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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位于_____省______市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該建筑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
第二條甲方首先確保該房產為甲方所有、產權明晰,手續齊全合法,土地產權清晰,市政規劃不受影響,不存在單位房屋侵權、不存在房產查封凍結、不存在繼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時租賃等情況,產權清楚無糾紛、無抵押、無設定他項權力,若有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四條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方負擔。
第五條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___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七條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八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___‰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二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范文(1)。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會。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區拆遷安置房________棟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幣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內付清,每個月的支付期限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內甲方和村委會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權利一并轉讓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并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應當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時將房屋的鑰匙交給乙方確保其居住權和使用權,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5、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內,產權證和土地證因為甲方的原因不能辦理,甲方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后,土地證和產權證因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辦理,每逾期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7、如果因為本合同第五條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人民幣為元,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后,侵權仍在繼續的,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起訴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給甲方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見證人各執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三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房屋”)賣給乙方,本著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則達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況房屋坐落于____區路號棟單元,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買賣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買賣前此房屋所有費用(包括房屋集資款或購房款、所產生的'稅費、水電氣搭戶費、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擔,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為交納。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價款_____元(大寫:_____元整)。在簽訂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_____元(大寫:_____元整),余款_____元(大寫:_____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產證過戶給乙方____日內付清。此次房屋買賣產權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付款以甲方收據或銀行轉賬憑據為憑。
三、簽訂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應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鑰匙、甲方購房合同、甲方交納房款憑據及相關票據資料等。
四、本房屋產權證辦理兩年后(隨國家相關政策及時調整),甲方應在一個月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本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如甲方有意推諉或超出一個月視為甲方違約,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應按違約時房屋市價、裝修費用、家具電器和違約金_____元(大寫:_____元整)賠償給乙方;如乙方在辦理產權過戶____日(48小時內)不能付清余款,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權另行處置,房屋裝修損失和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如遇國家政策調整,發生不可逆轉的39;情況至本房屋不能過戶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擔相關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如在過戶前甲乙雙方當事人發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償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繼續執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公證處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和司法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四
如今房價瘋漲,買房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了買到性價比高的房屋,一些人選擇買二手房。現在有些人發現自己買的房子是被抵押的,那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房屋有抵押買賣合同有效嗎,歡迎大家參考。
房屋被抵押的情況還是經常碰到的,最常見的就是原房主通過貸款購房的房屋,在貸款還清前,房屋是抵押給銀行的。除此之外,也有房屋所有權人因個人債務等其他原因,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
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房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在抵押期間房產的占有使用權并不改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49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按《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轉讓行為無效。但依據后來出臺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這個結論并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也就是說,以被設定抵押權的房產為標的買賣,在充分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對此,后來的《物權法》給出了更明確的結論。
《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即使買賣被抵押的房屋合同認定有效,但只要抵押權未解除,房屋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這一點是無可改變的!
實踐中,大量存在未還清貸款即出售房的情況,買賣被抵押的房屋實際是很常見的。
首先,簽訂買賣合同前,對房屋是否涉及抵押的事實應予以明確。
買方應主動了解該房是否被抵押,賣方也有義務主動告知,并將房屋是否設定抵押的事實明確在協議中。
其次,簽訂買賣合同后,應由賣方在限定時間內解除抵押。
不解押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所以,解押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一環。解除抵押就涉及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的問題,比如歸還銀行貸款。這筆錢的來源不同,各方風險也不同。
如果是由賣方自籌,對買方來講是沒什么風險的;。
如果是用買方的首付款來解押(這很常見),對買方來講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首先買方要支付一筆數額不小的首付款給賣方用于解押,而賣方未用該款項解押而挪作他用,買方就麻煩了。楊律師要提醒大家,碰到一些不良賣家是可能發生這種情況的,賣家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急需用款(賭博、炒股、做生意等等)把本該用于還貸的錢挪用,最后導致無法還貸解押。甚至有以此手段一房多賣的。這時,如果賣方跑掉或者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買方就麻煩了。
當然,也有通過中介等第三方墊資來解封的,但第三方墊資時,第三方肯定會約定一個出了問題誰承擔責任的條款,如果約定墊資后未能正常履行,買方承擔責任,實際上等于代買方墊資,風險還在買方身上。
最后,如果能正常解押,過戶就沒有障礙了,及時過戶即可。
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應認定有效。履行出現糾紛,通常是因為賣方未按約定解押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起訴,有兩種方案。
方案一:賣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按約定解押,致使買方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賣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解押義務,致使買方無法辦理房屋過戶,而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買方要準備好資金代賣方清償債務(想要房這是必須滴)解除抵押。如果買方不能代為清償債務,對其要求過戶的訴求,法院不支持。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五
著力君最近就辦理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債”的案件,這個案件橫跨時間比較長,從簽訂協議距今已有12年左右,當事人之間關系也比較復雜,雙方之前曾是親家關系,還有,雙方之所以會簽訂“以房抵債”的協議,是因為兩方當事人之前還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因為債務人沒錢還債,所以雙方才達成了“以房抵債”的協議。
但是,從08年簽訂協議至今,房子始終都沒有進行過戶,而且債務人也一直無償地住在這個房子中。直到19年,債權人在協議簽訂12年后,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將房子過戶給自己。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傳票后,真是既驚訝又氣氛,08年簽協議的時候,明明說好了你就是暫時替我保管而已,而且只要等我把你的舊債還了,雙方就兩清,房子還是我的。
怎么過了十幾年?你突然就翻臉,直接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還一副不達目的,決不罷休的樣子,一審開庭時你拒絕調解,本人也從不出面,你的代理人那咄咄逼人的形象真的讓人印象深刻!
其實,遇到這種情況,債務人知道自己也是有點問題的,債務人承認舊賬一直沒還不假,但即使你要拿走房子,是不是也應該給我一定的補償吧!明眼人都知道,蘇州的房子從08年到現在漲的可不是一點點。
可是你卻不這么想,起訴前,經過一番合計,你覺得這案子應該是“勝券在握”,于是,奔著“不惜一切代價都要搞到房子”的目標,你認為,憑著那張“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的“以房抵債”協議,跟我談簡直浪費時間,加之,萬一到時心一軟,回憶起往事前塵,說不定這一番辛苦全都付之東流……。
就這樣,著力君作為債務人的代理人就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該案件一審判決支持了債權人“要求將用于抵債的房屋過戶給自己的請求”,但是,目前債務人已經上訴。案件最終還沒有定論!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六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方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內部員工購房事宜,與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開發建設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面積為_________的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甲方在該房屋__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款為:(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出售價的基礎上給予乙方總價款10%的優惠,計(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
三、甲方給予乙方享受零首付入住的'優惠,乙方應繳的首付款(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三年內付清不記息,可用效益工資、獎金沖抵,余款辦理銀行按揭,由個人按月歸還。
四、上述甲方給予乙方的購房優惠補貼,僅限于乙方在甲方就職期內享受。若乙方在甲方就職期不滿五年,無論乙方以何種原因辭職或離職,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優惠補貼,并按對外售房價款收回房屋差價及利息。若乙方提出退房,則甲方每年按優惠房價總額5%的折舊率計收折舊費,同時收回房屋產權。
五、乙方因辦理房屋產權證須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協議書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六、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除取消乙方所有的購房優惠補貼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按總房款的_____%計算的違約金(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元。
七、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九、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甲方房產開發部備案一份。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七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一些當事人形式上簽訂了房屋。
實則將房屋作為借貸合同的擔保或作為借款無法歸還時的抵償這一類“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往往難以認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于“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嗎歡迎借鑒參考。
“以房抵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無律可循,屬于“無名合同”。廣義上,只要出現民間借貸與房屋買賣法律關系及當事人主體互相交叉的情況,都可以稱作為以房抵債;狹義上,只有在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到期后,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的以房屋買賣的價款折抵債務的協議,才是以房抵債。無論廣義還是狹義,房屋買賣合同均為以房抵債的外觀形式。本文擬從廣義上,對近年上海法院司法實踐進行梳理,總結幾種典型表現形式如下:
形式一:套取銀行貸款。
出賣人為償還欠款,與債權人或與債權人指定的購買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則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購房貸款,貸款獲批后,出賣人隨即將貸款取出用以償還欠款,雙方實際并無交付房屋或支付房款等履行合同行為,銀行貸款實際由出賣人/借款人予以償還。
形式二:公證委托出售。
出賣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時,應出借人要求出具授權他人出售房屋的。
委托書。
并辦理公證,雙方往往還就此簽訂抵押借款協議并在房屋上設定借款抵押。后借款人無法歸還欠款,經公證授權的委托人則以出賣人的名義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后因購買人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未果引起糾紛,出賣人則往往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形式三:過戶回贖約定。
出賣人為擔保本人或他人的借款屆時清償,將房屋以買賣合同的形式過戶給債權人或其指定的他人,同時約定若在一定期限前可以相當于借款本息的價款贖回房屋。若逾期未能贖買,則將房屋確定交付給買受人。此類型中,購房人往往并沒有實際付款的事實。
形式四:債務抵銷協議。
借款人欠款到期無法歸還,與出借人協商約定用借款人或他人名下的房屋折價抵銷債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實際并無付款行為,出賣人往往以虛假買賣為由拒絕履行合同導致糾紛的產生。
1、房屋買賣合同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簽訂——有限納入“讓與擔保”
無論是公證委托出售房屋還是約定房屋產權回贖條款,當事人的真意在于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擔保借款得以全部清償,實質上這是一種不通過占有,而是將擔保房屋整體權利讓渡于擔保權人(房屋所有權可在借款發生時既已轉移也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再行轉移),當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就該擔保房屋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這種非典型擔保方式便是讓與擔保。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筆者認為以房抵債買賣合同若要認定為讓與擔保,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條件一: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且雙方均有以房屋進行擔保的意思表示。
讓與擔保雖為一種非典型性擔保,但作為擔保物權也應遵循從屬性原則,既然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為了擔保民間借貸,那么借貸關系就是擔保合同得以存在的基礎法律關系,只有借貸關系客觀存在且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以房屋權利轉讓作為債務保障的擔保關系才可以成立,這也是司法解釋規定必須先審理借貸關系然后再依據借貸糾紛的生效判決方可主張買賣合同標的物優先受償的法理基礎。
條件二: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負有強制清算義務。
在以房抵債的場合,若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清算條款,而僅有一份轉移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則存在債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乘人之危,貶低房屋價值謀取暴利的危險。雖然《物權法》及《擔保法》中均有關于流質/流押契約無效的規定,但讓與擔保并非質押也非抵押,不受上述法律調整,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在確定擔保基礎法律關系后,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而不是直接依據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可不拘泥于司法解釋中的清算方法,當事人還可以合意達成房屋價值或申請司法評估等方式進行,并與借貸本息相抵扣后多退少補。而若購買人堅持以買賣合同約定要求直接過戶的,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結論: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不宜在查明借貸關系之前進行實體審理,輕易做出合同無效或有效的認定。在查明基礎法律關系之后,應將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結合當事人擔保合意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效力審查,原則上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有效認定。
2、房屋買賣合同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簽訂——探討成立代物清償協議。
在借貸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實際是當事人約定以房屋過戶的他種給付來代替原有的負擔,通過房屋所有權的讓渡消滅原債務。雖然從形式外觀上具有借貸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兩個法律關系,但實質上當事人之間只成立一個債,即為代物清償協議。
當事人用房屋買賣的形式對借貸債務進行結算,應視為雙方之間的具體債務數額已經確定,若當事人對房屋的價款與債務如何抵銷已經形成較明確的清算合意,在排除了當事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虛構債務、規避限購政策等無效撤銷情形后,不妨認定為代物清償協議,合法有效,支持當事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訴請。
3、具體類型的合同效力審查。
1.套取銀行貸款的買賣合同無效此類糾紛中,房屋出賣人與購買人均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是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套取信貸機構的貸款,而非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獲取購房款,故買賣雙方的行為因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而使合同無效。需注意的是,審理該類糾紛時,應充分保護銀行等信貸機構的利益,程序上通知其參加訴訟,實體上確定滌除抵押權及償還貸款的義務主體,再判令恢復原狀。
2.公證委托出售房屋,謹慎認定合同效力在公證委托授權書未經撤銷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定受托人的行為由委托人直接承擔后果,難以認定合同無效。但在此類糾紛中,往往存在“高利貸”從業人員的惡意操作,故法官應主動審查受托人與購買人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出賣人權益的情形,謹慎認定合同效力,可重點從以下方面審查以排除無效情形:
a、受托人的行為是否在委托授權范圍之內,如是否具有議價權、及收取房款的權利;。
b、合同訂立過程是否符合一般交易習慣,約定的房價是否過低;。
d、雙方之間是否約定有清算條款,是否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債務后返還出賣人等。
3.房屋過戶回贖約定,傾向認定有效訂有回贖約定的以房抵債合同中常常具有類似“絕賣”條款,即一旦出賣人未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前支付相當于借貸數額的購房款回購房屋,則債權人可直接取得房屋,出賣人再無權取回房屋所有權。故有觀點認為回贖約定違反禁止流押契約規定而無效。
回贖約定往往表明了出賣人具有兩個意思表示:一是確認了之前房屋出售給他人的事實,即使存在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的情形,回贖協議的達成也可視作對無權代理/處分的追認;二是表明出賣人認可了以房屋出賣所得價款抵償債務的形式,故不必苛求買受人是否具有實際的付款行為。若認定回贖約定有效,則出賣人尚可以通過回贖價款取回房屋所有權,也不失為一種救濟。若其未能按約贖回,也應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確認合同效力,使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徹底了結。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八
當部分共有人構成有權處分、合同應繼續履行時,基于物債區分原則,買受人的訴請實則涉及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買賣雙方基于合同的負擔行為,以及部分共有人的處分行為與其他共有人的授權處分行為。首先,基于合同相對性,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責任,除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外,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其他違約責任。其次,買受人有權要求其他共有人協助轉移買賣房屋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共有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除非其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構成債務加入,否則不承擔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責任。
如案例四中,如經審理查明郭某構成有權處分,法院可作如下判決:
(2)郭某將房屋d過戶至徐某名下(明確稅費負擔),并向徐某交付房屋d;
(3)徐某向郭某支付剩余購房款;
(4)郭某向徐某支付逾期過戶及逾期交房違約金;
(5)林某協助辦理房屋d的過戶手續。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現就在甲乙雙方買賣樹苗相關事宜經協商,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一、根據乙方的需要,甲方組織保質保量的貨源,由乙方在場地內自由選購發育正常的樹苗,達到乙方滿意。乙方購買樟子松(5000)株,油松(2200)株。(樟子松每株240元,油松每株250元)樹苗共計1750000元整。
在正常或預約收購時間內,乙方無故不收購,造成種苗變質等損失,或故意壓級壓價,除應賠償甲方的損失外,應向甲方償付苗款金額的____%違約金。
四、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如不按規定供應苗木,乙方有權拒收苗木。
五、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四、此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
年月(簽字)日。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
農村的宅基地屬集體所有,身為城鎮居民的李某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使用農村宅基地,李某與肖某的房屋買賣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規章關于宅基地使用的主體只能是農村村民的規定,屬無效行為。法院應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肖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雙方相互將房屋和購房款返還對方。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一
誤認為“工作必須隨叫隨到,一切聽從單位的安排”是蠻正常的條款,卻不知自己竟因此而深深地掉入長時間無休止的工作陷阱,離奇條款近來在勞動合同中時隱時現,其中明顯帶有強制性行為。
2年前失業的盧堅強,在1年后找到了一份適合他的空調維修工作。當他滿心歡喜地去這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卻發現將簽訂的合同中寫著“工作必須隨叫隨到,一切聽從單位的安排”的條款,見到這樣的條款,他疑竇頓生。而一旁的人事部主管則馬上解釋,干維修這一行哪有不隨叫隨到的?于是,盧先生落筆簽字,誰想就此被“套牢”了。
業務主管在電話里毫不客氣地對盧先生說,大熱天空調隨時會損壞,維修工必須隨時待命,否則將按規章扣發工資。自那以后,盧先生無數次地從睡夢中被喚醒,趕去修空調。
昨天,沒了方向的盧先生向勞動法苑咨詢。他被告知,這樣的合同純屬“賣身合同”,這樣的條款實屬無效條款。盧先生現在所在的單位在需要審批而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按照不定時工時制安排員工工作是明顯的違規行為。事實上,實施不定時工時制有嚴格的限定,盧先生所從事的工作不屬于可以實施不定時工時制的范圍。
據該網站主任陸敬波律師介紹,事實上此類事件已發生多起。例如,在未享受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要求員工簽訂3年內不得辭職的合同;含有家庭中使用的卷筒紙、草紙必須從單位購買等條款的合同,均屬于“賣身合同”。
一項網上調查顯示,一些中小型私營、民營企業,包括少數小型獨資、合資企業,存在簽訂“賣身合同”的嫌疑。這些企業的目的,無非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資源,將原來需要2個人甚至3個人干的工作,集中在1個人身上,從而降低勞動力成本。(謝惠仁)。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二
刑事上構成了詐騙罪,行為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是借款行為構成詐騙,借款合同不當然無效。近日,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詐騙犯罪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認定原被告雙方的借款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李芝返還原告王榮興借款29萬元。
4月11日,會澤縣金鐘鎮盈倉社區的村民李芝以資金緊張等借口為由,向同村村民王興借款29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初,李芝因涉嫌詐騙罪被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李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支付高額利息的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并將騙得的錢用于賭博和償還個人債務,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遂判決李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決生效后,李芝被送至云南省曲靖監獄女子監區服刑。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確認了王興系該詐騙案的受害人之一,并證實王興曾經借款29萬元給李芝。在李芝被提起公訴前后,王興就多次催要,李芝均以各種借口拒絕償還借款。萬般無奈之下,王興將尚在監獄服刑的李芝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其借款。
11月,法院依法審理了王興訴李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庭審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有人認為,被告李芝的借款行為系詐騙,在刑事上構成了詐騙罪,其行為損害國家利益,且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法官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王興與被告李芝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屬于借款合同。即使被告李芝在刑事上構成詐騙罪,但在民事上,應認定李芝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即被告李芝借款的行為系詐騙,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原告王興享有撤銷權。王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還款的行為,視為放棄行使撤銷權,應當認定該借款合同有效。因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限,被告李芝應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款。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由李芝于3個月內向王榮興返還借款29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李芝息訴服判,表示暫時無力支付,愿意等服刑期滿后償還。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三
該問題涉及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1.身份性。只有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身份,才有權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權。2.無償性,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可無償取得。3.有限性,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4.無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論上,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取得,使用權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權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村民可通過重新分配獲得宅基地。
我國雖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但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可自由處分。根據房地一體的規則,盡管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可以轉讓,但它可以隨著房屋一同轉讓。如果村民自愿將其房屋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村民,由于雙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認定這種轉讓行為有效。但是,如果村民將其房屋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城鎮居民,由于雙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權利,城鎮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鎮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房屋,就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于城鎮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法院應判決買賣行為無效。
不過,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就政策而言,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房屋的確有據可依。比如,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1月2日,國土資源部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樣來看,目前國家的政策是明確反對城鎮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房屋。
具體到本案,身為城鎮居民的李某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使用農村宅基地,李某與肖某的房屋買賣行為違反了以上土地管理規章關于宅基地使用的主體只能是農村村民的規定,屬無效行為,并侵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故法院應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肖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被告肖某將購房款8萬元返還給原告李某;原告李某返還農房一幢于被告肖某。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四
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的租賃合同效力。
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2月10日審判委員會第40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當事人以租賃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無法領取產權證書的除外。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施行后認定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效力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41號)。
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人辦理了合法的報建手續,房屋已經建成并經工程質量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在未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前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可認定有效。城鎮私有房屋不要求驗收的,前款出租的房屋可不受工程質量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的限制。
【本案要旨】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出售屬于自己(產權沒有爭議)的房屋,是其行使對所有物收益、處分權的行為。在產權無爭議的情況下,其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所有權人于締約時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無效。
案號:民終字第15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房屋租賃合同在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出租人業已取得房屋使用權,其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并不影響承租人依據合同約定向出租人履行交納租賃費用等義務,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鄭民四終字第152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觀點集成》朱樹英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出版。
1.關于暫未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
原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上述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在對租賃合同進行定義時,將出租人限定為所有人。故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得進行出租。許多法院據此也認為,無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但是上述觀點是否正確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該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強調的是轉移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須是租賃物所有權人或已取得產權證。合同法》第224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合同法》允許轉租的規定也可以印證出租人并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權人。從合同的角度來分析,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權人為限,因為租賃關系體現的是占有的轉移:一方讓渡其占有獲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則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及使用收益。從物權的角度來分析,合法占有權人在所有權人允許的范圍內享受收益權,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也有權出租房屋。因此,現實生活中應分情況認定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能否出租問題,在出租人為房產合法占有人的情況下,雖然出租人未取得房產證,但仍然有權出租房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此處雖然將房屋出租人解釋為“房屋所有權人”,但一是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二是對租賃合同出租人的限定過窄,并不符合立法原意。最為顯著的例子是國有房屋的出租,并非所有權人行使,而是由有管理權的人行使。出租人顯然不應限于所有人。三是沒有房屋產權證并不必然就不是產權人。在工程未竣工之前,開發商雖未取得房產證,但是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其當然有權將在建工程對外出租。
有些人認為原《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但需注意該辦法是建設部頒布的部門規章,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因此,未領取房產證不必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開發商可以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對外簽訂租賃合同。同樣,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在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后,房屋標的已確定,也可以對外簽訂租賃合同。
(摘自《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觀點集成》,作者:朱樹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2.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的租賃合同效力。
目前,多數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在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時,僅僅要求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權(產權沒有爭議)或者得到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授權,而沒有一律要求出租人證明其持有產權證。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191月1日實施的《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給城市房屋租賃下了定義,即: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以此為依據,主張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必須是所有權人,否則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且不說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首先應當考慮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合同法》,而且《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內容的本身并不屬于法律關于城市房屋租賃的禁止性規定,該條并沒有規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必須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否則合同無效。
按照民法理論,有權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人,不僅僅有所有權人,還包括合法占有人。即使是出租他人之物,其中既包括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也包括承租人于租賃期內或者租賃期屆滿后擅自轉租他人之物的,是否要一概認定這些租賃合同無效,不僅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在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也仍然做法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傾向于認為,雖然合同的效力屬于人民法院主動審查的范疇,但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規定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必須對合同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者經所有權人授權,否則合同無效。因此不能認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對合同標的物必須具有所有權或者其出租行為必須經過所有權人的授權。
(摘自《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作者:孔祥俊,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五
喻某在自己村集體土地上建有一棟樓房共七套,只辦理了一棟的產權證,但不能辦理土地證。6月2日,喻某將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當地全產權房的價格為每平米5000-6000元)的價格賣與了外地來此做生意的孫某,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協議,并已實際履行。20底孫某聽說國家正在整治小產權房建筑,擔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還款,喻某不同意,遂訴至法院。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理由是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斬影范圍內的土地所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也就是說我國實行的房地一體主義政策,及房隨地走,而且我國還出臺了很多政策都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和宅基地,小產權房的買賣將違背這一政策。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小產權房的買賣協議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小產權房作為一種物權,也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性質,既然有處分的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買賣。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和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小產權房的買賣并沒有將其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也沒有改變其居住的性質。我國雖然頒布了許多規定禁止城鎮居民農村購買小產權房和宅基地,但這些規定都沒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高度,依據最高法院對合同法的解釋,只有違反了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或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因此小產權房的買賣協議有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小產權房買賣協議有效。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雖然整棟辦理了一個房產證,但由于不能辦理土地證,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單獨辦理了房產證,所以其出賣的該單套房子屬于小產權房的`一種。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的效力問題,我國并沒有統一、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只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處理,因此在處理結果上也不盡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孫某訂立的小產權房買賣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判斷其是否有效應遵從合同法則。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五點:(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結合本案,喻某和孫某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協議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喻某出賣的房屋雖是小產權房,但并不是違章建筑,喻某對該房屋有處分的權利,其出賣該房屋非但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對買賣雙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將其閑置的房屋賣給別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孫某以只有市場一半的價格購買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雙方均有利可圖。其房屋買賣協議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上述第二種意見已有闡述),因此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也是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只是其由于證件不齊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過戶登記手續。本案中孫某購買房屋時明知是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權屬證件,只是因為便宜才購買,而且是用來居住,說明購買時并沒有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意思,如果以房屋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登記來認定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反而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孫某要求退房還款只是擔心被拆遷而導致糾紛,現其訴請的理由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因素,退一步講,即使房屋被拆遷,孫某到時還可以再提起賠償訴訟。因此就目前情形而言,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協議有效更符合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六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其位于的房屋以人民幣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
情況。
該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設計為三室兩廳一廚一衛,所在第七層。房屋出售只含現有公共設施,今后所產生各項開戶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屋面使用情況。
七樓屋面屬公共設施,乙方在經甲方同意后,在不影響屋面質量的情況下允許進行隔熱處理,如在進行隔熱處理時造成屋面質量受損,則其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另外如用戶要安裝加壓水桶,應安裝在罩廳屋樓面上。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對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五、本合同簽訂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如果一年內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七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由開發商自行銷售或者開發商委托中介機構銷售。自行銷售開發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
由于合同雙方對于預售商品房的真實情況的信息的知情不對稱,承購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預售方應按照預售合同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承購方真實、完整地披露有關承購方所要購買的商品房的真實情況。
由于是預售,承購方不可能真實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觀存在,也不可能對商品房作任何的評價,所以這就更要要求預售方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以保護承購人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如此,承購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開發企業都不得采取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否則此合同為無效合同,并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3、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與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不動產買賣合同,涉及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且內容比較復雜。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也規定:“商品房預售,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八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89年4月6日簽訂一份定購金屬再生冶煉爐合同。合同規定,被告為原告制造再生冶煉爐一臺,并負責安裝調試達到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即熔煉速度、出鐵量、生產周期,投入熔煉的廢舊金屬材料質量及規格等)。被告還負責再生爐的安裝,調試及培訓操作技術工人。合同約定再生爐總價款為10.5萬元。原告按合同規定已付款7萬元。被告將再生爐加工完畢于1989年5月底運抵原告處,同年7月安裝完畢。該冶煉爐經雙方先后5次開爐,調試結果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被告此后撒手不管。原告多次電函和派人協商未果,被告聲稱“爐子可用”,使原告定購的冶煉爐無法正常投入生產,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工礦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將金屬冶煉再生爐調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負擔全部訴訟費及調試費。
被告在答辯中稱,再生爐是被告與華中理工大學共同研制和開發的新型產品。再生爐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原被告雙方共同磋商簽訂的,合同確定的各項指標存在明顯的缺陷。且各項技術指標相互聯系,如果投入熔煉的原材料達不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就會影響調試效果,而合同未規定允許指標有一定波動范圍是不合理的。從被告所進行的5次開爐調試情況看,前3次由于經驗不足,對投入物料把關不嚴,原告所提供的不合格原材料,導致失敗,后2次開爐是成功的,再生爐驗收完全合格。從全部開爐過程看,除2次開爐因原材料不足而被迫停爐使熔煉周期無法驗證外,其余各項指標均已達到合同規定的標準。由此,被告認為再生爐質量是合格的,存在的是一個操作掌握問題,原告不尊重事實,對合同糾紛應負全部責任。被告請求法院對后2次調試情況調查,征求再生爐的設計人員對爐子有關數據指標作可行性解釋。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付清設備余款3.5萬元并支付違約金。
枝城市人民法院經調查、審查,查明:原、被告簽訂購銷冶煉再生爐合同后,原告依約先行付款7萬元,但被告將設備制造完畢運抵原告處,先后5次開爐調試,開爐結果表明均未達到合同規定的經濟技術指標,再生爐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同時查明:被告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是主營金屬粉末、絕熱合成材料;兼營鑄鐵、鑄鋼件及化工、小五金。冶煉再生爐為整臺設備制造,不屬被告的經營范圍。
鑒于上述事實,枝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超出工商部門對其核準的經營范圍,與原告簽訂的購銷冶煉再生爐合同為無效合同。造成糾紛的主要責任在被告,原告對被告經營資格審查不嚴,也應負一定責任。
枝城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關于“違反法律和政策、計劃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第十六條關于“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該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于1991年6月28日作出判決:。
1.被告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返還原告枝城市金屬回收公司已付的再生爐貨款7萬元;。
2.原告返還被告冶煉再生爐(返還方式,由原告負責拆除,被告將拆除的設備部件自辦運輸運走)。
3.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各自承擔。
案件受理費3814元,原告負擔1144元,被告負擔267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不服,向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上訴稱,雙方簽訂的是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無效的購銷合同;一審判決雙方相互返還貨款和原物,因原告返還拆除后再生爐將喪失使用價值,導致擴大被告的經濟損失。為此被告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明顯不公,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重新處理。
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枝城市金屬回收公司為解決熔煉廢舊金屬使之成形便于運輸的難題,了解到華中理工大學教授聞××設計的一種金屬冶煉爐可適用。被上訴人經與聞教授和上訴人黃石市金屬粉末總廠三方洽談,被上訴人指定用聞的設計圖,上訴人依圖紙加工制作一臺再生冶煉爐。聞也愿提供圖紙給上訴人生產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由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制再生冶煉爐合同1份。簽約時被上訴人根據其適用要求,與上訴人共同在合同第四條中確定了再生爐的各項技術指標。上訴人將設備加工制造完畢,運到被上訴人處,雙方會同聞教授共同調試,先后開爐5次,前3次調試效果不理想,后2次調試結果表明,除熔煉周期因原料不足和試驗時間過長不能試驗外,其余各項可達到合同規定的各單項經濟技術指標。由于這臺再生爐屬革新性質的非標準、非定型設備,無法定的技術指標數據作為驗收依據,只能依據雙方約定的技術指標為驗收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單項技術指標是明確的,但各單項技術指標是相互聯系,互相制約的,還應當約定綜合技術指標且留有余地,雙方未約定綜合技術指標,屬于簽約缺陷。由于驗收標準不確定,上訴人認為再生爐質量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被上訴人則認為質量不合格,由此產生質量爭議。二審經開庭質證,雙方均認為這臺再生爐經繼續調試后,可投入使用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不宜作廢品處理。
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根據被上主訴人的特定要求和指定的生產圖紙,加工制造金屬再生冶煉爐,雙方為此簽訂的合同為加工承攬合同;雙方爭議的合同標的物是一臺非標準非定型設備,設備主要由鑄鐵件和耐火材料組成,上訴人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中包括可以經營鑄造業,二審審理中征詢工商部門對上訴人組裝特定的革新設備是否為超越經營范圍的意見,工商部門認為對此目前雖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認定為違法經營行為似無根據。依照國家工商局制定的《企業經營范圍核定規范》中關于允許企業合理跨業經營的原則,上訴人承攬加工以鑄件為主體的專用設備,與其技術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是適應的,為了有利于加強企業之間的橫向協作,促進技術進步和生產發展,對雙方簽訂的這份加工承攬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不妥;本案雙方當事人簽約時對設備的技術指標規定不盡科學、合理,以致調試驗收時發生質量爭議,雙方均有簽約不慎的過錯。鑒于上述事實,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如下協議:。
2.上訴人已交付的設備,由被上訴人自行調試后使用;。
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7629.6元,上訴人、被上訴人各負擔3814.8元。
本案中,訴訟當事人爭議的合同標的物質量問題并不算復雜,但法院對合同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對正確審理案件卻具有重要意義。一、二審法院的認定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就出現了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結論。二審法院認定為有效的加工承攬合同,調解結案是合法正確的。
首先,認定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的經營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要從案件所反映的基本事實和實際情況出發,運用法律和政策客觀分析評斷。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律關系的變化,經濟合同糾紛會出現不少新的復雜情況和一些值得研究的問題。當法律和政策對當事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是否合法規定不明確時,要從是否有利于搞活經濟,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來進行分析。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被告是兼營鑄造業的生產廠家,以其技術能力和企業生產優勢,加工承攬原告定作的冶煉爐的行為,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適應的。盡管工商管理部門核準被告的經營范圍為生產鑄件,對能否承攬整臺設備的制造規定不明確,但是應當看到,一方面這臺冶煉爐是以鑄件為主體構造的小型技術設備,不屬法規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法律對此種設備的制造未作禁止性規定,同時被告的經營行為也符合工商部門允許合理跨業的原則。因此應認定被告的經營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認定被告超越經營范圍,合同無效與法律規定之本意不符;另一方面,原、被告簽訂這份加工承攬合同不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危害,而是促進了生產的發展,也是符合國家的宏觀科技政策的。
其次,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準確地把握合同性質,是正確適用法律,劃清當事人民事責任,合理解決紛爭的前提。不同類型的合同關系,反映了當事人的不同經濟目的,在合同法上就表現為不同的法律特征,這就為法院判決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法律準繩。就本案而言,如何認定合同的性質,直接關系到對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經營范圍、合同效力及當事人應承擔的過錯責任的確認。因此應根據兩種合同的不同本質特征全面分析,正確適用法律。審理本案的二審法院依據“合同內容”和“標的特定性”的本質特征認定雙方爭議的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購銷合同,更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二審法院按有效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審理并依法調解結案,依法保護了主體雙方的合法權益。與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雙方承擔“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相比,更有利于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也更符合立法原則。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十九
對于合同的相關規定,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故事來看看“未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來看看實際的情況。
背景故事:
畢先生原系被告上海某代理公司(簡稱代理公司)職工,雙方于7月簽訂一份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11月,代理公司實行崗薪改革,畢先生被聘為三級崗位,工資和獎金等有所調高,基本工資每月1400元,雙方于1912月6日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及補充條款等,約定期限自年11月1日至8月30日,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作了約定,并約定畢先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違約金,服務5年內(含5年)年繳違約金1萬元。6月,畢先生領取代理公司所發價值元的工作服。
畢先生因需讀書深造,于207月申請辭職,代理公司表示同意后,要求畢先生支付違約金和服裝費。畢先生于同年8月向代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減免與其所簽訂違約金條款的金額未獲準許。同月31日畢先生向代理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要求認定以下事實:
(1)第二份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對自己無約束力;。
(2)公司提出2000元服裝費要求不合理,工會調解未成功。
畢先生于2000年9月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和支付未辦手續的損失,并向仲裁庭審中提出,第二份勞動合同非本人簽字。代理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畢先生支付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
該會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裁決:不支持畢先生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及支付未辦退工損失9865元的請求;畢先生支付代理公司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畢先生不服仲裁裁決,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
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有關部門對第二份合同中是否為畢先生親筆簽字進行鑒定,結論為非畢先生本人所寫。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一、畢先生要求代理公司辦理退工手續及支付未辦退工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畢先生應向代理公司支付違約金8330元和服裝費1834元。
三、本案仲費、受理費、鑒定費由畢先生支付。合同從有效成立起就有法律約束力。第二份勞動合同是終某文給代理公司的,“終某”的簽名是誰所簽,畢先生自己應當是最清楚的。同時,畢先生在向公司提交合同時也未提出任何異議。
我國法律通則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是誠實信用。當前大多數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向勞動者出示合同時即當場要求其簽字。
本案中,代理公司將勞動合同交由畢先生,并未要求其當場簽字,是基于畢先生利益,給予其適當的考慮時間,而畢先生卻利用了公司的疏忽,以合同并非自己簽字為由,要求否認合同的效力,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對于勞動合同的內容,畢先生顯然是知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上發生糾紛這么長的時間內,雙方都是按照合同來履行的,況且畢先生于2000年8月要求減免第二份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全額的書面申請,恰好亦證明其是認可該合同的,只有在認可合同的前提下,畢先生才會提出減免的申請。綜上所述,畢先生與代理公司的第二份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二十
咨詢中心:
讀者張立中。
張立中同志: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2條明確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那么如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您兒子張明只有14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賣出復讀學習機,顯然,他的行為與他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您兒子與其同學買賣復讀學習機的民事活動,因買賣雙方不具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屬無效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您可以向您兒子的同學及其家長講明法律后果,協商解決此事,若協商不成,您可向轄區法院起訴,法院會公正判決的。
《中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報》7月25日第6版。
最新以房抵債的買賣合同有效(模板21篇)篇二十一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并附帶_________一間,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出售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_________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壹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____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__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1、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過戶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大寫數字)(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大寫數字)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按____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并按已付款的______%(大寫數字)賠償乙方損失。
3、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甲方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尚未辦理,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資金需要,甲方自愿將此房賣與乙方。但在辦理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時,甲方負責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______天)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并在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手續辦理完畢后______天內交與乙方,所需費用,由______承擔。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將此房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產權直接辦理為乙方______(姓名)名下,甲方須為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所須費用由____________承擔。
乙方如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撓。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及其過戶手續時,甲方應該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復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見證方(中間人)____________一份,留存備查。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后,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1、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分打x,以示刪除。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