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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

    時間:2025-05-31 作者:夢幻泡

    合同協議是經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具,有助于規范市場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協議范本,僅供參考,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編寫合同協議。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一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鳎瑒趧雍贤屑s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工作部門為,職務為,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rmb),乙方的工資甲方須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的考勤均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若乙方在非工作時間里發生一些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負。

    六、乙方每月工資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前由甲方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公司不發放其工資。

    八、乙方如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時須填寫《離職申請表》,甲方將按乙方實際出勤天數發放薪酬。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勝任其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發放。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公司有權衡量是否聘用該員工,如確定聘用該員工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己瞬缓细裾?,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其辭退處理。

    十三、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立即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如因意外或身體狀況欠佳導致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a)如乙方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b)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工作的。

    c)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職手續。

    十六、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三

    法律規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并在一起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二、婦女懷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妊娠7個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產假的長短視分娩情況而定。

    女職工分娩后,她的產假按分娩的情況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腹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到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她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后的休息時間,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

    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律規定哺乳期是12個月,這個在國家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在哺乳期的時候工資待遇是不變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四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閱讀。

    試用期是雙方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五

    范某自2010年2月5日起就在某私營企業工作,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到2013年2月他的勞動合同又要到期了。他聽說《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他認為,到2013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時,企業必須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范某的理解對嗎?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六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職工(甲方):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系人:電話: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七

    我國勞動法是對試用期有所規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2019。

    法試用期規定”,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鳎瑒趧雍贤屑s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八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辭職,即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辭退,即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辭退的差別在哪里呢?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計一月薪;未滿半年按半年算,計半月薪)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有很多單位想讓勞動者主動辭職,以避免支付補償金。有時候采用的手段很極端,殊不知這樣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員工主動辭職,單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賠償的。甚至,因為涉及到非法解約,存在違法行為,還將面臨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懲罰。

    1、非法調崗降薪。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了單位可根據需要調動勞動者的話,則不屬于非法調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會福利有社保,勞動待遇有單位應提供勞動者應有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解約補償,還可以要求補齊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條例。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條例,有該單位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定并不是法律條例,它可能存在一些違法的條約。比如說高額的遲到罰金、曠一罰十的規定、強制性捐款甚至強令冒險作業等。這些管理規定或者作業規程可能本身就是違法的,意在剝削壓榨勞動者;面對這些非法條例,勞動者可以拒絕執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也能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4、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

    獲得勞動報酬是每個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對于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約定的提成、獎金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者如果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到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單位發放拖欠的應發工資并同時支付解約補償金。

    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了的,如果你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檔為doc格式。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九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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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

    甲方(企業):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修改如下,其他約定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確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協議文本。

    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一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二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秳趧臃ā芬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翱梢浴倍直砻鳎瑒趧雍贤屑s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

    規章制度。

    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我在以往的求職經歷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這兩份合同不一樣?!?/p>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焙唵螐姆l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于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于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

    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于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完)。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兩條是可以選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一條來執行。

    4.在試用期,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勞動者可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于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在第19條至21條,以及83條對試用期作了規定,這次對試用期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了試用期的適用主體:

    原來既使在同一個單位干的時間再長,如果換了個崗位,如從搞銷售換到市場主管,也要重新規定試用期。

    有時用人單位總是想方設法不斷設定試用期來規避經濟補償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勞動法義務。

    部分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雖然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因此不應該再設定試用期。

    對此種情況,雖然《勞動合同法》第19條并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的適用主體,但是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此看來,便意味著,試用期只能適用于在同一單位招用的新的勞動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對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轉換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聯: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 3個月-----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

    3、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

    4、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如果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滿所發放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超過試用期部分期間的賠償金。

    三、明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括內。

    用人單位不得在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離。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說明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個條款,它不是獨立的合同,它不能離開勞動合同單獨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不過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階段。

    四、明確了試用期勞動者權利:

    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正式錄用后同崗位同工種最低工資檔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基本工資。

    2、加班的,照樣享受加班待遇。

    3、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五、完善了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過去實踐中存在一種誤解,即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只要簡單的說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給出理由。

    這是錯誤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對解除原因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但對于勞動者而言,基于勞動的不可強制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無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

    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四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現結合《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我國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理解與適用作一點詮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部1995年8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19條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

    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一)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的情況,勞動合同法采取的具體措施。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

    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

    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工資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也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

    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

    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

    有的餐飲業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勞動者,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

    這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在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建議明確規定在試用期內,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規定相應的經濟補償。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勞動法中都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情況下,這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中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說明,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關系如何認定?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此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勞動合同法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對勞動法中的“隨時”通知作了修訂。

    4、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根據1995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可見,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票。

    試用期滿,按照該復函,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勞動部1995年8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用于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即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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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五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己瞬缓细裾?,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務合同法試用期。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六

    早期的規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學徒期、見習期的聯系與區別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三、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后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明確: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傻贸鼋Y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六個月。

    (二)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或者單方延長試用期問題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試用一段時間后,發現原來約定的試用期太短,尚無法確定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單方擅自或者口頭與勞動者達成延長試用期的約定,這種情況如果試用期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一律無效。即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會因為沒有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而對勞動者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具體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六、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七、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面臨諸多法律風險,包括發生工傷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或者疾病的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梢姡囉闷趦扔萌藛挝豢山獬齽趧雍贤瑑H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比绻萌藛挝慌c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十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觀念在勞動法實施十余年來已經深入民心,《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新法的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如果觀念還不更新,在試用期內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不過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一般不會對勞動者進行比較大的出資培訓。一般要等到試用期滿才才會決定勞動者是否培養對象。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急于培訓人才,就不應當在設定試用期,否則將處于非常不利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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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七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

    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

    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

    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

    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

    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

    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置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

    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

    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

    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再設立試用期。

    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的,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

    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

    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

    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

    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

    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

    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合同法試用期(優質18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法》在第19條至21條,以及83條對試用期作了規定,這次對試用期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了試用期的適用主體:

    原來既使在同一個單位干的時間再長,如果換了個崗位,如從搞銷售換到市場主管,也要重新規定試用期。

    有時用人單位總是想方設法不斷設定試用期來規避經濟補償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勞動法義務。

    部分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雖然工作崗位發生了變化,但是此前用人單位已經在實際工作中,對勞動者的精神狀態、個人品質、工作能力等進行過考察,因此不應該再設定試用期。

    對此種情況,雖然《勞動合同法》第19條并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的適用主體,但是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此看來,便意味著,試用期只能適用于在同一單位招用的新的勞動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對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轉換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聯: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 3個月-----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一個月。

    3、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

    4、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如果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滿所發放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超過試用期部分期間的賠償金。

    三、明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括內。

    用人單位不得在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離。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說明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個條款,它不是獨立的合同,它不能離開勞動合同單獨存在。

    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不過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階段。

    四、明確了試用期勞動者權利:

    1、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正式錄用后同崗位同工種最低工資檔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基本工資。

    2、加班的,照樣享受加班待遇。

    3、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五、完善了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過去實踐中存在一種誤解,即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只要簡單的說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給出理由。

    這是錯誤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對解除原因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但對于勞動者而言,基于勞動的不可強制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無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

    201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現結合《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我國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理解與適用作一點詮釋。

    一、《勞動合同法》頒布前有關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部1995年8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19條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

    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部1996年《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二、《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三、對《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理解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一)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的情況,勞動合同法采取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

    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

    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工資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也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

    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

    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確限制。

    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

    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

    有的餐飲業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勞動者,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

    這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在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建議明確規定在試用期內,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規定相應的經濟補償。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勞動法中都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情況下,這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中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說明,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三、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相關法律問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關系如何認定?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此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勞動合同法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對勞動法中的“隨時”通知作了修訂。

    4、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根據1995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可見,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票。

    試用期滿,按照該復函,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勞動部1995年8月《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用于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即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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