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函回執篇一
問:你好! 我與原公司的合同在08年12月底到期,但公司今天通知我,將不再與我續簽合同,并賠償我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我對此有些不明白,特來咨詢:1、合同期為12月底,公司是否應該在11月底前通知(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若公司未按規定及時通知,是否可視公司違法并要求賠償呢?2、我進原公司是02年8月,至今已6年多了,那么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是否應該是6個半月),公司的計算方法是否有錯?3、即使公司與我不再續簽合同,那么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是否也應該發給我呢?4、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是否簡單的計算為一個月的基本工資,還是一個月的總額工資(公司的工資標準分為基本工資+全勤+一般加班+雙休加班)?5、是否還有其它的事項,我沒有想到,但請律師給予提醒,謝謝!
答: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你雖然在該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后,公司只須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六個半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最后,不管單位是否與你續約,年資(即第13個月的工資)以及年終獎金都應該發給你。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函回執篇二
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請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并按工作交接終結單領取經濟補償搜索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發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函回執篇三
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本人)決定繼續與你(單位)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____(部門)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不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本人)。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函回執篇四
_________先生/女士:
公司與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_________)期限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屆滿。
公司決定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如您同意續簽,請于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到(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
如不同意續簽合同,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公司。
公司:(簽名或蓋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通知書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發出的《勞動合同到期續簽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續簽通知函回執篇五
編號:
尊敬的` 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公司相關規定,按照公司 年月 日發給您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要求,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經公司綜合評定,公司決定不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您到綜合辦領取《辦理離公司手續通知單》,并根據該通知單上的要求及說明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離公司手續,辦理離公司手續時間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在辦清離公司手續后,請您交回到綜合辦。
三、以上各項工作由于您的原因逾期不辦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