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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一
病案管理學認為:歸檔病歷應保持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病歷的完整性包括保持病歷不缺少相關醫療護理文件;醫療護理文件均有相關人員簽字(包括醫師、護士、患者)。醫療護理文件的正確性是指書寫內容客觀、真實。但由于某些客觀原因使歸檔病歷缺少某些醫療護理文件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常常出現醫療護理文件在歸檔時仍然缺少醫師或護士或患者簽字;也時有醫療護理文件記錄的正確性不夠。醫療護理文件是患者在住院期間的記錄,保持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是醫學研究的需要;是患者能夠及時查閱病歷的客觀依據;是患者進行醫保結算的依據;是醫師對再次入院的患者進行病情分析和治療的依據。目前,由于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及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強,而使醫療糾紛次數明顯增多,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及正確性就成為院方和患者產生糾紛時患者或者院方進行舉證的法律依據。因此,保持歸檔病歷的完整性和正確性就顯得特別重要。
1歸檔病歷檢查內容2013年三季度我院患者出院總人數為2953,病案室主任抽查歸檔病歷共66份,病案室質檢員檢查歸檔病歷共2593份。病案室主任主要檢查歸檔病歷的內涵質量。病案室質檢員檢查如下內容:首頁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是否缺少出院記錄、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手術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前記錄單、麻醉計劃單、麻醉記錄、麻醉后監護記錄單、麻醉后隨訪記錄單、麻醉總結、手術安全核查表、待產記錄、手術風險評估單、麻醉、手術記錄、產時記錄、手術護理記錄單、術后病程記錄、會診單、醫患溝通記錄、醫患雙向承諾書、臨床路徑同意書、護理記錄單、病理報告單、器械檢查單、常規化驗報告單、特殊化驗報告單、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體溫單、住院病歷質量評定標準等醫療護理文件。檢查病歷首頁是否缺少相關醫護人員簽字,檢查病歷首頁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檢查醫師或護士的病歷書寫是否有漏簽字,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手術同意書等知情同意書是否缺少患者簽字,檢查醫囑單是否有醫師或護士漏簽字,檢查護理記錄的書寫內容是否正確,檢查體溫單是否有漏填寫項目。檢查病歷的排序是否按規定的順序排序。
2歸檔病歷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
病案室主任檢查歸檔病歷所發現的問題。
診斷不完整,如:“扁桃體炎”應注明急性扁桃體炎或慢性扁桃體炎急性發作;
病程記錄缺少內涵質量;
病程記錄不簡練,陰性癥狀、體征記錄記錄過多;
診斷不完整,“肺炎”是左肺炎還是兩肺炎;
醫囑給予中藥治療缺少治療分析;
上級醫師查房不能完成每周一次;
檢查異常結果無分析、未復查;
溝通記錄缺少實質性內容;
病史有筆誤;
病程記錄不能反應疾病波動情況及治療效果;
對陽性癥狀、體征、輔助檢查異常結果缺少診斷、治療分析。
病案室質檢員檢查歸檔病歷所發現的問題。
醫師未簽字就把病歷歸檔;
病歷首頁有較多的漏填寫項目;
病歷順序排列錯誤;
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不妥;
病歷首頁缺少責任護士簽名;
護理評估單缺少患者姓名;
婦產科病歷首頁新生兒出生體重未寫;
病歷首頁用手工書寫不規范;
護士未把護理評估單等護理文件及時歸檔;
病歷首頁各科室聯系人關系均空白;
醫囑重新抄寫后有漏簽字;
首頁地址填寫不全,如江蘇省、鎮江市空白;
兒科病歷首頁過敏藥物未寫;
醫師和護士之間的病歷質控流程不規范;
護理記錄字跡潦草;
護理記錄有鉛筆書寫的護理內容及簽字;
兒科病歷缺少臨床路徑同意書;
新上崗的醫師疾病診斷書寫不規范;
缺少相關檢查報告單。
轉科病歷護士未對護理文件進行檢查和完善就被送入其它科室。
3病歷質量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個別醫師責任心不強;
個別醫師病歷書寫規范掌握不熟練;
個別醫師安全意識不強;
個別醫師法律意識不強;
科室病歷質控醫師責任心不強;
科室病歷質控護士責任心不強;
科室對屢次出現的問題持續改進力度不強;
科室對病歷質量持續改進意識不強;
上級醫師質控病歷責任心不強;
科室對病歷質控不重視;
科主任對病歷質量管理意識不強;
科室對病歷書寫、質控培訓不夠;
科室質量小組督查不夠;
科室制度落實不到位;
個別住院處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
個別住院處工作人員業務不熟練;
病案室培訓病歷書寫不夠;
病案室指導各科室不夠;
病案室病歷質量統計指標不完善;
醫務科對病歷的督導、檢查不夠;
醫務科考核、處罰力度不夠;
醫務科病歷專項考核標準不詳盡;
電子病歷系統不完善;
科室制度落實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宣傳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培訓不到位;
新制度、新規定科室醫師掌握不到位;
科室人力資源配備不到位;
醫師在質控病歷時,有其他人干擾;
醫師和護士之間的質控流程不規范。
醫師和護士之間協調不夠。
42013年三季度和二季度病歷質量比較分析(見表1和表2)。
2013年3季度和2季度年病歷質量存在問題的分析比較(病案室質檢員所查病歷)。
2013年3季度和2季度年病歷質量存在問題的分析比較(病案室主任所查病歷)。
表25結論2013年3季度病歷質量大于2013年2季度年病歷質量。
6持續改進建議。
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重視病歷質量。
各科室要組織醫師認真學習并切實落實《住院病歷書寫基本要規范實施細則》。
組織學習優秀樣本病歷,要互相交流、學習、討論、虛心請教。
醫療、護理文件書寫要及時完成,醫務科進一步加強病歷環節質量督查工作。
病歷質量與獎懲掛鉤,對質量較差的病歷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對不合格病歷限期整改,對病歷書寫質量好的人員給予表彰。
檢查結果立即反饋科室以予以整改。
科室主任要嚴查、嚴抓病歷質量。
護理部嚴查、嚴抓病歷質量。包括在院病歷質量和歸檔病歷質量。護士在檢查病歷時要認真、細心。護士要加強護理業務知識的學習,才能保證護理文件書寫的正確性。
護士在把病歷送入病案室之前,如果發現有醫師未簽字,立即通知醫師簽字后方可把病歷送入病案室。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婦產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新生兒出生體重的重要性。
護士長對關于護理文件書寫、病歷整理的新制度落實要進行督查。
護理部把護理文件存在的問題和改善措施制作成ppt,在護士長例會上進行講解,使護士長把護理文件存在問題的改善措施落實到每位護士。
護士長要督促護士把護理評估單等護理文件和病歷一起送入病案室。
病案室工作人員發現醫師用手工書寫的首頁,立即通知醫師重新用電腦書寫并打印病歷首頁。
病案室工作人員去掛號室調查,發現是掛號室的聯系人關系代碼和病案信息系統的聯系人代碼不一致,已請計算機工程師把掛號室的聯系人關系代碼和病案信息系統的聯系人修改為相一致。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各科護士長講解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的不妥之處,因為其他人查閱病歷時不知道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的入院宣教是否屬于該患者的入院宣教,而且入院宣教患者簽名為患者家屬簽名也不符合邏輯。如果患者本人不能親自簽名的,由患者家屬代簽名,可以這樣簽名,患者姓名:×××(家屬的姓名代)。
護士排列病歷順序紊亂的現象已經大大好轉,護理部要及時給予表揚,以使護士能夠鞏固良好的表現。但對于新增加的醫療文件和護理文件的排序仍需掌握一定的技巧,如與麻醉記錄有關的醫療文件和麻醉記錄放在一起(根據時間的先后),手術風險評估單和手術記錄是一個類別,把手術風險記錄放在手術記錄前面。
醫師把醫囑重新抄寫后,暫時不要把醫囑單原件丟棄,通知護士簽字,并且經2人把重新抄寫后的醫囑單和醫囑單原件核對后方可把醫囑單原件丟棄。若病案室工作人員再次發現重新抄寫的醫囑單護士均沒有簽字,給予相關人員扣款500元/份。
護士在檢查、整理病歷之前先詢問醫師病歷是否已檢查和完善,病歷經醫師檢查和完善后,護士再對病歷進行檢查、完善和整理。
責令護士整改書寫潦草的護理文件,杜絕下次再出現書寫潦草的護理文件。
掛號室、病案室、醫師、護士、醫務科召開病歷首頁書寫方面的聯席會議,共同把病歷首頁填寫正確、完整。
病案室主任向兒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過敏藥物的統計學意義。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醫師講解病歷首頁填寫江蘇省、鎮江市的重要性和意義。
病案室工作人員向護士講解護士把護理記錄重新抄寫后,如有其他護士書寫的護理記錄,應把其他護士的姓名、患者的住院號碼和姓名、需要重新抄寫的護理記錄日期、時間寫在黑板上,限期其他護士在3天內完成補寫護理記錄和補簽字。
新上崗的醫師上崗前需到病案室查閱病歷,從中學習高年資醫師書寫的疾病診斷,經病案室主任考核疾病診斷書寫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病區護士根據醫囑進行整理病歷和對病歷進行排序[1]。如婦產科護士在對住院號碼為“0049972”的病歷進行排序時,根據醫囑查看檢查報告單,醫囑表明病歷應該有絨毛組織病理檢查報告單,但在整理、排序時發現缺少絨毛組織病理檢查報告單,就可立即通知醫師完善病理報告單。
病案室工作人員對歸檔病歷缺陷進行精確統計。
運用根本原因分析方法對歸檔病歷缺陷進行分析,找出歸檔病歷缺陷的根本原因。
患者轉科時,所在科室護士要把護理文件檢查并完善后方可送入其它科室。
參考文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二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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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三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四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五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從1930年開始生產皮包。剛開始它的產品是同行業最昂貴的,是針對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費者設計的。公司只在百貨商店和箱包專賣店銷售自己的產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銷,在每一個區域市場只通過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產品。在新一任領導卡茲上臺之后,哈特曼公司。
拓展。
了它的分銷覆蓋面,消減了產品線,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員培訓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總收益是3300萬美元,年銷售增長率22%,卡茲試圖將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長率提高5%-10%,同時,增大它在高品質箱包的市場占有率。
公司的產品線包括框架式與軟邊式兩類皮箱的四個系列,其中價格最昂貴的是4700系列。現在,卡茲正考慮對哈特曼產品線加一些變化,用新產品代替已經銷售疲軟的超麂皮產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競爭對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決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總裁卡茲對公司過去實行的價格促銷策略進行評價,同時考慮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繼續實行這一策略。關于是否繼續這一策略,專家研究的結果與營銷副總裁舒斯特的看法產生了分歧。除了價格促銷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還實行過:饋贈禮品與連帶購買促銷策略。
二、決策選項。
1.卡茲不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專家研究報告認為,價格促銷策略雖然增大了銷售,但是所生成的貢獻卻低于不實行該策略所獲得價值。而且,卡茲認為價格促銷會有損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舒斯特認為價格促銷能夠增大顧客對哈特曼箱包的。
興趣。
吸引新的消費者鼓勵現有顧客增加對哈特曼產品的購買從而增加銷售量。
三、決策標準。
1.公司利潤。
經濟利潤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指標器,它指導人們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經濟利潤是決策的基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利潤的不斷提高,從而回應對不同階段而實行不同的決策。
2.產品銷售量。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根據產品銷量靈活的調整產品定價、存儲策略、銷售方案等。合理的銷售預測對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有重要的意義。
3.品牌形象。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較以往大的多,當企業計劃推出一種新產品時,由于。
廣告。
成本的急劇增加,使得新產品的風險相對提高。因此企業的經濟模式逐步從產品經濟轉向了品牌經濟,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品牌形象減少產品的銷售成本,減少產品開發的風險,增加企業的競爭優勢。
4.公司戰略目標。
公司會為自己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內制定自己公司的戰略目標,而企業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實現利益最大化,不斷推進自身的發展。會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戰略目標而制定不同的決策,從而影響決策的實行。
四、決策標準的論據。
1.公司利潤的案例論據。
表1哈特曼公司產品定價資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實行零售促銷計劃時受到零售商的歡迎。1979年其4200系列產品的稅前凈利潤達到21%,4700系列達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達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議的零售價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潤率,相比之下,整個箱包行業的平均毛利潤率只有46%。
所以說,不實行價格促銷策略也可以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
2.產品銷售量的案例論據。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對全部四種箱包系列中三種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實行20%的削價促銷。但在促銷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對三種手提式皮箱的訂單量明顯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銷合同中,大約銷售出了144000件促銷產品,只達到了預期數量的一半。
根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促銷活動造成4400產品線在銷售量上互相殘殺;1978年3月-5月,4400產品線的銷售量為15130件,低于17020的預期數量,使貢獻毛利潤減少40366美元。
所以說,哈特曼可能在促銷中蒙受了損失,銷售量迅速增長和銷售收入大幅增長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論據。
_年,哈特曼公司對年齡在25歲以上、家庭年收入超過25000美元的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只有12%的消費者認識哈特曼品牌,而美國。
旅行。
者的品牌認知水平超過了90%。只有5%的被調查者回憶起曾見過哈特曼的廣告,而哈特曼的價格促銷活動只能通過,較大的零售商進行地區性廣告宣傳,廣告著力突出公司的名稱和聲譽。
所以說,即使實行價格促銷,而不提高企業形象,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知度仍然較低,從而并不會增加其銷售量以及顧客對其產品的購買需求。
4.綜上所述。
我們認為,不應該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五、行動計劃。
1.繼續實行饋贈禮品和連帶購買策略。
為促銷專門制作生產禮品或連帶購買的商品,促銷結束以后,此商品不再進行售賣。
2.加大企業形象和品牌認知度的推廣。
在高端雜志、報紙期刊刊登廣告;在奢侈品展銷會進行展銷;利用名人效應,進行代言;請專業人士宣傳,進行口碑營銷。
3.實行特殊。
節日。
營銷方案。
在店慶、特殊節假日、vip顧客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候,進行饋贈典藏版箱包活動。減少庫存,將存貨改裝為限量版非賣品。
4.體驗式營銷。
重視顧客的體驗和對產品滿意度的反饋。可以將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產品和特殊性產品在上市前,免費發送給限定的vvip顧客體驗,并進行及時的反饋信息的。
收集。
對產品進行及時的修改和更進。
5.經銷商,消費者訂貨優惠。
實行提前訂貨,享受分期付款,優惠折扣,贈送產品等優惠。
六、行動計劃的風險。
1.不能合理預測銷售量,造成連帶購買或饋贈的產品數量無法控制。導致供不應求或庫存積壓,影響銷售額和產品成本的預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充足資金流是對企業的一大考驗。對于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時間的接受過程,見效慢,短期收益不會有太大的提高。
3.關于體驗式營銷的方案,可能導致顧客只體驗不購買。一旦,該產品在顧客體驗過程中,得到滿意度低的結果,那么對于后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導致資金一時無法到賬,企業正常營運受到影響。容易出現壞賬等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七、風險的解決方案。
1.合理預測促銷中連帶購買品或饋贈品的數量,并且在促銷活動結束后,該產品不再進行生產和售賣。
2.提高自身的信譽度,聯系好與銀行或其他風投的關系,以便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為公司經營和擴大企業規模和產品線做后盾。
3.提高產品品質和顧客滿意度。在體驗期一旦出現問題,及時修改,并將改進品再次進行體驗,避免負面影響過大。
4.在產品設計上加大重視,吸取行業精華,力求走在行業的最前端。滿足更多客戶的產品。
時尚。
需求。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六
案例一:鑫鑫是剛剛入園的小朋友,比較淘氣。一天,幾個孩子都說自己的彩筆不見了,也有的說鉛筆不見了,在對附近幾個小朋友的詢問中得知:原先是鑫鑫小朋友拿的,最終這些東西真的在他的書包里找到了。
案例二:寧寧小朋友帶來了可比克餅干,餅干盒里是一個包裝精美的金屬圓筒,寧寧吃完餅干后把圓筒放入了書包,但是在進行過戶外游戲后,圓筒卻不翼而飛了。當我問起圓筒跑到誰的書包里去了,千萬抓好啊,要不然,圓筒還會往外跑的,見劉文琪小朋友神色有異,原先圓筒被她拿去了。
以上三個案例均是在幼兒園里小朋友拿別人東西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發生在成人身上就是名副其實的偷竊,可當這些事情發生在四五歲的孩子身上時,我們能說他是偷嗎當然不能,非但不能說,還要慎之又慎地處理。
深究孩子出現上述行為的原因,我認為有以下三點:
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好玩,好奇心強,見到新奇的、喜歡的東西總是愛不釋手。加上孩子們的思維總被想象所左右,不能夠清楚地區分“自己的”和“別人的”這兩種概念,一不留意就會把別人的東西藏起來據為己有。從幼兒心理學的角度去分析,這種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案例二就是這種狀況。包裝精美的金屬圓筒十分好玩,琪琪小朋友特別喜歡,因此便把它放入自己的書包里,并沒有任何別的復雜動機。在見到劉文琪的神色有些慌張后,我就和她講道理:“琪琪,寧寧丟了東西多著急呀!圓筒是寧寧的,你要是喜歡,就讓媽媽去買,好嗎要是你喜歡的東西也丟了是不是也著急呀你幫他把圓筒送回家吧。”透過一番講道理,孩子也逐漸明白了別人的東西不能拿的道理,并把圓筒送還了回去。
這種狀況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同時和家長之間的溝通也十分重要。
案例一中,鑫鑫小朋友剛剛上幼兒園,媽媽還未曾給他買彩筆、鉛筆和本子,自己沒有而別的小朋友有,而別人的正是自己想得到的。別人能夠寫字、畫畫、涂色,自己卻不能,孩子必須會想“那要是我的該多好”,所以把想要的東西統統放人自己的書包,愿望最后得到滿足了。在與鑫鑫的媽媽交談后,他也有了自己的彩筆、鉛筆,這種現象就再也沒有發生過。
這類狀況十分嚴重,案例三就屬于這一種。
此刻每個孩子都生長在蜜罐里,是家中的小太陽,處于中心位置。家長對于孩子的要求,不論合理不合理都會盲目滿足,致使孩子習慣了想要什么便來什么的生活,養成了自私任性、心中沒有他人的不良習性。別人的東西我此刻沒有,但我想要就拿了;別人帶了好吃的我想吃,于是就給吃了;他的玩具好玩我喜歡,就放進自己的書包里帶回家了。這就屬于一種十分霸道的行為了,這與孩子在家中處于中心地位是有著很大關系的。因此我們務必與家長做好溝通工作,請家長不要一味地遷就、迎合孩子。俗話說“慣子如殺子”,這樣下去對孩子是沒有好處的。
針對“小朋友拿別人東西”的行為,認真地總結出原因,然后對癥處理,想必一切就會迎刃而解了。但在處理的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因事而異。
所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事情發生了先要看嚴重程度如何,能自己處理的盡量自己處理,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事事都與家長溝通,因為孩子在園有了問題尤其是像這種事情,家長總是有些避諱。
(二)因材施教。
每個孩子都有自己的性格特點,每個家長的文化層次、素質水平也不盡相同,一旦出現問題時必須要因人而異,針對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家長采取不同的方法。對素質高、明事理的家長,能夠開門見山地說,并一齊討論處理辦法;對文化層次低、態度強直的家長,能夠委婉地講明事情,并以商量的口氣征求他們的意見。
(一)透過教育使孩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別人帶來的麻煩,千萬不要對孩子說“偷”這個字眼,幫忙孩子建立‘‘自己的”和“別人的”這兩種不同的概念。
(二)不能大發雷霆,夸大嚴重性,給孩子心中留下陰影,帶來心理壓力。
(三)不能不管不問,聽之任之,助長其不良行為。孩子小時候的不良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長大后很容易鑄成大錯。
(四)不能礙于面子,漠然處之,使孩子認識不到自己已經做錯事了,子不教父之過,長大后再出現問題則追悔莫及。
“老師,××拿我的東西了。”這樣一句看似很平常的話,其實里面隱藏著很大的學問,不可忽視。作為老師,要以敏銳的眼光洞察孩子的行為,用專業的理論研究孩子的心理,春風化雨般地化解孩子成長道路上的種種問題.潤物無聲地幫忙孩子逐漸樹立正確的觀念,力求讓孩子健康快樂、用心向上地成長。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七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二、案情簡介: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本案爭議焦點: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四、爭議焦點分析: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報告分析人:黃少春律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xx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xx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為了適應現實及發展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職,但在實際的行政活動及效果中我們卻發現由此而來的很多問題。比如機構臃腫、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職之間、正副職之間關系復雜,內耗嚴重;行政層級過多,管理成本過大;副職職責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現為副職的設置過多過濫。必須遏制“副職過多”現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減事,基層常常抱怨“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并非沒有道理。所以,減事是減人的前提,政府不該管的事一定要放開,形式主義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這樣,那些忙而無用的崗位才能退出。二是減支出,公共財政預算的“錢袋子”管住了,吃財政飯的副職“帽子”才會減少。三是暢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當前一大突出問題,不出格、不到齡、不惹事,就難以通暢地退出領導崗位。在“官本位”的思維主導下,干部出口很難拓寬。當務之急,是要實行嚴格的干部任期制,屆期滿了必須退出崗位。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
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xx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規,還要加強對執行的監督和檢查。組織和人事部門對下屬單位報批的干部提升報告應當嚴格把關,違反規定的堅決不預批準。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和副職設置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有監督職能的盡到監督責任,有實施設置職能的要盡到科學合理的責任,有權力提拔副職的要盡到不違規的責任。管好一個職位,選好一個人,避免勞民傷財,提高辦事效能。克服職能交叉,多頭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資源浪費。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一)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論及實踐推論。
副職抑或下屬,都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調整關系,協調矛盾。增多的人員和機構造成了管理時間、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浪費,使得管理上的經費開支、人員配備、設備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職本是一種公共資源,其數量和范圍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制,過度開發和使用就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解決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待破解的沉重話題。副職過多過濫造成分工過細、職能交叉又各自獨立成圈,反而愈發難以協調和統籌兼顧。它直接導致層級和環節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實際卻誰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搶著管,棘手的事卻個個都推諉。一個合理的解釋是所謂的領導是人民公仆是觀念已經異化了,異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權的官僚了。其實,對于行政工作來說,金字塔的結構才是合理的結構,越處于上面的領導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員組成塔基,因為決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員是要到一線中干具體事情。如此,才能讓工作有效開展,也才能體現行政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八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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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九
在20xx年7月12日,蘇某與蒙某簽訂了幼兒園轉讓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蘇某自愿將xx幼兒園轉讓給蒙某使用;幼兒園現有裝修、設備,在蘇某收到蒙某的轉讓金后無償歸蒙某使用;幼兒園轉讓金為35000元,簽合同當日蒙某首付蘇某17500元的訂金,剩余的17500元在20xx年9月10日前付清。合同還對該幼兒園的房屋租賃及原有員工留用、安置等問題作了約定。同日,蒙某向蘇某支付了17500元轉讓金。同年9月1日,xx縣教育局向蒙某核發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在約定的時間屆滿時未能支付。為此,蘇某曾找到xx縣府城鎮中心學校,要求學校協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轉讓金。余下的17500元轉讓金蒙某至今未付。
后蘇某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蒙某支付蘇某轉讓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7500元為基數,從20xx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案件受理費279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蒙某負擔。”,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為幼兒園轉讓合同糾紛,從蒙某的角度講,在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幼兒園資質等相關法規、規章的了解,雖然接手后縣教育局核發了許可證,但卻剛好說明在接手之前該幼兒園還未通過審批還未取得許可證,如果未能順利取得許可證,蒙某不能經營幼兒園必將帶來損失,由此可見,蒙某未充分考慮幼兒園轉讓涉及的各種風險。
律師建議:
在創辦或轉讓幼兒園的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是否已取得相關資質?
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lo]41號)的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新舉辦的幼兒園須取得辦園許可證,屬民辦非營利性的'到民政部門登記,屬民辦營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辦。
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2.幼兒園園合和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幼兒園用地、規劃、建設等是否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合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3.幼兒園的師資配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均具有相關資格證?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在對上述事宜進行審查后,如為創辦幼兒園則應按法規和規章的標準進行幼兒園建設和經營管理,如為轉讓幼兒園則應在轉讓協議對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細約定,如園合房屋是自有還是租賃以及期限等,特別是還要對不符合標準的事項要求轉讓方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與轉讓款項掛鉤,在完全達到標準后才付清轉讓款項并接手幼兒園。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同時,關系千千萬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因此,無論是創辦還是轉讓幼兒園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進行幼兒園規劃建設、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
[案情]4月17日,王某與上海某教育咨詢公司(簡稱“咨詢公司”)簽訂了《咨詢協議》,約定咨詢公司為王某在廣州市海珠區暨南大學區域單點范圍內開辦的培訓機構提供運營咨詢服務,由王某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用。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協議年度的咨詢費用為40萬元,保證金3萬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第一年度的咨詢費在簽署協議時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詢費在該年度的開始前一個月內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達連續兩個月或者在連續的十二個公歷月內合計達四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咨詢公司應對王某選擇合適的a品牌學校地點予以指導,該等指導意見由咨詢公司提供的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予以明確,王某應該根據a品牌啟動系統手冊中地點選擇知道條款或者咨詢公司的指導意見選擇a品牌學校地點,王某向咨詢公司書面申報學校地點后,咨詢公司應該在收到后七個工作日書面是否確認該地點,雙方約定糾紛的處理機構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王某根據前述咨詢協議,在簽訂之時交付了兩年的咨詢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咨詢公司給王某開具了以“咨詢費”為內容的發票,前述協議簽訂后咨詢公司對于選址事項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傳期間以及簽訂合同之時口頭聲稱的選址服務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詢公司便提供了幾個待選點給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選址事項已經超過三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對該合同進行分析,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咨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被特許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法定任意解除權,而且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招商期間宣傳的事項與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情況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王某所繳納的咨詢費和保證金,同時仲裁受理費和律師費由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這個案件焦點在于涉案合同屬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如果是屬于前者,顯然案件對于王某來說是有利的,因為商業特許經營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也就是投資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的總則規定,參照買賣合同部分章節的規定,那么對于王某來說相對被動很多,因為咨詢協議里基本是權利一邊倒的傾向咨詢公司,對于王某的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對于咨詢公司的違約約定卻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詢合同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王某對合同的種種不利約定的風險評估不夠。因此,整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關于合同性質的論證問題,思路就是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權為主線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仲裁結果]上海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在簽署咨詢協議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應有充分的理解,且開具的發票內容為咨詢費,王某對于合同性質以及發票的內容未向咨詢公司提出異議,因此,認為系爭合同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對于選址義務問題,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按照咨詢合同的約定,選址的義務在于王某而非咨詢公司,咨詢公司僅是提供了指導和確認工作,且咨詢公司提供了數個地址備選給王某,因此王某認為咨詢公司怠于履行選址義務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就選址義務問題產生爭議后,王某和咨詢公司主要圍繞的是退款問題發生糾紛,而咨詢公司再也沒有提供新的選址指導意見,因此按照咨詢協議的約定,盡管咨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詢服務,但畢竟該培訓機構未能實際成立,系爭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此,王某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可。另,上海仲裁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系爭合同解除,則咨詢公司應該退還王某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鑒于咨詢公司確實為選址問題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指導與意見,付出了相當的工作量,且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培訓學校未能成立系歸責于咨詢公司,事實上王某對咨詢公司提供的諸多建議均不予采納也是導致雙方發生糾紛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員會酌定咨詢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咨詢費72.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仲裁受理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王某主張的律師費和差旅費鑒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對于上海仲裁委員會上述的理由,在我個人看來還是有點牽強的,尤其是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實際上是繞開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關于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定義,同時也忽視了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的地位。簡單來說,商業特許經營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咨詢服務支付咨詢費的一方與收取咨詢費的一方顯然是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比如客戶與律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顯然不可能是律師管理客戶,這就是商業特許經營和咨詢服務之間的根本區別。涉案合同或者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顯示王某是必須遵守咨詢公司的管理規定,必須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冊去經營,否則將承擔高達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何況王某支付所謂的咨詢費關鍵換來的是a品牌學校商標的授予、咨詢公司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權、a品牌學校統一裝修裝飾以及師資教材的使用權及購買權等,這顯然是商業特許的內容而非咨詢。而對于案件的結果,不能說完全滿意但是也來之不易,這個案件在代理之時對于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王某來說,不管是從合同約定上,還是從實際履行中的證據來說均不利,比如咨詢協議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立培訓機構的,加盟費和保證金沒收,另外,對于沒有按照咨詢公司的要求經營培訓機構的,則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且還有諸多其他的系統信息管理費、教材費等等,整份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完全不平等。當然不管實際情況如何,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也只能窮盡一切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去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雖然最終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里有部分咨詢費不予退還,但實際上這個只能說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預計的范圍,但這個畢竟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之內,何況咨詢公司確實也付出了一些服務。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個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這樣的裁決,因為其考慮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涉案的糾紛屬于一個系列案且約定的糾紛處理途徑均為上海仲裁委員會,如果一律認定王某的主張成立則可能形成判例,這會導致咨詢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而該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較有名的培訓機構。
在此,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對于當事人的建議和對于其他投資者的建議是一樣的,即在從事任何投資之前,對于投資的項目必須了解、對于被投資方的情況、投資協議的內容必須較為清晰,尤其是投資協議的條款約定需要做風險評估,切忌輕信招商階段被投資方的廣告宣傳內容,否則發生糾紛時,如果協議或者證據本身對投資者不利,那么律師想挽回投資者全部損失,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訴訟也好,仲裁也罷均是以證據事實來證明一方主張的存在,而不是以實際發生的情況作為依據的。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一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20字)。
法律案例是法學學習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通過學習法律案例,可以加深對法律學理論的理解,提高法律實踐能力。本文將分享我學習法律案例的心得體會,反思并總結在學習法律案例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
學習法律案例不僅可以幫助理解法律條文和法學理論的具體應用,更能提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通過研讀案例,我們可以深入分析案件事實、法官認定和裁判理由,從而更加準確地把握法律含義和法律適用的重點。通過學習案例,我們還能夠了解司法實踐中的缺陷和問題,為完善法律體系提供參考和借鑒。同時,學習法律案例還可以培養批判性思維和邏輯思考能力,鍛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三段:學習法律案例的方法與技巧(360字)。
在學習法律案例時,我們應該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從一個個案例中提煉法律規則和原則,將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形成自己的思考框架。一是要注重案例事實的準確把握,可以通過不同角度思考事實的證明成分和影響因素,發現潛在的法律問題。二是要善于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判例,了解其適用范圍和具體要求。三是要注重理解裁判理由和判決結果,審視案件中法官的思路和判斷依據,觀察不同觀點的辯證關系,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維方式。四是要與同學和教師進行互動和討論,共同通過案件研究尋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學習效果。
在學習法律案例的過程中,我深感案例是學習法律的重要途徑。通過分析案例,我能夠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論,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同時,學習案例還培養了我的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能力。在與同學和教師的討論中,我從其他人的不同觀點中獲得了新的思考和啟發,提高了自己的學習水平。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還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目的和價值,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我相信,在今后的學習和實踐中,我將繼續深入學習法律案例,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
第五段:結語(120字)。
學習法律案例是法學學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體應用和司法實踐。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們不僅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學素養和實踐能力,還能夠為完善法律體系和促進社會公正做出貢獻。因此,我們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學習法律案例,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為法治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三
法律案例是法律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通過研究和分析案例,可以增進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與法律案例打交道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案例對于培養判斷力、提高解決問題能力和強化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在心得體會中,我將從案例的選擇和學習方法、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案例對法律實踐的啟示以及案例開發和應用的改進等方面進行論述。
首先,在選擇和學習法律案例時,我們需遵循一定的原則和方法。正如英國法學家約瑟夫·吉莫所說,“一切法學發展的命脈都在于案例的選取”。選擇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更好地引導學生理解和運用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判斷力。此外,學生還應注重對案例的系統學習,通過分析案例的事實、原則和法律適用等要素,深入思考其中的問題,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維方式。只有在深入學習與研究案例的過程中,才能真正領悟到法律的實質和內涵。
其次,案例分析是培養法律綜合能力的重要環節。通過深入地分析案例,可以發現案例中的問題和爭議點,并通過適當的法律解釋和適用,解決問題。案例分析要注重推理和邏輯的應用,將案例的具體事實和法律原則進行有機的結合,形成自己的理解和見解。同時,案例分析也要注重與實際情況的聯系,探討案例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為我們未來的法律實踐提供參考。只有通過深入的案例分析,我們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提高法律綜合能力和專業素養。
第三,案例對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通過研究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意義。案例不僅能夠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知識和原則,還能夠拓寬我們的思維和觀察角度。在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各種人的思想和行為,可以從中領悟到法律對于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性。通過案例,我們不僅可以增進自己的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更好地為自己和他人的權益維護提供幫助和支持。
最后,為了更好地開發和應用法律案例,我們還需要對案例的開發和應用進行改進。案例開發要注重社會實際需求和學生學習需要的結合,選擇具有實際意義和教育價值的案例進行開發。同時,案例的應用要注重實踐性和案例教學的多樣性,通過實際操作和模擬實戰訓練等方式,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問題解決能力。只有通過不斷改進和拓展案例開發和應用,我們才能更好地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總之,通過與法律案例的接觸和研究,我深刻認識到了案例對于培養判斷力、提高解決問題能力和強化法律意識的重要性。選擇和學習法律案例應注重原則和方法,案例分析是培養法律綜合能力的重要環節,案例對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同時還需要改進案例開發和應用。只有深入研究和分析案例,我們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識和綜合運用能力,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四
法律案例是法學學習中重要的內容之一,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提高自己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意識。在近期的學習中,我從一些案例中得到了一些深刻的體會和啟示。
首先,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例如,某案例中,一位老人被迫簽訂了一份不利于他的合同,最終導致了他的合法權益受損。通過法律的調解,老人最終得到了賠償。這個案例深刻地說明了法律的作用,它是一個強有力的保護人民權益的工具。作為公民,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法律,學習法律,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合法的權益。
其次,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了解到法律的適用是具體的。法律條文的適用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和事實來判斷,而不是簡單地武斷地解讀法律條文。如某案例中,一家公司因違反了環境保護法被罰款,但法院在判決時也考慮到了該公司過去的環境保護工作和經濟實力,適當減輕了其罰款金額。這個案例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法律的適用需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事實證據、社會影響等多個方面因素。我們作為公民應該了解這一點,在實踐中做到因地制宜,合理使用法律。
此外,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的公正需要得到延續。即使在一些有利于某一方的情況下,法律也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則。例如,某案例中,一位富有的商人被指控犯有經濟犯罪,雖然他有很強的社會地位和資源,但法院在審判時依然公正地判決了此案,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個案例給了我很大的啟示,法律不應該因為一個人的地位和資源而偏袒,只有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則,法律才能在社會中發揮作用。
此外,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法律不應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而不是為了謀取個人的私利。例如,某案例中,一位法律從業者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濫用自己的職權,最終導致了一場冤案。這個案例讓我深思,法律從業者特別需要保持自己的職業道德,不將法律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最后,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明白了法律的學習需要不斷的實踐和總結。法律的知識是需要運用到實踐中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只是空洞地背誦法律條文是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的。只有經過實踐的實踐和不斷總結,我們才能掌握法律的真正精髓。因此,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重實踐,通過參與社會實踐和參與模擬案例的討論,進一步提高自己的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意識。
綜上所述,通過學習法律案例,我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我認識到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它具有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法律的適用是具體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判斷;法律的公正需要得到延續,法律不應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學習需要不斷的實踐和總結。我相信,隨著學習的深入,我將能夠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為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做出自己的貢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五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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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六
睢寧縣的李某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婚房,之后與王某結婚生子。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兒子。圍繞李某這套房屋該歸誰,王某與公公婆婆糾纏了數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償還貸款,房子她有權利繼承。王某的公婆則稱,當初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子,房子應該歸他們。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王某和兒子獲得補償18萬余元,房屋歸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購置婚房。
20歲出頭的李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睢寧縣的一所中學當老師。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劉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對象成家。
“結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決定先購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還配有一間車庫,總房價為7.5萬多元。李某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辦理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30000元。
同時,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兩人相戀。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愛的兒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還清了住房貸款本息。夫妻倆也卸去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意外身亡房產歸誰起分歧。
事實上,李某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單獨居住的時間并不長。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們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單位的公房,這套商品房則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為車禍不幸身亡。時年30多歲的李某就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兒子。悲痛過后,現實的財產分配問題讓王某和公婆李建、劉某的關系愈發緊張起來。
王某多次要求對當初李某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可是李建、劉某總是不同意,還表示這套商品房是他們當初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的,購房款也是他們出資的,覺得這房子根本和王某沒有什么關系,所以一直拒絕分割。
【法庭辯論】。
老人是否出資成焦點。
經歷了4年多的糾紛依然沒有一個結果,當初那套房子的價格也翻了幾番。6月,王某帶著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時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王某的申請,睢寧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不包括室內裝裝潢、裝飾)為32萬多元,車庫價值為2.6萬多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涉案房屋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還是屬于李建、劉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王某認為,雖然房產證上只有李某一個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而李建、劉某則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所以,這個房子他們老倆口也有份。李建、劉某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繳費均是他們共同繳納。
法院認為,因為證據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兩位被告僅憑持有該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權屬做出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證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證明,不能證明二被告為該房屋的共同出資人。
【法院判決】。
老人補償兒媳、孫子18萬余元。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此案審理結束。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能夠享有原告主體資格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婚前個人的財產。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時間在王某與李某結婚登記時間之前,在原告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本息2.5萬多元,對此部分,應從該房產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為李某遺產進行分割。
我國《繼承法》同時規定,繼承開始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考慮兩被告現實際居住情況,將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繼承為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在被繼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產權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劉某共同分別給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補償款9.7萬元、給付小李上述房屋補償款8.4萬余元(由其監護人原告王某保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七
作為一名法學學生,了解并學習各種法律案例是我們必不可少的功課。這些案例包括各種法律問題和法律謎團,通過分析和評判這些案例,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對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在此,我將分享我個人對法律案例的心得體會,希望能與讀者共同探討和思考。
首先,通過研究法律案例,我認識到案例背后往往蘊藏著許多法律原理和法律邏輯。尤其是在解決爭議性問題的案例中,前人的觀點和裁判是一個寶庫,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到各種學說的依據和論證方法。例如,我研讀了一起涉及人權保護的案例,其中,法官在判決中詳細解釋了人權的本質和意義,進而引用了國內外專家學者的研究報告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推理和思維體系。通過對這個案例的學習,我對人權保護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意識到法官在審判中是如何運用法律原理和邏輯來解決爭議的。
其次,法律案例也是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途徑。法律的發展不僅依賴于學說的演進,更需要實踐的檢驗和指導。通過分析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實際應用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制定和完善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舉個例子,我曾研究過一宗商業糾紛案件,該案件涉及一家公司與其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通過分析案件中的合同條款和雙方的約定,我發現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足之處以及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此經驗對于我后來學習合同法和商法都產生了很大的啟示,使我更加注重合同的書面表達和法律條款的清晰性。這充分說明了案例分析在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性,它能夠使我們從實踐中獲取經驗并對法律領域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第三,從法律案例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司法實踐中的公正和權威。在法律案例中,法官們對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審查是嚴謹而全面的,他們力求從中找到最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案例可以被視為法官行使權力和判斷力的一個范例,他們在處理法律糾紛時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對待案情,這使我對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更有信心。比如,我曾研究過一起重大故意傷害案件,案件中的被告被指控故意犯罪,但被告辯稱自己是為了正當防衛而行動。在該案中,法官基于對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的審查認為,被告的行為并非正當防衛,因而被判有罪。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法官在判斷案情時的公正與權威。
然而,僅僅對案例進行分析和研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從法律案例中獲取更多的教訓和啟示。例如,通過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律體系中的一些弊端和改進的空間,我們可以思考和探索如何完善和解決這些問題。此外,案例還提醒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如何正確行使我們的權益和義務,以避免陷入類似的法律糾紛。根據個人的學習和研究經驗,我跟隨課程的安排閱讀了一本案例分析讀本,并通過小組討論和寫作來應用這些理論知識。這種實踐性的學習提升了我對案例的理解力和分析能力,使我在實際生活中更能明智地運用法律知識。
總結起來,法律案例對于我們法學學生來說是寶貴的學習資源,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們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邏輯,并將之應用到實際生活中。案例也能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司法實踐中的公正和權威,為我們的法學思維提供重要的鍛煉和指導。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局限于對案例的研讀,還需要思考和總結案例中的教訓和啟示。我相信,通過不斷學習和研究法律案例,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提升我們的法律素養和職業素質。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八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十九
近年來,社會發展迅猛,法律案例也隨之不斷增多。對于法律從業者甚至一般公眾來說,理解和學習法律案例的經驗教訓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分析、思考和總結法律案例,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法律條文的適用和解釋,為實際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事務提供指導。在此,我將分享我對法律案例的心得體會,并提出我的建議和觀點。
首先,分析案例背景和事實是理解一個法律案例的基礎。無論是法院的判決文書還是大眾媒體的報道,通常會提供案件的相關背景和事實。這些信息對于我們了解案件爭議的主要焦點和雙方主張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通過分析案例背景和事實,我們能夠理解法律適用的環境以及法院判決的依據。在我的實踐中,我發現對案發地的社會背景、法律環境和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能夠幫助我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內涵和判決的合理性。
其次,比較和研究類似案例對于我們理解和應用法律原則和解釋也非常重要。通過探究相似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適用的一貫性和規律性。這種比較和研究的過程,為我們找出類似案例中的判決依據和論點提供了寶貴的線索。同時,通過與類似案例進行比較,我們也可以發現不同法院在處理相同類型案件時的特點和趨勢。在我的工作中,我經常利用這種方法在研究案例時發現了一些之前未曾注意到的視角和論點,從而使自己的觀點更加全面、準確。
第三,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意識有助于我們在分析法律案例時的理解和應用。法律領域是充滿爭議的,案例法的運用并不只是機械性的套用。通過深入思考案件的爭點和雙方的主張,我們能夠發現法律條文的多解性和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不僅僅局限于對案例事實和法律條文的了解,更要有不拘一格的創新和解釋。在我個人的觀察中,那些能夠提出新的視角和論點的律師往往能在法庭上取得更好的結果。因此,獨立思考和創新意識是我們在分析法律案例時必不可少的素質。
在分析法律案例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經驗教訓就是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律案例的判決不僅僅是一種法律理論,更是一種實踐的結果。法官的判決是基于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和法律條文的解釋,而這一切都在實踐中得以檢驗和驗證。因此,在我們分析案例時,必須充分尊重法官的權威性和專業性,盡量避免揣測和推測法官的內在意圖。同時,我們也應當珍惜法官的獨立性,避免對法官的意見進行人身攻擊和抹黑。通過尊重司法權威和獨立性,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應用法律案例。
總結而言,法律案例的分析對于我們理解和應用法律原則和解釋至關重要。通過分析案例背景和事實、比較和研究類似案例、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意識,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案例的內涵和判決的合理性,進而為實際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事務提供指導。同時,我們也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珍惜法官的獨立性,避免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和抹黑。通過不斷深化對法律案例的分析,我們將能夠更好地應對復雜多變的法律環境,為社會的法治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實用20篇)篇二十
我于8年前,收養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于我好友剛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我于是便收養了好友的兒子,并對其孩子辦了戶口。過了8年后,我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由于其不聽話)我想把他還給我好友的妻子。我想問:
1.我可不可以將其歸還給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這個孩子會不會有繼承我財產的權利?(當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都是私下進行的,.
望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分析。
由于沒有登記,您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養,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義務。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2子女過繼給他人后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位70歲的老母親張氏,1950年時與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陸某(跟養父的姓),李某與其表哥(姓陸)原先講好此子過繼給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沒有生養),兩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帶走了,之后張氏就沒有再見過這個兒子。因為后來其李某的表哥調往一個很遠的地方工作了,自從帶走孩子后就沒有了聯系。
1954年時張氏繼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遺產(一破爛兩層木板樓房和后面一間小房,共計62平方米左右)。
后來張氏在1955年的時候與現在的丈夫結婚,1956年時兩夫婦另外建了兩間房屋(約33平方米)。到1958年時房屋改造,政府將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間自留房自用(約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擴建了4間房(約60平方米)。到1979年時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張氏夫婦并將政府后來擴建的房屋一并買下了。1986年時房產開發公司將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遷分得房屋兩套,單間一間,當街門面兩間,其中多出的面積由現在的家里人一起購買下來。(現在所有房產的產權證上一直都是用張氏的名字)。
張氏和現在的丈夫生有4個子女,大的兒子47歲了,小兒子也33歲了,中間還有兩個女兒(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現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現在陸某聽說此事后,就前來認親,想得到財產(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這樣一來讓張氏一家一時不知所措。象這樣的情況,想請教:。
解答分析。
1、陸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但本案張氏一人繼承李某的遺產已有多年,陸某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陸某要求繼承其生父遺產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陸某即使就此起訴,也喪失了勝訴權。
2、陸某是張氏的親生子女,且當年送人時并未辦理收養手續,所以陸某與張氏的母子關系依然存在,有權繼承張氏的遺產。
3、如果張氏已經立有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陸某將無法分得遺產。當然,為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有效,最好將此份遺囑公證。
相關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