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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一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公司員工入職承諾書。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門任職_____崗位,為明確本人在工作期間之責任和職業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諾:
一、本人承諾入職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供的資料信息都是真實可查的,這些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離職證明、學歷證明、各項專業證書、照片、歷史背景、工作經驗、求職簡歷與入職登記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資料信息。如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后,公司發現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詐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資料。
如果該承諾不屬實,則本人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由本人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并有權隨時解除本人的勞動合同。
三、本人承諾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我已學習和明確,并愿意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和履行各項制度;若有違反,愿意接受公司相關處罰,觸犯法律的,愿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不在外兼職,并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因工作需要將服從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崗位調配。
五、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自覺維護公司榮譽,不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聽薪資,不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當手段來從事其他活動。
六、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自覺維護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財物、不貪占、無故損毀公司財物,對與本人發生的相關業務經費,愿意接受公司的調查和處理。
七、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將公司的任何材料帶離工作場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證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論,更不做中傷公司的事,自覺維護公司聲譽。
八、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勞保用品,并保證整潔;中途辭職,所發放的勞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遺失,則按價賠償。
九、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個人意見或建議,保證做到逐級反映;當反映意見或建議未獲解決或采納時,保證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反映。如確需當面反映時,保證在工作結束后進行。
十、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本人保證遵守公司薪酬保密規定,不向他人透露自己薪酬或探聽他人薪酬;如有違反,則公司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本人罰款、降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行政處分。
十一、本人承諾在任職期間,因故申請離職時,我將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呈報公司,并在公司為我職位招聘到合適的接替人員,辦妥相關移交手續后離職。如擅自離職,甘愿將本人未領的所有工資、福利等的30%作為違約處罰。
十二、離職后,不得單獨或聯合他人實施有損公司利益和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不得直接、間接或變相利用未經允許的公司品牌和資源的任何業務;若有違背,則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該承諾書將自動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諾人:
身份證號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二
婚內承諾書(保證書),承諾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風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根據承諾書的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不過,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另一方意愿的'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承諾或者保證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否定該承諾的法律效力。
本人()保證在婚后生活做到以下幾點!
1.婚后由本人()主動承擔一切光榮的家務勞動。
2.本人所有財政來源統統交給()保管!
3.檔老婆大人心情不好的時候,要主動站出來充當出氣筒的角色!
4.和老婆大人逛街或出行期間,目光不得在其他異性身上停留超過3秒鐘!
5.無論老婆大人說的對的就是對的。錯的也是對的!
6.無論任何時刻,都要注意浪漫因素的存在!要經常搞點浪漫行動!
7.以后有了寶寶,絕對保證疼愛老婆比疼愛寶寶多!
8.老婆大人發號的任何口令都要積極響應!
保證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三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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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四
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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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五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 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 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 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證行 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 22 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 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 14 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并簽訂 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盡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 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
銀行在接受客戶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
根據《擔保法》第 13 條和《擔 保法》司法解釋第 22 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 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 “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 章”等。
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
根據《擔保法》第 15 條的規定, 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 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依照《擔 保法》司法解釋第 22 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 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 22 條 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 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 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 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
安慰函在國際經濟 法中也稱“意愿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 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
有學 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 的特征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 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 也由于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 義務。
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于認定安慰函 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鑒于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 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 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日常信貸業務中, 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 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
對于這樣的情況, 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 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在做到滿足客戶需要的 同時,避免風險。
尊敬的 xxx 我:______ 系 區 承諾:
鄉 村 組居民,在此,特鄭重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自愿簽署此承諾書,并保證嚴格遵守上述承諾。如有違反,我將完全承擔 因違反上述承諾事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 且不提出與承諾無關的異 議。本承諾書一式 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各持一份, 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諾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承諾人承諾 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身 份證號碼: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六
2004年6月張某應聘到某星級酒店擔任廚師,雙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合同簽訂之前,張某提出不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酒店考慮到聘請廚師不容易,所以答應了張某的請求,并當即要求張某書面寫了一份承諾書,明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張某本人的意愿,與酒店無關,今后不得因此事發生爭議。2005年11月,張某與酒店總經理發生爭執,酒店單方面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
張某對此事非常不滿,經過咨詢了解到酒店除應支付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為其補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酒店為其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庭審過程中,酒店遞交了張某的承諾書作為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后裁定該酒店為張某補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評析。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七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某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僅沒有強調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義務,還讓其個人立一份承諾書,這種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雙方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據筆者了解,由于勞動者還不是很清楚繳納社會保險的真正意義,一些用人單位也就順水推舟,還美其名曰“職工本人不愿意,我們也是沒有辦法”。之詞推脫責任。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經過了解,該酒店雖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但是沒有給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做法也是非常錯誤的。
即使張某不申請仲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也可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不管是什么情況,該酒店都應當為張某補繳納社會保險費。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七
實際上,承諾書就相當于協議書一樣。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書面訂立的合同,其承諾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條規定,凡價金超過500美元的貨物買賣合同,除該法典另有規定外,均須以書面方式作成,否則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訴訟中對這種合同原則上不接受口頭證據。
1.保證書關于財產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保證書中“財產都歸對方所有”的承諾,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保證書中所謂的“男方再次出軌”約定,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承諾的生效條件進行了約定。如果締約時,雙方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愿簽訂約定,不存在脅迫、欺騙等情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么該約定約定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女方起訴離婚時,可以主張經此保證書的財產分割條款為依據,就家庭財產進行分割。
2.保證書關于撫養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八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如果您如何書寫承諾書、個人還款承諾書,以及承諾書和合同有哪些區別等問題還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律師365,我們將盡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專業地法律服務。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九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與實質效力之分,前者意指當事人不能任意撤銷、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基于合同本身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成立,實質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說的法律約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產生合同的實質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是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對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卻未見有規定。
于是,學界對于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之間的關系,就有了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不僅指合同能夠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包括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強調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要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的約束力僅指束己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約束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約束力是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請求解約或無故撤銷,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經過法律評析所反映出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從上述幾種觀點來看,學界對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差異,差異的實質在于對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尚沒有作出嚴格的區別。
從內容上講,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之“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確定力。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明合同的內容,即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已經具體、明確和確定,合同具有確定力。合同確定力的來源,主要因合同條款而產生,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某些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合同確定力的內容包括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而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是主要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2、保持力。指債權人依債權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實質上是指自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畢這個時間段里,當事人負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確定力的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不作為義務,包括: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處分合同特定的標的物。3、協作力。協作力因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對于成立與生效分離的合同,如須經行政審批凡能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負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準備義務,對須批準、登記生效的合同,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準備材料,及時報請批準或登記,又如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不得對條件的成就與否施加不正當的影響。此外,協作力還表現為當事人應履行相應的保密、通知、協作和保護等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現為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請求力又稱履行力,指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訴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產生請求力。執行力又稱強制執行力,指債權人在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生效判決之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處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受領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受領該給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效力的內容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合同法雖然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條又在實質上將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為一談。
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來講,應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該類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存在,完全契合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此時的合同既產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也同時產生請求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第二種情況是,成立后還需一定條件的成就才能生效的合同。
這類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也不能訴請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該類合同僅發生法律約束力的后果而不發生合同效力的后果,即僅發生確定力、保持力和協作力,而不發生履行力、執行力、處分力和受領力,所以,該類合同并不產生合同法第八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外國語大學借款、質押合同糾紛一案中,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質押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既未辦理出質登記亦未轉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質的質押合同未生效,故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訴請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履行質押合同的請求尚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聯大學生公寓開發有限公司無須按照約定履行質押義務,承擔質押責任。該案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并不能完全產生“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后果。未來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修改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業通過公開招投標中標奧林花園一期工程,隨即依據招投標文件與建設單位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單位將奧林花園一期工程交給某建筑企業總承包施工,按照當地現行定額結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業向建設單位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對奧林花園工程予以讓利,具體內容為:奧林花園一期5號樓、6號樓按工程決算總額讓利18%;4號樓、7號樓、8號樓及地下車庫附屬工程讓利20%。2007年8月15日,奧林花園一期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雙方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
問: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應該如何認定讓利承諾書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招標人(發包人)與中標人(承包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構成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書無效,不產生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讓利承諾書本質上是“黑合同”
建設工程“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它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經過招投標并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稱為“白合同”,把實際履行的協議或補充協議稱為“黑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將“黑合同”表述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即另行訂立的“黑合同”必須是具備全部施工合同內容的比較完備的建設施工合同。而在實踐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標之后簽訂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讓利承諾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也出現了個別法院以這些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或讓利承諾書不是建設施工合同為由,而不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況。具體到本案涉及的讓利承諾書,我們認為,雖然承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的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但發包人對此予以接受認可,便形成了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從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發出承諾,發包人接受承諾的過程,使承諾書的內容變成了雙方合意,形成完備的合同形式。該承諾書記載的內容因與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雙方形成合意,對“白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或違約責任任一方面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就構成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法院不認可其效力,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設單位與某建筑企業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當事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單方出具的.讓利承諾書承諾讓利20%,發包人予以接受,雙方形成合意從而構成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實質變更,如果照此履行,明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內容相背離。《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確定中標人后,中標人向招標人承諾讓利,該讓利承諾與招投標中標合同實質背離,則該承諾應為無效,不產生變更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招投標活動基本原則決定了該讓利承諾書應認定為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l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筑法》第l6條規定:“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與公正。就工程招投標而言,“公開”即將招投標事宜公之于眾,以期望在社會大眾的知曉和監督下積極實施;“公正”則要求招標者對所有的投標者一視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監管主體對招投標雙方實施平等的監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護一方;“公平”則指工程招投標各方在招投標活動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應彼此對等或均衡。顯然,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對中標工程予以大幅讓利,實際上侵害了其他投標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成對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的違反,法院不應認可其效力。
(三)承諾讓利的原因很復雜,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
實踐中,大量存在中標建設工程后,中標人想盡辦法要求發包人增加工程價款的情形,鮮有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對工程價款予以讓利的情況。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中標合同受法律保護,中標人完全可以要求發包人依照中標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其再主動讓利有悖常理。當然不能排除存在事前通謀規避招投標法排擠其他投標人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存在事后應-招標人要求而為的情形。根據《招標投標法》第l條,招投標法的功能在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越來越寬泛,商品房開發建設固然是商業行為,因為工程質量涉及廣大購房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可謂不事關公共利益。據此,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當前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單價都在200萬元以上,因此大多都采取了招投標方式。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標合同因其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又決定了該中標合同是一份公平合理既能保證招投標雙方合法權益,又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合同。需要強調的是,該中標合同不應是投標人中標的最低報價,而應是合理低價,它高于成本,通過保證承包人有正常的利潤,從而保證工程質量。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再予以大幅讓利,不僅侵害“白合同”成立時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也必然會危及工程質量,最終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基于此,必須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堅守中標合同必須信守原則,對于一切與中標合同相背離的不合理變更包括讓利承諾予以否認,堅決不承認其效力。
(四)堅守中標合同是規范建筑市場,提高社會誠信的需要。
關于“黑白合同”問題,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理司交換意見。雙方一致認為,當前“黑白合同”、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違法、違規現象十分普遍,特別是規避法定招投標程序,簽訂“黑白合同”的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不但造成了市場的誠信危機,而且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更嚴重影響了建筑產品質量,形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包括農民工工資的嚴重后果,成為國民經濟運行中“三角債”源頭之一。為了規范建筑市場,重塑誠信,必須提升中標合同效力,建立招投標中標合同強制備案制度,任何與中標合同實質內容相背離的形式,法律將都不予保護。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一
中國工商銀行:
借款申請人向貴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萬元,用途為,期限,如獲貴行批準,我公司將為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提供擔保。并承諾:基于該擔保向貴行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我公司自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擔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二
張某(男)與王某(女)于1995年結婚,婚前張某要求王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對王某的婚前財產由張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王某婚前財產由雙方各分一半。之后雙方結婚。婚后雙方產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審理中,張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寫給他的保證書,答辯認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諾,如婚后由她提出離婚,個人婚前財產分給張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王某有誠意才與之結婚的。現王某提出離婚:應該按照婚前保證書所寫,履行諾言,將其婚前財產與自己平分。王某認為當時是自己應張某的要求才寫的,且只約定了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對張某的財產進行約定,是顯失公平的,婚前財產不應與張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王某的這份保證書能否視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主要產生了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是顯失公平的,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王某當時是為了與張某結婚,而張某利用了王某的這一心理,要求其寫下保證書,并且保證書只約定了王某的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對張某的婚前財產未做約定,這樣的約定是顯然不公平的。并且雙方結婚時間也很短,如果簡單的認定保證書是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將王某的婚前財產予以分割,對王某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對保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予關系,即贈予人王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張某,受贈人張某表示接受贈予,雙方贈予合同已經成立。贈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論上是屬于單務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本案中王某雖曾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贈予張某一半,但在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王某有權將此項贈予撤銷。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說明王某對自己的贈予已經不再履行,理應視為王某對贈予的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王某書寫保證書并且雙方結婚,說明雙方針對王某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只是雙方沒有嚴格的采用約定的書面形式對此項約定進行確認,但據此保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對此約定是達成一致的。依此,張某在離婚訴訟中有權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財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試分析如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通說理論一般認為是夫妻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權屬制度的一種產權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訂約雙方的當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即夫妻關系;(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形成合意;(3)約定不存在規避法律,不侵害社會、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從這份保證書無論形式還是內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特征的。
這份保證書從形式上分析,可以認為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個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不反映雙方對財產的約定,不符合約定的一般形式。但實際上我們不能用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來看待這個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成立,當事人兩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條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樣化,是雙方的簽約行為或者是單方的表示被對方所接受,都能夠成立為約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從形式上加以限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該用審判權過多干預公民處理自己的私權利,這也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應張某的要求才寫下的保證書,目的是為了結婚,也是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張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權利不答應,她是有選擇權的,她可以選擇寫或不寫,進而選擇結不結婚。王某既然寫下了保證書,應該認定為雙方在財產約定這一點上是達成合意的。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約定了在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王某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個約定成就的條件即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約定成就。在有些學者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身份關系的約定,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但從我國的立法實際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中,對夫妻財產約定認為“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之條款,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則應從寬解釋,只有規避現行法強行規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認定為無效。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這一附條件的約定也應該從寬掌握,不應認定為無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雖然這份保證書認定為雙方的約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財產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與張某分割,而做為張某婚前財產絲毫不受影響,看起來是有悖公平的原則。但我國的法律上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對于約定的諸如合法性審查、當事人目的等沒有特別性的要求,同時對于公平原則的適用,基于雙方當事人特殊身份的考慮,我們也應該從寬解釋,只要不是一方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是一方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們不應過多的借公平原則干涉雙方的約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予以保護。
就第二種意見來看,拋卻雙方的婚姻關系來看,兩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所做出的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贈與合同。但對于本案來講,產生這一保證書的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的成立,將這一保證書視為合同,勢必就影響到婚姻關系性質的定義。一般理論上是將婚姻排除于合同調整范圍之外的,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此可看出,我國的合同法理論是將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約定排除在外的,應該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不能等同于贈予合同來理解。
我國傳統婚姻法理論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研究重視不夠,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存在不重視約定制的法律地位的現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約定制必將成為一種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制度。在當前法律規定比較缺乏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參照民法的基本理論,從自愿、公平及誠信的原則出發考慮,從寬理解與適用夫妻財產約定,尊重民事主體對私有財產的處分自由。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三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承諾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承諾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承諾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承諾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承諾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承諾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承諾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承諾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承諾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承諾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承諾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承諾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四
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于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于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準許離婚。
(二)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于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并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于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能生效。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并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范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于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于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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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五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后,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可黃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并有了實際的出軌行為。保證今后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里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后,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8月,潘磊在酒后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并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說,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
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
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精選16篇)篇十六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
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
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
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