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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一
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檔案司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訴訟后,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審查。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申請人:李xx,女,漢族,1976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開江縣任市鎮水響灘村4組4號。身份證號碼51302319xxxx258024。聯系電話:186231x70x8。
被申請人: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小龍坎新街43號。聯系電話:63755190。
法定代表人:陳江渝。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犯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2014年7、8月份左右,申請人去成都裝修房子,程xx(男,漢族,1965年7月11生,身份證地址四川省內江市中區江沱鄉柱望村6社3號,身份證號碼51102119xxxx110496。聯系電話:135x7963x77)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申請人為微信好友,并主動與申請人在微信上聊天。程xx問申請人是做啥子的,申請人毫無戒心地說在重慶開賓館,現在在成都裝修房子。通過聊天,程xx了解到申請人離婚單身的情況,于是他說他也是單身,提出要跟申請人耍男女朋友,并謊稱他叫程健,吹噓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有四個大工程在做,規模很大,每次給手下的工人發工資就是幾百萬。他還謊稱自己有六套房子,成都三套,內江三套,車子兩臺,奧迪一臺,豐田一臺。開始申請人不同意,后來在程xx的再三“懇求”下,在考慮到雙方都是單身以及程xx吹噓的經濟條件不錯,就同意了跟他交男女朋友。2014年10月1日,程xx提出到內江見面,要申請人順便看望一下他生病的父親。當日申請人出于進一步了解程xx以及看望他生病的父親的目的前往內江,程xx將申請人安排到一家住戶住宿,并告訴申請人該住房是他本人名下的房子。當晚,在程xx甜言蜜語、軟泡硬磨下,申請人與其同居。
后來程xx見申請人對其前面所說的,深信不疑,又是那么愛他,覺得時機成熟,自2014年10月20幾號起,便以由于甲方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工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理由理由數次要申請人給他湊錢,并說以后收到工程款了就還給申請人,還許諾收到錢后給申請人買車。由于申請人缺乏防范之心和警惕性,都信以為真,基本上都按程xx的要求給他湊錢。至2015年7月份,通過柜員機打款和給現金的方式,給他借錢共計100萬元左右。前幾次,程xx謊稱自己銀行卡和身份證丟了,又不在工地,要求申請人把款打到他工地管理人員曾偉、鄧明忠等賬上。后來有一次程xx要求把款打到程xx的賬戶上,他說他現在用的身份證名字是程xx。申請人問他是怎么回事,他說程健是成都戶口上的名字,程xx是他死去的堂哥的名字,為了老家拆遷補償就借用了他堂哥的名字。申請人由于無知,就相信了他的話,以后幾次都把錢轉到了程xx的賬戶上。前述被騙款項,主要是通過沙坪壩天星橋處建設銀行打款轉賬的,主要來源于申請人轉讓賓館,出售重慶的房產、信用貸款、抵押成都房屋貸款,向朋友借錢。
后來申請人漸漸覺得程xx說的話越來越可疑,就提出要求去他的工地看看,他總是以種種借口不讓申請人去。申請人要求他說出工地的名字和地點,他總是搪塞支吾不肯說。后來,申請人去查了一下他開的那輛奧迪車和前述申請人住宿的那套房子,發現根本不是他所稱的是他的。申請人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便找他還錢,開始他還說過幾天就還,過幾天就還,后來干脆不接電話,躲起來。申請人遂向沙坪壩天星橋派出所報案。經查,程xx是刑滿釋放人員,有過盜竊、詐騙、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前科記錄。
程xx謊稱自己是做工程老板,自己有車有房,經濟條件不錯,以耍男女朋友為名,騙取申請人的信任,編造工地地上缺生活費、工人發不起工資,全部罷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以及他本人欠高利貸被劫持了給對方付錢放人等種種虛假事實和理由,要求借款,設計圈套,騙取申請人錢財100萬元左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詐騙罪的規定,應追究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申請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沙坪壩區天星橋派出所報案,控告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目的,騙取申請人財物100萬余元,要求以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忽視申請人陳述的被程xx詐騙的經過、事實,相關證據、程xx的數次犯罪前科記錄以及申請人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不做任何相關調查,僅向犯罪嫌疑人程xx發一條要求程xx接受配合調查的短信了事,被申請人便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沙公不立字【2015】57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被申請人申請復議。2015年10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渝公沙(刑)復字【2015】9號復議決定書,撤銷沙公不立字【2015】57號決定。
申請人去被申請人處領取復議決定書時,被申請人的辦公人員當場告訴申請人說:“李遠秀,程xx一無所有,根本沒承包什么工程,你的錢要不回來了。”這足以說明申請人控告屬實,被申請人也明知犯罪嫌疑人程xx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了申請人巨額財物,涉嫌構成詐騙罪。然而,被申請人極端不負責任,不依法履行立案偵查的法定職責,先是對申請人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然后復議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卻又拒不立案偵查。
為伸張正義,將逍遙法外的罪犯程xx繩之以法,避免其繼續騙財騙色,作奸犯科,危害他人,特依法提起刑事立案監督申請,請求請求監督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程xx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追究程xx犯詐騙的刑事責任。
此致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公安局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事實經過,略)。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謝雪枚,女,55歲,漢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省市雨湖區長城鄉高坪村湘衡路328號附1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陳靜通知電話:15707320567。
地址:湘潭市雨湖區熙春路19號。
被申請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長城派出所。
地址:320國道潭邵路旁湘潭市雨湖區長城鄉砂子嶺。
嫌疑人:蔡鐵江,男,47歲,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雨湖區長城鄉高坪村湘衡路326號附1號。
身份證號:430311196705*****通知電話:13875295489。
一、案情簡介:
事發還是在2010年6月29日17時許,申請人在案發自家地坪前追問自己耕種了30余年的菜地被被告人不法賣給他人得款后不給錢的事,未等申請人把話說完,嫌疑人就聲稱“就是沒有給你這個野家伙……。(指申請人的丈夫李冬良戶籍不在本組)眼看嫌疑人大揺大擺的邊罵邊走離去,就拖著他評理時,不料就遭他拳打腳踢、踩之時,女兒李純報警解救,送往湘潭市法檢醫院搶救治療,經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鑒定結淪:“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輕傷(屬輕傷中程度較重的)”后。經潭洲司法鑒定所法醫學鑒定:“被鑒定人謝雪枚所受損傷構成捌級傷殘,”依照《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嫌疑人構成犯故意傷害罪后,申請人立即呈請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
二、禍起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對此案的不法處理:
禍起案發5年的當時長城派出所辦案民警不給予立案偵查,致使投訴人多次請求市公安局法制辦、分局局長趙勝平等領導給予督辦,確都已指示“必辦”。可是,遭遇長城派出所時任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不但不按市局、分局領導的指示承辦,倒還暗中指使辦案民警和在所接待民警次次都以所長調換;所長、學習去了;當時的辦案人不在,如今的辦案人不熟悉案情等種種借口搪塞、推諉。更惡劣的是,李波在有著市局的督辦指示之下還謊稱:“要等上面的指示,我們才會立案偵查……”。
申請人被迫再又多次請求市局、分局給予督辦,又遭李波在有證不用的事實面前,卻以證據不足,至今不予立案偵查,并且分別在2013年8月23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作出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申請人為此不服,且又申請復議及請求雨湖人民檢察院督辦,至今也是杳無音信。
在申請人強烈要求之下,在2013年10月25日,李波組織了長城鄉司法所、雙方及無權刑事處理權的現任村長彭海江(被告人的表親),雙方的組長進行了一次“走過場”的調處未果后,申請人又只好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后。李波在2013年11月7日仍舊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認定“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再次作出《復議決定書》雨公(長)刑復字【2013】0004號的不予立案通知……。
申請人極其不服,再又無數次的懇請市局、分局局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后,在2014年02月21日,以雨湖公安分局的名義,就作出了雨公(長)刑復字【2014】001號復議決定書“經審查,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充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撤銷雨公(長)不立字【2013】0011號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繼續調查”。后至今杳無音訊。只是在此期間被李波以幫助申請人推薦法律援助律師免費代理,到法院“自訴”為名,強加“民事和解”而拒之門外。
申請人被迫于2014年5月28日走訪湖南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和湖南省公安廳對此投訴后,執“批示”,找到市局及分局后,李波害怕包庇涉嫌犯罪的蔡鐵江一事暴露,就指派教導員張亦帶領5人到投訴人家里聲稱:來人周某某是法院的,某某是檢察院的,某某是長城鄉政府的領導,某某是有名的律師……強加“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只能民事調解”。且還指責、訓誡申請人不應該到省里、市里去告告我們領導的狀……。由此可見、不難看出,湘潭市公安局法制辦、原任雨湖公安分局局長趙勝平、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聯邦對這起很明顯的刑事案件,對觸犯了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不予刑事打擊,讓其逍遙法外的包庇,完全是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公安分局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和教導員張亦利用職權、工作便利,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蔡鐵江沒有故意傷害謝雪枚的犯罪事實,”就是憑手中“權力”、工作便利,惡意庇護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強加為民事糾紛,膽大妄為無視省公安廳、省人民政府信訪局領導的批示;無視市公安局領導的多次批示的嚴重瀆職犯罪……。
依照《刑法》的第234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蔡鐵江已構成犯故意傷害罪。也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需要滿足的條件:故意傷害行為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更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單位、個人的侵害,維護法律的尊嚴,特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之規定,懇請人民檢察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故意傷害申請人李尉平一案給予立案監督,讓一起為10元錢的買賣而令人發指的故意傷害事件,真相大白。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讓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義。,為打擊犯罪,申請人只好依法再次向貴院緊急申請,懇請領導給予高度重視,督查督辦,查處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的有關主管領導;特別是時任長城派出所所長李波、教導員張亦枉法庇護犯罪嫌疑人,損害投訴人的合法權益而嚴重瀆職的法律責任,并責成火速立案偵查,將犯罪嫌疑人蔡鐵江抓捕歸案。令其刑事附帶民事的經濟損失賠償。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
申請人:**,男,漢族,**縣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住**縣**村公所**村183號,系**縣**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152********。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王**涉嫌詐騙、搶劫犯罪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控告王**詐騙、搶劫案》(附后)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填寫《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和其他依法應填寫的文書(《如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接受控告報案、不給報案回執、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不予立案查處違反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2月27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三
請求依法撤銷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xx)新xx民終x號民事判決,依法由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按二審程序再次開庭審理。
事實與理由。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嚴重違法,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二百零九條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向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檢察建議。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本案是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為一審被告購房者,被申請人為一審原告開發商,一審判決被告勝訴,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至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在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16:30開庭審理,當日申請人依傳票所載內容攜證人及相關證據出庭應訴,但被承辦法官xx告知,因上訴人(即被申請人)一方的傳票未妥投打電話也無人接聽,上訴人沒有前來參加庭審,要求被上訴人(即申請人)回去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等到通知,而在2017年5月22日卻收到了二審法院寄來的判決書,判決內容全部改判。
一審判決作出后,一方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引發二審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本案二審法院,在上訴人拒收傳票,無故不參加庭審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沒有依法認定按上訴人撤回上訴處理,而轉為不開庭審理,是為程序違法之一。
在被上訴人前來開庭應訴但上訴人無故缺席的情況下,沒有再次確定開庭時間,沒有當庭聽取被上訴人的舉證及質證意見,徑行作出判決,嚴重剝奪了被上訴人作為訴訟參加人最基本的舉證質證權利和法庭辯論權利,是為程序違法之二。
被上訴人在二審開庭應訴時向承辦法官提出有證人出庭即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并將證人代入法庭。但二審法院未予回應,反倒以上訴人沒來庭審為由將原本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直接轉為不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被上訴應訴開庭要求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卻徑行轉為不開庭審理,是為程序違法之三。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嚴重的程序違法,使申請人不明不白就被改判輸了官司,程序正義尚且無法維護,何談實體正義!現依法申請人民檢察院向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檢察建議,監督其按二審程序再次開庭審理本案,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地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時候:年月日。
檢察監督申請書申請人:周廣洪,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住址:濟寧市高新區柳行街道辦事處南營村文明西街115號。申請事項:請求濟......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四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的監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現。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現立案監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現,但要尋找立案監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督需要發現、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公訴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報案、控告、自首等線索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并交付偵查的活動。據此不難理解,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過偵查手段搞清事實真相的,都應該立案。因此,從程序法角度看,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立案的證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逮捕、起訴、交付審判以懲罰犯罪。如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應當依法撤銷立案。因此,依據刑訴法規定提出立案監督的條件應該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發時還未明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針對已發生的犯罪事實立案,即所謂的以事立案,從而通過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沒有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要求來做,往往把立案監督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要求立案監督的案件最終要作出有罪判決的結果,并把它作為考核的標準,現有的考核機制作出的要求顯然束縛了檢察機關的手腳,客觀上使檢察機關人為地拔高立案監督的條件,即以逮捕的三項條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來代替立案監督條件,立案監督案件成功的標準變成所謂的“捕得掉、訴得出、判得了”,這樣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實踐中不敢輕易提起立案監督程序,這就出現了一部分應當予以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因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這種狀況有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無相應配套措施,影響了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的執行力度與成效。
盡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督權,但并未賦予其實質上的強制糾錯措施,也沒有具體可遵循的實施細則,缺乏具體的監督辦法、手段、操作程序,執行起來難度很大。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后,公安機關既不說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辦?檢察機關無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從何談監督。即使偵查機關在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立案,但他們對立案監督不理解,在行動上不配合,或者消極偵查或者即使偵查收集的證據尚未到位就直接報捕,使檢察機關對報捕的案件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該案系由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檢察機關的傾向性意見,要保證其嚴肅性;而另一方面,根據公安的報捕材料,證據不完全符合逮捕條件,又難以作出決定。同時,目前偵監部門沒有直接偵查的權力,無法通過偵查措施搜集證據,從案件事實的輪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謂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因此對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很難監督,實踐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監督為妥的做法。另外還有對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了,又應如何監督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是一個盲區,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規定。此外,公安機關認為系一般的違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而實際上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實踐中應該如何發現并進行監督,同樣缺乏操作規程,實踐中根本進入不到檢察機關的監督視線,造成了監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監督中的盲區。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嚴重影響了立案監督的廣度和力度,制約了立案監督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立案監督工作存在的難點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來開展這項工作:
一、采取各種措施,拓寬線索渠道。
1、要加強立案監督工作的宣傳。結合檢務公開,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使有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熟悉和了解,從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做到告狀有門,鼓勵群眾大膽檢舉、控告,擴大立案監督線索來源。特別是在偵查機關受理報案場所應該張貼有關立案監督的法律規定,并要求偵查人員在向當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時候,告知其有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使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
2、及時掌握發案、受案、立案情況。應經常深入公安機關,定期查閱其發案、立案登記,審查其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是否正確,有無不破不立、以罰代刑、以教(勞教)代刑、徇私等情況。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一些重點案件也應定期予以審查。針對某些疑難復雜的發案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與偵查機關加強交流、探討,該立案的及時立案偵查,防止疑而不決。
3、加強與本院有關科室的聯系,及時發現有價值的線索。與本院控申、起訴、自偵等部門經常溝通,并要求這些部門一旦發現屬于立案監督范圍內的線索及時與偵監部門聯系,以便及時掌握,及時作出反應。同樣,也應加強與法院、司法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形成外單位移送立案監督線索的網絡,拓展立案監督案件的線索,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責。
4、善于從新聞熱點中挖掘案件線索。關注報刊、雜志、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或一些單位(如紀檢、工商、稅務)的有關信息。如果發現有價值的線索就及時介入調查。這是一個比較廣泛的信息源,值得檢察機關從中挖掘立案監督的線索。
二、轉變立案監督觀念,加大立案監督的力度。
立案監督主要針對公安機關工作,而偵監部門又常常與公安機關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約,協作多于監督,很怕影響了兩家的關系,傷了和氣,不利于今后工作開展。對此,首先應改變觀念,要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講究立案監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監督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從而取得偵查機關理解與支持。此外,要敢于監督、大膽監督,降低立案監督的標準,對掌握到的線索,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運用立案建議書來督促其立案,而不應以逮捕條件甚至于起訴條件、判決條件為標準來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監督,并應允許有部分立案監督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撤案處理。當然立案監督的案件作撤案處理的,也應符合刑事訴訟的精神,以保證刑事偵查活動的嚴肅性,雙方對此應該達成共識。這樣一方面能夠更好地履行偵查機關的職責,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監督活動處于主動地位,達到真正的監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監督工作不留盲區。另外,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應實行立案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從而在保證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也是立案監督工作應加強的一個方面。只有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立案監督,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
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立案監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應在不違反立法本意的情況下,依法制定進行立案監督的具體辦法及細則,增加可操作內容。具體來說應該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發案、受案、立案情況的知曉權、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權及對立案監督案件的調查權、建議立案權。針對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周期長的特點,對案件的受理、審查、移送、反饋、答復等各種環節都應制定明確的時效規定,防止偵查機關消極拖延的現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監督其執行情況,如不執行,則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應賦予檢察機關對立案監督案件的偵查權,并補充相應的配套法規,以防止立而不偵、偵而不細的情況,使立案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實貫徹到實處。而現有的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相脫節的現象,也大大制約了立案監督的發展。因此,還應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形成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緊密結合的機制,并以偵查監督作為后盾,加強立案監督工作,使立案監督工作納入正常運行的軌道。
立案監督工作有廣闊的發展前景,雖然目前存在的問題較多,但只要加強調查研究,將上述對策真正落實貫徹,做到多管齊下,必將推動立案監督工作再上新臺階,立案監督工作的道路也會越走越寬。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五
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現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督立法現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督制度才科學、規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監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1][2][3][4]。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六
再審被申請人;,女,x年8月14日,青島市公交集團公司員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帶著女兒離家出走,至今。電話:女兒電話: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回避,審判員不回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不回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于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后說:可能是筆誤,并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么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復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并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后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么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么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么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么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并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么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么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月2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么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并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布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么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系,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么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么不再審?為什么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復。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級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七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書》。
2、《關于某某某涉嫌構成某某罪的舉報信》。
3、報案時提供的證據材料。
4.……。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八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_______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_______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_______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v^《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九
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現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督立法現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督制度才科學、規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監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3、決定權,即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的違法立案程序的決定,刑事立案主體在接到決定書后應當遵照執行。
[1][2][3][4]。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
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
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
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
5、向同級^v^或其常務委員會匯報,建議予以糾正;
6、向當地紀檢^v^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刑事立案監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享有的,設立監督權的意義是非常大的。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完善立案監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一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二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區xxx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為位于空港金世興源農貿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生火災。
經查,鹽湖區消防大隊參與滅火并對現場勘驗后發現多處起火點,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涉嫌人為縱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場移交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生后至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為,該起火災涉嫌人為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極易遭人為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盡快立案調查。
此致
鹽湖區人民檢察院。
20xx年1月17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三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四
申請人:xxx,男,漢族,職業個體戶,農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xx,住址:濟寧市高新區xxx。
請求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檢察監督意見,對申請人認為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巖法委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所提的申訴一案,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并依法在兩個月作出決定,或直接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事實和理由:本案被申請執行人沈忠鑫在養豬有利潤的情形下不按約定歸還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違法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賠償申訴人)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飼料費共計363618元,經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沈忠鑫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人民幣363618元給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對本案執行立案。時正值全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養豬業的最高暴利期,連城縣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豬場生豬(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會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如其不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則依法拍賣、變賣此生豬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連城縣人民法院卻違反相關執行的法律、法規,推延不執行此可供執行財產,直到立案執行xx個月以后在執行他案時,才將沈忠鑫豬場經廉賣轉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殘豬叫申請人先行接收處理,后指使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抬高價格,將當日只值35xx0元的生豬通過剝奪申請人的復議權于1個月后違法裁定為79396元,共給申請人造成判決財產權(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損失達53萬余元。
申請人根據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的違法賠償原則,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違法確認,以求獲取相應賠償。連城縣人民法院在不爭的事實下明知難以推卸責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證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證。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明知這些假證與之前已確認可作為定案依據的真實證據相沖突,但還是采用這些假證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巖確字第1號《裁定書》作出連城縣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不理會申訴人的申訴意見(附《申訴意見書》),不查清事實,不依據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閩確申字第4號《裁定書》裁定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違法。申請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違反自家制定的相關執行工作的規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之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不確認違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確監字第7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申訴,致使申請人本應依法獲得賠償而沒有獲得賠償。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違法賠償原則。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違法確認程序。
(二)項、第(三)項之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重新審查程序]之規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無正當理由駁回申訴的情形下,則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應當對申訴作出決定為由至今已過80天沒有決定(并表示將永遠不作決定),嚴重違反國家賠償法重新審查程序的.規定。另申請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打報告請求指下令下級法院重新審查或直接審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復。綜上,由于各級人民法院不對本案因執行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依國家賠償法作相應的賠償,不僅導致申請人造成直接、間接損失各過百萬元,還導致申請人的花生油廠、飼料加工廠停產、倒閉,現每月還應支付利息等各種費用1。7萬余元。為此,現唯有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序第三款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檢察監督意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依法得以保護,故懇望貴院能予以大力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7月8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五
摘要:本文從加強和完善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責的角度出發,以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的視角,發現當前民事行政檢察建議運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障礙,通過結合修改后《民事訴訟法》以及檢察機關在實踐中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具體做法,針對性地提出對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完善的對策。
關鍵詞:基層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檢察建議。
新《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實施,對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在職能范圍、工作重心、監督方式、監督效果等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新的要求和挑戰。
一、新時期基層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特點。
(一)案件數量總體上升,但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但從監督結果看,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數量雖然上升,但是超過半數案件因申訴理由不成立、實體或程序無實質性瑕疵而不符合監督條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導致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案件數量比例下降,這意味著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將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實際監督價值的案件。
(二)監督范圍擴大,但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及工作重心發生轉移。
依據新民訴法第209條和監督規則第32條規定以及第83條至85條,對生效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決定增加了更多更嚴格的限制,通過數據發現,在辦理的對生效裁判監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條件的數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訴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對執行活動監督的職能,進一步擴大了基層檢察機關監督范圍,由過去單純的生效裁判結果監督轉向對民事訴訟過程的全面監督。由此可以看出,基層檢察機關的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工作重心由原來的生效裁判結果監督逐漸轉向審判活動監督和執行監督。
(三)監督方式靈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效率變相降低。
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法院的違法情形程度不同,綜合、靈活運用提請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多種監督方式,開展跟蹤監督,構建靈活多元的監督格局。但是,當前一種監督方式不被采納或者無效,再采用另一種監督方式,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必須在3個月的期限內辦結,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監督手段更加豐富,但監督措施缺乏剛性。
新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查閱、調閱、摘錄、復制案卷,詢問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驗、鑒定和調查核實等更豐富的監督手段。但是,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法院的采納率極低。基層檢察機關唯一具有間接性的剛性監督措施――提請抗訴,因受理條件和上級院審查而受到嚴格限制,又呈現出基本無案可辦的現狀。諸如檢察建議、糾正違法、建議更換辦案人等監督措施因缺乏剛性,而較難產生實際監督效果。因監督措施缺乏剛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檢、法院協調的結果,致使檢察機關從“監督者”淪為“協調者”的角色,喪失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訴法及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實施后檢察建議工作面臨的困難。
(一)再審檢察建議,運行不暢,監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礙。《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再審檢察建議的監督對象由普通二審生效裁判轉變為被駁回再審申請的生效裁判,這是導致目前再審檢察建議運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對于再審檢察建議如何啟動再審程序卻未作規定,導致部分人民法院以無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為由拒絕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二是效力保障機制的缺乏。再審檢察建議雖然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監督方式,但建議最終是否采納取決于人民法院的態度。再審檢察建議要在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發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賴于被監督者對檢察機關的信賴程度和對檢察建議內容的認可程度。
(二)審判、執行活動督初見成效,但遠未達到預期。
一是案源渠道狹窄。受以往司法實踐的影響,大部分當事人并不了解檢察機關對審行程判活動違法和執行程序違法的監督職能。部分代理律師基于多重顧慮,不會主動提醒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而當事人對訴訟過程、執行程序中的違法情形只有窮盡了向人民法院尋求救濟的途徑后,才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進一步限制了訴訟過程、執行程序監督案件來源渠道。二是相關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現行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作為檢察建議重要配套的調查核實權功效難以發揮,對當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調查的審執人員不配合調查的情況,檢察機關又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
(三)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處理程序不規范。
一是人民法院對檢察建議的回復程序較為混亂,主要表現為回復形式不規范、審查時限不規范、回復內容不規范等。二是人民法院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采納程序不規范,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在再審裁定書上載明是依據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審檢察建議啟動再審方式上的變通處理,從而也了導致上級法院和檢察院在相關案件的統計數據上差距巨大。
(四)檢察建議的提出程序與人民法院審查機制的嚴格程度不對等。
實踐中,比檢察建議效力更強的抗訴案件都無需一律經過檢委會研究決定,相反效力較弱被譽為“軟監督”的檢察建議則配置了更嚴格的檢察機關內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對于檢察機關內部對檢察建議的嚴格控制,人民法院卻缺乏對等的審查機制和文書制發程序,由此也間接消弱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權威。
三、解決當前困境的對策建議。
(一)深挖現有的案源潛力基層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要在貫徹落實“受審分離”規定的基礎上,加強與控告申訴部門的協調聯動,提高控申部門準確適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受理條件的能力;要樹立線索發現意識,善于從裁判結果案件審查辦理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中違法情形和審執人員違法行為線索,對于原案確實存在審判活動違法情形的,可以按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建立民事監督案件的逆向審查機制,樹立全方位監督理念,重點針對已被查處的審執人員以往辦理的案件,依職權啟動審查程序,努力實現“查處一案、監督一片”的監督目標。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六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桃源路39號院二號樓。
法定代表人:范夢強,該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2、裁定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出資購得中國民生銀行原始股3150萬股(附件1)成為民生銀行的發起人股東。20xx年9月2日,申請人與民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由民生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4300萬元,申請人以鄭土權字第005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率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在貸款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謊稱申請人改變貸款用途,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貸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經初字第1213號調解書調解結案。
“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作為本案債權人的民生銀行“協助執行”
“將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在你行(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3150萬股予以變賣,民生銀行遂以自己的名義將申請人股權全部變賣給他人(附件4),使得申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本案執行過程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一,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是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有關本案已經執行立案的《執行通知書》。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文頭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原件紙型為b5紙;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銷,此時已不再使用上述文頭和紙型的法律書,同時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文頭樣式應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其紙型為a4紙。其次,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其指稱的內容前后脫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引述法律條文為民事訴訟法第22l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該22l條的規定是關于有關金融機構配合法院進行查詢的義務,與委托變賣當事人的財產毫不相干。
在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即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在調取本案案卷時,竟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認為,執行法官“霍炬”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義編造有關法律文書,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關的文件予以存檔:或者根本沒有依法出具并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應文書存檔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擔保問題的函》(20xx)法經423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擔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擔保債務的價值,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已由申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鄭土權字第00599號)作為抵押,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應當依法執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執行中違反上述規定,對于抵押財產不予以執行,卻執行與本案無關聯的股權。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以及《執行規定》第26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執行過程中需要執行申請人股權,也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達。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北京二中院從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過任何裁定書、委托變賣函等相關法律文書,違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的權利。
《執行規定》第46條及第47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只有經過該等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委托任何評估機構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更加沒有依法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更為嚴重的是,該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則,竟然委托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相互沖突的,委托債權人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將會必然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這自然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所持股權被低價違法變賣。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嚴重違法,被執行的股東雖被非法變賣但一直欠缺法定的過戶變更登記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借股權分置改革后申請注冊資本金變更之機,違法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將申請人名下的股權進行變更登記。后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號行政裁決答復書明確表示,“至今我局未辦理過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銀行股權轉讓給上海巴士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巴士公司)的變更登記”。國務院國復[20xx]163號行政復議裁決書(附件6)明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刪除關于變更申請人股權的登記事項。因此涉案股權至今仍合法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但申請人的全部股東權益卻被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撤銷,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申請人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大勇:男,漢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臺縣建設鎮3村4社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孟根乾,男,漢族,生于20xx年8月7日,河南省臨穎縣臺陳鄉田莊村村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漢卿。男,漢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六一路23號5排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得甫,男,漢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臨穎縣王崗鄉沙坑王村村民。
申請請求:
申請你院依法監督三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嚴格按照“三臺縣人民法院(20xx)三臺民初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的判決事項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綿民終字第88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的認定、解釋事項,依法正確執行生效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糾紛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孟根乾于20xx年租賃被告李大勇的土地和山坡在建設鎮涪建村開辦了“三臺縣涪建頁巖磚廠”。20xx年5月22日,該廠因負債過大,債務纏身。故孟根全組織張漢卿、王得甫(甲方)和廖明金、李大勇、林勇(乙方)雙方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20xx年6月1日,孟根乾和廖明金對該廠投入的財產進行了清點并制作了清單)。在合伙期間,因管理無序,該廠出現了經濟賬目混亂、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合伙人收款不入賬、拖欠他人煤款多樁被訴訟、(最多一天遭遇8起訴訟)等非正常情況。當磚廠面臨上述窘境,孟根乾等五名合伙人于20xx年4月18日簽訂了“解除合伙意見書”,退出了合伙企業。為了不荒蕪自己的土地資源,被告李大勇個人通過貸款、找朋友借款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5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在原址新建了一座磚廠(企業證照已經部分辦理、字號待定),并且為孟根乾償還了二十多萬借款。在李大勇經營磚廠的第一年,(即:20xx年度)該廠的經營狀況舉步維艱。時至20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導致了在災后重建中需要大量用磚,因此,磚價有所上漲。20xx年9月,孟根乾等三人突然以“解除合伙協議、清算合伙債權債務”糾紛為案由向三臺縣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孟根乾變更訴訟請求為“終止合伙協議、返還財產”糾紛。訴訟中,原告孟根乾以三臺法院沒有及時判決為由多次赴京上訪。20xx年9月26日,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李大勇按照20xx年6月1日合伙時的財產清單向孟根乾返還磚廠。20xx年10月10日,李大勇不服一審判決向綿陽中院提出上訴。20xx年12月17日,綿陽中院做出了二審判決,該院在維持原判的前提下認定:一審判決的“返還磚廠”指的是返還被告孟根乾原來投入的實物。對此判決,被告李大勇并沒有異議。目前,孟根乾已經對本案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李大勇積極配合執行工作,并出具了書面的配合執行意見書。執行局已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協商。協商中,孟根乾違反判決本意,提出兩點要求:1、要求李大勇將該廠的全部資產整體(含李大勇個人資產)返還給他;2、要求李大勇給他現金130萬元。李大勇的意見是:一、嚴格按照生效判決配合執行,將孟根乾20xx年6月1日以“甲方”的名義投入磚廠的64項實物予以返還;二、附帶條件將“磚廠”整體轉讓給孟根乾;1、李大勇個人購買用于“磚廠”的資產可以折價70萬元賣給孟根乾;2、“磚廠”已經訂購的150萬匹磚孟根乾必須繼續供應;三、暫緩本案執行,先清算合伙期間債務。在協商中,雙方就“1、李大勇個人資產折價賣給孟根乾;2、繼續按訂購清單供磚”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共識,價格尚未商定。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3月12日,三臺縣法院向申請人發出了(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該通知書以申請人“未按判決書履行義務”為由要求申請人“停產”、“停火”。
二、申請人對本案的幾點意見。
(一)、根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返還財產的給付之訴。一審判決要求我按照“20xx年6月1日的清單”向孟根乾等人返還磚廠;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補充解釋并認定:原審法院判決的返還“磚廠”即為返還甲方孟根乾合伙時投入的實物。對此,我認為:除了該清單以外的其余財產(三臺法院在執行中已登記)的所有權均屬我個人所有。因此,三臺法院在執行中要求我將“磚廠”整體返還給孟根乾的意思表示是對一二審判決原文理解上的重大失誤,如果整體執行“磚廠”即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
(二)、根據孟根乾(甲方)和我(乙方)等六人簽訂了“合伙經營機磚廠合同”約定,由甲方出實物(50%),乙方出流動資金(50%)。(注明:該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滿“返還財產”的事項。)因此,上述財產按約定從20xx年6月1日起已經成為了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甲方孟根乾等人“磚廠”只有50%的份額。我也同樣對上述實物擁有50%的份額。因此,在合伙人已經退伙但是尚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我認為三臺法院暫時不宜執行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
(三)、從20xx年6月1日開始至20xx年4月期間,磚廠的經營模式系個人合伙性質。根據法律規定,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因此,在未經清算的前提下,磚廠的債務仍應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孟根乾方只考慮自己的個人利益,要求返還投資的實物而拒不承擔合伙體債務的行為于法無據。二審判決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伙債權債務的清算應當另案處理。因此,我認為本案應當終止執行,先行清算。待清算訴訟終結后,兩案合并執行。以確保全體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四)、我認為三臺縣法院(20xx)三法執字第37號“敦促執行通知書”中的通知事項不合法,超出了一二審的判決范圍。一是在本案的執行中,我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法院表態愿意配合執行,沒有拒絕按照判決書履行義務。二是該通知書中的“停產”、“停火”兩項內容不是本案判決所確定的、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綜上所述,我和孟根乾是個人合伙關系,在合伙企業沒有清算之前,三臺法院擬超越一二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范圍,將我個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故請求你院依法監督,切實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3月11日。
申請人:xxx,男,20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街道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請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
法定代表人林xx,負責人。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9483-3。
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高檢會[20xx]2號)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師。
20xx年9月30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范夢強,該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2、裁定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出資購得中國民生銀行原始股3150萬股(附件1)成為民生銀行的發起人股東。20xx年9月2日,申請人與民生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由民生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4300萬元,申請人以鄭土權字第00599號土地使用證項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率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在貸款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謊稱申請人改變貸款用途,訴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請人提前償還貸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經初字第1213號調解書調解結案。
“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作為本案債權人的民生銀行“協助執行”
“將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在你行(民生銀行)持有的股份3150萬股予以變賣",民生銀行遂以自己的名義將申請人股權全部變賣給他人(附件4),使得申請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本案執行過程在實體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一,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是申請人至今未收到有關本案已經執行立案的《執行通知書》。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其文頭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其原件紙型為b5紙;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銷,此時已不再使用上述文頭和紙型的法律書,同時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文頭樣式應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其紙型為a4紙。其次,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引述的法律條文與其指稱的內容前后脫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引述法律條文為民事訴訟法第22l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該22l條的規定是關于有關金融機構配合法院進行查詢的義務,與委托變賣當事人的財產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曾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經核實本案居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違法執行后,控告人即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在調取本案案卷時,竟然沒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認為,執行法官“霍炬”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義編造有關法律文書,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關的文件予以存檔:或者根本沒有依法出具并送達過相關法律文書,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應文書存檔保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執行擔保問題的函》(20xx)法經423號)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擔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擔保債務的價值,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執行擔保財產,而不應再對被執行人和擔保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債權已由申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鄭土權字第00599號)作為抵押,即使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也應當依法執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執行中違反上述規定,對于抵押財產不予以執行,卻執行與本案無關聯的股權。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以及《執行規定》第26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本案執行過程中需要執行申請人股權,也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達。但是本案執行過程中北京二中院從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過任何裁定書、委托變賣函等相關法律文書,違法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的權利。
《執行規定》第46條及第47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只有經過該等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沒有委托任何評估機構對該股權進行評估,更加沒有依法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更為嚴重的是,該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違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則,竟然委托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股權進行變賣,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是直接對立的、相互沖突的,委托債權人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將會必然債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這自然直接導致了申請人所持股權被低價違法變賣。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嚴重違法,被執行的股東雖被非法變賣但一直欠缺法定的過戶變更登記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銀行借股權分置改革后申請注冊資本金變更之機,違法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將申請人名下的股權進行變更登記。后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總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號行政裁決答復書明確表示,“至今我局未辦理過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銀行股權轉讓給上海巴士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巴士公司)的變更登記”。國務院國復[20xx]163號行政復議裁決書(附件6)明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刪除關于變更申請人股權的登記事項。因此涉案股權至今仍合法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但申請人的全部股東權益卻被非法剝奪。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撤銷,將被違法委托變賣的申請人股權依法予以執行回轉,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夢達實業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八
被申請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_________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劉xx,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xx市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xx市xx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xx市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承擔。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作為xx市xx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申請人:
申請人代理人:________律師。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十九
淺議檢察對刑事偵查的監督xxxxxx偵查權是指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它雖然只直接關涉到少數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著極強的力度,極易造成嚴重后果,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害。偵查是重要的審判前程序,在整個訴訟活動中處于靠前位置,偵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以后各個環節階段的質量,合理合法的偵查才能帶來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帶來腐敗,偵查權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防止權力異化的重要途徑。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監督立案,偵查、審判、執行整個訴訟過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督將是消除現存弊端的關鍵,本文將對檢察院在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一、當前偵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肯定我國各級偵查機關對刑訴法中有關偵查的制度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偵查權缺少制約,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進而影響案情的切實查證。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都有,主要發生在某些案情較為復雜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劃清,擔心把人放掉會放縱罪犯;二是偵查工作出現“反復”,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偵查陷入僵局,羈押期滿而未能結案;三是少數案情確實復雜,雖經批準延長羈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關規定處理。五是由于鑒定的原因等等。2、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誘供、套供、騙供等問題時有發生。3、偵查活動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結合起來。如在嚴打斗爭中,偵查手段的選擇缺乏合理性,傾向于選擇最嚴厲的方法,從而使嚴打的概括性精神轉向具體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應有的傷害。4、其他不按刑訴法辦事的情況。例如,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對詢問筆錄中遺漏或差錯提出實事求是的補充或改正意見;實施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行為不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等等。二、檢察對刑事偵查監督的途徑、方法及其不足。我國檢察院目前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途徑主要有:(1)通過審查逮捕、起訴工作進行監督。(2)通過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有關偵查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3)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因此,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發現偵查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處理。(4)通過審查偵查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三十條中有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具體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口頭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2)書面通知糾正違法行為。這種監督方法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即對于偵查活動中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3)追究有關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在采取偵查措施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不足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我國警檢關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偵查,檢察機關主要負責起訴。檢察機關無權指揮公安機關。偵查和起訴在程序上被明顯分開,偵查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偵查機關獨立進行偵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批捕和審查起訴進行監督。這種模式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檢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滯后性和被動性,往往導致難以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違法,不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大量工作都是書面審查偵查機關報送的材料,而偵查活動違法的情況很難想像能夠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檢察機關反映警察在偵查中有刑訊、誘供等違法行為。如果無明顯證據證明,實際上多數也難以查實,有些雖然能夠查實并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給予了適當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已成事實,由此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已難以收回。依照法律,檢察機關可以參與公安機關的復驗復查但其前提條件是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復驗,而且復查的案件,一般僅限于大案、要案。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都不參與。在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滯后性,參與程度的有限性與活動的被動性都使其預防和糾正偵查違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享有廣泛的職權,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決定,自行執行。權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約,往往導致濫用。特別是刑事偵查權的行使頻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就使得這一問題的解決尤為重要和緊迫。(2)檢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監督帶有傾向性。檢察機關盡管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卻事實上擔負著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職責,它們本質上也屬于國家追訴犯罪機構,在訴訟目標和訴訟角色方面與偵查機構是一致的。這就使得檢察機關在監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堅決和明朗。盡管法律要求檢察機關要尊重事實真相,并同時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但刑事偵查的一個基本情況表明,檢察機關無論作為偵查機構還是作為公訴機關,往往更加重視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和事實,即使進行法律監督,也經常是從如何有效進行追訴的角度進行法律監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設立中立裁判者的情況下,片面強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訴力量的過于龐大和辯護方力量的繼續萎縮,同時也無助于對偵查活動的司法控制。這顯然表明,只靠偵查機構負責人實施的內部制約或者檢察機關進行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將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實上,沒有中立司法機構的介入,沒有嫌疑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和辯護律師參與范圍的擴大,中國的偵查將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難被完全納入訴訟的軌道。現代意義上的“訴訟”的一個基本涵義就是控辯雙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進行對抗,裁判者居中裁判。這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理念。我國的審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這個理念進行的。任何一個訴訟制度的形成都要經過長期的歷史積累,并形成一系列與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項制度必須考慮與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國的庭審方式改革就引發了起訴方式的改革,同樣對抗式審判也要求偵查制度的改革。因為對抗的前提是控辯雙方力量的均衡,這就要求建立一個中立裁判者對偵查機關進行制約。而我們目前恰恰缺少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機構主持的司法審查和授權機制并不存在。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實施,還是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的羈押,都是由偵查機構自己或者檢察機關通過秘密審查來發布許可令狀的,而沒有類似法院這樣一個中立的司法授權機構,也不經過專門的授權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要求將羈押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也無法向承擔偵查和公訴職責的司法機構提出申請。這樣,那種由司法機構主持進行的所謂“程序性審查”活動在中國偵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種由控辯雙方同時參與的聽審活動在偵查程序中也無從進行。一句話,中國的偵查程序不具有“訴訟”的形態,而完全屬于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行政化的單方面追訴活動。在這里,無論是專門性調查活動,還是有關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權益的強制性措施,都是由偵查機構或是由公訴機構自行決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機構進行授權。這種制度設計不符合“控訴與裁判職能分離”、“司法最終裁決”等一系列現代法治基本原則,也會經常帶來諸如羈押、超期羈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現象,主要導源于這種由追訴機構兼負司法審查職能的偵查構造。(3)偵檢脫離影響起訴質量。偵查畢竟屬于刑事追訴機制的一個環節,刑事追訴的成功與否,最終還要取決于檢察機關能否成功地說服法庭作出有罪判決。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不論是由檢察機關還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訴都要由檢察機關統一負責實施。可以說,在確保已經偵破的案件取得最終“勝訴”方面,檢察機關要比公安機關承擔著更大、也更為關鍵的責任。但是,中國目前實行的檢警分離的體制,卻造成負責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偵查的機關,與負責對所有案件支持公訴的機關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觀念:只要將案件偵破完畢,其余的追訴工作也就由檢察機關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負責偵破案件和實施鑒定的公安人員極少有出庭作證的,負責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很難獲得公安機關的繼續支持和配合。另外檢察機關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揮公安人員進行偵查,而只能在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派員協助,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就無法從起訴的角度對偵查進行指導,進而大大影響了刑事追訴的效果。(4)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際上脫離,也不利于促使偵查人員提高素質。公安機關偵查活動較少受到制約的現狀使偵查人員缺少一種外在的壓力,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忽視提高自身素質及改進偵查方法和提高技術手段,而是習慣于過多地依賴和使用強制處分權,尤其是偏重羈押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而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又極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存在的違法搜查、扣押刑訊逼供等現象,不能說與此無關,由于對違法偵查缺乏制約機制而不能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并予以相應制裁,反過來又會強化偵查人員對這種現象的無所謂態度,形成惡性循環。三、對完善檢察對偵查監督的思考。偵查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極為重要的。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侵犯個人基本權益的現象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訴的公民還難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動地接受刑事追訴機構帶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構建這一程序時必須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為刑事追訴活動設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礙,以達到在國家追訴和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間形成抗衡的目標。另一方面,偵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訴機構發現事實真相、收集有罪證據的關鍵階段。可以說,偵查機構能否成功地將刑事案件予以偵破,檢察機關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說服法庭,將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偵查追訴活動質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壞。從這一角度來講,刑事偵查程序的設計也必須考慮到提高訴訟效益這一價值目標。根據以上認識,筆者認為,中國刑事偵查程序應當借鑒有關西方國家的經驗,結束這種分離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體化的訴訟格局。將刑事追訴的各個具體環節視為一個具有內在邏輯結構的統一整體,視為追訴機構為發現事實真相、懲治犯罪而必經的訴訟階段,使得檢察機關對刑事追訴活動的成功承擔最終責任。與此同時,為防止刑事追訴的集中化所可能帶來的權力濫用情況,應當同時確保刑事追訴活動的各個環節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個人的追訴行為和決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機構的授權、審查和救濟。從我國實際出發,這種構造同刑訴法規定有著很大的距離,因此,在短期內不會實現。當前最為緊迫的是找到檢察機關同偵查機關最有效的切入點,筆者認為,可以在偵查機關設置檢察室,檢察機關直接監督偵查活動,以增加透明度,從而使偵查與公訴真正成為一體,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都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功效。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十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派出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報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十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依法對(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執行一案(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進行執行監督。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經會理縣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饒美蘭一次性支付各項工亡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該調解書已經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已經超過調解書確認的履行義務期限,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富昇公司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會理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xx)川3425執424號。但由于被執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利用其人脈關系干擾執行,公司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所凍結,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長達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之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院提出執行監督申請,誠望貴院加強會理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以公正執行終結本案。
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富昇公司名下還有重慶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本案執行。同時,被執行人的6位顯名股東或隱名楊洪英、嚴輝昌、李朝東、羅煥亮、楊志光、楊志峰在經營、管理富昇公司過程中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未依法繳納公司注冊資本等行為,故執行法院可依法追加這6位股東及其富昇公司重慶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東在會理縣范圍內有房有車可供本案執行。
此致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十二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對方當事人(注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十三
敬愛的黨組織: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我在大學畢業后就參加工作了,在工作的同時,我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國家公務員。因為我想更好的為人民服務,給自己一個更大的平臺去實現自己的夢想。
在工作的時候,我時刻的以一名中國共產黨員的要求來要求自己,但是我認識到了我的不足,我至今還不是一名真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痛定思痛,我決定一定要加入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全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要想真正成為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不僅僅表現在思想語言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實際行動中。在業余時間,我通過各種渠道去學習有關黨的知識:實行改革開放,開辟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在經濟文化落后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歷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我們必須從中國和世界的歷史,現狀和未來著眼,準確把握時代特點和黨的任務,科學制定并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研究和解決推動中國社會進步和加強黨的建設問題,做到既不割斷歷史又不迷失方向,既不落后時代又不超越階段,使我們的事業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在不斷追求思想進步的同時,我時刻記得自己是一名公務員,學習是十分重要的。共產黨員只有精通自身的業務,才能在群眾中起到良良好的模范帶頭作用。
為此我努力學習好業務。同時本局的各項活動中,我都積極參加。經常作自我批評,發現自己的不足之處。如理論學習過于死板,不能靈活運用;工作中有些情緒化,容易沖動。不過我會盡我所能予以改正的,同時還請組織給與指導和幫助。在組織的關懷與培養下,我認真學習、努力工作,共產思想覺悟和個人綜合素質都有了長足進步,已經基本符合了一名黨員的標準,特此請求組織批準我的申請。
如果組織批準禮我的申請,我一定會戒驕戒躁,繼續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實的黨員。如果組織沒有接受我的請求,我也不會氣餒,會繼續為之奮斗,相信總有一天會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
如果黨組織不批準我的申請,那么我做的還是不能達到一名中國共產黨黨員的要求,我一定不會氣餒的,我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繼續努力好好表現,使自己的能力、思想都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實現個人的升華,我會做到著一切的!
請黨組織在實踐中考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敬愛的黨組織: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愿意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
我是一名__市稅務局的一名職工,雖然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但我有一顆不平凡的心,有著不平凡的人生理想。
我認為是為人民謀福,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加入中國共產黨是我夢寐以求的愿望,通過我自身的不斷學習和組織的關心教育,我對黨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更增加了我加入黨的決心,今天,鄭重的向黨組織提交我的入黨申請書,請黨組織給與審查。
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中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我們這一代年輕人,生長在新中國,我們成長的每一步,都與黨的關懷有密切的聯系。從小時起,黨的光輝形象就牢牢地銘刻在我的心中,鼓舞著我前進。最后我們又通過學習文化、歷史知識,知道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的執政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
中國共產黨是從鴉片戰爭以來一個把中國最終從貧窮衰弱帶入富強的政府,并在改革開放后,創造了人類歷使最多人口脫離貧困線的紀錄。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了無可替代的卓越的歷史貢獻。
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偉大的、光榮的、正確的黨。
當中國陷入內憂外患、災難深重之中的時候,無數志士仁人為尋求救國的出路而作出各種探索,為中國的獨立和富強獻出了生命。但無論是農民階級、資產階級還是小資產階級及其政黨都沒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條真正的出路。19中國共產黨誕生了!他的誕生立即使中國革命的面目煥然一新。
在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歷經了千難萬險,__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義的偉大勝利,建立了社會主義新中國。歷史以鐵的事實證明了”沒有就沒有新中國”這一真理。
中國共產黨從他成立之日起,一直忠實代表工人階級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具有遠見卓識,能把握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他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和紀律性,能夠堅韌不拔地團結奮斗;具有實事求是、走群眾路線、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優良傳統和作風;善于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不斷解放思想,勇于創新,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
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方針指導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進一步證明了中國共產黨能夠領導全國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奪取一個又一個勝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敬愛的黨組織: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中國共產黨,不僅僅象征著崇高的榮譽,更重要的是能夠為年輕人指明今后正確的奮斗道路方向,使我們在黨的搖籃里健康快樂地成長。從學生時代開始我就通過各種渠道去學習有關黨的知識:1921年7月1日中國共產黨成立至今已86周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經過長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斗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順利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辟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創立鄧小平理論,“__大”確立鄧小平理論為黨的指導思想,提出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明確我國跨世紀發展的的奮斗目標和任務,為貫徹__大精神,中央先后召開七次全會分別就農業和農村工作、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制定“__”計劃、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決定和部署,__大以來的五年,我們走過很不平凡的歷程,在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軍、治黨、治國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在新世紀召開黨的第__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我們黨在開始實施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的新形勢下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會,大會的主要內容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繼往開來,與時俱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強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而奮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與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全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我深深的知道,要想真正成為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不僅僅表現在思想語言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實際行動中。
我時刻記得自己是一名公務員,學習是十分重要的,共產黨員只有精通自身的業務,才能在群眾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帶頭作用,為此我努力加強學習,逐漸熟悉并掌握執法活動中的程序和執法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不懂的地方隨時向老同志請教。
為追求思想進步,大學時我就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如今,我成了一名公務員,更應該提高思想,要求進步。我時刻記得自己是一名公務員,學習是十分重要的。共產黨員只有精通自身的業務,才能在群眾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帶頭作用,為此我努力加強學習,逐漸熟悉并掌握執法活動中的程序和執法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不懂的地方隨時向老同志請教。在組織的關懷與培養下,我認真學習、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覺悟和個人綜合素質都有了長足進步,已經基本符合了一名黨員的標準,特此請求組織批準我的申請。如果組織批準禮我的申請,我一定會戒驕戒躁,繼續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實的黨員。如果組織沒有接受我的請求,我也不會氣餒,會繼續為之奮斗,相信總有一天會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請黨組織在實踐中考驗我。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
申請時間:__年__月__日。
敬愛的黨組織:
作為一名在國有企業工作多年的員工,長期受到周圍黨員同志的熏陶和影響,尤其是在__集團工作的四年多,黨內同志對我的幫助很大,使我在勤勤懇懇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對中國共產黨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認識,對加入中國共產黨也有了殷切的期望。
對于前輩們來說,我們這一輩人是比較幸運的,在黨旗陽光下出生成長,在改革春風中學習,工作,成家立業,擁有幸福的家庭和體面的工作,一切好像都是那么理所當然,順理成章。但是,經過同志的幫助和自己的學習、思考,我知道我們今天所擁有的一切都是那么的來之不易,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完全分不開學的。
我們現在的國家,是中國共產黨帶領著無數中華兒女,用他們的血汗甚至生命,經過幾十年艱苦卓絕的抗爭和奮斗,推翻了壓在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趕走日本鬼子,才使一個獨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是由鄧小平同志擔任總設計師的改革開放、富民強國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使一個經濟落后,物質貧乏,生產力低下,人民生活水平很低的國家有了初級階段的繁榮和安定。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更為我們國家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作為充分享受改革開放成果的一代人,親歷了祖國發生的翻天覆地的變化,看到我們國家經濟建設的突飛猛進。香港和澳門的勝利回歸,印證了我們國力的強盛。
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思考,我慢慢地認識到,所有這一切都是與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分不開的,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廣大黨員和全國人民在開創歷史,開創美好的明天。再看看身邊,也是很多熟悉的普普通通的共產黨員,默默無聞,兢兢業業地在為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工作著,為社會主義建設添磚加瓦,正是這樣每一個看似普通的人,組成了一個偉大的黨。
所有這些看到的、聽到的、想到的,使我產生了強烈的愿望,希望自己也能成為一名共產黨員,能夠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更好地奉獻我的生命和才智。雖然目前我的理論知識水平,與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還有一定的距離,但我會認真學習,學習《黨章》以及當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且以《黨章》中規定的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來規范自己的一行一動,以身邊的黨員為榜樣,勤奮學習,努力工作,逐步提高自我的全面修養,為企業多做貢獻,盡快地向黨組織靠攏。
請黨組織考察并檢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月_日。
敬愛的黨組織: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愿意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踏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
我20__年參加工作,現在是__企業的一名__崗位職員。在大學學習時就提交了第一份入黨申請書,明確了我的思想道路,我獲得參加__大學管理學院入黨積極分子和骨干培訓班,系統地學習了有關理論知識;參加工作后,我堅持學習黨的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思想上有了極大進步,在本職工作中踏實肯干,努力發揮專業特長,起到了業務骨干的作用,從來沒有出現任何的工作失誤,和領導同事之間的關系一直保持良好!此外,我還在團組織中擔任了團委工作,積極參與組織策劃集體活動,成績也是不小的。在自己有了一些優點的同時,我還經常作自我批評,發現自己的缺點,并努力改進,也請組織給予指導和幫助。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國共產黨,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不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共產黨員要體現時代的要求,要胸懷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現階段的各項政策,勇于開拓,積極進取,不怕困難,不怕挫折。是因為只有黨,才能夠教育我們堅持共產主義道路,堅持一切從人民群眾出發,掌握先進的社會、科技、文化本領,是因為只有黨,才能引導我們走向正確的發展道路、創造更快、更好、更先進的文明。是因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產主義的事業中,為中國的勝利騰飛、為中華民族的強大出一份微薄而堅強的力量。
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是要在黨的組織內,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不斷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覺悟。我要認真地用共產黨員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謀取個人私利,百折不撓地執行黨的決定,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機密,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密切聯系群眾,在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到先鋒模范作用,隨時為黨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斗爭,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身。
假如黨組織批準我的申請,我一定會戒驕戒躁,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學習黨的理論,積極工作,在思想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我會在我的本職工作中完成百分百的努力,我也會不斷的進步,在工作之余更多的學習黨的知識理論,時刻進步。
假如組織上沒有接受我的請求,我也不會氣餒,而要繼續為之奮斗,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幫助和監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點,彌補不足。不論組織何時發展我入黨,我都將為黨的事業而不懈努力。不能被批準說明我的能力達不到黨組織的要求,我會不斷的進步,直到我能夠符合黨組織對黨員的要求。我相信我有那個能力!
請黨組織在實踐中考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20年_月_日。
立案監督申請書(專業24篇)篇二十四
要建設一個法治國家,應當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就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的規定也許會有它的不合理,不完善之處,但這些不足之處卻不能作為任意違反它的理由。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淵源主要存在于《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第14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檢察院組織法》第17條和第18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對應上述規定對民事訴訟中的檢察監督進行了細化,其中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185到188條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等。這是法律當中規定得最具體的,在實踐操作中就必須嚴格地遵守這些法律。
盡管現在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有許多的爭論,有些意見認為檢察機關不應介入民事訴訟,有些又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權限和范圍應該加強和擴大,但應注意這只是理論上的探討,在實踐中也固然可以作一些探索,這些探索卻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在理論的研討上,學者們有必要從各方面對這個規定提出疑問而使之完善,但這需要通過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來完成,在法律未改變的情況下,民事檢察監督的運行還須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檢察監督的規定,在檢察監督實際操作的需求下,顯得過于原則。法律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只有抗訴這一種,雖然規定了抗訴的條件、效力、形式、方式,但在抗訴的范圍、抗訴的程序、抗訴機關在再審過程中的地位這些重要問題上,法律規定則缺乏相應的內容。在“可以抗訴”這個原則性的空間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發生了許多矛盾之處。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9月30日)中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這個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但對于檢察建議對法院有什么樣的效力、是否會導致某些程序上的后果的問題上卻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配合。又如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保全程序、訴訟費用負擔等方面的抗訴,以及檢察院在庭審中的地位、閱卷或是審查閱卷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也存在重大的意見分歧。
出現上述法檢兩家司法解釋的種種矛盾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間需協調,在作出涉及對方職務履行的司法解釋時,要先和對方協商。法檢兩家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各自為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規定,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
三、民事檢察監督應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出發點。
以人民的利益為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出發點,反映在民事訴訟中就是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出發點。在探討建立和完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時候,如果僅限于從法院和檢察院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其結論不免會失之偏頗,從廣大人民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才能建立起有堅實基礎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從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出發,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當事人對民事檢察監督的需求。筆者認為,在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當中,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信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心理認為多一層監督就多一層正義,因此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檢察監督還是有群眾基礎的。而且,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下,當事人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相當困難,而民事抗訴則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故檢察院民事抗訴權的行使,至少是比當事人申請再審和申訴更為行之有效的途徑,所以當事人容易認可民事抗訴權的存在。但是,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可以不以當事人的申訴為前提而主動提起,這不能不說缺乏當事人的需要這一基礎,因而也是不合理的。民事訴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啟動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當性。
從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其次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