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編寫需要遵循法律法規,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利益,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執行力。小編整理了一些離婚協議的案例,可以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一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兒子由撫養,由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號的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所有,由一次性給付現金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所有,向張某支付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可在(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時間)送回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天與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二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兒子由撫養,由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號的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所有,由一次性給付張某現金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所有,向支付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可在(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時間)送回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天與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三
原告甲某(女)與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結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愛,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經法醫鑒定,甲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棄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擔起全部的家庭事務外,還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悉心照顧原告,并為原告四處求醫,但原告的病情仍無好轉的跡象。被告對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動。原告的父母認為,被告已盡到了一個當丈夫和父親所應承擔的職責,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卻久治不愈。為不耽誤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動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原告離婚的民事訴訟,其愿意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對原告的監護義務,但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的父母在無奈之下,遂以其女為原告,自己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與民事訴訟是否適格的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離婚案件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不能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訴訟,鑒于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為原告提起與乙某離婚的民事訴訟,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甲某不主動提出與乙某離婚,也不可能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關系的離婚訴訟,超出了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其代理行為無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現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訴訟,應當視為原告的近親屬之間對原告的監護權有爭議。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換句話說,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的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前提,必須先由上述單位指定其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告對該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方式維持或撤銷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理由是: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此外,該法條并未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參加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即未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盡管甲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訴權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設立監護權的立法本意來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其實質并非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乙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即與甲某在離婚訴訟方面,乙某處于被告的身份;而在與原告的身份關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將本案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互相調換,即乙某作為原告,甲某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為甲某的監護人參加訴訟,那么,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適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適格的監護人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那么,從保證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權的角度出發,也同樣應當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監護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的地位,與原告有利害關系,繼續作為原告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告應當將其原告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讓渡給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監護人。
三、假如我們把上述案例中的情節稍加變化,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乙某自從甲某患精神病后,長期對甲某不好,經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種目的又不主動提出與甲某離婚,這時,應當視為甲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為維護甲某的合法權益,以甲某為原告,自己作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解除甲乙雙方的夫妻關系,此時甲某在該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適格的。人民法院對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的離婚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能夠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代理原告參加案件的訴訟。
20xx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并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于20xx年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后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后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xx年下崗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xx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于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后離婚,愿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后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系,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后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于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系為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后,雙方如約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為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折,同時將存折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為已有,并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05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愿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過錯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難為前提。這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后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必然要求。
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情況,不是指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對困難,是與周圍群眾相比,而不是與婚前或雙方相比而言的。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幫助,也可以是給付住房幫助;金錢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住房方面的幫助,根據幫助方實力,可以無償居住,也可以有償居住,還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財產的范圍應是(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特有財產等。原被告離婚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約定,同時對被告離婚后的工資也作了約定,該項約定已超出夫妻約定財產范圍。考慮到原被告結婚幾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勞動能力,且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生活困難,原告無生活來源等情況,可以由被告給予較長期的幫助;雙方約定的是將被告工資70%給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資少,還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給了原告,將使被告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調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本著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四
協議人雙方于__年月日登記結婚,xx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_。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馮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張_由馮某撫養,由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號的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馮某所有,由馮某一次性給付張某現金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馮某所有,馮某向張某支付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時間)送回馮某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天與馮某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年月日年月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五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經過充分慎重考慮,現就雙方離婚事宜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男女雙方年月日結婚,年月生育一子(女)。現雙方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經完全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男女雙方均都同意離婚。
第二條婚生子(女)跟隨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元,以形式月初給付,男方保證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子女次,探望時間為每月,探望地點為,由方負責接送。
第三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各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
第四條男女雙方無共同債務、債權。
第五條男女雙方不存在離婚后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第六條男女雙方不存在離婚補償的情況。
第七條此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六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張。現協議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x與馮x自愿離婚。
二、兒子張由馮x撫養,由張x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號的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馮x所有,由馮x一次性給付張x現金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馮x所有,馮x向張x支付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x可在(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時間)送回馮x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天與馮x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七
男方:王榮俊,1979年10月15日出生,民族:漢族,現住址:馬邊縣下__魚倉山村魚溝組。
女方:沈仕芹,1983年1月7日出生,民族:漢族,現住址:貴州省__縣松林鎮廟林村風水組。
雙方于___年2月22日在樂山市馬邊(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王榮俊與女方沈仕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___年2月11日生育有一女兒,取名:王婷,離婚后女兒隨男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下__糧站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支付。另: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光明村樓房一套歸男方所有。
2、無債務。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自愿離婚協議書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男方:|(簽章)。
女方:(簽章)。
___年11月7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八
男方:王____,漢族,25歲,__省__縣__鄉__村人,住本村。
女方:肖____,漢族,23歲,__省__縣__鄉__村人,住本村。
男女雙方1998年9月1日結婚,1999年12月生一女孩王____,現就離婚事議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1、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
2、婚生女王____跟隨男方王__共同生活,女方肖__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以現金形式每月5日前給付,男方保證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兒一次,時間定為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日,由女方負責接送。
3、中電視機一臺(康佳29#),冰箱一臺(新飛雙門210l),洗衣機一臺(小鴨全自動)、組合音響一套歸女方李____所有;組合家具一套(床、床頭柜、大衣柜、梳妝臺)、沙發一套、茶幾一個、床上用品一套、廚具一套(包括鍋、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煙機)歸男方所有;各人衣服歸個人所有,個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飾、化妝品、男方剃須刀等)歸個人所有。無共同債務。
4、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5、此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張____(簽字,按手印)。
女方:李____(簽字,按手印)。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九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_____;。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
協議書男方:男,漢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證號碼:女方:女,漢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證號碼: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_日在登記結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女兒,名,因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號601室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郞亭路288弄172號202室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其中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郞亭路288弄172號202室房地產剩余貸款由男方承擔。在變更產權證姓名時,雙方均應積極配合。
2、存款:雙方各自名下現有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不參與分配。
3、汽車:車牌蘇k_c296東風本田crv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現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4、其它財產: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外債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男方有權探望女兒,女方須配合,時間雙方約定。(單間租房協議書)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各自義務,須支付對方違約金壹佰萬元整。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自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男方:女方:
簽字日期:_年_月_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一
女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男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我們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因婚后感情不和,現夫妻關系已徹底破裂,經反復冷靜思考,我們自愿離婚,解除夫妻關系,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關系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無。
三、財產的處理: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及債務的處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負責。
五、其它協議:無。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二
協議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38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年*月*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三
黃×,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李×,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黃×與李×自愿離婚。
二、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的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萬元,現值人民幣××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黃×為主貸人貸款××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于婚后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李×所有,由李×給付黃×房屋折價款××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價××萬元-未還貸款本金×萬元/2。李×給付黃×的折價款×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黃×人民幣××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黃×人民幣××萬元。
李×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黃×有義務配合李×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黃×不予配合李×辦理房產轉移而給李×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黃×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黃×支付××萬元。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黃××由李×撫養,由黃×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五、黃×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李×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李×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年*月*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四
雙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在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隨男方,女方可以不用給予撫養費用,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的意見。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xx年xx月xx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五
女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男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我們雙方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因婚后感情不和,現夫妻關系已徹底破裂,經反復冷靜思考,我們自愿離婚,解除夫妻關系,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關系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無。
三、財產的處理: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及債務的處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負責。
五、其它協議:無。
我們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協議內容如有欺騙、隱藏、虛假,責任由協議人自負。此協議書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協議人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協議人:
女方:
二oxx年月日。
手寫離婚協議書簡單版(匯總16篇)篇十六
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認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2、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
3、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方所有。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4、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所借債務由______方自行承擔。)。
5、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6、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