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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一
為切實保護好國家財產及局機關的人員生命安全,維護局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防范和處置各類突發的緊急事件,根據《莆田市民宗局平安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思想與原則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切實把安全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安全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形成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效防止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安全、保密工作責任制和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機構和職責
成立處置突發緊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市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名單附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1、檢查督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2、大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和保密法制教育;3、督促搞好日常消防及安全保衛工作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隱患;4、組織力量處置突發、緊急事件;5、督促檢查各單位制訂相應的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工作;6、向上級機關報送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7、檢查監督有關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善后處理以及恢復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情況。
三、應急處置工作任務與措施
(一)建立突發事件逐級報告制度
發生突發緊急事件后,突發緊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突發 1
事件報告時,要弄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損失情況等內容,并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向社會職能部門(110、120、119等)求助。
(二)設立現場指揮系統
2、了解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搶救工作情況及事件處理的進展情況;3、將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通知準確記錄下來并迅速傳達下去;4、組織好指揮部工作會議和工作匯報會議;5、安排上級領導視察現場搶救工作的有關事宜。
(三)各類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發生火險時,應及時組織周圍的干部職工和其他群眾共同救火。并立即通知保安、水電工等義務消防隊人員動用滅火器參與撲救,將火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2)遇大火應及時啟動報警系統和消防系統。并派專人等候和引導消防車、消防人員。
(3)宗教場所遇火情時應立即打開場所的所有大門,打開電燈或應急燈,以便人員疏散。
(4)值班人員和各場所負責人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組織人員疏散。
(5)發生火險,在及時搶救的同時,應立即上報處置突發緊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6)火險發生后,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對直接責任人要根據 2
責任大小按規定給予處分。
2、突發傳染性疾病應急預案
(1)啟動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各場所要建立值班制度,加強疫情通報。
(2)做好進入應急狀態的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3)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印發宣傳資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
(4)對重大傳染病的密切接觸者,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隔離、醫學觀察和消毒等工作。
3、突發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1)立即將發病干部職工群眾送往醫院,并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
(2)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交有關部門處理。
(3)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并按其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4)妥善處理善后事宜,維持正常的秩序。
(5)根據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4、發生治安問題應急預案
(1)對發生突發事件,做到及時發現、疏導,及時調解和處理,減少對社會的危害。
(2)對可疑人員及物品進行盤查,查明身份,問清事由。
(3)發現偷竊、斗毆等事件,要立即報告保安部門,保安人員要迅速到達現場制止,并撥打110報案。
(4)對發生失竊、搶劫等治安事件后,要及時報告處置突發緊
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并撥打110報案。
5、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當發生的.暴雨、洪澇、臺風(熱帶風暴)、龍卷風、冰雹、地質災害、雷擊、濃霧、強寒潮、地震等突發性自然災害時,應積極組織開展抗災搶險工作,努力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損失。
(2)災前要切實落實值班崗位制度,及時掌握氣象、雨情、水情等有關異常動態,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做好抗災救災的準備工作。
(3)災中應當根據實情迅速作出反應,及時、快速、安全地組織干部群眾撤離危險地帶,減輕人員傷亡;及時搶救、醫治因災受傷人員;迅速組織抗災自救,幫助解決受災干部職工群眾的生活困難,做好穩定工作。
(4)災后要及時核實和報告災情,安排資金、物資救助慰問受災的干部職工群眾。
附:莆田市民宗局處置突發緊急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郭智利
副組長:鐘文斌
成 員:黃祖洪、黃舜森、陳宗桂
辦公室主任:黃祖洪(兼)
一、 編制依據
二、 適用范圍
針對所周圍的村屯、家屬房、山上零散人員,組織群體性的暴亂、動亂、游-行示威活動,進行監測、預防、應急準備,事件處置等工作。
所下設的兩個檢查站對附近的人員要做好預防監測的應急準備。
三、提高認識、落實責任
領導明確責任及職權,分級負責,堅持“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正確的處理突發事件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的疏導群眾、全力的勸阻,加強對群眾的說服教育,讓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并妥善處理好,解決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對出現暴-力的行為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處理時要果斷堅決制止違法行為。
處理事態要快速反映,及時起動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制。各環節要緊密銜接,迅速控制事態。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駁斥澄清國內外歪曲性報道謠言,教育群眾,使之懂法守法。
四、 加強領導、組織分工體系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電話:
做到應急就響應,響應就到位。并及時的通報到各相關部門,信息要準確、全面、客觀的報送。領導對承諾的事情要盡快的兌現,防止事件的在次發生。
興參經營所
2017年6月22日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二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凸顯,各種類型的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如何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成為現階段的一個重要課題。積極預防和正確處置群體性事件,幫助社會迅速擺脫由矛盾沖突的積累而導致的威脅,減少群體性事件帶來的損害,成為公安機關面臨的一項新的考驗。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既要依法果斷采取行動,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出事要出面、出面緩出頭、出頭慎出手、出事不出丑;妥善處置,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從縣級公安機關的職能出發,提出了加強與黨和政府的溝通,加強和擴大信息公開,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的措施。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一定的社會矛盾引起的、由特定群體或非特定多數人臨時組成的群體,是通過無法律依據的大規模集會,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聚集起來的群體。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團體活動,如群體行為,如多數語言或身體沖突,或表達其要求和意見,或直接尋求和捍衛自己的利益,或發泄其不滿和影響,其結果是,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受到各種事件的重大負面影響。群體性事件是一種危害公共秩序的非法集體活動。重要的社交活動。由于某些群眾利益相同或相近,利益受到損害或不能滿足和煽動的個人或組織,他們采取非法集會、游行、集體請愿、靜坐、集體罷工和罷工。集體圍困襲擊了黨政機關、重點建設項目等重點工程,導致集體交通堵塞,集體戰斗,甚至集體毆打、粉碎、焚燒、殺戮、搶劫。縣級單位的群體性事件主要有工資問題、醫療事故、異常死亡等。
實踐表明,在“科二結合”的公安管理體制框架內,如果發生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也缺乏黨委和政府對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統一。要有效地處理各種群體性事件是不可能的。從全國各地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情況來看,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對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群眾反映的一些問題沒有得到認真對待,但沒有得到認真對待,沒有得到充分解決,采取拖延回避的態度,不愿意、不敢直接面對群眾的工作,使問題變得“瑣碎”。大拖曳會爆炸。“錯過了解決沖突的最佳時機。一旦發生群體性請愿事件和恐慌,公安機關首先被推上前線,使公安機關在權力有限和巨大的責任負擔之間存在矛盾,在群眾要求的問題面前無能為力。情況往往很尷尬。與此同時,黨和政府領導人對公安機關寄予厚望,要求公安機關盡快平息局面。
縣級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各級黨政領導的積極溝通。要定期聽取縣委、縣政府對公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分析近年來我國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嚴重后果,使縣委、縣政府在思想上重視群體性事件的相關工作。深化領導對群體性事件處理的觀念,了解公安機關在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中遇到的困難,使縣委、縣政府能夠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公安機關解決實際困難。為更好地預防和處理大規模事件創造條件。
對公安機關來說,公安機關可以在群體性事件醞釀初期進行干預,了解和調查工作,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
公安機關要加強情報工作。公安機關應建設覆蓋社會各方面的情報信息收集網絡,采取人機結合、傳統手段與現代技術手段相結合、在線監測與登陸監控相結合等措施。努力獲取內幕、深入、操作、預警情報、預警信息,不要充當預言家、防患于未然的角色,為黨委、政府事先和公安機關提前爭取時間。這些都加強了群體性事件的預警機制。同時,縣級公安機關在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方面也做了更多的努力。
人民警察處在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的前哨,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覺悟、嚴格的組織紀律、統一的意志和步調,必須建立快速反應、整體作戰的指揮機制。因此,這支隊伍必須有一套與其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相適應的體制。縣級公安機關應努力把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成為一支忠誠可靠、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紀律嚴明、作風過硬,能夠統一指揮、快速反應、秉公執法的有堅強戰斗力的隊伍。
從縣級公安機關的職能角度出發,從處置的角度來看。應把握正確的時機、善與運用警力、實行統一的指揮、搞好宣傳工作、依法處理事件。
1、把握正確的時機。
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抓早抓小,控制在萌芽狀態,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規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處理不及時,很容易造成圍觀群眾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所以,處置群體性事件必須抓早抓小,爭取第一時間之后快速反應把它控制住。如果第一時間沒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時間,事情鬧大往往是在第二時間,能否成功處置的界線就是第二時間。第二時間之后,公安機關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時間之前,從而避免發生大的有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2、善與運用警力。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處置是處置群體性事件應堅持的原則,群體性事件具有突發性、對抗性,有的還具有暴力性,而且處置群體性事件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所以,在處置群體性事件尤其是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一定不能因為顧及“慎用”而該用警力時不用,以致坐失良機、造成被動。必須堅持在慎用警力的同時善用警力,該出警時果斷出警,才能有效控制局面。調用警力,適時,適量。適時就是要掌握好火候,太早易激化矛盾、擴大事態;太遲易造成被動。適量就是在數量上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以足夠應對局面為準。
3、實行統一的指揮。
在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過程中,形勢是復雜的,在處置過程中,往往會有很多負責人和很多人參與,以致于出現混亂的局面。為此,必須建立高效、統一、暢通的野戰指揮機制:第一,領導要深入前線,依靠前線指揮,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第二,決定公安機關最高首長的統一性。第三,認真處理工作紀律,每一個負責確保政令、警察命令暢通。
4、搞好宣傳工作。
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宣傳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們在宣傳和教育方面做得好,我們就能使事情變得既小又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就是因人而異,因勢利導;二是實行多策略、多管齊下的方針;第三,突出重點,要把重點放在領導思想的轉變上。
5、依法處理事件。
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要在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同時,堅決打擊直接參與粉碎、焚燒和敵對分子干涉群體性事件的人,依法處理。
群體性突發事件往往是合理要求伴隨著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認真處理。對少數出現嚴重違法,現場進行暴力犯罪和打砸搶燒的參與者以及煽動挑撥群眾鬧事、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者,要堅決繩之以法。對于大多數參與群眾,要通過法制宣傳,使其提高認識,接受教訓。特別是在采取大規模的強制行動處置之后,對真心悔改,認清真相的參與。
相信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級公安機關的正確領導下,群體性事件將越來越少,人民的幸福指數也會越來越高,人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四)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六)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七)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八)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九)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四條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的地(市)公安機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負責現場處置工作或派人到現場指導、協調工作。現場指揮由負責現場處置工作的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擔任。跨地區發生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負責,也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下級公安機關負責,有關的公安機關積極配合。
第五條公安機關需要發布命令、通告,決定采取重大處置措施,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器械、救護車、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物資的,應當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邊執行邊報告。
現場指揮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以及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一)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條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調動警力5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調動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須報經地(市)公安機關批準;調動2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批準;跨地區調動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調動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特別緊急,不及時調動警力采取果斷措施則難以控制事態時,可以邊出警處置邊迅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條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和關于北京地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批準權限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7]2號)的規定。
(一)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的原則。群體性治安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要積極建議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則。對參與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群眾,要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以教育疏導為主,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或初始階段。
(三)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原則。要根據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則。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從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使用催淚彈和武器須經現場指揮批準。
(五)依法果斷處置原則。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盡快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第九條對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強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配合黨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工作中要講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與群眾發生直接沖突。現場動態應及時報告。
(一)集體上訪尚未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發生在校園、單位內部的罷課、罷工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或者打砸搶燒行為的;。
(三)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體性行為。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
(二)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
(三)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六)未經現場指揮批準,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等活動。群體性治安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公開報道的,必須經事件發生地的縣或市(含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黨委、政府批準,以適當的形式發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后發布。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五)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在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時,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取證,為現場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對被強行帶離現場或者被拘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事件平息后,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現場,撤除路障,解除現場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群體性治安事件處置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造成嚴重看果的,應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
方案。
并報公安部備案。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四
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機構編制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規范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特制定《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預防和處置機構編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的原則,堅持“教育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的原則,對群體性事件及其苗頭要及時、果斷采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行為,盡快平息事態。力爭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努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范圍和級別。
(一)本預案適用于我縣機構編制方面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通過集體上訪、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的群體性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二)本預案中的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機構編制方面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眾多人員參與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此類事件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大規模人員違規集體上訪、越級上訪;
3.聚眾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據公共場所等;
4.跨地區、跨行業聯動上訪請愿;
(三)根據參與人數的多少,群體性事件分為以下四個級別:
1.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為一般性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3.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評估群體性事件的級別,還應統籌考慮事件的發展演變趨勢、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縣編辦履行下列職責:統一領導、部署排查調處全縣機構編制方面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縣機構編制方面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督促檢查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全縣各單位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排查、調解可能引發的機構編制方面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搜集、上報群體性事件情報信息;組織調動應急資源做好群體性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引導群眾以理性方式表達訴求,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和解決問題。
四、監測和預警。
告、早處置;
2.發生群體性事件后,編辦相關責任領導應在事件發生30分鐘內,向應急辦報告事件主要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事由、經過、影響范圍、動態趨勢、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現場指揮員的聯系方法等,可先口頭報告,隨后及時提供書面情況報告,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書面續報動態信息。發生群體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圍堵黨政機關、非法占據公共場所等特別重大事件要立即報告;常規靜態信息可定期報告。
五、處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縣編辦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報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協助公安等部門開展警戒、控制現場、疏散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分別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報告。參與處置事件的單位要信息共享、協同作戰、高效聯動。
(二)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縣編辦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要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準確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講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盡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如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盡快予以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三)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后,有關責任人對現場處置時向群眾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于民,重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象發生。
(四)對于群體性事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令其具結悔過或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系統內黨員和干部等違規參與群體事件需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的,通報其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縣編辦設立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主任)。
副組長:(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編辦相關科室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辦綜合科,負責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的協調工作,確定同志為綜治維穩工作聯絡員。
(二)相關單位協調保障。縣編辦應與維穩及綜治、公安等部門聯系協調,做好各種應急預案,建立聯系網絡,保障突發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五
另一方面,本規定的集體突發事件是指在市內發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體沖擊黨政機關,堵塞道路交通,破壞公私財產,不緊急處理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和重大結果的行為,上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的指令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處理。
二、本規定所謂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紀律,是指本隊民(協)指警在組織參與處置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三、發現集體突發事件的征兆和事件發生時,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交通事故集體事件:市內發生交通事故集體事件,轄區中隊民警首先趕到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揮車輛,立即向負責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和值班生產大隊領導報告情況,商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指令處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隊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脫根據上述程序進行。生產大隊機關院內發生的集體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產大隊領導召集事故調整股東(協)警察處理,根據處理情況可以向生產大隊長要求增加警察力,生產大隊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負責指令通知。
(二)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所載物品灑落、泄漏或其他嚴重情況時,管轄區中隊民警應首先趕到現場,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救護受傷者,指導車輛,立即向管理危險運輸車輛安全的生產大隊領導報告,與生產大隊值班領導商談后報告生產大隊長,按生產大隊長的指令處置。需要與上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協調的,由生產大隊管理領導負責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產大隊接收警察室(指揮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災害性突發事件:市內發生山洪、泥石流、冰凍雨雪障礙、交通堵塞的突發事件,首先管轄區中隊和生產大隊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
方案。
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和隊務會報告決定警力調配由生產大隊辦公室負責通知。
四、集體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體事件,事件發生后必須立即向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報告簡單情況,根據事件的發展情況,生產大隊的主要領導決定分別向市政府、緊急事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進行口頭報告,2小時內書面報告,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持續報告。情況報告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現場情況、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處理措施和效果、報告單位(人)、報告時間。危險運輸車輛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列車員負責提交,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由生產大隊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須在生產大隊辦公室的文字檢查后發送。宣傳報道統一由大隊辦公室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報道。
五、處置集體突發事件中違紀行為的處罰和責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鐘內未趕到指定的集結場所的;
2、事件管轄區中隊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規定程序報告的;
3、突然不按規定穿著、帶裝備或警告風格不整齊的;
4、不允許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時傳達指令或傳達指令誤導不良影響、結果和損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職務而退縮的;
7、提交信息延遲的;
8、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1、通信聯系無法傳達指令的,其單位行政正職降級,當事人民警察離開現在的單位。
3、警察作為不當事件升級的,當事人警告,離開現在的職場。
6、違反宣傳報道規定引起負面輿論的,當事人民警察降級。
7、因工作失誤嫌疑犯逃跑的,當事人警察免職,離開現在的職場。
8、大隊分管領導對分管機構失控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紀律處分。
10、需要處罰的其他情況。
六、本規定由大隊紀檢組負責解釋,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六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維護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好學校衛生安全工作,減少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學校本著為學生和教師的身體健康的目的出發,在加強學校常規管理的同時,加強對食堂食品衛生工作管理,即適應對學生非正常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特制定本預案。
二、成立食物中毒預防應急小組。
學校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任組長、副組長,成員由總務處、團隊和值日老師、食堂管理員等組成。
三、對中毒者采取緊急處埋。
l、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標本,以備檢驗;
3、組織醫生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4、及時將病人送醫院進行治療,包括急救(催吐、洗胃、洗腸)、對癥治療和特殊治療;
5、對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四、食物中毒的報告和緊急報告制度。
1、及時逐級報告。
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班主任或分餐老師應及時向校領導或鎮衛生院報告,學校則向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和城廂區教育局報告。報告內容有:發生中毒的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主要臨床表現,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以利于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調查分析中毒原因和預防方法。若懷疑投毒則向公安部門報告。
2、保護現場、保留樣品。
發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要保護好現場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沖洗,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衛生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況。
3、如實反映情況。
學校負責人及與本次中毒有關人員,如食堂工作人員及病人等應如實反映本次中毒情況。將病人所吃的食物,進餐總人數,同時進餐而未發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點,可疑食物的來源、質量、存放條件、加工烹調的方法和加熱的溫度、時間等情況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防范措施。
1、健全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學校的食堂要認真貫徹執行衛生部食品衛生以及關于《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的精神,以便及時采取防治措施。
2、廣泛開展預防食物中毒宣傳教育。
廣泛深入的開展預防食物中毒宣傳,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主題班會、宣傳畫和實物標本等各種形式,學習普及有關的衛生知識,提高食物從業人員和廣大師生員工的衛生管理水平,減少食物中毒發生。
六、突發性事件的處置。
l、在食品加工、供應過程中或用餐時發現食品感官性狀可疑或有變質可疑時,經確認后,立即撤收處理該批全部食品。
2、在全校范圍內樹立食品衛生安全意識,時時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班主任發現可疑病情后(食用某一食品后,兩人以上出現同一疑似食物中毒癥狀),及時報告救治,由初步檢查確定,采取以下措施:
(1)觀察病情,對癥處理。
(2)如確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對患病的師生進行初步診斷、治療、護理。
b、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搶救措施。
c、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或者與醫院聯系,救治患病師生。
d、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3、學校主管領導指揮搶救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搶救,向教育局主管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指揮以下部門工作:
(1)、責令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應活動。
3
(2)、由校長辦立即向上級衛生部門報告,報告時間距離發病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負責保護好現場,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設備,保護好中毒現場和食品留樣,防止人為破壞現場,等候衛生執法部門處理。
(4)班主任負責協助醫生護理患病學生,如發現人數較多,治療護理在班級進行。中毒師生病情較重、人數較多時,應立即就近送醫院搶救或向120求援。
(5)、政教處負責做好師生思想工作,穩定學生情緒;負責家長的疏導工作;學校落實專人接受新聞部門采訪、應對社會質詢;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教務處要深入各班級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經過,可疑食品、中毒人數,并預測發展趨勢。
(7)、總務處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搶救機動車、藥品、消毒用品到位,保障搶救中心必須品的供應。
(8)、食堂負責人要協助衛生部門作帶菌檢查和取證工作,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事后處理。
根據查明的事故原因,向上級領導和衛生部門遞交書面事故分析報告,對發生的事故做到“三不放過”,對所有食堂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引以為戒,并對造成中毒的責任人、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追究其責任。如故意破壞造成中毒事故,將當事人交司法機關處理,如因工作疏忽造成中毒事故,對當事人進行扣發工資、辭退或進行行政處分的處理。
文檔為doc格式。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七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和經濟社會結構的轉型升級,各種社會矛盾和熱點問題不斷凸顯,由此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日益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不和諧因素。積極預防、有效應對各類群體性事件是各級政府部門的應盡職責,而其中,公安機關更是責無旁貸。從公安機關的職能角度出發,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環境下,受某些社會事由刺激而突然爆發的,由謀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參與的,自發或有組織的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與公共安全發生矛盾的行為。群體性事件雖然從本質上來說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但其發生往往與不合法乃至極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或勢力利用等相伴隨,事發突然、發展迅速、影響廣泛、處理難度大,若應對失措或處置不及時,極有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因此,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公安機關作為管理國家治安,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政法部門和一線執法機關,有必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樹立新思維,探索新舉措,將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長期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恪盡職守,履行職責,針對群體性事件的規律特點,采取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效果性好的舉措,成功預防和處置了一大批群體性事件,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安寧和穩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處理力度。公安機關因其職業特殊性具有點多面廣、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天然優勢。因此,多年來,廣大公安干警特別是基層民警通過深入農村、廠礦、社區摸排辦案、查訪談心、提供服務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豐富及時的社情民意、苗頭線索。這些信息通過公安情報部門的加工提煉,成為本部門和上級機關決策應對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公安機關所特有的網監部門對網絡輿情的監控,也為及早發現群體性事件的隱患苗頭提供了有力保證。
二是建立了事件預警機制。對群體性事件的及時、準確預警是有效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從“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理念出發,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由各級情報信息部門組成的專業化預警隊伍,履行重要職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應對預案。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各級公安機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轄區、本部門的特點,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預案,保證做到事發案啟。同時,為加大公安干警對預案的熟悉程度和檢驗預案的操作性,各級公安機關還會定期組織預案實戰演練和演習,以做到各部門協調配合,各警種執行有力。
四是強化專業性應對警力。針對群體性事件人數眾多、規模較大、易引發暴力沖突的特點,近幾年來,各級公安機關不斷加大專門應對警力――防暴警察的編制設置和培訓力度,通過高水平、高專業性的警種警力設置和人員、經費、裝備的政策傾斜,有效彌補了以往普通警察裝備不足、專業性不高的不足,使群體性事件的可控性顯著增強,有效處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處置得當。實踐證明,通過良好信息網絡和預警機制的構建,在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總是能夠先于其他部門到達現場,進而控制事態發展。先期到達的民警采取隔離、勸散無關群眾,向涉事群眾了解情況并進行先期勸導、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和事件進展等措施,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態發展、有效穩定現場秩序,一些規模較小矛盾較少的初期群體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勸導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維護著現場的秩序,甚至有時要承受一些謾罵和身體上的攻擊,引導涉事群眾通過正確的方式方法表達利益訴求,為事件的妥善解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在群體性事件中興風作浪、別有用心的個別之徒,公安機關在查明真相、掌握證據的前提下,也會果斷出手;對于在事件中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公安機關也會根據性質和情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稱。
應當看到,雖然近年來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因為種種原因,確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開不夠及時、不夠透明。許多時候,如果能夠及時透明的公開信息,讓當事人和群眾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體性事件便可能不會發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準確甚至遮遮掩掩、語焉不詳,使得謠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導致了群眾被誤導、群情激奮甚至逐漸演變為群體性事件的嚴重后果。不僅使政府和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受到了損害,還使本來可以及時解決的矛盾問題變得復雜難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數量和難度。
二是濫用警力的現象仍有發生。一些沖突本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但因為相關部門的錯誤判斷和命令,本應維護秩序、調解糾紛的公安機關失去了公正立場,濫用警力,強行介入糾紛,偏頗得維護一方,導致矛盾極具激化,乃至釀成了后果嚴重的群體性事件。
三是現場應急處置能力有待加強。盡管對預案進行過演練,但部分公安機關仍存在警種、部門間協作性不強、配合度不夠的問題。由于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專業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門抽調而來,彼此間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顯不夠,往往對現場的突發事件難以做到及時統一的應對,嚴重影響了處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對洶涌的人群和激憤的群眾,往往會手足無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級的命令行事,容易貽誤現場處置的最佳時機。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要從源頭上盡可能的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率,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避免謠言四起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公開真實信息,使群眾能快速及時準確得了解事情真相,謠言和小道消息才無立足之地,疑慮和誤解、矛盾才無處可生。及時公開信息不僅有利于解決群體性事件,而且對于維護公安機關良好形象、增加群眾對人民警察的信任有著積極的作用。在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初,公安機關即應迅速搜集掌握各類信息情報,并在辨別整理后第一時間向群眾發布,以真實有效的信息消除謠言產生的土壤,掌握事件處置的主動權。要充分發揮媒體的傳播功能和輿論效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及網絡、微博等新興媒體,增強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向外發布權威聲音和消息進展。群體性事件處置完畢后,公安機關也應通過主流媒體及時向公眾發布通告,將權威、全面、客觀的信息,詳細介紹給公眾。客觀、公開、透明地使群體性事件的原因、經過及處理結果為群眾知曉,讓不明真相的群眾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爭取人民群眾的支持。
二是進一步完善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各級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情報信息網絡建設,強化橫向交流,與政府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加強縱向聯系,爭取基層社會組織的協助,將信息收集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的領域和行業中去,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種多、人數多的優勢,切實提高民警收集情報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數量和力度。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信息處理能力和情報分析機制,提高情報部門和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情報分析的準確度和實效性。要打破條塊分割,實現警種間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報信息工作責任制,對信息的上報、監控、分析、處理要做到責任到人,對漏報、瞞報重大信息情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是要進一步加強防暴警察隊伍建設。縱觀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專門力量,已經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進一步加強防暴隊伍建設,對于妥善處理日益增多的群體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在現有基礎上,逐步加大對防暴警察隊伍的人員選用、經費保障、武器配備等方面的政策傾斜力度,并著重訓練其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招之即來,來之即戰,戰之即勝。
四是要強化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針對部分公安民警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不足的問題,各級公安機關應通過加大培訓力度、增加有針對性的演練等措施加以解決。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群體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關法律法規講解、正確行使警察職權的指導以及處置動作的具體運用等內容。培訓應立足實踐,著眼實戰,重點解決公安民警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遇到的重難點問題和暴露出的不足。如:應著重培訓干警對涉事群眾的心理了解及勸導藝術,面對群情激奮的群眾時如何保持冷靜克制和鎮定,對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驅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務動作。同時,對群體性事件處置的培訓也應當列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訓內容,作為入警、晉銜、晉升培訓及輪訓的必修課程。此外,各級公安機關還應該根據本地區群體性事件的特點,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實戰演練套路和演習方案,通過貼近實戰的模擬演練來進一步增強民警的各項處置能力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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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八
當前的立即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一些特定的違法行為主要是酒醉駕車,不準違法行為人及時行使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即處以行政拘留并立即送拘留所執行。
如,北京2006年曾規定,國慶期間,如果司機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立即拘留。有的地方規定無證駕駛,立即拘留!等等。
據報導,2008年12月29日晚,深圳市羅湖區交警大隊在翠竹田貝三路設卡查車。21時55分,一輛黃色小車快速轉彎通過路口。民警攔下這輛小車。駕車的是一名女司機馬某。酒精測試檢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05mg/ml,交警在對醉酒駕車的女司機做了筆錄。隨后,馬某被送往拘留所。
現場驗血,現場審批,現場拘留,無論酒后駕駛者再怎么說情都于事無補。2009年8月7日,溫州市各地交警開展統一行動,全警上路,頂風冒雨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大規模突擊檢查,共查獲酒后駕駛185起,現場拘留了5名酒醉駕駛人。
2010年03月12日《南方都市報》報導:前夜昨晨,廣州交警共查獲酒后駕駛37人,其中醉酒駕駛4人,目前4名醉駕者已全部被行政拘留。
此前也有立即拘留的規定:
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部也曾于2000年4月5日下發了《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下列強制性措施:
(四)對正在進行打砸搶燒的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從上面二個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內容看,這里的立即拘留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對拒不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人員,所采取的帶離現場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措施。這種立即拘留不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沒有拘留期限,作出決定時沒有嚴格的程序。其法律性質,不是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與當前的立即拘留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本文不涉及。
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
對醉酒后駕車的拘留顯然屬于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處罰應按《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作出。但為什么各地會對醉酒后駕車的立即拘留?撇開社會原因的層面,與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密不可分。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行政法律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不足以懲戒的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行政拘留的直接規定就是下述幾個條文,其他條文只是對某種行政違法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三)行政拘留。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但因為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時間比較短,對公民權利影響較小,法學界對于行政拘留的研究不是很重視,更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造成了實踐中行政拘留存在很多問題。行政拘留直接處分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而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簡要的規定帶來了很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二個方面:
1.缺少聽證程序。
行政拘留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處分,那么以地公民適用行政拘留尤其應該謹慎,并且應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濟權利,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體現了是國家機關對公民意見的尊重,是一種符合憲政思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并不是沒有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當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聽證的規定,《行政處罰法》將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之外,而將一些輕微的處罰種類卻規定了相對人可以要求聽證,有些本末倒置。
繼《行政處罰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沒有將這一缺陷彌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卻沒有將行政拘留納入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
2.救濟途徑不完善。
因為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及時得到救濟。但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合理,導致了救濟途徑的堵塞。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如果設想某人喝了酒剛好是在醉酒駕車的臨界點,就有可能將不應該拘留的人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認為不宜暫緩執行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一)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被處罰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三)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法律把是否同意暫緩執行的權力授予了公安機關,實踐中,公安機關為了維護其威信,是不會同意暫緩執行的。有人甚至說,關錯了大不了賠幾個錢。
而此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這里的規定把裁決能否暫緩執行的權利交給了被處罰人,只要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且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應當說這個規定充分的保護了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有人還提出了行政拘留制度缺乏制約機制,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決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檢察院并不能參與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機關獨自完成。這是與憲政原則和法治原則是相違背的。筆者覺得這一問題比較復雜,要徹底解決是時過早。
完善我國行政拘留制度的建議。
針對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完善,現階段可以先從以下二個方面入手:
1.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將行政拘留納入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
具體可以考慮作出這樣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2.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完善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規定。
具體可以考慮作出這樣的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在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九
第二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應當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堅持理性、規范、適時、有效處置,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維護社會穩定,以“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工作目標,努力提高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一)預防為主。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維護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影響穩定的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初始階段。
(二)統一領導。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既要依法維護社會秩序,平息事態,又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群眾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導。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應當講究政策、講究策略、講究方法,對現場群眾以法制宣傳、教育疏導為主,引導群眾理性、合法地表達訴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態擴大,防止發生流血沖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當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貽誤戰機,使事態擴大。處置群體性事件一線民警禁止攜帶、使用致命性武器。
(四)適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第六條?遇有下列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不得動用警力直接處置,但可派出便裝警察或者少量著裝警察到現場掌握情況,維持秩序,及時報告現場動態,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隨時出警處置的準備。
(四)其他人民內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化解的群體性事件。??。
第七條?遇有下列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黨委、政府的決定并在其統一領導下,迅速調集警力趕到現場,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二)聚眾上訪活動中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邪教等非法組織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五)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
第八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調動警力100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調動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須報經地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調動300人以上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公安部備案;跨區域調動的,應當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批準機關和出警機關應當分別及時把批準情況和警力調動部署情況向各自的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申請和批準調動警力應當以本級公安機關的名義用書面形式請示和批復。情況特別緊急的,可以先口頭請示和批復,并補辦書面手續。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當地公安機關領導應當趕赴現場,在黨委、政府的授權下,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二)決定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管制措施;
(三)決定采取平息事態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封閉現場和相關區域;
(二)設置警戒帶、隔離設施等,劃定警戒區和新聞采訪區,隔離圍觀人員;
(三)實施區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護重點目標;
(五)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和隨身攜帶的物品。??。
第十四條?對群體性事件中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員,應當選擇有利時機,依法打擊處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現場抓捕;確實需要當場抓捕的,應當充分考慮事態發展和現場情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抓捕對象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并已獲取充分證據;
(三)有充足警力確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條群體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其違法犯罪事實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裝備、預案等充分準備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處置群體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民警,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處置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對履行職責依法依規處置群體性事件出現意外后果的,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同時廢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公安部備案。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預防和處置旅游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及不穩定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的原則,堅持“教育疏導、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的原則,對群體性事件及其苗頭要及時、果斷采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行為,盡快平息事態。力爭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努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范圍和級別。
(一)本預案適用于我縣旅游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通過集體上訪、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的群體性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二)本預案中的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統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引發的、眾多人員參與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此類事件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大規模人員違規集體上訪、越級上訪;
3.聚眾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據公共場所等;
4.跨地區、跨行業聯動上訪請愿;
(三)根據參與人數的多少,群體性事件分為以下四個級別:
1.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為一般性群體性事件;
2.參與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3.參與人數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評估群體性事件的級別,還應統籌考慮事件的發展演變趨勢、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縣旅游局履行下列職責:統一領導、部署排查調處全縣旅游系統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縣旅游系統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各旅游企事業單位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排查、調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搜集、上報群體性事件情報信息;組織調動應急資源做好群體性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引導群眾以理性方式表達訴求,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和解決問題。
四、監測和預警。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五、處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縣旅游局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報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協助公安等部門開展警戒、控制現場、疏散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分別向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報告。參與處置事件的單位要信息共享、協同作戰、高效聯動。
(二)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現場,縣旅游局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要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準確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講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盡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如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盡快予以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三)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后,有關責任人對現場處置時向群眾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于民,重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現象發生。
(四)對于群體性事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令其具結悔過或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系統內黨員和干部等違規參與群體事件需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的,通報其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縣旅游局設立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
組長:代萍(縣旅游局長)。
副組長:熊健(縣旅游局副局長)。
成員:縣旅游局相關股室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處置的協調工作。
(二)相關單位協調保障。縣旅游局應與維穩及綜治、公安等部門聯系協調,做好各種應急預案,建立聯系網絡,保障突發事件后果最小化。
附件:
1、通信聯絡表。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階段,新舊制度相互影響,我國的社會結構、經濟關系、利益分配發生了重大變化,再加上國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保障能力不足等問題突出,導致各種矛盾大幅度加劇,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從而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上的部分群體為了滿足某種共同利益或表達某種共同訴求,臨時聚集在一起實施的集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的行為。我國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體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質。部分群體性事件在剛開始發生之時,大部分限于少數人或者少數地區,隨著事態的升級,影響的擴大,引起周邊區域或相關者的心理共鳴。
2.反復性。
由于群體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問題是錯綜復雜的,涉及到社會各方利益,因此處置好群體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處置群體性事件很難一次性徹底解決。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表面上雖然穩住了事態,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實質上還是沒有妥善解決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這種情況下,群體性事件極易再次發生,導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處置好群體性事件將更加困難。
3.可轉化性。
由于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層次性的,所以群體性事件表現出極容易發生轉化的特點。群體性事件通常由于行為性質的變化、行為方式的變化和控制手段的變化而發生轉化。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如果處置不及時、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轉化升級,由局部問題轉化為整體問題,由簡單問題轉化為復雜問題,由經濟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
1.滯后性。
當前,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體性事件沒有具體處置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完善明顯落后于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變化。這些規章制度對群體性事件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對于不同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沒有進行歸類,對一些原本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由于公安機關使用了錯誤的處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發大規模對抗性群體性事件。
2.模糊性。
當前我國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有的規章制度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這就直接導致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據,處置效能大打折扣。
1.處置預案過于簡單,缺乏針對性。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處置預案,但是這些預案過于簡單和抽象,缺乏詳細處理程序和處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國外公安機關的預案中針對不同情況,卻可以具體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選擇、路線的安排、隊列小組的合作等,甚至天氣、環境對事件處理的影響都考慮在內。
2.情報信息渠道狹窄。
由于公安機關的工作性質,公安機關對社會上出現的社會隱患比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機關不能完全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這暴露出公安機關情報信息渠道不夠廣泛,這些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時被公安機關發現并有效處理,很多群體性事件在萌芽階段就能被有效處置。
1.填補規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國公安部可以制定規章制度將群體性事件定義為三類,一是內部矛盾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群眾反應訴求之類的聚眾上訪、圍堵單位等內部矛盾型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維護現場秩序,爭取調解處理。二是內部矛盾轉化為過激型群體性事件。對于這種現場發生過激行為的或者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調集警力趕赴現場,依法采取措施、強制驅散、制止違法行為、懲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體性事件。對于帶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體性事件,或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民族群體性事件,規章制度應當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迅速介入,及時處置,處置方式內外有別,對內要依法嚴厲處置,對外要盡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內外敵對勢力挑撥群眾與黨委政府的對立情緒、煽動群眾暴力對抗。
2.細化相關規章制度。
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規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對其進行細化。細化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相關規章制度是當前公安機關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章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原則:一是最小傷害原則。民警在處置過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靜,根據不法分子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來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二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時對不法分子造成的損害足以阻止其繼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點。
1.科學合理制定處置預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機關應該按照不同環境,科學合理制定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預案,這些預案必須要指明處置原則、警力配置、方法步驟等具體可操作性內容,經常性地組織開展模擬演練,通過演練和實際處置群體性事件,深入分析并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處置預案,切實提高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2.拓寬情報信息渠道。
情報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機關準確掌握群體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時準確的情報信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利用好自身優勢,拓寬情報信息渠道,完善情報信息工作,從而把情報信息工作延伸到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動態。把情報信息工作擴展到公安機關的科、所、隊,提高民警的情報信息意識,廣泛收集情報信息。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二
為提高快速反應機制建設,提高全局各警種、各部門整體作戰水平,建立嚴密高效的聯動機制,妥善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方案。
在局黨委的統一指揮下,各警種、各部門聯合作戰。快速出擊,抓住戰機,妥善處置,及時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控制事態,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政治和治安大局平穩。
成立突發案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政委任副組長,其他黨委成員為成員,警令部、治安、刑偵、國保、經偵、禁毒、法制、督察、宣傳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1、聞警而動,快速反應。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嚴格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并采取不同的處置方法。
4、打擊違法犯罪嫌疑人,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5、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武器警械。
1、事件發生后,轄區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控制事態。迅速了解事件原因、人員數量、組織規模。立即向局領導匯報,同時,向局110指揮中心匯報。
2、國保部門要立即組織便衣趕赴現場,對群體性事件的具體原因進行了解,并注意了解挑頭人員情況。迅速向現場處置的領導反饋,以便及時采取措施。
3、出警民警要迅速控制現場,對堵塞交通的群眾要做好勸解工作,勸解堵塞人員離開交通主干道,疏導好交通。
4、對上訪群眾出現圍堵黨委政府大門的現象,出警民警要做好勸解工作,疏散群眾,維護正常辦公秩序。
5、對出現沖擊黨政機關、進行“打、砸、搶、燒”等破壞活動的,要立即阻止,對為首人員要立即控制,并帶離現場。
6、如參與群體性事件人員多,情緒激烈,場面一時難以控制。其他警種、單位要及時進行增援,確保妥善處置。
1、接警后,轄區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火速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控制事態,確保事態不升級。
2、出警民警要立即將事件性質、人數、為首人員情況向值班局領導匯報,并直接向局長匯報。同時,向局指揮中心匯報。
3、轄區派出所出警后,治安大隊10人,刑警大隊10人,經偵大隊5人,在局領導的調配下,迅速趕到現場,增援出警單位。
4、現場處置民警要立即將對峙群眾隔開,講明法律和政策。屬群體糾紛事件要勸解群眾返回,不再鬧事。
5、對集體械斗案件要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控制住局面。在增援民警趕到的情況下,將雙方人員控制,帶至由局領導指定的單位處置。
6、對群體性糾紛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后,轄區派出所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雙方的工作,化解矛盾,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在群體性事件中,裝備財務股負責各類裝備保障,確保各類行動的裝備及時到位。機要通信股負責通信保障,要確保暢通。局機關民警為后備警力,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按照領導要求,在局機關待命,一旦事發,能夠迅速拉出處置。
1、要明確具體的處置方法,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置方法。
2、要切實做到快接警,快決策,快設卡,快處置,抓著戰機,迅速控制事態。
3、在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工作態度,要遵循“宜解不宜結,宜散不宜聚”的原則進行處置。
4、要分清不同性質的矛盾,采取不同的處置方法,既不能貽誤戰機,又不能武斷處置,防止因處置不當而擴大事態,激化矛盾。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群眾要勸解、疏導,對混跡于其中的進行“打、砸、搶”等破壞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予以打擊。
5、嚴禁隨意使用槍支。在必須使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殺條例》執行,遇有下列情況不準開槍:對方身份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尚未查覺我方意圖;犯罪嫌疑人沒有開槍也沒有即將危害社會的行動跡象;犯罪嫌疑人已表示繳械投降;犯罪嫌疑人已失去抵抗能力;開槍射擊可能危及人民群眾;開槍可能導致人質傷亡、爆炸、火災、劇毒物擴散等重大災害。
6、要注意保護自身安全,注重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一切行動聽指揮。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指令參與行動,嚴格紀律,決不能自做主張,自行其事,導致失誤。
2、嚴格落實責任制。在處置突發案事件中,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人員負責,在處置中要正確判斷、指揮得力、行動迅速、嚴守紀律。
3、各單位要加強處置群體事件時,必須保證車輛、槍支彈藥齊備,保證通訊暢通。
4、各警種、各部門在處置各類突發案事件中,要加強協助,互通信息,共同處置。
5、各執勤民警要勇往直前,機動靈活,隨機應變,必須時挺身而出,不怕犧牲。
6、紀檢督察部門要做好現場督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延誤戰機,導致事態擴大,處置失敗的,予以嚴肅處理。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三
負責局黨委黨政綜合性會議和局領導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負責各類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饋和公安統計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負責向市黨委、政府和州公安局報告,全市治安情況,重大敵情動態和公安重大動態信息;協助局領導對公安工作批示的督辦和人大政協提案、議案的答復工作,負責機要、保密、史志、檔案、文秘、翻譯、信訪、文印、收發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訓練,警銜管理、工資、人事和獎懲工作,研究擬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公安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對全局的股級干部進行考核、考察;負責全局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局思想政治、紀律、于部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老于、計劃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局的行政經費財務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業務和專項撥款計劃、申報和分配,負責本局公安裝備的供應、管理和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應;負責局機關機動車輛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和愛國衛生工作。
(四)紀檢委。
依照黨章和行政監督的規定,行使黨內監督監察的職權;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調查處理民警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受理對民警的控告、申訴。
(五)督察大隊。
對公安機關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六)法制科。
開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調研,編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設規劃,審理本局管轄的公安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受局長委托參與訴訟活動;對本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本局的普法工作,開展公安法制宣傳,開展錯案追究工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七)戶政科。
負責人口管理,居民戶口的遷移、遷入和居民身份證的管理,負責定制和編排全市的門牌號碼;負責流動人口統計分析和人口資料的整理編輯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科。
負責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國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處理外國人違章違法活動,負責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對外警務合作事宜;負責發展與外國警方聯系與交往;配合有關偵察部門對涉外案件開展工作。
(九)“l10”指揮中心。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對各類重大突發事件進行處置;負責組織管理全局通訊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系統、網絡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市計算機系統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算機違法案件;負責“110”報警臺和監督電話的值機,隨時接受人民群眾的電話報警、求助和批評投訴。
(十)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研究掌握全市敵情、社情和社會政治動向,為上級黨委政府提供社會穩定方面的信息及對策;負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動、反動組織、反動團體、反動會道門、非法宗教活動)的偵破工作;負責組織對政治案件和其他影響政治穩定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查辦;辦理對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組織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的偵控和調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隊。
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負責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和特種行業,公共復雜場所的治安管理,指導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賣淫嫖娼、淫穢物品、賭博等案件;審核查處各類治安案件,負責管理社會治安的各類防范工作,接受處理游行示威的申請,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指導治安聯防隊,群眾治保會,指導全市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內保組織和經警隊伍建設。
(十二)巡警大隊。
維護市區社會治安秩序,及時發現和打擊處理各種違法違紀犯罪活動,先期處理突發事件、現行違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現行違法犯罪,留置證人和可疑人,抓獲和抓捕罪犯,緊急搶救傷員、財物,盤查可疑批評投訴。
(十三)刑事偵察大隊。
負責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經濟犯罪等案件的立案偵察;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或實行通緝,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依法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搜查關押、鑒定、凍結、審理,對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外的案件負責移送起訴;負責刑事犯罪資料,刑事偵察據點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全市城鄉交通安全秩序和車輛、駕駛員的管理,糾正各類交通違章,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負責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保護事故現場;負責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務和交通警衛;維護重大節日、集會游行和體育活動的交通秩序,保證首長、外賓車輛行駛安全與暢通,制止、協助破獲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動,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負責公共交通管理各項基礎建設及制定對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負責羈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監管。負責獄內偵查工作,深挖余罪、協助辦案機關順利進行工作。負責暫羈押外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羈押人員。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強看管,保證治安管理教育,挽救違法人員,預防減少犯罪,組織被拘留人員從事生產勞動;負責對賣淫人員、嫖娼人員,強制收容審查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負責對派出所轄區各地段、各部位實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權,治安管理處罰權,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調查權;執行社會監督,履行監督考察權,治安行政強制權,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權,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和多層次的群治工作;負責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協助偵破涉及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東風派出所、紅星派出所、顧里木派出所、三臺派出所、青達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對賣淫人員、嫖娼人員,強制收容審查,限制其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員編制為現役武警,業務屬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職責;管理全市的消防監督工作,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火災事故的調查和預防,裝飾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審核驗收。監督檢查廠礦企業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邊防科。
人員編制為現役武警,業務屬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職責;負責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管理。負責全市各鄉、鎮、場的社會治安秩序管理。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四
為維護我縣社會大局穩定,保障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依法穩妥地處置好群體性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以黨的十八大重要精神為指導,堅決貫徹“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平安湘陰”為目標,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本著“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講究策略和方法,快速反應,果斷處置,迅速平息事態,確保社會大局穩定,為湘陰發展創建良好的治安環境。
在縣委、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成立處置群眾性事件指揮部,由公安局長任指揮長,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公安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其他班子成員及局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分管副局長為現場指揮,負責群眾性事件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任、通信科科長任副主任。
1、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2、聚眾包圍、沖擊黨和國家機關、重要警衛目標、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樞紐;
3、聚眾包圍、沖擊金融機構以及水、電、煤、氣等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單位;
4、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5、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7、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活動中,聚眾滋事、制造混亂或者破壞公共設施等活動。
8、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其他緊急治安事件,如群體性的械斗、大型的封建迷信活動、集體上訪、靜坐請愿等。
9、其他公共突發性應急事件。
1、緊緊依靠黨委政府領導的原則。始終把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置于黨委政府的領導之下,對事件的進展情況和采取的各項重大工作措施,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要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及時匯報工作,無論采取何種措施,使用警械、非殺傷性武器以及采取強制措施,都必須根據指揮部領導的決策組織實施。
2、防止矛盾激化和預防為主的原則。對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堅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原則,以教育疏導為主。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及早掌握情況信息動態,掌握深層次、內幕性、預警性信息,及早發現和控制事件苗頭,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或者初始階段。
3、依法果斷處置的原則。處置群體性事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處置時要嚴格依法辦事,特別是在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免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擴大事態。對規模大、危害嚴重、具有暴力性的群體性事件,處置時要旗幟鮮明、態度堅決。采取有效措施及手段,迅速控制局勢,防止任其蔓延。對非暴力性的治安事件要盡快疏導、化解,防止釀成嚴重事端。
4、慎用武器、警械和強制措施原則。處置一般性群體事件時,嚴禁使用任何警械和強制措施,一線民警一律不準攜帶槍支、非殺傷性武器和警械;只有在出現嚴重打、砸、搶、燒等暴力犯罪情況時,經請示上級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5、因事施策的原則。引起群體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處置中必須根據具體事態的不同特點和情況,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方式,在分清事件的性質,卷入事件中的人員結構,引發事件發生的核心焦點問題等情況后,再采取相應的對策。
1、縣局指揮中心負責現場指揮部命令的上傳下達和調度。
2、辦公室負責做好現場處置情況的收集送審和綜合上報。
3、網監大隊負責保障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架設移動電臺和喊話工具。負責現場攝像,搞好現場宣傳報道。
4、法制預審大隊、治安大隊、交警大隊的主要負責人,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負責做好現場宣傳喊話工作;協助縣局領導組織指揮,負責現場情況及時反饋。
5、督察大隊負責對參戰民警的警容風紀和工作態度進行督察。
6、法制預審大隊負責落實法律方面的談判專家,做好現場說法和談判工作,負責準備采取管制、戒嚴等緊急措施的文書和通告。
7、警務保障室負責飲食、醫療救護等后勤保障和警戒帶的收發工作。
8、國安大隊加強現場情況信息的收集掌握,密切注視敵社情,嚴防“法輪功”等不法分子趁機搗亂;負責對現場可能出現的境外人員進行監控。
9、治安、刑偵大隊做好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確定組織策劃、煽動起哄的為首人員,及時偵查破案。
10、交警大隊負責現場交通安全保衛,實施交通疏導和管制,保障處警車輛順利到達現場。
11、消防大隊準備各類消防車、救生設施,隨時準備出動。
12、治安、刑偵、消防、禁毒、經偵、巡警、特警、武警及轄地派出所負責現場的處置工作,必要時增調警力參與。
13、其他單位按屬地原則,認真履行好外圍警戒工作。
(一)總指揮部。
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縣局指揮體系,主要負責處置涉及全縣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由公安局長任總指揮,政法委一名副書記、公安局一名副局長任副總指揮,其他局領導為指揮部成員。下設辦公室,指揮部以及辦公室設縣局指揮中心,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兼辦公室主任。
(二)現場指揮部。
主要負責突發性事件的現場處置。根據事態發展和實戰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由政法委分管副書記、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分別擔任正、副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部行使以下職權:
1、迅速采取控制現場事態的有效管制措施;
2、統一指揮調度警力、裝備、器械、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資;
4、迅速采取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的緊急處置措施;
5、向處置領導小組或總指揮部以及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結果。
(三)警力出動。
縣局根據各類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規模,警力分一、二級出動。
一級出動300人,主要針對大規模的群眾性械斗、騷亂暴亂、打砸搶燒等重大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公共突發性應急事件。
1、警力組成。
縣局機關科室50人(由辦公室負責組織)、交警大隊30人、刑偵大隊20人、治安大隊15人、巡警大隊10人、特警大隊10人、武警中隊15人、消防大隊10人、經偵大隊8人、禁毒大隊5人、稅偵大隊4人、看守所10人、拘留戒毒所5人、城關派出所20人、江東派出所13人、烏龍派出所5人、瓦窯派出所5人、水上派出所7人、洞庭派出所8人、楊林賽派出所5人、濠河派出所8人、樟樹派出所5人、城南派出所5人、長侖派出所6人、東塘派出所5人、白泥湖派出所4人。
2、警力部署。
外圍警戒組:由指揮部指揮調度派出所警力組成,負責現場外圍控制和疏導工作。由一名副局長負責。
處置組:由治安大隊、刑偵大隊、經偵大隊、禁毒大隊、稅偵大隊、巡警大隊、特警大隊、消防大隊組成,負責現場處置。由分管治安的副局長負責指揮。
交通疏導組:由交警大隊承擔,由分管交警的副局長負責。
突擊組:由武警中隊組成,主要任務是在現場待命,隨時聽從指揮部調遣,具體擔負堅攻任務。責任人為武警中隊長。
專案組:由治安大隊、刑偵大隊、轄區派出所組成,組長為分管治安的副局長。
應急組:由縣局值班局領導根據需要指揮調度。
縣局機關科室、看守所、拘留戒毒所等單位民警到達現場后,按任務分工和指揮部統一調度迅速組織落實。責任人為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級出動150人。主要針對嚴重堵塞城區交通要道、在縣委、縣政府等部門發生的較大規模的聚眾鬧事。
3、人員組成。
縣局機關40人(由辦公室負責組織)、交警大隊15人、刑偵大隊15人、治安大隊10人、巡警大隊5人、特警大隊10人、武警中隊10人、消防大隊5人、經偵大隊8人、禁毒大隊5人、稅偵大隊2人、城關派出所15人、江東派出所10人、烏龍派出所5人、瓦窯派出所5人。
4、警力部署。
按照一級出動的部署實施。
較小規模的群體性事件、非法聚會和未經批準的集體上訪等,由轄區派出所為主,治安大隊配合處置。
(一)特種裝備配備。
1、縣局準備5件防彈背心、20幅盾牌、1臺通信指揮車和2臺大型運兵車;
2、治安大隊攜帶排爆等特種裝備;
3、消防大隊準備1臺消防車(高壓水車)和若干救生設施;
4、警務保障室與衛生部門聯系2臺救護車;
5、其他相關單位按處突要求,攜帶相應的處突裝備。
(二)處置方法。
處置過程大致分為初期處置、中期處置、后期處置三個階段。
初期處置。
1、及時發現。事件發生后,由縣局指揮中心指揮所轄派出所、治安、刑偵大隊、國安大隊、巡警大隊、特警大隊迅速趕赴現場,調查掌握所發事件苗頭誘因,及時準確地獲取現場及為首者的信息,確定性質,為后期處置打下基礎。
2、趕赴現場。縣局指揮中心獲得事件相關信息后,迅速報告指揮長或值班局長,根據處置預案分別下達命令,各相關警種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后,占據有利地形,按照方案中所分組情況做好警力部署。
3、掌握情況。由現場指揮長負責指揮,準確掌握所發事件的性質、規模、人員構成以及事件發展趨勢,做好各種應急準備。
4、迅速解散。在初步掌握情況的基礎上,處置組根據不同情況,加強疏導、堵截工作,力爭不讓其形成大規模群體狀態。對群眾的合理要求,由政府領導或主管部門出面解決;對要求雖合理,但一時難以解決的,講明政策和理由,爭取群眾理解支持;在經勸阻無效或提出無理要求,并可能誘發更大鬧事的情況下,經請示,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采取各種強行處置措施,對為首者可帶離現場,交由轄區公安機關處置,對參與鬧事的其他人員則及時驅散。
中期處置。
1、控制局勢。一是處置組通過宣傳車發布通告,宣傳政策和法律,瓦解群體意識;二是突擊組設立人墻、標志等隔離有關人員;采用由外入內的方法減少群眾層次;對流動的主體采用分割、追蹤、迎前、阻攔等方法,將事件主體引向有利于平息和制止的路線和場所;三是外圍警戒組在事件現場外圍設立警戒線;四是在黨政統一領導下,有關單位、部門共同協同制止和平息事件;五是治安大隊、刑偵大隊及時取證,固定證據,為處置做好準備;六是醫務人員認真做好現場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七是及時配合有關方面清理現場,消除危害,恢復秩序;八是及時配合處置過程中,交通部門要始終做好交通疏導,必要情況下實行交通管制。
2、調查取證。治安大隊、刑偵大隊、所轄派出所在掌握情況、控制局勢的基礎上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秘密偵查手段須經指揮長批準后方可使用。
3、平息事件。如果事態不斷擴大和蔓延,甚至出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由和平請愿、集會、游行等形式發展到以反政府為目的,并危及全局或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的騷亂、暴亂,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在經過現場法制宣傳教育后,及時采取堅決措施予以制止和平息。處置中注意重點打擊少數為首者、策劃者,教育解散大多數人員;嚴格使用強制手段,極大可能地減少人員傷亡。
后期處置。
處置方法是:對沒有違法行為經勸阻、批評教育和疏導退出事件的,可用不予追究的方法解決;對雖有危害行為但情節輕微的,可以通過批評教育或建議其所在單位給與行政處分加以解決;對思想認識問題或確有實際問題需要解決的,要堅持疏導教育的方針,能解決的要報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對擾亂社會秩序,屬無理取鬧并勸告無效的,要依法查處。上述工作由治安大隊和轄區派出所負責,對外地參加鬧事的,要做好遣送工作,由事件發生地派出所為主,治安大隊協助。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各單位負責人要充分認識到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的復雜性和集體上訪、堵門堵路、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的危害性,積極動員和部署,使全體民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確保做好各類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全力維護好湘陰的政治穩定。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建立健全處置群體事件的工作機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并親臨現場,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精心組織,果斷指揮。各部門要積極協助,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現場處置工作。對一般性群體性事件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由轄區派出所負責立案查處。對重大的群體性事件,經縣局領導批示,由治安、刑偵大隊直接立案查處。
(三)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廣辟情報信息渠道,嚴格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建立靈敏、高效的情報信息網絡,排查不安定因素,獲取深層次。預警性、內幕性、行動性的情報信息,防患未然。要建立情況報告、分析、反饋制度,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各單位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經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及處理情況,要及時報告縣局指揮中心,縣局指揮中心要做好親口匯總工作,及時上報下傳。對遲報、漏報或有意瞞報,造成嚴重后果地,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
(四)堅持原則,講究策略,依法穩妥地處置群體性事件。各單位要在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既堅持原則,又講究策略和方法,針對不同的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情施策,妥善處置,防止因處置不及時或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
(五)快速反應,快速到位處置。各單位要積極做好處置群體性的準備工作,切實落實24小時領導帶班和激動力量值班備勤制度。各種通訊、交通、取證的器材和非殺傷性武器保持良好狀態。一旦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各單位接到指令后,要由一名單位領導帶隊,人員滿額,著裝規范,在規定事件內趕到現場。執勤民警除指定的便衣人員外,一律著警服。
(六)明確工作重點,強化證據意識,全面調查取證。各單位要把圍堵黨政機關、重點要害單位和堵塞交通主干道、堵橋、堵鐵路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重點,確保重點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暢通。刑偵、治安、國保等部門在處置該類群體性事件時,要通過公秘結合的方法,綜合采取外圍調查、攝像、拍照、錄音等取證手段,及時收集、固定證據,為事后依法處理提供確鑿的證據。
(七)區別不同情形,不同成員,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確保查處效果。對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決依法懲處,起到震懾作用;對其中的積極參與者,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處罰,對其他一般參與者,著重說明教育,化解矛盾。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五
現階段,我國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兩少一寬”政策在本質上也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體現。對群體性事件的正確定性是刑法的責任,刑法正確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導。因此,在群體性事件刑法解決機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過對我國刑事政策進行分析,充分發揮其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國的群體性事件解決機制在正確的軌道上不斷的完善。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兩少一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我國現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內涵解讀。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其從理論提出到成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為基本刑事政策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針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作出了相對合理的闡釋。陳教授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主要是:
寬嚴相濟的“寬”指的是指寬緩、寬大與寬容。詳細來說,首先指的是輕罪輕判,對于輕微的犯罪行為,應當適用較輕的刑罰,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再是重罪而輕判,是指所犯罪行為較重,但行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節的,可適當適用較輕的刑罰。總的來說,寬嚴相濟中的“寬”包括了非刑罰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監禁化,體現了刑法的刑罰的人道性、謙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寬容價值。該輕而輕本身就是罪責刑均衡原則的體現,該重而輕是根據犯罪人本身的情況及所表現出較輕的社會危險性和人身危險性而給予適當的獎勵,體現的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罪責刑均衡原則,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則的實現。寬嚴相濟的“嚴”,則指嚴格、嚴肅和嚴厲。嚴格是指刑事法網嚴密、刑事責任嚴格,該作為犯罪處理的一定當做犯罪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嚴厲是指該重而重,對社會危害程度與人身危險程度深的犯罪要判處較重的刑罰,包括對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犯罪行為進行從重處罰。現在我們提倡寬嚴相濟,并不是說寬嚴相濟是輕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寬只適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較輕的犯罪。而對于重罪則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比較嚴厲的一面,可以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與輕罪刑事政策的統一。
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濟”,它充分展現了我國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從犯罪的角度來看,“濟”強調“嚴”與“寬”的平衡與協調,是我國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延伸與擴展,寬嚴均衡、寬嚴有度;另一方面,從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治理的制度設計,強調刑事救濟,救濟被告人及其同樣受傷害的家屬、救濟受傷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救濟受損的社區等等。
“寬嚴相濟”可以視作一種刑事策略,策略所屬現代詞,指的是可以實現目標的方案集合,顧名思義,刑事策略就是與犯罪作斗爭的方案集合,是實施刑法的一種手段,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刑法作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著“寬”和“嚴”,就意味著有寬和嚴兩種手段,如何正確運用是取得與犯罪作斗爭的勝利的關鍵。但僅從策略角度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看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義思想,這種人道主義思想主要表現在刑罰的人道性與謙抑性,在法治社會中,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受到人道主義的限制,不能因為追求懲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殘酷的刑罰,這既是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對人權的高度尊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寬嚴相濟”就是一種理性處理犯罪的形式。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展市場經濟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對犯罪現象和我國轉型社會特質準確認識的基礎之上。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從社會結構到經濟體制,從思想觀念到利益格局,無一不發生著巨大的變革,這種巨大的社會變革,雖然為我國的發展進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讓社會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問題與矛盾。這些新出現的社會失范行為與社會矛盾,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來解決。從犯罪行為的角度講,產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從根本上來說犯罪始終是一個社會問題,而法律無法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刑罰不是預防與懲治犯罪的唯一手段,應當發揮其他解決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價來治理犯罪。轉型社會所帶來的諸多復雜問題,完全依賴傳統的專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義是不可能妥善解決的。過于傾注于刑罰的威懾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僅不能從根本上治理好犯罪問題,還可能造就“堵塞型社會”、產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運動式的“嚴打”過后不久,犯罪數量即急劇反彈就是極好的明證。對于犯罪問題既需要源頭上的疏導,也需要針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數量減少并不是依賴刑罰發動的頻率,而是需要從整體上改良危險人狀況和社會環境。一個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過多地依賴刑法典,而通過社會生活和立法中潛在的救治措施來減少犯罪的禍患。”所以,在轉型社會條件下,國家與社會不能單靠刑罰治理來解決犯罪問題。因此,在保持對嚴重犯罪進行嚴厲懲治的同時,對于輕微犯罪予以寬緩處罰是符合社會治理規律的。同時,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應當與社會綜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現象和犯罪問題,科學地構建合理的反應機制,有效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有效地鏟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體性事件是一種群體矛盾的體現,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具有重要意義,是事關社會安定團結、經濟持續發展以及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發展的大局的問題。群體性事件本身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這也就決定了群體性事件的刑法解決機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建立群體性刑法解決機制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程。“寬嚴相濟”是刑事政策的新發展,是在創建和諧社會背景下提出來的,是刑事政策適應國情的表現,在應對現代犯罪復雜性中具有重要意義,在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行為的處理中,正確的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現實必要性。
(二)“兩少一寬”的刑事政策之內涵解讀。
“兩少一寬”中“兩少”是指少殺、少捕,這主要是針對我國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數民族地區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罰的適用上實行“少殺、少捕,處理上一般從寬”的刑事政策,針對少數民族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礎上,比照刑法對類似犯罪行為的處理變通執行法律。具體來講,所謂的“少捕”,即要減少“逮捕”的適用,根據刑法的一般規定,對某些行為可以進行逮捕,但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處理,所謂“少殺”,就是減少死刑的適用,對于已經達到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少數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執行法律。而所謂“處理上一般從寬”是指對在處罰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時,比同等情況下的漢族犯罪分子處罰的要輕。關于“兩少一寬”刑事政策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雙重限制說’,即認為‘兩少一寬’在適用時應當從地區上和犯罪人個人素質上作雙重的限制;‘一個對象說’,認為‘兩少一寬’只適用于實際居住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公民;‘普遍適用說’,認為應以民族身份為標準,不分聚居、散居、雜居都適用;‘區別對待說’,‘兩少一寬’的適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數民族聚居區,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也可以執行這一特殊的政策。對于散居的少數民族,如果是相對集中居住,并且保留著其獨有的風俗習慣的,在執行政策時應當在符合原則的前提下應當給予恰當的考慮與照顧,而對黨員、干部則要強調依法辦事,不能一概實行‘兩少一寬’。”一般來講,大多數學者都比較贊同的是最后一種說法,即認為“兩少一寬”政策主要適用于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但對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散居的少數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執行這一政策。但對于其他地方的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殊問題要適用“兩少一寬”刑事政策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兩少一寬”是我國基于民族團結問題而提出的,是解決少數民族問題的一種刑事政策。民族團結對于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這更增加了國家的不安定因素,維護民族團結歷來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問題,這關系到國家安定統一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黨和政府必須正確處理各個民族之間的關系,尤其是維護好各少數民族的利益,保證少數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為了改善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得少數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關系。具體到刑事法律領域,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過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號文件提出,“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處理從寬,包括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和刑事司法上的從寬。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逐漸發展成了現在我們在刑事司法領域貫徹的對少數民族犯罪分子“兩少一寬”政策。現階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不斷增多,在民族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暴力犯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連發生的“7·19”事件的主體主要是傣族群眾,2009年在新疆烏魯木齊爆發的“7·5聚眾打砸搶燒”暴力流血事件的參與主體是維吾爾族群眾,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薩爆發的聚眾“打砸搶燒”事件的參與主體是藏族群眾。群體性事件是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產物,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族關系的緊張,民族關系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解決。我們處理此類群體性事件時應當堅持貫徹“兩少一寬”的刑事政策,尤其針對其中的少數民族犯罪分子更加應該做到少捕少殺,寬容對待,這對于維護民族間的團結緩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義。“兩少一寬”刑事政策是我們在處理涉及少數民族問題的涉罪群體性事件一條重要準則。
(一)刑事政策的原則基礎。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嚴相濟政策的界限。根據刑法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寬和嚴應當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展開來的,不管是從嚴還是從寬,都只能以現行法律確立的宗旨和原則為限,不能脫離現有的法律規定講寬與嚴的問題。貫徹寬嚴相濟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寬”,但“寬”不是無限的,必須有個界限,這個界限就是刑事訴訟法、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程序規范、實體標準等,貫徹寬嚴相濟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圍之內,超越了這個界限就不符合寬嚴相濟政策的宗旨與精神。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刑事司法實踐的一個較高的要求,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對犯罪分子量刑時,其所犯罪行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是表明犯罪行為與刑罰之間相互關系的一個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進行量刑時不僅要考慮犯罪人的主觀危險性,更要考慮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將預防與責任作一體化的考量。在處理具體的刑事案件時,要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為量刑的標準,根據案件的犯罪情節等具體情況分析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客觀危害性的特點后,參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寬松超越法律規定,也不能從嚴到一味打擊,不盡人情。在遵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中要把握好寬嚴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體性事件刑法解決機制中的具體價值。
通過前文分析,在前文兩個原則的指導下,在群體性事件刑事解決機制完善的過程中,刑事政策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因為“寬嚴相濟”與“兩少一寬”從本質上講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將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例進行具體說與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價值。
“寬嚴相濟”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規定具體體現。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會自然而然的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我國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據與支撐,通過嚴密刑事法網、減少法律漏洞來提高刑罰的威懾力與震懾力,最終取代我國傳統刑罰“厲而不嚴”的重刑主義傾向。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著刑事立法實踐。“嚴而不厲”的立法模式要求有嚴密的刑事法網,刑事責任嚴格但刑罰并不苛責,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體現。法網嚴密,似乎束縛了公民過多的自由,其實減少了社會不良分子危害社會、侵犯自由的機會,公民因社會有序而更加自由。“不嚴而厲”的刑法在放縱一部分犯罪的同時會不當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當自由和權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嚴而不厲”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當然,“寬”與“嚴”,“厲”與“不厲”都是相對的。總體而言,我國的犯罪圈并不嚴密。現階段,隨著社會的轉型和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現出一些新特點、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預防與遏制群體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僅僅是后盾法,對于產生群體性事件的社會根源,以及民眾的合理訴求無法通過合法途徑得以解決的矛盾,刑事政策與刑事法都是無能為力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過嚴密刑事法網,來遏制引發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對群體性事件背后的隱性犯罪的打擊力度,通過立法彰顯刑之公正,從而減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溫床。刑事法網嚴密化、輕緩化,在減少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的同時,相對降低了民眾對重刑的抵觸情緒,也減少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幾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可能憑空在實踐中發揮其功能。當理論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確證,理論貫徹的方式與方法問題自然成為關鍵。近幾次刑法修正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體現,但尚未做到我國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標準。我們充分肯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實處,得以實際運用。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生動實踐。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駕駛行為入罪。醉酒駕駛行為入罪,作為第133條之一規定在我國《刑法》中,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的一面。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從方方面面指導這我國刑事立法。堅持刑事政策對刑事立法的導向作用的原則下,針對我國當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種種問題,賦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對我國刑事法治建設顯得尤為關鍵。
2.司法上的指導價值。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刑事司法對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行為進行抗制的價值,首先體現在嚴格依法劃定打擊圈、界分罪與非罪上。群體性事件中的“不法”行為包括體制外的利益表達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輕微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嚴重犯罪行為等等。性質迥異的行為混雜在事件之中,給刑事司法界分罪與非罪出了難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正確定罪的指引,既是維護刑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寬容的根本體現。解決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要防止將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錯誤傾向。群體性事件本身并不帶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為,也無法改變事件本身的性質。將群體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與政府部門推卸責任之嫌。將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導致打擊面過寬,可能嚴重侵犯公民權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眾的根本利益,其結果往往是不僅無法有效化解群體性事件中存在的問題,還激化社會矛盾。因此,公正處置群體性事件,嚴格依法對待事件中的違法犯罪現象,是緩和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為本”核心政治倫理下公正與人道、寬容等價值要素的根本體現。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解決群體性事件中,對刑事司法的指引還體現在適度量刑之上,即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會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并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合理訴求進行區別對待。對事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并實施嚴重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處罰;而對事件中輕微犯罪的行為人和犯罪的一般參與人則需從寬處罰。這既是罪責刑均衡原則的體現,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反映。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另一個價值就是對刑事救濟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體性事件中發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請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可以從輕處罰免除處罰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司法制度。這種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國傳統的重調解的心態,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經濟賠償和精神撫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積極悔罪服法,減少了社會中的對抗因素,減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會和諧。現代刑法理念不再將報應作為刑罰的唯一正義觀。通過道歉、經濟賠償而得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從而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本身就是一種正義的體現。刑事和解蘊含著刑事效益、恢復正義、節制與制約報應正義、寬容、人道與和諧等倫理價值。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最終目的是要緩和、消除這些矛盾與沖突。如果僅僅基于報應而對事件中的犯罪進行處罰,難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不利于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還可能引發更多的社會矛盾與犯罪。由于對犯罪人進行嚴厲懲罰,事實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沖突的受害人,嚴厲懲罰并不利于對其進行改造教育。所以,針對群體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追究刑事責任、適用社區矯正或者從寬處罰,這本身就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具體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緩解社會矛盾的良好工具。
從刑事程序來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群體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實踐的指導應當體現在慎重動用刑事強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群體性事件中的嚴重犯罪分子要嚴厲打擊,但對于從犯或脅從犯則要慎用提起公訴或強制措施。胡錦濤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緊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堅持依法辦事。”如果僅僅因為害怕群體性事件可能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威脅,為追求盡快解決群體性事件而濫用刑罰權,不嚴格執法,對不構成犯罪的提起公訴,對不具有適用條件的行為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本身就是對法治的踐踏,對法律的違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倫理的致命傷,極易激化社會矛盾,可能釀成更大的群體性沖突,是最大的不穩定源。而我國的刑事審判實踐中,還保留著一旦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就會提起公訴,一旦提起公訴,基本會判有罪的司法慣例。因為這涉及到錯案追究的責任問題,如果行為人被判處無罪,相關辦案人員就可能承擔錯案責任。從此角度而言,捍衛司法公正、捍衛程序正義,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承擔的時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是相對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必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當然,寬嚴相濟的嚴必須是刑法規定范圍內的“嚴”,絕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法外施暴。
3.刑罰執行的導引價值。
依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則與精神,我們可以推導出對刑罰制度的要求。具體來說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為與量刑相適應,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設置具體的刑罰;其次,在罪刑相適應的前提下考慮刑罰個別化與特殊性,針對犯罪行為人的具體危害性作出合理回應;第三,要求在設置刑罰時要輕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輕,要輕重相互銜接,避免出現刑罰斷檔的情形;第四,要求設置時符合社會經濟、政治發展態勢及犯罪形勢,服務、服從于現我國目前建設和諧社會與法治國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設置刑罰時要體現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整體上向寬緩靠攏。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行刑的導引,關鍵在于擴大刑事參與,引進社會力量來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過社區矯正實行行刑社會化是現代社會基于對監禁刑弊端的清醒認識而創新的社區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會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盡快回歸社會。社區矯正制度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它不是一個刑種,而是一種社會化的矯正措施。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社區矯正具有無可替代性,它對于彌補現有短期自由刑缺陷、體現寬緩的刑事政策具有積極作用。對被宣告緩刑、判處管制、被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實行社區矯正。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當部分既屬于群體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時也屬于群體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實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的情形下而實施犯罪。這種類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質上屬于弱勢群體,或者是具有專業知識的社會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媒體人等,其人身危險性較低,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這些犯罪人本身對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著重要作用,其勞動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如對其判處或者實施監禁刑勢必嚴重影響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終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筆者主張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客觀社會危害性和主觀人身危險性,在刑罰裁定時,對于群體性事件中的輕微犯罪人,情節不嚴重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應當宣告緩刑。符合上述五種社區矯正情形的,依法進行社區矯正。這樣,一方面可以通過社區矯正促使犯罪人回歸社會,同時可以節省行刑成本,還可以避免行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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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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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六
本應急預案的要點是:迅速制止斗毆,避免人員傷亡。
1、獲得斗毆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員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值班主任和單位領導報告,若事態已經失控或后果嚴重,應立即打110報警。
2、值班主任及現場領導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趕到現場制止斗毆,并在斗毆現場設置警戒線,防止事態擴大。
3、若斗毆者手中有器械,應首先收繳所有斗毆器械。
4、若有校外人員參與斗毆,應設法防止他們逃離。
5、若有學生受傷,應立即進行救治,或打120送醫院,并及時與家長聯系。
6、分離斗毆雙方,由學校分管領導、班主任等進行詢問,了解斗毆原因和過程,并做好筆錄。
7、對有流氓惡勢力嫌疑的校外人員,應交警方處理。
8、對外校學生,應與學生就讀的'學校聯系。
9、對參加斗毆的學生進行教育,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10、要對斗毆事件的校內外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要防范學生在校外遭到毆打。
11、單位領導應當將斗毆事件有關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實用群體性事件總結報告范文(17篇)篇十七
近年來,受各種復雜矛盾因素的綜合影響,群體性突發事件不斷發生,普遍呈上升趨勢。不少事件規模較大,突發性很強,危害后果非常嚴重。同時,給處置工作帶來越來越嚴峻的挑戰。這里,僅就公安機關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中應當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要正確解決一些必要的認識問題。
認識是行動的先導,科學的理論是正確行動的指南。認識問題是基礎,是前提。要正確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首先要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群體性、突發性、大規模性、后果嚴重性和發展規律等有一個必要的正確認識、了解和把握。只有這樣,才能在摸清現場情況的基礎上,審時度勢,制定正確的處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預案正確實施處置。
一是要對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只有對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內涵和外延有了一個基本認識后,才能明確和正確把握行動適用的范圍。否則,心中無數,必然臨陣失措。一般而言,如突然發生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集體上訪、請愿、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械斗、圍堵黨政首腦機關,聚眾堵塞鐵路、公路交通等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等,規模較大,一旦處置不當,危害后果十分嚴重的群體性事件,都應包括在這里所說的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之內。
二是要清楚所擔負的應急工作任務。各參與處置的部門和力量對自己所擔負的任務有哪些要做到心中有底,在處置的各個方面和環節所處的職責位置或角色,是主要力量,承擔主要職責,還是協同配合有關部門等都必須胸中有數。如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等,公安機關是參與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主要力量,在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中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及時掌握事件動態,迅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必要時,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是要對處置行動的實施條件做到心中有數。選擇什么樣的具體處置方案,采取什么樣的處置行動,必須視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如特大、重大或一般等而定,也就是說要區分和把握不同的條件如實施條件已俱備或條件相對最為有利等來確定不同處置行動的實施。根據群體性突發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群體性突發事件可分為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分別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社會秩序及生態環境造成特別重大損害、重大損害、較大損害和損害相對較小的群體性突發事件。一般認為,特大和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1、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3、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罷工、罷課、罷市;
4、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較大規模聚集活動;
6、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7、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等活動中出現的聚眾滋事或者騷亂;
8、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以及其他公私財產;
9、由土地、資源或民族糾紛等原因引發的較大規模的聚眾械斗;
10、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其他群體性行為。
四是要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處理。信息影響認識,影響判斷,影響決策。信息不靈,工作被動。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特別是超前的預警信息和處置時的現場信息收集和處理的如何,直接影響對該事件的認識、判斷和處置決策以及處置行動的效果。因此,在應對群體性突發事件時,無論是處置行動前,還是事中、事后,對這一認識問題都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解決好,自始自終不可忽視和松懈。情報信息已成為公安機關的重要警力資源,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的成功與否,與能否盡早捕捉苗頭性、預警性和前瞻性的動態有著直接關系。公安機關必須下大力氣構建有關的情報信息預警體系和機制,明確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專人負責群體性突發事件信息的監測和收集工作,并按有關規定統一歸口報送和管理。按照規定必須上報的群體性突發事件信息,最遲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重大、特大群體性突發事件隨時報告。事態嚴重或情況特別緊急時,應立即上報,并可越級上報,而后再向上級機關補報。公安機關指揮部門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進行處理,確需啟動有關預案的,按規定的程序迅速呈請啟動。報送信息應采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或有關情況不明需核實時,可先電話報告,并抓緊核實、續報。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性質、影響范圍、動態趨勢、已采取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等,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動態信息。
五是要對事態的發展及其后果做出科學的跟蹤預測和判斷。在應對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過程中,能否對事態的發展及其后果做出盡可能準確無誤的科學預測和判斷至關重要,這方面的認識是否正確,認識程度是否到位,不少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要處置好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就要求各級指揮決策及其參謀人員必須注重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要在解決好這一決定處置行動成敗的認識能力問題上多下功夫、下大力氣,做好日常養成,努力做到訓練有素,戰時不慌,未雨綢繆,沉著應對。
二、要把握正確的處置行動原則。
群體性突發事件由于其群體性、突發性、情況復雜和事態易變性等特點,使得對它的處置工作難度增大,稍有不慎,還有可能導致性質演變,后果加重。因此,在處置中必須把握正確的行動原則。
一是要堅持依靠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尤其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是一項牽涉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和難度較大的工作,公安機關和有關參戰部門必須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堅強有力的領導和支持,必須堅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有序地開展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處置工作各項重大方針和措施,要由黨委、政府確定。
二是要堅持統一指揮、整體作戰的原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明確各級指揮部的指揮人員,實行指揮首長負責制,避免多頭指揮。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命令、指示,統一組織、調動、使用各種警力、裝備和武器,實施整體作戰。要嚴格現場處置紀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要堅持因情施策、區別對待的原則。要嚴格區別對待群體事件中的組織策劃者與一般群眾。對一般參與者,要本著“宜散不宜聚,宜順不宜激,宜解不宜結”的原則,認真做好宣傳疏導勸阻工作;對組織策劃者,要密切關注動態,把握有利時機,根據上級指示,嚴密控制,妥善處理。四是要堅持慎用警力和強制措施的原則。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時,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強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當用不用而使事態擴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據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性質、起因和規模來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要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來決定。
五是要堅持以人為本、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則。在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過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現場的民警應當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但不得攜帶武器;現場外圍備勤的民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嚴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并須經現場指揮長批準。
六是要堅持快速反應、依法果斷處置的原則。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要堅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信息靈敏,聞警而動,快速反應,依法果斷地高效處置。尤其是對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臥軌攔車、阻斷交通、騷亂以及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抓住時機,堅決依法果斷處置,控制局勢,防止事態擴大蔓延,力爭盡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要嚴格把握處置工作的各項法律、政策界限,講究策略、方法,防止由于工作失誤或處置失當而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三、果斷采取正確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針對事態發展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審時度勢,選準突破口,把握機會,采取正確有效的措施,果斷進行處置是成功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中之重和關鍵。
理的原則,有預案的應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全力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要迅速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進行研判,并將研判結果和應急建議立即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根據市、縣公安機關應急預案和事態發展的實際情況,先期處置工作必要時,可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的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
2、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4、本級公安機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給予支援的請求。影響其他地區的,及時通報相關地區。
5、其他必要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
(二)后續加強反應措施。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后,有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并認為必要時,應立即啟動本級預案。根據專項預案和事態發展的實際情況,必要時,可迅速采取加強應急反應措施:
1、對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縣級公安機關立即采取相應的加強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3、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調動武警部隊。
4、有關領導帶領人員赴事發地,成立由本級公安機關有關領導、專家組成員、工作人員,事發地各級公安機關和黨委、政府的有關人員等組成的現場聯合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開展現場緊急處置工作和后續全部的現場具體處置工作,落實上級應急指揮部門下達的各項指令和任務,實施靠前指揮。
5、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援,以及向有關地區通報情況等。
(三)實施全面具體的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現場聯合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對有關處置力量統一進行力量編成,可成立若干工作組,明確具體的牽頭單位,分別負責落實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治安警戒、偵查破案、交通管制、應急通信、人員疏散和安置、社會動員、新聞報道、應急物資經費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適時分組實施全面具體的現場處置工作措施:
1、通過廣播等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解釋有關問題,爭取教育大多數群眾,孤立少數為首分子。
2、播放通告,限定時間,責令圍觀人員離開現場;責令聚集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離開現場,對不聽勸告,超過限定時間仍滯留在現場并繼續煽動指揮鬧事,事態進一步惡化的,可以使用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人員,可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在24小時內進行審查,及時依法處理。
3、實施現場警戒、封鎖、驅離、維護治安秩序。必要時進行現場管制,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確定重點部位和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必要時進行武裝警戒;控制現場制高點;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事發地公安機關協調交通、民航等部門共同做好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加強重點單位、重要場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必要時依法實施戒嚴,防止事態擴大。
4、開展搜查、收繳工作,對現場嫌疑人員進行人身搜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用于非法宣傳、煽動的工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5、依法使用錄音、照相、攝像等手段,采取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的方法及時進行現場取證,為妥善處置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有效證據。
6、確需使用武器和警械時,依法果斷使用。
7、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部門協調通信管理、信息產業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8、公安機關的裝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提供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所需的各種裝備器材和經費保障,并有選擇地裝備非殺傷性、非致命性武器和防護器材。
9、事發地公安機關協調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必須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治安、法制、宣傳等部門組織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統一對外宣傳報道口徑和現場記者的管理等工作,可設立新聞發言人,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人心,防止不良的炒作渲染。嚴格宣傳紀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對事件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和擅自報道。網監部門及時監控、刪除、封堵和查處網上有害信息。
11、出入境管理和宣傳等部門協調外僑辦(港澳辦)、臺辦等部門做好有關的涉外工作,處理涉外及港澳臺和外籍受災人員的有關事宜,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的采訪等。
一是要調兵遣將,搞好人力保障。人力保障,一方面是領導指揮力量保障,即迅速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按已有預案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關,明確指揮長和副指揮長,靠前、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對轄區內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另一方面是迅速調集有關力量到位并對主要力量進行科學合理的最佳編成和任務分工。力量編成一般應至少包括四個組:
4、機動預備組,由武警機動部隊、消防特勤大隊等力量組成,主要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機動支援和特殊任務等。
二是要搞好財力物力和技術支撐方面的保障。
三是應急處置行動所需的各種保障都必須有力有效,落實到位。包括情報信息保障要對情報的進行收集、匯總和研判,為指揮部及時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應急通信保障要組織提供必要的通信設備、人員和技術支撐;物資和經費保障要組織調度應急裝備、物資和經費;技術保障要提供處置工作所需的有關技術儲備;交通運輸保障要組織提供在緊急情況下的專家及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緊急運送傷員、運送支援力量與物資器材、緊急撤離公眾等應急交通運輸保障工作;法制和現場政策宣傳保障要對處置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管理對處置現場的政策宣傳工作,為處置行動提供必要的法制和宣傳保障等等,都必須切實保障到位,保質保量,優質高效。只有這樣,才能處置工作爭取最佳效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條件。
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實踐中,各地既有許多成功的戰例,也不乏令人遺憾的失敗;既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也有不少需要引以為戒、注意克服和改進的地方。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冒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這一點,一方面是指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接到下級先期處置部門有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警情報告或有關方面的通報或上級指令,或直接發現警情后,既要迅速進入高度緊張狀態,快速對該警情進行復核確認,并根據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等迅速進行評估研判,又不可忽視有關的程序和權限規定,隨意表態,而是要按規定報請有關領導指示后再發出應對指令,如有預案且經研判后認為符合本級預案適用范圍和啟動條件的,迅速報有關領導批準后立即予以啟動。另一方面是指在處置過程中處置指揮和行動人員一定要冷靜觀察,科學判斷,謹慎從事,沉著應對,力戒心急浮躁,不可冒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顧后、猶豫不決、優柔寡斷、坐失良機的心理和做法。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情況復雜、事態易變,對其處置既不能心急浮躁、冒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當斷不斷,走向另一個極端,否則,很可能會錯失良機,導致不應有的損失,甚至新的后果。
三是要克服逞強好勝、個人英雄主義的心理和做法。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復雜,在處置時必須克服逞強好勝、個人英雄主義的心理和做法,必須增強協作意識,注意搞好整體協調配合,特別要發揮各個部門、各參戰力量、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和各種措施的整體優勢和整體效能,否則是極其危險的。
四是要克服善后處置工作無足輕重的心理和做法。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絲毫不可馬虎,掉以輕心,更不可應急結束大松一口氣,就認為萬事大吉,一切平安無事了。這種心理和做法是萬萬要不得的,在實踐中教訓也是多而深刻的,有時甚至是松一松、緩一緩都有可能因一時的麻痹大意和疏忽松懈導致前功盡棄。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組織專門力量或組織、會同有關部門清理現場,清理現場遺留的標語、傳單和其他物品,撤除路障,使事發現場恢復到相對穩定、安全的基本狀態,防止發生次生事故。對潛在隱患進行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進行打擊處理,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同時,要積極做好事件調查和總結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補缺,加強防范,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并在此基礎上注意舉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