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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一
1、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范圍
企業。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電子信息技術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航空航天技術
新材料技術
高技術服務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資源與環境技術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具備的條件:
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高新技術領域夫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織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符合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全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能指標符合認定管理要求。
服務內容:
(1)負責協助編寫、提交相關資料
(2)協助企業歸集研究開發費用
(3)協助企業進行網上注冊登記、溝通相關評價專家
(4)出具近三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5)出具近三個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6)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
地址: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二
一、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要求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申報流程
1.自我評價。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進行注冊登記。
2.注冊登記。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附1),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應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并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
3.準備并提交材料。企業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將下列材料提交認定機構: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附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入專項審計報告;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組織審查與認定
(1)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隱去企業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
(2)認定機構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并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上述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
5.公示及頒發證書
務部門公章)。
三、高新技術企業相關政策
1、企業所得稅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稅務機關備案)
2、一般納稅人軟件銷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對軟件進行檢測,到國稅進行備案)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操作方式:先在技術市場進行合同備案,然后到地稅機關申請備案)
4、若有軟件出口走9803類,可以免出口環節流轉稅(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類軟件認證、國稅備案,出口合同在商務局備案,海關出口,最后國稅再做免稅申請)
5、若企業同時是軟件企業,還可以享受高管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萬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稅比例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發投入可以享受加計50%扣除(操作:盈利企業每年年初需要在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申請,手續較繁瑣,但對企業減輕稅負很關鍵)
7、其他:包括可以申報其他政府專項資金等對企業來說優勢還是很多是市場競爭的重要資質,對于企業社會影響力具有重要作用。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三
(五)研發費指標: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三年之和的平均值):
a.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六)高新收入指標: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優惠政策:
減免10%的企業所得稅,申請政府項目資金加分,落戶加3分。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四
長足發展,已經成為全市經濟新的增長點。為及時把握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狀況,了解企業近幾年的發展態勢與走向,為進一步扶持、壯大全市高新技術產業提供參考,我們對全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調查,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深入分析了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體對策和建議。
一、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現狀
1、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概況。
目前,我市共有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29家(具體名單附后),其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10家。從事的技術領域涵蓋了光機電一體化、精細化工、新型紡織品、科學儀器儀表、環保設備、生物技術與新藥、新能源與新材料等7大領域。從各個領域的企業數量看,光機電一體化、精細化工分占前兩位,分別為13家和4家;從地域分布看,市屬企業6家,姜堰鎮屬企業6家,白米鎮3家,蔣垛鎮2家,梁徐鎮2家,婁莊鎮2家,俞垛鎮2家,罡楊鎮2家,溱潼鎮1家,大倫鎮1家,沈高鎮1家,華港鎮1家;從企業規模看,大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已走過初創時期,進入加快發展階段,年銷售收入超3億元的4家,超億元的5家。周邊地區相比,整體規模不大,缺少銷售收入超10億的大企業、大集團。
2、研發機構及技術研發情況。
我市高新技術企業都擁有自己的研發機構,主要從事企業的技術管理、自主研發以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其中,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3家,博士后工作站2個,雙登和蘇中藥業還在南京設立了研究院。相對于市內其它企業來說,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比例較高,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為32,高于全市10的平均值。2019年開發泰州市級以上新產品195項,占全市的50以上,其中,新增銷售3000萬元以上的新產品13項,占全市的85,申請專利124項,占全市的44。
3、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情況。
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十分重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每個企業都與幾家院校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借助院校的科研力量研制出一批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技術和產品。2019年,泰州組織的“企業院校行”活動中,高新技術企業與相關院校的會上簽約項目5個,占全市的42,全年與相關院校合作的項目有10個,占全市的38。
二、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高新技術企業雖然發展較快,但與先進地區相比,差距比較明顯,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規模較小。我市還沒有銷售收入超10億元,利稅超2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缺少像春蘭、揚子江和興達鋼簾線那樣的大企業大集團。有些企業在全國整個行業中也許是老大,其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在全國也是最高,但由于這個行業本身的盤子較小,容量不大,因此,企業的規模也上不去。
二是沒有形成產業鏈。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雖然涵蓋了7大領域,但并沒有真正形成帶動一方經濟的優勢產業集群。我市的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是優勢產業,國家火炬計劃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基地內聚集了9家高新技術企業,但其產品也僅僅集中在齒輪、曲軸等一些單一的零件上,沒有能形成一個完整的,可以帶動上下游產品的產業鏈。
三是企業在吸引人才方面存在困難。雖然很多企業在吸引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整個泰州地區都缺少高等院校和省級以上科研院所的直接支撐,加之受地理位置和經濟發展狀況等諸多條件所限,人才問題依然是制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大問題。
四是資金投入不足。由于企業的規模不大,基礎薄弱,融資困難等原因,有些企業對研發經費的投入不足,使新品開發速度不快,也使研發出來的項目不能及時形成產品,不能及時形成規模,導致企業競爭力下降,后勁不強。
五是企業內部管理存在問題。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管理人員的組織結構比較復雜,管理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差不齊,不少人還缺乏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的系統訓練。重眼前,輕長遠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對企業的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的遠景規劃和戰略目標研究不夠。使一些很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三、進一步推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扶持和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長期戰略,要以沿江大開發、長三角大融合、國際產業大轉移為契機,以實施科技“五大工程”為撐竿,實現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撐桿跳”式的發展。
1、培育龍頭企業,發展產業集群。
進一步做大做強現有的規模企業,如:飛船、雙登、曙光、蘇中藥業等,使之成為拉動產業鏈發展的龍頭。加快汽車關鍵零部件基地建設,將配套領域向中重型卡車、中高檔轎車轉移。各企業要大力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附加值。充分發揮產業配套優勢,把相關項目的引進作為科技招商的重要內容,增強集聚效應,拉長產業鏈,形成規模較大的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集群。
2、加強人才建設,構筑技術高地。
必須始終把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用好人才放在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首位。一是為科研人員從事技術開發創造必要的條件,包括課題選擇、資金籌措以及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配套服務,促使科研人員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出好成果。二是加強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發揮其在吸納和培養高層次人才方面的獨特優勢,大膽采用“年薪制”、“項目招標制”、“專家組閣制”、“技術崗位薪金制”等形式,構筑企業的專業性人才高地。三是通過高技術研究、課題攻關、項目轉化、學術交流、外派培養等渠道,造就一批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通曉國際慣例的復合型高科技人才。
3、優化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
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環節,全面落實各級政府制定的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可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在稅前扣除;其中盈利企業該項費用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審核,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包裝上爭力度,爭取更多科技項目進入省級以上“籠子”,獲取各類貼息和專項資金扶持。
4、建立風險投資,拓寬融資渠道。
切實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合理調整投資結構,改進投資方式,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發揮其引導作用;采取積極措施,吸引銀行資金,激活民間資金,引進國外資金,推動企業成為科技創新投入的主體。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科技投融資機制和激勵機制,特別是適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風險投資機制、保險機制、科技信貸機制和信用評估機制,使資本市場成為科技發展的強有力支撐。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加快風險投資體系建設,盡快設立科技創業基金,進一步健全中小型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制,建立融資擔保機構,并逐步建立以創業投資資金、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創新資金、創業孵化資金和擔保資金為重要內容的創業資本市場。
5、發展中介機構,創新服務體系。
按照“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的發展方向,組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各類科技創新和創業的中介機構,鼓勵、引導和扶持其快速發展。集中扶持和建立若干個技術成果轉移中心、技術推廣中心,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配套服務。重點抓好市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其骨干作用,通過不斷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擴展與完善服務網絡,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企業診斷與策劃、管理營銷、質量認證、科技咨詢、技術培訓、法律、金融、財務咨詢等各類服務。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五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9〕172號)同時廢止。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六
______銀行______分行:______公司是本區______股份制重點企業,為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的困難,特向貴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______萬元,現將企業具體情況報告如下:一、企業基本情況:______司始建于______年______月,位于______,占地面積______,主要從事______等經營業務,注冊資本______萬元,現有固定資產______萬元,從業人員______人,各類機械加工設備______余臺套。x年實現產值______萬元,收入______萬元,實現利稅______萬元,凈利潤______萬元。預計x年實現產值______萬元,銷售收入達到______萬元至______萬元,實現利稅______萬元至x萬元。現已簽訂了銷售合同價款達______萬元。本企業產品于______年通過了國際質量體系認證。近年來,先后承接了工程______多項,受到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好評,先后被市、區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先進企業。二、為使企業平穩跨過將工廠搬進礦山這一創新,促使企業順利發展壯大,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實際需要,特向貴行申請,給予我公司流動資金貸款______萬元,以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短缺的問題。三、關于借款期限,根據本公司今年的市場及礦山生產狀況特申請借款期限為兩年。四、借款抵押物:我公司以現有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作為貸款抵押,申請此筆貸款。
申請人: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篇七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