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對自己在某一方面經歷的總結和感悟,可以反思經驗和教訓。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能力有所提升。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在接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知后,我第一時間認真閱讀并學習了修訂的相關內容。這次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共142條,與原有的條例相比,新增了11條,修改了65條,而且整合了2條。作為一個擁有將近九千萬黨員的執政黨,我個人覺得首要就是將黨的紀律性放在第一,說到根本就是要全面從嚴治黨,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十九大確定的戰略目標,最終贏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
作為一名普通黨員,一名最基層的工作人員,我要從根本抵制歪風邪氣,抵制不良作風,堅持用黨性來武裝自己,不斷的從理論學習中提升自己的修養,在實踐中增強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三觀意識。同時,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牢記使命,不忘初心”,從現在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二
深入學習、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是踐行“三嚴三實”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一位黨員的莊嚴責任和必修課。通過學習《黨章》《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喚醒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黨章黨規意識”等重要論述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們每一位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關鍵是強化“四種意識”、做到“四個自覺”。
一、強化黨章意識,自覺把黨章作為做人做事的根本遵循。
黨章作為黨的總章程、根本大法、總規矩,是黨的實踐經驗的總結,對黨的思想建設、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以及黨組織和黨員個人的行為準則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任何黨組織和黨員,是否盡職盡責,對照黨章,就很清楚了。
一是把黨章作為行動的根本指南。黨章對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奮斗綱領和重大方針政策作出明確規定,對黨的制度和各級黨組織的行為作出明確規范,是實實在在的行動指南。我們黨員既要學好黨章,更要用好黨章,把黨章各項規定落實到行動上、體現到各項事業中、落實到自己的日常所言所行中。
二是實時踐行。
入黨誓詞。
入黨誓詞對黨員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紀律、政治義務、政治底線提出了鮮明要求,可以說字字千鈞對于我們每一位黨員來說,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從事何種工作,都要踐行入黨誓詞,用入黨誓詞來約束自己、警示自己、激勵自己。
三是模范履行黨員義務。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八個方面的義務。這些義務就是一面鏡子和一把尺子,要經常拿來照一照、量一量,找一找自己的差距,切實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二、強化忠誠意識,自覺做到在黨言黨、在黨憂黨。
對黨員來說,對黨忠誠是最基本的政治素養、最起碼的政治品格和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從實踐看,忠誠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
堅定理想信念。強調,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理想信念不堅定,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學習黨章黨規黨紀,首先要解決理想信念問題。只有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才有堅實基礎。當前,要通過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思想認同、政治認同、情感認同。
忠誠黨的宗旨。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現實中,少數黨員、黨員領導干部把對黨忠誠片面理解為對上忠誠、對領導負責,結果是順了上面的意,冷了百姓的心。對黨忠誠,就要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群眾觀,把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結合起來,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需我有所為。立足崗位,盡力為民辦實事、做好事。
忠誠黨的組織。我們黨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建立起來的政治組織。我們黨員要自覺強化組織觀念,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要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堅決貫徹黨內各項組織制度,堅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任何時候都要與黨同心同德,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
三、強化紀律意識,自覺做到守紀律、講規矩。
嚴明的紀律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新形勢新階段,我們要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
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首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第一位的紀律和規矩。我們黨員要時刻繃緊政治紀律這根弦,在這個問題上,一是一、二是二,丁是丁、卯是卯,不容置疑、不容挑戰。
全方位無條件地遵守紀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道德為“高線”,以紀律為“底線”,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摸得著的高標準,展現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我們要堅持高標準,孜孜以求。《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底線”就是高壓線,我們每一個黨員都要深刻領會這些新要求,切記“勿以惡小而為之”。
牢記黨紀嚴于國法。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紀嚴于國法。黨員身份決定了我們不能混同于普通群眾,自向黨旗宣誓以后,我們就歸黨章管,就已經放棄了一些公民權利。作為一名黨員,自己要牢記紀嚴于法、紀在法前,自覺嚴以律己,把紀律挺在前面,常懷敬畏警戒之心,堅守慎獨自省之道,真正把黨紀黨規刻印在心上。
四、強化廉潔意識,自覺守住從政用權的底線。
為政清廉是我們黨贏得民心的重要法寶。作為普通黨員,要堅守職務的廉潔性,在廉潔干事上下大功夫。
要管住自己。怎么才能管住自己?就是要時刻牢記廉潔從政的要求,經常學習對照黨章、《廉政準則》、《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不該去的地方堅決不去,不該拿的東西堅決不拿,絕不能“壓線”、“越線”。對規范履職用權等方面的制度,要心存敬畏、堅決執行,真正讓制度成為以權謀私的“緊箍咒”、秉公用權的“護身符”。
要謹慎交友。交友從來就不是小事。我們都工作、生活在復雜的社會中,我們每一個在職的黨員,都具體負責一項或多項工作,可以說有著不大不小的“權力”。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同其他單位、企業家、工作對象打交道,但在交往中要把握好原則和底線,要成君子之交,相敬如賓,公私分明,不能貪小利而為所謂的“朋友”謀利益,使自己違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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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三
通過近期的學習,我理解到黨的紀律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下學習《條例》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大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維護黨的章程,純潔黨的組織,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教育黨員遵紀守法,保證我們黨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著重要作用,對于為我們共同實現中國夢保駕護航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二、嚴守黨的紀律,拒腐防變。
十八大以來,我們看到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的一點,就是他們往往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出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對家庭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我認為,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就是要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涇渭分明,小節上時刻從嚴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腦子里要有明確的界限。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開拓創新,認真學習黨紀、條規,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黨的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加強政治學習,堅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論學習,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拒腐防變意識的基礎和前提。黨員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點對象。作為一名黨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神實質。深入系統的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主動接受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黨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堅定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牢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總之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遵規守章,杜絕執紀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在工作中做到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親,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想去工作。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四
按照上級要求,我認真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通過學習《條例》,使我充分地認識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會保證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將保證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感受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黨如果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學習《條例》,關鍵在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精神實質,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自身行為,目的在于以身作則,全心全意做好各項工作。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時刻用黨的紀律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規范我們的一言一行。
在學習上要用正確的理論武裝我們的頭腦,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自覺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在工作上要兢兢業業,積極向上,不求名利,堅持一切以農業發展為核心、全心全意為“三農”服務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為清貧,自覺拼棄貪圖享受、唯金錢至上論,自覺抵制腐敗歪風邪氣,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和身邊的人。要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持黨的優良傳統和優良作風,學習先鋒模范典型事跡,自覺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覺遵守黨紀法規。自覺做到在困難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擔,在榮譽面前不搶不追,謙讓包容。
要自覺增強黨性觀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堅持講政治、講學習、講大局、講貢獻、講風格、講原則、講團結、講正派,踏踏實實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堅決克服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不思進取,投機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實,管理怕嚴、作風怕硬,遇到困難和矛盾繞道走,看到名利爭著上的不良思想和行為。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教育創新,認真貫徹落實黨在新時期的系列路線、政策和方針,特別是對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努力為我們黨的教育事業貢獻力量。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五
近日,我按照學校黨支部的安排,認真閱讀了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感受頗多,總體有以下幾點:
一、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重要意義。
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政黨,如果不堅決反對和有效預防腐敗,聽任腐敗現象在黨內滋長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權,即使取得政權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權穩定。如果不能堅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變工作,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黨的xx大以來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條例,這是我們黨對執政規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增強拒腐防變意識。
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不斷提高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從政。
三、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四、要自覺接受監督,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
作為黨員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不斷完善,不斷創新,不斷進步,牢記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人生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人民的公仆,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堅持黨員服務群眾,教師服務學生,以創新的意識、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潔自律、愛崗敬業的好老師。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六
團章綱常常被解讀為團員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就是團紀律處分條例。作為團員,了解并遵守這一條例對于發展個人素質、增強組織紀律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力量,也深刻體會到了個人應當嚴守這一道德規范的重要性。
首先,團紀律處分條例作為一種規范行為的書面制度,具有引導團員規范行為的功能。條例中明確了一系列的違規行為和相應的處分措施,如違規參與賭博或擠占團費,會受到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這些規定旨在通過強制性執行來懲戒違法行為,保證團組織內部正常的運轉秩序。對我而言,團紀律處分條例就像一個紅線,在我行為的邊界中繪出了一道道禁區,提醒我要時刻保持警覺,不給組織帶來負面影響。
其次,團紀律處分條例為團員提供了明確、公正的處理機制。在團組織中,人際關系錯綜復雜,處理問題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而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出臺,為問題的處理提供了一個公正的標準。任何一個團員違反規定都會受到相應的處分,并且在條例中有明確的程序可以依循。這種機制的存在,不但使團員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有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也減少了個人情感因素對問題處理的干擾。我個人非常認同這種公正的處理方式,堅信只有建立公正、透明的制度,才能建設一個健康、積極向上的團組織。
再次,團紀律處分條例對于團員自身成長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條例中所規定的不良行為都是對團員個人品質和道德底線的挑戰,如果沒有團紀律處分條例的保護,很容易滑向違紀違法的道路。然而,成為一個優秀的團員不僅是避免違法違紀,更是要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團紀律處分條例正是提醒我時刻保持高度的自律意識,使我不敢忽視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底線,不敢輕易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這種自律意識和道德素養的培養,對于我的個人成長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
此外,團紀律處分條例也鼓勵團員主動參與團組織建設和發展。團員作為團的基本組織單位,只有團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團組織良好的運轉。團紀律處分條例對于團員的要求很高,但同時也為團員提供了一個公正、平等的參與環境。只有積極投身于團組織的建設和活動中,才能真正感受到團組織的溫暖和力量。無論是服務社會、積極參與公益活動,還是自我提升、鍛煉領導能力,都需要團員主動參與和付出努力。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存在,激發了我對團組織的歸屬感和責任感,使我更加愿意為團組織的共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綜上所述,團紀律處分條例對于積極引導團員規范行為、提供公正處理機制,以及促進團員個人成長和主動參與團組織建設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作為團員,我對團紀律處分條例有著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在今后的團組織工作中,我將嚴格要求自己,嚴守團紀律處分條例,為團組織的發展和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希望更多的團員能夠加強對團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和理解,真正將其內化為自己行為準則,共同推動團組織的發展和壯大。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七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三百余字,給人最深的感受就是“簡勁”二字。
古人云:為文物簡勁。大道至簡才能知行合一。中央頒布的這個《準則》,薄薄一頁、短短八句,簡潔明了,易知易行。老子曰:大道至簡。越是簡單,越有利于執行;越是簡單,越能管長管常。《準則》雖短,全黨共知,上下共守。
通過學習《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思想上有了更高的認識:法相濟才能標本兼治。如果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那么紀律的生命就在于遵守。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歷來都講德法相依、德治禮序。《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共計八條,前四條是針對所有黨員廉潔自律規范,要求所有黨員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儉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條是針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規范,要求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準則》雖是黨內的法規,但堅持的是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準則》雖然只有八條,但緊扣的是廉潔自律主題,圍繞的是理想信念宗旨,重在立德。可以這樣講,《準則》作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面向全體黨員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既有德法相濟的“溫度”,更有標本兼治的“力度”。
“廉潔自律準則”是針對從政道德倫理提出的高標準要求,高度概括了黨員、干部應該具備的思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儉戒奢、甘于奉獻等。并首次在黨的規章中提出“修身齊家”要求:“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廉潔自律準則”比黨紀的標準更高,“高于紀律嚴于紀律。個別黨員干部的行為即使沒有違反黨紀國法,達不到黨紀處分的標準,但是有可能違背了廉潔自律準則,不符合黨員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
說:“全面從嚴治黨,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這個核心價值觀作為‘高線’,又要守住黨的紀律這條‘底線’。”《準則》第一句就是: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這就是我們要堅持的“高線”。《準則》內容8條,又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這就是我們要守住的“底線”。
實際工作生活中,要進一步認識到黨員自身的廉潔自律在各項工作中的重要性,要能頂得住歪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襲,一些歪理邪說在社會上流行,在正確行使權力時,就必須提高覺悟,堅定信念,錘煉意志,增強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動搖,大是大非不糊涂,黨性原則不喪失,不被歪理邪說所俘虜。要耐得住清貧。樹立正確的利益觀。并且特別注意處理好“先富”與共同富裕的關系。因為社會發展總有個過程,總要經過從少數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階段,但這個階段我們黨員、干部絕不能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先富起來,這是我們黨的宗旨和執政地位所決定的。要抗得住誘惑,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公私分明;特別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權;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聲譽。
綜上所述,《準則》雖簡,從嚴管黨要言不煩;《準則》雖簡,從嚴治黨力度不減。我們體會《準則》的“簡勁”,就要在貫徹《準則》的過程中,務實求“簡”,落實求“勁”。真正把各項要求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心上,真正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使廉潔自律規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線”,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八
為提高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切實學好弄懂紀檢監察工作相關的各類條例、法規等,新能源集團開展集團系統紀檢監察干部學習紀檢監察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特別是在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過程中,深刻領悟了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立身之本、履職之要的含義,進一步體會了在實踐錘煉中擔當盡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要意義,現簡要談一談感悟與體會:
一要學紀懂紀。作為一名黨員,首先要通過學習,了解掌握《條例》,深刻把握精神實質,進一步理解黨中央堅持不懈、持之以恒將全面從嚴治黨推向縱深發展的堅定決心和擔當精神,做到為人有準則,辦事有原則,持續保持一名共產黨人的優秀本色。
二要敬畏黨紀。黨紀法規的制定是為了規范黨員干部的舉止,劃出行為的“紅線”。作為黨員要樹立黨紀意識、法治意識,任何黨員在黨紀面前都要一視同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要率先垂范,防微杜漸。
三要嚴格執紀。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紀檢監察組織要加強監督檢查,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用監督傳遞壓力,對違規違紀、破壞法規制度的要堅決嚴肅查處,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我們要學以致用,紀法貫通,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切實將《條例》轉化為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九
最近,我認真閱讀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中的相關內容緊緊圍繞廉潔自律主題,再次重申了黨的理想信念,要求黨員自覺踐行廉潔自律規范。讀后深有感觸,談幾點體會與大家分享。
首先,從字面上來看,什么是廉潔?《辭源》中廉潔一詞的解釋是:公正,不茍取《辭海》里的廉潔一詞,解釋為:清廉、清白,與“貪污”相對。“廉”就是清廉,不貪取不應得的錢財;“潔”就是潔白,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態度;用普通的語言來說,廉潔就是做人要有清清白白的行為,光明磊落的態度。
從傳統道德規范上來看,什么是廉潔?清正廉潔被視為中國傳統道德規范“國之四維”之一,自古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性格嚴峻剛直、人稱“包青天”的包拯;剛直不阿“海青天”的海瑞;被武則天贊為“敷政木,守清勤,升顯位,勵相臣”的狄仁杰;寫下“為國辦事心應忠,做官最怕常貪功。辛勞本是分內事,簽收待退回拒禮為開廉潔風。”的于謙都是古代廉潔修身官員的代表。
身為一名黨員,怎樣做到廉潔?我認為必須重視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不斷提升政治理論素養。要懂得自重,認真把握自己人生的重要準則,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要隨時自省,隨時反省自己的思想、自己的行為,對照標準開展自我評價,進行自我教育;要時刻自警,要用黨紀黨規約束自己,用一個個案例警告自己,不要出現越軌的行為;要經常自勵,用發源于內心的自覺推動自己,堅持自己所追求的信仰,不論面對工作還是生活中的艱難波折,都用于面對,不氣餒,不屈服。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
――新修訂《條例》感悟。
作者:薛晚林。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出自《孟子》的《離婁》篇,規矩一詞由來已久,古訓有之。規矩一詞適用于一個團隊、一個集體、一個國家、以至于整個世界。規矩是秩序、條例、甚至是道德,而方圓是成效,是有效秩序下的果實。
風箏迎風飛翔,高度取決于手中的線的長度,風箏向往自由,渴望更高的天空,所以它切斷了線,一時的放縱換來的一刻的自由,最后也許流浪到山巔也許是樹梢,但永遠也不能重臨天空。一條線可能多了約束,但也給了方向;一條線長度有限,但卻有了保障。
風箏如是,人亦如是。
團隊中最講規矩或者最講紀律的是軍隊,特別是中國軍隊。中國軍隊是一支富有戰斗力的軍隊,受民眾乃至世界各國軍隊的敬仰,之所以受人尊敬及贊揚是因為中國軍隊有鋼鐵般的紀律,有嚴厲的內部條例,更是因為有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
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接近9000萬,中國有史以來最大的.政黨,是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頭羊。中國共產黨的人數極多,包含工、農、學、商等各個社會組成部分。人們常說“養人容易,教人難”,一個人的成長是如此,一個政黨的發展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制度嚴明、人性化的內部條例是非常必要的,而中國共產黨的良性發展正是基于有嚴明的《紀律處分條例》。
條例的制定對中國共產黨黨員有了外部約束以至懲罰,這是時刻長鳴的警鐘,也是黨對黨員保護。
2018年新修訂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從貫徹十九大精神、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持問題導向等多個方面修訂的,致力于實現從嚴治黨更加科學、嚴密、有效。新條例的修訂與執行更看出了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更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看出了把問題想到前面處理到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工作態度是把嚴重違紀,危害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盡量扼殺在萌芽狀態,以進一步減少國家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不受到侵害。越來越重的懲處措施更顯示了黨對危害國計民生的黨員有著絕不姑息的態度。新條例的修訂,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會更加的良性、優秀、受越來越多人的擁戴。在優秀的中國共產黨的帶領下,我們的祖國一定能實現兩個百年的階段性目標,最終實現共產主義這一偉大理想。
行規矩之事,成方圓之效。知行合一,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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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一
條例》分則政治紀律部分共23條,新增5條,修改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數在六項紀律中居于首位。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嘴下,搞兩面派給予處分,等等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心得體會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心得體會。
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問題。此次修訂《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將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出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鞏固黨執政的政治基礎。許多鑄成大錯的黨員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墮落罪惡的過程時,普遍反映出一點,就是從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動作、小利益開始,誘發他們私欲膨脹,不顧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原則,心存僥幸,降低了標準,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無法彌補的巨大損失。
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作為黨員干部就要警鐘長鳴,時刻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防微杜漸,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從一切能夠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
作為一名基層黨員干部要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處分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二
紀律是保障組織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之一。紀律條例是組織和機關中對違反紀律行為的懲罰性規定,它們不僅是行為準則,更是安全保障。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們必須學會遵守紀律,否則就會受到紀律處分。本文將從個人角度出發,探討紀律處分的條例和心得體會。
第二段:什么是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是一種懲罰措施。根據《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以及開除。紀律處分是為了維護行業、組織和機關的正常運轉,是一種必要的懲罰手段。如果個人不遵守紀律,就會受到處分,甚至失去工作和生活的來源。
第三段:哪些行為會受到紀律處分?
只要違反紀律條例,不管是輕微的,還是重大的,都會受到紀律處分。例如,公務員泄露機密、玩忽職守、貪污受賄、違反規章制度等都屬于違反紀律的行為,都可能受到處分。即便是拉回家去的辦公用具,也不是私下犯事就可以放在私人車里的。這個行為,也要記過。
第四段:紀律條例對個人和組織的重要性。
不遵守紀律條例不僅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還會破壞個人的形象和信譽度。違反紀律的行為會給組織帶來極大的損失,破壞效率和正常運轉。因此,遵守紀律條例對組織和個人來說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每一個公民都必須遵守組織和機關的紀律條例,并做到自律。為了不影響組織,我要不斷學習,掌握規章制度,遵從紀律規定。我意識到做事認真細致、守紀律、講公德、愛崗敬業是工作的必要品質,同事的配合也是彌補自身工作不足的必備優勢。因此,我會一直保持做事認真仔細、守信用、講公德的態度,不斷地學習新的知識和技能,以此來更好地對待工作和生活中的紀律條例,以期在未來的人生道路上遇到這種問題時能夠及時處理,提高自己的處事能力和紀律意識。
結論:紀律是一種信條,更是一種精神,它不僅是組織正常運轉的保障,也是全社會不斷前進的動力源泉。以紀律為準則,以個人責任為負責任,才能充分發揮團隊的協作性,讓組織在更加嚴明的紀律下發展。我們應該始終遵守紀律條例,保持正確的心態,做到承擔個人義務的同時,也要正確處理組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得到穩步而健康的前進。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歡迎閱讀下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
規章制度。
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分則。
第六章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情節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較輕,能夠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六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三條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四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七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一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并認真檢討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八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接受其他禮品,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按照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的,應當追究該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有第一款規定情形,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三)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第七十九條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一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二條有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貪污賄賂行為。
第八十三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四條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對下屬單位、客戶刁難報復,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的財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賄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行賄取得的違紀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理。
第九十四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一)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
第九十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九十七條進行走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走私的,從重處分。
單位走私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九條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財政資金或者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一條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企業(公司)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公司)同類的業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以他人名義登記注冊企業(公司),實則本人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三)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強迫金融企業或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違紀違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于黨和國家機關非法干預致使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對金融從業人員可以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其中,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了抵制的,不予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虛開、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據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非法占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從事資產評估、驗資(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工作的社會中介組織,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一十五條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確因生活困難到期無力歸還的除外。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以私分國有資產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二章失職、瀆職行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前款所列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行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被貪污、挪用、盜竊、詐騙或者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四)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五)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在管轄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對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的;。
(四)對發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學校、幼兒園或者公共場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害食品,發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
(二)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
(三)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
(四)對依照規定應當移交其他機關或者組織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辦案工作中因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決或者案件偵查、起訴、審理、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或者經查證確屬冤假錯案而不予糾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違反有關規定,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的;。
(三)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強令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行使職權,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強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屬人員叛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屬人員出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負責任,致使發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較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重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主要領導責任者,根據損失的數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三章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申訴材料私自扣押、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被批評人、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對黨員或者公民的申辯、辯護、申訴、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侵犯黨員或者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或者以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誹謗他人。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四
貫徹落實好《條例》,不僅是提升自己自律意識的重要抓手,也是實現全面依法治企的重要手段。
一要充分認識依法治國、從嚴治黨重要意義。《條例》是我黨多年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的重要結晶,也是黨中央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從嚴治黨的重要體現,結合工作、生活實際認真對照查擺問題,牢固樹立“四種意識”,自覺遠離“七個有之”,堅決杜絕“八種典型”,逐條對照22種高壓線不斷提升自我修養。
二要結合生產經營認真貫徹實踐《條例》精神。當公司在大力推行環保改造、技術升級改造時,期間容易發生重經營發展,忽視從嚴治黨、廉潔從政教育,《條例》教育我們強化風險防控,預防和杜絕微腐敗滋生等問題,永遠是我們工作的重要課題。
三要加強自我修養爭當廉潔自律的表率。作為公司負責人,要時刻牢記宗旨、堅定信念,切實當好公司科學跨越發展的領路人,做職工群眾排憂解難的貼心人,廉潔自律的帶頭人。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切實做到檢身正己、防微杜漸,真正做到慎獨慎權、清廉為官,真正做到干凈干事、勇于擔當,當好廉潔用權的表率。
四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作為黨委書記,要堅決落實好“兩個責任”,全面系統地學習貫徹好《條例》,不單自己學,更要帶領大家一起學,要把自己擺進去學,帶著問題學,切實增強學習貫徹執行的實效性、針對性、廣泛性,形成上下守紀律、重約束、嚴監督的從嚴治黨良好氛圍。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五
播放紀律處分條例是一份重要的指導文件,為廣大參與者制定了相應的規定,保障了婚慶行業的良好秩序。個人認為,遵守播放紀律處分條例是每位從事婚慶行業的人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
第二段:條例對從業人員的要求。
在播放紀律處分條例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十分明確。首先,從業人員必須了解條例的相關規定,并認真遵守;同時,也應該嚴格限制自己的行為,不得干擾到場內其他人員的正常工作。這些要求都體現了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是每位從業人員需要強化的方面。
第三段:條例對播放時間和音量的要求。
在婚慶現場,播放音樂是不可避免的。不過,如果播放時間過長或音量過大,很容易引起噪音污染,對周圍居民或其他與會人員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在播放紀律處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從業人員應該合理控制音量,并限定播放時間。這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措施。
第四段:條例對擾序賭博等行為的禁止。
除了對播放音樂的規定,播放紀律處分條例還禁止了一些不良行為。例如擾序、賭博等行為嚴禁出現在婚慶現場,從業人員發現此類行為應及時制止,避免事態擴大。這也是維護社會安定的一種重要措施。
第五段:條例對處罰措施的規定。
在婚慶現場,如果從業人員違反了相關條例,引起了不良影響,那么就需要依據處罰措施進行處理。播放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違規行為會被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停止播放音樂等不同程度的處罰。這也提醒著從業人員們,遵循條例要求不僅僅對余下的婚宴順利進行有利,也對自身的職業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總結。
遵守播放紀律處分條例是保持婚慶行業良好秩序的根本要求,只有讓更多的從業人員秉持這一宗旨,才能讓客戶得到更加滿意的服務,也能為行業健康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六
黨的紀律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與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保證了我們黨始終堅持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保證了黨的紀律的嚴肅性,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我們執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實施是保持黨的先進性、戰略性的措施。黨的制度建設是根據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原則,隨時間發展而不斷發展的,在實施過程中驗證原有制度的前提下,《處分條例》增加了廉潔自律方面的規定、加強黨風建設的決定、黨政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例、黨的監督條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見,這使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內容得到了大大的豐富,增加了條例的可執行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對于加強黨的監督,防止權力失控、訣策失誤和行為失范,維護黨的紀律,促進每個黨員干部干凈辦事、廉潔從政全面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推動作用。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貫徹落實好條例,自覺遵守,以條例來規范和約束自己行為,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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