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合同糾紛函篇一
本所在1月3日受廣州是姚女士委托受理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負責人:汪某某)湖南某某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某)租賃合同經濟糾紛案件起訴狀。
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和律師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擁有德馬格qtg6010自有產權起重機兩臺,于2012年8月31日與被告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簽訂塔機出租合同,分別于3月31日。雙方約定的租金結算方式為每滿一個月(30日的當日)支付本月的塔機租金,月租金為前5年1萬元/月,后三年0.7萬元/月。如被告二廣州某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原告租金,則每拖延一日應承擔所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后被告二廣州某某物資有限公司被被告一湖南某某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收購合并,原被告二的有關經營業務和權力義務由被告一承擔。原告與二被告三方就塔機出租事宜簽訂了《補充協議》,一致同意兩份塔機出租合同的承租方由被告二變更為被告一,被告二原有的權力義務均由被告一享用和承擔?,F兩臺塔機的租金兩被告分別支付到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8月5日,此后兩被告一直未再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諸法律,要求兩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10000元及拖欠租金的滯納金。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為感!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函篇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當前社會經濟發展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作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服務,物業管理在為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有可能導致合同糾紛的發生。本文將從合同履行、爭議解決、補救措施等多個方面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進行探討,為居民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一些心得體會。
第二段:合同履行(250字)
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是避免合同糾紛的關鍵。居民在簽訂合同前應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并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價格、責任范圍等進行明確的了解。物業公司則要通過充分溝通,確保與居民在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等方面達成一致。此外,物業公司應保證服務的及時性和質量,以提升居民對物業管理的滿意度,減少糾紛的發生。
第三段:爭議解決(300字)
糾紛的發生在任何合同中都無法完全避免。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發生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尋找解決問題的共同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協助,例如物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的介入,并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合同、通信記錄、支付憑證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段:司法救濟(300字)
如果通過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爭議,雙方可以尋求司法救濟。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公司則需要保持合規經營,妥善應對訴訟風險。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需要充分理解法律規定,積極提供相關證據,并遵從法院的調解和判決。同時,雙方也應該對訴訟過程中的成本和時間成本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第五段:改進措施(200字)
為了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物業管理公司和居民都需要采取一些改進措施。物業管理公司應注重提升服務質量,加強內部管理,與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反饋、解決問題。居民則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合同意識,詳細了解合同條款和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進行反饋,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維權。
結尾(100字)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社會經濟發展中常見的問題,合同履行、爭議解決和司法救濟等環節都需要雙方合作,尋求共同解決方案。通過加強管理和溝通,提升居民滿意度,以及加強保護意識和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發生可以得到有效的避免和減少,為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
合同糾紛函篇三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現代社會管理的重要方式,發揮了無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也難免出現合同糾紛。作為一個從業多年的物業服務從業者,我深切體會到合同糾紛給雙方帶來的困擾和損失。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夠與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合同要點,規避糾紛
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前,雙方應該充分了解合同的內容和要點,以避免日后發生糾紛。首先,雙方應明確在合同中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費用等,以免因為對服務內容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糾紛。其次,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違約責任等,避免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違約情況時,無法知曉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責任。此外,在簽訂合同時,要確保雙方的意愿真實,避免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隱瞞等行為。
第二段: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與解決
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執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合同雙方應積極主動地進行溝通和解決。首先,雙方應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及時反映服務質量問題,共同尋找解決方案。其次,對于糾紛,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進行解決,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同時,雙方應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解決糾紛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最后,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可以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履行保證金等約定,以提高合同的履行率。
第三段: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身權益
盡管我們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都注意了很多事項,但還是無法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在面對糾紛時,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我們可以自行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識,對自身的權益有一定的保障,但對于較復雜的糾紛,我們也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為我們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援助。律師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我們維護合法權益,并給予我們專業的指導和建議。
第四段:加強合同管理,促進合同履約
為了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我們應該加強對合同的管理。首先,合同的簽訂應該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要求,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其次,合同的履行過程應進行有效的管理,確保服務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如發生問題及時解決和整改,確保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以方便雙方及時了解和核查履約情況。
第五段: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市場
合同糾紛不僅僅是個別案例,也反映出物業服務行業整體發展的問題。在糾紛處理的同時,我們要認識到合同糾紛背后的問題,并積極參與行業自律和規范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遵守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同時,行業協會、政府等相關機構應加強監管和引導,推動物業服務市場的規范化和健康發展。
通過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心得體會,我們能夠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認識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糾紛的發生不僅僅是因為雙方理解的差異,更是因為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不慎和疏忽。只有加強合同管理,提高行業自律,才能有效預防合同糾紛,維護雙方權益,促進物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合同糾紛函篇四
[案情]?原告:某省證券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
被告:某市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市公司)?
被告:葉某?
1993年3月10日,葉某在省公司(系上交所會員)某業務部(省公司分支機構)辦理委托買賣股票名冊登記,并開立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委托省公司在上交所為其進行股票買賣。至同年4月20日,葉某離開省公司某業務部,又到市公司(亦為上交所會員)開立了資金帳戶,并進入市公司大戶室操作,交易股票。同年6月8日,葉某以先口頭申報,后填單確認的方式,委托市公司購進新錦江股票2萬股及富聯股票1萬股,透支市公司資金832913.27元。因股市行情不好,當日未平倉。次日,葉某資金帳戶進款3萬元,沖抵后,透支余額為802913.27元。6月10日,葉某向市公司表示請求等待股票價格反彈,并表示可以想辦法打資金進帳。為防止葉某將手中的股票在某他證券經營機構賣出,套用資金,市公司要求葉某在未平倉前不要再做股票交易,將股東卡和居民身份證交市公司保管,每天到市公司去。葉某遂將其股東卡和居民身分證交給了市公司,停止了股票交易,并天天坐在市公司,但未打入資金進帳。8月2日,葉某未通知市公司即離開市公司轉回省公司某業務部,易地將其名下的2萬股新錦江及1萬股福聯股票委托賣出,凈收入522722.49元,并以此資金在省公司某業務部大戶室內重新開始股票交易。期間,省公司未再驗核葉某的股東卡及居民身分證。至8月9日收盤時,葉某資金帳戶結存本金74930.73元,并持有2萬股東北華聯和1800股天橋百貨股票。8月10日,葉某又填單委托省公司買進合成化纖股票4萬股和哈醫藥股票2萬股,當日僅將2萬股哈醫藥股票賣出,至收盤時,實際透支省公司資金461230.20元,其手中持有的.股票總價值達80余萬元。
同日,市公司經尋找得知葉某又在省公司某業務部做股票交易后,即派員找到葉某,葉某即將其在省公司某業務部進行股票買賣的情況和資金透支情況告知了市公司。市公司要求葉某將其持有的股票賣出,以歸還其6月8日在市公司的透支款,葉某未允。8月11日開盤后,市公司未通知葉某,即以葉某的名義將葉某持有的4萬股合成化纖、2萬股東北華聯和300股天橋百貨股票強行賣出,實際成交金額(不含手續費等)803700.13元。當日下午,當葉某填單欲賣出其原持有的股票時,發現委托指令無法輸入電腦,省公司即于8月12日派員到上交所查詢,才發現葉某名下的股票大部分已被市公司賣出。同日,省公司將葉某名下尚余的1500股天橋百貨股票賣出,收入資金21349.58元。嗣后,省公司因與市公司交涉,要求返還葉某透支購買股票的資金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公司和葉某償還被侵權占用的439880.63元透支款,并賠償損失。
[辦案要點]?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問題有:?
[1][2]
合同糾紛函篇五
第一段:引言(字數:200)
借貸是人們生活中常見的交易之一,而借款合同糾紛是在借貸過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作為一名專業律師,多年來我在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時積累了許多經驗和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理解和解決方法,以及如何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二段:合同起草與解讀(字數:250)
借款合同的起草和解讀是避免借款糾紛的重要一環。在起草合同時,律師需要確保合同的明確性和可執行性,避免模糊的條款和漏洞。在解讀合同時,律師需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條款,明確各方的權益和責任,并確保合同的合法性。此外,借款人和放款人應在簽訂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條款,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第三段:合同履行與違約(字數:250)
合同的履行是借貸交易的關鍵。借款人和放款人都有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和返還借款。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有時候會出現違約情況。律師在處理合同違約糾紛時,首先需要明確合同的約定和違約行為,并收集相關證據進行分析。然后,律師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例判例分析客戶在糾紛中的法律地位和權益,并提供相應的法律建議和救濟途徑。同時,律師還應通過談判、調解等方式尋求解決方案,以避免訴訟的成本和風險。
第四段:法律風險與風險防范(字數:250)
借款合同糾紛往往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律師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警惕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積極進行風險防范。這包括定期審查并及時更新合同條款,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律師還應幫助客戶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預防違約和糾紛的發生。如果糾紛已經發生,律師還需要幫助客戶評估法律風險,并提供相應的法律策略和建議。
第五段:結語(字數:150)
借款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而常見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起草合同與解讀、合同履行與違約、法律風險與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努力,律師可以在糾紛處理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并幫助客戶實現合法權益的保障。然而,最好的解決方法始終是避免糾紛的發生。因此,借款人和放款人在借貸過程中應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并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糾紛。通過彼此的理解和合作,我們可以共同營造一個健康、可靠的借貸環境。
合同糾紛函篇六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租賃合同糾紛案司法解釋》
核心內容:本文是對最高院關于租賃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全文的法條解讀。希望能夠幫助廣大法律快車合同法的讀者。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或雖經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的部分的剩余價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同意”分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表現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默示同意。
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條所規定的“過錯”僅指導致“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過錯,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
(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
合同糾紛函篇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
住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xx市xx路號xx大廈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未予認定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系屬認定事實不清。
依據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被上訴人負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義務。但是,被上訴人委托不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并將成果提交不動產登記主管機構,此后因相關爭議接連發生了一系列的訴訟,直到20年月日才由有權行政機關審核并通過20年月日的測繪成果。最終測繪成果表明,被上訴人原委托機構進行測繪所取得的成果有誤,訴爭房產實際建筑面積少于原登記建筑面積。
被上訴人未能審慎審查受托測繪機構的資質,無視委托不具備資質機構進行測繪可能導致測繪成果有誤的后果,其錯誤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已經違反了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所規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義務。一審判決未予認定該違約行為,系屬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判決未判令自上訴人支付購房款之日起算利息損失,系屬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存在不委托有資質機構進行測繪的違約行為。依據商品房購銷合同所確定的辦證期限,被上訴人本應至遲在此期限之前提交合法有效測繪資料以充分履行辦證義務。
其次,已如一審判決所認定,據合法有效測繪成果,上訴人所購訴爭房產實際建筑面積少于原購房面積,并多支付了購房款。相應地,自支付購房款之日起,上訴人便因多支付的購房款而遭受利息損失。
上訴人認為:正是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才最終導致了上訴人遭受利息損失,因此,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等有關規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述利息損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至少,一審法院應當判令被上訴人賠償自辦證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上訴人利息損失。
三、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契稅損失依據不足,系屬適用法律錯誤。
契稅損失確系被上訴人之違約行為造成,自應負相應之法律責任。上訴人維權的請求權基礎有多種,有權選擇行使其中之一,向稅務部門主張退賠的可能性的存在不導致被上訴人違約責任的豁免,上訴人主張權利也不以稅務部門不予退賠為前提條件,而且,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也可基于有關判決及賠償的事實向稅務部門辦理退稅。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等有關規定主張契稅損失及相應利息損失的法律依據充分。
一審判決忽視了上訴人主張的是契稅損失賠償而非超額征收契稅的返還,直接以稅收單位并非被上訴人為由認定上訴人之訴訟請求沒有依據,顯然混淆了上訴人與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法律關系與訴爭雙方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上訴人依據合同關系主張損害賠償并無不妥。
總之,一審判決未能認定被上訴人存在的違約行為,未能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購房款利息損失、契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為此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應予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年月日
【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案的上訴狀范文】
合同糾紛函篇八
隨著經濟的發展,借款合同糾紛成為了司法領域中常見的一種案件類型。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我一直致力于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務。在多年的實踐中,我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與體會,愿與讀者分享并探討。
第二段:借款合同的約定與履行
在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時,首先要審查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借款合同應包括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等重要條款。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應盡職盡責,明確每一條款的含義與約定。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務必遵守約定,確保按時足額還款。如遇到未履行或違約的情況,就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救濟。
第三段:借款糾紛的解決方式
在借款合同糾紛中,解決方式多種多樣。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和解,盡量保持雙方關系的和諧,減少糾紛對雙方的傷害。也可以選擇調解,在第三方律師或仲裁員的指導下找到中立的解決方案。當然,有時候無法解決糾紛,只能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對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是十分重要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第四段:借款糾紛案件中的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首先,合同條款的約定如果模糊不清或有歧義,可能導致爭議的產生。另外,在借款人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可能會存在無法按時償還的問題,從而引發糾紛。此外,借貸雙方的誠信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綜上所述,律師在處理借款合同糾紛時,要逐一分析相關風險,為當事人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
第五段:律師在借款合同糾紛中的角色與職責
作為律師,在借款合同糾紛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首先,律師要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合作關系,充分了解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其次,律師應指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律師需要通過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最后,律師還應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與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
結尾段:總結與展望
借款合同糾紛往往牽涉到高額資金,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財產安全與生活穩定。在解決這類糾紛時,律師的角色尤為重要。律師不僅需要有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還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借款合同糾紛將會繼續增多,律師也將面臨更多的挑戰。但是,我相信只要我們保持專業的態度,并不斷學習與提升自己,就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