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我們可以養成良好的總結方法。通過記錄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自己,借鑒他人的經驗,規劃自己的未來,為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體會范文大全,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保障黨員的權利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首先,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是運用黨規黨法貫徹黨的xx大精神和落實xx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實際步驟.
黨的xx大報告首次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這一命題,并對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做出部署,明確提出"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黨的xx屆四中全會決定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強調,提出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任務,要"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逐步推進黨務公開,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鼓勵和保護黨員講真話、講心里話.建立健全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報告工作和接受監督的制度.建立黨的代表提案制度.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復機制.加強代表同選舉單位黨員的聯系,聽取和反映黨員的意見和建議.擴大在市、縣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這些制度和規定的實施為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指明了方向,同時這些制度和規定的實施也需要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提供制度保障.在黨的xx屆四中全會召開不久,正式出臺《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更加突顯了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方面的重大意義和作用. 其次,通過修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黨員權利,為發展黨內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規基礎,提供制度和法規保障,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頒布施行的出發點和目的所在.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激發和最大限度地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黨內形成解放思想、暢所欲言、平等討論的氛圍,使廣大黨員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到黨的工作和黨內事務中來,正確行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及時發現和糾正黨內出現的各種問題和失誤,保證黨內各種機制的有效運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通過發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和支持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要求.發展黨內民主對于推動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我黨有6400多萬黨員,基層黨支部有340多萬個.黨員和基層組織在加強黨內民主建設方面形成的民主意識、民主能力,可以用來指導人民民主的實踐,促進人民民主的發展.黨的干部在推動人民民主發展中,還起著表率、示范作用,他們的民主作風,可以使人民群眾感受到民主的好處,增強群眾民主觀念和行使民主權利的自覺性.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保證黨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基本途徑.28黨能否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關鍵在于黨的決策是否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礎之上.通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疏通黨內民主渠道,健全黨內民主制度,就能夠使黨的各項決策和全部工作充分反映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愿,集中全黨的經驗和智慧,使黨的決策走上民主化、科學化的軌道,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性和有效貫徹執行.
從黨內法規和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健全黨內民主制度,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黨員是黨內民主的主體.發展黨內民主,首先必須切實有效地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內法規體系,嚴肅黨的紀律,才能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實現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廣泛參與、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
黨章對黨員權利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對黨的決策的討論權、表決權,對黨的工作的建議權、倡議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權、批評權、辯護權和意見保留權;對黨的干部的評議權、監督權和罷免權等.但是,只在黨章中確定黨員權利是不夠的,要使黨章中規定的黨員權利真正為黨員所享有,還必須通過制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內容上加以規范、豐富和完善.這一點,可以從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內容上清晰地反映出來.
通過對《條例》的修改,在增寫、部分修改和刪除三個方面使黨員權利的規定更加具體.一是在增寫方面,比如在第七條增寫了"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在第十二條新增寫了"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在第十三條增寫了"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害時,有權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二是在部分修改方面,比如將原第七條"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受到追究"修改為"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受到黨紀處分"修改為"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將被動式受理改為主動式追究,強化了相應責任機構的責任.原第九條"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修改為"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在刪除方面,在總則部分刪除暫行條例第三條關于"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內充分發揚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強組織性和紀律性"的部分內容,把其中的發展黨內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等內容放在第一條中去.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則做適當區分;在黨員權利方面取消原第六條中關于"黨員應積極參加黨的有關會議"的規定,表明黨員參加黨的有關會議,既是義務,更是黨員權利;刪除原第九條"討論中黨員以個人名義投送稿件無須經過其所在黨組織審閱或批準."刪除"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
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往往以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的作為為前提.如果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干部故意不作為,黨員權利常常落空.因此,條例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遵守和執行黨章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尊重黨員權利,教育和引導黨員正確行使權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提供保障.
侵犯黨員權利的一般主體不是普通黨員,而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為此,新條例將《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修改為《責任追究》,目的是強化責任追究制度.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因此,條例強化了黨員權利保障的領導職責,落實黨員權利保障負責制.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邏輯起點.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黨組織的支持、幫助和鼓勵為依托.黨員權利保障和領導責任密不可分.落實責任追究是黨員權利保障的重要環節.
具體地說,條例增寫了十個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黨組織做出的決議、決定,按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二是要求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對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黨組織和其他黨員就不得歧視或追究.三是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四是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的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對于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五是黨組織做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對于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應暫緩做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后,提交下次會議表決.六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七是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堅決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建立執紀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八是要求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九是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十是用專門一章規定黨的各級黨組織和職能部門的責任及責任追究.黨的組織、宣傳、紀律檢查機關以及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和要求以及失職、瀆職責任追究事項.
明確任務,提出要求,分清責任,是進行責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如果黨的各級組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任務不明確,責任分不清,那么,即便發生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也難以進行責任追究.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修訂后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確定黨的各級組織的責任入手,加以規范.
首先,黨的各級組織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主要承擔三項任務和要求.一是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二是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三是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宣傳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其次,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任務和要求.一是各級紀委仍要堅持"雙重領導體制"原則下開展維護黨紀工作.二是各級紀委做好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三是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再次,黨的組織和宣傳等工作部門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責任.一是要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黨的組織部門、宣傳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黨員教育和管理的各個環節中,要認真學習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領會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立法目的,堅持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確定的基本原則,樹立黨員權利保障意識,尊重黨員權利,把黨員真正當成黨的權利主體,在做出涉及到黨員權利和義務等問題的決策時,事先應廣泛和充分地征求黨員們的意見,傾聽和采納黨員的合理建議.二是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要開展調查研究,在實踐中探索和完善黨的xx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發展黨內民主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各項制度的具體做法.三是為保障黨員權利創造條件,提供服務.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為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提供服務是一個新的提法、新的突破.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是黨員正常地、正確地、順利地行使黨員權利的最大的"服務供應商".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黨組織的支持、幫助和鼓勵為依托.提供服務方式包括:咨詢、培訓、推廣、幫助、支持、鼓勵、獎勵等.
最后,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模范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采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我們黨關于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下文是最新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 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第二章 黨員權利
第六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閱讀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
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應當服從組織安排。
第七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
第八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要求。
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條 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并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
第十七條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
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于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第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黨組織對于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并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對于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根據不同情況,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對于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對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搞非組織活動妨礙選舉,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黨組織要幫助其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應當開除其黨籍。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復查。
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于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
建立執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對于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
第二十七條 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條 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問題,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為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模范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采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于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的黨員或者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的領導干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備案。
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最近,中共中央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們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增強黨的生機活力,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xx大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發展黨內民主的重要基礎,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80多年的奮斗歷程中,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保障黨員權利,不斷結合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針和原則,采取積極得力的措施,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創造、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實踐證明,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充分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斷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在1995年1月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基礎上修訂頒布的。"試行條例"作為我們黨歷史上第一部保障黨員權利的專門法規,施行9年多來,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工作和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這些年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黨的建設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課題。黨所處的歷史方位,黨所肩負的光榮使命,黨員隊伍的實際狀況和黨內民主建設的發展進程,都對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改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黨中央審時度勢,科學決策,作出了修訂"試行條例"的重要決定。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試行條例"施行以來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中央關于黨員權利保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持以黨章為基本依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在制度創新上狠下功夫。一方面,著力建立健全保障黨員權利的具體制度,使黨員權利保障工作更加規范;另一方面,著眼完善黨員權利行使的程序,使黨員在嚴格履行義務的基礎上正確行使權利,做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從黨的建設的實際出發,對黨員權利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確定了一系列維護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制度,使條例的內容更加詳實、豐富。比如,進一步明確了保障黨員權利的基本原則,規定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黨員權利,對于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比如,對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民主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使黨員更好地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比如,規定了一系列相應的保障措施,確保黨員權利能夠落到實處。比如,明確了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各級領導干部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應當履行的職責,要求其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切實負起責任。比如,提出了明確的紀律要求,規定對于侵犯黨員權利和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失職、瀆職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這些都為更好地保障黨員權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重大舉措。黨的各級組織、各級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以及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按照xx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充分認識頒布實施《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重要意義,真正把這個條例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要集中一段時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教育活動,使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深刻理解其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轉化為大家的自覺行動。黨的各級組織尤其是各級紀檢機關要切實履行保障黨員權利的職責,對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堅決糾正違反條例的各種行為,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案件,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當前全黨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我們一定要在以為的黨中央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要求,切實抓好黨員權利保障的各項工作,不斷推進黨內民主建設,進一步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激發黨員工作熱情的重大推動力量。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深入貫徹落實《條例》,用權利保障激活黨員干事創業新動能,把廣大黨員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組織周圍,齊心協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堅持學字當頭,在明晰權利中找準定位。新時代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加速,各種制度建設也在不斷進行更新,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新政策法規的落地落實。《條例》對黨員權利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解讀,特別是如何以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正確認識和處理義務與權利、責任與擔當、行使權利與遵守紀律的辯證統一關系等方面作了重點闡述。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各級黨組織要堅持學字當頭,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領會《條例》的各項內容,利用主題黨日等組織生活以及各種主題教育進行宣講,讓黨員對《條例》的認知由感性上升為理性,自覺在吃透《條例》精髓基礎上找準定位,從政治上強化身份認同,在實踐中彰顯政治本色,不斷增強政治定力,提高政治覺悟,增強黨的意識、增強宗旨意識、增強紀律規矩意識,保證權利行使合規正當。
堅持落字到底,在保障權利中激發動力。保障黨員正當權利,突出黨員主體地位,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本質屬性,是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的內在要求。《條例》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充分體現了給黨員干部撐腰鼓勁的正面響應。各級黨組織要堅持落字到底,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堅持做到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認真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主動對各條戰線的黨員,特別是在重大攻堅專項領域中奮戰的黨員,在攻堅克難中出現的錯誤或者過失,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善于在保障權利中為敢于擔當的黨員擔當,為踏實做事的黨員撐腰,激勵廣大黨員永葆闖的精神、創的勁頭、干的作風,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上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堅持行字見效,在行使權利中當好標桿。人不率則不從,身不先則不信。領導干部帶頭做好示范,以身作則,率先垂范,這是一直以來,管黨治黨的重要經驗。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不僅是黨內的頭陣雁,更是人們心中的定盤星,要堅持行字見效,在保障黨員權利過程中主動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充分發揮以上率下作用,堅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親力親為抓部署、抓推動、抓督導,扎實推動黨員權利保障落實落地落細。要充分尊重和重視每個黨員的權利,特別是關心關愛在工作生活中有困難的黨員,認真傾聽其訴求,給予更多支持和幫助,在走進黨員、凝聚黨員上立標桿,在尊重黨員地位、回應黨員關切、解決黨員難題中把廣大黨員緊密團結在黨組織周圍,激勵大家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接續奮斗,為新時代增光添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黨員權利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應當享有黨內的各項權利。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樣的權利共同管理黨的事務。下文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 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
第四條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黨員應當正確行使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并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時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
第五條 對任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都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必須給予黨紀處分。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為準繩。
第二章 黨 員 權 利
第六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與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閱讀按照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
黨員有權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訓的要求。黨員接受教育和培訓應當服從組織安排。
第七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并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組織的關于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
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
第八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第九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黨員以書面方式提出的批評意見應當按照規定送被批評者或者有關黨組織。
黨員有權向黨組織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黨員的要求。
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要求。
黨員在進行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要求時,要按照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擴散、傳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實,更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第十條 黨員有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定參加表決。表決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
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
黨員有權經過規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
第十一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
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面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第三章 保 障 措 施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并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為黨員提供閱讀黨內有關文件的必要條件。黨員因缺乏閱讀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直接閱讀文件的,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向其傳達文件精神。
第十六條 黨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黨員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黨員素質。
第十七條 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召開后,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將會議內容和精神向黨員傳達、通報。
黨組織作出的決議、決定,按照規定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應當根據上級黨組織的安排,積極組織和引導黨員參加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討論的時間、方式和內容要以適當方式告知黨員,以便黨員參加。黨的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應當認真組織黨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政策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黨組織要支持和鼓勵黨員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對于黨員的建議和倡議,黨組織應當認真聽取、研究,合理的應當采納;對改進工作有重大幫助的,應對提出建議和倡議的黨員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對于持有不同意見的黨員,只要本人堅決執行黨的決議和政策,就不得對其歧視或者進行追究;對于持有錯誤意見的黨員,應當對其進行幫助、教育。
第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鼓勵黨員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支持和保護黨員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斗爭。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黨組織對于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并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黨組織對于不負責地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于受到錯告或者誣告的黨員,應當澄清事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條 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根據不同情況,表決可以采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對不同意見要如實記錄。
重要問題主要是指: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規定應該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干部推薦、任免、調動和獎懲;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發展新黨員;上級黨組織規定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黨組織作出重要決議、決定前,應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征詢黨員意見。對于多數黨員有不同意見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黨的委員會及其組織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下級黨組織的表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進行選舉時,應當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對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舉人作介紹。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黨員在黨內自主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阻撓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到場,不得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不選舉某個人,不得搞非組織活動妨礙選舉,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并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本人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黨組織要在處分決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黨組織要幫助其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應當開除其黨籍。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于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不得扣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復議、復查。
經復議、復查或者審查決定,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糾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決定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于處理正確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無正當理由反復申訴的,有關黨組織應當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提出的意見,有關黨組織應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對涉嫌違紀黨員的檢查和處理,必須既堅決又慎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紀依法進行。
建立執紀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對于在執紀過程中有違紀行為或者其他過錯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對于黨員提出的請求,要及時受理。根據具體問題,有的要及時解決,有的要說明情況,有的要進行說服教育。
第二十七條 企業、農村和街道、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應注意維護流動黨員的民主權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條 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并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
第四章 責 任 追 究
第二十九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決議、決定;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任務和要求;督促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職責,宣傳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正確行使權利。
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黨的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要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以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結合自身職能和實際工作,抓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研究解決職責范圍內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重要問題,向同級黨組織提出貫徹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意見和措施,為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應模范遵守和嚴格執行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規定;充分尊重和關心黨員權利,重視處理和解決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實際問題;采取切實措施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權利保障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三條 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理方式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于因侵犯黨員權利受到黨紀追究的黨員或者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的領導干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備案。
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七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黨員的權利。xx大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主要有: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通過這次學習,我感受頗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強理想信念教育、權力觀教育和黨紀國法教育。充分認識到對推動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重要性和深遠意義。作為一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我深深的認識到,廉潔從業必須要堅持從自身做起、從細節抓起。要帶頭倡導和樹立正確的榮辱觀,真正做到講黨性、重修養、樹形象。
古語云“公生明,廉生威”,無論歷史如何變遷,無論時代怎樣發展,廉潔永遠是時代的呼喚,永遠是人民的期盼。廉潔,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必備修養。作為一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正確對待權力,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要明白權力是誰給的,要明白為誰用權的問題。有的認為權力是靠個人努力得來的;有的認為權力是靠競爭上崗爭來的;有的認為是某個領導個人的恩賜。這些認識都是極端錯誤的。一個人走上領導崗位,獲得了一定的權力,盡管和個人努力和領導關心分不開,但歸根結底是人民和組織的信任。個人德、才的提高,離不開組織和人民的長期培養和教育。要時刻飲水思源,想到權力來源于人民的重托,來源于組織的信任。在掌權后,要不辱使命,不負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負黨,俯不愧民。同時,要明白權力是一種責任。權力意味著為人民服務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責任。
通過學習,我深刻反思自己,認識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學習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觀世界方面還需要進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在下面這些方面還要進行學習。
一、靜下心來學習,努力改造世界觀,樹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
我必須始終要堅持政治理論學習,要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只有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確保高質量地完成好黨交給的工作任務,才能更好地做好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將堅持經常性的深入學習和鉆研,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論水平。深入理解“三個代表”理論精髓,用“三個代表”思想武裝頭腦、指導言行;在學習中,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反面案例與正面教育相結合,注重學習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準。同時,自己要按照黨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漸,確保不出任何違法違紀問題。嚴守法規紀律,慎獨慎微慎行,要從小事上就嚴格要求,要三思而后行,要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生活觀”,養成良好的生活作風,自覺抵制各種腐敗現象,克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實實在在做事、老老實實做人,干好本職工作。
二、抵制住誘惑,保持一名優秀黨員的純潔性
共產黨員也是人,要見誘惑心不動,見財物心不癢,見美色腦不昏。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完成好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黨和人民利益的關系,在任何時候都要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時刻注意樹立警醒意識,在大是大非面前堅持正確立場和態度,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進一步加強世界觀的改造,用馬克思唯物主義的觀點去判斷、檢驗是非功過。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心系組織重托,心系群眾冷暖。在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上進行自我批評和自我教育,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風,提升思想境界,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三、管得住小節,謹防千里之堤毀于蟻穴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正確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始終堅持執行黨的各項廉政建設規章制度。作為領導干部,我深刻地認識到反腐倡廉的任務艱巨性,認識到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處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緊迫性,更好地推動企業反腐倡廉工作邁上新臺階。因此,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必須積極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既用憲法和法律約束自己,也用黨章和黨的紀律規范自己,以實際行動帶動黨風和企業行風的進一步好轉。特別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耐得住艱苦,管得住小節,擋得住誘惑,做一個清清白白的人。
黨的光輝形象靠黨員的共同努力來增彩,黨的利益需要我們大家來共同維護。我將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漸,警鐘長鳴,做到常思貪欲之禍,常除非分之想,常修為官為德,常保公仆本色,為建設現代企業的長遠奮斗目標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此次開展廉潔從業教育活動,進一步堅定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增強了廉潔的意識,正確領會了此次活動的指導思想,達到了提高自身素質、服務人民群眾、促進各項工作的目標要求,因而這是一次深刻的黨風黨紀教育和黨的宗旨教育,是一次黨性的自我檢驗和錘煉。最后,作為一名黨員,要時刻做到警鐘長鳴,要牢記黨的宗旨,做好本職工作,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的光輝形象要靠黨員干部的共同努力來增彩,黨的利益需要大家來共同維護。要堅決按照廉潔從政的要求嚴格行事,嚴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負黨的期望,不辜負人民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