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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一
師德的魅力主要從人格特征中顯示出來,歷代教育家提出的“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循循善誘”、“誨人不倦”、“躬行實踐”等,既是師德的規范,又是教師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體現。在學生心目中,教師是社會的規范、道德的化身、人類的楷模。教師的人格魅力來源于對事業的忠誠,他們不是緊緊把教書看成謀生的手段,而是毫無私心雜念地投身其中,以教書育人為崇高的職責,并能從中享受到人生的樂趣。他們以自己的真誠去換取學生的真誠,以自己的純潔去塑造學生的純潔,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繪學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養學生高尚的品德。他們應是最能以身作則的人。教師時時處處要以大局為重,克服個人主義,自覺遵守憲法和社會公德守則,遵守校紀校規,以模范行為為學生做出表率。俗話說:“教育無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無小節,節節是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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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二
通過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我深刻認識到,近年來,我國面臨產業轉型升級、人口紅利下降等全新格局,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再開發面臨新的挑戰,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可說是恰逢其時、眾望所歸。
長期以來,職業教育在大眾心目中作為一種教育層次而非教育類型存在,被視為“低人一等”的教育、“失敗者”的教育。這種現象與職業教育的管理歸口、辦學層次、辦學質量、畢業生的經濟與社會待遇等密切相關。本次《職教法》旗幟鮮明地提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層面保障職業教育的同等地位。《職教法》對“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的納入,從法律上解決了職業教育“斷頭教育”的問題,以及提出“要提升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5月的第2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等等,有助于從職業教育人才的出口方面落實職業教育的同等地位。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跨界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是其核心特征。《職教法》立法之初,行業企業參與辦學的機制尚處于形成之初,很多可能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難以預測,校企合作權責規定較為模糊,對校企合作辦學機制落實的指導性不強。本次《職教法》大幅修訂及增加了產教融合、校校企合作相關內容,從辦學條件、管理體制、治理結構、辦學模式、職業標準制定、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師培訓、質量評價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并新增了產教融合型企業認定與獎勵、教育費附加抵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及其他權責條款。總體來看,這些規定要求與鼓勵企業發揮辦學主體作用,要求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建立密切與穩定合作關系,將有助于“厚植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的文化環境,推動職業院校和行業企業形成命運共同體”,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落到實處。
提出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納入學校預算,解決了學生實習安全后顧之憂問題。
總體而言,本次《職教法》的修訂,從法律層面對現實的很多問題做了回應,將進一步推動依法治教。尤其是其貫穿始終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辦學思想,將推動職業教育進一步提升質量,逐步將職業教育真正發展成為與普通教育擁有同等地位的教育體系。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學習,使我對職業教育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所稱的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職業教育是關系到大多數人就業生存的一種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會勞動水平的基礎教育,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已有一定規模,國家也給予了充分的重視。
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統籌發展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引導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轉型,加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溝通,積極發展繼續教育,打通從中職、專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為學生多樣化選擇、多路徑成才搭建“立交橋”。激發職業教育辦學活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業企業積極支持和投身職業教育,激發學校發展活力,完善現代學校制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推動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強化職業教育的技術技能積累作用。提升發展保障水平,發揮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完善經費穩定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支持力度,健全就業和用人保障政策。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通過,這是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將對更好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產生深遠意義。這次修法賦予了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法律義務和職責,包括參與制定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相關職業教育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咨詢,培育供需匹配的產教融合服務組織,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辦學等。
作為群眾團體,中華職教社使命在身,責任在肩,風景區職教社將堅決把增強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要求與參與支持職業教育工作有效結合,做好《職業教育法》的學習宣傳與貫徹落實:
二是做好職業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領與服務,引導他們切實遵守和維護《職業教育法》,堅定擁護黨的領導,在職業教育戰線不斷鞏固壯大新時代黨的愛國統一戰線。
四是努力傳承職教社積極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和豐富經驗,大力協調、整合資源,發揮職業教育特殊優勢,努力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服務鄉村振興中發揮更大作用。
還要加強與各地職業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進來”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別是提高風景區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實效性,認真履行職能,在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中邁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新《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出臺恰逢其時,意義重大。對整個職業教育戰線來講,都是一件大事、喜事、盛事。作為從事職教工作十幾年的職教工作者,我有衷地感到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的春天來了。
企業開展新技術培訓缺乏積極性問題;
招工、招干、升學、晉升職稱政策對職教學校畢業生的歧視問題;
新法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從制度、體制、機制上進一步破除了阻礙或者不利于職業教育發展的限制性、歧視性的規定,對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人盡其才、待遇公平、提升職業教育認可度,都將發揮重要推動作用。社會普遍存在的“職業教育低人一等”“職業學校不是好學校”“職校學生找的工作不體面”等陳規陋習和偏見將被改變。
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發展職業教育滿足人們多樣化學習、進步的需求。為更多的有志學子進入各級職業院校,實現自己的大國工匠夢想開辟了道路。也解決了我市像立德技校這類的民辦學校在資金、師資、設備等方面缺乏的長期困擾。
三、我們職教人應不辱使命推動職業教育乘勢而上。勞動者素質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至關重要。技術工人隊伍是支撐中國制造、中國創造的重要基礎,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一個年輕人,掌握一技之長,既可安身立命,又能報效祖國,是值得稱贊、感到光榮的。我們各級職教社及廣大社員和工作者要采取多種形式對群眾加強宣傳引導,提升社會對職業教育的接受度和認可度,積極探索“普職融合”發展新模式做出貢獻。在今后的職教工作中我們要認真學校貫徹執行好新《職業教育法》,突出就業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推動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融通貫通,進一步明確扶持措施,調動企業積極性,發揮其重要辦學主體作用。為我市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在我國向第二個百年目標進軍的時刻,有新職業教育法的保駕護航,將會把職業教育帶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將能夠更好地把“使無業者有業,有業者樂業”職教宗旨落到實處。我們堅信,《職業教育法》正式實施后,將會促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實現快速發展。
通過此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學習,感受到職業教育,是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提升教育者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通過學習,對職業教育政策和理論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和把握。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
通過推動中等職業教育多樣化發展,形成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讓每一個人在不同的賽道上都能活出精彩的人生。多措并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我認為,人才培養質量是教育的根本問題、是教育的永恒主題。作為鄉鎮職業教育工作人員,要根據群眾需求,創造性地開展教育培訓,豐富培訓形式、擴大學習內容,讓職業教育真正發揮作用,真正讓群眾有所收獲,能夠提高農村百姓的生活品質和生產水平,為推動鄉村振興、為建設新時代新型農村貢獻力量。
總而言之,我堅信,《職業教育法》正式實施后,將會實質性促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促進全方面振興。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三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學習,使我對職業教育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所稱的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國家優化教育結構,科學配置教育資源,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職業教育是關系到大多數人就業生存的一種技能教育,也是提高全社會勞動水平的基礎教育,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已有一定規模,國家也給予了充分的重視。
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統籌發展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引導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轉型,加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溝通,積極發展繼續教育,打通從中職、專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為學生多樣化選擇、多路徑成才搭建“立交橋”。激發職業教育辦學活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業企業積極支持和投身職業教育,激發學校發展活力,完善現代學校制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推動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強化職業教育的技術技能積累作用。提升發展保障水平,發揮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完善經費穩定投入機制,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支持力度,健全就業和用人保障政策。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五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六
新《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出臺恰逢其時,意義重大。對整個職業教育戰線來講,都是一件大事、喜事、盛事。作為從事職教工作十幾年的職教工作者,我有衷地感到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的春天來了。
一、新《職業教育法》為解決現存的職業教育遇到的一系列難題掃除了法制上、政策上、社會地位上、思想觀念上的障礙。新《職業教育法》首次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為職業教育重新進行了最重要定位,有利于促進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象我們倡導多年的校企合作,存在的“一頭熱、一頭冷”的問題;企業開展新技術培訓缺乏積極性問題;招工、招干、升學、晉升職稱政策對職教學校畢業生的歧視問題;新法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從制度、體制、機制上進一步破除了阻礙或者不利于職業教育發展的限制性、歧視性的規定,對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人盡其才、待遇公平、提升職業教育認可度,都將發揮重要推動作用。社會普遍存在的“職業教育低人一等”“職業學校不是好學校”“職校學生找的工作不體面”等陳規陋習和偏見將被改變。
二、新《職業教育法》提出的“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新導向將引領新時代的擇校、擇業觀。職業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完善為弘揚新時代擇校擇業新風尚提供了保障。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規定:要大力發展先進制造等產業需要的新興專業,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相適應,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發展職業教育滿足人們多樣化學習、進步的需求。為更多的有志學子進入各級職業院校,實現自己的大國工匠夢想開辟了道路。也解決了我市像立德技校這類的民辦學校在資金、師資、設備等方面缺乏的長期困擾。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七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通過,這是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將對更好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產生深遠意義。這次修法賦予了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法律義務和職責,包括參與制定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相關職業教育標準,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咨詢,培育供需匹配的產教融合服務組織,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辦學等。
作為群眾團體,中華職教社使命在身,責任在肩,風景區職教社將堅決把增強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要求與參與支持職業教育工作有效結合,做好《職業教育法》的學習宣傳與貫徹落實:
一要發揮群眾團體的政治作用,做好團結引領工作。一是加強與廣大職業教育工作者的團結聯系,強化橋梁紐帶作用,旗幟鮮明傳達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大政方針、反映社員合理訴求,推動他們全力投身新時代職業教育事業;二是做好職業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領與服務,引導他們切實遵守和維護《職業教育法》,堅定擁護黨的領導,在職業教育戰線不斷鞏固壯大新時代黨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要發揮職教團體的專業優勢,做好各項業務工作。一是認真履行新版《職業教育法》賦予的義務、職責,加強與政府、行業企業和職業教育一線的工作協同,在職業教育有關標準制定、職業生涯發展研究與咨詢、辦學與指導辦學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二是發揮多平臺多渠道優勢,做好《職業教育法》貫徹落實、職業教育重大政策制定與執行等方面的調查研究與高質量建言獻策;三是強化第三方機構職能,在職業教育的評估、先進典型評選和有關專業比賽方面拓寬局面,特別是進一步發揮好“黃炎培職業教育獎”的辦學導向作用;四是努力傳承職教社積極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和豐富經驗,大力協調、整合資源,發揮職業教育特殊優勢,努力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服務鄉村振興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要發揮民間組織的靈活機制,做好宣傳交流工作。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規定了新聞媒體和職業教育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公益宣傳,弘揚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典型事跡,營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社會氛圍。作為民間組織職教社既要充分發揮身份優勢,做好世界地質公園中評估的有關工作,更有力有效在聯合國有關平臺和活動中講好中國職教故事、傳播中國發展聲音;還要加強與各地職業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進來”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別是提高風景區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實效性,認真履行職能,在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中邁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使無業者有業,有業者樂業”職教宗旨落到實處。我們堅信,《職業教育法》正式實施后,將會促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實現快速發展。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八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即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職業教育法把黨中央關于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舉措、經濟社會發展對職業教育的新的要求、職業教育理論研究的新成果和最近20多年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踐的成功經驗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規范,進一步完善了職業教育的內涵,明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著力提升職業教育認可度,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將更好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有助于推動解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老大難問題,為我國新階段的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培育更多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為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夯實了法治基礎,不失為是一部能讓職業教育“香起來”“熱起來”“活起來”的良法。為了落實新的職業教育法,要做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職業教育領域專家學者以及參與職業教育法修訂的相關同志要通過報刊、雜志、網絡和學術會議等平臺,撰寫解讀職業教育法精神的文章,抓住一切機會宣講職業教育法的修訂背景、重要意義、主要精神。幫助社會大眾和行業、企業等組織了解職業教育法內容,了解各自在職業教育法落實中的責任、角色。通過職業教育法的普法宣傳,讓職業教育法走入千家萬戶、千村萬企。
第二,職業教育界要利用現有各種活動平臺宣傳職業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卓越成就。要充分利用好職業教育活動周、技能大賽等平臺的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職業教育法和職業教育發展成就宣傳介紹活動,通過職業教育體驗活動、創新大賽活動、主題推介活動、志愿幫扶活動等等,讓全社會更好地了解、認識、體驗和參與職業教育,營造發展職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要抓緊研究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和制度措施,落實好職業教育法中一些新的規定、新的舉措和新的制度設計,填補規章制度的空白,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針對性和實用性。比如,國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對產教融合型企業落實教育費附加、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課程互通和學分互認、經費投入機制等,這些方面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措施應該抓緊研究制定。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九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游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的事情發生,而教師迫于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那現在我不會再怎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重要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進取的作用。在新法中,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新法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資料以不一樣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新法對義務教育的管理機制有了明確的規定。新法第七條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資料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職責。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十分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能夠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這也是社會提高的表現。當前,教育資源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際之間存在很大差別,帶來了擇校等一系列問題。修訂后的《義務教育法》在總則中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理解義務教育。”法律明確提出要縮小學校之間的辦學差距,加強對薄弱學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這些都會從法律層面保障義務教育朝著更加均衡的方向發展。
經過學習,使我們了解了新《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涵和精神實質,我們還要進一步深入學習,深刻領會《義務教育法》的精神,在平時的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到依法執教,努力實施素質教育,以學生為本……,使新《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真正落到實處。
通過此次教育法律的學習,使我較為準確地理解了教育法律的精神實質,有利于我們增進守法護法的意識,樹立依法維權的觀念,自覺落實依法治教的行為。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以教育法規為依據,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依法享有“教育教學、學術活動、管理學生、獲得勞動報酬、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權利,并自覺履行“遵紀守法、履行聘約、教育學生、關愛學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義務。
我認為要很好地履行教師的義務,首先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師規,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不用學習成績作為唯一標準來衡量學生,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而且我們作為人民教師,在教育學生在學會知識的同時,我們還要教會學生什么?我們不光要培養出知識能力優秀的人才,我們還要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建設教育,還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中華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學生,用真心去關愛他們,發現學生的優點,發展學生的長處,使他們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溫暖,享受到學習的快樂和滿足,過一種幸福的學習生活。因為我們教育的目的是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都能成為社會做所需的多層次人才,讓學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資源,而不是僅為了那幾個優秀生。應該把教育辦成發現人才、培養人才的場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學習教育法心得體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要變人口大國優勢為人力資源大國優勢,我們就必須確保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
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軌道。20多年來,我國在普及義務教育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然而,由于社會轉型等諸多因素,義務教育推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是此次義務教育法修訂的時代背景。
受教育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基本權利所對應的正是國家和政府的基本義務。制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義務教育法,正是國家和政府履行這種義務、落實公民權利的必由之路。對于廣大公民而言,義務教育并不僅僅意味著適齡兒童家長及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義務教育首先是國家和政府的義務。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每一個適齡兒童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學校教育,是現代政府不容推辭的責任和義務。
制定并實施義務教育法,也是切實提高國民文化素質的客觀需要。在現代社會,通過實施義務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質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全世界有170多個國家宣布實施義務教育制度。多方面研究表明,國民的高水平教育對于個人和整個社會都具有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要變人口大國優勢為人力資源大國優勢,我們就必須確保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在這個事關國計民生的問題上,政府責無旁貸。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作為一所普通小學學校老師,讓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不因為家庭條件的差異和學校條件的差距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是新《義務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農村蘊含著大量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未來,國家和民族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
以人為本,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這是我讀新《義務教育法》第一條到最后一條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新的《義務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還有統一性和強制性。這三個基本支點,雖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為,但是對于教育工作者轉變觀念卻非常關鍵。”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
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法》告訴我們: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和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雖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師,卻肩負著為祖國的未來夯實基礎的重任。《新義務教育法》的學習讓我深深感受到:
身為教師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學生。因為當你走進學校大門時,你的一切就已經不屬于你自己了,而是屬于孩子們。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是教師的天職,正所謂:師愛即師魂。可是在實際中真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做到喜歡每一個孩子,卻是非常不易的。
教師不應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親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對學生另眼相看,應尊重學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對待每一個學生。教師只應在乎學生是否學會做人,是否學會求知,在教學中應本著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這樣一個原則來教書育人,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打破傳統教育模式,讓學生在更為廣闊、寬松的學習和生活空間里,接受全面的培養,獲得真正的全面發展才是一切為了學生,那么除了針對課堂教學加以改革之外,我對學生的作業布置中也應該丟掉了。
通過前段時間學校組織學習義務教育法的學習,使我對《義務教育法》有了新的認識。
《義務教育法》從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等幾大方面闡述了《義務教育法》的主要內容,每一方面都與我們教師息息相關,在今后教學中教師有法可依,促使教師有高度的事業心,提高業務水平,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
提高師德修養。《義務教育法》賦予教育者新的義務,在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作為教師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教育新風。通過學習《義務教育法》,有了深刻的體會。
教育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教育必須有明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喚起學生精神世界能動、自主的能力,培養學生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必須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明白了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身為一名教育工作者,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孩子。喜歡孩子,愛護孩子,服務于孩子,同時也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職。不管如何,教師要對每位孩子的發展負責,尊重他們的人格,在求知的過程中,幫助他們學會做人,學會學習,學會共事。培養他們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樣才可稱得上不辱使命。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范,那就得不斷地更新自己的學識,身為傳人之“道”,解學生之“惑”,教師必須具備廣博的知識,才能滿足孩子的需求。知識時代,教師必須隨時代的發展,更新知識。
《義務教育法》對教師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
我明白了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雖然我是一名普通的小學教育工作者,剛接受這個神圣的職業,卻肩負著為祖國的未來夯實基礎的重任。身為教師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孩子。因為當你走進幼兒園大門時,你的一切就已經不屬于你自己了,而是屬于孩子們。喜歡孩子、愛護孩子,應當是教師的天職,正所謂:師愛即師魂。可是在實際中真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做到喜歡每一個孩子,卻是非常不易的。教師不應因為孩子的家庭背景、人情的親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對孩子另眼相看,應尊重學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對待每一個孩子。教師只應在乎孩子是否學會做人,是否學會求知,在教學中應本著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這樣一個原則來教書育人,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通過暑期的學習,我深刻地認識到: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小學教育工作者,就必須不斷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實自己,做好師風師德建設,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關愛學生的成長,發現學生的優點,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小學教師。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未來。教育和培養好青少年,是我們中華民族永葆生機和活力的根本大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基礎工程,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社會責任。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培養教育,為青少年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長。一切為了孩子,給青少年營造一個和諧、平安的學習氛圍,也是我們學校一直所重視的,更是我們教師德育教育工作的一個重點。
學校將中小學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衛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護、財產安全教育等內容列為教育重點,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選擇合適的法制教育內容,將法制教育與課堂教學、課外活動、學生假期社會實踐活動緊密結合,進一步增強了學校法制教育的針對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無遺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師組織班會教育,學校組織觀看相關座談,學校還充分利用黑板報、校園網等宣傳媒體,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園”的宣傳力度,廣泛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確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實效性。
當然,法制教育不僅要向青少年宣傳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更重要的是讓他們認識到:法律不僅是對自制行為的約束,更是捍衛尊嚴、權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應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法律就在身邊,我們學習、生活的學校、家庭、社會有一個強大的法律保護網,時時刻刻規范著我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調整著各種社會關系,只有自覺遵紀守法,才能健康順利的成長,并有一個良性發展。
換個角度講,法制教育是一個普法的過程。我們應當告訴學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針對他們的陷阱,如何識別、自救、求助等。還要讓他們明白有哪些權利,如人格權、受教育權等等,如果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應當采取何種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價。總之,開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養學生民主、法治的觀念,讓青少年認識到法律不是約束行為的鎖鏈,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義會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勢群體也能得到法律陽光的普照,從而自然地產生對法律的信仰,提高他們明辨是非的能力。這些才是他們真正缺少的,是他們從單純的課堂教育中學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價值所在。
遵紀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潛移默化地從青少年身邊的事件起,從他們身邊的事做起,通過科學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強有青少年的國家意識、權利義務意識和守法用法的意識,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和諧、向上的法制環境。
在學習教師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一次讓自己的思想和心靈得到提升,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
十七大報告中將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作為一項社會建設的重要目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一定要牢記教書育人的神圣天職,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層次,提高質量,精心教書,潛心育人。回顧自己十幾年的教書時間,使我深深體會到,要想當好一名教師,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書育人當成自己的天職,做到在教書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質,在育人中不斷凈化自己的靈魂。而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豐厚自己的底蘊,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這方面還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過各種途徑來充實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書育人的重任。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為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范自己的行為。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為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為學生營造了既寬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后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人者德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談舉止去感染別人,影響別人。教師就是這樣的職業,用德引領,以靈魂塑造靈魂。關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暫行辦法》中提出的相關要求,我都努力踐行,嚴格要求自己。我覺得作為一名教師必須愛字當先,心中有愛,就會愛事業、愛崗位、愛學生,教師要做到為人師表,率先垂范,教師就是一面鏡子,照不到自己,卻照著學生。在與學生相處中能夠站起來,也能夠蹲下去去,讓學生進而親之,素而敬之。在與家長的相處中,努力做到在溝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達成共識。
在我們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來有無數的楷模和先進為我們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感人的篇章。雖然許多楷模與先進的事跡我并非熟知,但我國著名教育專家支玉恒,他的那種執著與堅持,敢于挑戰與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著我,我覺得自己缺少的就是這樣一種精神,去尋找這種精神,讓自己在當今社會紛繁復雜的環境中能夠擁有一片屬于自己的天空。
有人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有人說教師是園丁,有人說教師是紅燭,燃燒了自己照亮了別人……教師是一個不同于其他職業,她神圣、偉大、高尚,世界一切贊美的詞語都可以用在她身上。當我是學生的時候,我學習的是《守則》《規范》;當我成為教師的時候,學習的是《教師法》。我國于1998年修訂了新的教師法。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這說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
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同時我也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另外,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于后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
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
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用《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這兩天,新的《義務教育法》發到了手邊。細讀那上面的六十三條法律法規不難發現新的《義務教育法》在很多方面都發生了變化。九月一日,與全國兩億中小學生有關的新版《義務教育法》已經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繼1986年版的《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首次啟用修改后的新法。
對于所有的中國孩子們而言,這部新法對他們今后受教育的生活有了新的。
規定。通過學習新版的《義務教育法》,不難發現這部法律法規在九個方面實現了突破。
第一,指明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這個根本的方向。上個世紀,由于各地經濟、文化水平的差異,使得義務教育階段形成了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乃至學校之間較大的發展差距。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差距越來越大。新《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將均衡教育思想作為新《義務教育法》的根本指導思想。
第二,明確了義務教育承擔實施素質教育的重大使命。我們過去推進義務教育時,主要是解決孩子有書可讀、有學可上的問題,還談不上素質教育。新《義務教育法》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義務教育納入到實施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把實施素質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一項新的歷史使命。新《義務教育法》同時把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重點,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實施素質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義務教育法》回歸了義務教育免費的本質。普及教育、強制教育和免費教育是義務教育的本質特征,免費的步驟可以根據國情來分步實施,但必須堅持免費的特點。公益性是整個教育事業的特征,義務教育要更徹底一些,不僅僅是普及的、強制的,還應該是免費的。新《義務教育法》在免費教育上又邁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學費的基礎上增加了不收雜費的內容。中央財政將從今年開始,用兩年時間免除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城市地區還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進程。
第四,進一步完善了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強化了省級的統籌實施。此次新《義務教育法》一個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縣為主”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省級政府的統籌和責任,實踐著從“人民教育人民辦”到“義務教育政府辦”的轉變。原來看到鄉鎮一級難負其責,就將統籌責任放到縣一級;現在縣級基本上是吃財政飯,也無力承擔,事業的發展必須要加大省級的責任。對教育的均衡發展、加大對農村教育經費保障的力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支持而言,省級的統籌都非常重要,這也是新《義務教育法》的一大亮點。
第五,確立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再一次明確了義務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分擔機制,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義務教育經費預算單列;規范義務教育的專項轉移支付;設立義務教育的專項資金。通過這樣幾個渠道,建立起義務教育比較完善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新《義務教育法》強調了對非戶籍所在地,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確定了流動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為他們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將會對城市化進程的平穩推進起到關鍵性作用。
第七,規范了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過去我們對義務教育的辦學行為主要是從政策上進行規范,新《義務教育法》對規范義務教育辦學行為出手是比較重的:一是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關鍵是要對學校在資源、政策上進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資金、資源的傾斜,這一條體現了全社會對教育公平的強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也就是“名校不能變民校”。三是第25條的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義務教育新的教師職務制度。過去我們中小學的教師職務序列是中、小學分設,中學的初級、中級、高級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而小學則達不到。新《義務教育法》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職務序列打通,小學和中學的差別不復存在,初級、中級、高級都與助教、講師和副教授相對應,小學教師也可以評副教授,對小學教師是很大的鼓勵。這一新規定對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發揮聰明才智是一個很大的激勵。尤其是讓小學教師看到了自身發展提高的前景,對小學教師是個福音。這個全新的制度,在教師職務制度上有了新突破。當然還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規定。
第九,增強了《義務教育法》執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規定了《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63條中有10條規定的是法律責任,將《義務教育法》的執法性、操作性提到一個空前的高度。而且規范了22種違反《義務教育法》的違法行為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過去的18條《義務教育法》雖然起到了很大的歷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較差,新的《義務教育法》則完全彌補了這種缺憾,大大增強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執法力度。
新的《義務教育法》具有強烈的時代性。經過在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時代背景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的新《義務教育法》,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色和均衡發展的思想等等。
作為一個工作在教育一線的教師,我們不應僅僅做到自己學好這部法律,更要在平時的工作中注重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執教,從自己做起,把法律條文中的規定落到實處。做個懂法、守法、宣傳《義務教育法》的好教師。
對教育政策法規的認識,大多數人會標簽為枯燥、條條框框。但在許老師的圖文并進,案例視頻下,我們對新教師的職業標尺有了明白的認識:從獨角獸的公平正義講到了為什么要為教師職業樹立職業標尺;從范跑跑講到了生命健康權的選擇;從笛卡爾的《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吳非老師的《不跪著教書》和萬偉老師的《教師的五重境界》講到了教育既要有教法和學法,也要有自己的認識和思考;從中信高級工商學校高振東校長講到了要關注學生的整體生命成長;從懲戒和懲罰的區別講到了管理學生要適當、有目的、能斟酌利弊。
無規矩不成方圓,政策法規是國家發展的標尺,同樣,教育政策法規更是教育發展的標桿。俗話說“教師的工作是良心活”,教師這個職業,本身就受到很多社會道德的約束,但是,對一個新教師來說,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案例中教師的一些自以為合理的“措施”,給學生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比如讓搗亂的學生坐在廁所門口,這像是在懲戒他,但坐廁所門口和不搗亂這兩者之間并無科學關聯,卻可能讓當事的孩子受到同學的嘲諷,旁觀的學生學會了“看笑話”。這個案例像一面鏡子,讓我反思該如何更有效地運用懲戒權。
尤其當面對每個班八十個學生,如何用適合每個人的方法教育他們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教育是不允許悲觀思想的,智慧的老師會努力挪開教育路上的絆腳石。一百個讀者,就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不一樣的老師看到的學生,也會是不一樣的。
我是一名新教師,渴望擁有一雙智慧的眼睛。
學習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因為它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真正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利國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頒布實施,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征與性質。明確了:“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從這點看來,義務教育免收學費、雜費的法律原則,必將惠及全國的廣大適齡兒童、少年。特別在農村,蘊含著大量的人才,還有待開發的人力資源,將讓更多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學,從法律的角度給他們一個平等就學的機會,作為鄉鎮中學的我們也將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這些內容也必然影響到學校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其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縮小辦學差距,不分重點校、重點班,非常人性化,體現了對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樣的家庭背景和經濟實力,每個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教育均衡就是讓所有的孩子,同在藍天下,都應該享受到同樣的教育。
再次,,新修訂的《教育法》提出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這一規定將目前中學教師職務系列和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統一了起來,將為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到中小學任教,調動中小學教師的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修訂案還明確了諸如:“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等規定,對保障、提高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地位與待遇都會有產生重要的影響。
最后,新法規定了學生家長在義務教育中的義務,如果家長不送孩子上學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學、送個人私塾等,都屬于違法行為,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那就是最該學習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學校的事,而是學校、學生和家長。只有我們都了解了義務教育法,具有了相應的維權意識,才可能形成更嚴密,更有效的監督體系,為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在學習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一次讓自己的思想和心靈得到提升,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下面就個人學習所得談幾點體會: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教師應重視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視教師職業的特質修養和個性魅力,要嚴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貧樂教,甘于奉獻,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進入教學改革的新階段,我國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任務是從應試教育轉向素質教育。素質教育的根本目標是使受教育者個體在身心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的發展。而要做到這一點,作為素質教育的主體——教師的素質,特別是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平是至關重要的。就上述兩點講,為培養一支師魂崇高,師能過硬,師德優良的教師隊伍,加強中小學教育的職業道德修養是十分必要的。要想使自己的思想適應社會需要,就要有知識,這就要學習。同樣,人們的觀念需要更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也更要學習。加強理論學習,是教師職業道德修養的必要方法。首先,教師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不學習理論,就不可能科學地、全面地、深刻地認識社會,認識人與人之間的正確關系,因而就不可能形成正確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不能矢志教育,義無反顧,以堅毅不拔的精神,戰勝前進道路上的一切困難,為人民教育事業而努力奮斗。其次,教師要學習教育科學理論,豐富科學文化知識,掌握教書育人的本領。教師學習教育理論,掌握教育規律,按教育規律辦事,才能更好的完成教書育人的職責,這本身是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一個要求。同時,通過學習教育理論,教師能進一步明確自己在教育教學中的主導地位,對學生的身心發展起重要作用,這就更能使我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我還應學習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只有廣泛地學習有關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才能使自己從各種關系和聯系中來認識社會和人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在教書過程中育人。
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師德師風規范要求,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堅持做到關心尊重每一個學生,用教師的愛心去化解學生的逆反心理和對抗情趣。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教師要自覺關愛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不歧視學生,更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使學生在京口實小這個大家庭中健康、快樂地成長。
現代教育是開放性教育。學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須要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課內外、校內外多種方法結合,調動學生主體參與意識,發揮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齊抓共管,這樣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為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范自己的行為。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為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為學生營造了既寬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后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人者德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談舉止去感染別人,影響別人。教師就是這樣的職業,用德引領,以靈魂塑造靈魂。關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暫行辦法》中提出的相關要求,我都努力踐行,嚴格要求自己。我覺得作為一名教師必須愛字當先,心中有愛,就會愛事業、愛崗位、愛學生,教師要做到為人師表,率先垂范,教師就是一面鏡子,照不到自己,卻照著學生。在與學生相處中能夠站起來,也能夠蹲下去去,讓學生進而親之,素而敬之。在與家長的相處中,努力做到在溝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達成共識。
古往今來,在教育行列中,有無數的楷模和先進為我們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感人的篇章。雖然許多楷模與先進的事跡我并非熟知,但我國著名教育專家支玉恒,他的那種執著與堅持,敢于挑戰與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著我,我覺得自己缺少的就是這樣一種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斷去尋找這種精神。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高素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又一次讓我倍受鼓舞,再次感受到教師職業的神圣和教師職業的榮耀。
《教師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不僅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知識的認識,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認識到作為一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教師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好教師法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在著,但是每當教師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明教師只是知法、守法還是不夠的,因為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
通過學習《教師法》我認為要很好地履行教師的義務,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規范,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與每一個學生建立平等、和諧、融洽、相互尊重的師生關系,關心每一個學生,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一個學生的潛在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為人師表,重視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視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和個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潔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確了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我們增進守法護法的意識,樹立依法維權的觀念,自覺落實依法治教的行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師法》為依據,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依法享有“教育教學、學術活動、管理學生、獲得勞動報酬、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權利,并自覺履行“遵紀守法、履行聘約、教育學生、關愛學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義務。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
通過學習教師法,進一步提高了認識,用《教師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法的觀念,真正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并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校組織了全體老師一起學習了《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等。通過此次學習,老師們較為準確地理解了《教師法》的精神實質,明確了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改變了“教師不學教師法,難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為哪般,困擾不知錯在哪”教學工作中,一定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依據,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依法享有“教育教學、學術活動、管理學生、獲得勞動報酬、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權利,并自覺履行“遵紀守法、履行聘約、教育學生、關愛學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義務。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通過對法的學習,進一步的提高了教師們的認識,有利地指導了教師們今后的行動!
20__年5月份,我有幸參加了縣組織的中學教師教育法律法規全員培訓,在這次培訓中,認真聆聽韓小雨博士的講座,又一次讓我的思想和心靈受到了凈化,得到了升華。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
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從而為自己以后學習與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讓我們老師對教育事業充滿了激情、斗志與信心,現在,我想談談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為一名老師,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學習。
對于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這些都是我們平時在大學里接觸不到的。從名師的言語之間無不感到他們對學生無私的愛。在學習中,應該以表揚為主,我們面對的是高中學生,雖然他們有一定的基礎,但是他們仍然需要教師從生活去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并以微笑來鼓勵他們繼續發展,讓他們能夠盡早的適應學校生活,提高他們對學習的興趣。
教師必須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入他們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都得到發展,我們應多與學生進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多給他們一份愛心,一聲贊美,一個微笑,少一些說教,要更多和他們談心,幫助他們查找“后進”的原因,真正做到對癥下藥,在學習和生活細節上關心他們。老師對學生不要體罰,不要訓斥,不要高高在上,而應該做一個和氣的人,一個嚴謹的人。學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強烈的。老師對學生的批評,恰當的,就是一種激勵;不恰當的,就會成為一種傷害。
在實際生活中要給給予學生獨立思考的機會,刻意培養學生的創造性和批判性思維。更重要的是,要誠心誠意地歡迎學生的質疑和挑戰。教學過程不僅僅是學生學習的過程,也是一位老師學習的過程。教師要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學識,博學多才對一位教師來說當然很重要。我們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學生什么問題都會提出來,而且往往“打破沙鍋問到底”。沒有廣博的知識,就不能很好地解學生之“惑”,傳為人之“道”。
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這樣才得以我們的教育事業走向輝煌。
我們都知道,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的未來和命運,教育也能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作為學校中的一名普通教師,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對提高師德修養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它是時代向我們提出的要求,也是《義務教育法》賦予我們的義務。在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必須轉變觀念,樹立教育新風。教育原理告訴我們,教育必須有明確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主要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喚起學生精神世界能動、自主的能力,培養學生成為社會所需的人才。《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師必須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明確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
我是一名教師,肩負著育人的重任。于是在學習之余,更應從自己過去的工作中找出不足,必須全身心地去愛自己的學生。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服務于學生,這是一名教育工作者的天職。師魂即師愛。要在實際工作中,時時處處體現師愛其實并不簡單。有時,細小的一個工作,看似簡單的一種舉動,也許會折射出我們教師的教育理念。班級中的王新博同學,知識欠缺的太多,為了使他盡快的追上隊伍,就利用課余時間給他補課,同時發動班級學習好的同學幫助他,他的成績提高的很快。既方便了學生,切實減輕了學生的負擔,又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更增強了困難學生學習的自信心。
我想,這小小的改變中,就蘊涵著老師以學生為本的理念,也是大家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之后的一種新的有效嘗試。教師站在了學生的立場上,改變了自己原本已經習以為常的一些教學行為,目的則是為了切實幫助學生解決困難。作為教師,必須要對學生的發展負責,尊重他們的人格,在求知的過程中,關注學生原有的基礎與能力,因材施教地幫助他們學會學習,因地制宜,潛移默化地幫助他們學會做人,培養他們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這樣才稱得上不辱使命。
在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地今天,作為我們教育工作者,不能抱著過去的應試教育一套而不放,應該讓學生走進更廣闊領域學習,力求全面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具備高尚的道德品質和師德風范,不斷更新自己的學識。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實自己,為形成良好的師德風尚而出力,更好地為學生服務,愛崗敬業,使自己成為一名高素質的教育工作者。
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在對我國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制度與準則。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真正以人為本,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這是我讀新《義務教育法》第一條到最后一條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義務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個立法理念是以學生發展為本,真正給學生以發展的空間,同時給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充分的發展空間。“新的《義務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還有統一性和強制性。這三個基本支點,雖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為,但是對于教育工作者轉變觀念卻非常關鍵。”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
第十五條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國家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責。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二
孩子承載著一個家庭的希望,子女讀書成才也成為了每個父母的最高追求。為人父母,我認為默默關注,陪伴是最好的教育。我更希望我的孩子能成為健康、幸福、快樂的人。
我的孩子名叫申昊臻,是濟源一中附屬初中2020級3班的學生。從兒子呀呀學語開始,我每天至少要花半個小時和孩子交流。那時說交流這個詞雖然有些早,但我的確是在和兒子交流。直到現在,這個習慣都沒改變過,由于孩子住校,每天晚上九點三十五分,兒子都會準時給我打電話,跟我講一講這一天在學校發生的趣事。
“媽,我跟你說,今天語文老師進班上課時帶了一盒草莓分給我們吃……”
“英語老師今天上課看起來很疲憊的樣子,聲音聽起來更沙啞了……”
“數學老師晚上加班到凌晨三點,老師雖然比原來更忙了,但是好像最近又胖了……”
“我們班楊佳寧這周換了新發型,配上她那胖胖的臉,看起來挺可愛的!”
……。
就這樣,默默的傾聽,拉近了兒子與我的距離,每天晚上的三分鐘通話和周五接兒子放學就成為我最幸福的時刻。
培養自信心。
孩子自從出生就比一般的孩子胖,不愛動,動作協調性不好,后來就發現他極度缺乏自信,可能是這個原因他不喜歡參加班級的活動,至于參加比賽什么的就更不用說了。思考再三,我給孩子報了街舞課,一方面希望通過鍛煉,他的肢體動作會更協調,另一方面也希望有一天他自信的站到舞臺上。于是陪著他去上街舞課,他跳我也跳,課下沒學會的動作我們在一起練習,后來看到他站到臺上跳舞的那一刻,雖然跳的不是最好的,但是我覺得我的兒子是最陽光帥氣的男孩。詩歌朗誦比賽,講故事比賽,英語口語大賽,作文競賽,孩子在一次次比賽中越來越自信。來到附中后,在老師們的引導和幫助下,孩子的進步越來越大。在班內給大家講數學題,大大方方地站在臺上參加微宣講,那一刻真為他感到驕傲。不是因為孩子多么的優秀,而是他的自信讓我欣慰。
對于成績的看法。
對于孩子的成績,我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我不要求他考第一名,這樣太累,重要的是他要真正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學校只不過交給學生一把鑰匙,能不能啟開生命的輝煌樂章,全看孩子是否不斷努力自修,持之以恒。每天進步一點點,終身學習,便是天才!
開學后的這次考試,我能明顯感覺到孩子因為沒有考好,感到沮喪。在得知成績之后,我是這樣跟他說的,班級前十幾名的同學,只要時機適宜,誰考第一名都有可能。你曾經考過第一名,已經證明有考第一名的實力,不要有壓力,名次上下浮動都很正常,以平常心對待。在我們家物質也不與分數、成績掛鉤,在經濟能力承受范圍之內,只要孩子需要,我會給孩子買,但是跟成績沒有關系,因為我不想讓孩子養成功利思想,而偏離了學習和生活的本質。我們始終認為,學習只是孩子生活的一部分,交朋友,看電影,適當上網玩游戲放松,這些都可以讓孩子的生活變得更加豐富。
學習習慣。
做為孩子的家長,對于孩子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我認為用自己的行動潛移默化的影響孩子,言傳身教的效果會更顯著。“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一個家庭中父母如果整天自己坐在電視機前或是電腦前玩,而大聲地呵斥孩子去看書,這其實是很難有什么說服力的,孩子從心里是“不服氣”的。孩子在學習的時候,我會在一邊靜靜的看書,或者會在一邊認真的做自己的工作,為孩子營造一個好的學習氛圍。
好孩子是夸出來的。
兒子也有叛逆的時候,讓我接受不了。每當這個時候,說與兒子斗智斗勇也不為過,在與兒子的pk中,我也學到了一些教育孩子的方法,多表揚,多鼓勵,少批評,少指責,這也算是我的收獲吧。
最后我非常認同這句話:“好孩子是夸出來的”。做為家長,我認為不能一味指責孩子身上的缺點和不足,這種指責式教育對孩子改變身上的“壞毛病”收效并不大,有時甚至會讓孩子產生逆反心理,想著法地和你“捉迷藏”、“打游擊”。“貶子十短,不如獎子一長。”應該學會尊重孩子,賞識孩子。贊美和鼓勵要及時,要不吝嗇語言,鼓勵的力量永遠比批評強大,而且更有效果。
永不變的崗位是“父母”
在我的職業生涯里,任何崗位都可以變動,唯獨“父母”這個職業是不可以也不能變動的,這是責任,是義務,也是我一生最值得驕傲,最不容忽視的“職業”。我要把這個職業進行到底,邊做邊學,邊學邊做,一盞燈,一席話,一段路,我將一直努力,和孩子一起進步。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四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一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二條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五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六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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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十六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八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八
第十五條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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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二十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并舉發展、相互融通,職前教育和職后教育有效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努力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十、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教育國際化,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十一、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的機器材、抄襲夾帶、由他人冒名頂替等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應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或者通過提供考試作弊的機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試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款規定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相關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二十一
新義務教育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所有孩子、所有學校、所有老師的基本權利,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闡述了義務教育的特征與性質,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課程)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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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文檔為doc格式。
優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心得體會范文(23篇)篇二十三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