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司法考試參考資料篇一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有告知義務: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轉達的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司法考試參考資料篇二
在中國境內,《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二)車船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車船稅的征收對象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客車、貨車)、掛車、其他車輛(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船舶(機動船舶、游艇)。
(三)車船稅的減免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1)捕撈、養殖漁船;(2)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3)警用車船;(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四)車船稅的稅額
乘用車、商用車中的客車和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單位,商用車中的貨車、掛車和其他車輛以整備質量(即通常所說的“空車重量”)每噸為計稅單位,船舶中的機動船舶以凈噸位每噸、游艇以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單位,依照《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年基準稅額征收車船稅。
(五)車船稅的申報繳納和扣繳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司法考試參考資料篇三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司法考試參考資料篇四
【問題1】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回復】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于: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后,權利并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后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是一個理論性較強,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是,如果分不清就駁回訴訟請求。
【問題2】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回復】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問題3】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的區別。
【回復】區別如下:
【問題4】名譽與榮譽的區別。
【回復】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名譽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的民事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譽權,具有普遍性。而榮譽權的主體則不是所有的民事主體,而是依據是否獲得榮譽的事實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有的則不享有,它具有專屬性。
第二,取得和喪失權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從出生時起、法人自其成立時起就開始對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而榮譽權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權利,而必須是有了突出貢獻被有關組織授予某種稱號以后才能產生的一項權利。如果公民的榮譽稱號被合法取消或剝奪,其榮譽權也就喪失了,但名譽權不會喪失。
【問題5】請總結刑訴中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
【回復】
司法考試參考資料篇五
【問題1】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別。
【回復】總結如下:
【問題2】何為先合同義務,請舉例說明。
【回復】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在出賣人要約的條件下自己不會買受,卻仍然出于惡意,一再以種種理由與方式與出賣人磋商,最終合同不成立,卻導致出賣人不能及時出賣標的物,間接蒙受損失。這就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
【問題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回復】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對象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體的客觀表現,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卻未必有犯罪對象。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刑法懲處的就是侵害社會關系的行為,即對犯罪客體造成侵害的行為,但犯罪客體作為一種抽象的社會關系,必須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犯罪對象是其表現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體,因此從邏輯上我們應當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應該存在犯罪對象,因為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僅侵犯抽象的社會關系而不對具體的犯罪客體的表現形式造成損害。
例如:脫逃罪沒有犯罪對象,即沒有直接侵害的具體人或物,但是有犯罪客體,即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問題4】假藥和劣藥的區別。
【回復】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劣藥——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問題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和集資詐騙罪定罪的區別。
【回復】首先,兩罪最關鍵的區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資金為目的。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事后不予歸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主觀上只是為了募集資金或攬存存款人的資金用于營利或經營活動,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義取得資金后,把占有的資金任意揮霍,用于違法活動或吃喝玩樂等高額消費,或者主要資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說清用途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吸存人主觀上沒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存款的,仍不能客觀歸罪而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其次,兩罪在行為實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這是該罪的必要構成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為詐騙方法和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結合,即表現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資金,該罪的構成并不以欺騙方法為必要構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資金的行為目的上并沒有遮掩贏利的意圖和表現。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觀方面的不同導致兩罪侵犯的客體也不同,集資詐騙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