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方案是指計劃或策略的具體執行步驟,它是實現目標的重要工具。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些實施方案的成功案例,相信會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一
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當年行政執法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全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三條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在對下列事項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后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評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行政執法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報告;
(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調閱或者評查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資料;
(五)對重點或者專項問題進行抽查、調查,或者督促有關機關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提請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執法爭議未經協調解決或者裁決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二
第二十五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要求行政執法主體限期改正;能夠當場改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當場改正。行政執法主體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三)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調查核實;。
(四)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經調查核實,認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向行政執法主體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行政執法主體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并說明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逾期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要求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撤銷;。
(三)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行政執法主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作出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決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有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撤銷行政執法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改正,應當采取書面方式。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一)無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主體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三
行政執法這一概念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開始有學者對它進行較為系統的研究。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及執法人員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二)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有規章制定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行政執法情況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四)督促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五)重大的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手段。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部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協調各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爭議事項,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爭議處理意見;。
(六)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有關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有權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作專題調查,了解行政執法情況,查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履行職務。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資格審查、證件發放等具體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辦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行政執法監督,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
第十條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二)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因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同時責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負責賠償。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已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三)各級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執法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
(四)各級人民政府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托執法不當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托執法不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履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發放或者使用執法證件、徽章等行政執法標志以及違反規定著裝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前款所指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該機關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上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報請該上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活動,有關人民政府未按第十條規定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需要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文書,并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
被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文書后三十天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權督促被監督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爭議,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給予表彰或獎勵;玩忽職守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以及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執法監督處理的單位,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管理權限建議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對舉報、控告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違法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有關部門不加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其認真處理。
第十八條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立案查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應當及時移交行政監察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四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不得少于二人。被監督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等;。
(三)調取行政執法案卷以及有關憑證和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第二十二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和權限的,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依法不屬于本部門(機構)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較嚴重的,可以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監察、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等行政執法主體,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活動,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一)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六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監察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三)未執行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決定的;。
(五)行政執法記錄不完整,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做出誡勉、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非法收費,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隱匿、銷毀、偽造、變造、轉移行政執法證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及其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監察、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等行政執法主體,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活動,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八
行政執法監督最根本的出發點就是要使行政執法嚴肅公正、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公正、高效,以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下文是廣西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規范、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監察、財政、審計、統計等專門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實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有較大影響的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證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作為;。
(四)行政執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應當持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督察證》。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參加。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當場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不文明的,向行政執法人員出示督察證后有權制止或者責令改正,并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報告情況。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法審查、提出確認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法審查、提出確認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證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五年,期滿后應當進行新頒布法律、法規知識續職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換發行政執法證件;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行政執法證件制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的案卷。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
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公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根據需要也可以臨時組織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并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查閱和復制行政執法案卷、賬目、票據和憑證;。
(三)以拍照、錄音、錄像、抽樣等方式收集證據;。
(五)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被調查或者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協助調查、檢查,如實回答詢問、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結果,可以區別情況制發《行政執法督察。
通知書。
》或者《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工作;。
(四)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并報發證機關備案;。
(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違法;。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
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確認違法的,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國家賠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作出如下處理:
(一)建議將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三)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組織處理。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經責令改正仍不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建議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前,應當聽取被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5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制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1)它是對行政機關各部門尤其是行政執法專門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的監督。這些機關內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關事務,不在監督之列。
(2)它是通過對行政執法內容、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效果的檢驗和評價,來判斷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得到貫徹實施的一種措施。
(3)它是依據法律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機關,要有法律的授權。由于各級人民政府對政府各組成部門的執法情況、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執法情況有監督的權力,因此,在我國,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是各級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門。后者是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而不是對別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沒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就不存在行政執法監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進行的。
(5)它在法制監督體系中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范疇,是行政機關自我約束的重要機制。從而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九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監察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三)未執行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決定的;。
(五)行政執法記錄不完整,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做出誡勉、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非法收費,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隱匿、銷毀、偽造、變造、轉移行政執法證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及其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
行政執法這一概念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開始有學者對它進行較為系統的研究。然而時至今日,對行政執法的研究仍然沒有形成熱點。下文是海口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海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行政監察、審計監督、行政復議以及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等已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和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市、區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授權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權責法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廉潔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部門有協助的義務。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職責和權限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另行規定。
第七條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該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予以投訴和舉報,也可以向該行政執法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予以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證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依據由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審查確認,經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依據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報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重新審查確認。
第九條建立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市級行政執法機關自行組織本機關正科級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并將考試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公務員管理部門備案。未經法律知識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內容和方式應當科學合理,符合行政執法崗位的實際需要。處級領導干部的考試內容應注重于通用性較強的法律知識,科級干部的考試內容應注重于行政執法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識。
第十條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培訓可采取專題講座、集中授課、統一考試等方式進行。培訓內容應注重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執法技能的培訓。參加培訓的情況和培訓成績作為執法人員業務考核、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先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考試合格并獲得行政執法資格。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二條建立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證件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崗位、執法類型、執法類別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變更行政執法證件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確認并錄入信息檔案。行政執法證件內容變更未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確認的,不得繼續使用。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應予以收回。
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負責。
第十三條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行政執法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行政執法活動形成的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具有針對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指導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實施情況和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議。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實施情況和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納入行政執法機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作為考核機關年度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對一定時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要求將統計結果于每季度末15日前向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報送。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采取填寫統計報表或者提交統計報告等形式進行。統計報表格式和統計報告等統計文件的范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二)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執行行政投訴和舉報受理制度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四)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使用情況;。
(六)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的情況;。
(八)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執行行政執法統計制度的情況;。
(九)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事項。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接受和處理投訴、專項檢查、備案審查等方式開展日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履行監督職責。
對重大行政執法問題,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會同或者協同有關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組織專項檢查或聯合檢查。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關于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不予受理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過受理投訴和舉報之外的其他方式發現行政執法監督事項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對可以通過行政調解、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的事項,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決定是否立案的同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調解、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決定立案的行政執法監督案件,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特殊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單位和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通知書。
》;。
(四)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經查實認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向行政執法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作出上述監督文書時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要求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申請復查。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期間《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既不申請復查又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請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文件或者資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
(三)詢問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于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責任明確的行政執法行為,經做出該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意,可采取現場協調、現場責令改正等簡易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人。因當場發現并需及時糾正違法執法行為的情形除外。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向被監督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接受監督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所承辦的監督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發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負責。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三)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有其他應當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形的。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自暫扣證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暫扣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
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所在單位應對其進行相關執法教育培訓。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為15日以上30日以下。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處分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開除行政處分或因執法過錯被追究行政責任兩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應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情形的。
行政執法人員被吊銷行政執法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所屬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還可視具體情形建議有權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財經規定或者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建議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處理,有關專門監督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有關規定內容違法的,應按規定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或建議。
第三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存在違反黨紀政紀等情形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依職責開展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有關期間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一
在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中,行政執法又最為關鍵。我國的法治化程度大有提高,在行政法治化和公共監督制度化等方面更是有了長足的進步。下文是西安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監察、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等行政執法主體,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活動,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工作方案。
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監督的內容和措施。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當年行政執法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全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三條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在對下列事項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后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評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行政執法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工作報告。
(三)調閱或者評查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資料;。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重行政處罰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
(五)對重點或者專項問題進行抽查、調查,或者督促有關機關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提請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執法爭議未經協調解決或者裁決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章監督的實施。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不得少于二人。被監督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等;。
(三)調取行政執法案卷以及有關憑證和資料;。
(四)要求行政執法主體暫停涉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五)將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人員的案件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第二十二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和權限的,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依法不屬于本部門(機構)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較嚴重的,可以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章監督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要求行政執法主體限期改正;能夠當場改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當場改正。行政執法主體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通知書。
》;。
(二)行政執法主體按照《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作出答復;。
(三)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調查核實;。
(四)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經調查核實,認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向行政執法主體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行政執法主體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并說明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逾期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要求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撤銷;。
(三)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行政執法主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作出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決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有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撤銷行政執法行為:。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改正,應當采取書面方式。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一)無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主體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監察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三)未執行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決定的;。
(五)行政執法記錄不完整,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做出誡勉、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非法收費,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隱匿、銷毀、偽造、變造、轉移行政執法證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及其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26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二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現場)存在下列問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無法保證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產監察員:____________。
被處理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
行政執法監督員可以對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查詢;發現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受有關國家機關委托,對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忠于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
第二十條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照行政監督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執法,經督辦不改的;。
(二)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備案或者報告行政執法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停止上崗執法;違反行政監察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對控告、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打擊報復的;。
(六)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經督查不改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開發區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促進開發區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開發區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規定所稱開發區,是指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以下分別簡稱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新站試驗區、合巢經開區)。
第三條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新站試驗區的城市管理機構,在其實施城市管理的區域內,依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的授權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權:
(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權;。
(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權力;。
(四)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
(五)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其他經授權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職權。
第四條授權開發區實施行政執法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授權執法的具體事項、授權期限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未經批準并公告的,不得實施授權執法。
授權執法的具體事項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權單位應當在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再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機關、組織、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第六條下列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托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和新站試驗區組織實施:
(一)質量、計量、標準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二)化妝品、保健品、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類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四)房屋租賃管理、物業管理、住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五)教師資格管理、民辦教育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六)電力設施保護、節約能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七)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處罰權。
下列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托合巢經開區組織實施:
(一)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行政處罰權;。
(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
(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權;。
(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權。
第八條與開發區共建、合作開發、代管等特殊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事項,可以由該特殊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者開發區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前款所述區域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協調。
第九條委托開發區實施行政執法的,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委托執法的具體事項、委托執法期限等進行公告。未經公告的,不得實施委托執法。
委托執法的具體事項需要調整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條按照本規定實施委托執法的,委托機關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包括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委托行政執法的范圍、權限、依據和期限,委托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委托機關、受委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委托書上簽字,加蓋雙方單位印章。委托機關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書簽訂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簽訂后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制定行政執法委托書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受委托的范圍、權限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機構應當合理設置行政執法機構、合理配置執法力量以及行政執法必需的設備、經費、辦公場所等,保障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開展。
第十三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實施派駐執法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執法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開發區執法機構應當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裁量權基準、執法過程全記錄、法制審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五條開發區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六條授權或者委托執法的機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幫助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有關工作制度,指導其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協調解決跨區域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行政執法工作考核,開展業務知識和行政執法能力培訓。
第十七條開發區執法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初向授權或者委托執法的機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執法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開發區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研究解決開發區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規范授權、委托行政執法行為,協調執法爭議。
第十九條受權單位違法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存在多次違法執法行為的,授權機關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授權,收回授予的行政執法權,并向社會公告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受委托單位違法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存在多次違法執法行為的,委托機關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的行政執法權,并向社會公告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執法的,開發區執法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依法暫扣并提請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單位因執法行為造成損害的,委托機關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受委托單位或者責任人員追償,并依法追究或者建議追究受委托單位責任。
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實施的行政執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必須遵守本條例。
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以及經合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權所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實行政府和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六)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情況;。
(七)行政復議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二)受理行政復議;。
(三)受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六)審查重大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第二章監督工作制度。
第七條對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章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間均應在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
需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備案機關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限期修改決定:。
(一)違背憲法原則,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三)不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條對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實行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行政執法部門委托行政執法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關應當對委托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認真審查,對違法的委托,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
第十條行政機關委托行政執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對被委托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被委托的組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頒布后的3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方案、步驟及有關措施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建立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狀況,制定行政執法年度檢查計劃,確定執法檢查重點,組織或者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法。
執法檢查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及財務管理情況;。
(六)罰沒款及罰沒財物的管理和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需要自行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適用前款規定,檢查情況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有關資源權屬爭議的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和結案報告報送一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和結案報告報送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二)吊銷證照或者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責令拆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備案機關經審查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責令糾正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四條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定期抽查,發現違法的,應當作出責令糾正或者撤銷的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的,應當發出《督辦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建立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制度。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協調;協調有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意見不一致的;。
(三)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的其他需要協調的行政執法爭議。
第十七條實行持證執法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應當著裝整齊。
行政執法證件式樣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檔案。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六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管理,并對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問題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對象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七
(三)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及其互相配合的情況;。
(六)行政復議工作情況;。
(七)行政執法中有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八
行政執法監督指的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且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____冶礦管執監____字〔____〕第____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辦):
經查,你局(辦)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為(文號:_______________),違反了_______的規定,該行為違法(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請你單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予以糾正(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并將改正情況上報。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改正的,將依照《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錦復決字?20xx?第1號。
申請人:成都鑫銳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保和鄉團結村8組法定代表人:李興秋委托代理人:吳利軍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勇四川亞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1、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趙全地址:成都市一心橋街201號2、成都市錦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朝倫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龍舟路54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20xx年7月6日向申請人作出的《責令停止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行為。
通知書。
》,于20xx年7月9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現場)存在下列問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無法保證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產監察員:____________。
被處理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案例19篇)篇十九
行政執法監督指的是負有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對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且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幾篇行政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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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政府辦、縣監察局《關于開展行政執法行為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立即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學習該文件精神,并組織力量對全局政執法行為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工作部署到位。
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是建設“法治工商”,樹立工商執法形象的重要體現。為此,我局領導組織召開專項工作會,就開展行政執法行為專項檢查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各股所室隊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職能股所具體抓落實的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求各辦案單位及執法人員強化“胸中有大局,執法講政治”的意識,端正執法動機,增強政治敏感性,嚴格按照文件要求逐項對照開展自查,并以此次專項整治活動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我局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設,提升依法行政執法水平。
二、對照清查內容、全面開展自查。
我局以“執法主體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方式規范”等為內容,從行政處罰行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規范、行政強制措施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規范等方面全面展開逐項進行了自查。一是在規范執法主體資格方面。我局以新申領執法證為契機,重新審查執法人員執法證,嚴禁未取得執法證的人員上崗執法,目前全局19名執法人員,全部具備執法資格。同時,按照年初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了行政執法,尤其是行政指導、行政調解方面的培訓活動,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二是在規范執法程序方面。我局將行政執法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和執法崗位職權責任明細化,繪制了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許可流程圖、受理投訴流程圖等三個方面的執法權力運行流程圖,并在服務大廳上墻公示。為強化內部執法監督,嚴格執法程序及規范,確保各執法機構正確實施行政處罰,在規范執法程序中,著力做到了流程網絡化、程序規范化、文書格式化和檔案標準化,從而進一步提升了執法辦案的質量和履職盡責的效率。三是在規范執法方式方面。我局以規范執法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權行為等為重點,積極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過錯責任追究制等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執法內容明確、執法程序公開,有效規范了執法行為。第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股所具體負責,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監管內部執法及運行的督查督辦,定期和不定期的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查找行政執法行為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將日常監督評議結果與年終評比掛鉤,實行目標考核。第二在繼續抓好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登記、執法案件回訪、案件核審、案卷評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財物、行政處罰文書等工作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切實強化執法監督工作。截止目前,未發生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三、針對存在不足、改進工作措施。
通過開展自查,我局在推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法制工商建設”還有一些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少數執法人員基礎素質差,法律和業務技能學習不夠,執法能力較低。二是個別執法人員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執法程序出錯或執法文書填寫不規范現象還存在。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將重點抓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規范各類文書使用,加強對法制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文書管理和規范化使用水平,使執法文書填寫更規范、更準確。二是進一步強化在執法程序方面的培訓工作,使執法人員熟練掌握行政執法各階段程序要求,使程序意識深入人心,程序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加強執法監督檢查。進一步抓好執法檢查工作,及時查處執法中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不文明、不規范執法行為。總之,我局能夠認真履行職能,嚴格依法行政,做到了科學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積極為的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建設和諧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20xx年是城鎮面貌“三年上水平”開局之年,建設領域依法行政面臨著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環境尤為重要。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切實解決在行政執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縣政府《關于印發行政執法監督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堅持把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統一到依法辦事的高度上來,認真抓好自查自糾工作,使行政執法工作更加優化,沒有發生一起行政訴訟和應訴案件,建設行政執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
現將自查自糾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構建責任體系。
我局始終把規范行政執法貫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終,并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嚴格獎罰兌現,強化執法隊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規范化”的要求,將行政執法工作與優化經濟環境密切結合,把行政執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實處。一是成立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形成了“一把手”負總責全面抓,分管領導嚴把關具體負責的工作機制,在全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層層簽訂了行政執法目標。
責任書。
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圍。二是實行行政執法目標考核評議制度。積極參加全縣民主評議行風活動評議作風、評議形象促使工作作風較大轉變。三是建立案件辦理回訪制度。定期召開執法工作會議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清理、通報走訪相關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四是加強輿論監督建立誠信市場。建立行政執法通報制度利用新聞媒體對執法典型事例進行公示。對違規違法的反面典型進行曝光同時對遵紀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進行表揚。
二、認真開展自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按照縣政府統一安排,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河北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和《邢臺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在統一執法、統一法律文書、統一票據、罰沒款統一進入財政的前提下,結合當前建設領域所擔負的主要職能,全面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自查自糾活動。一方面清理行政許可項目。以審批事項入駐行政服務中心為契機,從具體基礎工作開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過程的操作程序,逐級排查清理,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登記造冊,明確項目名稱,實施依據,收費依據及標準,承辦科室等詳細內容,并實施公布,做到凡是沒有對外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必須停止執行;另一方面,清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凡是實施主體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必須糾正。按照縣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確定的。
崗位職責。
自上而下進行梳理并做到部門和上級部門相互結合相互印證相互協調;再次是清理行政許可規定。自行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條款、程序、期限和實施主體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進行修改和廢止對保留的行政許可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規范。
三、規范行政行為,嚴格執法程序。
在規范執法行為的工作中,堅持執法依據統一,執法標準統一、執法文書統一,執法程序統一。繼續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各項規定,不斷完善創新監管模式,進一步加強規范使用和填寫行政執法文書,規范檔案管理,有效杜絕了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發生,提高整體執法水平。一是立案審批。我們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群眾舉報投訴的案件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申請表》,報主管領導審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進行案件調查或檢查是,執法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并嚴格執行亮證執法制度,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在填寫《調查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都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填寫。三是審查決定。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報局領導集體討論,最后形成合議意見,交有關科室執行。對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達不到聽證的,我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之書,告之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符合聽證的案件,認真制作聽證告之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嚴格按程序執行。四是送達和執行。我局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程序,確保文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送達的法定義務。在處罰執行上,嚴格執行收繳罰沒分離制度,嚴格票據使用規定以及處罰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開性、過罰相當、平等對待、教育為主”五項原則,確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階次和處罰基準,對涉及行政處罰幅度的條款進行了逐一細化。為保證細化的處罰標準得到有效執行,杜絕違規操作,以不同形式公開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逐步形成了“集體審理、監督制約、執法回避、公開公示、責任追究、備案審查、評議考核”制度體系和流程運作、制度控權的工作機制,有效確保了行政處罰案件的公平與公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得到全面規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鎮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縣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重要載體,作為城鎮建設主力軍,為更好地鞏固自查自糾成果,下一步,要完善執法工作的相關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二是加強行政執法及文書檔案管理,進一步做好行政檔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強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和執法檢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標責任制,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的緊迫感、責任感,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設首期任務的全面勝利。
行政執法機關是經濟社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執好法,行好政,關鍵是要強化監督制約,規范行政執法。近年來,我們通過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務實進取、開拓創新,全面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切實提高了我縣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水平,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建立一支紀律嚴明、業務精通的行政執法隊伍,我們把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一是開展了行政執法主體審核清理工作。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的規定,審核全縣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堅決清理沒有執法資格的執法隊伍,禁止行政執法隊伍雇用。
合同。
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同時,根據上級要求,我縣大部份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單位均開通了廣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使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實現網絡化管理。近年來,通過網上管理系統,核準新發證632人,換發證380人。目前,全縣有31支行政執法隊伍,持有執法證人數共1012人,確保了全縣行政執法人員基本做到持證執法、亮證執法。二是建立行政執法隊伍管理長效機制。制訂了《惠東縣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執法資格管理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的崗前培訓和在崗考核、執法資格認證或暫扣、取消、注消執法證件等監督管理活動進行了規定。三是舉辦好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班。針對我縣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行政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組織舉辦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班,邀請市法制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為我縣行政執法人員授課,對參加培訓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考試考核,切實提高我縣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水平。近年來,組織舉辦了多期惠東縣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班,我縣共473名行政執法人員參加了學習培訓考核,取得一定成效。
(二)認真執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保證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是做好各鎮政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查工作。切實加強對各鎮政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近年來,共審查20多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確保各鎮政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是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目前,我縣規范性文件已全面落實有效期制度,一般性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5年,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三是貫徹實施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制度。我縣印發了《關于貫徹實施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制度的通知》,對實施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作出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我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于20xx年7月1日前實施,切實提高了規范性文件的質量,保證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以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為基礎,逐步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工作。一是根據《惠州市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市。
工作方案。
》(惠府辦〔20xx〕48號)的要求,積極開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了《惠東縣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制度》、《惠東縣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惠東縣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惠東縣行政執法主體公告辦法》,《惠東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惠東縣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等多項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二是自20xx年起,每年11月份起,在全縣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我局牽頭,會同縣編辦、監察局、財政局等單位組成縣政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小組。各行政執法單位先開展自查自評階段工作,根據每年案卷評查范圍和標準,對本單位今年1-11月已辦結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案卷裝訂歸檔、列明目錄,進行自查自評,評出得分。12月下旬,我局根據各行政執法部門報送的行政執法案卷目錄,選取部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類隨機抽取3份以下的案卷進行評查,形成評查結果,對評查發現的問題,我局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提出了整改意見。三年來,共抽查170多份行政執法案卷,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案卷和執法行為。三是全面開展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我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貫徹落實《惠東縣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檢查和監督。自20xx年1月1日以來,縣政府工作部門和各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共20件,案件主要為環境保護管理、國土資源管理案件。從備案審查情況來看,我縣重大行政處罰行為基本能達到合法公正的要求。四是開展惠東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試點工作。20xx年,根據省、市相關規定和縣領導的指示,提請縣府辦印發了《惠東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試點工作方案》,選取了縣交通運輸局、住建局、水務局3個單位作為規范行政權力運作工作的試點單位;選取了縣經信局、環保局2個單位作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試點單位。通過開展試點工作,縣交通運輸局、住建局、水務局3個單位全面梳理了自身的行政權力事項,通過單位網站、政務公開欄和辦事窗口等載體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職權和依據。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單位的實際,編制了行政執法運行流程圖,制定行政執法流程,推動行政權力依法行使、透明運行。縣經信局、環保局對本單位含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梳理,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包括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適用條件和決定程序,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劃分為具體的不同等次,原則上不少于輕、中、重三個等次。經梳理,經信局共8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環保局共48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五是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20xx年,提請縣府辦轉發了惠州市20xx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方案,并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了工作意見。縣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評議考核的內容和要求,對本部門20xx年度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自查,并向我局報送了《惠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評分表》,我局根據各行政執法部門報送的評分表,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執法社會評價等7大項目進行了評定,評查工作結束后,將考核情況報告縣政府,作為各行政執法部門正職考核的一項參考依據,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二、存在問題。
近幾年來,我局不斷創新監督機制,探索監督手段,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效促進了我縣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但是離縣委、縣政府,離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力量較為薄弱。以我縣為例,全縣行政執法人員有上千人,縣法制局作為縣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內設的行政執法監督股只有2名工作人員,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設置有法制股室的不到一半,且法制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還不夠健全。執法監督工作還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由于懲罰過輕,不能產生震懾作用。三是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的力度不夠。在實踐中,民主監督的積極性不高;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社會組織的監督乏力且監督渠道有限等。
三、工作建議。
一是繼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嚴格實行基本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加大培訓力度,促使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更新法律知識和增強法制觀念,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執法機關領導的依法行政意識。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將行政執法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動態管理,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頂崗執法,杜絕行政執法機關隨意授權給不具備執法資格的組織和臨時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縣級行政執法部門應建立法制機構,與執法機構分立,配置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鄉鎮政府應明確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1-2名。加強對鄉鎮和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業務經費和必要的物質設備條件,使其能切實履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考評等職責。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可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指導其開展監督活動,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是推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在去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行行政執法依據和執法流程公示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一執法崗位,制定規范的行政執法流程,落實行政處罰裁量規范制度。
四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立案、調查、審核、決定等行為相對分離制度,完善行政執法內部權力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使依法履職情況成為考核執法人員的主要內容。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越權執法、隨意執法、粗暴執法等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五是強化人大監督力度。首先,要抓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及時組織力量審查政府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一旦發現有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及時向政府提出監督意見,以便從源頭上堵塞違法行為。其次,要抓好執法檢查和個案監督。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執法檢查,確保行政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正確實施。對在執法檢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群眾的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違法或嚴重處置不公的行政執法案件,及時進行個案監督,特別是要加強對錯案、執法過錯的監督。
六是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首先,充分發揮政協的民主監督,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其次,要加強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可以通過信訪、舉報、申訴、控告、建議等多種方式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而輿論監督,尤其是新聞輿論具有極強的監督作用,能及時反映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行政機關合法行政、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