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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一
見義勇為顧名思義就是見到別人有危險是挺身而出。可是當一個人沒有能力還挺身而出時,他還談何見義勇為。
在兩個孩子溺水的情況下,我們的確應該幫助他們,但并不是像那三名大學生一樣,不顧自己性命,去“見義勇為”。在遇到那樣的情況時,必需有一個冷靜的頭腦,我們可以先教孩子一些自救的方法,請求周圍的大人幫忙,順便通知警察。
像這樣見義勇為反倒害到自己受害的例子多不勝數。
這個故事同樣發生在河邊,四名小學生在河邊玩耍,其中一個踩到河邊的青苔掉進水中,河水流得十分急,另外三名大學生在河邊拉著她的手,想把他拉上來,結果一起被急促的河水吞沒了。這,就是他們見義勇為的后果。
見義勇為是勇敢的體現,可是,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卻是愚蠢的表現。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二
感恩的心,感謝命運,花開花落,我一樣會珍惜。感恩的心,感謝有你,伴我一生,讓我有勇氣作我自己!”每當聽到這首《感恩的心》中的這一句,我就會情不自禁的邊擺手勢邊唱。
一生當中,我要感恩的人實在太多了,可哪個人也代表不了父母對我的感恩。首先我要感謝我的爸爸,他每天辛苦的出去工作,上學的時間,我中午是回家吃飯的,他在家做飯(我爸爸可是個高級“廚師”)有時候我中午回家看見了我不愛吃的飯,就大發脾氣,爸爸默不作聲,輕輕地問我:你想吃什么樣的飯,我一定盡快給你做出來。然后他就去做了,說完粗話的我,頓時臉通紅了。有時候還在學校遇到不順心的事兒,就回來發脾氣、撒嬌。現在回想起來,覺得當時太對不起了!我實在要感謝我這位愛女的爸爸!
媽媽也是這樣,她每天下班回家還沒喘口氣,就給我們做飯。更累的是她每天做完飯,還要洗衣服、掃地。冬天的時候,我有一天不小心碰到了她的手,她連忙把手伸了回去,我問媽媽:“媽媽,你的手怎么了?”媽媽說:“沒事兒。”我把她的手拿來一看,啊!滿手開口子,我心疼的吹了吹,我又趁媽媽不注意,去買了專門治冬天手、嘴的裂口藥膏,我買回來了,給了媽媽,她熱淚盈眶,說:“不用買,等的就好了,還花錢。”我這個媽媽就是一個任勞任怨的家庭婦女。
怎么樣,聽了我家這兩位大師每日的勞動,你是否也感動了?
爸爸媽媽是無人所能代替,在這以前,我早已立下了志:現在好好學習,將來用最棒的成績來回報我的父母。不能忘記“飲水思源”。
同學們,你們學會感恩了嗎?
還在上學的時候,媽媽就給我報了婦兒中心的公益暑期活動。
接到婦兒中心的通知,我們今天要去深圳的教基地,我們早早起了床,準備好東西,吃完早餐,我們先到婦兒中心門口集合,老師給我們參加活動的每個小朋友發了一件衣服,點了名字,我們就出發了。
在車上,有很多我不認識的小朋友,我和表姐靜靜的坐在車上,坐了一個小時,我終于看到深圳的教育基地,我們把包放在車上,老師讓我們站成兩排,我們就開始參觀了。一個講解員把我們帶到三樓,原來三樓是消防館的,里面很多東西都是模擬的,特別有意思,老師給我們做題目,我排在第3,就差一點。三樓的消防安全體驗學習館,說了亂用電,洗澡不能洗太久,等。
深圳安全教育基地是由深圳市政府批準立項,投資總額近億元,建筑面積9000多平方米,該基地是至今國內第一家面向中小學生,普通市民和各行各業從業人員開放的市級安全教育場館。我拿了一張介紹的紙條在看,上面這樣介紹的,我們還去了第四層家居安全館,講解員說了雞蛋、還有放了勺子的牛奶、可樂都不能放在進微波爐。第六層是自然災害館,講了地震時怎樣逃生,還玩了個逃生游戲。然后又去了第五層交通安全館。講解員對我們說了消防電話119,*電話122,警察電話110,還有兒童安全體驗學習館,通過我們剛才的學,來搶答題目。
時間很快就到了。該回家了,不過,我在這里學了很多知識可以保護自我。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三
十多年前的某一天,父母用淚水和幸福的笑容迎接了我的到來。從此,父母肩上就又增添了一項責任一項美麗的責任——養育我成人。盡管這是一種沉重的負擔,但父母卻毫無怨言地撫養我長大。為了給我一個舒適的生活環境,他們總是那么辛苦,那么努力。從此以后,我成了家的軸心,爸媽既要忙工作,又要分心照顧我,那份責任該有多重,我不知道,也沒想過父母累不累,開不開心。小的時候,我總把這當作天經地義,因為我不了解,也不知道父母的辛苦。在這個家里,我就是龍頭老大,要風得風,要雨得雨。家中已分不清誰是孩子誰是父母。
終于我大一些了,也稍稍懂事了,看著父母每每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家,我知道給爸爸媽媽倒上一杯白開水了,并且會甜甜的問一聲:“爸媽,你們累嗎?”這時母親總會摸著我的頭說:“好孩子,謝謝你呀!我們不累,一點都不累。”父親也應和道:“孩子真乖。”唉,爸爸媽媽是多么容易滿足呀,一杯水,一聲問候,便消除了你們的疲勞了嗎?可那時我卻沒有那種頭腦,只會傻乎乎的領取爸媽的感謝,支取爸媽的愛心。
現在想起來,父母怎會不累?從我一來到這個世界,大病小災便隨之而來。小時侯我體弱多病,常讓父母擔心,有時整夜發燒,但爸媽卻毫無怨言地送我上醫院。無論幾時幾刻,無論天氣如何,風雨無阻。當我睜開疲倦的雙眼,看到雙眼朦朧的父親母親緊我握著我得的手,而且干裂的嘴唇還發出一聲聲:“好些了嗎?”我的淚很快地流了下來,并暗下決心:爸爸媽媽,等我長大后一定要報答你們的恩情!
是啊,血濃于水啊!對于父母,我們永遠有道不完的謝謝,可是他們卻不是在意我們的謝。只要我們過的好,他們就感到很幸福了。當我們第一次喊爸爸媽媽的時候,第一次獨立邁開一步的時候,第一次歪歪扭扭地寫出一個字的時候……是父母在身邊耐心地教導我們。父母,是上蒼賜予我們不需要任何修飾的心靈的寄托。當我們遇到困難,能傾注所有一切來幫助我們的人,是父母。當我們受到委屈,能耐心聽我們哭訴的人,是父母。當我們犯錯誤時,能毫不猶豫地原諒我們的人,是父母。當我們取得成功,會衷心為我們慶祝,與我們分享喜悅的,是父母。而現在我們遠在外地學習,依然牽掛著我們還是父母。
生活并非想象中那樣完美,父母的辛勤是我們無法體會的,我們雖不能與父母分擔生活的艱辛、創業的艱難,但我們在生活上可以少讓父母為自己操心。當父母生病時,我們是否應擔起責任,照顧父母?要知道,哪怕一句關心的話語,哪怕一碗自己做好的方便面,都會慰藉父母曾為我們百般焦慮的心。感恩父母,并不難做到。
古語說:“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我雖然不信基督,但是我仍感恩,感恩父母的唯一途徑就是從現在起也來承擔一份為人兒女的責任。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四
生活越簡單越好,好比寫一篇文章,太多華麗的辭藻堆砌在一起,反而讓人有份亂之感。有時,僅僅是一兩句,就足以打動人心。生活不必太復雜,衣食無憂,安居樂業而已。
我特別想成為一個簡單的人,真誠待人,認真生活,僅此而已。但是在社會這個大熔爐中魚龍混雜,真假難辨,善惡難分,復雜的人情世故更是讓我猶如陷入泥潭之中。大千世界中,還有多少簡單的人?我不禁發問。無奈追名逐利、勾心斗角的人太多,讓社會整一缸清水逐漸變渾,連“出淤泥而不染”都有些遙不可及了。
我崇尚單間,拒絕繁雜。簡單的事物在我眼中,是那樣真實,而復雜的則好像戴上厚厚的面具,虛偽、做作。面對人情冷暖,我從不對甜言蜜語感冒,反倒對誠懇的批評、指責投以更多的關注。學校中大多有奇裝異服者,我從不正視,總是疾趨而過,甚至嗤之以鼻。在我的眼里,他們的心態只是被可悲地扭曲了而已,倒不如我這顆簡單的心活得瀟灑。
我希望能對待每一個人都是真誠無欺,我也曾有一個簡單又美好的愿望:我對別人友善,別人也對我真誠。但我發現,這幾乎不可能,我不知道為什么,只是一次又一次失望。
我覺得自己是一個感性與理性并存的人,這有時也讓我優柔寡斷,但我始終懷著一顆簡單的人去面對任何事。最初的成見與不解,也在簡單中逐漸消失,我頓覺這個世界又變得澄清,變得美好了。
簡單是一種人生境界吧,我常這樣想著,今天我也只領悟了一點點而已,但足以讓我面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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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五
xx年,一名教師,從教一級,到現在已經有xx年的教學生涯了。這些年,他經歷了無數次的教育改變,他的成長都離不開這個職業,這個職業。
教育家陶行知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教師要求學生遵守課堂紀律,教師應該以身作則,言行一致。因此,教師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
有一次,我和幾位同學在操場上玩捉迷藏,我們幾個人藏在草叢里。過了好長一會兒,我們才想起來,我們不知道是誰。就在我們快要放棄的時候,我們幾個人一起跑到了草叢里。當我們正要出來的時候,我們發現一只小蜜蜂正在采花粉。這只蜜蜂一直飛來飛去,一會又落下來。我們都很生氣,但它還是飛來飛去。我們都想把他趕走。但蜜蜂飛走了。他就在這時飛來了一個同學,這個同學看到蜜蜂在飛來飛去。就想捉住它,結果沒抓住,他就被蜜蜂蜇了一下,流了一地的血。我們幾個人看到了這一幕,都哈哈大笑起來,但蜜蜂飛走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做什么事都需要有耐心,要堅持不懈。要有耐心,要勇敢面對,要有信心,不能輕易放棄。我們應該在學習上不能因為有一點點的困難而退縮。我們應該學會堅持不懈,努力前進。只有努力奮斗,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xx年,一名教師,在這xx年中,他經歷了許許多多的改變。他的改變讓我受益匪淺!
我從一個小學生,變成了一名小學生,這是一件極其平凡的事。但在這件事中,有一件事,卻深深地刻在了我的腦海中。
忽然,一只蜜蜂飛到了他的身旁,在他的頭頂盤旋了很久,才停下來,停下來。他抬頭望了望天空,發現他父母已經不在了。他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父母。
父母聽了很感動,就決定送他回家。父母不但給了他一個安靜的家,還給了他一個的家。父母終于不再傷心了,還帶著他回到了家。
我從這個故事中明白了:做什么事都不能半途而廢,要堅持不懈。
我從這個故事中明白:在成長的道路上,只有堅持不懈,才能取得成功!
在成長的道路上,總會遇到一些挫折,只有堅強面對,不退縮,跌倒再爬起來,才能獲得成功!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六
教育,小而言之決定著人的命運;大而言之,決定著的前途。是競爭激烈的時代,高文憑儼然成了高薪水的代名詞,,躋身白領,抬高身價,老師家長學生演繹著時代的瘋狂。
名校陪讀多瘋狂。
在一座座中學的附近,陪讀村發展,意識到教育是人生唯一出路的家長們,拋棄了優越舒適的生活,浩浩蕩蕩地來到這里安營扎寨,與孩子一起為高考做。夜深啦,陪讀村里仍透出點點燈光,燈光下那一張張寫滿疲憊卻稍有懈怠的臉,令人不禁感慨應試教育的瘋狂。讓我從心底祝福,愿命運能青睞!
起跑線上多瘋狂。
讓你的孩子贏在起跑線,耳熟能詳的至理名言,人不希望的孩子成才,便上演了起跑線的瘋狂,要選的,老師要挑最棒的,培訓班應運而生,證書漫天飛舞,是好孩子就得跟著大人跑,放棄的天性,丟掉的愛好,個天真的孩子成了家長與同齡人競爭的砝碼,成了家長炫耀的資本,小小年紀就背上家長給預定的成才計劃,沉重的翅膀訴說艱難!
人生是一場漫長的馬拉松,最后的贏家起跑就沖在,長路漫漫,何苦一開始便把弄得精疲力竭?厚厚的鏡片,病態的思想是對時代無聲的控訴。
嗚呼!瘋狂的時代!時代的瘋狂!教育民族復興的原,懈怠!偏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
拯救教育!拯救人才!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七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實施過程中,該法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其中之一就是狹義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并參照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從中看出,屬于行政立法范疇的行政法規、規章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法院對此無權審查。從而,使行政立法行為被當然地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外。因此,本文所稱的可訴的抽象行政行為僅指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狹義上的抽象行政行為。對于此類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我國的立法與理論界有不同觀點。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對于因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前所述,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是行政立法行為,法院無權審理,對此也無可非議。但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款將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這一規定在實踐上和理論上都引起了很多爭論。理論界目前有越來越多的人主張,應對此條款加以修正,并進而規定抽象行政行為可訴及可訴范圍。下面我就此問題談一些粗淺認識:一、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弊端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的做法,不但與國際發展趨勢不相吻合,而且在實際工作中也帶來了一系列弊端。第一,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監督權。如果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違法性,則必然帶來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當行政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后,法院只能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而對抽象行政行為無權處理,這就意味著該抽象行政行為還將繼續存在并有效,行政機關還可以據此作出同樣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將使得行政訴訟只能應付個案,不能消除錯誤行政行為的根源,導致司法監督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第二,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抽象行政行為制定公布后即具有約束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法與之對抗。該抽象行政行為即使違法并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法院也無權對其效力加以否定,由此助長了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現象,相對人的權益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護。而且,為逃避法院的監督,行政機關有可能采取以抽象行政行為代替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侵害相對人的利益,法院對此卻無能為力。如某較大的市作出禁止摩托車在市區通行的決定,就明顯損害了摩托車車主、摩托車制造商、經營商的利益,而法院卻不能受理此類案件。第三,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每一個專門的行政機關在作出一個抽象行政行為時,往往只注意到本部門的職能所適用的法律,而忽視其他方面的法律,從而出現各個部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互相沖突或矛盾的`現象,導致行政法制的不協調,也影響到我國法律體系整體上的統一性。第四,不利于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抽象行政行為未經過司法審查程序,缺乏法律作后盾,當相對人拒不執行或消極對抗時,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影響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以及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也勢必將降低行政機關的威信。行政活動效率的提高應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如果抽象行政行為偏離了這一方向,則根本無所謂效率可言。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將使得合法的行政行為得以貫徹實施,使不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得以盡快變更或撤銷,實質上有利于行政行為效率的提高。為消除上述弊端,我國的行政訴訟立法有必要考慮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中。從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發展現狀看,這種做法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二、國外行政立法對我國的影響立法必須從本國的國情出發,但也不能排除吸收和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過去我們制定一些法律只是試圖給行政手段加上法律的外衣,真正起作用的還是行政手段。中國加入wto后許多法律需修改和完善,行政訴訟是其中之一。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行政法律體系、行政管理體系,非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行政立法的成功經驗不可。從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制度比較完善的一些西方國家,通常只把行政立法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之外,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從“有權利就有救濟”的行政法原則出發,大多數國家將其納入訴訟范圍之中。在英國,無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還是抽象行為,只要超越法定權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審查權。唯一的界限就是不能否定議會法,只能通過解釋議會法去控制行政權。在法國,法院是對行政機關全部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僅是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法國的地方行政庭就可審理職業立法的訴訟,可以撒銷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條例。法國的最高法院對撤銷總統和部長會議命令的訴訟以及撤銷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的訴訟,享有初審管轄權。美國從三權分立的根本原則出發,行政機關的一切行為都在司法審查范圍之內,而且把立法是否違憲的審查都列入司法審查范圍。可以說,在美國,行政行為受司法審查是原則,排除審查則是例外,而且即使是排除審查的行為,相對人亦可以濫用自由裁量權或侵犯憲法為由,提請司法審查。由此可見,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之內,不僅是國外較為普遍的立法現狀,也是我國完善行政訴訟法的發展趨勢,更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三、抽象行政行為可訴的依據和理由為了從根本上強化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平等的觀念、依法行政的觀念、司法獨立的觀念、執政黨要守法的觀念,必須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于時間的先后和對象的多少,沒有本質的不同,都屬于行政行為,除立法行為以外的行政行為都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強化法律對行政手段的約束,才能使市場經濟運行規范化,發展速度更快。第二、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會造成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其嚴重性有時甚至超過具體行政行為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同時,行政機關往往集制定、解釋、適用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于一身,如果不對抽象行政行為予以司法監督,就不能有效達到制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只有強化法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提高,才能發揮著對廣大社會成員的示范、導向和教育作用,從而有助于行政機關更充分、正確、合理地行使行政管理權。第三、從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無權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給行政案件的審理帶來極大的不便。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大都要援引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如果不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就難于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徜若這些規范文件源于法律,也不應當畏于法院的審查。因此,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或非訴訟行政執行時,必須首先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另外,最高法院(1994)34號給山西省高院的復函認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行作出的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分立的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見,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只有通過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是合法有效時,才能保證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才能從源頭上消除長期以來在人們頭腦中產生的“官官相護”的印象。第四、制定的《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及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2日給吉林省高院的答復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申訴進行審查”。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已經納入到行政復議程序中和法院非訴行政執行審查中,因此,行政訴訟中也應有與此相銜接的規定。目前,雖然《行政訴訟法》尚未修改補充該內容,但不少地方法院案例也已經看出,凡是行政訴訟的判決或非訴執行都已經審查了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規定的合法性。第五、從目前我國入世的情況來看,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問題,應該說得到認可。wto規則中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就突破了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gat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在不違背一國憲政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員國應當保持或者盡快建立切實可行的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下,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作出迅速審查。如認為根據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的請求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進行迅速審查的請求正當有理,應當提供適當的補償。這些規定表明,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依據申請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審查。如果申請人的請求合理,成員國還將提供相應的救濟。wto規則中其他許多協議,也都規定了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當事人可以對行政終局性決定行為提請司法審查,由法院對其合法性作出最終裁決。第六、在我國,大約有80%左右的法律法規,需要通過行政機關去具體貫徹實施。每個公民幾乎天天要同行政機關打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關。如果把與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納入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如一些地方政府作出的亂集資、亂攤派的規定。當事人對此意見紛紛,起訴卻又沒有法律依據。又如,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等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如果上級鑒定缺乏公正性,沒有相應的制約程序,當事人權益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還如,一個大學在全國錄取學員就出現多種分數線,這種規定就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公民不能平等地享受教育機會。上述這些問題因無法律根據而被拒之法院門外,結果引發了一些相對人不斷的上訪,群體事件不斷發生,堵政府大門、堵塞交通等現象屢屢發生,最后政府不得不以求穩定為由作出讓步。這種讓步有的確實認為政府的行為不合法而讓步,有的合法的行政行為也作出了讓步,于是老百姓就產生了一種認為“打官司不理,上訪鬧事能贏。”從而使政府威信大跌,法律尊嚴危機。由此看出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的進步,已經為抽象行政行為可訴引出了路子,要求法院必須擴大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八
內容摘要:票據市場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的票據市場發展非常迅速,已經初步形成了區域性的票據市場。但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票據市場在票據功能的挖掘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從社會信用基礎、票據交易方式、流通的活躍性、專業化的票據專營機構以及相關的制度政策等方面,對我國目前發展融資性票據市場所面臨的障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融資性票據與真實性票據相對應,是指沒有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商業票據,是發育成熟的票據市場中一種重要的資金融通工具。
作為貨幣市場的一個重要的子市場,我國的票據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后,票據市場的承兌發生額、貼現發生額均呈穩步增長態勢。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融資性票據依然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票據的融資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票據融資在整個社會融資中占的比重較低。
從近年貨幣市場的運作看,票據市場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融資性票據業務的健康發展與否,將直接關系到票據市場向深層次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但是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開放融資性票據市場仍然存在著諸多障礙。
一、票據市場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
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契約關系基礎上的信用經濟。市場資源的配置過程實質上是決定物質支配使用權的價值再分配過程,也是一個通過訂立一系列契約、有償讓渡價值的信用過程,故市場經濟是契約化、信用化的經濟。
票據的基礎是信用。信用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票據市場的發展。發行商業票據的企業作為商業票據市場的籌資主體,其信用狀況的好壞將直接制約著商業票據融資的可能性和效率,企業信用制度沒有建立,制約市場主體及理性投資者的介入。由于部分企業、個人和金融機構信用差,影響了部分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從而使市場對所有票據的信用產生懷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業簽發的票據也難以被接受。“劣質信用驅逐優質信用”,動搖了市場的信用基礎,極大地阻礙了票據業務的發展。
(一)對票據信用的認識不足,信用觀念淡化。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屬初期,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模式淡化了信用觀念,導致信用制度和信用關系不夠完善,信譽價值較低。
從企業方面看,票據融資是一種手續簡便、使用靈活、成本低廉、容易管理的直接融資方式。但是,由于部分企業信用觀念的淡薄,影響了部分票據的使用和流通,從而使市場對所有票據的信用產生懷疑。以國有企業為例,雖然近幾年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企業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等問題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經營機制和經營效益仍未轉換和改善,加上企業信用制度沒有建立,這些都制約了市場主體及理性投資者的介入。受其影響,商業承兌匯票在大部分地區仍難以被接受。目前,流通中的銀行承兌匯票占95%,商業承兌匯票則不足5%.在單一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下,票據業務發展完全依賴于銀行信用,既不利于銀行防范票據風險,也不利于企業擴大票據融資。此外,由于銀行一直認為中小企業信用薄弱,很少接受中小企業作為出票人,中小企業只能被動接受大企業的票據背書轉讓,這也大大限制了票據的使用范圍。
在銀行方面,有的銀行機構受手續費和賺取利差的誘惑辦理超過自身能力的銀行承兌匯票,一旦到期無款墊付,就借故拖延或無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銀行承兌匯票無條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礎受到質疑。即使是銀行之間也存在信用差異的問題,不是所有銀行的票據都可以被貼現或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票據的流通。
(二)缺乏權威性的資信評估機構。
企業作為票據市場的籌資主體,其信用狀況的好壞將直接制約著商業票據融資的可能性和效率,同時,商業票據的功能創新致使其有可能脫離真實的商品交易并獨立存在,這無疑會加大票據市場的風險,市場主體及理性投資者想要規避風險必須進行風險評估。
在美國市場上,有95%的票據經過了評級。世界著名的資信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評級依據發行者的債務比例和過去的信譽,按照發行者償付能力的高低將票據排列為6個等級。其中,a1級的票據具有最強的償付能力,如果該票據為絕對安全的票據,還可以再加一個+號;最低一級的是d級票據,它正處于或可能處于違約狀態。另一知名評級機構穆迪公司則主要考察發行者的基礎業務、財務報表、融資潛力。它將票據分為四等,pi為最高級別,保證沒有違約風險;最低級別為notprime級別,它的償還能力對于偏好規避風險的投資者來講是不能接受的。不同級別的票據需要支付不同金額的風險補償費用。因此,發行者常常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級別,以期達到融資的目的。
我國目前尚沒有很權威的資信評級機構,即使是現有的信用評級公司也水平參差不齊,缺乏統一規范的管理,指標評價體系多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可信度很難令人信服,投資者只能自己通過一些渠道進行評價。風險評價成本的存在阻礙了投資者進入票據市場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國范圍內被普遍公認的權威性資信評估機構對票據進行評級,配套的社會信用評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規范管理制度尚未出臺,企業的信用沒有一個比較權威的參照系,致使商業票據的廣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二、票據交易方式落后、流通不活躍。
從我國目前的票據市場來看,主要的交易方式是柜臺交易或專營窗**易,主要依靠商業銀行來形成票據的二級市場。這一交易模式帶來了一定的問題:
首先,商業銀行通過承兌、貼現等業務成為票據市場風險的主要承受者,而我國又正在強調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強化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這必然會使商業銀行在處理票據業務時倍加謹慎,從而增加了其它市場主體從事票據業務的難度,不利于票據市場的發展。
其次,票據二級市場主要依靠商業銀行來形成,銀行實際上居于壟斷地位,壟斷所造成的種種低效率是不言自明的。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九
抄襲、剽竊行為侵犯創作者的著作權益,損害傳播者的鄰接權益,欺騙和誤導目標受眾。如果說包括的智力成果占為己有”。盡管也有細心的學者對這兩個詞匯的細微區別進行過深入研究,但通常被視為同一概念,按照國家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剽竊。但如果原作品或原作品相應部分的署名權仍然歸屬于實際創作者――例如,某些職務作品由實際創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則不屬于剽竊。
所謂“由他人享有署名權”,既包括由他人完全享有署名權的情形,也包括由他人部分享有署名權的情形。例如在匯編作品、合作作品中,他人享有相關作品某一部分的署名權,或者是共同署名權人之一;相關行為人在對相應作品中他人創作或者與他人共同創作的部分進行使用時,如果不恰當說明作品作者、原作品名稱,也會構成剽竊。
2.使用他人作品或他人作品片段但未予恰當表明。這是剽竊行為性質惡劣、危害性強的根本所在,也是剽竊行為區別于合理使用、演繹使用的顯著特征:合理使用制度是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為前提的;而任何在自己作品中參考、使用他人作品相應內容卻沒有予以恰當說明的行為,均屬于剽竊而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演繹行為而言,不論被演繹作品是否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都應當指明被演繹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否則,就不是演繹行為而可能構成剽竊行為。何謂“恰當”?按照剽竊行為“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的定義,筆者認為,是指相應意思表示應當足以表明具體哪些內容非相關行為人自己所獨創。至于是否必須準確無誤地表明相關內容具體出自何人的何作品,從剽竊行為本身的含義來看,并沒有此項要求。換言之,只要沒有“竊為己有”就不構成剽竊。以論文寫作為例,假如作者甲在自己的a作品中轉引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援引的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相應內容,由于作者乙沒有恰當表明最初援引的情況,而使得作者甲誤將作者丙在其c作品中的獨創性內容當成了作者乙在其b作品中的內容而予以援引,盡管作者甲沒有正確地指明他人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由于其沒有將相應內容“竊為己有”,其相應行為就不構成剽竊。如果作者甲據此不加考證地將他人觀點一概胡編亂造,筆者認為,這涉及的只是治學嚴謹性問題,既然沒有“竊為己有”,就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當然,本文關于剽竊行為的這種討論,并不排除從學術規范、方便受眾進一步查閱的角度要求相關行為人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也并不排除相應行為可能構成的對他人署名權、復制權等相應著作權的侵犯。
3.將含有他人作品內容的新作品以自己作品的名義向第三人展示。嚴格來說,剽竊而得的新作品一經完成,剽竊行為也隨之完成。然而,剽竊行為的侵權效果此時尚未發生。即便原著作權人第一時間發現了剽竊作品的存在,但要立即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所謂法律責任,于真正著作權人則由于舉證困難而無法實際追究,于相關行為人則顯得過于嚴格而缺乏理性基礎。但是,有關把新作“發表”或“公開使用”作為判定剽竊標準的觀點――就像很多學者乃至國家尚未發表、未經公開使用的“向第三人展示”剽竊之作的行為都不會啟動法律責任的追懲機制――在委托作品情形下,受托方依據委托協議也有可能追究有剽竊行為的受托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業內關于剽竊及其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規則,那就是:接觸+實質性相似。根據這一規則,要認定某人的行為構成剽竊,有兩個問題需要證明:第一,其接觸過被剽竊的作品(以下簡稱被侵權作品),換言之,不存在獨立創作情況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可能性;第二,其所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被控侵權作品)與被侵權作品實質性相似。
就接觸而言,目的是要排除涉嫌剽竊人獨立創作、與被剽竊人“不謀而合”的可能性。眾所周知,著作權是獨創性權利,更強調“獨立完成”創作;只要是獨立創作的作品,即使與他人作品相似乃至相同,也不構成剽竊。這一點與專利權、商標權明顯不同,后者是在先性權利,更強調在先申請、在先使用。以商標權為例,《商標法》第29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在作品創新的實踐中,確實存在“不謀而合”、“異曲同工”、“英雄所見略同”的可能性。例如對于同一處風景,使用同樣的攝影器材,在同一時間段、從同一角度進行拍攝,完全有可能拍出常人難以辨別的高度“雷同”的照片。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有類似作品存在,就簡單認定相關行為系剽竊行為。
就實質性相似而言,在著作權保護界限問題上有一個著名的原則即“思想/表達二分法”,意即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作者的思想本身。在對剽竊與否進行研判時,不能僅看相應觀點、主題思想是否相同,還要看在具體內容上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有人據此可能會認為,將他人作品的語言表述方式、邏輯表達次序、相關故事的主人公姓名、相關事件的發生時間或地點以及相關場所的具體名稱等加以改變后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使用,就不會構成對原作品的剽竊。這種僵化理解“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思想表達形式既包括“外在形式”,也包括“內在形式”;換言之,一部作品已經表達出來的內容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在此基礎上,諸如根據他人小說創作連環畫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2]正是在此意義上,《國家版權局關于抄襲行為的認定》明確指出,剽竊行為既包括“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低級剽竊行為),也包括“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己有的行為”(高級剽竊行為)。
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說,作為力主構成剽竊的一方,在“接觸”問題上,原告既可以。
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有一個邏輯前提,那就是需要明確哪些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可剽竊性”,需要作出相同或相似與否的認定。這方面可以參照1992年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著名的阿爾泰案例中所確立的“三步法”:第一步,“抽象法”。先把原告、被告作品中不受保護的思想本身刪除出去。第二步,“過濾法”。即把原告、被告作品中,雖然相同但又都是屬于公有領域中的內容刪除出去。第三步,“對比法”。在前兩步的基礎上,再將被告與原告的作品剩下的部分進行對比,判斷是否實質性相似。[4]此外,即便同樣的實質性相似,在不同情況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剽竊認定標準。這是因為,不同作品的獨創性標準不同,同樣是兩部作品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或者同樣程度地相同或相似,在此種情況下可能構成剽竊,在彼種情況下可能又不構成剽竊。具體作品的題材、體裁、類型不同,剽竊認定標準也不相同。例如通用專業教材與科幻小說、美術作品與模型作品在剽竊與否的性質判斷上顯然是有差別的;五言絕句的20字小詩與上百萬字的長篇小說在剽竊與否的性質判斷上也是有明顯差別的。總之,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輕易地結論。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
1.結合畢業設計(論文)課題情況,根據所查閱的文獻資料,每人撰寫1500字左右的文獻綜述(包括研究進展,選題依據、目的、意義)。
一、研究進展。
(寫作指導:所謂研究進展就是指:關于你所寫的這個論文題目,相關的國內外文獻對該內容的研究情況,研究領域,研究對象,研究角度、方法等。這些學者得出什么結論和觀點,每個學者的觀點用幾句話概括一下就可以了。這些資料可以從兩個途徑得來。第一,圖書館查閱相關書籍,一般書的第一章都會介紹。第二,cnki上面的文章,也可以把那些文章上的觀點稍加總結羅列出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外各個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的管理體系也越來越完善,其中最重要的表現在于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步認識到員工是企業興衰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于是員工滿意度這個概念出現在眾多管理者的思緒中。具體來說,員工滿意度是指員工對其工作各種特征加以解釋后所得到的綜合結果,它主要涉及的是某一種工作情境因素是否影響到其工作的滿意程度[1].員工滿意度是企業健康狀況和員工積極狀態的“晴雨表”,而員工滿意度調查則是測量的工具[2].在知道了這個成功的秘訣之后,企業正越來越多地運用調查方法來了解員工的滿意度狀況。
最早的關于“員工滿意度”這個概念來自于西方管理思想,國外對員工滿意度的研究已經超過半個世紀,傳統意義上的員工滿意度主要指工作滿意度[3].而據本人分析總結,對于員工滿意度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個密不可分的部分,一是員工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即其維度;二是員工滿意度的調查方法和測量工具。在員工滿意度的維度研究方面,1935年美國學者hoppock的經典研究“jobsatisfaction”提出員工滿意度是員工在心理和生理兩方面對環境因素的滿足感受,也就是員工對工作環境的主觀感受[2].20世紀50年代后期,美國心理學家赫茲伯格提出了著名的雙因素理論,他將與工作滿意度相關的因素稱為滿意因素或激勵因素,將與工作不滿意相關的因素稱為不滿意因素或保健因素[5].其后,洛克指出員工滿意度構成因素包括工作本身、報酬等十個因素;阿莫德和菲德曼提出其構成因素包括上司、經濟報酬等六個因素等也對員工滿意度的維度進行了一系列研究。這些研究為員工滿意度維度的科學劃分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6].而在員工滿意度調查和測量工具的研究方面,人們開發了許多種員工滿意度評價工具,比較成熟的主要有:工作描述指數(簡稱jdi);明尼蘇達滿意度量表(簡稱msq);彼得需求滿意度問題調查表(簡稱nsu)[7].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據調查有50%的公司使用調查發現法,到20世紀90年代,有超過70%的公司使用調查發現法[8].相對于西方國家在員工滿意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我國各企業管理者和學者對員工滿意度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1978年徐聯倉等人的有關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在《光明日報》發表,引起了國內外輿論的廣泛重視,這是國內最早進行的員工滿意度調查[9].在測量工具方面,我國大部分學者以沿用國外的測量工具為主,而在盧嘉等人開發了針對我國現代的員工滿意度量表[10].
隨著員工滿意度逐步受到各個行業企業管理者的重視,飯店管理者和飯店行業的學者也跟上了時代的步伐,對飯店員工滿意度作了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在理論方面,李懷蘭在蕪湖職業技術學院學報上發表文章《顧客與員工的高滿意度是飯店業發展的基石》,認為在以人為本理念的指導下,飯店業不僅要努力做到“以顧客為中心”,還要實現“以員工為中心”,顧客與員工的雙贏是飯店生存和發展之源泉[11].王蕊發表文章《酒店滿意決定顧客滿意》,認為如何讓顧客滿意而成為酒店的忠誠客人,最根本就是讓員工滿意度得到提高,培養員工對飯店的歸屬感,不斷增強員工對飯店的向心力[12].在實踐研究方面,20王華和黃燕玲對桂林市12家星級飯店員工工作滿意度進行了探析,調查發現桂林市星級飯店員工工作滿意度較低,對飯店工作待遇、提升機會及進修機會的不滿意是工作滿意度較低的主要原因[13].戴斌等人對中國首批白金五星級飯店創建試點單位(北京中國大飯店、上海波特曼麗嘉酒店、廣州花園酒店和濟南山東大廈)進行了員工滿意度調查分析,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14].從整體情況來看,對飯店員工滿意度的調查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地區的許多酒店缺乏這種調查,而經濟發達、酒店業發展迅速的珠三角地區也不列外,除開上述對廣州花園酒店進行過員工滿意度調查分析外,本人沒有發現珠三角有其他飯店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的信息和數據。
二、選題依據。
(寫作指導:選題依據相當于研究背景,指你為什么選這個題目,為什么選這個酒店作為例子。可以從兩個方面,(1)這個論題目前的研究存在什么局限,或者哪些領域還存在缺陷或還缺乏關注和調查研究(2)目前的行業發展帶來的變化和問題,致使這方面的研究和思考非常迫切,這個酒店在這方面存在什么問題,有什么代表性。)。
飯店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從業人員相對于其他規模相當的企業會比較多,另外由于其功能設施齊全,所以飯店從業者的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都非常的復雜,而每個員工都擁有是否工作的自主權,這樣一來,飯店管理者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人力資源管理,而飯店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就是員工滿意,因為“沒有滿意的員工,就沒有滿意的賓客;沒有滿意的賓客,就沒有滿意的業主;沒有滿意的業主,就沒有滿意的社會”[15].而員工滿意度調查不僅可以衡量員工滿意度,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協助飯店管理者根據實際狀況提升員工滿意度,從而提升員工的敬業度和忠誠度。據我國旅游協會人力資源開發培訓中心的調查,2002~年飯店業員工流動率平均為23.95%[16].另外,據中國人力資源調研網統計,東莞地區酒店的員工流動率在30%左右,酒店業招聘員工并保持員工穩定,尤其是穩定優秀員工的難度越來越大[17].加上東莞近幾年來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五星級酒店如雨后春筍拔地而起,從而擴大了對酒店從業人員的需求,各個酒店可謂想盡千方百計“挖墻角”,從而也導致員工流失率越來越高。所以放店在發展硬件設施并且吸引人才的同時,必須要關注員工管理,提升員工滿意度,降低不必要的員工流動,留住優秀人才,從而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東莞索菲特御景灣酒店作為東莞乃至整個珠三角最豪華的酒店之一,從2004年正式成為法國雅高國際酒店集團旗下索菲特品牌酒店之一后,一直引領著東莞酒店業向高品位的國際化道路發展,是整個東莞地區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酒店,對本課題的研究具有代表意義。
三、選題目的和意義。
(寫作指導:所謂選題目的和意義是指通過你這篇文章的寫作,你希望達到什么目的,或者會產生什么效果。包括:(1)本研究主題的重要性,在實際領域應用;(2)通過研究期望能達到什么,解決什么問題,在哪些方面有什么價值等)。
由于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國旅游業迅速發展,作為旅游業的附屬產業,飯店業也進入了其迅速發展時期,更多國際知名飯店管理集團看中了中國這塊潛在的消費市場,旗下各個酒店品牌陸續進駐中國,尤其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雖然整個飯店行業看似一片繁榮,但是作為飯店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飯店的人力資源管理還存在很多值得探討的方面,特別是員工滿意度這個主要部分。對飯店的人力資源管理而言,員工滿意度真實地反映著其管理水平。員工滿意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最高境界,能讓飯店在其所處的社會及商業環境中表現最卓越的績效。當員工滿意的時候,才可能生產或提供讓顧客滿意的產品或服務,并吸引他們成為公司最忠實的顧客。對飯店來說,管理要“以人為本”,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做到員工滿意,只有做到了員工滿意才能真正做到讓客戶滿意。本論文通過對東莞索菲特御景灣酒店員工滿意度的研究,分析其員工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和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希望能夠對提高飯店員工滿意度有一定的應用價值,并可為其他飯店提供有益的借鑒,從而使得整個飯店行業的管理者對員工的滿意度給予高度的重視,促使整個飯店行業更加穩健快速地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肖松濤,余飛,賈永峰酒店員工滿意度指數測評體系研究[j].消費導刊,2008(04):60、103.
[7]董志強。人員管理的創新實踐[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198.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一
摘要:本文將針對2012年8月3日頒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對新開展的資產支持票據業務進行辯證性分析,從利弊兩個角度分析該業務的開展對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議。
關鍵詞:資產支持票據;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信息披露制度。
正文:
一、資產支持票據業務概述。
2012年8月3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正式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標志著醞釀已久的資產支持票據業務正式開閘,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又誕生了一項創新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票據(abn),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不同于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它是一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的開展推動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二、資產支持票據的特點。
作為一種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持票據具有如下兩個方面不同于傳統產品的特點。
(一)更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
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主要依托發行體本身的信用水平獲得融資不同,資產支持票據憑借支持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獲得融資,支持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拓寬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業融資渠道,使得發行人可通過盤活能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基礎資產來進行融資。
(二)更完備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由于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其較一般融資工具而言更為復雜,信息不對稱性更為明顯,因此需要加強在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投資人保護方面,《指引》規定了債項評級下降的應對措施、基礎資產現金流惡化或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等情況的應對措施、資產支持票據發生違約后的債權保障及清償安排、發生基礎資產權屬爭議時的解決機制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必須在發行文件中明確約定;規定了交易結構和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評估預測報告、現金流評估預測偏差可能導致的投資風險、基礎資產的運營報告等信息必須強制披露;規定了公開發行要進行雙評級等,切實保護好票據持有者的.合法權益。
三、中國金融市場開展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的政策分析。
(一)資產支持票據業務開展的時機選擇。
早在幾年前,銀行間市場就提出要開展資產支持票據業務,但一直沒有落實,主要原因在于中國金融市場尚不夠發達,貿然開展該業務很容易導致市場的混亂,而選擇此時為開閘點,筆者認為,時機已相對比較成熟。此時,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并且因其具有風險隔離等優勢,近幾年來,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眾多融資者的主要融資選擇,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金融市場得到迅猛發展。而資產支持票據在此時推出,無疑正好可以搭乘資產證券化的順風車。
(二)資產支持票據業務對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
同時,當前在銀行間市場推出資產支持票據,對推動中國金融市場發展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盤活企業資產,拓展企業融資渠道。近幾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上企業的融資需求也顯著增加。傳統的融資工具如銀行貸款、發行中長期債券等由于受到企業自身資產規模、信用水平的限制已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而資產支持票據的推出,由于其發行只依賴于該企業票據支持資產未來的現金流或收入能力,與企業自身信用水平無關,就可以使那些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部分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企業(一般為中小企業)通過將該部分資產分離出來進行融資,滿足資金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當前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第二,有利于豐富債券品種,推進市場發展。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融資需求的增加,進一步創新和豐富金融產品已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資產支持票據相比于傳統大眾型融資工具,更能適應不同企業的個性化需求,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更推動了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第三,有利于擴大發行主體范圍。傳統融資工具的發行主體由于受到資產規模、自身信用水平的限制,往往集中于大型企業以及發展相對比較成熟的行業。而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可以使一些中小企業雖然自身整體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將這些資產分離出來進行融資,從而擴大了市場融資方的范圍,促進了中小企業以及新興行業的發展。
(三)中國發展資產支持票據業務面臨的主要問題。
資產支持票據業務之所以到今天才真正落實,主要就是因為中國的金融市場還不是很發達,還不能很好的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各項作用,即使是在現在其發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現金流的風險控制有待加強。資產支持票據的發行依賴于票據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而我國金融市場在對現金流的風險控制方面還不是很完善,對于現金流的風險評級機構不僅數量較少,預測分析技術也比較落后,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資產支持票據的推廣發行。
第二,投資者對新產品持謹慎態度,產品前景黯淡。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創新性投資品種,由于其操作原理比較復雜,涉及到發行主體和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投資者很難充分了解,因而對于該新產品投資者一般持謹慎態度,仍傾向于傳統投資產品,而資產支持票據在市場上則未像發達國家那般受歡迎,因而影響到該產品作用的發揮。
由此可見,當前中國金融市場還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營造適合于該產品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加強對風險評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對投資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作用。
參考文獻:
文檔為doc格式。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二
會計行為動機,是會計行為主體進行會計行為的內在動力,是誘導、引發、維持會計行為的來源。由于會計主體的需求不同,選擇會計行為的動機也有很多,其中影響企業會計行為選擇動因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一)道德倫理的因素。
(一)經營管理者的會計監督行為。
(一)不斷完善經營管理的治理結構。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三
本報訊(記者于忠寧)記者13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擬對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責任人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務或開除、解聘處理。
征求意見稿指出,學術不端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有償發表論文、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的;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者高等學校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行為的。
征求意見稿還對學術不端情節嚴重做出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聘;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四
黃玉清。
我國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抽象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機關行為之一,當屬首長負責的范圍。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理論界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決定了抽象行政行為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未來發生的不特定事項設定權利、義務而制訂普遍行為規則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也是行政主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從行為涉及的主體看,抽象行政行為涉及面廣,凡符合其調整范圍的相關人和事均受其約束,因而,其實施后果具有廣泛性。正是鑒于上述特點,如果抽象行政行為不當,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像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僅對個別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從這個角度考慮,抽象行政行為的.表決程序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而應實行集體表決制。
二、從立法成本和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生效后對個人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會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加強對行政立法行為的監督,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法規應當及時予以撤銷或改變。我國也確實有一套行政立法監督體系,這體現在憲法、立法法、地方組織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中。上述有關規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國務院、地方人大、上級機關和人民法院等行政監督主體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設定了撤銷權、修改權或司法建議權。且不說上述監督體制完備程序如何、作用發揮程度如何,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以上監督都是事后監督,如果僅憑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決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命運,相對于人大立法的表決而言,行政法規規章違法或不當的可能性必然會高于人大立法,由此必然會加大立法成本和訴訟成本。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和決議等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亦是如此。因而,從經濟行政的角度考慮,首長負責制不適合于抽象行政行為。
三、從弘揚民主、抵制長官意志的角度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行政立法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整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來完成,因為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文件通過及簽署與否的決定權在行政首長。另外,我國的行政追償制度只對在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賠償責任,但對抽象行政行為卻沒有相關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助長行政首長對職權的濫用和長官意志的滋生,而不利于民主化的進程。
此外,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抽象行政行為也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目前行政系統內許多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沖突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也是我國立法體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從一定角度講,上述問題的產生與行政首長負責制不無關系。行業保護、地方保護在一定意義上也都是行政首長長官意志的反映。
已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立法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這實際上在立法上明確了對抽象行政行為首長負責制的限制。為了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應當逐步縮小抽象行政行為首長負責制的適用范圍。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五
關于德國私法上的無因性,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書中,齊特勒曼(e.zitelman)寫道:“無因性的規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質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國民提出了采同一規則的理由,因此,無論哪一個國家,其法律遲早都會采無因性。”但是,近現代各國民商事立法實踐中,不僅沒有全面地承襲無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據法領域采用了這一概念。有法學家據此認為無因性理論并不是一個普適的概念,但是,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無因性理論在票據法領域內的重要性。
無因性的含義為: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基礎行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礎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命運的牽連;換言之:行為的效力不以其基礎行為的有效為依據。在票據法中,依無因性理論,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即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響,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各自獨立。因而,票據持有人行使票據權利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義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由此,我們又稱票據為無因證券。
票據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發達,票據無因性是信用經濟高度發達和充分發展的產物,并對信用經濟的發展起促進作用。票據無因性的確立與票據本身的特征關系密切:
票據是流通證券,不同于一般的債券憑證,一般的債券憑證必須通過書面的債權讓渡手續,通知債務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據的轉讓,得依背書或交付的方式轉移其權利(除發票人有禁止轉讓記載外,均可以背書方式或交付方式轉讓)。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據的債權人,就能簡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書方式抵銷其欠他人的另一筆債務,或向銀行貼現以取得資金周轉。
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例如:票據上記載的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不一致時,以票據上記載的為準。
因此,在票據法上,為了保障票據的流通證券和文義證券的基本效力,便須創立票據行為不受基礎行為效力牽連的制度,因為,票據行為的效力如受基礎行為效力的左右,即無異于宣布接受票據是不可靠的,將會導致無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據,票據的流通證券性和文義證券性便會大打折扣,票據作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結算手段以及融資手段的作用將會大大受阻。所以,必須使票據行為僅為其本身而獨立存在,與基礎關系分離,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信用經濟的發展。
票據無因性理論可以說是現代各國票據法上的共同原則。
德國是在無因性理論上貫徹最徹底的國家,票據無因性理論當然也不例外,《德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任何被憑匯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與前持票人有直接關系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辯。但持票人在取得匯票時知曉該交易不利于債務人時,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紀之前的法國票據法里,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并未截然分離,這極大地妨礙了票據的流通及信用,無法適應日益發展的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所以,后來,法國也改采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的原則,修訂其商法中有關票據的規定,采取票據債權與其基礎關系相分離而獨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關于票據行為的認識與大陸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說來,大陸法系國家多主張票據行為是單方行為,英美法國家主張是合同行為。承認票據行為是單方行為時,發票人一經簽發票據,票據即有效成立,而無需對方當事人合意,這種理論與法律規定有利于票據的流通與對善意持票人的保護。英美法雖認為票據行為屬于合同,但同時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據的人,而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對推定其已受對價,因而在善意持票人與票據債務人之間已形成合法的合同關系,其結果,在實務中,關于票據關系的無因性,英美法與大陸法并無大異。
在瑞士立法上,雖然民法關于物權變動拒絕采取物權行為無因性,但是關于票據行為主導性的見解仍承認票據為無因證券。
在其他國家以及關于票據法的國際公約中,票據無因性理論也幾乎無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認。如《日本票據法》第17條規定:“匯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對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關系為理由而以抗辯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曉對其債務有損害而取得票據者,不在此限。”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7條規定:“被起訴之匯票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所存在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明知對債務人有損害而取得票據者不在此限。”第22條規定:“被訴訟之支票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間所存在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支票時明知其有損于債務人者不在此限。”
關于票據無因性問題,我國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確認識。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第7條第3款規定:“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的簽發,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限。”這些規定未將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的效力區分開來,不承認票據無因性原則,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混亂,也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些困難。
因此,在擬訂票據法草案時,有關部門已對票據無因性問題有了一定的認識。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周正慶在向人大常委會做的《說明》中指出:“票據屬于無因證券。根據這一特征,草案沒有沿用現行銀行結算辦法關于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規定。這是因為……票據關系成立后,即與其原因關系相分離。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應由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和規范。……因此,簽發票據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屬于票據法規定的內容,應由其它有關的法律加以規范。”
然而,我國于1995年通過,1月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卻在許多地方違背了票據無因性原則,可以說是立法的一種倒退。比如:
第10條第1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這條規定無疑將三種票據的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聯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據無因性原則。第21條第1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這款規定又將資金關系與票據關系聯系在一起,這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另外還有第83條第2款、第88條第1款以及第90條2款的規定,都根本地違背了票據無因性原則。
我國票據法的上述規定是與各國公認的票據法原理相背道而馳的,這不但是一個理論問題,影響了我國整個票據法體系的科學性,因為,無因性是票據理論的基礎,并與其他票據理論一起共同構筑了完善的票據理論體系,無因性的缺失會使我國整個票據法體系的科學性大打折扣。更為嚴重的是,這造成了實務中的麻煩,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審理票據案件時,是否應當審理票據原因關系以及票據資金關系?而且,根據這些規定,在實踐中,商業銀行實際負擔了審查真實交易背景的義務,實際上,賦予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中對交易真實背景的實質審查義務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審查交易的真實背景并非商業銀行的職能。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其宗旨應是利潤最大化,要求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中嚴格審查票據的真實交易背景,實質上是要求商業銀行承擔了防范票據詐騙、維護票據市場秩序的社會職能,并負擔為履行此職能而付出的成本,而這是理應由有關國家機關承擔的社會職能,不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二,這加大了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業務的成本,也影響了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業務的效率。商業銀行在辦理票據業務時不得不對票據的交易背景進行嚴格審查,進而避免辦理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業務。為此商業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必須通過審查大量商品購銷合同、勞務合同、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等證據來認定票據是否具有真實交易背景,加大了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業務的`成本,也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業務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當今交易和結算方式的多樣化、復雜化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在很多情況下無法審查復雜的票據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為追求交易的效率與安全,交易和結算方式日趨多樣化、復雜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僅包括合同書、信件,還包括數據電文(如傳真、電傳、電報、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實踐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貨,需要先申請開出票據,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還有許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請開具票據,但增值稅發票卻僅有一張,在這些情況下,增值稅發票很難與合同、票據金額、日期完全一致,商業銀行在票據業務實踐中也常常面臨沒有合同或增值稅發票可供審查的情形。
根據以上分析,在我國票據法上,迫切需要確立票據無因性原則——這一早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的原則,使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互相獨立,形成兩類不同的、互相分離的法律關系,并分別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調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國經濟不斷發展,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國與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這在客觀上要求中國票據立法與國際接軌。票據法中大多數規定屬于技術性規范,其中的一些規范已為各國立法共同采用,這些共同性的東西正是國際經濟活動與發展所遵守的共同準則,而國際經濟發展的日益一體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準則進行調整。無因性經過各國票據法實踐長時間檢驗,是一項高度技術性規則,已為各國普遍遵守,對國際間票據結算與支付產生著積極的作用。我國正在實行改革開放,與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與廣泛,因此理順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的關系,確立票據無因性,實現與國際票據立法的接軌,有利于促進我國與各國的經濟與貿易交往,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其次,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下,我國票據市場的迅猛發展和票據應用范圍的日益廣泛要求立法盡快確立無因性原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穩定持續增長,我國票據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票據應用范圍也日益廣泛,貿易結算票據化趨勢日益加強,票據功能也由單一的結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結算、融資等多功能演變,而無因性是現代票據法的靈魂,是現代票據法的基本原則。將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不加區分的立法模式已嚴重阻礙了票據市場的發展,與國內經濟形勢不相適應。在此背景下,確立票據無因性,加快票據流通,提高資金流轉速度,促進經濟發展顯得日益迫切。
第三,從商業銀行的業務角度講,票據業務的實踐迫切需要確立無因性原則。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發展均是建立在票據的流通性基礎之上的,而票據的流通與票據的無因性密切相關。然而目前,立法中沒有確立票據無因性,使票據的流通性受到嚴重阻礙,影響了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發展。因此,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實踐迫切呼喚確立無因性原則。
在確立無因性原則時,應注意一個問題,票據的無因性原則象其他原則一樣,是相對的,我們不能片面機械地去理解,即在票據的抗辯中,票據的無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況下票據的原因關系仍可以作為票據抗辯的事由對抗持票人,(1)票據的無因性只是相對于正當的持票人而言的,對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債務人可以以票據原因關系瑕疵作為抗辯理由;(2)票據的無因性只適用于票據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在票據的直接相對人之間,仍可以票據原因作為抗辯事由;(3)一般情況下,票據取得應當是有對價的,我國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然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無對價的,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其所擁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這說明只有票據權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才完整,經過對價善意取得的票據權利可以對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進行切斷,但無對價取得票據者,則不能對前手的票據權利瑕疵進行切斷,必須繼承前手的票據瑕疵。總之,票據無因性包含了票據無因性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兩部分。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將票據的無因性作為票據立法和票據法律適用的普遍原則,同時將其相對性作為例外情形。而正確適用票據無因性的相對性的前提條件是:在票據尚未轉讓的情況下,票據糾紛的當事人是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債務當事人;在票據業經轉讓的情況下,票據基礎關系的當事人是票據關系中直接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即票據背書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說,票據無因性中的例外情形,僅應適用于票據關系當事人與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債務人相互重合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票據經濟職能的充分發揮和順利實現,同時也才能有效地保護票據上最基本最直接權利人在票據關系及其基礎關系中所共同擁有的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票據無因性原則是各國普遍承認的票據法上的重要原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均有積極意義,理應為我國票據法采納,以便更好地發揮票據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國的票據立法與實踐更好地適應國際大環境,促進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與完善,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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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謝懷栻著《謝懷栻法學文選》中國法制出版社2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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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六
10月24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和《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制定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該《指引》將對金融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正常維護,進一步規范金融期貨交易行為,妥善保護金融期貨市場上各方投資、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該《指引》共12條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現作出提煉和解讀,使大家共同認識化解異常交易行為的意義。
一、金融期貨市場上有哪些重要問題需要規范。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長期的調研和論證,認為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需要重視的主要問題是風險控制。既然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是投機和規避風險,任何一個交易品種都不具有長期投資價值;且因具有兩個相反交易方向,多、空雙方的博弈要比現貨市場來得突然和慘烈;加之股指期貨交易與證券市場的股票交易關聯性較強,更多的問題和矛盾都將反映在交易品種的高度投機上。
因此,控制金融期貨市場交易風險,突出集中在如何化解市場操控的風險上。可以說,市場上無論是投機者,還是規避風險者(即持倉方向與證券市場走向相反者),都是為了博取差價,獲得贏利。既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又能采取集中持倉、頻繁交易等方式不現實,將難以實現利益最大化。有些市場主體不惜鋌而走險,與市場監管者玩起了貓捉老鼠的游戲。當市場達到一定的活躍度后,各種操縱風險隨之而來,這也是金融期貨交易監管者制定本《指引》的市場基礎,或者順應市場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
所以,本《指引》第1條至第4條都是規范性規定,是對交易所、會員、市場交易者權利義務的界定。
二、具體的異常交易行為有哪些,如何發現并界定?
《指引》在第5條共界定了10種異常交易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在期貨交易發展到全面電子化交易時代所普遍反映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中,并非出現類似苗頭就必然會界定為異常交易,例如開市、閉市5分鐘內的交易有時是清淡交易,可能1手、兩手都會導致價格波動,關鍵要連續跟蹤,是否對交易價格、交易量產生持續性改變,甚至只由幾個交易者操縱。
1、關于以自己為交易對象的買賣。一是這種情況多發生在主力吸貨階段,每日造成虛假繁榮,增加成交量,提高自己持倉比例,為控制或者打壓交易價格做準備;二是進入拉升或者連續賣空階段,不斷買或者賣的推高或者壓低價格,為自己贏取差價空間。對于該種交易手段需要會員或者交易所連續監控,方能發現誰在大量買或者賣,暗地里操縱市場價格。
2、與同一機構或者個人的頻繁交易。對于正常的偶然性買到或者賣給同一人的,不屬于交易異常,如果每日或者連續三日以上,或者雖有間斷,但實際與同一機構或者同一人頻繁交易的,應當認定為異常交易。對于這種行為的監管,常常需要核對同時相反方向的持倉、清倉,且數次同時出現,方可成為監控重點。
3、大量交易影響市場價格的行為。有的機構或者個人財大氣粗,常常以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當前價格的價格申報成交,以達到迅速建倉或者影響市場交易價格的目的。此時,需要對該會員或者客戶席位進行集中關注,看其建倉或者賣空目的是什么,以便作出準確定性。
4、多次申報并撤單的.行為。在第5條第4―6項中實際集中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的不同表現,例如大量、多次申報并撤單,日內撤單次數過多,日內頻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開倉交易量較大。在日內3―5次撤單應當視為正常范圍,如果超過5次以上的,則有理由懷疑其屬異常交易;如果交易量過大,例如持倉限制不超過100手,而其日交易超過300手,甚至500手,或者更多,有理由懷疑其異常交易。
5、有關聯關系的編碼持倉超過限額。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客戶交易編碼下的持倉雖然超過限額規定,但其主要為規避風險的目的,交易并不頻繁,對市場交易價格幾乎沒有影響的,可不視為異常交易。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客戶編碼下持倉超過限額,并交易頻繁,對市場交易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應當視為異常交易,且應當引起高度關注。
6、大量或者多次高買低賣的行為。這種情況主要是發生在做空的投機者身上,為了壓低價格,采取高買低賣,以取得更大差價空間;也可能存在個別的擾亂市場的行為,給市場監管和正常交易制造麻煩。這種情形一般應與其他異常交易行為聯系起來看待。
7、設定計算機交易程序,影響交易安全。這種情況往往是電腦專家為機構迅速建倉、快速出倉開發的交易系統,由于與交易所交易規則有矛盾,可能與交易所啟用的交易系統技術上有差異,極易產生控制市場的效果,影響到整個市場的交易安全。
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這屬于本《指引》規定的兜底條款。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監管加強了,投機者還會發明更先進的交易手段與監管手段抗衡,這也要求監管機構不斷發現問題、研究問題,隨時堵塞交易中發現的漏洞,以及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既保證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又確保各類市場交易者在金融期貨市場上獲取博弈的收獲。
三、會員與交易所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措施。
本《指引》第2條規定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有權采取相應監管和處罰措施;第3條規定會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的管理職責;第4條規定客戶應當接受管理并應當自律。第6條、第7條規定了會員的具體管理行為;第8條、第9條規定了交易所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1、會員對客戶異常交易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據《指引》第7條規定,會員應當與客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客戶出現《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以及本《指引》第5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直至終止經紀關系。這一條的規定,既包括了會員與客戶約定的具體防范異常交易的內容,也包括了會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會員的權利。根據《期貨交易司法解釋》的規定,會員采取措施如平倉等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由客戶自行承擔,不能歸責于會員的限制交易、平倉等行為。
其次,根據本《指引》第6條規定,會員有密切關注客戶交易的義務和責任,要注意從預防角度防范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該注意、提醒義務應當在合同特別注意事項中加以約定,合同格式條款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亦應隨著期貨交易發展特點予以補充完善。
再次,根據《指引》第2條規定,會員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會員其實也是期貨交易的組織、管理者,不得參與期貨交易(自營會員除外),更不能煽動、誘導客戶進行涉嫌操縱市場的異常交易。
2、交易所對客戶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第一,監管和處罰程序應當合法。交易所的監管或者處罰措施作出以后,應當向客戶發出書面決定,并通過會員送達;會員在送達過程中應當有送達證明;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采取好監管措施,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只有做到監管、處罰程序完整,才能爭取實體公正,讓客戶心服口服。
第二,具體的監管和處罰手段與措施。《指引》第8條規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電話提醒(例如超倉時),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減倉、守規),列入監管關注名單(違規行為的連續監管),約見談話(規勸);對于屢教不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則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作出相應監管措施或者處罰;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常這是指的極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處罰措施。
根據《指引》第10條規定,會員有下列四種行為之一的,金融期貨交易所有權進行監管或者作出處罰措施,同時可能影響到會員的分類評價分值,影響到會員的市場地位。
1、未及時、準確送達交易所文件的。對于交易所的監管信息、書面決定,每個涉及的客戶其實應當有所心理準備,會員與客戶、客戶與交易所、會員與交易所的及時溝通是十分必要的,各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交易所的監管、處罰措施的執行,不能形成對抗,或者采取消極態度。
2、對異常交易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會員與客戶的委托協議,會員有責任管理客戶的交易行為,并應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要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客戶異常交易行為,規范交易程序,維護廣大客戶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交易秩序。
3、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消極對抗行為的。有的會員可能對客戶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以為然,采取放任態度,有的可能與客戶存在某種默契,故意隱瞞、拖延、漏報等,消極對抗交易所的監管,都是與市場規則不相吻合的行為,也是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會員應當自覺避免上述行為,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職責和合同義務。
4、若干支持異常交易的行為。本《指引》第3條和第10條第4項都規定,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屬交易所監管和處罰的行為。會員應當自覺協助、支持交易所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客戶異常交易行為不能及時得到制止,不但該客戶應當受到處罰,也會影響到該會員的市場地位,得不償失。
綜上,在金融期貨市場已達5萬戶交易客戶的情況下,市場交易日趨活躍,對于證券市場規避風險的作用也越來越大,金融期貨市場成為證券市場交易者避風港的地位逐步確立。相信,隨著本《指引》于月15日開始實施,我國的金融期貨市場規則更加完善,市場交易更加透明,必將為資本市場的建設、發展做出更加積極的貢獻。
以教育為的論文(通用17篇)篇十七
“司法公開年”、“審判監督年”、“作風建設年”專項活動開展以來,我院在市委的領導和上級法院監督指導下,嚴格按照專項活動的要求和目標,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宗旨,結合本院的工作實際,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針對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容易侵犯當事人權利的崗位和環節,認真查擺問題,切實進行了集中規范和整改,全面完成了集中整改階段各項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方案。
專項整改活動開展以來,院黨組給予充分重視,召開黨組會、院務會和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專門的動員和部署,并成立了院長為組長的專項整改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專項整改活動的日常工作,組織抓好活動的實施和檢查,形成院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總負責,各黨支部牽頭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協調配合,全院干警廣泛參與的領導和工作機制,為扎實推進專項整改活動打下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動員部署,認真開展學習教育。
專項整改活動啟動后,我院高度重視活動的學習教育工作,建立了以支部為單位的學習小組,要求所有學員都按時參加集中學習,嚴格考勤制度,認真學習《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三大訴訟法相關內容,最高法院《兩個辦法》等,并分庭室、分支部進行討論,加強參學者對學習內容的理解,同時明確開展專項整改活動的重要現實意義,以進一步提高干警專項整改的主動性。
(三)廣泛征求意見,開展自查自糾。
我院在上半年開展的“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查擺問題的基礎上,著重以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的角度查找問題,對辦案超審限、執限,不作為或亂作為,故意拖案、壓案、裁判不公、辦案作風是否文明等問題派出調查組以問卷調查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了解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看法,向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發放《征求意見表》62份,收集到對院班子成員以及干警個人意見60條,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法院以專項整改的形式來提高審判作風、改善面貌表示贊賞和滿意。通過發調查表、開座談會、走訪有關單位以及各部門的自查,查擺出少數案件審判質量不高,個別法官辦案效率低下,隨意延長審執期限,職業道德較差等方面近20個問題。
(四)嚴格考核,務求取得實效。
嚴格執行上級法院關于培訓考核的工作標準。組織全體干警參加統一組織的專項整改考核。要求每位干警認真對待,個別干警因公務無法參加考核的,積極做好補考工作,確保參考率達到100%。
二、專項整改活動擺查出的主要問題。
對照專項整改活動的具體要求,結合征求到的各種意見,以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態度,對我院司法行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認真查找,主要有以下一些問題:
1、審判質量和效率方面的問題。當前,我院司法不公的問題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還有比較多的反映,突出表現在:一是個別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時有改判情況;二是辦案周期過長,超審限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執行力度不大,執行難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四是辯法析理工作做得不夠,不能使訴訟當事人勝敗皆服,等等。
2、隊伍建設方面的問題。從總體上看,我院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能適應審判形勢的發展和需要,突出表現在:一是有的大局意識、政治意識不強,存在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現象,辦案社會效果不好;二是學歷層次不高,與《法官法》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三是有的業務水平較低,駕馭庭審的能力不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不夠、質量不高;四是個別人有吃請現象,行為失檢,不注意法官形象,甚至有違法違禁的.苗頭;五是有的職業道德較差,審判紀律不嚴,素質不高等等。
4、司法管理方面的問題。當前,我院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制度有漏洞、有隱患、有薄弱環節,尤其是抓制度落實不夠;二是內部缺乏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機制;三是有的公文不規范,文書處理不規范;四是有的案卷歸檔不及時,甚至出現案卷多年不歸的現象;五是部門之間團結協作不夠;六是后勤管理問題較多,等等。
三、針對問題,扎實整改。
1、制定措施,以制度管人。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我院先后整理、修訂了《廉政制度》、《崗位目標考核》、《保密制度》、《首問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層層簽訂責任狀,有針對性地制訂各類整改措施30條,結合我院實際,共修訂完善立案、審判、執行、法院管理等方面70余個規范管理制度。堅持以制度管人,力求客觀公正評價每位干警的適崗性。
2、采取便民措施,提供高效快捷的便民服務。為將司法為民要求落到實處,我院研究制訂了六項立案便民措施。一是設立便民服務臺,實行預約接待制。二是開通訴訟綠色通道,涉及弱勢群體案件優先立案。三是推行三個“當日”,即當日立案、當時受理、當時移送。三是提供模擬訴狀樣本,方便當事人撰寫訴訟文書。四是推行窗口部門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眾訴訟。五是推行立案大廳ab崗工作制度,確保信訪崗位不空崗、不缺崗。六是明確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使弱勢群體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3、抓審理執行,規范司法行為全過程。我院規范司法行為不是表現在形式上,而是對審判執行全過程進行認真規范。立案階段,將各類案件受理的條件、程序、時限通過發放訴訟指南等方式向當事人公開釋明;審理階段,增設流程管理圖,方便當事人了解案件審理進程;裁判階段,要求法官加強判后釋法、釋疑工作,引導當事人理解并服從法院裁判;執行階段,將執行財產情況、案件進度情況、強制措施實施情況等,納入公開告知的范圍。同時規范庭審,由審委會成員不定期地對庭審進行觀摩,要求法官認真把握庭審技能,不斷提高庭審駕馭能力。
4、強化審限監督,提高辦案效率,解決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建立案件超期預警制度,對刑事案件三十天內未辦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二個月內未辦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五個月內未辦結的,要求承辦人上報分管院領導和審監庭,并對未能及時辦結的原因作出說明,便于院領導和審監庭跟蹤監督,嚴防案件超審限。
5、強化案件流程管理,實行繁簡分流。我院進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對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合議、調解、裁判、文書制作、執行、歸檔等工作步驟、具體內容和要求,提出具體操作指南,明確具體時限。對拖延審判的案件及時發出警示,督促法官及時結案。要求干警辦案過程中,要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快速、便捷、經濟的特點,對案件審理實行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減輕當事人訴累,縮短辦案周期,并隨著條件的成熟,不斷擴大簡易案件適用范圍。
6、強化調解機制,提高辦案效率,我院針對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對立情緒大、矛盾激化,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了民事審判調解機制,最大強度地體現司法為民原則。要求干警在辦案過程中把握訴訟調解工作的切入點,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堅持“立案調、庭前調、開庭調、執行調”和借助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方法,運用調解手段,盡量調解結案。在專項整改活動中,我院審結的民商案件調解結案率達到了56%。
四、立足長遠,構建長效機制。
專項整改活動從總體上看,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干警的工作作風、精神風貌得到明顯提高,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意識,有了新的增強,但專項整改活動不僅僅是一項活動,而應該把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當中,體現其日常性和長效性。通過專項整改活動,我院積極探索司法為民、維護公正的具體舉措,構建專項整改的長效機制,以進一步推進法院各項工作。
(一)積極探索建立加強班子建設的長效機制。努力建設清醒堅定,干事創業,團結協調,敢于負責,群眾擁護的班子,使領導班子成為帶領廣大干警不斷開創新局面的堅強領導集體。從加強學習入手,著力提高班子的決策水平,改進工作作風,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及時總結經驗教育,并繼續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使班子成為干警的表率。
(二)積極探索建立加強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一是切實抓好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大力推進學習型相關的建設,健全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制度,在隊伍中營造重視學習、自覺學習、終身學習的良好風氣。三是堅持不懈地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強經常性的黨風黨紀教育,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警示教育大會,運用典型案例教育干警,并形成制度,長期堅持。
(三)積極探索進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按照“依法、科學、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涵蓋審判和執行、隊伍建設、法院管理等各個方面的工作規范和制度,積極探索和逐步建立科學化、標準化的質量和效率參評體系。繼續完善和落實審判權責、規范審判運行的各項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著力抓好庭審規范化工作,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原則,提高庭審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積極探索建立司法為民的長效機制。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在思想上化為司法的基本理念,在審判中化解為嚴格執法的實際行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審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弘揚司法民主、強化開放意識、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積極推進司法文明,從文化建設、作風建設、物質文明建設入手,真正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舉措,使老百姓真真切切的感受司法文明的魅力和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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