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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

    時間:2025-06-17 作者:MJ筆神

    經營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涉及市場營銷、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等多個領域。接下來是一些經營經驗分享,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實用的經營管理技巧。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明確要求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嚴格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是國資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要求,完善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實施辦法》,站在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的高度,深刻理解責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方面的作用,將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推進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斷提高經營投資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責任追究工作,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作為提升合規經營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抓手來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配強配實工作力量,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要加強對所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將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見附件)報告國資委。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抓緊制定修改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依據、損失標準、啟動機制、程序、方式和職責,督促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不斷提高責任追究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保障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請各中央企業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報送國資委備案。

    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及時掌握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以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報告機制,及時發現處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對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和重大資產損失或損失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國資委“一事一報告”,同時定期匯總報告年度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因地制宜地開展對《實施辦法》和企業責任追究制度的宣傳培訓,確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了解掌握有關規定要求,為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和工作環境。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案件,及時總結和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同時,舉一反三,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長效機制,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二

    為加強和規范出資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優化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水平,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省國資委組織出資企業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內容召開業務交流會議。

    交流會上,龍煤集團、建投集團、產投集團、農投集團結合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重點就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整改落實情況,與巡視巡查、紀檢監察等部門協同,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方面做了現場交流;其他出資企業做了書面交流。

    會議指出,一年多來,各出資企業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設、責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會議強調,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對于違規責任追究,企業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追責力度不夠深入,協同機制還未建立起來,上下貫通全覆蓋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問題。

    會議要求,下一步要著重從五個方面抓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一是頂層設計,提高站位,高度重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貫通,橫向配合,扎實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加大責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強整改,規范運營,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五是創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設違規追責工作平臺。

    省國資委責任追究領導小組有關同志,各出資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領導以及承擔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的負責同志出席會議。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三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任務,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7〕4號)、《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7〕20號)等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宜賓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責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并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認真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調查核實企業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教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各類案例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規章制度,及時堵住經營、投融資、管理等漏洞,有效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六條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集團公司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公司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集團公司生產經營、投融資、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公司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所屬全資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條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公司內控及經營投資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導致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對企業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損害企業利益,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損害企業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損害企業利益。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保證、保理、融資租賃等)、債務加入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二條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的報告。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四)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五)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或放棄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六)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七)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轉讓產權、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五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或放棄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七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八條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九條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可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經營投資損失。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的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的上年末資產3%以上。

    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一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二十二條市屬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按照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要素,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可采取單獨處理,也可合并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法依規查處。

    (五)移送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八條市屬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管理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管理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九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通過外部審計、巡察、紀檢監察、群眾舉報等外部監督發現查實資產損失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四)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對市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牟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的。

    第三十三條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研究制定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市屬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市屬國有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市屬國有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屬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屬國有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三)建立健全在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有關責任追究制度。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判斷,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相關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九條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經辦責任追究事項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有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對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宜賓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宜國資委〔2007〕231號)同時廢止。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四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2.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3.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4.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國有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1.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及前一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五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權益,控制經營投資風險,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浙江省省屬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麗水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企業經營投資中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嚴重不良后果的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按照法定職責及人員管理權限,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懲防結合、糾建并舉。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增強責任意識,強化責任約束,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長效問責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五條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企業在集團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

    (四)超越企業正常經營需要的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或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第八條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設立“小金庫”;

    (四)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五)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六)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制度執行,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九條企業在購銷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虛假貿易業務;

    (三)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七)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進行對賬、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十條企業在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五)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第十一條企業在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增資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和增資;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六)違反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或增資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或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第十三條企業在投資并購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投資并購后未按照有關工作方案原則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八)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九)違規開展禁止類、限制類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企業在改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五條企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六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七條能夠證明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損失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四)可以認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等級的劃分,以損失資產價值對發生損失企業的影響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且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下(含1%)。

    (二)較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或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500萬元以上,或占發生損失企業凈資產3%以上。

    第十九條企業在委托貸款、對外擔保、股東借款、預付款采購、信用賒銷等對外資金信用輸出中,沒有建立和實施恰當的風險控制審查機制或者惡意規避風險控制審查導致資產損失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導致無法持續經營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第二十條單筆資產損失價值估計在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應當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鑒定。

    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二十一條經初步審查,資產損失估計達到重大資產損失等級的,應當組織實施專家聽證程序,對資產損失的定性和定級開展審查。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第二十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下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因未建立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或者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協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中出現責任劃分不清、或者無法清晰區分責任情形的,視同為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條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一條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涉及的違規內容已履行報批程序的,應當根據職責履行情況,由上級企業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關成員在決策會議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錄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減輕直至免責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脅迫情況下行為失當,事后積極補救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

    從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本辦法規定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理類型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以下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可以不予追究責任:

    (一)由于不可預知的重大政策變化、外部市場突變等導致的資產損失;

    (三)由于自然災害、國際政治事件、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后仍發生的資產損失。

    第三十五條對企業管理人員在落實重大戰略部署、推動改革發展、推進科技創新、承擔社會責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等過程中,已履行規定報批程序且勤勉盡責、未謀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確等原因未達到預期效果、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或造成一定損失等,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及挽回損失等情況,予以從輕、減輕或免責處理。

    第五章資產損失責任人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獎金),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黨紀政務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七條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八條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九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理。

    對相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

    第四十三條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相關責任人受到扣減薪酬處理的,若尚有薪酬未發放完畢,應當進行相應的扣發;仍在企業范圍內擔任職務的,應當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減;調離原企業范圍的,原企業應當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職工作單位提出協助追索要求,如相關單位無法協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索。

    第四十四條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四十七條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實際監管關系和人員管理權限開展,其中:

    (一)造成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的,原則上由發生損失的企業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三)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由市國資委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一)研究制定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的董事、監事等人員明確責任追究的要求;

    (四)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五)對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六)督促企業對須整改的問題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導、監督和檢查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八)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條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設在市國資委辦公室,受理有關方面按照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或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及時向上一級企業或市國資委報告企業發生的違規經營投資行為;

    (六)按照市國資委的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

    第五十二條開展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條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的,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分類處置。

    核查期間,未經批準,較大或重大損失涉及的人員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可視情況對可能影響核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人員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五十四條市國資委和企業經辦責任追究事項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者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對違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或補充規定,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五十六條各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麗國資〔2020〕87號涉及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行為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六

    各省屬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全面掌握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推動省屬企業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處置問題,有效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防范化解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魯國資監督字〔2019〕10號,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現就建立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報告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一)實時報告。報告省屬企業集團及各級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內容主要包括:

    1.問題和線索來源。分為省屬企業內部部門,國資監管、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

    2.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問題事實、問題性質、涉及企業和人員等。

    3.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省屬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經采取的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問題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省屬企業應在發現、獲悉或受理屬于實時報告范圍的問題和線索5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報送實時報告快報;15個工作日內報送實時報告;30個工作日內報送初核報告,根據工作需要,經企業分管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后續工作進展情況及核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報告。實時報告和初核報告應以正式公文報送。

    信訪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可不報送實時報告快報和實時報告,經初核發現確有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問題的,直接報送初核報告。

    2.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問題和線索來源、數量、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情況。

    3.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和風險敞口金額,扣減薪酬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情況。

    定期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省屬企業將上一年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況以正式公文報送省國資委。

    省屬企業要高度重視報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確保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要主動擔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為直接責任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全面覆蓋”的原則,逐級壓實各級子企業責任,切實保障報告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省國資委將根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其中,對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給予從重或加重處理。同時,加強對違規“零報告”和追責“零查處”企業相關工作的督促檢查。

    省屬企業要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報告機制,規范報告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門、各層級協同高效、上下貫通的報告工作機制,并將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同步實施、同步推進。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控報告質量,確保報告內容客觀準確、依據充分、要件齊全。要加大報告成果利用力度,舉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規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建立防止問題發生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要在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基礎上,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報告工作,全面、及時、準確收集和報送有關情況。省國資委將建立監督追責工作信息報送系統,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

    各市國資委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所監管企業實際,制定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七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全面掌握市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推動市管企業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處置問題,有效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防范化解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實現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濟寧市市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濟國資〔2020〕31號,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市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報告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一)實時報告。報告市管企業集團及各級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內容主要包括:

    1.問題和線索來源。分為市管企業內部部門,國資監管、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

    2.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問題事實、問題性質、涉及企業和人員等。

    3.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市管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經采取的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問題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市管企業應在發現、獲悉或受理屬于實時報告范圍的問題和線索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實時報告快報;15個工作日內報送實時報告;30個工作日內報送初核報告,根據工作需要,經企業分管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后續工作進展情況及核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報告。實時報告和初核報告應以正式公文報送。

    信訪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可不報送實時報告快報和實時報告,經初核發現確有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問題的,直接報送初核報告。

    2.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問題和線索來源、數量、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情況。

    3.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和風險敞口金額,扣減薪酬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情況。

    定期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市管企業將上一年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況以正式公文報送市國資委。

    市管企業要高度重視報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確保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要主動擔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為直接責任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全面覆蓋”的原則,逐級壓實各級子企業責任,切實保障報告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市國資委將根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其中,對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給予從重或加重處理。同時,加強對違規“零報告”和追責“零查處”企業相關工作的督促檢查。

    市管企業要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報告機制,規范報告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門、各層級協同高效、上下貫通的報告工作機制,并將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同步實施、同步推進。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控報告質量,確保報告內容客觀準確、依據充分、要件齊全。要加大報告成果利用力度,舉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規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建立防止問題發生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要在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基礎上,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報告工作,全面、及時、準確收集和報送有關情況。市國資委將建立監督追責工作信息報送系統,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

    各縣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所監管企業實際,制定縣市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八

    為做深責任追究成果運用后半篇文章,形成以追責為“再起點”的聯動機制,針對**問題,深入挖掘反映的監管風險,研究提出了相關工作建議,進一步強化“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問題移送時間,移送方,問題情形,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等。

    在督促指導整改問題的同時,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如下需關注的監管風險:如制度建設、執行實施、監督檢查、風險應對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缺失和不足等。

    針對監管風險,提出有關完善制度、細化流程、規范授權、加強管控、過程監測等方面的管理建議。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九

    按照《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做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文件精神,**x集團黨委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安排部署,組織人員對照文件要求貫徹落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任務,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責任追究工作體系,現將完成情況報告如下:

    為確保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全面覆蓋,根據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召開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會議要求,集團公司組織召開專項會議,傳達《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實追責工作體系建設相關事宜,并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工作辦公室,抽調人員組成專門機構,統籌開展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權屬企業及相關單位按照文件精神設置相應機構,設置專責部門和專職人員,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全覆蓋”的總體目標和“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要求,對責任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建立完善組織體系和專門制度,制定具體工作內容和任務,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地。

    (一)組織體系方面。一是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加強工作領導,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處置建議,對重要問題線索進行掛牌督辦,統籌安排部署審議核查及處理實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責任追究職能部門。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作為責任追究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已明確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辦相關違規追責工作。三是明確建立協同配合體系。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成立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綜合管理、組織人事、財務、企管、監事會辦公室等各部門組成的違規經營核查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報告,并提供相關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評估體系。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充分發揮自身潛力的基礎上,擬與第三方中介機構合作,建立能有效對企業投資風險和資產損失進行科學評估的工作平臺。五是探索設立其他相關機制。在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結合實際嘗試建立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及容錯機制等工作機制。

    (二)制度建設方面。一是制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規范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實現有章可循,集團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發了《**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為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集團公司根據省政府國資委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三是強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集團公司規定權屬企業結合實際合理設置責任追究機構,配備責任追究工作人員。出臺專項制度,細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標準、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等,將責任追究工作層層壓緊壓實。

    (三)加大追責力度方面。一是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集團公司下發專門通知,要求各權屬企業認真梳理各類投資項目,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情況。二是實行問題線索臺賬管理。建立**鹽業集團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臺賬,對當前的問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情況,辦結后予以對賬銷號。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強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臺發布有關違規經營內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讓廣大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抓好經營投資風險教育預防。

    工作的亮點:一是將責任追究嵌入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使該工作納入集團年度考核目標中,同時在起草的相關經營管理制度中加入違規責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下發到各權屬企業之后,第一時間要求各企業深入領會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自查,并對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整改。三是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結合實際設置監督追責職能部門和專門人員,負責其所屬企業追責工作,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追責工作人才資源庫,統籌調配資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問題:一是權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有待加強,需盡快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和細則。二是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參與此項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追責工作提供支撐。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國資委工作要求,盡快接入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并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信息系統。

    1.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盡快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促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開展,做到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全覆蓋,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上下貫通,有效實施。

    2.制度建設方面。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集團公司投資經營活動。同時從制度層面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既要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又要保護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為敢擔當、敢作為、敢負責的同志營造良好氛圍。

    3.工作協調方面。堅持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動各方監督力量協作,提高監督效能。對于制度執行和工作推進中的有關情況,核查工作組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總結反饋,加強交流,取長補短。

    4.建立長效機制。將責任追究情形和多發問題與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并購等業務逐一對應,不斷完善內控制度,提高預警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突出典型問責,通過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及時進行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十

    自查是財務大檢查的一種組織形式。企事業單位組織自查小組或指派自查人員,依照國家財經法規對其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所進行的自我內部檢查活動。它體現了政府的外部監督與企事業的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特點,也是促進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及財會人員在做好日常控制與。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自查報告6篇,歡迎品鑒!

    按照《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做好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文件精神,xxx集團黨委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安排部署,組織人員對照文件要求貫徹落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任務,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責任追究工作體系,現將完成情況報告如下:

    為確保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全面覆蓋,根據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召開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體系建設工作推進會議要求,集團公司組織召開專項會議,傳達《關于進一步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實追責工作體系建設相關事宜,并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設置工作辦公室,抽調人員組成專門機構,統籌開展相關工作。同時,要求各權屬企業及相關單位按照文件精神設置相應機構,設置專責部門和專職人員,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穩步推進。

    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全覆蓋”的總體目標和“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要求,對責任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建立完善組織體系和專門制度,制定具體工作內容和任務,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地。

    (一)組織體系方面。一是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機構。集團公司建立健全組織體系,加強工作領導,成立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批準問題線索的處置建議,對重要問題線索進行掛牌督辦,統籌安排部署審議核查及處理實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責任追究職能部門。集團公司紀檢監察室作為責任追究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工作程序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已明確2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承辦相關違規追責工作。三是明確建立協同配合體系。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成立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綜合管理、組織人事、財務、企管、監事會辦公室等各部門組成的違規經營核查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報告,并提供相關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評估體系。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充分發揮自身潛力的基礎上,擬與第三方中介機構合作,建立能有效對企業投資風險和資產損失進行科學評估的工作平臺。五是探索設立其他相關機制。在推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結合實際嘗試建立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及容錯機制等工作機制。

    (二)制度建設方面。一是制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規范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實現有章可循,集團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發了《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為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集團公司根據省政府國資委通知要求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查處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三是強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集團公司規定權屬企業結合實際合理設置責任追究機構,配備責任追究工作人員。出臺專項制度,細化權屬企業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標準、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等,將責任追究工作層層壓緊壓實。

    (三)加大追責力度方面。一是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集團公司下發專門通知,要求各權屬企業認真梳理各類投資項目,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向集團公司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工作情況。二是實行問題線索臺賬管理。建立xx鹽業集團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臺賬,對當前的問題線索統一編號,登記入賬,全流程跟蹤記錄辦理情況,辦結后予以對賬銷號。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強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臺發布有關違規經營內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讓廣大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抓好經營投資風險教育預防。

    工作的亮點:一是將責任追究嵌入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使該工作納入集團年度考核目標中,同時在起草的相關經營管理制度中加入違規責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xx集團有限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下發到各權屬企業之后,第一時間要求各企業深入領會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自查,并對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整改。三是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結合實際設置監督追責職能部門和專門人員,負責其所屬企業追責工作,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追責工作人才資源庫,統籌調配資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問題:一是權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有待加強,需盡快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和細則。二是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參與此項工作人員相關工作經驗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追責工作提供支撐。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國資委工作要求,盡快接入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并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信息系統。

    1.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各權屬企業盡快建立相應的領導組織,促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開展,做到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全覆蓋,確保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上下貫通,有效實施。

    2.制度建設方面。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及權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規范集團公司投資經營活動。同時從制度層面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原則,既要對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又要保護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為敢擔當、敢作為、敢負責的同志營造良好氛圍。

    3.工作協調方面。堅持各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動各方監督力量協作,提高監督效能。對于制度執行和工作推進中的有關情況,核查工作組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及時總結反饋,加強交流,取長補短。

    4.建立長效機制。將責任追究情形和多發問題與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并購等業務逐一對應,不斷完善內控制度,提高預警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突出典型問責,通過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案件,及時進行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一)對我支行網點的排查。

    經排查,我支行不存在打著“金融創新”旗號,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資產”等名義,沒有可持續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資行為;我支行不存在以單位或集體名義代客戶投資理財;我支行不存在以單位或集體名義為參與非法集資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我支行不存在以單位或集體名義為民間借貸機構或組織提供資金或貸款;我支行不存在為非法集資組織開立銀行賬戶;我支行不存在以單位或集體名義為明知是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轉賬結算或電子銀行服務等行為。

    (二)對我支行在職員工的排查。

    經排查,我支行不存在利用職工將“易貸卡”或信用卡交與無親緣關系的人使用,從中收取高額利息、傭金或其他費用;我支行不存在在職員工出借個人或近親屬銀行賬戶替參與非法集資行為人過渡資金;我支行不存在在職職工近親屬參與非法集資;我支行不存在在職職工隱瞞身份在涉嫌非法集資的機構任職;我支行不存在在職職工充當“掮客”,引誘、勸導他人參與非法集資或非正常渠道融資等行為。

    根據總行要求,我支行成立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和排查工作小組。我支行行長蔡茂同志擔任小組組長負責宣傳教育的具體實施和推進工作,其他人員為小組成員配合組長工作。

    在小組組長的帶領下,我支行對在職職工進行了非法集資排查,此次非法集資排查我支行共排查內部員工20人,組織員工談心20人,對員工賬戶流水進行了排查,對部分可疑資金進行了進一步排查,經排查,無非法集資現象。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習貫徹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副校長杰同志兼任。領導小組負責實施方案的制定、活動過程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總結反饋。

    積極開展“兩對照四嚴禁五公開”活動。“兩對照”:即學校對照《責任追究辦法》,看整體是否存在違規現象;教師對照《責任追究辦法》,看自身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通過對照,嚴格排查教育教學過程中存在的違規問題,并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和認真整改。

    年月日,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積極搶救措施將乙方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在此期間乙方共花費醫療費元,乙方在醫院住院天進行康復休養.目前傷勢已經基本痊愈,根據醫師的.意見可以回家進行調養.乙方病情痊愈后,請求給予一次性處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請求.為此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交通肇事損害賠償一事,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傷情傷殘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復的時間等基本情況,甲乙雙方均已了解和認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醫療費元,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給乙方兩萬元人民幣整(其中包括護理費用,誤工費,傷殘補償金等費用)。

    四、乙方在簽訂此協議書后,自愿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責任的權利.

    五、乙方一經簽訂此協議,甲方給付的賠償款為乙方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此次事故有關的索賠的費用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六、甲方與乙方簽訂此協議后,甲方應當一次性立即給付乙方兩萬元人民幣。

    七、甲方在付清錢款后,乙方應當將住院期間的醫療票據全部給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據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賠償金后,甲、乙雙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已解決完畢,今后雙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九、(1)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定后,一方出現反悔或違反此協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方將承擔違約責任,將支付給對方違約金5000元。

    (2)如果乙方違反此協議,應當將原來甲方給付的錢款全額退回,并再給付甲方5000元的違約金。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是自愿達成調解憑證,一經簽定后不得反悔。

    我們上述協議完全真實、合法,如果有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乙方:

    見證人:

    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首要問題,在于責任追究的范圍界定。只有明晰責任追究的范圍,才能做到權責一致、有法可依,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當前《意見》中對責任追究的范圍主要為: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和上市公司股權及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以及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

    集團管控方面,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主要情況包括國有企業所屬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存在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集團帶來了較大損失,或其財務問題引發的違約法律風險。作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如在發現上述情況未能及時匯報的情況下,對擴大損失也應承擔責任。

    購銷管理方面,指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實質不公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以及虛假交易向關聯企業輸送利益偽造財務指標等情況。隨著金融服務的發展,《意見》也強調國有企業不能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貨衍生業務,如需開展上述業務的需取得金融牌照,禁止以金融創新為由流失國有資產。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主要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存在串標、超越權限投標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以及工程發包、分包、承包方面的失職情形。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主要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資產進行評估,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主要指經營管理人員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決策嚴重偏離實質的情況。

    投資并購方面,主要包括未按規定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對并購企業風險分析不足,存在重大財務、法律問題疏漏,或指示中介機構或相關鑒定單位出具虛假的報告、文件等情況。

    改組改制方面,主要為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的審批和備案程序,在未取得批準的情況下自行進行改組改制造成不可逆轉的后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特別是部分經營管理人員在改組改制過程中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的情況,以及串通中介機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售價出售、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資金管理方面,主要指經營管理人員越權或無權批復資金的問題,包括設立小金庫,違規對企業員工進行集資、發行債券(股票)的情況,以及通過集體福利方式捐贈企業主要資產、虛列項目套取資金的行為。

    風險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國有企業風控部門的經營管理人員的內部控制流程存在重大不足或內部控執行不力,對企業的投資風險未能及時、有效揭示,對重要合同、決策審核有誤給企業造成資金流失的情況。

    為打擊違規經營投資的風險,《意見》要求損失與違規人員行為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違規人員應負責的資產損失價值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因違規人員的行為,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價值范圍,如違約行為產生的違約金或投資失敗的損失范圍;間接損失包括因經營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給國有企業造成的其他經營性損失,如因其違約行為造成企業商譽損失。

    根據損失程度,資產損失可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同時,該《意見》對或有資產損失進行了詳細規定,或有資產損失指相關經營投資尚未形成事實損失,但經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這一規定突破了實質損失的范疇,對公司經營、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具有較大的影響意義。

    對于違規操作的投資經營崗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履行職責不到位給國企造成嚴重影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規定必須追究其相應責任。同時,《意見》首次提出了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即便違規人員調離原崗位或已經退休,其在職期間的違規行為一經發現依舊會處罰責任追究機制。

    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當出現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時,國有企業可依據資產的損失情況、問題的嚴重程度對相關人員采取內部處理和外部處理兩種方式,內部處理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資、禁入限制;外部處理則包括紀律處分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兩種方式。內部處理方式與外部處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在內部處理方式的構建上,國有企業應遵從以下處理方式:

    在外部處理方式上,紀律處分應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對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責任追究的程序建設上,國有企業應建立好受理、調查、處理和整改四大程序。

    建立完善的受理程序。當資產流失情況一經發現,所有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均有義務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匯報。內部受理部門在受理后應進行初步核查,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統一違規的調查程序。是指受理部門應按照權限及時開展調查,核定損失情況及主要負責人員,查清損失原因并及時止損,盡最大可能將國有資產的流失降到最低,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說明或調查報告。

    構建嚴格的處理程序。對涉嫌違法犯罪或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的,國有企業內部處理程序要與外部處理程序相銜接,不能因為責任人接受了外部處理方式就終止其內部處理程序。同時,在企業內部構件相應的異議機制,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抗辯權,但異議期間不停止處理程序。

    形成良好的整改程序。通過對違規經營投資人員的處理結果,國有企業應啟動相應的自查和整改程序,從而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徹底解決問題,杜絕類似事件的出現,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綜上,國務院出臺《意見》規范公司經營及對違規經營的投資責任進行追究,不僅有利于國有企業資產的保護,更有利于對公司經營者貫徹合法合規理念、對違規經營落實責任到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落實《公司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發〔2021〕xxx號)及《xxx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發〔2021〕號)文件要求,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現將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企業概況。

    已基本建成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制度體系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組織體系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一)工作總體情況。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把責任追究體系建設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企,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系統企業活動的重要抓手,整體謀劃、系統推進。成立了以黨委書記、董事長xxx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xxxx、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為副組長,領導班子為成員的違規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推動責任追究工作,為此項工作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組織班子注意深入學習xxx公司《“三個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圍繞如何加強企業決策體系、內部控制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熱烈討論,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強化了責任意識。同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及報告制度,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經營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組織實施5方面具體內容,為深入推進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強化隊伍建設。明確辦公室作為責任追究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實現責任主體有效覆蓋;同時進一步充實責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專業化水平,強化防風險的能力。

    四是拓寬線索渠道。要求內部部門,在發現問題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訪舉報、審計監督發現、談話發現,把群眾監督與專業監督相結合。聚焦權力、資金集中的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關鍵人”,同時嚴格執行定期報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機制建設方面。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履職記錄制度》,全面記錄、反應重大決策事項履職過程,提高領導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建設,提高部門協作能力,逐步形成違規經營投資追究工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3.具體工作開展方面。要加強督辦整改工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發揮以追責促追損的正向作用。要在適當范圍總結通報案件核查處理情況,發揮“追責一個、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加強追責隊伍建設,希望公司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提升基層追責隊伍專業能力和工作水平,促進公司做大做強,提高運營效率,實現高質量發展。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十一

    年月日,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積極搶救措施將乙方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在此期間乙方共花費醫療費元,乙方在醫院住院天進行康復休養.目前傷勢已經基本痊愈,根據醫師的.意見可以回家進行調養.乙方病情痊愈后,請求給予一次性處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請求.為此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交通肇事損害賠償一事,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傷情傷殘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復的時間等基本情況,甲乙雙方均已了解和認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醫療費元,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給乙方兩萬元人民幣整(其中包括護理費用,誤工費,傷殘補償金等費用)。

    四、乙方在簽訂此協議書后,自愿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責任的權利.

    五、乙方一經簽訂此協議,甲方給付的賠償款為乙方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此次事故有關的索賠的費用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六、甲方與乙方簽訂此協議后,甲方應當一次性立即給付乙方兩萬元人民幣。

    七、甲方在付清錢款后,乙方應當將住院期間的醫療票據全部給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據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賠償金后,甲、乙雙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已解決完畢,今后雙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九、(1)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定后,一方出現反悔或違反此協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方將承擔違約責任,將支付給對方違約金5000元。

    (2)如果乙方違反此協議,應當將原來甲方給付的錢款全額退回,并再給付甲方5000元的違約金。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是自愿達成調解憑證,一經簽定后不得反悔。

    我們上述協議完全真實、合法,如果有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乙方:

    見證人: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十二

    甲方:

    乙方:

    20**年x月x日,因乙方過錯,在**x發生事故,該事故造成乙方左腳受傷,現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款共計人民幣**x元,其中人民幣**x作為醫療費、生活費于簽訂本協議日前已經支付,簽訂本協議日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x元。乙方全部損失(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補助費、用具費、后期治療費等全部費用)甲方已支付完畢。

    二、乙方受傷事件不涉及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賠償乙方上述款項后,甲、乙方再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互不追究任何責任。如乙方身份存在問題,或就該事故再主張任何權利,應退還上述賠償款,并承擔兩倍賠償款的違約責任。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住址:身份證號:

    時間:時間:

    收據。

    根據20**年x月x日的協議書,我已經收到人民幣****元全部賠償款,我保證不再就該事故主張任何權利,否則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報告(專業13篇)篇十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國有資產安全,維護所有者權益,規范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江蘇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蘇政辦發〔2017〕35號)、《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意見》(通委發〔201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全資、控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因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按照本辦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一)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二)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三)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處理相關責任人。

    (四)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六條情形造成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七條集團(公司)管控方面:

    (四)違反集團(公司)管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購銷管理方面:

    (二)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

    (三)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四)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七)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違反購銷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工程承包建設方面:

    (二)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

    (四)違反規定轉包、分包;

    (五)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六)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七)違反工程承包建設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

    (六)違反產權(資產)轉讓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投資并購方面:

    (六)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違反投資并購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改組改制方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

    (八)違反改組改制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資金管理方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

    (二)設立“小金庫”;

    (四)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五)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

    (六)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八)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風險管理方面:

    (一)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

    (二)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

    (三)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

    (四)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違反風險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七條對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八條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按以下絕對值或相對值孰低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2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下。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3%以上。

    以上絕對值或相對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條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認定證據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

    (三)企業內部證明材料,包括會計記錄、內部鑒定意見書等;

    (四)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依據以上四類材料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一條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六)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依規查處。

    (五)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5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四)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二)未及時采取措施挽救損失或者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繼續擴大的;

    (三)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或者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從輕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第三十條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

    整改措施。

    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責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

    (三)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涉及市屬企業管理的責任人,其責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會同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司法等部門聯合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察組、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監事會、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具體受理部門,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規范有序。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企業未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按本辦法規定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屬企業經營投資失誤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通國資發〔2015〕180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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