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繪畫作品是在美術領域被公認為具有重要地位和影響力的作品,它們以其獨特的繪畫技巧和藝術觀念吸引了廣大觀眾的關注和贊賞。經典著作的閱讀方法和技巧,對于我們理解與欣賞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下面是一些經典作品的總結,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一
1、硫酸儲存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硫酸倉庫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2、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必須做到“雙人保管、雙人領用、雙把鎖、雙本賬、雙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應立即返庫。使用部門禁止存放保管。
3、倉管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能、特點、分類、分層,對性能互相有抵觸的物品要分開貯藏,并有明顯標志,不可混放,防止錯發,開啟危險品包裝容器的工具,要用銅質,不能用鐵質工具,防止引發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4、危險品倉庫一切電氣設施(如開關、閘刀、照明燈、電動機等)均應為防爆型,并應定期檢查電器設備及照明開關線路防爆性能良好與否,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防止破裂閃烙而引起火情,倉庫內不準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和燈頭,房屋不能漏雨,通風良好,并裝有通風設備。
5、在裝卸物品時應輕裝、輕放。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保管人員必須提高警惕,下班時應仔細檢查,關好門窗,切斷電源,節日休假要有專人值班巡邏。
7、生產所需設備、轉運容器、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硫酸灌區要密閉,嚴禁跑、冒、滴、漏。
8、在生產、轉運、儲存過程中發現被盜、流散等情況,應及時匯報主管安全副總,并由副總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備案。
9、作業現場嚴禁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沐浴更-衣,單獨存放污染衣物。
10、硫酸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不定期對車間的硫酸生產、轉運、儲存和食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及隱患立即通知責任部門整改,同時上報主管安全副總。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二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3.1危險廢物種類
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3.2危險廢物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4.1本公司安全環境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施行統一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并將其送往危廢倉庫。
5.1危廢倉庫回收時間
每日上午9:00~9:30;下午13:00~13:30
5.2危廢倉庫可接受危險廢物種類
生產工藝殘渣(瀝青渣)、實驗室化學品廢物、以及廢活性炭,粘油棉紗手套。
5.3危險廢物處理
5.3.1危險廢物的運輸
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運輸至危廢倉庫。收集用的器具必須保證密封性良好,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保證清洗干凈,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泄漏、遺撒。
任何員工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和堆放危險廢物。
5.3.2危險廢物接收
危險廢物倉庫責任人負責接收并登記入庫廢物種類、數量及負責人。危險廢物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有跑、冒、滴、漏現象的,環境安全部門有權不接收。相關負責部門需將廢物按要求包裝好后方可入庫。
相關部門危險廢物運輸人員按環境安全部門倉庫責任人要求將危險廢物放置在標識牌規定區域內。
5.3.3危險廢物的處理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審查有資質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合同,辦理各項手續,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廢物。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記錄委托單位處理廢物的時間、數量和種類。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跟蹤危險廢物的運輸車輛,確保運輸單位不隨意傾倒,污染環境。
5.3.4環境污染處理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當事人和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并及時向環境安全部門匯報情況,由環境安全部門協調處理。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三
為了加強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理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于重慶格林電池有限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控。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組織擬定;
2、公司各部門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1、本企業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蓄電池、廢鉛渣(灰)、廢舊勞保用品、廢棄含鉛包裝物,納入危廢物品的管理范圍。
2、所有危廢物品一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政策規定進行管理,嚴格把關,設立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企業建立危廢物品管理計劃,設立危廢物品的回收、貯存、處置臺賬,記錄反映整個危廢物品的收集量、處置去向和處置數量。做到記錄詳細,完整。
4、企業設立危廢物品貯存專用庫房,分類貯存,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產生。
5、所有危廢物品的收集,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規范的危廢標志。
6、所有危廢物品應交環保備案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或回收、利用,在轉移過程中應按環保規定向主管的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轉移聯單,杜絕非法轉移。
7、及時收集整理危廢物品管理的記錄檔案,以備查詢。
8、制定危廢物品管理的應急預案,預防危廢事故的發生。
9、按照環保要求,在危廢品包裝上應標明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重量、日期及危廢標識】。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四
為了加強公司綜合利用過程中的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身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3范圍及術語。
1.3.1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暫存、出庫、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
1.3.2術語。
(1)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2)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
(3)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的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
(4)危險廢物暫存:指危險廢物在綜合利用、轉移、處置前集中貯存設施。
(5)容器:指按標準要求盛載危險廢物的器具。
1.4.1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轉移、綜合利用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1.4.4禁止向環境傾倒、堆置危險廢物;。
1.4.5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暫存、轉移、處置;。
1.4.7禁止將危險廢物轉移至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1.4.11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1.4.12各部門在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有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行為者,將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對違規者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五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xx》。
3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4職責。
4.1本公司安全環境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施行統一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并將其送往危廢倉庫。
5.1危廢倉庫回收時間。
每日上午9:00~9:30;下午13:00~13:30。
5.2危廢倉庫可接受危險廢物種類。
生產工藝殘渣(瀝青渣)、實驗室化學品廢物、以及廢活性炭,粘油棉紗手套。
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運輸至危廢倉庫。收集用的'器具必須保證密封性良好,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保證清洗干凈,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泄漏、遺撒。
任何員工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和堆放危險廢物。
5.3.2危險廢物接收。
危險廢物倉庫責任人負責接收并登記入庫廢物種類、數量及負責人。危險廢物包裝不符合要求的,有跑、冒、滴、漏現象的,環境安全部門有權不接收。相關負責部門需將廢物按要求包裝好后方可入庫。
相關部門危險廢物運輸人員按環境安全部門倉庫責任人要求將危險廢物放置在標識牌規定區域內。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審查有資質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合同,辦理各項手續,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廢物。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記錄委托單位處理廢物的時間、數量和種類。
環境安全部門負責跟蹤危險廢物的運輸車輛,確保運輸單位不隨意傾倒,污染環境。
5.3.4環境污染處理。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當事人和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并及時向環境安全部門匯報情況,由環境安全部門協調處理。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六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七
第一條危廢倉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危廢倉庫規定開放時間,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開放,各企業應按時收集、存放,其他時間封閉,以防止危險廢物流失。
第三條各企業在指定時間內應有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四條各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并作好記錄保存完成,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暫)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暫)存。
第六條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暫)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第七條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方可存放。
第八條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第九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八
第一條危廢倉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危廢倉庫規定開放時間,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開放,各企業應按時收集、存放,其他時間封閉,以防止危險廢物流失。
第三條各企業在指定時間內應有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四條各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并作好記錄保存完成,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暫)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暫)存。
第六條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暫)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第七條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方可存放。
第八條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第九條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九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一
為對固危廢棄物進行科學地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從而達到合理利用廢棄物,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各車間、部門固危廢棄物收集、貯存和處理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
3.1安全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和辦公區生產的危險廢棄物管理工作。
3.2各單位、部門負責一切生產活動產生的一般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
4.1廢棄物分類
各單位產生的廢棄物分為兩大類:危險廢物和普通廢物;普通廢物又分為可回收、不可回收廢物。
4.2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4.2.1各車間、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公司安全環保部門規定,放在指定收集容器內,進行回收。
4.2.2危險廢物收集容器的配備要考慮危險廢物特性與盛裝容器的化學相容性。
4.2.3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定期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
4.2.4試驗室產生的廢化學試劑,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處理,嚴禁隨意排放。
4.3普通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各生產車間將普通廢棄物按照可回收與不可回收進行分類,堆放于公司指定堆放地點,不準隨意丟棄、堆放。普通廢物由公司統一安排處理。
4.4廢物的管理
4.4.1各車間、部門產生的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應存放在指定點并應設有防雨、防泄漏、防飛揚等防護設施。
4.4.2各車間、部門對危險廢物收集容器進行標識。
4.3.3各車間、部門通過更改工藝、制定規章制度以盡量減少各類廢棄物的產生量,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5危險廢物名錄
我公司生產車間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編號:hw49、hw11主要為:廢活性碳、粘油廢物(手套、棉紗等)、棄包裝。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5.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二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注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注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凈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并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三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理工作,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適用于重慶格林電池有限公司的危廢物品的管控。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組織擬定;。
2、公司各部門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1、本企業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蓄電池、廢鉛渣(灰)、廢舊勞保用品、廢棄含鉛包裝物,納入危廢物品的管理范圍。
2、所有危廢物品一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政策規定進行管理,嚴格把關,設立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企業建立危廢物品管理計劃,設立危廢物品的回收、貯存、處置臺賬,記錄反映整個危廢物品的收集量、處置去向和處置數量。做到記錄詳細,完整。
4、企業設立危廢物品貯存專用庫房,分類貯存,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產生。
5、所有危廢物品的收集,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規范的危廢標志。
6、所有危廢物品應交環保備案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或回收、利用,在轉移過程中應按環保規定向主管的環保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轉移聯單,杜絕非法轉移。
7、及時收集整理危廢物品管理的記錄檔案,以備查詢。
8、制定危廢物品管理的應急預案,預防危廢事故的發生。
9、按照環保要求,在危廢品包裝上應標明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重量、日期及危廢標識】。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五
1、注意加熱管出現虹吸現象。
加熱管出現虹吸現象,是因為卸油時給罐內原油加熱,卸車后忘記了關閉加熱管閥門,在第二次的原油運輸中,由于罐內原油的振蕩,或車輛上坡時,在罐內原油揮發力的作用下,油品從加熱管中自動流出。
出現加熱管虹吸現象,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就會造成長距離原油污染,發生行人摔跤,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翻車等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為此,在使用了加熱管后,一定要記住關閉加熱管閥門。
2、時刻防范摩托車。
隨著公路、鄉村道路摩托車數量的增加,摩托車已成為了汽車運行的“天敵”。
這是因為駕駛摩托車人員的交通文化素質極差,既不懂得交通常識,又多數屬于野蠻駕駛,岔路口、彎道、集鎮、居民區、鄉村小路等,冷不防就會突然串出一輛摩托車來,經常使你措手不及,汽車碰摩托車,摩托車撞汽車的事故,每天都在發生,占所有事故的70%以上。
因此,對摩托車的防范,要放在每時每刻,要高度警覺。
3、謹防敵對分子的破壞。
油品運輸車輛是敵對分子搞破壞的最有效工具,一個磁性定時炸彈貼符在油罐車的任何部位,帶進裝油和卸油站定時爆炸,就會成為一個毀滅性的事件。
因此,油品罐車無論是停在車場、路上、餐館、飯店都要時刻提高警惕。
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國家重大事項、有國際性影響的慶典、以及國內重要時期,更要引起高度重視,每天都要對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杜絕一切具有災難性的重大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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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六
危廢是指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感染性和其它危害特性。如何規范化管理危廢成為現代化發展的重要議題。在危廢規范化管理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一些心得和體會。首先,危廢產生源頭的控制是整個管理過程的關鍵,其次,加強環境監測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是危廢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視的環節,固廢處置工程建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是實現危廢管理目標的關鍵所在,加強宣傳教育與培訓,提高全員意識的改變是危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最后,加強法律和監管的力度,查處違法行為是危廢規范化管理的有力保障。通過這些心得和體會,我深入了解了危廢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難點,并對今后的工作有了更明確的規劃。
首先,危廢產生源頭的控制是整個管理過程的關鍵。危廢的產生是很常見的,很多行業都會產生大量的危廢,例如醫療行業、化工行業等。要想有效控制危廢,我認為首先要從源頭上入手,通過改變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方式,減少危廢的產生量。在我工作的單位,我們在設備的采購上,盡量選擇經濟環保型的設備,從而減少了廢棄物的產生。此外,我們還加強了工藝控制和操作規程的培訓,提高了員工的環保意識,使危廢的產生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加強環境監測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是危廢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視的環節。危廢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是有很大風險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環境監測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我們的單位每年都會進行環境監測,檢測環境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同時,我們還制定了詳細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危險事故,能夠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減少事故對環境和人員的傷害。通過這些措施,我們有效地預防了危廢的泄漏和事故的發生。
固廢處置工程建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是實現危廢管理目標的關鍵所在。危廢的處置是危險性最大的環節,一旦處置不當,會嚴重污染環境。因此,固廢處置工程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建設固廢處置工程時,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確保處置工程的穩定、可靠和安全。
加強宣傳教育與培訓,提高全員意識的改變是危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危廢管理需要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因此,我們要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全員對危廢管理的認識和理解。我們開展了多次的培訓和宣傳活動,向員工普及危廢管理的知識,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讓他們主動參與到危廢管理的工作中來。
最后,加強法律和監管的力度,查處違法行為是危廢規范化管理的有力保障。在危廢管理中,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和監管,很難實現規范化管理。因此,我們要加強對危廢管理的監管力度,制定更加嚴格的法律法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危廢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通過對危廢規范化管理的探索和實踐,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危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難。只有通過源頭控制、加強監測與應急預案、規范化和可持續的處置工程、宣傳教育與培訓以及加強法律和監管的力度,才能實現危廢規范化管理的目標。我會把這些心得和體會應用到我的實際工作中,積極參與到危廢管理中來,為實現可持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七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1危險廢物的生產管理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危險廢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十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保證安生生產,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庫。
3.操作程序。
3.1危險品倉庫管理應熟悉掌握所有倉庫內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并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3.2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斜和滾動;灌裝液體危化品時,卸料口應用管卡或鐵絲卡緊扎牢,嚴防危化品泄漏及卸料管沖落,造成物料損失或危害人員安全;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如硫酸、甲醛等﹚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3危化品入庫前均應進行檢查驗收,初次入庫的危險化學的,倉庫管理應檢查廠家是否提供該危險化學品的物質性能﹙或化學品安全說明書﹚產品說明書,登記驗收時要對照進貨清單核對數量,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化學品有無泄漏,包裝與實物是否相符等內容,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進不得入庫。采購部門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注明,若發現過磅后,物料泄漏造成損失或人身傷害,應根據責任大小,由供方承擔相應責任。
3.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要嚴格按相應劃分區域擺放,不得私自亂放,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5層,防止傾倒。
優秀危廢管理感想大全(20篇)篇二十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二、范圍。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月初及時登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場所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置。場所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16、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