傷害妻子的行為,包括心理上和生理上。
4.承諾人需讓妻子知道行蹤,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系。不得無辜失蹤陸*時以上。
5.承諾人不可無辜夜不歸宿,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得到妻子許可。
三、若承諾人與_______離婚,不論是否由于承諾人的過錯導致,承諾人愿意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以及女兒____的撫養權,承諾人與_______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將全部由_______取得。
四、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諾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_______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如違反本條守則,承諾人愿意賠償_______人民幣壹佰萬元。
五、本承諾書自承諾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壹份,由_______保管。
承諾人:
x年xx月xx日
忠誠婚姻協議書婚姻協議書雙方實用篇二
為維護家庭幸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權益,從而達到維持婚姻的目標。
二、本協議系權益協定,而非純道德層面的約定,更非文字游戲。它公平約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發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為、一夜情、賣淫嫖娼、網絡虛擬愛情、網絡虛擬家庭)等對對方不忠、可能給對方情感帶來極大傷害的行為;一方違反這一規定,該方(過錯方)自愿放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權歸無過錯方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過錯方一人承擔。過錯方并給予無過錯方忠誠違約金,額度為 萬元人民幣。
四、無過錯方可選擇自己撫養子女,也有權選擇由過錯方進行撫養。無論哪方撫養,過錯方均須承擔子女全部撫養費及教育費用。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丈夫 乙方:妻子
年 月 日
忠誠婚姻協議書婚姻協議書雙方實用篇三
【要點提示】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無效。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
【律師觀點】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里的“忠實”和“尊重”廣義上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誠,不得欺騙、侮辱、歧視、遺棄配偶他方和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狹義上則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應當保持性生活的專一性,不得從事婚外性行為,包括與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會的道德規范。其約束的對象就是夫妻之間的身體忠誠,保護這種身體忠誠,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所以說“忠誠協議”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發點是相一致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3] 吳曉芳:《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難問題探析》,載《人民司法?應用》2011年第1期篇二:婚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分析(一)婚姻忠誠協議的效力分析(上)
婚姻家庭關系從來就是社會各種復雜關系的最集中折射。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觀念的轉變,最終都會集中反映到婚姻家庭關系中,使得家庭婚姻關系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表現形式。在家庭婚姻關系中,夫妻忠誠協議就是在新的形勢下,令理論界和實務界頗感困惑的現象之一,很值得探討。
(一)、忠誠協議的概念。忠誠協議,是指夫妻之間約定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給付對方若干財產的協議。忠誠協議在實踐中的稱謂有多種,有稱“忠誠承諾書”的,有稱“忠誠保證書”的等等,不一而足。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內容,具體應該指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發生性關系,給遵守忠誠義務的一方物質上主要是精神上造成了損害,因而需要違約方給予守約方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給付對方若干財產”的約定五花八門,如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全部或者部分給予對方;還有的當事人,約定了違約方給付守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還有在協議中約定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凈身出戶。這里所指的忠誠協議,僅指一方因違反忠誠義務而承諾給予對方一定數量的財產的協議,不包括在協議中約定違約方禁止離婚、離婚后放棄探望權、撫養權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筆者認為,這種將夫妻忠誠協議認定為身份法律關系與違約給付法律關系的混合觀點較為新穎且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仍然欠缺準確性,因它不能解釋即使當事人沒有簽訂婚姻忠誠協議,當一方不履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時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即構成的侵權損害法律關系問題。而當一方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達到重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嚴重程度時,另一方是可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為理由提起侵權之訴的。因此在忠誠協議中,實際上涉及到三重法律關系:即身份法律關系、違約給付法律關系以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夫妻忠誠協議是以上三重法律關系的結合。
(1)、忠誠協議身份法律關系的效力。合同法并不調整人的身份關系,婚姻、收養、監護等涉及身份關系的應由婚姻家庭法或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調整。忠誠協議所涉身份關系內容是夫妻雙方必須忠于對方的身體,不得與對方之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系,即在性道德方面相互忠誠。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夫妻互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是只與對方身體發生關系的性行為本身,法律關系的內容則是互相忠于對方的身體,只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性道德。因此,夫妻就雙方的身體性行為設定義務本身并不違法,恰恰符合《婚姻法》第4條規定。
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忠誠協議就雙方的身份關系進行規定,并沒有限制人的人身自由,也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人格尊嚴,限制的只是人的性貪欲,因為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無論是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婚外情(婚外性行為)都不是一項能夠展現于臺面的權利,對婚外性行為進行限制符合人類自身的主體利益。
按照英美判例法系的契約對價理論,一項契約之所以為契約,是因為契約雙方都付出了對價,且對價還須具有法律上執行性。早期利益為中心的對價理論認為:“一方取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者受益,或是另一方承受的負擔、損害、損失或責任。” 有的學者干脆將對價解釋為當事人間為換取對方的諾言而付出的代價。盡管英美判例法系契約理論在實踐的發展中不斷遭到挑戰,但契約的對價理論并無過時,挑戰只是豐富與發展了該理論,讓對價理論不斷地煥發新的生命活力。目前對價理論一般認為,構成對價具有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對價必須合法,如對價不能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夠有損人的尊嚴等,對價的作出不是在對方威脅、利誘的情況下做出的;二是對價必須源于受允諾人或者代理人;三是對價不是受允諾人對允諾人先前就已經存在的義務;四是對價無需充分或對等才有效,只需要具有真實價值;五是對價必須是法院可強制執行的;六是對價須是待履行,過去的對價不能構成有效的對價。從以上敘述中,筆者認為對價理論能夠很好地解釋忠誠協議中的違約給付行為的有效性。就違反承諾方來說,其所付出的對價是因自己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而對守諾一方的財產給付;對守諾方來說,其遵守不與第三人發生性關系的消極行為(不作為)而承受的義務、負擔等是對違反承諾方所作出的對價。在實踐中,忠誠協議往往約定了違反方高昂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根據對價無需充分或對等才有效,只需要具有真實價值理論,只要協議不是在一方脅迫、利誘等違背另一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作出的,該協議就應該是有效的,至于約定的數額過分高于違約方的實際支付能力或實際收入問題,法院在查明實際情況后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適當的減少,但絕對不能認定整個協議無效。綜上所述:從對價理論的角度來考察,忠誠協議中關于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約定完全符合對價理論,且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任何法律,忠誠協議應該有效。
金,其本質的確主要是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向無過錯方支付的侵權損害賠償金。筆者認為,侵權損害賠償應當遵循損害填補原則只是法官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遵循的規則,而該規則對當事入并無強制力。根據民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約定是可以大于法定的,這也是契約的精髓所在。
至于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嚴格說來,忠誠協議中本身并不包含它,只有在一方違反忠誠承諾而給另一方造成物質與精神損失時才能夠形成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不用說,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違反忠誠承諾,侵權法律關系都成立,關鍵在于守諾方能否以侵權損害賠償作為訴由主張另一方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已經在上面對忠誠協議的概念進行了厘定,即只有在協議中約定了一方違反夫妻忠誠承諾,另一方須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條款的才是真正的忠誠協議。但是,實踐中忠誠協議內容往往五花八門,合法與違法往往交融期間。除了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外,當事人往往還約定了限制人身權、限制另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或撫養權、賠償青春損失費等內容。
(一)、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上面已經分析,這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忠誠協議。
案例:2009年3月份,通過征婚,離過婚的趙雪與同樣離異的賈平相識,后兩人登記結婚,雙方簽訂一份“忠貞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道德品質問題,出現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20萬元”。2010年3月,趙雪發現賈平和他單位的一個女孩存在不正當關系,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趙雪提出了離婚。賈平將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訴求法院準予兩人離婚。趙雪對離婚之事不持異議,但她反訴賈平,要求其支付20萬元違約金。但賈平認為,妻子向他索要“忠貞協議書”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審理:新疆奎屯墾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忠實義務是夫妻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夫妻應當忠實于對方,如一方有重婚、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終,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忠貞協議書”有效,支持趙雪要求賈平支付2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
(一)重婚的;
(一)、(二)項的損害賠償屬于夫妻一方嚴重違反忠誠義務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從而需要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在本案不符合此項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支持女方的訴求依據應該是男方不忠行為違反忠誠協議,而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另外,趙雪反訴賈平,要求賈平賠償20萬元違約金的訴由也是依據二人簽訂的忠誠協議而不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二)、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反承諾方賠償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實踐中,有的忠誠協議在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同時又約定了賠償青春損失費,也有只在協議中約定青春損失費的。案例:王勇、趙玲于2001 年1 月1 日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愛護對方,彼此忠誠對待。如一方道德品質出現問題,向對方提出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間,趙玲發現王勇與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錄音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出撤訴申請,新鄭市人民法院準予王勇撤訴,并以雙方婚姻關系未解除,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玲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依法應當駁回趙玲的反訴為由,裁定準許王勇撤訴并駁回趙玲反訴請求。后王勇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趙玲又提起反訴,在反訴中趙鈴提出了王勇依約支付違反忠誠協議的精神損失費與青春損失費共計30萬元的請求。
審理:此案了經過一審,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又發回重申程序。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忠誠協議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實現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愛護對方,彼此忠誠對待的目的才簽訂的,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分居期間王勇與其他女人產生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趙玲遭受精神傷害,王勇違反協議約定,亦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規定,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對無過錯方趙玲予以賠償。但趙玲主張青春損失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王勇收入狀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精神損失酌情認定15萬元。綜上所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 條之規定,判決:王勇應當賠償趙玲精神損失15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結清。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筆者意見:該判決較好把握了忠誠協議的法律本質內涵。依據忠誠協議約定支持了該協議的部分內容,對于協議中約定的青春損失費沒有支持,因該約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約定無效。但更重要的是,約定青春損失費違背了自然法則,自然法則是人類最高法則。人生易老,韶光易逝,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基本規律,青春的流逝、生命的衰老并不會因婚姻狀態等外在環境的變化而延緩或停滯,青春流逝、生命衰老與損失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青春流逝是人類必須面對的、不可逆轉的生命規律,沒有必要、也無法彌補和挽回,故青春的流逝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損失,無須用金錢進行賠償。
(三)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反承諾一方需支付另一方空床費。
案例:從2003年7月以來,丈夫熊小華開始時不時地不回家。一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夜不歸宿,夫妻倆再次發生不愉快。丈夫開玩笑地說要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劉敏,于是兩人商量后協議約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時至清晨7時夜不歸宿,按照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2003年7月3日,丈夫熊小華因夜不歸宿給妻子打了第一張欠條,半個月后丈夫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費”700元。后來,熊小華開始打欠條,劉敏手中至今還握著五張“空床費”欠條,共有4000多元。再后來,丈夫不回家的時候更多了,既不給“空床費”,又不打欠條。
2004年3月份,劉敏以丈夫有外遇為由向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同時,還請求兌現承諾支付“空床費”4000多元以及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空床費”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由熊小華賠償劉敏4000元精神撫慰金。劉敏認為“空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兩碼事,她上訴到重慶市一中院。重慶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稱4000元“空床費”應予以支持。筆者意見:一二審關于“空床費”的判決值得商榷。關鍵不在于“空床費”是否為精神損失范圍,而在于空床的原因。如果空床的原因不是因為男方在外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夜不歸宿,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則該條款就涉嫌限制人身自由,應屬無效。在忠誠協議中,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是義務,而空床不是義務,任何一方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與配偶同床,否則就侵犯和限制了人身自由。
(四)、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反承諾一方禁止離婚。離婚自由是一項法定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總則中即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但實踐中夫妻常常期望婚姻能長久穩定,在當前離婚率較高的社會背景下,于是有人就試圖通過婚姻忠誠協議對離婚自由作出限制。
家致富,1992年生有一兒一女,夫妻倆蓋起了三層小樓,從茅屋搬進了樓房。但丈夫逐漸對妻子看不順眼。2000年,李秀碧發現丈夫與同城女子劉夢娜有染,且藤忠誠還買了一套商品房給劉夢娜。
為了挽回丈夫的心,李秀碧毅然與丈夫和劉夢娜三人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李秀碧自愿將藤忠誠和劉夢娜非法同居時所居住的金堂縣淮口鎮的那套商品房贈送給劉夢娜;劉夢娜與藤忠誠斷絕非法同居關系,藤忠誠應與李秀碧白頭偕老、不離不棄。如劉與藤兩人再有往來,李秀碧有權收回所贈房屋。” 然協議的簽署并未能阻止丈夫與情婦非法同居。2002年9月10日李秀碧起訴劉夢娜到金堂縣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所贈房屋。
審理:法院認為,李、藤、劉三方簽署的協議有違公序良俗,是無效的。因此經審理后,法庭判決被告劉夢娜必須返還原告李秀碧房屋。
筆者意見:該協議中雖未出現“忠誠”字樣,但是其內容與夫妻忠誠協議并無二致,都是要求對方忠于自己,忠于家庭,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并約定了財產關系內容。但該協議約定一方不準離婚則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屬無效款。
婚姻法解釋三并未對夫妻忠誠協議作出規定,立法者亦有自己的考慮,然而,在實踐中,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往往在離婚訴訟當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對此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斷。那么,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來裁判,應當來說是法治的內涵和要求。
一、關于婚姻法第四條的解讀
的身份權是夫妻忠實義務的根本屬性,沒有婚姻關系就不可能產生夫妻忠實義務,婚姻關系是夫妻忠實義務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而夫妻互相忠實是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結果。夫妻忠實既是社會人倫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對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約束與規制,從這一點出發,夫妻忠實義務是對配偶雙方某種權利的限制,但是,它追求的是一種更高的價值或者說人文關懷,即婚姻的和諧,并且在此基礎上,婚姻的價值更進一步得以提升。
一般而言,夫妻忠誠協議系夫妻雙方以書面的形式約定,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給付對方一定財產的協議。從社會倫理角度而言,忠誠協議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所倡導的價值觀,是配偶雙方內心的真實意愿,也是個體自主性的體現。從法理上看,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對損害賠償的約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要求,通過約定,實現在婚姻過程中的自我保護,減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諧因素。因此,不管是從社會倫理角度,還是法理角度,都倡導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誠協議,雖然表面上對一方的自由和權利作出了限制,但是,很顯然,我們要看到忠誠協議的價值和出發點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秩序。
忠誠協議是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的約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這種約定是否有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呢?需要我們從現有法律規定及精神,作出判斷。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誤解,或者內容顯失公平,都將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可以被撤銷或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忠誠協議若符合以上三種要件,即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雙方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從這個意義上講,忠誠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條件,是財產給付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就生效。在忠誠協議中,這個條件是任何一方違背了忠實義務,而由此產生財產給付另一方的法律后果。
由于現行法律未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作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并不能因為忠誠協議限制的人身自由權或者過多注重這種自由權利而否定其效力。其實,忠誠協議的約定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與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吻合,給付的財產具有違約賠償性質,這種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另外,私法上強調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當性,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權利處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誠協議能夠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誠協議的司法裁量
在實踐中,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往往在離婚訴訟當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對此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斷。那么,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來裁判,應當來說是法治的內涵和要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不離婚,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是,忠誠協議不應受此限制。忠誠協議之財產給付,其違約金是彌補精神損害的特殊性質的違約金,具有行使上的專屬性。正如前文所述,忠誠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同時,這種約定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應當結合法律行為成立生效要件以及法律原則、精神作出裁決。
四、結語
夫妻忠誠協議乃夫妻雙方基于家庭和諧穩定考慮而訂立的協議,這既是以人為本的體現,更是社會倫理道德規范之要求,訂立該協議本身不是目的,本質上是為了更好地維系夫妻和諧、融洽的關系,增進感情,正如婚前財產協議性質一樣,夫妻忠誠協議,并不能保證忠誠,這種忠誠并不能靠協議的設立來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出于內心的真正考量,對婚姻和家庭負起責任,承擔婚姻家庭義務,從而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2008年10月,王某與劉某結婚。婚后,王某發現丈夫劉某與其前女友關系曖昧,交往頻繁,但劉某聲稱倆人屬正常交往。在此情形下,2009年5月王某與劉某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劉某應忠誠于婚姻,如出現婚外情等情況,劉某應賠償王某30萬元或放棄等值的夫妻共同財產。2011年6月,王某在掌握劉某出現婚外情證據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支持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內容。
認為夫妻忠誠協議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第三種意見是無強制力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本身并不違法,但若一方不履行,司法也不能介入強制履行,應由道德規范來調整。
認為本案的夫妻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對于不忠事項及其法律后果,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項,且未對具體的法律后果如賠償金額等作進一步規定。筆者認為,對除重婚、同居外的其他不忠事項以及不忠行為的具體法律后果,夫妻雙方有意思自治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過多糾纏于婚姻法第四條究竟是屬法定義務還是道德義務并無意義,因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項加以制裁,便說明夫妻相互忠實就是一項法定義務,否則該條規定就缺乏法理基礎。至于說夫妻忠誠協議限制了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站不住腳,因為,夫妻忠誠協議主要是針對婚外情等背離婚姻的不忠行為進行規制,筆者實在想不出究竟是何種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難道是發生“婚外情”的自由?顯然這不是正確答案。此外,夫妻忠與不忠并非歸屬身份范疇,而是夫妻身份關系下的具體事務安排。身份協議是為創設或解除身份關系而達成的基礎性協議,并在此基礎上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記)形成或解除身份關系。如離婚協議屬解除夫妻關系的身份協議,但要解除夫妻身份關系,仍須經過離婚登記。所以,夫妻忠誠協議不是身份協議,因為其并不為創設或解除身份關系而提供前提。
據此,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對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項的具體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故可推定對于不忠事項及其具體法律后果,諸如不忠事由、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數額等,可由夫妻雙方自行約定。該約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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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婚姻協議書婚姻協議書雙方實用篇四
男方: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約定義務
為維護雙方婚姻關系的和諧穩定,現約定:__________
1、男女雙方保證不得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系,不單獨與婚外異性見面,不犯原則性錯誤、不得有任何出軌行為。
2、男方保證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亂發脾氣,不對女方士實施暴力、虐待的行為。
3、男方應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擔起作為丈夫、父親該承擔的責任,女方應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擔起作為妻子、母親的該承擔的責任。
4、男方保證每月支付女方__________元生活費,女方保證每月生活費用于共同生活開銷,不得挪作他用;另外,男方應于年月向女方支付元。
5、為彌補男方曾經______的過錯,男方保證每年七夕節日帶女方外出游玩,同時女方保證今后不再提起該事件。
二、違約責任
若因一方違約行為,導致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其它事項
1、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等,簽署即表明對本協議的認可。
3、若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兩方簽署后生效。
5、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協議雙方應先行友好協商,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的,協議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