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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工作心得體會篇一
(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機制工作體系建設情況
已基本建成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制度體系和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組織體系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一)工作總體情況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把責任追究體系建設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企,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系統企業活動的重要抓手,整體謀劃、系統推進。成立了以黨委書記、董事長xxx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xxxx、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為副組長,領導班子為成員的違規責任追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推動責任追究工作,為此項工作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組織班子注意深入學習xxx公司《“三個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圍繞如何加強企業決策體系、內部控制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熱烈討論,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強化了責任意識。同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及報告制度,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認定、經營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組織實施5方面具體內容,為深入推進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強化隊伍建設。明確辦公室作為責任追究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實現責任主體有效覆蓋;同時進一步充實責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專業化水平,強化防風險的能力。
四是拓寬線索渠道。要求內部部門,在發現問題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訪舉報、審計監督發現、談話發現,把群眾監督與專業監督相結合。聚焦權力、資金集中的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關鍵人”,同時嚴格執行定期報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機制建設方面。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履職記錄制度》,全面記錄、反應重大決策事項履職過程,提高領導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組織領導方面。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建設,提高部門協作能力,逐步形成違規經營投資追究工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3.具體工作開展方面。要加強督辦整改工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發揮以追責促追損的正向作用。要在適當范圍總結通報案件核查處理情況,發揮“追責一個、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加強追責隊伍建設,希望公司加強對基層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指導,提升基層追責隊伍專業能力和工作水平,促進公司做大做強,提高運營效率,實現高質量發展。
前臺工作心得體會篇二
的資產損失負責,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意見》中各項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威懾力大,讓制度真正落在了實處。之前,類似的責任制并不少,但是一方面位階較低、細化不夠;另一方面也大多陷于“紙上空轉”。在國企改革全面攻堅的背景下,這部意見的意義就在于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這也是國企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意見》進一步強化了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長期以來,很多國企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決策約束失之于寬,存在權責不對等狀況,國企投資出現巨虧,高管卻可全身而退。近幾年,國企走出去步伐加快,大手筆“買買買”,然而不少項目轉眼卻成了虧損黑洞,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元投資打了水漂。還有一些國企,只關心負責人任期內的營收數字好不好看,不切實際追求規模,加劇產能過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業。虧損之后,許多決策者只要換家企業、換個崗位就可卸責,有些甚至留在原有崗位繼續發號施令。正是基于上述國企決策失范,違規經營、盲目投資、暗箱操作、轉移資產等問題頻發的嚴峻現狀,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國企決策的規范性勢在必行。
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是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前提和底線。此次明確建立投資決策的終身追責制度,更是把約束的目標直接對準了投資決策者這一責任主體,無疑給國有資產加上一把“保險鎖”。
在制度的約束下規范發展,國企才能真正做強做優做大。期待國企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進一步落實,倒逼新一輪國企改革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的正軌,讓國企在激勵中奮發前行,在約束下規范發展。
前臺工作心得體會篇三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明確要求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嚴格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是國資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要求,完善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各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實施辦法》,站在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的高度,深刻理解責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方面的作用,將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推進依法治企的抓手,不斷提高經營投資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責任追究工作,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作為提升合規經營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抓手來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配強配實工作力量,并做好與企業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要加強對所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于2018年9月30日前將本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見附件)報告國資委。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抓緊制定修改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配套文件,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依據、損失標準、啟動機制、程序、方式和職責,督促指導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不斷提高責任追究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保障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請各中央企業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將本企業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報送國資委備案。
按照《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及時掌握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以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報告機制,及時發現處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對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和重大資產損失或損失風險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國資委“一事一報告”,同時定期匯總報告年度責任追究工作情況,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因地制宜地開展對《實施辦法》和企業責任追究制度的宣傳培訓,確保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了解掌握有關規定要求,為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凝聚共識,營造良好氛圍和工作環境。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案件,及時總結和通報典型案例,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同時,舉一反三,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長效機制,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前臺工作心得體會篇四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貫徹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行質量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效率、增強國有企業活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違規必究。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執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格界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嚴肅追究問責,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2.分級組織、分類處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依紀依法處理。3.客觀公正、責罰適當。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實事求是地確定資產損失程度和責任追究范圍,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4.懲教結合、糾建并舉。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在2017年年底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基本形成,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式清晰規范,責任追究工作實現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
(一)集團管控方面。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二)購銷管理方面。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等)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違規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違反規定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合同約定未經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資未按規定招標;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等。
(四)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產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五)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造成資產損失;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或操縱招標;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等。
(六)投資并購方面。投資并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后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等。
(七)改組改制方面。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操縱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八)資金管理方面。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批準資金支出;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虛列支出套取資金;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違規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因財務內控缺失,發生侵占、盜取、欺詐等。
(九)風險管理方面。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和應對;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的法律審核不到位;過度負債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等。
(十)其他違反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
(一)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二)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相關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經中介機構評估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的損失,可以認定為或有資產損失。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及前一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對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產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產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前臺工作心得體會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全面掌握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及責任追究工作情況,推動省屬企業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問題、處置問題,有效遏制違規經營投資行為,防范化解國有資產損失風險,提高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魯國資監督字〔2019〕10號,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現就建立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報告分為實時報告和定期報告。
1.問題和線索來源。分為省屬企業內部部門,國資監管、審計、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外部監督機構,以及信訪舉報等。
2.問題和線索描述。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問題事實、問題性質、涉及企業和人員等。
3.涉及損失風險或造成的影響,外部移送部門、省屬企業或中介機構預估損失風險情況。
4.主要原因分析。
5.已經采取的措施。包括企業已經采取的補救措施,擬處理方式,以及下一步問題調查、損失認定、責任認定和追責整改等工作安排。
省屬企業應在發現、獲悉或受理屬于實時報告范圍的問題和線索5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報送實時報告快報;15個工作日內報送實時報告;30個工作日內報送初核報告,根據工作需要,經企業分管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后續工作進展情況及核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報告。實時報告和初核報告應以正式公文報送。
信訪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可不報送實時報告快報和實時報告,經初核發現確有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問題的,直接報送初核報告。
1.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工作體系建設情況。
2.違規經營投資損失的問題和線索。包括問題和線索來源、數量、內容、損失或損失風險以及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情況。
3.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初核立項數量、辦理方式、定損金額、定責人數,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人數,責任追究結果通報,降低損失和風險敞口金額,扣減薪酬金額,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數量情況。
定期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由省屬企業將上一年度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況以正式公文報送省國資委。
省屬企業要高度重視報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確保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要主動擔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部門為直接責任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全面覆蓋”的原則,逐級壓實各級子企業責任,切實保障報告工作有效有序開展。
省國資委將根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其中,對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給予從重或加重處理。同時,加強對違規“零報告”和追責“零查處”企業相關工作的督促檢查。
省屬企業要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報告機制,規范報告工作流程,細化工作要求,形成各部門、各層級協同高效、上下貫通的報告工作機制,并將其納入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同步實施、同步推進。要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控報告質量,確保報告內容客觀準確、依據充分、要件齊全。要加大報告成果利用力度,舉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規定,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建立防止問題發生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和高質量發展。要在嚴格執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基礎上,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報告工作,全面、及時、準確收集和報送有關情況。省國資委將建立監督追責工作信息報送系統,推進相關數據信息的報送、歸集、共享和綜合利用。
各市國資委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所監管企業實際,制定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