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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一
為了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管理方針,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員工〈含勞務工〉宿舍住地消防,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勞務分包的消防安全由分包隊的主管領導負責。
二、要建立消防組織,落實防火,防盜規章制度。“落實三自原則”。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原則。
三、嚴禁使用自制電褥子,需要使用時要有電工統一安裝,任何人不得私拉亂接;現場機電設備實行一把閘控制,做到上班停電,下班后送電的管理制度。
四、各部門要加強火源管理,宿舍內要備有煙灰缸,以免吸煙人亂扔煙頭引起火災。食堂火源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五、各部門負責人要經常對自己管轄的住地火源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火源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爭取時間解決。
六、項目部主管領導、專職安全員要每星期對各部門、各施工隊的住地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種隱患,在限期內不加整改的,要給予罰款,以發現火災事故,視財產損失程度給予1000~2000元罰款,嚴重責任者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工地臨時工程在規劃時應按規范配備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與臨時設施同時投入使用、并指定人員管理。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高層建筑的火災預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層建筑的消防設計和施工的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高層民用建筑,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賓館、飯店、商場、辦公樓等公共建筑。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應當全面落實業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責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統一服務體系,堅持以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
第四條業主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高層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實際使用的,使用范圍和期限內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由使用人承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相關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享有高層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權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筑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相關制度,加強高層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個人及其家庭應當了解所在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基本情況,學習消防常識和必要的滅火逃生技能。倡導家庭配備手電筒、滅火器、防煙面具等應急逃生消防器材。
(一)超負荷用電;。
(二)違反規定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四)制造、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五)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違法使用爆炸性物質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違法制造、儲存爆炸性物質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違反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個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引起火災或者造成火災危害擴大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行為人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條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一管理機構),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承擔統一管理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統一管理機構(含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下同)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寫和張貼巡查記錄表;。
(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及器材標志,標示使用方法;。
(四)對臨時停車進行管理、疏導,根據需要標示禁停警告;。
(五)根據業主、使用人的授權,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并加強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關約定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巡查記錄表及填寫、張貼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制訂。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統一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統一管理機構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督促改正;發現消防設施損壞、無法正常運行等情況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監督統一管理機構的工作。
統一管理機構對不聽勸阻、制止的行為和不能及時消除的消防隱患,除依法采取相關火災預防措施外,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高層建筑保修期滿后,其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等費用,依法或者依照業主的約定從物業服務費、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等經營性收益中支出;經費不足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依法分攤。
第十一條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判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制訂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資金支出方案,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征求業主意見,經符合規定人數的業主同意后及時組織實施。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和委托合同的規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完成相關服務后,應當向委托人提交維修保養報告書或者檢測報告書,其內容應當包括單位名稱、操作人員姓名、消防設施狀況、維修保養或者檢測的時間等事項。
對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檢測報告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書的副本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書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對指使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從事高層建筑自動消防系統操作和消防設施檢測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建筑自動消防系統操作和檢測等業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和運營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高層建筑按規定建成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聯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高層建筑,應當督促和指導有關業主、使用人確定統一管理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對相關工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
本規定實施前高層建筑經批準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外墻保溫材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機構,組織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墻上已安裝的廣告燈箱等易產生高溫的設施;。
(三)按照現行規定對燃燒性能等級偏低、隱患較大的部位實施改造。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物業服務活動的管理和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執法活動予以協助、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內設立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審批管理,對未取得消防批準文件的有關申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不予發放經營許可證,依法不予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高層建筑年度消防監督抽查計劃,并由公安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抽查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及時登記、核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高層建筑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業主、使用人、統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整改火災隱患通知書應當抄送業主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對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時,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有關處罰決定書,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罰的,視情將處罰情況抄告物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際,加強對統一管理機構、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并通過本機構網站等途徑向社會提供消防服務行業的有關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從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有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機構,結合本省實際,按照嚴格管理、規范管理、科學管理的原則,制定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三
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比一般建筑大得多,樓層高、人員多、蔓延快,撲救和疏散難度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建筑物內起火后煙火先是向上擴散,遇到頂棚等轉向水平方向,再沿著墻壁向上、下運動,隨著空氣的對流,愈燒愈烈。一旦燒透房頂、門窗或設備孔洞等,就會迅速向外蔓延。據測試,火災時煙火水平方向的流動速度為0.3~0.8米/秒;垂直方向為2.4米/秒。煙氣在無阻擋的情況下,對一座長百米左右的建筑物,只要2~5.5分鐘就可以從一端擴散到另一端;在垂直方向不到1分鐘就可以蔓延幾十層,不要很長時間,整座大樓就可能形成一片火海。
1.2人員疏散困難,傷亡嚴重。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人員疏散比較困難,往往會造成大的人員傷亡,這是因為:一是樓層多,建筑物高,垂直疏散距離遠,需要疏散的時間長。而且人的疏散正好與煙火蔓延的方向相反,不得不在煙熏和熱氣流的烘烤中進行疏散,進一步增加了疏散的艱巨性和危險性,疏散人員往往會被煙火熏倒。二是人員集中,疏散設施少。由于普通電梯井拔煙火的作用強,容易擴大火勢,不能保證疏散安全,只能使用樓梯疏散。高層民用建筑容納人數較多,要在較短的時間內將人員全部撤離危險區難度很大,而且在慌亂中,難免發生擠傷等慘劇。
1.3高層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欠佳,存在火災隱患多。由于高層建筑的使用管理單位火災防范意識不強,沒有真正將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到實處,普遍存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不善、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等隱患。高層建筑大多數都有自動消防設施,但由于使用單位缺乏技術過硬維護管理人員,日常管理維護不善,再加上人員不固定,流動性強,導致了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質量差。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四
1、為了加強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護酒店的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方針。
組織領導。
火安全委員會,各部門都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安全工作領導要建立例會制度。
酒店防火安全委員會職責。
1、組織貫徹市政府和上級發布的消防安全操工作規定、要求和各項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商城的消防規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措施、方案。
3、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安排各部門義務消防隊。進行定期各部門專。
4、組織消防安全檢查,主持排除火險隱患,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上的問題。
5、組織評比,表彰消防先進部門和個人。
6、負責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組織和具體貫徹市政府和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公司的消防工作規定要求和規章制度。
2、組織制定本部門的消防規章制度,修訂完備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措施、方。
案。
3、對本部門職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組織義務消防對的訓練,并檢查各班組的消防工作。
4、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排除本部門的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工作上的問題。
5、組織評比、表彰消防工作先進個人及班組。
6、配合公安消防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運營崗位防火責任制。
1、加強防火意識,提高警惕。工作中嚴格遵守本崗位的防火制度和操作規程。
2、認真學習用火、用電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撲救,機電設備的初起小火。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好交接班制度,按時巡視檢查本責任區。發現問題立即向上級。
領導匯報。要勇于制止防火安全制度的行為。
4、知道本崗位消防器材的位置。愛護消防設施,不挪做它用,不得損壞或丟失。
5、發現火警時要積極撲救,報警,及時上級領導報告。
義務消防隊員防火責任。
1、熱愛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有關防火制度,當好防火義務消防員。努力學習安全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防火技能訓練。
2、結合本職工作、班前、班后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時解決、報告,發現違反防火制度有權制止。
3、負責維護、檢查本崗位的消防器材。
4、發現火警時要積極撲救,并協助領導和有關部門保護現場、查請清災原因。
保衛人員的防火責任。
1、要認真學習,掌握和執行上級頒發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確和履行本崗位責任制度,努力。
做好治安消防保衛工作。
2、熟悉本職責區內外的環境,掌握情況。對水源、電源、消防通道及各種易燃、易爆、的儲存、和生活用火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做到“三知”即:知重點部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數量。
3、值勤時堅守崗位,做到“一勤、二及時、三不準”。“一勤”即:勤檢查巡視。”“二及時”即:
及時發現隱患,及時報告。”“三不準”即:不準擅離職守,不準躺臥睡覺,不準監守自盜。
4、主動配齊和保養消防器材,消防栓的開啟設備要配套。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靈敏有效。
做到“兩會”即:會保養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一般初起火災。達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的標準。
5、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報警,及時撲救,保護現場。
電子計算機房防火安全制度。
1、計算機房及媒體存放間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和隨意動火。
2、上機操作人員必須持上崗操作證。無上崗操作證人員禁止進入機房重地。
3、計算機、打印機、ups空調等設備每年六月份前進行除塵清掃一次,并做好清掃記錄。
4、嚴禁在計算機房和媒體存放間存放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易燃物品洗帶電。
設備。
5、維修設備時必須先關閉設備電源再進行作業。維修中使用的測試儀表、電烙鐵、吸塵器等用電設備,用完后立即切斷電源,確定冷卻后再存放到固定地點。
6、電子計算機房內裝修要選用質檢合格的非燃或阻燃材料。
7、要指定專人在下班后把用過的紙張、清洗劑等可燃物品清理干凈。
8、每個計算機房及媒體存房間要放置4kgco2滅火器兩個。
電工防火制度。
1、電工的操作必須嚴格遵守技工規范和安全規程。所用材料是經過檢驗合格的。
2、應根據使用環境,選用不同類型導線和套管。導線閘、導管與墻壁、頂棚、金屬構件之。
間等,應保持適當距離或加套管保護。
3、根據電器設備的容量,正確選用相應截面和導線,并安裝符合容量的保險絲,防止超負荷。
4、導線與導線、設備之間的接頭要接牢。銅鋁線接頭要焊接。
5、不準帶電操作和維修電器設備。
6、要定期檢查線路,保持室內架空線路支點焊的牢靠。橫擔、瓷瓶、綁線要牢固,導線不。
松垂,絕緣層不殘破,不老化。不準亂拉亂接。線頭接觸牢固,室外閘箱要防雨。
7、各級動力線中間要設安全保險裝置,并保持使用良好,不準亂改亂掛亂接。過路要套管,過易燃物要有支點,焊或套塑料管、瓷管。
大于25歐姆。
9、電工有權制止使用或沒收未經批準的電爐。
10、電工應回使用干粉滅火器撲滅電器火災。
配電室防火安全制度。
1、非電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室。
2、配電室要保持清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何其他物品。
3、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柜等進行維修清掃。保持清潔,防止因塵污造成短路。對電器設備、線路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認真監護電壓,負荷的變化情況,填寫運行記錄。嚴格執行交接。
班制度。
5、停電清掃檢查時,嚴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6、電工在安裝、維修電器設備、線路時,必須按規程操作,不準違章作業。
7、每個配電室必須配備5公斤干粉滅火器4個。
用電防火制度。
1、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要符合點業局的規定。
2、變(配)電室必須保持清潔干燥通風,不準用明火取暖。室內不準存放無關物品,變電。
室外五米內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現場、倉庫、賣場等電器設備,安裝、拆除暫設電源的架設、維修、拆除應由電工。
進行。任何部門和工種不經批準,不準使用超負電器。否則電工有權斷電或沒收。
以上距離。
5、使用固定式或移動式電器設備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6、各種電閘箱內不準存放雜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裝自動斷電設備。
7、工程內部施工的暫設照明,應使用低壓電源。低壓變壓器嚴禁受潮。
8、架空線路嚴禁綁扎在腳手架上。碘鎢燈安裝必須牢固,與可燃物應保持1米以上距離。
應加電流表和三相指示燈市。
10、各種電器設備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電焊線與乙炔管不能搭連。
檔案資料室防火制度。
1、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的進入。
2、嚴禁吸煙,不準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保持走道暢通,文件柜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過道門廳不準存放物品。
4、檔案資料室設專用電閘。電線、電燈與資料柜保持60厘米以上的距離。
5、室內保持整潔,廢紙隨時清理,不準存放易燃物品。
6、管理人員下班前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們。
7、節假日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按每5平方米配備co2滅火器(3公斤)一個。
一般物品倉庫防火安全制度。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入內。
2、嚴禁吸煙。
不得堆放物品。
4、嚴禁使用高電量的電器。
5、嚴禁在侖庫使用充電器。
5、庫內照明電燈要在庫外安裝電閘,下班后要切斷電源。
機動車駕駛員防火制度。
1、行車時不準吸煙。
2、進入車庫停放的汽車,車頭應向外。
3、檢修車輛時切斷一切電源,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檢修油箱放油時要離開電燈電線。
4、擦拭發動機時應將電瓶線拆下。
5、加油時汽車應滅火。
6、化油器損壞不準直接給油。
7、運輸易燃物品要蓋苫布,以免掉上火星引起火災。
8、汽車進入危險品庫將排氣管上加防火帽。
9、每輛車都要配合相應的滅火器一到二個。
10、汽車一旦著火,應迅速采取適當滅火措施,有危險時應急速駕駛到人煙稀少,遠。
離建筑物的地帶,以減少損失。
1、空調機房無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2、不準在空調機房附近搭設易燃結構的建筑物,不準堆放易燃物品,不準在空調機。
房內存放或烘烤可燃物品。
3、機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照章作業。
4、機房人員要經常檢查、測試安全閥、氣壓表、水位計,使其靈敏有效。
5、機房和空調末端機柜內的濾網、表冷器、齒片要定期排污,清洗禁止帶電操作。
7、機房人員要堅守崗位,不準喝酒,不準睡覺,不準擅離職守。
8、機房要配備消火栓,茶爐要配備5公斤干粉滅火器。
1、廚房應用三級以上防火材料,再周圍不得有可燃物。
2、操作間內的通風罩應每半年清洗一次。
3、對液化器、煤氣、爐灶等火源要有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安全狀況。
4、使用液體器、煤氣應先點火后開氣。
5、煉油或油炸食品,油溫不得過高或跑油。看管人員不得離開鍋灶。
6、所有的電力、照明設備,應做防潮處理,保持良好的絕緣。開關刀閘、保險器應。
裝在安全地點。
7、工作人員離開廚房應熄滅火、關氣、鎖好門窗。
8、每20平方米配備5公斤干粉滅火器2個。
1、宿舍區域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不準使用電爐、不準亂接電源線。不準用汽油燒煤油爐。不準在宿舍內用汽油擦。
洗衣物。
3、不準在宿舍內動用明火做飯。
4、不準躺在床上吸煙,煙頭要及時熄滅,不得亂扔煙頭。
5、宿舍區的建筑、結構、布局、用電、用火、取暖等必須符合國家和市政府的防火。
規范。服從地區、單位消防人員的管理。
1、禁止吸煙,服從管理。
2、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在使用前報單位領導及安保部門批準。
3、施工現場必須安裝圍欄,原則上白天不準許施工。
4、施工中在各工種完工或下班后,應把易燃廢料清除干凈。
5、非電工人員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私接、拉電源。
6、不準堆存放易燃物垃圾隨時清理。
7、消火栓附近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消防設施不準挪做他用。
前臺。
1、禁止私自接、拉電源和手機充電等。下班后關閉總電源。
2、電源插座上,周圍禁止存放易燃物和以收銀無關的物品。
3、禁止帶電對收銀設備進行清潔操作。
用電防火制度。
1、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要符合電業局的規定。
2、變(配)電室必須保持清潔干燥通風,不準用明火取暖。室內不準存放無關物品,變電室外五米內不要存放易燃材料。
3、施工現場、倉庫、后廚等電器設備,安裝、拆除暫設電源的架設、維修、拆除應。
由電工進行。任何部門和工種不經批準,不準使用電爐。否則電工有權斷電或沒收。
4、各種易燃建筑內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規定,暫設電器設備應與易燃墻壁保持。
20厘米以上距離。
5、使用固定式或移動式電器設備要專人管理,定期檢查。
6、各種電閘箱內不準存放雜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裝自動斷電設備。
7、工程內部施工的暫設照明,應使用低壓電源。低壓變壓器嚴禁受潮。
8、架空線路嚴禁綁扎在腳手架上。碘鎢燈安裝必須牢固,與可燃物應保持1米以上。
距離。
9、電動機和各項線路不得超負荷,4千瓦以上電動機要安裝啟動器。10千瓦以上的電動機應加電流表和三相指示燈市。
10、各種電器設備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電焊線與乙炔管不能搭連。
酒店保衛部。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校各學院(系)、部、處、室、館、所、中心和其他教學科研單位,各公司和其他生產經營企業,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門,各物業公司,各團體以及駐校的各校外單位等,以下均簡稱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2)根據學校的工作計劃,結合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實際,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統籌安排;(3)確定單位內部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責任;(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5)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設立消防安全員);(6)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7)組織落實學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或培訓消防安全員),負責他們的教育訓練;(6)在本單位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7)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第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在校內從事合作辦學、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進行生產經營活1。
動的,合作雙方都應遵守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照本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實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對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條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自負責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后勤、宿舍與物業管理等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進行防火檢查;(2)保障在管理范圍內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標識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門、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二條校內承辦活動的單位(含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送校保衛處書面備案。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校內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校保衛處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舉辦“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消防安全崗位培訓;(2)檢查校內各單位的安全隱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3)審批(查)校內動用明火及大型活動等有關事項的消防安全;(4)負責校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書內容的檢查、督促;(5)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標識的檢查、維護與更換。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下列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嚴格管理,并履行國家《消防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1)體育場館、多媒體大教室、大禮堂等學生集中活動場所;(2)招待所(含臨時)、學生宿舍、教職工集體宿舍等人員聚集場所;(3)圖書室、檔案館、工程實訓中心、計算中心、食堂(餐廳)等重要場所;(4)危險品倉庫、高壓實驗室、化學化工實驗室、化工類科研與生產場所、教材庫、印刷間、木工間、汽車隊、配電間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
第十六條一般單位(指發生火災危險性較小,一旦發生火災不易發生人員傷。
亡、財產損失較小的單位)應當履行國家《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設有教室、實驗室、實訓車間、倉庫、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必需設置的值班人員宿舍,嚴禁擅自開伙就餐。
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擅自動用明火或者吸煙。確因工作需要,經同意并開具《動用明火許可證》使用明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教職工(含臨時工)集體宿舍、學生宿舍等場所嚴禁在其疏散走道內使用液化汽鋼瓶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壓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車等),嚴禁在臥室內使用大功率電加熱器和燃氣具,嚴禁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等。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間距,不得在校園內焚燒垃圾、廢紙和枯樹枝(葉),不得擅自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嚴禁在營業、生產、教學與科研、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學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國慶、元旦、寒假、前組織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檢查。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組織單位內部自下而上的逐級自查,自查情況于規定時間報學校保衛處。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根據實際建立崗位每天檢查一次、組(室)等每周檢查一次、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防火重點單位應當每日巡查一次;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教職員工集體宿舍、民工宿舍、學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校保衛處除落實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檢查的抽查和驗收外,還應當對重點單位組織經常性的抽查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校分管領導。
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9)防火巡查情況;(10)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等。
第二十八條對于建筑物內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補救,同時向保衛處報告。
第二十九條配置在使用單位的滅火器材、設備等,各單位應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保衛處聯系維修或更換。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各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實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將出險部位停產歇業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對于涉及學校規劃布局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本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提出書面請示。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對上級公安機關或校保衛處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整改完畢,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校保衛處。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新生。
入學后各學院(系)應當對新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對學生進實驗室、教職工上崗前應當經過安全教育。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撲救初起火災、報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六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安全員;(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化學化工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危險品采購員、管理員。(4)其他按照上級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宣傳部、工會、團委,有線電視臺、廣播、網絡、校報要根據學校的消防工作實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及時報道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內容納入考核、評比之中。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嚴重影響校園安全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停產歇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學校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由公安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發現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或發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單位領導以及相關人員都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優。發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單位和單位領導以及與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校內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中未表述的,而國家和地方消防法規另有規定的,以消防法規為準。本規定與上級機關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機關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及保衛處負責解釋。
上海應用技術學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
第四條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應明確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人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統一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多產權、多使用權的高層建筑統一管理人對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負責,使用人對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負責。
第六條業主委托統一管理人實施管理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合同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統一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對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統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時,應當與業主辦理消防資料、消防設施的檢測、驗收等移交手續。
第七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高層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者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使用人、統一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高層建筑擴建及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時,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
第十條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醫院、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應設置在明顯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條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建筑的特點,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消防安全例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巡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消防檔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節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條高層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等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使用人在實施建筑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統一管理人。統一管理人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使用人。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擅自改變內部結構、改動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第三節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裝柵欄門、卷簾門。
第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完好有效,并應保持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十八條 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并應確保避難層(間)防排煙、應急照明等設施完好有效。高層病房樓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避難層(間),保證火災情況下不易疏散人員的避難要求。
第四節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執行ga 587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定期實施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統一管理人應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故障或者損壞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組織維修。
第二十三條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三)滅火器配置選型正確、數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關檔案臺賬齊全、完整。
第五節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應有消防泵、配電裝置、排煙(送風)機等重要消防設備安裝房間的鑰匙,并確保火災時能及時、順利開啟,應配備方便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通訊、視頻以及初起火災撲救所需的個人防護、破拆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達到以下要求:
(二)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統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節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對高層建筑內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單位用火管理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區,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建筑內部、附近燃放煙花爆竹,禁煙場所應設置符合要求的吸煙區。
(二)需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許可證,按照定人、定點、定措施的要求,確保:動火操作人員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到位;動火地點具備動火作業條件;焊、割器具及電、氣源等符合安全要求;滅火器材等防護措施到位;動火作業結束后,認真檢查清理作業現場,不留火種,關閉電、氣源,并加強巡查。
(三)電氣線路、開關、插座、配電箱、燈具等敷設安裝符合要求,大功率用電設備使用符合要求,無私拉亂接及違規使用電器設備等現象。
(四)使用燃氣管道供氣,應當符合gb50028的相關要求,燃油、燃氣管道閥門及用具完好,無泄漏。
第七節 防火檢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條統一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存檔備查。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五)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八)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九)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條統一管理人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存檔備查。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高層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五)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內的單位員工應每日進行崗位自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節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二條高層建筑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向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報告,由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責任人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組織驗收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使用人或統一管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九節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六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和統一管理人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統一管理人應根據高層建筑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報警、接警處置、通訊聯絡程序和措施;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條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訂、完善方案。
第四十條統一管理人應在每個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條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四章 火災事故處理
第四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應在1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三)現場員工迅速引導人員疏散。
第四十三條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同時,報告統一管理人;
(二)統一管理人迅速展開指揮,召集各行動小組按程序實施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四)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五)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六)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七)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十四條火災發生后,統一管理人應組織保護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主動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火災調查。
第四十六條統一管理人應當對火災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 懲
第四十七條高層建筑內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層建筑房屋的業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統一管理人,是指對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的機構,可以是業主自行確定的管理機構,或者是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避難層(間)等。
(五)共用消防設施,是指高層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設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實施。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七
第四條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吸收消防監督機構參加。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審定批準后,公共消防設施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六條市區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責成城建、公用、郵電等有關部門作出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規劃,加以解決。
第七條設計人員在工程設計中,必須貫徹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工程設計,不予批準。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的設計圖紙和資料負責審核。
第九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獨立經營的企業或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據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并附上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送當地設計部門審核。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待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條在城區不準搭建易燃簡易建筑。如果臨時需要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城市建設部門審批,并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拆除。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鄉鎮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鄉、村的生產、民用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農村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生產建筑構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對產品進行燃燒性能或耐火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各種測定的性能、數據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五條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測定,并將其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儲運等注意事項寫在產品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十六條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十七條采用有火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產、施工、運輸、經營管理的內容;。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管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三)進行消防宣傳,組織群眾制定防火公約;。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
(五)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禮堂、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游樂場、體育館、圖書館、展覽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做到:
(一)不準超過額定人數;。
(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制定應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加強值班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使用高層建筑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城區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時不得用于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開設旅館、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時,必須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規定。
第二十四條舉辦物資交流、展銷、集市貿易和焰火、燈火晚會的單位,在地點選擇、亭棚搭設、電氣線路架設、明火使用。
第二十五條對古建筑、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農業收獲期和冬、春季節以及重大節日,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安全檢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對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知識的專業培訓,經有關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定崗位從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指定有關人員負責保養、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門,在維修道路影響消防車通行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監督機構。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八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區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九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二)有無違規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組)。
第三十一條義務消防隊(組)應當定期進行教育訓練,熟練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檢查和撲救火災。義務消防隊(組)所需的經費和隊員的補貼,分別由各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二條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或鎮,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飛機的航站,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三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教育訓練和執勤備戰制度,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防火和滅火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專職消防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和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專職消防隊隊員可實行合同制或輪換制。
第三十五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專職消防隊干部的配備和調離,應當征求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筑和技術裝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政府責成城建、財政等有關部門作出規劃,加以解決。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一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加強對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責任人:韓開洪。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6、圖書館、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1、發現火警,應及時撥“119”報警;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不組織學生撲救)。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校所屬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和各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校長為學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和實施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裝保衛處為學校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武裝保衛處長為消防管理部門責任人。校屬各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鄭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學校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組成人員同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在武裝保衛處,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職責:
(二)制定防火工作計劃,部署、指導、總結防火工作;
(三)與學校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四)研究重大火險隱患整改;
(五)研究確定防火經費;
(六)督促、檢查各單位的防火工作;
(七)總結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武裝保衛處。其職責是:
(二)擬定防火安全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三)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責任制;
(五)實施防火安全督查,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
(六)審定重大、一般火災隱患;
(七)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測;
(八)購置、配備、維修和更新滅火器材;
(九)對校施工單位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十)組織和訓練義務消防隊;
(十一)辦理校內臨時用火、用電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的審批手續;
(十二)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查處;
(十三)提請防火安全委員會,表彰防火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四)對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檔案。
第十條各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保證各項消防法規在本單位的落實;
(二)研究制定本單位防火安全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研究整改本單位的火災隱患;
(五)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確定本單位的防火經費;
(七)組織本單位的防火檢查,研究整改火險隱患;
(八)對所屬單位和人員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獎懲意見。
第十一條各單位行政一把手為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其職責是: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
(三)逐級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或保證書;
(四)督促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督促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務;
(七)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確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其職責是:
(一)擬訂防火工作計劃、報告、總結;
(二)預算年度防火專項經費;
(三)負責本單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負責對本單位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
(六)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的演練,每半年進行一次。
(七)檢查指導防火安全員認真履行防火職責;
(八)完成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交辦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各單位具體部位要設防火安全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落實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強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
(三)定期報告防火安全情況;
(四)及時糾正和制止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校內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主管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的,由主管單位負責;消防車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主管單位統一管理。
教職工以合法手續將個人住房出租給校外單位或個人使用時,應將房屋出租時間,承租方基本情況向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并在租賃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責任未明確的由出租方負責。
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時,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或者委托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職工生活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發展總公司協助學校進行管理,由后勤發展總公司的物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職工生活區所在社區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區組織和后勤發展總公司的物業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火公約,督促居民遵守;
(二)對居民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組織居民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災隱患;
(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單位匯報消防安全情況;
(五)組織居民開展撲救初期火災和協助維持火場秩序的消防培訓。
(六)負責對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證設施、設備完好。
第十七條學校或單位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進行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或改變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單位應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其設計圖紙應送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會簽。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臨時性房屋時,應按管理隸屬關系報基建處、總務處審批,并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后,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參加招標和購置。工程竣工后,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并參與消防驗收。物業管理部門應接收該建筑物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7天內到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簽訂《河南農業大學基建工地安全責任書》。遵守《河南農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學校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施工單位開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線路管網,影響消防車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電、中斷通訊聯系時,應事先向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并采取保護性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條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本工作(種)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熟悉預防火災措施,熟悉撲救初期火災的方法。發生火災后,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電工、焊工、木工、庫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一條學校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向學校申報時,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三
4.1.1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4.1.2應建立各級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職責。
4.1.3對消防組織應及時進行調整整頓,并定期演練。
4.1.4各部門每年應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4.1.5質安處對各部門負責人實行年度防火安全責任目標考評。
4.1.6項目部的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由質安處制定。各部門依據消防法規和本制度,制訂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門應按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原則,每年對“防火重點部位”確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器材、措施”三落實。本部門管理或工作人員應經過安全考試合格上崗。
4.1.8防火重點部位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公共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標志。
4.1.9在施工現場、辦公、庫房、生活區、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區域內動用明火,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4.1.10各部門在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庫房等區域內,依據消防法規,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現場、生活、辦公主要區域內及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辦公、施工現場、庫區內影響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門應定期及時清理干凈,并堆放在安全地點。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違規搭建臨時建筑設施和亂接亂拉電源。
4.1.13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器材周圍,禁止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并應經常保持通道暢通,器材周圍無障礙。
4.1.14組織新入廠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的安全監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保管、領用、退庫和使用,各施工部門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4.1.16進入儲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工作區域時,不得攜帶火種,不應穿戴絲綢及合成纖維等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鐵釘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設備,壓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壓釜、泄壓限壓防爆裝置,應選用國家定型產品,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安裝、調試、校驗、檢測、使用和維修保養,切實做到防爆裝置靈敏有效。防止產生超壓、超溫、超量現象,保障設備器具安全運行和使用。按規定要求需辦理資質或許可證件的,應核報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期內,設備人員證件資質應有效、相符。
4.1.18機械設備安裝完,保溫作業前,施工部門應將設備機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質清理干凈。
4.1.19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點部位”時,應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裝卸物資。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及車輛應符合運輸管理制度要求,并應辦理有關許可證件及采取有效的導除靜電措施和安全運輸措施。
4.1.20電火焊作業,各主管部門應制訂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時應人人遵守。
4.1.21各部門車輛應配備滅火器材,確保車輛和物資安全。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全國人大會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倉庫貯存著公司的重要物資,是防火重點,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負責人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要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和文件,組織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2、組織定期檢查防火安全實施執行情況。
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實防范措施。
4、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對新職工、臨時工要做好上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二、保管員職責:
1、負責本倉庫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定。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災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4、每日檢查庫房安全措施,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做好火、電源管理,清除廢紙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5、發現火警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第六條本倉庫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
第七條庫區若確需動用明火,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大風天不準明火作業。
第八條產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留有火種,特別對外來物品,更要嚴格檢查,如有可疑應另外存放,進行觀察。
第九條倉庫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按照設計規范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條庫房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公分以上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60瓦以上的燈泡、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第十二條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分閘,開關箱應設在庫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庫、分區、分類、分垛儲存。留有通道過人。
第十四條氧氣、液化氣、乙炔等易燃和易爆物品,不準露天存放,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五條不準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有防止濺出火花的安全裝置,不準在庫區內存放汽油、柴油。
第十六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紙、雜物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各種消防器材應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嚴禁挪用。消防設備周圍,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部門每月、倉庫負責人每周、保管員每日檢查一次。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必須做出詳細登記,建立檔案,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人員奮力搶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七田陽光教育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20xx年1月。
高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匯總15篇)篇十五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狀況;。
(六)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