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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規則篇一
德國人相信規則,生活中,充滿了規劃。
德國的門把手,一律“一”橫。因為“扭”力比“一”橫的柄大,結果故障率高。“一”橫柄,往下按,輕輕推,豁然洞開。用力小,損耗低,最符合工程經濟學。
德國的窗,都是往里開,而且從上部開,這樣上寬下窄,兜住所有輕輕揚起的室內濁氣、塵埃,落于窗外,又不讓落葉、雨水漏入室內。倘若側開窗,雨就會從側面斜入。風,不管從哪個側面飄,側開窗的上面豁開的角度肯定會滲入。
在歐洲,有教堂的地方未必有廣場,那是小鎮:有廣場的地方一定有教堂,那一定是個大鎮。
而號稱法蘭克福南京路上的廣場,卻不在教堂門前。原來,第二次世界大戰,法蘭克福幾乎化為廢墟,所以那里的古建筑少,高樓多。這是座重新規劃的城市,所以在這里廣場不再是教堂的附屬物,而體現出現代市政的理念。廣場是人流、車流中轉,更是商業聚合中心。那個廣場是地鐵出口,四周都是“豁”口,而不是只有十字路口,這樣便于抄近路去到每個方向,但任何“豁”都不會堵車。每個“豁”口都有“包口”--岔路口弧形店鋪,左右過客都能一目了然的店鋪。過去上海法租界這樣的商鋪較多,可謂是“龍額上的珍珠”,在上海是“可遇不可求”,租金明顯高于隔壁沿街店鋪。站在法蘭克福的廣場,環顧橢圓四周,包口店鋪盡收眼底,這樣的店鋪開角更闊、收視率更高,租金也更高。路口越多,包口越多,顧客越多,消費越多,政府稅收就越高。
在德國,凡事都很合理,合理的背后就是規劃,規劃的結果是規則,有了規則,就按照規則做,哪怕看上去有那么一點兒迂腐。
規則規則篇二
在我看來黑氏所言甚當,世易時移萬物萬事豈有不改之理。
時間無限歷史不息,世間萬物的內部矛盾所推動變更不止,且又相承相續,唯其相承相繼才有了“天行有常”的啟示,唯其變更不止故而少不了人們心智的相應的變化,自有規則的`一天起改規則也就相應地發生,上古至今可有一規則通古今的,可有一教化常用常準的,即若有也必為今后之時代所更易,定無永存之理。
然而我也不能僅以自己的判定而否認了規則的永存,判定猶出于主觀而事實則無可爭議。
綜觀古今中外,進步總是與變革相隨的,而規則之更立則為其變革中之大舉動,拿破侖于無名之中崛起,于戰火中立身,既得法蘭西國土更讓其他國家臣服,其所急之事無他,唯更立規則,于是便有《拿破侖法典》等諸多新規則的頒步,僅此可稱拿破侖氏為一智者,他深知欲進步則規則必不可存留,改立新規實為進步之大保障。
《易經》中早有“變則通”的道理,而其反面之一大例證則首推清王朝之以不變而亡,這便是墨守成規不思革新的惡果,實可誡而不可循。
如今我們加入世界貿組織,其借以優化我國市場秩序的絕佳機會,我國也深明此機遇,順應時代,革新前進,必有通且久的效用。
自從人們以墨守為貶義詞開始便是于對規則認識上的長足進步,不固守,思改進,倘求永存之規則,則可變之規則方為其規則是也。
規則規則篇三
規則之于社會,猶如水之于魚,雨露之于花草,陽光之于大地,必不可少。
還比如在這垃圾桶旁邊,有許多垃圾。有些人為了趕時間,在遠處就把垃圾扔向垃圾桶,扔沒扔中就不管了,繼續趕路,我想為這些人提提建議:“你們有時的確很趕時間,但是把垃圾扔進垃圾桶又需要多長時間呢?你們沒有扔進去的垃圾可都是環衛人員撿進去了,這不是給本來就很累的他們增加了負擔了嗎?”我想:可以在每個垃圾桶旁邊安裝攝像頭,如果有人亂扔垃圾,就罰款,嚴厲的懲罰必定會讓人敬畏規則。
再比如在長城上,我隨處可以看見古老的墻磚上刻著的“xxx到此一游”,好似臉上難看的傷疤。這些墻磚旁邊就有一塊牌子,上面寫著:“禁止刻畫!”長城上是留下了你的字跡,也留下了你不遵守規則的證據,這并不會讓城墻記住你,只你讓更多的人恥笑你。
又比如有些人走在路上,為了趕時間,只要發現沒車了,不管是紅燈還是綠燈,都迫不及待地沖過去(我爸爸算一個),更有甚者,和汽車速度,拿著脆弱的生命之卵去觸碰規則之石,失去的不僅是規則意識,還有可能是寶貴但只有一次的生命啊!
規則本身無美感可言,但是有了人們自覺遵守規則,才擁有和諧有序的美好景觀,才能顯示規則的好處與美麗。請大家自覺地遵守規則,敬畏規則。
規則規則篇四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假如沒有交通規則,那世界會是怎樣的情景呢?每天車禍不斷,人們死的死、傷的傷,出門也要提心吊膽……可是如果有交通規則,而人們卻不去遵守,那付出的也將是血的教訓,甚至生命的代價。
那令人驚心動魄的畫面至今還歷歷在目:那是一個陽光明媚的午后,我漫不經心地在街上閑逛,靜靜地享受著陽光的沐浴,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么事情。走到一個十字路口,我下意識地看了一眼紅綠燈,綠燈只剩4秒了,我不由得停下了腳步。
就在那一剎那,一個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永遠的消失了!人的生命真的是那么脆弱,一瞬間就可能從“生”邁向“死”。我怔住了,小姑娘靜靜地躺在血泊中,白紗裙上的斑斑血跡歷歷在目。
短短1秒鐘,小姑娘便踏入了死亡的深淵,我仿佛聽到了小姑娘對這個世界的留戀,無助的吶喊……但我卻無能為力。
可這又能怪誰呢?如果小姑娘不為了短短幾秒鐘而沖過馬路,如果卡車司機能慢慢地開,那也不會發生這一幕……交通規則也是我們的生命規則。記住:斑馬線不是起跑線,這里不需要爭分奪秒!
規則規則篇五
一時間,我驚呆了。生命原來如此脆弱,如此不堪一擊!我閉上了眼睛,我不敢看,更不敢想象,以后的小男孩如果失去了雙腿,該如何生活?一個活蹦亂跳的生命,從此是否將變得暗淡無光?可是,這能怪誰呢?那個小男孩,難道就沒有責任嗎?如果他遵守交規,不闖紅燈;如果那位司機能文明行車,過斑馬線自動減速;如果他們都能意識到生命的寶貴,意識到交通規則的重要性……然而,這一切的一切都在此刻劃上了無情的句號,留下的只是親人無限的哀思和痛苦。
樹枯了,有再青的時候;花謝了,有再開的時候。但是,生命一旦失去,就永不可能再生還。
親愛的同學們,歲月如歌,生命如花!愿你、我、他,愿我們每個人都從現在做起,遵守交通規則,遵守各種社會規則,珍愛生命!同學們,讓我們做一個有道德的小學生,用自己的文明和愛心,行動與努力共同撐起一片生命的晴空吧!
規則規則篇六
無規矩,不方圓。任何時候,都需要規則,就像社會需要法律一樣。只有運用規則賞罰分明,人們才會遵紀守法,才不會去破壞法律,社會秩序才會和諧。
三年級時,一件事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讓我深深感受到了規則的重要性。
我看了看正在值日的小a,走到了座位上。今天值日的是小a和小b,小b和我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我偷點懶,講一下小話應該不要緊的吧!
我很不高興地轉身去讀書,這時,我看到后座的同學拿出一支十分漂亮的筆,我的興趣又來了,又轉過身去與她講話。小b滿臉黑線地在本子上記下了我的名字,我感到十分委屈,相互照顧,這才是好朋友啊!虧我們關系那么好,你居然記我的名字!哼!
小b見我躁動不安,還沒有讀書,索性把我的名字記到了黑板上,記到黑板上多丟人啊!
從那以后,我上課幾乎再也不敢違反規則了,因為我知道,我的身邊有規則,也有一雙雙眼睛監督著我,只有遵守了規則,我才能安安心心學習啊!
規則規則篇七
;《鹿特丹規則》與《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維斯比規則》的對比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如在航海過失造成的損失可以免責。
《維斯比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的擴大責任人的責任。
《鹿特丹規則》也采用了完全過失責任,廢除了現行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但其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不同于《漢堡規則》。承運人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一項或多項免責事項免除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除非索賠方可以證明免責事項的產生是歸因于承運人的過失。《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和妥善管理貨物的義務。《鹿特丹規則》原則上秉承了上述規定,但其具體義務內容有所不同。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海牙規則》第四條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于100英鎊的等值貨幣。
《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準。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
《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準。
其次,對滅失或損害貨物的計量方法越來越合理。
《海牙規則》是以每件或每單位來計量貨物。隨著托盤、集裝箱等成組化運輸方式的發展,這種計量方式的弊端逐漸顯現。
《維斯比規則》和《海牙規則》都規定如果以集裝箱或托盤或類似集裝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當提單內載明運輸工具內貨物的包數或件數時,以集裝箱或托盤所載貨物的每一小件為單位,逐件賠償;
當提單內未載明貨物具體件數時,則以一個集裝箱或一個托盤作為一件貨物進行賠償。
《鹿特丹規則》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
對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該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海牙規則》對貨物定義的范圍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
《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人貨物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器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內”。
四、公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只適用于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
《維斯比規則》(1)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單(2)從締約國港口起運(3)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即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
《漢堡規則》不僅規定公約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
②提單簽發地;
③裝貨港;
④卸貨港;
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鹿特丹規則》傳統的海上區段以外的其它領域,包括與海上運輸連接的陸上運輸,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
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稱之為“鉤至鉤”。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鹿特丹規則》明確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由于該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范圍,因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延伸至“門到門” 六、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之日起算。
《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并且在“……一年期滿之后,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準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
《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鹿特丹規則》規定時效期間為2年,并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
七、對承運人延遲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 《海牙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
②利息損失;
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鹿特丹規則》第17條,若托運人能證明: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運人責任期內發生的,則可以要求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壞和遲延交付負賠償責任。
依《漢堡規則》,承運人對于遲延交付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遲延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但不得超過運輸合同應付運費的總額,即規定了兩次限制,而依《鹿特丹規則》第60條規定,只有一次限制,即為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八、 承運人免責事項發生變化。
《海牙規則》,承運人可以按照其第4條規定的17項免責事項享受免責權利,且僅明確了第17項“兜底條款”免責的舉證責任。
《維斯比規則》同上。托運人索賠,托運人舉證。
《鹿特丹規則》延續了《海牙規則》的基本理念,但與《海牙規則》采取“開放式列舉”不同。《鹿特丹規則》采用了“封閉式列舉”,即明確規定免責事項僅限于公約列明的15項。但也有以下變化:第一,增加了“海盜、恐怖活動”的規定。這反映當今航運實踐的現狀和發展情況。第二,明確火災免責僅限于在船舶上發生的火災,不包括陸地上發生的火災。第三,根據以往公約的規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都構成合理繞航,承運人無需對由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鹿特丹規則》則強調,對于財產救助的免責必須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結果。第四,增加了為避免環境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漢堡規則》
托運人索賠,承運人需證明自己無過失或損失是由托運人造成的 九、單件貨物賠償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
1979年改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漢堡規則》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賠付延遲交貨的限額為運費的2.5倍,但不超過應付運費的總額。
十、索賠通知 《海牙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3日內提出。
《維斯比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3日內提出。
《漢堡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應在60日內提出。
《鹿特丹規則》未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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