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應具備明確的條款和清晰的表述,避免產生歧義和爭議。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完整的合同協議范例,以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的要點。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一
很多人奮斗了一輩子就是為了購買一套誠心如意的房子。但簽訂購房合同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要講究一些技巧,否則可能留下各方各面的風險,為以后解決糾紛帶來了困難。在簽訂此類合同時,一般會有以下流程及內容,應當注意逐條認真研究審查:
事項1.仔細審查開發商的銷售(預售)許可證,看其內容是否有所購房屋的棟號,預防開發商資質不全買到爛尾樓。
事項2.查看所簽合同是否由房屋管理部門統—制定、印制的。以防欺詐受騙。
事項3.針對付款方式、核算方式與開發商達成協議,并把雙方允諾的內容寫人正式合同。要注意公平合理,慎防開發商設置過重義務,日后無法履行。
事項4.所購房屋的確切地理位置、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限及土地宗地號等。避免貨不對板。
事項5.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其中建筑面積、分攤面積應分別標出),房屋的層高等。避免房屋面積縮水等。
事項6.商品房的產權性質,產權登記約定的期限和有關方的責任。要注意寫明辦理產權證時間,免得買到無證房。
事項7.關于商品房屋裝修、設備標準、房屋質量的承諾和責任。此類約定應當盡量明確、詳盡,免得給對方有機可乘。
事項8.房屋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事項9.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要明確一個合理的時間。
事項10.違約責任:
一是面積差異。應對實際面積與合同標明的面積的誤差作出詳細的規定,以免交付使用時,對于誤差面積的核算方式與開發商產生糾紛。千萬不可僅以“多退少補、按實際面積為準”一筆代之。
二是付款延期。付款延期的違約責任,應與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對等,由雙方協商決定。
三 是延期交房。開發商往往規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卻沒有規定所謂不可抗力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內容必須在合同中詳細列出,以免雙方就是否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房發生糾紛。
四是質量。與開發商協定房屋的質量標準,應主要包括:房型、使用功能、用料、施工、配套等。對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其達不到質量標準的處罰方式由雙方協商作出明確規定。對違約責任這些內容,尤其要注意,如果您自己確實拿不準,可向律師事務所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咨詢。
事項11.市政設施的情況。
事項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是針對廣告中的承諾、尚未兌現的承諾以及實現承諾的日期等,經雙方協商后,要在合同中列出。
二是附加的優惠條件。
三是對于戶型結構、質量等的特殊要求以及不能履行該條約定的違約責任必須詳細列出。
四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不能交付使用或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開發商應全數退款并退還人住期間的利息等,并給予購房者的損失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二
合同編號:
供方:
需方:
簽訂地點:鄭州。
按照鄭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2011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商品配送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一、商品類別、數量、單價、金額(詳細品種見附表)。
商品類別。
數量(箱)。
單價。
金額(元)。
交貨時間。
鞭炮。
煙花。
合同總金額(人民幣):
二、雙方嚴格按照河南省和鄭州市及各區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規定執行。
三、需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宣傳安全燃放方法,告知消費者嚴格按照產品包裝箱上的說明及警示要求正確燃放。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供方將需方訂購的配送到需方指定地點,配送運輸費用由供方負擔。
六、交貨地點及驗收:需方在鄭州市內的煙花爆竹銷售網點。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與回收:紙箱包裝,包裝回收。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現金結算,概不賒欠。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雙方嚴格履行合同,若發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一方不滿意可申請仲裁或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本銷售季節過后,未銷完的包裝完整的整箱商品,可憑進貨單據到供方指定地點辦理商品代存手續。
十一、需方不得購進非法產品和假冒偽劣商品;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擔全部責任。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方: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需方: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簽訂時間:20xx年月日。
供貨單位(章):購貨單位(章):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訂貨清單。
產品代碼。
(同流向登記的產品代碼)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產品。
級別規格/型號計量。
單位箱含藥量。
(千克)訂貨。
數量單價。
(元)金額。
(元)。
合計人民幣(大寫):
一、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保障安全。
二、產品質量標準及要求:
三、禁(限)用藥物要求:
四、產品包裝標準及要求:
五、提(交)貨時間和地點: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七、驗收標準與方法:
八、提出異議期限: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產品安全與質量責任:
十一、運輸安全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可另附頁):
購貨單位(章)。
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字)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
(簽字)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賬戶。
供貨單位(章)。
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字)聯系電話委托代理人。
(簽字)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賬戶。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一篇:商鋪租房協議書范本下一篇: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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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三
1、發包方、承包方、發包方的確定因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同而不同,具體分三種情況:
(1)依法屬于村集體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村沒有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民委員會發包。
(2)依法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發包方是村內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相當于原“生產隊”的層次,是村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
2、土地承包的種類分兩類,一為集體土地,二為國有土地,但國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條件是,該國有土地必須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即國有土地必須同時具備該土地由農民集體使用并且該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時才允許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兩類,第一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5、承包方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四
所謂主要條款,是指在簽訂二手房合同時,這些條款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就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反過來說,有了這些主要條款,一份讓雙方滿意的合同就基本成型。這些主要條款包括:
選擇有良譽的中介公司,并驗明其真實性和資質。
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待產權交易即將形成時,再同原房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訂房產經紀合同前,一定要驗明中介公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認真了解選擇的中介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在房管部門備案并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要驗明原房主對中介方的授權委托書,以確認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詐。另外,要盡可能選擇有實力、講信譽的中介公司。
要嚴格核實并寫明簽約的三方主體,防止受欺詐。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簽約主體資格的真實性是房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如果賣方簽約主體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就有可能上當受騙或者遺留后患。
注明房產、附屬設施的交驗時間和費用承擔時間。
在確定和寫明所購二手房及附屬設施交接時間的同時,還應注意確定和寫明水、電、氣、暖、物業等費用的劃界承擔時間。二手房交接時間和費用劃界時間是責任劃分的界線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煩甚至糾紛。
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房產交易過程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和違約行為。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違約條款在買賣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其起到的監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時,它也是救濟手段。
準確注明購房者付款和雙方過戶時間。
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賴于房產過戶期限,因此過戶期限以及過戶手續由哪方主辦、哪方配合,必須事先確定并在合同中寫清楚。特別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產中介公司收到客戶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會帶其他客戶看房,誰出價高他們就把房子賣給誰,為此不惜與前一個客戶毀約。這是一種一房多賣的違規操作。
近年來,二手房的合同糾紛一直在不斷的增加。都說有買賣就會產生糾紛,的確如此,近幾年來,二手房市場的火熱帶來了更多的糾紛,其中合同糾紛是產生的比較多的。下面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避免二手房合同糾紛的方法,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由于買賣雙方通常不注意將一些如申請貸款能否成功,物業管理交接等細節方面寫入合同,由此引發糾紛,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確約定,糾紛通常無法得到妥善滿意解決。在簽定二手房合同之前,買房人應該仔細檢查房屋的狀況。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第一,檢查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證,看兩證是否齊全(有些房本是兩證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產權證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記載。
第三,檢查房屋本身的質量。除了以上幾點之外,還要注意房屋是否被賣房人出租。
第四,要檢查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姓名和賣房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產權證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還需要共有人出具書面同意證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況,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證明,以避免糾紛。
第六,對于買方來說,除了要嚴格按照建設委員會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格式訂立合同之外,還需要將一些細節問題納入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業管理交接,戶籍的遷移等問題。
第七,買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為“保證金”,等買房將物業管理交接,戶籍遷出之后再將房款全部交齊。
第八是對于貸款無法如約辦下來的情況要尤其注意,這是導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買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可以設立一個期限,如果由于客觀原因到期未能辦理按揭貸款,雙方的解決辦法。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五
在簽定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后,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并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簽合同了,現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簽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簽一個認購書,然后再簽正式合同。這里面的問題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認購書里沒有注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后,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項目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后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托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么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里。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
陷阱六:賣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
這顯然是不公平條款,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非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對策: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本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當然,還有其他一些類似的合同條款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陷阱七:處理結果不明確。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你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對策:購房者與發展商簽署的合同中要明確對開發商如果沒有履行承諾、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等等的處理辦法,做到越詳細越好。
陷阱八:以偏蓋全。
這里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對策:對于這類問題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要把合同寫得越細越好。不給開發商一點空隙。當然也需要購房者有非常廣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識。
陷阱九:拒簽補充協議。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別是一些賣得很好的樓盤都是如此。
對策:不管開發商態度如何,購房者還是要爭取這個權益。實在不行,又覺得沒有把握,那就只好放棄了。
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有利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購房人切不可認為采用《示范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8日公布,將于20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么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
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總之,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要著急,盡可能多咨詢一些專業人士,這樣才能簽訂一份權利、義務對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關于購房合同附件。
買房前要認真簽訂購房合同,更不要輕視合同中的附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處明確規定了由買賣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對這些附件,購房人切不要掉以輕心,要注意防止約定不明,留下隱患或者查看不細而誤入陷阱。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圖。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圖非常簡單,既無尺寸也無比例,一旦發生爭議,購房人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對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長、寬等基本數據,并盡可能要求開發商同時提供電器、供水、照明以及其他線路和裝修的平面圖。這既是購房人的一個基本知情權,也是今后解決爭議的主要依據。
附件二是有關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說明。這里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凡不是為所購房屋所在的樓宇單獨服務的建筑設施,均不應計入該構成面積。雙方應約定,賣出人違背該分攤原則的,應退還不應計入分攤面積部分的相應價款,并按該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
附件三是關于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的約定。對于購房人而言,此約定的關鍵是要把裝修標準具體化。要避免采用諸如“高級面磚”、“高級外墻涂料”、“高級木地板”之類的模糊性名稱。應當盡量寫清裝飾材料和設備的商品品牌及其質量標準。
附件四是雙方自由約定的補充協議。有些開發商事先擬好了補充協議,對此,購房人要仔細閱讀、審查,防止有的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擅自變更主合同的條款而單方加重購房人的義務。其次,購房人還要充分利用該補充協議把自己關注和擔心的一些事項在補充協議中詳細約定。例如,不含房價款中的有關交納的費用,如管道煤氣安裝費、安全門對講機費(要標明廠家、品牌),按規定設置的供電容量,買受人要求增容部分的增容費等都可在此附件中約定。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六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平等的合同主體。因此,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并且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勞動者需引起注意。*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了,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么、發展空間有多大,也避免了過于頻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長。
*勞動報酬和福利,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勞動合同中較為受到重視,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法力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警惕勞動合同陷阱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樣適用勞動合同。在實踐中,以脅迫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比較鮮見,以欺詐方式即設立勞動合同陷阱卻屢見不鮮,特別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勞動合同中,雙方一定要詳細訂立,特別是完成任務的期限和完成任務的驗收標準,以免日后帶來不必要的爭端。
另一類欺詐所設立的勞動合同陷阱是一方當事人捏造事實,或故意告知不真實情況,使另一方判斷失誤,如勞動者把他人勞動成果竊為己用,使用人單位判斷失誤;用人單位以不真實的利益,如住房等進行虛假承諾,而不能兌現,從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等。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七
第一,在合約書中,應注明與發展商談定的付款方式與價位,是按揭付款還是工程期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繳款時間應注明。
第二,發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寫明確,應明確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應用模棱兩可的措詞來表達,因為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違約問題。
第三,對于購置房屋的面積要明確銷售面積(含分攤的公用面積)是多少。如面積誤碼率差超過約定范圍,客戶有權要求退房或追繳利息損失。目前,有些城市如上海,甚至規定發展商實測面積大于客戶購置面積時客戶將不必追補面積款,而實測面積小于購置面積,發展商還要退款。
第四,應提出天然氣或煤氣的準確通氣時間。因煤氣公司有規定,必須等到樓宅入住率達70%時才通氣源。因此,雖然煤氣管道已通,但客戶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氣,給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所以,在合約上應注明氣源通氣的準確時間或注明如入住率不夠不能按時通氣時發展商采取的應急辦法。
第五,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發放到手中的準確時間。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有合適的日期,發展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
第六,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除簽署正式合同外,為了更清晰地闡述協議內容,往往還會讓客戶再簽署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碼率差,若差異過大時在哪些情況下的免賠責任。一般情況下,發展商簽此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客戶也應多加注意,仔細研讀補充條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發展商的文字陷阱。一般而言,簽約時最重要的就是上述幾個問題,但對其他條款也應在發展商處拿到影印件,回家仔細研究,一定要做一個明明白白的購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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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八
擔保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因此讀者朋友們,當你們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可以留個心眼,請求借款人擔保。而擔保分五種,分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以保證人的財產和信用為擔保的基礎,屬于人的擔保。這里需要注意查看的是保證人是否具有保證的資格,而且保證人一定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不過如果要保證的話,保證人可以選擇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因此在借款時需要注意是否是連帶保證。從而使借款是可以找對人。
抵押,是一定的財產為擔保的基礎,屬于物的擔保。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是不轉移財產占有,即是固定資產類,且需要在特定的財產登記處登記時才有效,可以以將來的財產設立抵押。從而做到抵押借款。
質押,是一定的財產為擔保的基礎,也是屬于物的擔保。不過與抵押相比,質押包括動產權利的質押,質押物需要交給債權人占有,比方說對方家的字畫,珠寶。而且質押還可以是權利的質押。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質押需要在登記時方能生效。
留置,也是一定的財產為擔保的基礎。該方式下的擔保是因特定的合同產生的,留置不需要事先約定但屬于合法占有。比方說對方欠你錢,但某天對方需要您進行轉賬,你將該部分錢先留下。該方式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定金,是一定的金錢為擔保的基礎,又稱金錢擔保。一般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沒有履行義務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需要以書面的約定。
上述方式是在擔保時能很好的規避風險。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不過如果是比較好的朋友你需要考慮是否進行這樣的方式讓對方進行擔保。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九
(1)合同雙方應確立明確的驗收標準。很多合同糾紛都源于驗收標準不明確,而在技術服務合同中驗收標準更具有現實意義,因為在技術服務合同中,購買技術服務的客戶往往有著特殊的需求,無法用通用標準或一般標準來衡量。實踐中雙方一般以共同簽署合同附件——《客戶需求書》的形式確定驗收標準。技術服務是無形的,但是技術最終會產生物化的結果,而客戶需求書就是從結果的角度確立驗收標準。
(2)合同雙方應設定合理的驗收期限。技術的運用一般需要一個周期,至少運行一個周期之后才具備驗收的條件,如果雙方設定的驗收期限短于合理的周期,那么驗收的結果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質疑。
(3)驗收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這一點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驗收人員須具有驗收方合法的授權,提供技術服務的一方應核實驗收人員持有的授權文書,并應作為項目文件保存;二是驗收人員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背景,否則驗收的結果可能不具有最終性,訴訟中可能被鑒定結果推翻。
(4)應符合約定的驗收形式。形式上的瑕疵可能會使驗收結果受到質疑,對于技術服務合同,最好采用各種明示驗收的方式,應謹慎使用推定驗收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
1.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商品房預售,開放經營企業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必須要求承諾辦理產權證的時間。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出賣人應當協助買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一階段,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產權登記機關;第二階段的30日里,由買受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3.應注意新建商品房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交付使用,無《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產權證。
二 房屋面積的條款
1.建筑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和公攤的面積(自己分攤的公用面積)及其測量方法要明晰。具體做法:a,應在條款中寫明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中含公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
b,公攤面積: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臵。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c,其他:所購樓房的樓號、房號、單元在整幢樓中的位臵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為附件。另外房子宏觀規劃(主要是外部環境)要詳細約定。
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雙方自行約定,約定使用面積不能大于1%,或者0.5%;另一種,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開發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購房者退房。某些開發企業將這一條規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為“多退少補、據實結算”,此點必須注意不接受,約定清楚。
2.房屋質量的條款
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同時,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質期等。(下水道堵塞、墻面滲水、屋頂漏雨、墻體起鼓等等問題)
注意:涉及裝飾、設備標準承諾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時,合同要求雙方對有關承諾的違約責任作出處理約定。避免籠統地寫上“由出賣人繼續完善”或是“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或干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樓盤小區內的規劃及配套是否與廣告說明相符。如戶型、綠化、相關配套設施、開發商對小區的承諾等,可以以“附頁”或“附條件合同”的形式簽訂。
下列情況,購房人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開發項目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分期驗收,否則不得交付使用。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三 交房時間和預期交房條件
在預售合同中應予明確交付時間。比如交房裝飾標準、物業的服務項目、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注意開發商利用“合理順延”權利過長延遲交樓時間。對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發展商聘請律師的費用、委托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拒付。要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應注意:如要購買地下車庫應注明地下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維修費、物管費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圍。對維修期限、條件作出約定。 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么。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應注意:一些比例數字。比如說違約金是千分之幾還是萬分之幾,還是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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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一
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目前尋找工作壓力偏大,有些企業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找工作簽訂勞動合同要特別注意,以避免合法權益受侵害。
一、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二、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由其督促簽訂。
三、查清用人資格,莫簽主體不適格合同。
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比如,《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規定,建筑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包工頭等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四、細讀合同條款,莫簽條款不全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外出打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避免遺漏重要條款。若單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細閱讀對于報酬、崗位、試用期、合同終止與解除等重要條款以及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
五、重要條款紙上約定,莫簽模糊不清合同。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工資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工資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具體崗位、報酬、試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時說明并要求修訂才可簽訂合同。
六、牢記基本權利,莫簽侵犯權益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標準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還規定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其他法定休假日應安排休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安排加班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掌握錄用條件,莫簽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單位隨意設定“錄用標準”,就可能出現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隨意降低、克扣工資或延長試用期限。所以,簽訂合同前,還要詳細了解錄用條件,最好書面確認錄用條件。
八、拒絕違法行為,莫簽賣身合同。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打工者要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費用、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證等證件及“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等違法行為嚴詞拒絕。因為,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會失去行動自由,可能會出現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等嚴重侵害權益行為。
九、平等協商簽訂,莫簽生死不管合同。
平等協商簽訂合同。簽訂前,也可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介機構咨詢,確認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時提出取消“工傷概不負責”等逃避責任的不平等條款。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簽訂保管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詳細名稱;。
(3)保管物品的規格、型號;。
(4)保管物品的數量、質量;。
(5)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6)保管的手續(主要指存、領手續);。
(7)驗收的方法;。
(8)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9)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10)違約責任;。
(11)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2)其他要約定的事項。
3.在有償保管合同中,對保管費用應有明確的規定。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三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四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應該包括以下部分的內容:。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為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簡單說,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提供身份資料。
為什么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愿意給。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為什么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說,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于被告夫妻關系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為什么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為: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后,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于復利的約定。
什么是復利?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于司法解釋對復利的'態度不支持,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盡量不要約定復利。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視的權利。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后利息來處理。
為什么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呢?舉例:法院判決給付還款本金10萬元,合同期內的利息是2分息元/月。債務人每月還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債務人一輩子還不完。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順序,那么債務人用4年2月可以還清本金,再用4年多還清利息。
可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約定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積極支付利息。
六、應該明確約定訴訟律師費承擔。
當債務人逾期還款,要打官司解決的時候,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好還是委托律師全程跟進。那么由此而發生的律師費,應該由債務人承擔、由違約方承擔。但如果你不明確約定,法院就不會支持。
七、關于債務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2種形式:
1、保證人。這是最簡單的擔保方式,擔保人簽字即可。
通常我們要求債務人的親屬提供擔保。理由有2點:1)如果其近親屬不同意擔保,那么就要打個問號,為什么連近親屬不信任債務人?2)尤其要求債務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擔保。因為,如果債務人有心逃債,經常會將財產轉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擔保,可以斷其逃債的念頭。
2、抵押登記。
比如房屋、汽車等財產。但抵押登記的手續比較繁瑣,要辦理公證,登記,手續費。
八、要求債務人披露財產。
在信任的情況下,我們不需要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但可以要求要求債務人告知其財產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如: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債權人、其他財產的復印資料。
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一旦有動靜,債權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財產。
九、應該約定管轄條款。
什么是管轄條款?就是萬一要打官司的時候,我們去哪里打官司的條款?債權人應當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條款。
因為:如果不事先約定,那么法院執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地頭去打官司。是實踐中,這絕對是對債權人不利的。
合同簽訂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全(15篇)篇十五
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
這些問題應該有明確規定,比如購物來講,一天去幾個店都要在協議上有明確標示,是坐旅游車還是坐空調車還是坐豪華大巴,都要在協議當中寫清楚。住宿標準是三星還是兩星也要明確,明確之后一旦出現問題從旅游管理部門來講,在認定方面很快能給大家一個說法,使消費者的權益及時得到維護。如果說沒有約定需要一些時間,在這方面我想對旅游行程的約定一定要明確。
2、旅游價格。
從目前來看,我們往往看到由于旅行社的質量競爭比較激烈,旅游價格方面往往存在不實的情況,這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北京目前有530余家旅行社,市場競爭也是比較激烈的,競爭的手段其中有一點就是價格方面。作為消費者往往也是看價格,哪個旅行社價格低就跑哪個旅行社,而不是看旅行社的信譽。這一點請消費者也要注意,我們報名參團的時候不能光直觀看一個價格,也要看旅行社的信譽,看旅行社的質量。目前出境游當中存在這個問題,價位確實比較低,實際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存在一個自費問題、購物問題、擅自增加項目問題。在出行前一定要把價格確定好,這些錢款包括什么內容,小孩包括什么內容,成年人包括什么內容,都要問清楚了,包不包括自費項目,包不包括機場建設費都要說清楚,說清楚之后心里有數,旅行社也明白一個道理,一旦出現問題也很好得到處理。
3、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旅游協議和旅游合同是維護我們雙方權益的一種表現,既要維護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雙方的利益,對權利義務要明確。我旅行社作為企業來講我在旅游當中應該承擔什么義務,承擔什么責任,我們旅游者在旅游當中應該承擔什么義務什么責任,都要給與明確。把合同簽定好,我想在旅游當中一旦出現問題,一旦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以后,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我們現在老年人出游比較多,老年人出游不方便,比如做臥鋪有的老年人上不去,也存在著問題。要在合同當中約定要中鋪還是要下鋪,約定了旅行社達不到,那么就是旅行社違約,在行程當中沒有約定,出了問題之后造成說不清道不白,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大家一定要把合同認真做好。
個別消費者合同也簽了,但是和我們反映在簽合同的時候沒有看合同就簽字了,出了問題以后也給投訴處理帶來一些問題,在這里我想提醒廣大旅游者一定要認真審視合同,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但是我們現在簽訂之前有權力有義務體現我們的權力體現我們的義務,有哪些特殊約定要提前提出來,包括我們處理投訴當中也有這個問題,坐飛機不行有的就要求坐火車,而且在合同當中寫得很清楚,合同拿過來找當地旅行社,找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談,合同寫得很清楚就是坐火車不是坐飛機,硬要你坐飛機就是違約。不要怕麻煩,另外旅游活動是比較輕松愉快的活動,一些問題容易造成不愉快,我想這也是需要我們大家認真對待的問題。合同協議簽了之后能夠很好保護雙方合法權力。
旅游者在出游前應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簽訂時要注意:
第一,簽訂前,應要求對方出示《許可證》、《營業執照》,確定旅行社是否屬合法經營。簽訂的旅游合同應加蓋旅行社公章。
第二,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旅游行程、旅游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合同應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其中,旅游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住宿標準一項,應注意“標準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另外,如果由于景區當地接待能力有限,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務均未達到與旅行社所簽合同中的約定標準,或者旅行社對景區情況預計不足,對可能發生的服務質量事故未能充分預見,造成了旅客在食、宿、行、游等多方面的不便,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應根據實際降低的服務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之間的差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