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一
近年來,我國因機動車駕駛員酒后駕駛而引發的每年多達數萬起,酒后駕駛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就此,筆者對酒后駕駛及醉酒代駕問題進行了調查。
首先,筆者查閱了相關書籍,得到如下資料:
一、《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二、酒后駕駛在法律上可分為酒后或醉酒駕車兩種違法行為,兩者的界定:機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后駕駛。
三、酒的危害: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酒精進入人體,作用于神經系統,可以產生麻醉作用。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50mg/100ml時,表現為精神愉快、有飄飄然感、容易沖動;酒精濃度達到150mg/100ml時,將出現激動、動作失調、手腳失控等行為表現;酒后駕車還會出現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比率為沒有飲酒情況下的16倍,幾率高達27%。
醉酒的具體影響: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接著,為了解實際情況,筆者制作了如下的調查問卷,進行了調查。
問卷內容:
(1)你有過酒后駕駛的經歷嗎?
a、有 b、無
(2)你認為酒后駕駛,危險嗎?
a、危險,酒后一定不能開車 b、問題不大,少喝點,沒事
(3)你聽說過,酒后駕駛出的事故嗎?
a、聽說過 b、沒聽說過
(4) 當交警確認你為酒后駕駛,你是否考慮逃避?
a、沒有 b、有時 c、經常
(5)、你聽說過醉酒代駕嗎?
a、沒有 b、聽說過
(6)、假設你開車去赴宴,喝酒了,怎么回去?
a、開車回去b、打車回去c、找朋友代駕d、找代駕公司
共收到有效問卷答案30份,調查結果及分析如下:
問題(1)a、27人 b、3人(大部分司機有酒后駕駛行為)
問題(2)a、11人 b、19人(較多的人認識不到酒后駕駛的危害)
問題(3)a、28人 b、2人(絕大部分人知道因酒后駕駛發生的事故的嚴重程度)
問題(4)a、10人b、15人c、5人(部分人企圖逃避責任)
問題(5)a、20人 b、10人(大部分人沒有聽說過醉酒代駕)
問題(6)a、9人b、8人c、11d、2人(多數人在醉酒后,能夠理智地選擇安全的方式,但也有部分人冒險。絕大多數人沒有選擇代駕公司)
最后,筆者在涿州多方打聽提供醉酒代駕服務的公司,只找到一家有該項業務的小型公司。據了解,代駕服務自近年進入我國,市場前景一直不甚樂觀,選擇“醉酒代駕”的人更是少之甚少。
在此,筆者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
1、大力宣傳酗酒及酒后駕車所帶來的危害。 有必要利用廣播、廣告、電視在機關、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大力宣傳酗酒及酒后駕車的危害。
2、制定相關法規,加大對酒后駕車司機的懲罰力度:通過法律條文明確指出嚴禁酒后駕車,制定相關的處罰規定,例如輕者警告罰款、注銷駕駛執照,重者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加強xxx門的監督力度:xxx門應在司機的培訓過程中加強對酒后駕車這一方面的教育。在重要公路段設立提示牌,提醒司機朋友不要酒后駕車。
4、如有應酬,酒后千萬不要開車,可以找親戚朋友代駕,或者選擇有一定規模和口碑的代駕公司尋求代駕服務。
切記:開車莫喝酒,喝酒莫開車。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二
二.是否應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
通過以上調查,酒后駕駛的嚴峻性卻非一般,我們確實應該高度重視這一現象,因為酒后駕駛不僅僅危害了駕駛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對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但是為什么酒后駕駛的情況屢禁不止呢?我們應該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駕駛呢?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有以下淺薄的意見和建議。
創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罰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以對犯罪人的基本人權進行行為限制和剝奪為內容,在部門法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嚴厲性和強制性。但是,現實生活中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成本通常高于其他法律責任形式,并且在形式法制責任內部,制定新罪的經濟成本又高于既定罪行的條文的調整。因此,無論從人權的角度考慮還是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都有必要賦予刑法以謙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法益時才可適用刑法。換句話說,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門可以規制的問題,最好不要通過刑法的途徑來解決。因此將危險駕駛入罪并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關鍵在于因地制宜,采取適當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議我國應修改并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相關內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三
大家好!
“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在電視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駕代言人小強給我們的溫馨提示。“莫與人搶道,別跟車賽跑,趕路不差這幾秒。”“超員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歡喜。”這樣一串串有關交通安全的宣傳標語,經常出現在報刊最顯眼的版位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每天媒體也對交通安全方面的內容作報道,時刻敲響安全的警鐘。
筆者不會駕車,也對這些類廣告似乎抱著與我無關的態度。但從去年親自經歷酒后駕駛被查,令筆者吸取了終生的教訓。
交通安全成了每個人茶前飯后的話題。然而,很多關于車禍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機酒后駕車釀出的慘局。
打開網站搜索“酒后駕車”,映入眼竄的是一篇篇關于血案的故事,我們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們時時刻刻地牢記:安全從我做起,拒絕酒后駕車!
請記住小強的那句話“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四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00042618(1-1),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三、違法事實: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宣城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zui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四、證據例舉: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質: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五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范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愿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于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戶,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盡管辦理了過戶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為李樸奇所有,并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此后,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于“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并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核實為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說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托簽署有關文件所為。報告人認為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為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系,進而認為李曉先生批準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為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系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托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準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準將單位賬戶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并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為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為。
2、債務人仍為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后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后債權債務隨著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于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為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后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著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六
××××市各級農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堅持以提高本行業競爭力和監管有效性為主線,以督導強化農村信用社內控和風控管理為重點,不斷創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強化案件防控職能建設,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規化、制度化、規是完善案件防控經驗交流機制,按季召開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勢分析會議,分析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及時進行風險警示。三是完善與公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保額系統安全評與檢查工作。
抓重點領域檢查,明確風險管控。××市各級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門采取隨機隨時檢查的方式,會同安保、稽核部門,對金庫值守、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操作系統等內控關鍵領域進行調查,實地查看各營業網點案防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二、取得的效果
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市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態勢得以持續優化。
鉤,各級管理人員案防意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得以持續改進就是有力的佐證。
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通過對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操作系統等反復檢查,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梳理了業務流程,加強了易發風險業務的管控。
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針對存在的問題,各級農村信用社除不斷改進流程,修復風險漏洞外,還進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檢力度,努力做到業務全覆蓋,風險全覆蓋。
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農村信用社以開展“案件成效鞏固年”為契機,強化職工行為排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構建“合規”文化,堅持合規經營、合規操作,同時大力增強職工歸屬感,努力形成穩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差不齊,對監管規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的監管業務技能的熟練程度不夠。案件防控人員往往只能以會代學和從實際操作中學,業務技能不系統。三是對案件防控工作人員沒有進行系統的監管業務技能培訓,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現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身兼多職,這種案件防控職能由部室兼業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開展不細以致深度不夠。
案件防控工作內容不系統。一是由于營業網點點多面寬與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資源不足的矛盾難以解決,以致案件防控檢查內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風險隱患遺漏的情況。二是時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于檢查網點時間短,以致對檢查內容的風險發現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與其他專項檢查、稽核內審和安全檢查內容存在一定的重復。
案件防控機制有待進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獨立性不充分,相關監管法規和行業規章沒有明確對案件防控工作的獨立性作出明確的規定,其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規支撐。二是案件防控職能與業務監管的某些職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形成監管資源浪費。三是由于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覆蓋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機構有形成監管機構外的監管機構的趨勢。
查屢犯。二是被檢查機構對巡查發現問題整改力度不夠。
四、改進途徑
強化組織機構建設,正名分。一是應將案防辦作為一重要的內部監管機構,有人有編制,杜絕“以工代工”現象。二是加強案件防控人員教育,一方面要加強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誰檢查,誰負責”的機制,對工作不負責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機制;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案件防控業務技能培訓,不止只要學習監管法規,還要學習和了解新業務,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項業務的風險要點和流程,努力確保案件防控檢查的有效性。
長效機制建設。
強化考核機制建設,明效果。一是要加強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強化案件防控人員考核,以德、能、勤、績、廉為主要內容,強化紀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員戰斗力;第二強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規要加大案件防控檢查內容的考核,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努力做到全機構、全業務、全風險覆蓋。二是強化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考核,杜絕重檢查輕整改的現象,切實扭轉屢查屢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強各級農村信用社的考核,重點放在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上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上,強化各級農村信用社和個職能部門要自查自糾,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級農村信用社整改臺賬反映的風險隱患要有整改落實、責任人處理、后續審計整改措施,在對整改不力或出現新問題,加大對管理部門的考核力度,按照銀監會“三掛鉤”原則對高管問責,對整改不力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進行從嚴問責。
1、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
例如某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該藥店處以罰款500元,本案中,該藥店的行為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與上位法存在沖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應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條款錯誤,包括適用法條和款項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獲某藥店銷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認定該藥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為該條包括三款內容,所以不能籠統地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而應該說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項的規定,這樣從邏輯上來說才是嚴密的。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們藥品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如果發生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情形,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程序正當、合法非常重要。藥品監管程序違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事實。
2、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種情形: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于我們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如果被檢查認識自己的親戚、朋友,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提出回避的申請,不能僅僅把回避理解與某個人有仇怨而由當事人提出的回避。從我們實踐看,回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回避。
3、說明理由程序違法。主要表現為在對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說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說得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為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不給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辯權的機會,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署諸如“對告知的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申辯”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沒有說明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理由,不能達到以理服人。4、應該適用一般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的適用簡易程序;對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案件還存在不符合當場收
作為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者立于不敗之地,就應當爭取使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都辦成“鐵案”。對此,我們應該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并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又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要素。證據不確鑿,行政處罰必定就有風險。證據一般分為:①常規類,如現場檢查筆錄等;②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明,如假劣藥品的檢驗報告等;③佐證類,如證人證言、發票臺帳等。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定數據作為依據或證據。二是要注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資料既要注重法定時限,又要注重內部事前審批及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證和補充證據。三是要注重資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證人證言,書證要當事人簽、蓋章、指印及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兩名執法人員簽等。第二,證據的關聯性。一是證據之間必須具備關聯性,組合在一起時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條。二是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特別是證言中不能出現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結論。三是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要在眾多證據中篩選提煉出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不要以為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一是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制售假劣藥品案件,必經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還是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都要圍繞違法案件過程的事實搜集富有證明力的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處罰照樣無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減少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言之即事情進行的先后次序。作為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和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講: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別,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就只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須適用一般程序處理,兩個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一是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要嚴格按聽證程序各項規定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名,不可掉以輕心和出現失誤。
審核程序,由負責法制工作人員具體承辦。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將評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單位目標考核和執法人員績效考核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促進依法行政。五、文書規是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在文書上一定要記載清楚,必要時可當場向當事人宣讀。三是筆錄中執法人員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共同簽名,不能由一名執法人員代簽。綜上所述,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是食品藥監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執法的同時,還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問題,以確保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高效、權威。關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增加的調研報告2017年案件調研報告 | 返回目錄近年來,隨著勞動力市場化和勞動關系多元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認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處理好此類案件,對建設和諧社會及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數為群體訴訟,少者幾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數為年老體弱的老工人,在工廠工作了幾十年,退休養老問題解決不了,情緒很不穩定,到處上訪、纏訪,影響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很大。
2、取證困難,爭點復雜。由于私人企業老板規避法律,故意不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也因為打工者法律知識的缺乏,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后,工人舉證困難。有的是口頭協議,但私企老板不承認,因沒有真憑實據,給案件處理帶來難度,此類案件占總數的30%。同時,此類案件爭議焦點復雜,如因履行勞動合同、開除辭退職工、工資褔利統籌、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等,案件時間跨度大,情況復雜,證據認定困難。
3、調解難,處理難度大。由于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影響大,舉證困難,爭點復雜,時間長,給案件調解帶來難度。同時,此類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總數的37%,由于涉案人員多,情況各異,企業破產、改制情況復雜,給案件審理執行增加了難度。
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四點建議。 寓教于審,做好訴訟引導
斷章取義,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亂,增加審理難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動司法的前提下,擔當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導當事人在正確理解法律涵義的基礎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請求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實踐中,我們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除了常規的提示訴訟風險外,還向當事人雙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規索引,耐心向當事人宣講和解釋法律,為順利解決糾紛打下了思想基礎。如王某訴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金兩項總和的六倍賠償金,主要是因為該項請求源于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案件,不應適用該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我們遂向原告詳細解釋了法律適用的條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勞動行政執法機關主張權利,使之主動放棄了過高的訴求,為調解此案創造了條件。
分類梳理,把握爭議焦點
勞動爭議案件雖然法律關系相對單一,但爭議事項繁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主張往往有幾項、十幾項,而這些事項對應的法條、政策可能各不相聯;有的當事人訴訟技巧有限,提出的請求超越管轄是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明確了糾紛的關鍵點,就能恰當調整審理思路,提高閱卷、庭審、評議的效率,及時、公正地作出裁判。
掌握平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歷來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勞動爭議產生于企業內部,企業的舉證能力明顯優于職工,應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認為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我們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官應保持理性,拋棄情緒化的影響,依利益平衡理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促進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時也應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具體地講,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按照勞動爭議的類型、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當事人占有證據的情況、收集證據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例如,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除名職工等發生的爭議,應由企業方負舉證責任,提供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文本及送達回證、考勤記錄等材料;因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辭職、離職理由的正當性;因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工資冊或待遇發放記錄、規費繳納臺賬、調檔晉檔文件等材料。鑒于勞動者處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時,達到一般證明標準即可,而用人單位一方必須達到充足的標準。筆者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實際上的不平等性,勞動者作為個體與組織嚴密的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于弱勢,因此,在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法及其相關行政規章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理論,單方依法或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采送達生效主義,不送達或者不按規定送達均對他方無拘束力。
注重調解,及時化解勞資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的雙方由于利益分歧,對抗性強,矛盾激烈,而且多為群體性糾紛,如企業改制、結構性調整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眾多勞動者的利益,處理不當,極易誘發上訪、鬧訪、群訪等不穩定因素。從審判實踐看,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被判恢復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具有延續性,單純判決結案可能激發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注重調解,把調解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從庭前、庭審、庭后三個階段多做當事人的勸和疏導工作,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爭取其互諒互讓,妥善解決糾紛。一旦調解失敗,應當及時判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勞資雙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勞動關系,促進人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七
;摘 要:從c 市檢察院e分院轄區辦案調研結果看,醉駕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鑒定的數值整體趨于下降,同時變化幅度較大;存在重新鑒定被濫用、鑒定意見采信規則混亂、重新鑒定間隔周期過長、偵查、審查起訴拖延等問題。實踐中應當進一步統一認識、規范程序,明確重新鑒定啟動條件和采信規則、規范血液樣本采集送檢流程,明確血液復核樣本最長保管期限,規范權利告知,嚴守辦案期限,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是認定駕駛人員是否醉酒的依據,而重新鑒定作為鑒定救濟最重要的途徑,對于糾正鑒定差錯、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血液酒精含量具有不穩定性,重新鑒定程序不規范不僅造成訴訟拖延,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本文針對醉駕重新鑒定案件呈上升態勢的情形,對c 市檢察院e分院轄區2017年至2019年辦理的醉駕重新鑒定案件開展調研,發現亟需規范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建議。
一、調研的基本情況
2017年至2019年,c 市人民檢察院e分院轄區共辦理醉駕重新鑒定案件83件。其中,處于偵查階段的49件,審查起訴階段的33件,審判階段的1件。從年份上看,2017年8件,2018年23件,2019年52件。
從開展重新鑒定的理由看,因鑒定標準過期而開展重新鑒定28件,占33.7%;因當事人對鑒定數值提出異議而開展重新鑒定43件,占51.8%;因超過3個月才移送審查起訴而開展重新鑒定11件,占13.3%;因鑒定數值接近臨界值而開展重新鑒定1件,占1.2%。
從處理結果看,經過重新鑒定后提起公訴42件, 不起訴41件(其中,微罪不起訴27件,存疑不起訴14件)。作有罪處理(提起公訴或微罪不起訴)的69件案件中,33件同時采用了兩個鑒定數值,32件采納了重新鑒定意見, 4件采納了初次鑒定意見。
二、醉駕案件重新鑒定數值的變化趨勢
上述重新鑒定的83件案件中,與初次鑒定結果相比,數值下降的有52件,占61.7%;數值上升的有30件,占36.1%;數值不變的有1件,占1.2%。
從變化數值看,相對于初次鑒定,最大下降83mg/
100ml,最大上升61 mg/100ml。數值變化在20 mg/100ml以上的有38件,占45.8%;數值變化在40 mg/100ml以上的有13件,占15.7%。c市司法機關根據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將醉駕的量刑劃為五檔:第一檔為80-130mg/100ml,第二檔為130-150 mg/100ml,第三檔為150-180 mg/100ml,第四檔為180-200 mg/100ml,第五檔為200 mg/100ml以上。兩次鑒定對應的量刑檔次發生變動的有29件,占34.9%。其中,下降兩檔的10件,下降1檔的15件,上升1檔的2件,上升2檔的2件。
從變化幅度看,相對于初次鑒定,最大下降30.62%,最大上升39.55%。公安部發布的《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ga/t 1073-2013)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 842-2019)均規定:“兩份案件樣品測定結果的相對相差不超過 10%(有凝塊的血樣不得超過 15%),否則需要重新測定。”也就是說,10%以內(有凝塊的血樣為15%以內)才能視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的正常誤差。而重新鑒定變化幅度在±10%以上的有51件,占61.4%;變化幅度在±15%以上的有40件,占48.2%。
三、醉駕案件重新鑒定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重新鑒定條件把關不嚴
“重新”一詞含有棄舊圖新之意,故重新鑒定是一種否定性鑒定,其啟動的前提條件是原鑒定因違法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因此,重新鑒定必須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不得隨意啟動。醉駕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更具有特殊性:一是血液樣本的保存期限有限;二是血液中乙醇含量具有不穩定性,經歷數月之后重新鑒定的數值已經不能反映案發當時情況。[2]因此,對于當事人對血液酒精含量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辦案機關應當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則嚴格審查,無法定理由不得啟動。但司法實踐中對重新鑒定的條件把握不嚴,一些鑒定依據和程序均無問題的案件也進行重新鑒定,導致重復鑒定大量發生。前述83個案件中,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5條第1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鑒定標準過期)的只有28件,約占33.7%;近三分之二的重新鑒定案件(55件,約占66.3%)嚴格來講并不符合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
重新鑒定合法性和必要性把關不嚴容易滋生程序濫用。83個案件中,4個案件初次鑒定乙醇含量超過130mg/100ml,偵查階段僅因當事人對鑒定數值提出異議而重新鑒定,降至130mg/100ml以下,審查起訴階段就低認定,作微罪不起訴處理;[3]3個案件初次鑒定乙醇含量在200 mg/100ml 以上,重新鑒定降至200 mg/100ml 以下,提起公訴后被法院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4]1個案件基層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僅因當事人對鑒定數值提出異議而重新鑒定,后作微罪不起訴,被上級檢察機關糾正;1個案件公安機關輔警人員為當事人違法調換血液樣本后讓其申請重新鑒定,被立案查處。
(二)重復鑒定證據采信混亂
重新鑒定往往意味著案件同時存在兩個不同的鑒定數值,如何采信證據較為復雜。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四種做法:一是在初次鑒定和重新鑒定均不存在程序違法或者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根據“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則就低認定,采用這一做法的有34件,占作有罪處理的69個案件的49.3%;二是對證據不作取舍,將兩次鑒定的數值均表述在起訴書或者不起訴決定書中,采用這一做法的有33件,占47.8%;三是一旦啟動重新鑒定,即認為初次鑒定不能再作為定案的根據,故直接采信重新鑒定的結果,采用這一做法的有1件;四是重點審查初次鑒定的合法性和重新鑒定的必要性,如果初次鑒定無程序違法,重新鑒定的啟動于法無據,則仍然采信距離案發時間更近的初次鑒定的數值,采用這一做法的有1件。[5]換言之,絕大多數重新鑒定案件采用了就低認定或模糊認定(實際處理亦是就低認定)的方法。
毋庸諱言,對于鑒定數值隨意就低認定或模糊認定的做法,為當事人動輒申請重新鑒定、辦案人員隨意啟動重新鑒定提供了動機。我們認為,審查采信證據、準確認定事實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在同時存在兩個鑒定數值的情況下,不能將兩個鑒定數值同時表述在法律文書之中,也不能一律就低認定。如果初次鑒定不存在程序違法或者明顯錯誤,則重新鑒定的啟動無合法性和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存在兩份鑒定意見,但重新鑒定因啟動程序不合法而不應作為定案根據,應當采信距離案發時間更近、客觀性和關聯性更強的初次鑒定。
(三)重新鑒定間隔周期過長,鑒定客觀性容易遭受質疑
血液酒精含量在保存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氧化、揮發和微生物降解而降低,也可能因為血液腐敗產生乙醇而升高。[6]血液樣本保存時間長短是影響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數值變化幅度大小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對于血液樣本可用于酒精含量檢測的最長保管期限,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但血液樣本的保存條件及時效,既是刑事訴訟法的問題,也是醫學技術的問題。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暫無規定的情況下,相關醫療技術標準可以作為參考。衛生部《血液儲存要求》(ws399-2012)對血液在適宜條件下適合人體輸注的最長儲存期限做了具體的規定:“儲存溫度:2℃~6℃。含acd-b、cpd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為21天;含cpda-1(含腺嘌呤)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35天。使用其他血液保存液時,按其說明書規定的保存期執行。”這里的35天可以作為重要參考。
調研的案件中重新鑒定距離初次鑒定時間普遍較長。83件案件中,距離初次鑒定時間最長305天,平均75天;距離抽血時間最長323天,平均84天。間隔30天以內的僅15件,占18.1%;間隔90天以內的有48件,占57.8%;超過四成(35件,占42.2%)的案件間隔超過90天。此外,現階段一些公安派出所尚未建立規范的血液樣本低溫保存制度,導致部分重新鑒定數值變化幅度偏高(參見本文第二部分)。重新鑒定意見的關聯性、客觀性易遭受質疑。
(四)偵查、審查起訴拖延,輕案快辦的要求未得到全面貫徹
危險駕駛罪是我國刑法中唯一沒有規定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名。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另外還規定,“要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但司法實踐中,一些重新鑒定醉駕案件偵辦期限長、鑒定效率低、鑒定告知不及時、不規范。調研的83件案件中,偵查期限最長249天,平均約95天。鑒定耗時最長39天,平均約7.5天。一些案件鑒定意見出具后沒有及時告知當事人,鑒定意見出具時間距離告知時間最長123天,平均約15天,間隔100天以上的有5件;絕大多數案件(只有1件例外)沒有告知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申請”。
一些案件的審查起訴效率同樣較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而醉駕案件事實簡單、證據體系單一,并非重大、復雜,也隨意延期或者退查,導致“案-件比”增加。83件案件中,審查起訴耗時最長196天,平均約49天。其中,超過30天辦結的44件,占比53%。過半案件經過了一次以上退查或者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些案件經過了反復延期和退查。審前程序合計耗時最長334天,平均約144天。
四、完善醉駕案件重新鑒定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醉駕案件重新鑒定啟動條件和采信規則
鑒于醉駕案件的特殊性,應當極為珍視血液酒精含量初次鑒定,不輕易通過重新鑒定的方式予以否定。因此,建議明確規定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鑒定。但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樣本錯誤、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除外。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申請鑒定人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等方法解決的,也不應當重新鑒定。不得因與案件事實、證據無關的原因要求重新鑒定。對于無法通過重新鑒定解決的事實和證據問題,也不得開展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與初次鑒定往往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而正如前文所述,血液酒精含量既可能因為經過較長的時間而揮發下降,也可能因血液腐敗而含量上升,故初次鑒定的準確性無疑高于重新鑒定。[7]對于多份鑒定意見的采信,建議明確規定對于符合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而開展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不符合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而開展重新鑒定的,重新鑒定的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嚴格規范血液樣本采集送檢流程,明確血液復核樣本最長保管期限
由于乙醇具有易揮發性,血液也容易因腐敗產生新的乙醇,故血樣的提取、存儲、送檢應盡可能地避免對鑒定檢測結果準確性造成影響。存儲溫度是影響血液酒精含量穩定性的重要因素,血液樣本如常溫放置可能會因腐敗而產生乙醇。血液樣本低溫存儲,穩定性較佳。因此,血樣應當嚴格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ga/t1556-2019)2.3規定的低溫保存,并盡快送檢,以減少儲存環節對血樣酒精含量檢測的真實性產生影響。
目前,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基層派出所大多將血液樣本保存在所領導辦公室的冰箱內,尚未建立嚴格的血液樣本保管和送檢程序,給公訴環節對于血液低溫保存、送檢的證明帶來困難,影響案件質量。當下,各地公安機關正在建設執法辦案中心,可以此為契機,商請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中心設置專門的機構、場所和人員負責血液樣本的接收、保管和送檢。偵查人員采集血液樣本后應當放入統一配備的專用低溫箱,并在24小時內送鑒定機構送檢。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送檢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交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統一在低溫2℃~8℃之間冷藏保管,并在3日內送檢。對于用于復核的b管血,可由鑒定機構或執法辦案中心在-10℃~-18℃冷凍保存。對于血液樣本的提取、保管、送檢全過程必須客觀、準確記錄,必要時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以證明送檢樣本的來源路徑。記錄材料應當隨卷移送,以供司法機關審查。同時,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在執法辦案中心設置的檢察室強化對血液樣本的采集、保管和送檢的法律監督。
對于初次鑒定的送檢時限,公安部《指導意見》第5條規定最長為3日,但對于超過3日送檢的應當如何處理現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未嚴格執行3日以內送檢的規定,有的起訴后成功獲判,有的作存疑不起訴處理或者起訴后被法院判決無罪,法律適用不統一。建議參考《浙江省公安機關血液中乙醇檢驗工作規范》(以下簡稱《浙江工作規范》)的規定,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對于超過3日送檢的血樣應當不予接收,據此做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據效力。
對于重新鑒定的送檢時限,目前暫無具體規定。對此,本文認為有兩種方案:一是參考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范》關于復核樣本的保存期限不低于3個月的規定,將重新鑒定的血液樣本送檢時限設置為3個月。二是參考《浙江工作規范》的規定,將重新鑒定的血液樣本送檢時限設置為1個月。為保證案件質量、提升辦案效率,增強重新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本文建議采用第二種方案。
(三)規范權利告知,嚴守辦案期限,提升醉駕案件辦理效率
建議公安機關在取得血液鑒定報告后,及時告知當事人,同時設置專門的告知文書,提示當事人如果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的申請,超過3日的,原則上不予準許。
醉駕案件的法定刑最高僅為拘役,證據體系單一,屬于典型的簡單案件、輕刑案件。如果在醉駕案件上花費和一般案件同等的辦案時間,將會極大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基層司法機關的辦案壓力。在醉駕案件的立案偵查過程中,絕大多數證據均可以當場取得,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需要花去較長時間。重新鑒定耗時較多,但若及時送檢也可以在1個月以內辦結。為了體現案件與訴訟程序相適應的原則,強化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減輕訟累,一方面要針對情節輕微的案件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處理,另一方面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醉駕案件應當盡量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對于需要重新鑒定等特殊情況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也應當在1個月內辦結,不得人為拖延。
注釋:
[1]參見鄒明理:《重新鑒定增多原因與對策研究》,《證據科學》2012年第1期。
[2]參見馬曉靜、李文雅:《醉駕重新鑒定需慎重》,《檢察日報》2014年6月13日。
[3]c市“公檢法”《關于如何處理當前刑事訴訟案件中亟待解決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除具有本紀要規定的十種從重處理的情形外,經檢驗,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公安機關可以不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的,檢察機關可以作不起訴處理,已經提起公訴的,法院可以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4]c市“公檢法”《關于辦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及證據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綜述》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間,可以適用緩刑;在200mg/100ml以上的,應當從嚴掌握緩刑適用條件。
[5]該案某縣人民檢察院先是就低認定了鑒定數值并作微罪不起訴處理,后被上級檢察機關糾正并明確要求以鑒定數值更高的初次鑒定為定案根據提起公訴,得到法院判決支持。
[6]參見馬棟、卓先義、卜俊、向平、沈保華:《血液中乙醇保存穩定性研究》,《法醫學雜志》2007年第2期。
[7]參見劉艷紅:《醉駕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證據客觀性與合法性之判斷》,《法學論壇》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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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拒絕酒駕
在當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生活水平也隨之提高,汽車也逐漸進入大眾家庭,越來越多的人擁有私家車,雖然汽車的到來給不少人帶來便利的,但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危害也不容小覷,例如其中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也給廣大人民大眾帶來不少的傷害。酒駕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眾所周知。酒精會使駕駛人的視力下降,視野變窄,判斷能力減弱。醉酒更容易造成駕駛人情緒、行為失控,醉酒后超速、闖紅燈造成的惡性事故屢見不鮮。
我國對酒駕的行為也采取不少的`處罰措施,為何酒駕現象依舊頻繁發生?一是駕駛者的交通安全意識薄弱,守法意識不強,對酒駕的危害認識不夠。不少駕駛者存在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酒量好,只要腦子清醒,應付駕車絕對沒問題,有些司機認為自己酒駕從未查過,另外,自認為可以通過“關系”進行疏通,且也有自己應對交警查處的辦法,有恃無恐,這更加劇了僥幸心理,亦使酒駕成為了常態。二是行政執法力度不夠,處罰力度相對較輕,缺乏對酒后駕駛的整治長效機制。由于警力不足,交警部門雖然日日查,夜夜檢,查處酒駕的的依然幾率低,交警部門只能在重要路段,重要時期開展巡查,無法做到全天候,全區域覆蓋,交警的查處方式不夠靈活,以致于有些駕駛者鉆了空檔。另外,我國對酒駕的處罰在實際操作中重經濟處罰,輕“酒駕入刑”。三是受我國酒文化的影響,飯桌上無酒不歡,無論紅白喜事,各種聚會都離不開酒,不喝酒就意味著感情不深,不喝酒就辦不成事,飲酒已成為現代社會社交場合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這也是致使酒駕數量增多的原因之一。
禁止酒后駕車僅靠公安機關對酒駕進行處罰來約束是遠遠不夠,更需要的是駕駛者的自覺。駕駛者要自覺提高自我約束力,千萬不要存有僥幸心理,醉酒駕車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止給當事人造成了直接傷害,更是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不少的傷害。要從根本杜絕酒后駕車這一嚴重的違法行為。
杜絕酒駕要加強執法力度和監管力度,切實實行整治酒駕的長效機制。交警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依據《交通安全法》相關法規從嚴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對已構成交通肇事的司機更要依法從重處罰,杜絕說情,以儆效尤,以此增加駕駛者的遵法守法自覺性。同時還要通過提高道路巡查密度、開展交通專項整治等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交通安全防控力度,以此切實維護公眾的交通安全。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思想認識。開展對酒駕引起的危害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交警部門在做好部門宣傳報道工作之際,邀請報社、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的記者隨警作戰,對公安交警的執法、辦案等環節進行跟蹤拍攝,并在報社、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專題刊播,用身邊的典型案例警示廣大交通參與者文明行車、安全行車。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酒精的危害是無限,不要讓有限的生命消逝在無限的傷害之中,所以請大家珍愛生命,拒絕酒駕,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更是對他人生命的重視。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九
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你有醉駕的行為就可以定罪,不論你造成了怎樣的后果。另外,我們不能等產生重大事故了才來追究刑責,那樣的話未免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醉駕定刑、定罪的初衷了,畢竟我們制定相關法律不是為了懲處,而是為了規勸和忠告。
酒駕危害甚烈。據了解,全國每年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中,酒后駕駛達30萬人次左右,駕駛員死亡檔案中也有30%與酒后駕車有關。這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警鐘,也凸顯了酒后駕車的危害程度。“車禍猛于虎”,此言不虛。酒后駕車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一旦出事故,就是身體、精神、物質等三方面的打擊。
只有心存敬畏,才會收斂行為。心理上有所恃,行為上就敢放肆。正因此,當一些人感到交規法條奈何不了他時,開車起來便無所顧忌,即使飲酒也敢上路。所以,要加大對酒后駕駛的查處力度,形成高壓管控的態勢。一旦發現酒后駕駛,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讓每個駕駛人都不敢碰這高壓線。
酒駕有危險,但更危險的是不能很好的“懲前處后”,否則,“駕駛距離不遠”必將成為酒駕的借口了。
醉駕案件調研報告醉酒駕駛調研報告篇十
近年來,校園暴力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已成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頑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就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作了專項調研,以期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參考。
一、現狀調查
1.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占57%,故意殺人罪占6%,尋釁滋事罪占10%;性侵、侵財犯罪各占12%,聚眾斗毆罪與綁架罪分別占2%、1%(見圖一)。
2.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的高中生及職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比例低,與我國刑法規定上述被告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有關,故不能全面反映此類人群的校園暴力實際發生率。(2)涉案小學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職業技術學校及職業高中學生占%,參與作案的無業人員占%。
3.持兇器作案、造成人身傷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達成諒解協議的比例較高。持刀具(包括彈簧刀、水果刀、獵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傷的占32%,意味著在校園暴力犯罪案件中,實際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嚴重后果的比例高達67%;輕傷占17%,輕微傷占16%(見圖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的比例高,分別占49%、54%。
4.判刑情況。(1)致被害人重傷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處罰2件,占該類案件的%;宣告緩刑的22件,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緩刑的8件,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二、突出問題
1.理念存在偏差,對校園暴力的危害性認識還不夠。關愛呵護未成年人是我國及世界各國共同珍視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基石,毫無疑問,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寬容而不縱容,社會還缺乏共識。從近幾年處理的校園暴力事件來看,有的地方認為校園暴力是青少年成長過程中出現的小問題,主要強調教育、挽救原則,未意識到對于那些社會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懲戒實際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同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護還不夠。
2.規制校園暴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待完善。當前,校園暴力頻發,校園暴力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而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八種犯罪承擔刑責。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不滿十四周歲或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處罰。實踐中,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中學生實施輕傷害等犯罪時有發生,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故意殺人的亦有發生。校園暴力傷害案件主要以故意傷害罪追責,而構成故意傷害罪又要求致傷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由此導致,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故意殺人、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實施毆打、凌辱等輕傷害的行為難以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也不能進行治安拘留處罰,相當一部分校園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機構內部處理。
3.對未成年違法犯罪者的矯治措施有待落到實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何謂必要時候以及家長應如何管教,缺少相關細則,并不明確。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即工讀學校)接受矯治和教育。由于該措施非法定強制性措施,而是由監護人或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加之當前工讀學校的規模正逐步減少,因此,實際走進工讀學校的“問題少年”有限。
三、思考與應對
1.轉變觀念,加大對嚴重校園暴力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施暴者與被欺凌、被傷害的孩子都是法律應該關注和保護的對象。既要重視教育預防,也不能忽視必要的懲治。既堅持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區別對待,給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環境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要防止對未成年人只講從寬而不講從嚴的認識偏差。對于校園暴力事件堅持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情節較輕的,盡量給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違法,影響惡劣,理當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讀學校的,就不能簡單“教育”了事;構成犯罪,甚至罪行嚴重,不宜宣告緩刑的,就當判處實刑,不能簡單通過賠償和解了事。通過區別對待,既彰顯法律的關懷,又不失威嚴,公平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2.加強人身權利保護立法。校園暴力是社會暴力的一部分,當前,刑法制裁校園暴力往往于法無據。實際上,不僅僅是校園暴力,還有其他大量嚴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達到輕傷標準的暴力行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長暴力行為公開肆虐,成為影響社會長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問題。從域外來看,特別重視對人身權利的刑法保護,不僅普遍將攻擊毆打他人的行為認定為暴行罪,而且對言語恐嚇、尾隨騷擾、破壞他人生活安寧等行為均予以刑事制裁,對規范公民言行、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規定故意傷害罪可判處最高十五年懲役的同時,另規定了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懲役。雖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別,但隨著經濟發展物質富足,社會必然越來越關注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的保護。刑事立法當順應時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園暴力在內的暴行入罪問題,為社會有序發展提供明確的規范指引。
3.針對校園暴力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懲戒、矯治制度體系。考察域外發達國家,無一不重視對校園暴力肇事者的懲戒、矯治。例如,德國對校園出現的恃強凌弱的“小霸王”關注態度鮮明,打擊力度大,在對兩次記過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園“小霸王”,校方有權將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門”給予強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規定,如果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違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法官可以決定將其收容于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教養院(最短持續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對其實行監視自由。對我國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對謙抑的前提下,應當積極探索構建刑罰之外的懲戒、矯治制度,比如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并存的制裁體系,值得研究。在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落實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中規定的收容教養、工讀教育等制度,明確實施細則,加大對相關矯治場所的資金、人員投入,用足用好我國已有的制度資源。
4.構建防治校園暴力的程序化處理機制。根據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該機制應包括早期預警、及時上報、事中處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預等全方位內容。遏制校園暴力,既要有政策層面的決心決斷,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礎工作抓實做細。要從不同層面逐級摸清我國校園暴力的現狀,分析成因,對癥下藥,綜合施治。在課題組調研的100起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關學校對這些平時即有持刀習慣的“問題少年”及早發現、干預,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園暴力的傷害后果。域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針對校園暴力進行專門立法,構建了規范的處理機制,例如韓國xx年出臺的《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此外,還要注意探索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預測、發現、干預校園暴力。以法國為例,早在xx年就啟用了校園暴力監測軟件,其統計項目非常細致,包括諸如在校園內丟石塊等具有暴力傾向的行為共26項,每年法國有近95%的學校向該數據庫匯總校園安全信息,這就為及早發現和干預校園暴力奠定了堅實基礎。相關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5.進一步加大教育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要全力遏制和預防校園暴力,必須有強大的正面引導,學校要在傳統安全教育的基礎上強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學生保持對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愛護他人,呵護生命,和諧相處,避免傷害;宣傳部門要通過公益廣告、專題報道等形式,加大對反校園暴力的宣傳;司法機關在抓好個案辦理的同時,應適時組織宣傳報道,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