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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一
1 總則
1.1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咨詢活動,以增加價值、促進公司經營為基本指導思想,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提高公司風險管理控制和管理過程的效果,幫助完成其目標,通過內部審計師建立的執業工作機構促進專業技能并發揮其優點。
2.1 內部審計工作是在本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職能,目的是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協助公司領導成員有效的履行職責,完成公司經營目標。
2.2 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應包括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的合適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責任過程中的工作效果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2.2.1 內部審計應審查財務和經營資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
2.2.2 審查公司用于保證完成經營目標而制定的政策、計劃、程序、法律和規定所建立的系統,并且應確定是否遵守。
2.2.3 審查保護資產的方法,核實資產是否真實存在。
2.2.4 評價使用資源的經濟性和有效性。
2.2.5 審查經營或項目以確保其成果與所確定的目標相一致,并確定經營或項目是否按計劃進行。
2.3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2.4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對中層干部(正職)進行離任審計。
2.5 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舉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審計;對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審計。
2.6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經濟責任制承包指標審計(以審計結果為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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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3.1 職責
3.1.1 制定內部審計職責及工作計劃。
3.1.2 提出審計政策和程序,指導審計工作。
3.1.3 制定審計方案,選擇和開發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力資源。
3.1.4 負責協調內部和外部審計工作。
3.1.5 制定審計質量保證程序,評價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3.2 權限
3.2.1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3.2.2 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3.2.3 參加有關會議。
3.2.4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3.2.5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3.2.6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3.2.7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3.2.8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構反映。
3.2.9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審計鑒證,承包獎按審計結果兌現。
3.3 內部審計人員對所審計的活動沒有批準權力,不承擔責任。
4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4.1 根據上級部署和公司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4.2 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
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等工作。
4.4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并提出處理、處置意見。
4.5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十天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由審計部門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在領導未作出處理意見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
4.6 審計部門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審人員負責。其他部門如需借閱審計檔案,應經內審負責人批準;審計檔案的公告必須經過公司領導、法律顧問的批準。
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為十年。
5 審計機構和人員
5.1 公司設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2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5.3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5.4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內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5.5 企業建立特約內審員網絡。由審計機構具體組織、指導開展網絡活動。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6 附則
6.1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6.2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二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重慶市巴南區審計局年度審計計劃安排以及區政府交辦審計事項的要求,結合審前調查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按審前調查情況填列。此部分應包括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及投資計劃、招投標情況、合同約定情況、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情況、工程開竣工時間及實際建設規模、送審結算(決算)情況及建設單位初審情況等,決算審計項目需調查項目總投資情況、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情況等。
三、審計目標
通過審計,揭示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招投標規定、高估冒算、挪用建設資金等等違法、違紀、違規問題,促進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加強對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的管理,規范投資建設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四、重要性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一)確定重要性水平
本次審計采用固定比率法確定重要性水平。被審計單位此次投資項目應是非盈利性質的,根據資料調查情況,選用工程承包合同總價 元作為判斷基礎,選用敏感比率1.5%,根據固定比率法的計算公式:重要性水平=判斷基礎×比率,確定重要性水平為 元。
(二)審計風險的評估
本次審計將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確定為5%。
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初步調查了解和查閱有關資料,對該單位的固有風險評估為中度風險,固有風險水平取值為75%。
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初步測評,該單位的控制風險評估為中度風險,控制風險水平取值為50%。
根據計算公式:可接受檢查風險=可以接受的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計算出可接受檢查風險為13.33%[5%/(75%×50%)]的低度風險,保證程序為86%,則實質測試的性質為余額測試為主,測試范圍為較大樣本和較多證據。
對審計風險有較大影響的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1.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對工程造價及投資額準確性的影響;
2.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對工程造價及投資額的影響。
五、審計范圍
對xx工程項目預算執行(竣工決算)情況進行審計,并可延伸審計與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
六、審計內容和重點
(一)審計內容
1.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履行國家規定的立項審批、規劃許
可、施工許可等等基本建設程序。審查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法人制、招標制、合同制、監理制,現場簽證的程序和權限設置是否合理、合規。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情況,審查工程是否執行了招投法,招投標工作是否公正、公平、公開、其過程是否合規、合法。
2.審查建設項目工程直接費用(造價)的構成是否真實、合規。重點審查項目工程結算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審查構成工程結算的依據是否充分,工程量的計算是否正確;工程的計價是否遵循了建設和施工方約定的原則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無多算重復計算工程量、高套定額、提高取費標準和材料價格、重復計算費用等問題。
3.審查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審查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挪用與項目無關的救災、救濟、移民等其它專項資金;是否存在利用“小金庫”非法帳外資金修建項目的情況;審查項目工程支出是否真實、合規、合法,是否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進度款;竣工決算審計應重點審查工程待攤投資支出(工程前期、間接費用)歸集是否合理、正確,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將不應納入的費用納入了待攤投資。
(二)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
1.招投標程序審計
符合有關規定,招標標底是否進行過審查,有無招標前泄露標底的情況,招標過程的依據是否充分、合法。
2.工程結算審計
首先收集工程的招標、施工合同、竣工圖等等工程相關資料,并踏勘現場。然后根據收集的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等資料確定審計的核心原則和方向;之后計算工程量并與施工單位進行核對,對有疑問的工程量,采取現場測量進行核實、確定。工程量應邊核對確定邊簽字認可。待工程量最終確定后,再根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確的計價原則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套價、取費,確定工程的結算造價。最后,將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結果和有關問題形成審計取證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并附上涉及問題的主要證據。
3.待攤投資費用審計(竣工決算審計)
收集勘察、設計、監理等需要以協議或合同形式確認的費用的相關資料,通過審查這部分合同或協議,確定其費用額,審查項目相關會計帳簿中各種待攤費用的實際支付依據是否合規、合法,是否有尚未支付的費用。最后,確定待攤投資的費用總額。
七、審計工作時間
(一)審計準備階段
包括進行審前調查、編寫審計實施方案和送達審計通知書三個階段的時間。
(二)審計實施階段
包括審計實施、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編寫審計報告征求
一、企業內部審計主體資源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1.職責目標的一致性。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2年1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是: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列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等等。這與內部審計的終極目標是高度契合的。在審計目標上,內部審計不僅關注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本部門或單位經營管理的效益性更是其首要目標。也就是說,內部審計在目標上與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基本一致,只是側重點各有區別。有了這種職責目標上的一致性,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在整合審計資源時就有了目標基礎。
2.技術手段的同質性。從本質上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都是代表所有者或管理者,對其所轄制的經濟活動及其結果記錄進行監督的活動。這種活動所采用的技術手段都包括對審計對象的財務資料及其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對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詢證,收集各種證據以形成并支持評價結論。在審計程序安排上,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都遵循大體相同的規律,從工作計劃(包括審前調查、方案制定等)到實施、直至出具報告,三者大同小異,只是名稱和側重點不同而已。盡管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因具體目標、工作環境等不同,造成技術手段具體運用上各有側重,但技術手段上如此眾多的同質性,已經為整合企業內部審計資源提供了廣闊的技術平臺。
3.資源利用的互補性。從內部審計發展的歷史來看,內部審計部門的關鍵優勢表現在業務技能上。而審計委員會熟悉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了解審計對象的運行規律,因而也具有相當的項目管理優勢和信息資源優勢。監事會具有以法律授權和公司章程為保證的高度獨立性,則是內部審計部門審計委員會無法企及的。在企業內部審計項目實施中,依托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行政權威,通過優選整合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的人力資源,充分利用其技術資源、信息資源,從而可以實現優勢互補。只要組織協調得當,資源的互補性將帶來可觀的整合效益。
二、整合方案設計的假設前提
1.獨立性假設。獨立性即內部審計主體獨立于被審計對象,能夠排除干擾和個人利害關系,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并提出報告。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假設要求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對象的活動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顯然是無法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待被審計對象的。該項假設的重要意義在于確立了內部審計主體獨立性的特征,它也是內部審計主體審計行為的基本依據。
2.正當懷疑與可確認假設。正當懷疑是指由于沒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的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過程是全面有效的,沒有充分的理由完全確信受托人提供的說明其責任履行狀況的財務會計信息都是真實、公允和可信的,就有必要對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其表達的信息的可靠性進行審計;可確認是指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及其表達的信息的可靠性可以通過收集評價相關證據、驗證相關信息而得到確認。該項假設明確了企業內部審計的直接原因,為內部審計標準的制定和審計程序實施提供了依據。
3.審計有效假設。即指假設審計主體與被審計的對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利害沖突,即使有時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害內部審計行為的有效實施。該假設是有效實施內部審計的基礎。
4.不同內部審計主體具體的差異性。即指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等內部審計主體的具體審計目標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其行使的審計監督功能也存在差異。從組織屬性上看,審計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是寓于經濟管理活動之中的監督,而監事會是企業內部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組織,比較而言,在所有的企業內部監督主體中,只有監事會的獨立性最強。從功能上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大多具有專業特長和豐富的商業經驗,能夠為企業帶來多樣化的思維,有助于實現企業決策的科學化,因而審計委員會并不囿于監督功能,還具有一定的戰略功能;監事會的`功能則限于單一的監督功能。從審計方式上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的內部控制機制,其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的審計;而監事會則是董事會之外、與董事會并行的企業監督機構,主要是一種事后監督,因為監事雖然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但其對董事會決議沒有表決權,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會決議。
三、整合企業內部審計資源的方案設計
1.企業內部審計制度模式的安排。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合理設置是內部審計資源整合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機構設置上看,目前企業內部審計通常有3種制度形式:一是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總經理,向總經理報告工作;二是內部審計機構設在監事會,向監事會報告工作;三是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由審計委員會領導。此外,還有的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會部門,也有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的。
從主要職能上分析,企業內部審計是對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通過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以確保揭露企業自身存在的潛在風險,使企業逐步形成一個自我防范的機制。那么,內部審計只有獨立于被監督者,才能獲取客觀公正的審計證據以做出評價,從而真正履行監督的職能。所以內部審計的制度形式應選擇能夠保證其獨立性的制度形式,具體應為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領導的模式。如圖1所示。
2.企業內部審計資源組織方式的重新架構。現代企業往往以集團公司的形式存在,擁有眾多實際控股和參股的子公司以及分布在各地的分公司,這些公司的內部審計隊伍資源匯總起來往往是很龐大的,這就涉及到了企業內部審計資源組織方式的整合的問題。一般來講,企業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有集中管理性和分散管理性兩種,其中集中管理性,即總部垂直領導性模式有利于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而分散管理,機構設置不統一,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審計隊伍的工作缺乏指導和監督,整個審計隊伍難以形成合力,審計資源就會存在浪費的情況。所以,對這類內部審計機構整合的方式可以按照下述思路進行:對于集團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其審計部門一律直接劃歸集團審計總部,財審合一的子公司,其審計人員則剝離給集團審計總部。對于事業本部或其他非法人機構中的有關審計人員和審計職能,也同樣劃歸或剝離給企業集團審計總部。總之,在整合過程中,各企業、各管理部門要互相配合,盡量減少對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3.企業內部審計方式方法的選擇與配合
(1)制定中長期審計計劃。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內部審計部門往往缺少全盤統一的規劃,臨時任務較多,審計計劃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應在明確審計職責的前提下,根據現有審計資源,采取中長期規劃的方式來克服審計資源不足的影響,在一定的時間周期內,將重點審計單位全部審查一遍,并以固定的間隔期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定期重復審計。中長期計劃要采取滾動式編制方法,每年加以更新,通過制定中長期規劃,一方面可以克服短期審計資源不足的影響,防止審計工作的盲目性、隨意性和臨時性,保證在一定期間內全面完成任務;另一方面,中長期計劃制定的比較合理,也有利于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內部爭取新的資源。
(2)開展定期審計。這是提高內部審計資源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徑。具體思路是,第一,制定審計計劃,對確定的重點審計單位實行定期審計,其余單位作為一般審計,這就保證了將有限的內部審計資源用在刀刃上;第二,實行定期審計,由于每次審計都積累了許多資料,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審計檔案等,可以大量節約審計前的準備工作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做好準備工作,以便于分析潛在風險,可以積累較多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數據,便于實施實質性測試;可以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更有效的溝通,獲得更多的信息,提高審計效率。
(3)加強內外部審計協調。這是節約內部審計資源的重要措施。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頒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準則》中建議,在協調內外部審計工作時,內部審計負責人應確保內部審計工作不與外部審計工作重復,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成果來保障內部審計的覆蓋面。內部審計應當加強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充分考慮到外部審計因素,盡量避免工作重復,最大限度地節約內部審計資源。
4.企業內部審計職能的拓展。內部審計系統必須對企業的增值與長遠戰略有所幫助。從傳統意義上看,內部審計的職責僅限于在管理及規章制度方面的監督,正因為如此,許多內部審計團隊在風險管理方面經驗嚴重不足,同時無法在改革工作程式、推廣先進經驗方面向企業提出有價值的建議。企業中新技術和電子商務的應用以及對“多快好省”目標的迫切追求把內部審計推到了風險管理和運作程式改革的最前沿。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都要求其內部審計部門突破傳統的管理和規章制度范疇,承擔更加廣泛的職能。對許多內部審計人員來說,這一變化過程既艱巨又充滿了各種不穩定因素。成功實現這一轉變的關鍵可以概括成一點:職能整合。內部審計的資源與技能只有與多數股東的預期和企業經營戰略相結合,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整合后的內部審計部門能夠在很多方面為實現企業增值做出巨大的貢獻。
1.審計實施方案
2.審計整改實施方案
3.內控審計實施方案
4.審計整改工作實施方案
5.審計工作實施方案
6.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
7.工程審計工作實施方案
8.審計方案模板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三
第一條目的
第二條原則
堅持“內部培養為主外部培養為輔”的培養原則并采取“滾動進出”的方式進行循環培養。
第三條人才培養目標
公司人才培養目標始終堅持“專業培養和綜合培養同步進行”的人才培養政策即公司培養專家型的技術人才和綜合型的管理人才。專家型的技術人才指在某一工作領域內掌握較高技術水平的人才綜合型管理人才指在本單位或本部門工作領域具備全面知識有較高管理水平的人才。
第四條人才培養組織體系
公司建立“統分結合”的人才培養體系職能部和各項目組作為公司人才培養的基地負責人才培養對象的初步甄選和人才培養計劃的具體實施人力資源部作為公司組織協調部門負責人才培養規劃、人才甄選標準和程序的制定、培養對象的確定和培養計劃的統籌安排。
第五條主要資料本管理辦法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戰略人才培養體系的構成、戰略人才的甄選、戰略人才培養模式、戰略人才的培養方法、戰略人才的淘汰與晉升。
“雄鷹計劃”四個部分組成。由這四個部分共同構成公司戰略人才庫。
第六條:“雛鷹計劃”
第七條“飛鷹計劃”
第八條“精鷹計劃”
第九條“雄鷹計劃”經過上述四個計劃逐步將培養對象培養成關鍵崗位繼任者和公司后備人才。關鍵崗位主要指公司根據當前或根據未來發展所需要的一些重要中級和高級崗位。后備人才主要是指公司為因應未來發展變化貳儲備的一些可替代公司某些中、高級崗位的具有培養潛質的人才。
用人及人才晉升理念。
第十一條甄選條件、進入戰略人才培養隊伍的員工必須能夠勝任現有崗位工作有強烈進取精神有必須的培養潛質。
第十二條甄選工具
1、《戰略人才推薦表》
2、《職業錨職業傾向自我評價測試問卷》
3、《管理人員本事評價表》
4、職業滿意度測試
5、《霍蘭德職業傾向測驗表》
第十三條甄選程序對于公司戰略人才首先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甄選條件和甄選工具提候選人員名單然后由總經理確認戰略人才庫入選人員名單。
列兩種培養模式
第十四條復合型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模式對于復合型經營管理人才公司采取寬口徑培養模式即采用輪崗工作不一樣系統掛職鍛煉不一樣部門新項目工作繼續教育多種培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第十五條業務管理型專才培養模式對于業務管理型專才。強調又紅又專在業務線和管理線上深度培養。公司采取用叉培養模式即采用業務或專業領域內輪崗項目工作繼續教育內部指導人培養等多種培養方式進行培養。
采用不一樣的培養方式。
第十六條內部導師根據公司《內部導師手冊》及公司《內部導師管理制度》對列入“雛鷹計劃”的人員進行培養。凡列入公司“雛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員工必須按公司《培養積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須的積分。規定期限內沒有積滿培訓積分的將不在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十八條外部培訓根據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雛鷹計劃”的戰略人才能夠參加公司付費的外部長短期培訓但必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凡拒不簽署培訓協議的公司將不在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十九條內部導師根據公司《內部導師手冊》及公司《內部導師管理制度》對列入“飛計劃”的人員進行培養。
第二十條崗位輪換
1、輪崗目的由于飛鷹計劃主要在于培養中層管理人員所欲其崗位輪換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夠熟悉部門內部不一樣崗位的主要職責和不一樣崗位間的配合情景。
2、輪崗前提輪崗人員必須勝任本職工作。
3、輪崗范圍本部門內部不一樣崗位間的輪換。
4、輪崗周期輪崗周期原則上分為三個月和六個月具體輪崗時間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景確定。
5、輪崗審批部門內部人員的輪崗需由部門經理審批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6、輪崗人員的管理部門內部輪崗人員仍由部門經理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內部培訓凡列入公司公司“飛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員工必須按公司《培養積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須的積分。規定期限內沒有積滿培訓積分的將不在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外部培訓根據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飛鷹計劃”的戰略人才能夠參加公司付費的外部長短期培訓但必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凡拒不簽署培訓協議的公司將不在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二十三條內部導師根據公司《內部導師手冊》及公司《內部導師管理制度》對列入“飛計劃”的人員進行培養。
第二十四條崗位輪換
1、輪崗目的由于飛鷹計劃主要在于培養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拔尖人才、銷售拔尖人才所以其崗位輪換的目的主要是使其熟悉公司不一樣部門主要職責和不一樣部門間的配合情景。
2、輪崗前提輪崗人員必須勝任本職工作。
3、輪崗范圍本部門內部不一樣崗位間的輪換。
4、輪崗周期輪崗周期原則上分為三個月和六個月具體輪崗時間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景確定。
5、輪崗審批部門內部人員的輪崗需由部門經理審批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6、輪崗人員的管理部門內部輪崗人員仍由新任職部門主管領導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內部培訓師為了滿足公司高級崗位所必須的溝通本事、表達本事以及知識自主積累總結本事凡列入公司“精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根據公司《內部培訓師管理制度》。報名參加內部培訓師并完成相應的工作。凡不報名參加內部培訓師或未能完成《內部培訓師管理制度》規定工作的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二十六條內部培訓凡列入公司“精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的員工必須按公司《培訓積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須的積分。規定期限內沒有積滿培訓積分的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二十八條崗位輪換
1、輪崗目的由于雄鷹計劃主要為公司培養分公司總經理級或副總經理公司運營副總經理、營銷副總經理、工程副總經理人才所以其崗位輪換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夠熟悉公司不一樣部門主要職責和不一樣部門間的配合情景。運營副經理的主管財務部、綜合部、報建部、成本部、營銷副經理主管銷售和策劃、工程副經理主管工程部、監理部、招標部針對上述主管區域不一樣將有針對性的培訓。
2、輪崗前提輪崗人員必須勝任本職工作。
3、輪崗范圍公司不一樣部門間的輪換。輪崗周期輪崗周期原則上分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三種具體輪崗時間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景確定。
4、輪崗審批部門間的輪崗需由主管副總審批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5、輪崗人員的管理部門間輪崗人員由新任職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內部培訓師為了滿足公司高級崗位所必須的溝通本事、表達本事以及知識自主積累總結本事凡列入公司“雄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必須根據公司《內部培訓師管理制度》報名參加內部培訓師并完成相應的工作。凡不報名參加內部培訓師或未能完成《內部培訓師管理制度》規定工作的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三十條內部培訓凡列入公司“雄鷹計劃”的公司戰略人才的員工必須按公司《培訓積分管理制度》完成必須的積分。規定期限內沒有積滿培訓積分的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第三十一條外部培訓根據公司《培訓管理制度》。凡列入公司“雄鷹計劃”的戰略人才能夠參加公司付費的外部長短期培訓但必須與公司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凡拒不簽署協議的公司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
6、戰略管理人才的淘汰與晉升
第三十二條目的為了保證公司戰略人才培養規劃的有效實施促使公司戰略人才進取進取的精神公司戰略人才將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結合進行調整一次淘汰不貼合條件的人員并吸收新的優秀人才加入。
第三十三條淘汰經過績效考核不能勝任現有工作崗位的由主管領導提議經人力資源部確認沒有進一步培養潛質的將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進行培養。凡淘汰過程中未能到達本制度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的。或未能到達本制度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規定不報名參加內部培訓師的經人力資源部確認不再作為公司戰略人才培養。
凡淘汰出公司戰略人才培養計劃的人員仍有機會再次進入公司戰略人才培養計劃但第二次被淘汰的人員將失去再次進入公司戰略人才培養計劃的資格。公司將根據《培訓評估管理辦法》對各層次戰略人才的培養工作進行評估在是評估過程中凡不配合評估工作的個人人力資源部將根據具體情景研究淘汰出戰略人才管理庫。
第三十四條晉升當公司出現崗位空缺時將優先從公司戰略人才庫中選拔適合人選戰略人才庫中沒有適宜人選的再研究從公司外部引入適合人才。
7、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的擬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四
建設局xx國道兩側綠化工程竣工決算情況審計。
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及建設審計局正審通[20xx]2號審計通知書制定本實施方案。
受建設局委托,建設市政園林管理站負責xx國道兩側綠化工程項目的管理。新建的"xx國道兩側綠化工程"坐落于xx國道兩側,該工程于20xx年2月12日建設局委托"河北博螯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20xx年1月27日至20xx年8月間委托監理與xxx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20xx年3月5日由"xxx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施工;于20xx年3月7日開工建設,同年4月15日竣工至今未取得"工程驗收報告"。
通過審計,發現和揭露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審查工程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分析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進一步提高工程項目的管理,提出合理建議。
(一)審計的范圍:
該項審計范圍是建設市政園林管理站和施工單位"xxx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據需要可延伸審計財政、建設等主管部門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審計期限為20xx年至20xx年,必要時,可追溯其他年度。
(二)審計內容和重點
1、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落實情況。審查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否落實;依法應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是否按"公開、公正、公平"等原則進行招投標,是否存在虛假招標、地方保護、無證和越級承攬工程及違法轉包分包等問題;項目合同是否真實有效,有無利用業主優勢,要求承包方墊資或壓低標價影響工程質量等問題;項目監理單位是否履行了監理職責,是否存在監理缺位、有名無實的問題。
2、建設質量管理情況。審查項目建設標準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工程是否如期完工并按規定及時組織驗收。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是否有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質量管理職責,對審查發現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要查明發生問題的原因。
3、工程價款的結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20xx年河北仿古園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建設部與河北省定額站"答疑"》及相關文件為計價依據。在對中標事項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對工程項目的變更情況進行審計,以"中標預算 變更價款"模式確定工程決算價款。
(一)重要性:從金額角度考慮,工程項目審計重要性水平確定為5000元。
(二)審計風險的評估:
根據《內部控制測評的技術與方法》規定"審計風險"一般為5%。建設市政園林管理站的內部控制制度尚未發揮作用,甲方派駐現場"監理工程師"及工作人員在實際執行控制制度過程中未能遵守有關控制制度的規定,控制制度本身未能發揮既定的控制作用,因此"控制風險"水平定為50%。根據《內部控制測評》"固定比率法",初步確定"固有風險"為50%。根據審計風險模型,計算得出"檢查風險"為20%。
審計風險評估表:表略
(三)重要情況的說明
由于監理法人委托的現場"監理工程師"人員未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違反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清單規范》等規定造成監理工程師違背《監理合同》約定盲目簽證。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素質不一給審計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初步確定施工單位報審的xxx元變更中有xx元不符合有關規范。
1.20xx年3月5日前,了解工程基本情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匯報,熟悉有關政策法規情況,收集相關的審計資料,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內部控制調查。
2.20xx年3月5日至20xx年3月16日實行送達審計,采取重點審計與抽查審計相結合、審閱法與核對法相結合等方法進行審計。重點對項目變更情況進行審計。本次審計對變更全部事項進行詳細全面的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采取初次審計與復核審計相結合,審計人員之間進行互相復核,再與被審計核對相關的工程量后,確定審計審計報告中要反映的相關問題。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充分的做好審計工作日記。
3.20xx年3月7日至3月8日整理審核各項工程,與建設單位核對工程造價。對各分項工程審核進行復核,與相關的被審計施工單位認定事實。
4.20xx年3月18日后撰寫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本次審計確定的審計工作日期為20xx年3月5日起至3月16日。
審計組由xx、xx兩位同志組成。
審計組長負責組織協調好整個審計的安排,對xx國道兩側綠化工程進行審計,對其他單項工程項目進行復核并對未考慮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同時復核審計的總體情況,最終撰寫審計報告。
審計組成人員負責xx國道兩側綠化工程進行審計,對主審人員的審計項目進行復核。
20xx年3月2日星期四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五
為了更好地展示我局幫扶夏莊鎮前蘇格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工作成果,生動地展現審計人員一線工作的風采,提升我局機關文化檔次和審計人員的攝影技能和審美情趣,強化全員“不忘歷史、珍視現在、開創未來”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特舉辦此次攝影展。
初步定于8月20日。
反映今年以來我局幫扶夏莊鎮前蘇格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審計人員一線工作時的場景、實物資料、新舊面貌對照等攝影作品,無論作者是誰均可按科室參展。
要求作品思想健康向上、表達主題鮮明、富有審美情趣,并有一定攝影水平。規格按7寸標準擴放,并配有簡潔文字說明,注明作者科室(單位)、姓名。
參展地點設在一樓大廳,分別拿出3個看板和2個看板用于“合力建設新農村攝影展”和“審計歷史的瞬間攝影展”。
從現在起,各科室要拿出專門人員搞好攝影作品的搜集整理、文字編輯、分類匯總工作,并于8月10日前提交到綜合科;綜合科進行匯總篩選和文字審核,搞好總體設計,并于8月15日前將設計好的清樣提交到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8月20日正式展出。
采取全體機關干部現場觀摩、現場投票的辦法,評出20幅優秀作品,在此基礎上評出1名最佳攝影作者、4名優勝攝影作者。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六
為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證質量并按時完成任務,統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和各項要求,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礎上,摸清單位家底,重點揭露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存在的違規違紀、重大損失浪費和領導干部違反廉政規定等問題,做出正確評價并分清經濟責任。通過審計,增強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意識,促進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為黨管干部和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屬二級單位為必審單位,其他單位可根據與本單位經濟往來情況和重要程度抽審。垂直管理的可適當延伸下一級單位。
審計時限應為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已進行過任中審計的,原則上不再重復審計。所需審計時限較長的,可重點審計后三年或最后一屆任期,重大問題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項延伸至審計日。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情況。部門單位執行《預算法》、《會計法》、《稅收征管法》等財經法規情況,有無做假帳、私設"帳外帳",或偷漏稅金、私分亂發等違法違紀問題;部門單位內部制訂的財務管理制度、辦法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執行中央及省市出臺的經濟政策情況。
(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一是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決算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撥付情況,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各類資金、基金和收費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無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項收入問題;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是否到位,票據和帳戶是否合規等;有無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問題。三是各項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況,有無擠占挪用專項經費和其它專項資金問題。
(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主要審核任期內各項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各項應收款、庫存材料、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其它資產等),各項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賬外資產。通過任期內國有資產(一般按凈資產數)的增減變化,確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分析國有資產有無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
(四)負債情況。主要審核任期內單位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往來款項催要及清理是否及時,有無長期掛賬和利用往來賬戶隱瞞收入等問題;有無賬外債務,并及時查明原因,并分析債務的增減變化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序是否正確,是否經過科學論證,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其效益性如何。有無違規擔保、抵押和購買股票、債券等現象。有無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現象。
(六)領導干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領導干部本人及其親屬有無長期借用公款或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資產問題;有無從單位注入資金進行工商登記、自兼法定代表人辦企業問題;有無從下屬單位領取報酬和補助問題;有無公款裝修、購買私房及超標準購車等問題;有無通過親屬子女從事與管理的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經營活動牟取私利問題;有無轉移、挪用、侵占企業資金或下屬單位資金為個人和小團體牟取私利等問題。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按照審計內容全面評價,重點包括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經濟決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單位內控制度和遵紀守法情況,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背景,在取得相關批件、簽字、會議記錄、調查筆錄等審計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評價,正確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具體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在審計報告中簡要說明理由。在沒有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據,責任確實難以區分的情況下,采取寫實手法,描述其經濟活動或決策活動的具體過程。
領導干部對直接決定、認可、簽署意見、簽字、授意、指使或經辦的經濟事項形成的問題,在集體決策過程中具有最終決定權的經濟事項形成的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投資、收費、出借資金等重大經濟事項存在的問題,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存在的違紀違規或分管的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應承擔主管責任;對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或受上級領導指示、授意的經濟事項形成的問題,分工范圍內的工作存在的一般性管理問題和分管的下屬單位存在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應承擔領導責任。
(一)搞好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職責或經營范圍,被審計人員的職責及工作分工,經濟目標或指標的完成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相關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以往接受審計及檢查情況,所屬單位及其基本情況。搜集被審計單位所適用的財經法規和規章制度。注意廣泛聽取意見,以便確定審計重點。
(二)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方案和審前調查情況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突出所審內容,確定審計重點和延伸審計單位,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嚴格落實各項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或人員調整,應變更審計方案,并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三)審計組于實施審計3日前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并要求單位搞好自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領導干部本人要寫出任職期間的經濟工作總結,并界定對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組進點要開好單位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進點座談會,講明審計目的和內容,聽取自查情況及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財務收支等情況介紹,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宣讀自己任職以來的工作總結。張貼審計公告書,設立舉報箱。與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分別簽定雙向承諾書。
(五)審計組長根據方案進行審計分工,各成員應明確責任,認真實施審計,記錄好工作底稿和審計日記,整理好取證材料,做到真實、全面、規范、準確,并交審計組長審核把關。
(六)審計組匯總審計情況,寫出審計報告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做到重點問題未查清的不離點,未摸清資產真實情況的不離點,審計范圍和內容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離點,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的不離點。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七)審計組將審計報告、審計方案等檔案所需材料送局法制科復核后,將審計情況和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提出的意見一并通過定案會向局領導匯報,經局領導審核通過后出具審計結果報告,下達審計決定。需要移交的,向有關部門送交移送處理書。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由經責辦統一組織管理和安排,經責辦兩個科室與局業務科共同承擔完成。經責辦負責向市紀委、組織部等委托部門了解被審計單位及人員情況,并告知承擔審計項目的科室。審計結果報告由經責辦負責統一向有關部門報送。經責辦負責對內對外的溝通與協調,以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七
頒布單位:審計署
發文字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和其他有關企業審計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獨立行使對企業的審計監督權,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評價被審計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處理、處罰其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編制企業財務審計方案或者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憑借專業判斷,評估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或者會計報表中的單個項目反映的會計信息存在錯報或者漏報的可能性,以及這種可能性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程度,初步判斷審計項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據以合理確定所需收集審計證據的數量,以便降低審計風險,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本準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者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會影響審計目標的實現和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者決策。
第四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在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方法、選擇測試和審計程序、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時,應當運用專業判斷,保持應有的專業謹慎。
第五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被審計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全面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合審計工作,是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范圍、程序和方法,發現并揭露可能導致會計資料嚴重失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的責任。
由于被審計企業不向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提供企業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而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受法定職責、權限和檢查手段的局限,無法揭示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情況,作出完整、正確的審計結果,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審計機關有計劃定期對企業實施審計時,應當明確要求審計人員在審查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是否真實的基礎上,評價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審計企業的會計信息,建立起能夠反映企業基本情況的檔案和審計數據庫。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合理劃分企業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責任,正確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保證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審計風險。
(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則;
(五)會計報表和附注及其編表說明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合規。
(十六)確定適用遞延資產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入賬和轉銷記錄的完整性、年末余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四)確定未分配利潤增減變動記錄的完整性、年末余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十)確定所得稅記錄的完整性、計算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目標。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按照企業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開展審前調查,并組織審計組成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被審計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必要知識,編制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施審計時,應當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
(二)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如實披露了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方的交易;
(三)如實地向審計組說明了企業“未決訴訟”、“抵押借款”、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等或有事項。
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接受詢問、作出承諾后,應當在列有上述各項問題的承諾書上,表明態度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
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可以分批向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陸續提出書面承諾要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形成之前對承諾書表明態度,并簽署完畢,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企業的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序進行調查、測試和評價。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信賴程度較低、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高的,以及小規模的被審計企業,可以不實施內部控制測評,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十七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調查、測試和評價后,應當對被審計企業會計賬目存在重大錯誤、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風險的可能性;對被審計企業會計賬目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未被內部控制防范和糾正,造成控制風險的可能性,做出恰當的評估,正確地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實施內控測評后,可以根據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調整審計方案,進一步明確審計目標,完善審計程序,盡可能地減少審計人員未發現被審計企業會計賬目存在重大錯誤、舞弊而造成審計風險的可能性。
(一)在會計資料中的計算和抄寫錯誤;
(二)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
(三)對會計政策的誤用;
(四)其他無意過失行為。
(一)不如實向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提供完整、真實的會計資料;
(二)篡改、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者會計憑證;
(三)侵占資產;
(四)記錄不實的經營收支;
(五)從會計記錄、會計憑證中隱瞞或者刪除經營成果;
(六)故意歪曲會計政策,做虛假的會計核算;
(七)其他故意的欺騙行為。
第十九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沒有公允地反映其財務收支狀況,審計人員卻認為已經公允地反映;或者被審計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總體上已經公允地反映其財務收支狀況,審計人員卻認為沒有公允地反映,并據以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或者結論,給利用審計成果者帶來損失,而追究審計人員責任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與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相關聯。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水平越高,審計人員不能發現會計報表存在重大誤報或者漏報的檢查風險越大,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就應當實施越詳盡的實質性測試程序,降低審計風險。
第二十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在內控測評的基礎上調整審計方案,完善審計程序,對已經明確的審計目標和重點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
符合性測試,是指通過一定的審計方法,測試被審計企業業務活動的運行與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符合程度,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
實質性測試,是指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為了檢查被審計企業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確性和完整性,運用檢查、監盤、觀察、計算、分析性復核、查詢及函證等審計方法,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項目金額進行的證實性的審查。
導致會計資料反映的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跡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的規定,通過恰當的審計方法收集審計證據。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存;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和取得的時間等,應當記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的規定,復核審計人員編制的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人員編制的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鑒定,評價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審計結論。
(一)被審計企業概況;
(二)審計的內容;
(三)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四)審計結果;
(五)審計意見;
(六)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建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定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本級政府提交企業審計結果報告或者專項審計結果報告,并根據具體情況通報財政、金融、經貿委、稽察特派員等企業會計報表使用部門,也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編寫審計結果報告,可以采用寫實的辦法反映審計結果,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發表審計意見,發揮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鑒證和服務作用,為有關方面了解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企業如果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會計資料失真,或者違反本準則第十五條承諾的內容,拒絕向審計組和審計人員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的真實情況,阻礙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依法追究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涉嫌犯罪的,建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遵守審計職業道德的狀況;
(二)執行審計方案的情況;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匯總情況;
(四)是否正確執行了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基本準則》、本準則以及其他有關企業審計方法的規定,具體靈活運用內控測評、抽樣法、詳查法、分析性復核以及函證等基本審計方法,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
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通常運用的監盤法、順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審計方法和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方法,本準則不做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實施的內部控制測評,應當包括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調查、內部控制測試和內部控制評價。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進行調查和測試時,可以參考上期審計時的調查、測試結果,但對本期內部控制變化情況仍需進行調查、測試。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進行內部控制調查時,應當考慮被審計企業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控制類型和控制程序等,恰當地確定調查范圍。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現狀進行調查時,應當關注被審計企業的控制環節、控制執行憑證、控制執行記錄形式和控制程序運用的連續性。
(一)制定內部控制調查方案,明確調查范圍、內容和方法等;
(三)調查抽樣審計范圍內應當存在的控制程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序對會計賬目的影響,初步評估控制風險程度,明確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并確定是否繼續進行內部控制調查以及調查范圍。
第三十三條 內部控制測試,是指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調查的基礎上,選用恰當的方法對內部控制的執行記錄、實物控制設施、制約職能分工、操作狀況和控制執行效果進行的符合性測試。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以根據需要采用詳查法或者抽樣審計法;必要時,還可以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項,采取順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檢查在這些交易事項的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控制環節的處理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內部控制是否按規定發揮了作用。
(一)控制程序存在與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序執行與否;
(三)失控環節;
(四)失控的性質和原因;
(五)失控對會計賬目的影響;
(六)審計方案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
(七)內部審計的工作狀況;
(八)內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五條 審計人員評價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局限性時,應當重點關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序因管理部門無視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序因執行人員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及誤解規定而失效;控制程序因執行人員互相勾結、內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序因經營環境和業務性質的改變而不適應等構成內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狀況實施調查與測試后,應當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會計系統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作出評價,確定對被審計企業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的審計重點。
第三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調查和測試的結果,在評價內部控制,判斷被審計企業會計系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存在的可能性,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范圍的基礎上,選擇審計方法,檢查、驗證審計方案,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修改審計方案。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測評的內容、過程和結果以及對審計方案的修改情況,應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測評不能代替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無論被審計企業的控制風險大小,審計組都應當選擇恰當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企業審計對象總體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運用判斷抽樣和統計抽樣的抽樣審計方法,對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選取的樣本進行審查,并以樣本審查的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的總體特征。
(一)前次審計工作比較深入并且間隔期不長,情況比較清楚的;
(二)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審計對象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可能性較小的。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經濟業務內容比較復雜,完成審計任務的時限要求較緊的被審計企業,可以憑借經驗判斷,確定審計重點,采用判斷抽樣的審計方法實施審計。
第四十一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運用判斷抽樣審計法實施審計時,應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分析判斷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分工狀況、容易產生錯誤的經濟事項,以及被審計企業會計系統中可能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重要線索,恰當地確定審計對象和抽取樣本量的規模,控制抽樣審計風險。
第四十二條 審計人員采用隨機抽樣、分類抽樣、系統抽樣等統計抽樣方法時,應當根據被審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經濟規模以及內控測評的結果,確定抽樣比例。
審計人員采用統計抽樣方法選取審計樣本時,應當使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的所有項目有一致的選取機會,以保證樣本的特征能夠代表總體的特征。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運用統計抽樣的方法進行審計時,在選取的審計樣本中,凡單項業務賬面價值金額超過總體業務賬面價值金額10%以上的異常個體,應當予以去除,并采取其他審計方法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審計人員采用統計抽樣審計方法進行審計時,審計的結果沒有達到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預計應當達到的信賴程度時,應當考慮增加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修改審計程序。
審計人員采用統計抽樣的審計方法形成的審計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超過可以容忍的誤差,對審計風險不能接受,應當及時增加選取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審計人員采用統計抽樣的審計方法形成的審計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誤差,應當根據審計對象的重要性和復雜程度,考慮是否增加選取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四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人員統計抽樣審計的結果進行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審計對象次級總體和審計對象總體的特征,決定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便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鑒定后,應當分析采用統計抽樣的方法選取樣本進行審計形成的誤差,推斷審計對象次級總體或者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評估審計風險,形成審計結論。
(一)經濟規模較小、業務量較少,審計的時間和審計力量充足;
(二)內部控制不健全、預計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大;
(三)預計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大的審計對象次級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的部分審計項目。
第四十六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方案和形成審計報告階段,應當把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作為必經的審計程序。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也可以運用分析性復核作為實質性測試的程序之一。
本準則所稱分析性復核,是指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趨勢進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的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第四十七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函取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責成被審計企業發函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實被審計企業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委托外單位代為保管的物資等賬項以及其他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情況,提供審計證據。審計機關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收到復函獲取審計證據或者通過被審計企業獲取審計證據后,應當將審計證據的來源和獲取的過程等情況記入審計工作底稿;由于特殊情況未收到復函獲取審計證據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
第四十八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在鑒定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可依賴性的基礎上,利用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企業提供的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驗資等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時,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通知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審計數據庫,逐步做到真實、完整地掌握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全面情況。
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時,應當注意運用以往審計取得的基礎數據和其他審計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準則適用于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企業的財務審計不適用本準則。
第五十一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國有企業審計實施方案篇八
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組為了完成審計項目任務,從發送審計通知書到處理審計報告全過程的工作安排,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編制。根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審計組具體承辦審計項目或者實施單個審計項目時,應當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體系中,可以說審計實施方案是整個控制體系中的靈魂,是完成審計項目、實現審計目標的關鍵。
一、重視不夠。在基層審計機關,一些基層審計人員在審前不重視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有的把以前用過的審計實施方案略加改動便作為該次審計的審計實施方案,應付了事。
二、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部分審計人員編寫的審計實施方案內容不是太繁瑣就是太簡單,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不能準確、科學地確定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大多數審計組未按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實施分析性復核、內部控制制度測評,忽略了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僅憑經驗來評定,為完成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寫而編寫,導致不同項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評估存在著千篇一律的現象,增加了審計風險。
四、審前調查不深入。有的審計人員雖然制訂了審計實施方案,但由于審前調查不夠,沒有抓住主要問題,實施方案只是流于形式,在實際審計工作中沒有指導意義。
五、組織分工、人員安排職責不明確不到位。一些審計人員在人員的分工安排上完全憑自己的主觀臆斷確定,既不征求審計組的意見,也不考慮審計人員的專業特長,導致審計分工混亂。
一、增強對審計實施方案重要性的認識。基層審計機關應多采取一些有效的辦法,組織審計干部深入學習、領會《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準則》等規定的精神,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開展優秀審計實施方案評比活動,將審計實施方案的質量情況列入審計項目考核,促使審計人員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二、深入細致地搞好審前調查。細致周密的審前調查是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有效選擇審計重點的基礎,只有結合了審前調查具體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才更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才能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因此,要將審前調查中初步發現的重點問題、疑點線索、以及下一步要重點關注的情況等都融入到審計實施方案中,形成正式審計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使正式審計做到有的放矢。
三、正確評估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在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后,執行分析性復核,然后評估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以便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和應采用的審計方法。把審計檢查風險確定在一個科學合理的水平。做到既能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又能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四、合理安排審計組人員分工。一個審計項目的實施完成,必須依靠審計組全體成員的分工協作,共同努力。由于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專業水平、工作經驗參差不齊,各有長短。因此,在制定審計實施方案時,對于人員分工應充分考慮每個人員的實際情況,做到人盡其才,取長補短,合理分工,避免審計實施階段出現工作混亂的局面。
總之,科學全面的審計實施方案是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基礎性的重要環節,只有深刻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克服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方面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