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在傳達信息、分析問題和提出建議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篇一
據相關數據顯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現象不斷沖擊著社會的道德防線,非婚生子女的數量越來越多。縱觀各國,現已對非婚生子女達成同等保護的共識,只是在具體實施方面存在差異。但從未來發展來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親子關系的認定與保護會受到更多關注與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層面上,親子關系的認定與保護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法律實踐中都會成為時代背景下持續的新課題。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事實上的平等。在傳統觀念中,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視是一直存在的,社會上許多人還是帶著有色眼鏡來看待此種問題。從我國現狀來看,近些來隨著人們思想的不斷轉變,未婚同居等現象逐漸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數量逐年上升,而我國對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護性規定僅限于婚姻法第25條規定,以及一些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總的來說,我國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存在譬如立法原則不明確、準正和認領制度缺失、監護制度不完善、撫養費難執行等問題。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認定與法律保護制度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助于豐富非婚生子女相關制度的理論基礎。通過歷時態下對親子制度發展演進的梳理,可以發現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觀架構、內涵特質;可以發現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進軌跡、內容轉變及價值定位;可以發現現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變革趨勢、倫理基礎及變革差異,進而為我國當代非婚生子女相關制度的建構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第二,有助于我國“民法典親屬編”的制定。通過對我國非婚生子女制度現狀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親子制度中關于非婚生子制度在體例上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可以發現我國親子制度在內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對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觀照傳統與現實,結合倫理和法律的基礎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議,并最終為我國“民法典親屬編”的制定提供理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決當下非婚生子女領域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對時態下對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發現在世界范圍內非婚生子女制度發展階段的變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對非婚生子女關系的規制多是以“類型化”為主要表現方式。對國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設計進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為法律的借鑒和移植提供有益參考,為我國當下非婚生子女關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路徑。
第四,有助于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親子關系是人類社會中最
基本的社會關系,親子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而非婚生子女關系是親子關系中的熱點。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規范非婚生子女關系,使非婚生子女關系得以良性發展,為創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綜上,選題立足時下社會發展過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這一社會現象,對非婚生子的認定和法律保護展開社會調查與研究,剖析由此產生的的法律關系與問題,探討法律實務中非婚生子女問題的解決方法與保護途徑,與此同時喚起社會對非婚生子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與關注。
二、國內外關于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關于國內學術界對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法律保護方面,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內涵。非婚生子女作為一個與婚生子女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在婚姻法學界雖無太大爭議,但表述不盡相同,楊大文認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楊遂全認為,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與第三者自愿發生性行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所生子女及婦女被強暴后所生子女等。張心怡認為,應該擴大婚生子女的范圍,不問婚姻關系存續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規定為婚生子女,以確保子女的權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關于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是否應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學者間觀點不一。否定說者認為:我國有關立法不必單設準正制度。把因親生父母結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稱為生父、生母共同認領即可。肯定說者則認為:上述觀點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混為一談,而且把生父母結婚作為認領的原因其不當之處顯而易見。盡管我國《婚姻法》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由梁慧星教授與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也均未規定準正制度,其中的理由為“準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而統稱‘親生子女’,自無準證制度的必要。”有學者認為,我國未來民法典親屬編應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誠然取消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區分是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立法趨勢。
第三,我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完善。關于我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完善,邵惠認為,應該確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處理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逐漸將親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強調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國立法中已成為共識。非婚生子女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在處理涉及他們的基本權益的問題時,特別是在面臨相互沖突的價值選擇時,更加要貫徹這一原則。黃娟、秦春波、焦佳認為,應該建立我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親子法領域確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項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來確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但是我國立法上一直沒有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導致在實踐中缺乏具體執行依據,使得親子法的立法結構和內容存在缺陷。嚴礪提出,應該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制度,明確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與撫養問題,例如增設子女撫養保障措施、明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范圍等,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國外對于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保護方面的研究,概括起來有以下觀點:
第一,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在非婚生子女無法依準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資格時,還可基于生父的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基于生父的認領有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之分。關于任意認領的法律性質,爭議較大,主要有“觀念通知說”與“意思表示說”。前者認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其本質上為親子關系的確認宣言,即應解為事實之通知+觀念通知,即認領并非認領人表示愿與非婚生子女發生法律上親子關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僅向對方通知自己業已認識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的親子關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種法律效果乃為民法概括賦予。后者則認為:認領的性質為意思表示,即認領乃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子而領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為,且為單獨行為,無須被認領人同意此外。還有學者認為:不問意思表示說或事實通知說,均須以事實上父子女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始可發生法律上的父子女關系,因此區別實益不大。“強制認領”也稱為“親之尋認”,是指非婚生子女對于應當認領而不認領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存在。如日本、韓國、意大利及中國臺灣地區等國家或地區均設有明文規定。由國家予以認定關于強制認領之訴的性質,學說上存在不同的見解:1.給付之訴說。給付之訴說認為認領的性質為意思表示。而認領子女之訴系請求法院判令生父為認領之意思表示為目的的給付之訴。2.確認之訴說。確認之訴說認為認領既為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則親子關系存在與否,僅在于有無血統關系之事實,而不于有無認領。對于應認領而不認領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代替認領,即請求法院確認有父子關系存在。因此,認領子女之訴應為確認之訴。3.形成之訴說。形成之訴說認為認領乃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創設法律上的父子女關系,且認領子女之訴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此非婚生子女變為婚生子女,并有對世之效力,故應解為形成之訴。關于各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模式,在親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漸轉向子本位的時代,對非婚生子女應當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這一法律理念已經為許多國家所接受,但各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模式選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第二,關于非婚生子女的保護。1.在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方面,各國家和地區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研究概括為兩大類:一種是以法國和意大利為代表的間接保護模式。即主張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通過準正和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另一種是以德國、埃塞俄比亞為代表的直接保護摸式。即不設準正制度,僅以認領制度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身份,這種觀點不將子女劃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實行差別待遇。美國在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上,主張廢除所有對非婚生兒童的歧視,實行“撫養執行計劃”來保障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執行,為確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監護責任,國家對父母的監護義務實行干預,另外,還提出注意協調父母、學校與國家的責任,以確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總之,我國對非婚生子女認定與保護的具體運行進行論述的高質量法律學術論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國非婚生子女認定與保護缺失的深層次原因、擁有的權利、立法的方向、權利保護的司法實踐等問題缺少學術上的充分系統的探討。理論上的匱乏,對于實踐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缺少針對性的指導,不利于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制度的建構與發展。然而面對社會與倫理的發展趨勢,對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保護必然將自20世紀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與探討的高潮,因此,加強對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研究,具有較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認定與保護。本文從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會權益以及各種制度入手,探討我國《婚姻法》在保護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議。
主要內容:本文將從非婚生子女問題緣起、親子關系認定問題、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問題幾個角度分析不同時期不同國家非婚生子女法律問題的研究,結合我國法律實踐中的案例并參考國外親子立法中先進的立法經驗,針對我國立法提出了一些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認定與保護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較分析法:本文擬對本領域的“古今”與“中外”進行對比分析,結合“研究”與“實踐”,嘗試尋找一套適合我國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點。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1.選題:20xx年9月20日前
2.開題報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畢業論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辯:20xx年5月
[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篇二
題目:論我國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一)弱者保護規則體現了人類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這種弱者保護規則在勞動法歷史發展的各個階段和各項具體制度中都有所體現,只是表現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紀的勞動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現在的勞動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權利。盡管勞動者的要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勞動者的相對弱者地位并沒有改變。于是和保護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無因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通過保證其勞動權的自由行使來提高與用人單位的對抗實力。《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主旨,繼續賦予勞動者更充分的單方解除權。
然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既沒有對勞動者預告辭職權的行使進行任何限制,又沒有規定完備的救濟制度,導致在實際實施中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適用范圍寬泛,與勞動合同期限制度設計脫節;無論從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的角度,預告期的規定對于勞動雙方均過于僵化等。借鑒其他國家相應立法的有關規定和預告辭職在我國實施后的現實反映,我國兩部勞動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單方無因預告辭職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隨著我國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也有所改變,《勞動合同法》傾向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宗旨,與現實操作層面上的矛盾日益顯現。其中,勞動者的預告辭職制度的立法設計存在缺陷,導致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過程中矛盾重重,雙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為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建立健全的勞動用人機制,有必要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相關立法規定,對我國的預告辭職制度進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措施。
(三)對預告辭職制度現存問題的研究,有助于解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構成侵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矯枉過正、現行規定不一定適用于特殊行業和特殊勞動者等問題。解決勞動法硬性規定特殊行業和特殊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問題,也可避免因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而損害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平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弱者保護而給用人單位帶來的不公平。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穩定與和諧。平衡和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預告辭職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進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完善,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勞動用人市場。對預告辭職制度現存問題的研究,可以促進相對的救濟制度,在勞資雙方發生相應問題時,有可以公平合理保護雙方權益的救濟制度。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現狀: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中,預告辭職制度存在著一些不足: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預告期限單一,統一規定為30日較為僵硬;僅賦予勞動者享有無條件的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權,用人單位則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國內現階段并未對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來對這些問題進行實際操作,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帶來極大不便。
大多數學者認為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種權利,是勞動者的辭職權。但這一權利的授予卻間接地損害了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有學者認為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是以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學者認為可以通過立法將一般無因解除權平等地適用于用人單位以此達到勞資雙方的平衡;也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約定由勞動者放棄辭職權予以彌補。
(二)國外研究現狀:1、新加坡勞動法允許并優先適用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預告期,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預告期。2、法國勞動法典規定,預告辭職是雇員的單方法律行為,在遵循預告期的前提下,無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產生效力。但這并不意味著雇員行使預告辭職權就毫無限制。雇員不得濫用權利,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3、英國在成文法上越來越多地引用了不當解雇的概念,一般當雇員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當解雇權利,當雇主解雇這樣一個享有非不當解雇權利的雇員時,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構成了不當解雇。但這一規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國普通法規定,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終止合同。縱觀各國勞動(雇傭)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有一個相同的內容,即預告辭職僅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約定了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當事由才能預告辭職,以達到勞動關系的穩定性的目的。
三、課題研究內容及創新
本文針對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質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其存在的價值,對我國勞動用人機制產生的積極作用。介紹了國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如法國、新加坡、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都規定了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范圍限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工作性質和主體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預告期。本文分析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對此項制度的具體規定,分析了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預告期限單一;勞動者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分析,針對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并對其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包括借鑒其他國家經驗限制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適用的勞動合同類型,將預告辭職權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者的性質設立多種預告期;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益,適度授予用人單位勞動者無因預告解除權;建立勞動者誠信辭職評估和檔案,防止部分勞動者惡意辭職,穩定勞動關系。
四、課題的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國內預告辭職問題領域的著作和文章,進行理論、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較分析法:比較國外主要國家有關預告辭職方面的立法理論,重點分析對我國有價值的經驗,與我國的進行比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針對預告辭職理論層面的研究,進行輔助、補充。努力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使內容的研究更加真實。
(四)可行性分析:通過對理論層面和實際案例的研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其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計劃及預期成果:
畢業論文
六、參考文獻:
[1]益英.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董保華.十大熱點事件透視勞動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3]董保華.勞動合同立法的爭鳴與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鄭尚元.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與理念[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5]王利明.侵權責任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7]李炳安.勞動權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8]郭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9]彭小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0]林嘉.勞動合同法條文評注與適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11]林嘉.勞動合同熱點問題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國榮.勞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當代法學,2006,(2)
[13]王天玉,和諧與穩定之辯勞動者辭職權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時代法學,2009,(7).
[14]張翠娜,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訊,2009,(2)
[15]劉曉茜,單方預告辭職與勞動合同期限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j],牡丹江大學學報,2008,(12).
[16]紀榮凱,林彬忠.勞動者的單方預告辭職權研究[j],天津市工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3).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篇三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0世紀80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篇四
作者:
年級:
專業方向:經濟法
指導教師:
論文類型:專題研究
選題: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法律問題研究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委托貸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等多方當事人和委托、借貸、擔保等多種法律關系,基于其關系的復雜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對正確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保護社會資金和金融機構的資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擬從委托貸款分類、法律特征、法律關系的性質等基礎理論入手,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從法律制度、商業銀行、監管部門這三方面提出了一點建議,以完善委托貸款法律制度。
根據查閱到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看出,對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現行的主要依據是《貸款通則》的有關委托貸款的規定,但《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性,并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對于新發展起來的業務比如集合委托貸款很難實施有效的管理;我國關于委托貸款糾紛的處理依據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法律層次較低,增加了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風險。
根據筆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資料,涉及委托貸款的文章大多只是從某一方面對委托貸款進行理論上的'闡述,朱克鵬《關于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對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仇京榮先生主要是從委托貸款合同的角度來闡述委托貸款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劉凌燕《淺析商業銀行企業委托貸款風險》一文中從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法律關系、商業銀行等各個角度探討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的問題與風險,并從監管部門、商業銀行、法律層面提出來相應的對策;張學文在《委托貸款及其法律責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討了委托貸款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他認為應該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違約損害的過錯歸責原則為基礎來確定委托貸款各方的責任。很少有文章對委托貸款進行細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擬形成的新見解為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委托貸款業務的法律性質是一種間接代理關系,所謂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為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的后果先對自己發生,再轉移于他人的行為。委托貸款行為完全符合間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確委托貸款行為的性質,對于正確處理委托貸款糾紛意義是重大的。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篇五
選題的意義及研究狀況:
訴訟過程既是法律價值的實現過程,同時又是訴訟成本的耗費過程。成本與收益作為經濟學領域的孿生詞,已成為這一領域的重點研究對象。如何運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益是經濟良性運行所追求的目標。同樣,作為當事人而言,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無疑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標,并以此作為檢驗制度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因此,本文以訴訟成本為研究對象,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訴訟成本的理論研究上有所創新,并且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考察和反思我國的訴訟成本問題,認為由于制度設計上的不合理,我國在很多方面訴訟成本過于高昂,甚至一些本來為了降低訴訟成本而存在的制度反而增加了訴訟成本,所以我們需要繼續從制度優化的角度,來降低訴訟成本,實現訴訟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最優比例。本文樂觀地認為,隨著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及法學界專家教授們的努力,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制度都處在不斷的優化和調整中,將來肯定會以合理的面貌出現,真正實現對訴訟成本的有效控制。
目前,我國學術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研究,
在訴訟成本的定義上,黃尚淵認為,民事訴訟成本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為了實現民事的目的所需消耗或預期消耗的費用支出。一定的訴訟成本是程序正義的必要保證,是衡量司法功能的重要指標,也是法制民主化的必要前提和主要標志。張麗紅()認為,司法訴訟的成本分為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涉及經濟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機會成本、倫理成本、錯誤成本等。司法成本指建立并維持一套常設的司法機構、以及司法人員辦案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比如法院設施與維護費用、法官及輔助人員的薪金福利、法官辦案耗費的人、財、物力。趙鋼,占善()認為,訴訟成本是指訴訟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它包括沖突主體的訴訟成本和審判機關的訴訟成本。
在訴訟成本的本質上,日本學者棚漱孝雄認為,訴訟成本可以柴發邦認為,作為人類特定實踐的訴訟,無論在客觀上,還是在沖突主體以及統治者的主觀認識中,都是一項能夠產生一定效果,同時又需要支付一定代價的行為。看作是“生產正義的成本”,認為可以分為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
在如何減少訴訟成本的問題上,趙鋼、占善剛(1997)認為,需要走出審判方式改革的誤區,充分利用庭審前的'準備程序,切實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工作,為保證庭審質量,提高庭審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鄒煥聰()認為,需要確立原告勝訴直接成本為零的轉嫁機制;強化行政案件時限的約束;實現司法獨立;提升法官素質;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等。
總之,我國法學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很多論述,但是在訴訟成本的分類、訴訟成本的本質、訴訟成本的控制等方面的研究還非常膚淺,有待進一步深入。
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內容反映在下列提綱中:
前言
一、訴訟成本基本問題探析
(一)訴訟成本的概念
1.我國學界的觀點
2.本文對訴訟成本概念的界定
(二)訴訟成本的本質
(三)訴訟成本的分類
二、我國訴訟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成本過高
(二)簡易程序并未造成成本降低
(三)司法調解程序成本高昂
三、控制訴訟成本的具體對策
(一)完善期限制度,盡量壓縮民事訴訟的時間成本
(二)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建立小額訴訟制度
(三)完善民事調解程序,發揮民事調解的真正作用
結語
參考文獻
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制度分析法,即通過對目前的關于控制訴訟成本的相關既定制度的分析,探討這些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的途徑。
本文所使用的寫作思路是:首先對訴訟成本的基本問題進行分析,如訴訟成本的概念、訴訟成本的本質、訴訟成本的分類等等;其次,對我國訴訟成本控制的相關制度進行分析,如審理期限制度、簡易程序制度、訴訟調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針對上文提出的不足,進行分析,對應地提出解決的辦法。
準備情況(已發表或撰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