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是企業內部穩定和發展的基石,它關乎員工的福祉和公司的利益。下面是一些人事管理的成功案例,可以給我們提供借鑒和啟示。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二
今年,根據組織的安排,我從祿口鎮調到區建工局工作,對我來說,同樣是擔任“一把手”,但工作的“舞臺”發生了轉移,也就意味著工作的角色發生了轉換。在鄉鎮,主管的是一個地區的工作,黨政財文是一級基層政府,直接面對的是整個地區的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事務繁雜,頭緒眾多,在工作中通過抓一產、二產、三產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帶動全鎮經濟發展,帶領基層干部職工和群眾增收致富。而到建工局后,它是區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是條條和專業工作,面對的是眾多的建筑企業和建筑戰線上廣大的從業大軍,管理的是一個行業,帶動的是一個產業,肩負著幫助區委、區政府把好關、管理好建筑市場和推動行業經濟發展的責任。如何適應“舞臺”的轉移和所帶來的角色的轉換,首先要從明確自身的定位開始,而準確定位又是建立在勤于學習、思考和對部門工作的了解、熟悉的基礎上。在部門工作一段時間以來,我也深感自身的壓力大、面臨的挑戰多:一是抓行業管理的壓力和挑戰。建工局作為全區建筑行業主管部門,擔負著對建筑業行業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的重任,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作為核心內容,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到建工局后,多次向干部職工講,江寧城市建設的美不美,規劃是關鍵,而江寧房子的質量好不好,能否經受住歷史的考驗,工程質量監管是關鍵。如何抓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向社會交出合格的建筑產品,我深感擔負的責任重大。二是帶領行業經濟發展的壓力和挑戰。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也是帶領農民群眾增收致富的行業,被人們形象的稱為“錢柜子”和“蓄水池”。而我區建筑業目前的現狀是企業資質等級低、綜合實力弱、市場競爭力不強,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在全區經濟跨越發展的的背景下,有責任、有義務帶領全區建筑企業緊緊抓住機遇、加快發展、做大做強,使建筑業真正成為富民強區的一個支柱性產業,在這點上,我深感責任重,壓力大。三是帶隊伍的壓力和責任。建筑行業由于其特殊性,容易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也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帶好一支思想過硬、作風過硬、勤政廉政、戰斗力強的隊伍,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我深感自身的責任重。根據面臨的三大壓力和挑戰,我給自己進行了認真定位,即:“一個部門工作的決策者,一個行業工作的管理者,一個產業發展的帶領者”。
二、勤于學習,在學習中提高駕馭全行業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明確了自身的定位,如何來勝任這個崗位,鄉鎮和部門的工作存在著顯著的區別和差異,如何完成從鄉鎮的塊塊管理到部門的條條管理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措施的轉換,加強自身的學習是前提。到部門工作以來,我感覺到有許多東西都是要靜下心來認真學習、研究的。一是部門管理和建筑行業管理涉及到許多行業法律法規、工程技術知識和各類行業管理、經濟管理知識,專業技術性較強,這些對于我來說都是“新面孔”。二是在工作中我感覺到,建工局不僅僅是一個負責行政審批、辦理工程手續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而且是一個肩負著全區建筑行業管理、帶領建筑業發展的經濟工作部門,不僅涉及到點、線的具體工作,而且涉及到全區整個建筑行業面上的工作,實際上是條條與塊塊的結合,如何來提高自身的領導能力和決策水平,駕馭全局,我必須學習,而且只有勤于學習、善于學習,才能提高駕馭全行業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為盡快熟悉、勝任這個工作崗位,我在平時工作中,加強了個人的學習,一方面學習建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安全生產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努力掌握較全面的行業法規,從自身來說能夠依法行政,依法駕馭全區建筑市場的管理,另一方面,學習建筑行業專業技術知識和國家相關規范條文等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檢測、監理、勘察、設計等方面的知識,力爭對行業中的專業性知識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此外還學習各類管理學、經濟學知識,通過三大方面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工作中,我也充分認識到不僅要向書本學習,還要向自己周圍的一班人和老同志學習,因為對我來說,他們都是擁有多年工作經驗、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工程管理和專業技術知識的內行,而我則是外行,博采眾長、為我所用成為我學習的主導思想,同時在學習過程中學會總結、研究、實踐,提高自已的決策水平。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三
第一條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遵紀守規、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三)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范圍中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
非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人員,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考察對象,或者擬列入第二條所列范圍的后備干部人選,在擬提拔、擬列入時,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人員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六條年度集中報告后,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閱簽后,由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該領導干部的所有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八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向同級黨委(黨組)和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
隨機抽查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進行。
重點查核對象包括:
(一)擬提拔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考察對象;
(二)擬列入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范圍的后備干部人選;
(三)擬進一步使用的人選;
(四)因涉及個人報告事項的舉報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巡視機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委托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
第十二條查核發現領導干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其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第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干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干部工作中。對未經查核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對查核發現的問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牽頭建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聯系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查核聯系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包括審判、檢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單位。各成員單位承擔相關信息查詢職責,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組織部門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六條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設專人妥善保管領導干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匯總綜合、查核等材料。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責、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四
近年來,在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新背景下,中央不斷強化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落實和執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制度和操作辦法,而且逐年加以改進和豐富,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作為重點實行了年度集中填報,需要報告的事項比較多,有些內容大家還不是很了解。因此,按照市委組織部和縣委主要領導要求,利用今天這個機會,圍繞近日中央下發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兩項制度,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與各位領導一起學習交流,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了解一下《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發展過程1、規定提出的背景。我黨歷來重視領導干部個人事項的報告,曾先后出臺修訂過4項制度規定。從1995中央印發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到1997年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再到2010年對報告規定進行修訂,這些規定為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對于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不斷加強和改進。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中央于今年2留許可。
三是需要報告的財產情況。領導干部應當按要求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宜,具體有個方面內容。
(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也包括車庫、車位、儲藏間等。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獨資、合伙、參股等情況。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這里指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干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辦法》的主要內容。與《規定》同時下發的還有《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辦法》對領導干部報告事項的真實性進行了劃分,共計9條。提出了5項可認定為漏報的行為,10項可認定為瞞報的行為。同時,對于漏報、瞞報行為的處罰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可認定為漏報的五種行為。
(1)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
(2)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3)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4)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5)存在其他瞞報情形的。
二是可認定為瞞報的十種行為。
(1)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2)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3)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4)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
(5)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6)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7)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8)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9)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家以上的。
(10)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從上述所列的漏報和瞞報的行為可以看出,類似的行為情形嚴重的,基本都被列為瞞報行為。比如,未報告私自去港澳的行為是漏報,未報告私自出國的行為是瞞報。少報告房產面積是漏報,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的是瞞報;少報告投資金額的是漏報,未報告投資行為的是瞞報;少報告股票情況的是漏報,不報告股票情況的是瞞報。
三是漏報和瞞報的處罰措施。盡管行為類似,但是認定的結果不同,處罰的手段和程度也不盡相同。
(1)對漏報行為的處罰措施。《辦法》提出: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整改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什么是情節較重,比如,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等行為將被認定為情節較重的漏報行為。
(2)對瞞報行為的處罰措施。《辦法》提出: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該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同時,《辦法》作出了對于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或隱瞞情形的將從重處理,對于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而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提拔使用等要求。
三、了解一下填寫個人有關報告需要注意的事項。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是中組部根據《規定》設計制作的,不僅填報的事項多,而且要求非常高,涉及的數字要求準確無誤,要想填準、填全,符合規定要求,確實需要各位領導收集大量信息、查閱相關資料、多下一番功夫。根據近幾年填報的實際情況,我們歸納梳理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在這里向各位領導簡單進行介紹。
1、要知曉《報告表》中的新變化。隨著《規定》的修訂出臺,《報告表》填報內容也有所修改,2017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都要按首次填報填寫。今年報告表與往年填報有不少調整,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一是將出國與出境作了區分,分列開來報告。二是在要求報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中,增加了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內容。三是把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從業情況、經商辦企業情況也納入了報告內容。四是在報告房產情況中,針對填報中房產附屬部分容易漏報的情況,明確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需要報告,登記的以產權證為準,未登記的以備案和買賣合同為準。五是對金融投資方面的內容做出了調整。這次特別明確要求報告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六是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納入報告內容。這些新變化都需要各位領導在填表時進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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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五
我叫**,今年**歲,中共黨員,現任**單位**職務。近日,**組織部按照要求,對**年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情況進行了隨機抽查。在檢查中發現我存有少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為一名在**系統并受黨培養多年的黨員干部,在當前全面從嚴治黨持續向縱深推進的大背景下,本人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出現了少報、漏報的問題,確實不應該發生。根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黨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對我予以誡勉,并給予**處分。這一決定是**黨組嚴明黨的紀律規矩、對黨員干部高度負責的體現。對此,我誠懇接受。為了提高認識、真誠悔過,現就少報漏報個人事項問題作如下深刻檢討。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1x年x月x號**召開**傳達會議,深入學習了**精神,**人進行了特別的強調,**還專門下發了**x文件,我局還專開了會議進行了再部署再學習。我本人也學習了文件精神,對照自己的情況進行梳理,知道辦公用房超標的問題,當時感覺,辦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現在如果改建裝修,麻煩不說,還浪費錢財。所以就沒把這個事當做急事進行急辦。**日紀委來我局來專項檢查核實,我才感到事情的嚴重性,**日我就按照要求進行騰出。
現在回想事情發生的經過,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以致在關鍵時候沒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事后經過上級領導的批評教育、同志們的幫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進一步地認識到這一違紀事件的嚴重性。這件事情的發生,看似偶然,實屬必然,這與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作風松散,紀律松懈休威相關。痛定思痛,為了以后更好地工作,樹立領導干部良好形象,我認真地剖析了所犯錯誤的原因:
一是平時不注重學習,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錯誤,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時對上級的指示精神學習不夠、理解不深造成的。正如古書上有句話說的好:貧學者,不空也泛,行必繆。講的就是一個人如果平時不善于學習,腦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談。其行為必將失之毫厘,繆以千里。再回想自己平時對待學習的態度,總感到當領導多年,又經過組織的培養,什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雖談不上了如指掌,但對于每一項規定要求說上個**不離十還是不成問題的,自己認為上級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沒有必要再浪費時間去學習了,逐漸放松了平時對自身的嚴格要求,錯失了學習新規定,適應新形勢的良機,以致各種錯誤的思想趁機而入占據了頭腦,影響了心態,放寬了言行,從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發生了本不應該發生的問題。
二是存在僥幸心理作怪,企圖蒙混過關。
記得韓非子曾經說過僥者,學必廢,戰必敗,經必衰,說的就是一個存在僥幸心理的人,學業必然枉廢,作戰必然失敗,經商必然衰敗。而僥幸心理,說到底說是一種賭徒的心態,賭徒偶爾也許會贏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輸得血本無歸。再對照自己所犯的錯誤,感覺年年提超標超占這個問題,年年也沒見真刀實槍的干過;總認為,以前有很多類似的情況,也沒見有幾個受到紀律的處罰;總認為,自己是身居領導的干部,上下關系都很熟悉,沒人會在這個件事情上較真;總認為,雖然現在要求越來嚴,標準越來越高,騰出房子有一個過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說;還認為,這么多單位,這么多領導,不可能就檢查到自己頭上吧,殊不知紀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為,僥幸的心態本身就意味著可怕的后果。
三是組織紀律觀念淡薄,自由主義思想嚴重。
以前在基層工作的時候,我都能遵守紀律規定,工作兢兢業業,做事謙虛謹慎,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職務的升遷,自己逐漸的放松了以自己的要求,認為遵章守紀是基層的事,是職工的事,自己作為領導干部,平時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適當放松一下要求、適當自由一點也算不了什么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潛移默化中自由主義思想抬頭,造成我這次出現問題,就是在這種錯誤思想的驅使下,對上級指示精神視而不見,對領導講話充耳不聞,總覺得違章違紀的事與自己無關、跟自己無緣,從而對自己放松要求,事實證明,放松必然導致放縱。放縱也必然與會紀律格格不入,與紀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紀律的懲罰。
四是集體榮譽感不強,個人主義思想嚴重。
責任重于泰山,榮譽高于生命,這是作為領導干部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現在細細分析自己所犯的錯誤,在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在有損于榮譽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個方面的錯誤:一是執行規定不嚴格,落實指示不堅決,影響了集體正常工作秩序。縣里辦公用房是有明文規定的,領導干部本應模范帶頭、嚴格執行,但我卻以個人利益為重,臵縣里規章制度而不顧,頂風違紀,影響了局里一些正常工作的開展。二是損害了領導干部的形象,單位的集體榮譽感不強。**x局負責**,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謹慎細致的,在執行命令、嚴守規定上,應該為基層作出的模范表率,但我卻為**摸了黑;三是職責意識淡化,牽涉了領導精力。作為**干部,本應以對單位、對領導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高標準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為己任,但我卻以一時的糊涂,以自己愚蠢的行為,圖自己方便,不顧事情的嚴重后果,為領導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這是典型的對領導不負責的表現;四是擺位不正,自律意識不強,對自己成長進步不負責。大河無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滿闡述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自己身為機關的一員,加強責任心,增強榮譽感在平時雖然也曾掛在嘴上記在心里,但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關鍵時刻,卻當責任如耳旁風,視榮譽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駕于整體利益之上,這既是對單位不負責的表現,更重要的是對自己不負責。
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曾說過對于你自己造成的恥辱,除了面對,別無它法,后悔一次可貴,后悔二次可諒,后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對這次所犯錯誤,光有后悔是遠遠解決不了問題的,因此我決心本著從哪兒跌到從哪兒爬起來的原則,放下包袱、輕裝上陣,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從頭做起、從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我保證在下一步工作中堅決做到:
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修養理論是行為的向導,修養是理論的升華,反省這次事情經過,無不與自己的理論水平底,自身修養差有著直接的聯系,我決心在下一步學習工作中,本著學習是為了武裝自己的頭腦而不是武裝自己的嘴巴原則,向書本學,向他人學,向實踐學,堅決做到理論與實踐并重,技能與智能并重,做人與做事并重。努力做一個讓縣委領導放心,讓基層滿意的合格人員。
二、培養誠信的品質。
誠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后做人做事過程中,我一定誠字當頭,做老實人,干老實事,不弄虛作假,不欺下瞞上,不斷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標,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正確處理好兩個利益的關系,時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斷增強戰勝自我的意志,團結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實際行動,在當前全縣各項發展蒸蒸日上的關鍵時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做遵章守紀模范。
在學習領會上級指示精神實質基礎上,我一定以法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做遵章守紀的模范。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任何一個崗位上都體現著黨的價值,維護黨的良好形象。能力弱一點可以趕上來,形象差了可就沒法改過來了,通過嚴格的自律和約束,把形象重于生命牢牢記在心頭。每一名黨員都是一面旗臶,看你舉的是紅旗、黑旗還是白旗,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在盯著你,在效仿著你。要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影響和帶動身邊的同志,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忠實的履行好上級賦予的權力,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隨時防止私欲膨脹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職責要求把本職工作干好。
四、強化責任心,提升榮譽感。
一個沒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至少可以說不是一個完整的人。因此在以后工作中,加強自己的責任心和榮譽感,讓自己的言行舉止永遠臵于集體之下、群眾之中。
請黨組織和同志們看我的行動吧!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六
堅持“以德為先”,錘煉黨性修養。認真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十八屆五中、六中、七中全會精神及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始終從難從嚴要求自己,在加強自身修養,提高自身素質上下功夫。始終堅持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和事業觀,以良好政治品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約束規范自身言行,做到忠誠于黨、忠誠于國家、忠誠于人民,思想上政治上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終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飽滿旺盛的熱情投入工作和生活,維護大局、維護團結。
堅持把學習作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徑,有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講究方式方法,注重實效,滿足工作需要。
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保持一顆平常心,按照“三嚴三實”精神,踏實進取,認真謹慎,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努力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按時準確地完成本職工作,不斷提升本崗位所需要的理論和工作水平,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認真對待每一件事情,積極協助其他同事完成任務。
生活樸素,生活習慣良好,作風正派。待人友好,與人相處融洽。尊敬領導,團結同事,具有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責任感。
(一)形式主義方面:1.理論學習主動性不強,對理論研究深度和廣度不夠。2.理論聯系實際、指導實際的效果不明顯。3.規章制度制定的多,傳達精神、轉發文件多,深入檢查、狠抓落實的少。4.對職工缺乏深入了解,在選人用人方面還不能完全做到知人善任。
(二)官僚主義方面:1.領導跟職工溝通少,接觸少,深入一線調研不夠,對基層職工的訴求以及他們對企業發展的期望缺乏了解。2.領導班子成員忙于各自分管業務,互相溝通較少,班子成員的主觀能動作用和整體效能發揮不夠充分。3.領導班子著眼當下經營任務,對公司主業長遠發展的方向集體研究探討不夠。
(三)享樂主義方面:1.企業目前經濟效益不錯,有滿足于現狀的思想,缺少創造性和開拓精神。2.艱苦奮斗、勤儉辦事的作風有所淡薄,在公司面臨發展瓶頸、力求轉型成功的關鍵時期,市場化意識、危機意識不夠強,有安于現狀、按部就班的思想苗頭。要進一步發揮科技人員創造力;從資源型企業轉向氫氟酸產業鏈。
(四)奢靡之風方面:1.在公務接待上,有時講排場、擺闊氣。2.有超標準接待的情況,存在浪費行為。3.雖然一直強調在食堂內部招待,但仍有在外就餐情況。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七
為加強對房產管理系統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房產管理系統干部思想作風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房產管理系統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項應予報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國境)定居的情況。
4、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6、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個人購置的通訊工具以及超過三千元以上的家電、家具、微機等大件物品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二、局黨組負責受理副科級干部的報告。一般干部的報告由局紀檢組負責受理。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黨組或紀檢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五、房產管理系統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單位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并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六、局黨組將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把房產管理系統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八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自1995年啟動以來,已經施行了。今年以來,這個制度出現了一些新變化:不僅申報范圍擴大,申報事項大幅細化,瞞報誤報也面臨著更嚴厲的懲處。
自中央八項規定之后,_問題得到了明顯遏制。但就目前來看,還存在著一些嚴重的_現象,小官巨腐、能人_、帶病提拔每一種_問題都沖擊著民眾的視聽,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自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實施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來,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擴大了申報范圍、細化了申報事項,值得注意的是,領導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碼也要填寫,可謂最嚴官員個人財產申報,此項制度必定會成為打擊_、預防_的有力舉措。
個人事項申報再亮利劍打撈漏網之魚。黨中央提出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領導干部個人事項申報也經歷了從花瓶到利劍的變身。對個人申報監督的日益嚴格,使得干部申報再難以心存僥幸,更是隨著抽查比例的不斷增大,漏網之魚終究會被打撈上岸。
此外,越來越嚴格的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將進一步督促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要求科級以上干部申報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資、資產和經營狀況的情況,對干部遵紀守法、清廉為官起到了重要威懾作用,督促領導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為官,給領導干部打了一針清醒劑,筑牢了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利劍一出,誰能漏網!沒有最嚴,只有更嚴,越來越嚴厲的領導干部個人事項申報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_傾向,治理了_問題,深值百姓期待。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九
對于腐-敗行為不僅要狠抓嚴打,更要在“防”字上下功夫,讓干部“不愿”“不能”“不敢”腐-敗。
今年初,羅店鎮黨委政府將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基層延伸,包括機關科級干部、鎮屬公司、行政村正職干部在內的七十多名領導干部填報了《羅店鎮基層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單》。
填報的重大事項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住房變化情況;本人因公(私)出國(境)情況;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和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留(求)學情況;配偶、子女私人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其中,辦理婚嫁事宜須提前7天進行報告,辦理喪葬事宜須在事后7天內報告,其他事宜每年集中組織上報。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黨委將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基層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實行,不僅加強了對基層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做到關口前移,從源頭防治腐-敗,同時,對于一線干部的合法權益、工作積極性也是一種保護。通過填報個人重大事項,要求基層干部進一步規范職務行為,廉潔自律;進一步落實廉政準則具體要求,嚴于律己;進一步加強對親屬的教育和約束,抵制特權現象。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公仆意識,自覺遵守黨內法規,打造為民務實清廉的干部形象。
篇二: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要堅決執行中央關于報告個人經濟和財產,包括收入、住房、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重大事項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
年初召開的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認真落實并抓緊完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司-法-部2010年反腐重點之一就是抓好個人事項報告制;2009年,上海對3100多名廳局級干部購買商品房情況進行專項申報;今年起,海南省紀委省監察廳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對象由處級以上擴大到機關全體干部。
個人事項報告制能否有力推進反腐倡廉,成為兩會熱議話題。
法律尊重個人私生活,同時為防止濫用公權力,需要官員部分“讓渡”和“犧牲”私權。這構成了反腐機關和公眾監督官員生活圈、將官員個人事項納入反腐體系的法理基礎。
建議逐步將“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上升為“官員財產等重大事項申報法”。把制度變為法律,才能強化權威性和威懾性。可在一些城市或省份試點,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十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職責,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資料。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狀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狀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狀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狀況;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十二
暑假剛開始時想怎樣才能讓人身中的倒數第二個暑假過得更有意義時,正好看到了江蘇省盱眙農村商業銀行招收大學生暑假實踐工。于是我立刻報名參加本次活動。我也很榮幸的被錄用了。
在工作的第一天我才知道工作的內容,原來是居民的基本信息采集。我當時想這事應該很容易根本不用四十天的時間,可是現在想來現實與幻想總是有很大的差別的。工作第一天我和另外三人分在了同一個小組,負責調查最遠的`四個村子。再商量了一上午后我們決定下午騎車去最近的歐湖村去做調查。下午我們一點就到了村子里,到第一家調查時就被拒絕門外了,他們根本不相信我們認為我們是騙子!這讓我感覺到了工作的難度。還有我們沒有考慮周全下午去時大多數人家都睡午覺了,還有好多人都搬到了鎮上,家里只有老人,這些老人也不知到家里的情況,這是我們的工作難度變的更大了。一下午我們四個人跑了三個組才完成十份采集表。于是我們回來向領導反映了基本情況,領導知道后給我們準備了工作牌和統一的著裝。也向村里面的干部通知了基本情況。
于是第二天我們找到村里的干部由他帶領我們每家每戶調查基本情況,有了熟悉的人村子里的人就好說多了,工作也順利多了。由于村子里大多數人都搬到了鎮上,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沒有辦法調查到基本信息。很快第一個村子就調查玩了。接下來的三個村子由于路遠而且騎電瓶車每天只能一個來回。為了節約時間我們小組六點多鐘就出發了十二點多才能回家,于是我們上午調查下午整理和錄制表格。我們組的組長騎得是摩托車,有一天騎到半路竟然沒有油了推了兩公里的路才加到油到家時都一點多了!還有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愿意帶我們去做調查的,有的人根本不愿搭理我們。這時我們只有自己上門調查了,到每一家都要解釋一下自己是干什么的,和他們聊聊天談談心從中來問出他們的基本情況。在不知不覺中我們就把任務完成了。
在這段暑假實踐里我體會到了生活中酸甜苦辣,也懂得了許多。首先我明白團隊的重要性,一個團隊比個體更加容易的完成某些事情。使我與人交流變得更加容易,讓我的語言與思維變得更加謹密。也讓我體會到了父母的不易,我相信這次暑假實踐對我有著很大的影響,讓我受益匪淺。
2023年個人事項報告規定(匯總13篇)篇十三
為加強對基層站所領導班子成員及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基層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報告對象: 各基層站所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及直接執法崗位人員。
第二條 報告內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 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三) 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 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 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七)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八)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第(一)項中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與領導干部同一戶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領導干部名義購買、營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項中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項中所稱“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國國籍或在他國及港、澳、臺取得長期或永久居住權的;第(五)項中所稱“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是指受到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黨紀、政紀處分權的機關的偵查、調查和處理的。
第三條 報告程序: (一) 報告內容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向內部監督小組或內部監督委會會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二)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有關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三)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內部監督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