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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農村法律相關的調研報告篇一
當前,農業鄉村工作格局發生了深刻轉變。在新的情勢下,如何順應當前鄉村工作情勢,努力探究新時期做好鄉村基層工作的方法,進一步深化鄉村變革,加速鄉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堅持鄉村社會不變,是擺在我們基層干部面前的一個亟待處理的嚴重課題。
一、當前鄉村基層工作中呈現的積極轉變
近幾年來,隨同著鄉村變革的深化推進,鄉村工作的確呈現了一系列積極、可喜的轉變。首要表現在:
1、農民擔負大幅度減輕,農民耕田積極性獲得高漲。近年來,隨著縣政府對“三農”的不時投入和注重,農民擔負逐年減輕。據查詢,2002年我鎮地盤疏棄面積曾一度到達1906畝,占全鎮耕地總面積的12.2%,個中一個最主要的緣由就是農民擔負較重,耕田比擬效益較低,招致農民耕田積極性不高。當前隨著農民擔負的逐漸減輕和各項惠農政策的落實,撂田荒釀成耕田熱。
2、惠農政策認真落實,干群關系獲得分明改善。隨著中心一號文件的延續出臺,廣大農民獲得了史無前例的實惠。不只農業稅獲得作廢,并且還發放了糧種補助和種糧等補助資金。還,作廢農業稅,對衍生在其上的各類亂收費進行“釜底抽薪”,農民鼓掌稱快。從“取”到“予”,從向農民“催糧、催款”到“補助、鼓舞”農民耕田,農民從黨的惠農政策中感觸到極大暖和。目前鄉村大家都說黨的政策好,黨群、干群關系分明改善。
3、工作重心發生轉移,工作本能機能呈現可喜轉變。針對鄉村變革后的新情勢,本鎮不等不靠,勇敢創新,在縣政府轉型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究。特殊是近年來,本鎮的工作重心由過去以征收農業稅為主轉移到以抓發展、搞服務為主上,自覺地把抓經濟社會發展作為全鎮的第一要務,努力建筑調和鄉村。
二、當前鄉村基層工作中面對的首要問題
在看到積極轉變的還,我們也從調研中調查到新情勢下鄉村基層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容無視的問題。
1、鄉鎮財務進出有所好轉,但保運轉保發展的壓力仍然存在。隨著上級轉移付出的力度加大,機構變革后減支效應的展現,當前鄉鎮財務在向好的方面發展。但因為大都工業稅源很少,僅靠上級轉移付出來過日子長短常困難的。加之村莊兩級債權難化解,感應壓力很大,村莊兩級正常運轉面對必然的堅苦。
2、農民擔負分明減輕,但鄉村公益事業建立呈現“梗阻”。稅費變革前,鄉村公益事業建立費用可以列支。稅改后,鄉村公益事業建立資金除各級縣政府的支撐、扶持外,更多的是經過“一事一議”的渠道來處理。因為農民對公益事業的認知水平紛歧,加上集體認識淡漠,往往很難達到共識,形成投入嚴厲不足,很多公益設備老化陳腐卻無人無錢整修,鄉村生產生活前提難以獲得分明改善。
3、村級債權獲得較好節制,但化債依然是當前鄉村工作的最浩劫題。因為對村級財政進行
了嚴厲治理,使村級債權獲得較好的節制。然則村莊兩級債權依然是制約鄉村發展的一個繁重負擔。
4、當前鄉村發展很快,但社會事務治理有弱化趨向。近幾年,因為各項惠農政策的落實,農民收入大幅度增進,農民物質文明生活程度逐年提高,鄉村的轉變很大。然則,隨著機構的變革,處于轉型時期的相關治理部分還沒有堅持起完善的、長效的機制,招致當前鄉村社會事務治理有分明的弱化趨向。
5、鄉村工作格局呈現積極轉變,但村莊干部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方法辦法亟待改變。隨著鄉村各項變革的深化推進,廣大村莊干部看到鄉村一些深條理的問題獲得逐漸處理,“三農”問題的拐點曾經呈現,他們遍及感應鄉村工作正在向好的方面發展,廣大基層干部從深重的“催糧要款”任務中擺脫出來,他們所飾演的越俎代辦的人物最終成為歷史,對此他們由衷快樂。但另一方面,因為當前村組干部待遇還偏低,存在心中的落差。加之鄉鎮綜合配套變革后,指導職數削減,局部中層干部覺得選拔無望,不免發生失望思想。從查詢狀況來看,當前很多村莊干部存在茫然掉措、畏難壓頭的思想,對本人該干什么、怎樣干心中沒有底。
在查詢進程中,我們剖析當前發生上述問題的緣由,以為既有主觀方面的,也有客觀方面的:
1、干部要素:
基層干部是落實黨在鄉村政策的關鍵性要素,政策落實的黑白直接關系到黨和縣政府在人民意中的形象和位置。但是因為干部政策程度、行政立場、工作方法等多方面的要素,在政策落實進程中往往會碰到如許或那樣的問題。一是鄉村干部本質不高。鄉村干部長期處在基層一線,首要精神和時間都集中在處置日常繁瑣事務,不足學習提高,看法程度有限,了解政策不深,有時執行政策走樣,工作中輕易繁殖一些矛盾。二是鄉村干部看法觀念還沒有改變。多年來,一些干部以為本人的本職工作就是“催糧要款,結扎放環”,招致鄉村干部服務認識冷淡,甚至與民爭利。三是鄉村干部精神形態欠安。一些鄉村干部說我們工作軟了,上級交給的任務完不成,指導不稱心;假如工作硬了,說是辦法欠妥,作風粗獷,經常是上級批判群眾罵,以為是“風箱里的老鼠兩端受氣”。這些要素摻雜到干部的工作中去,必定會發生一些問題。
2、群眾要素:
一是局部農民的思想認知程度較低。幾千年來的封建傳統思想和小農經濟認識在農民心中沒有徹底消除,局部農民一方面生產積極性高漲,求富致富心切,另一方面也不成防止地存在渙散松散、自私狹窄的思想。一些人各類各的田,各掙各的錢,對集體的事不關懷,但是問,對村莊兩級干部治理淡然置之。二是農民對過去與干部發生的怨結“心有余悸”。多年來,村莊干部向農民討取的多、賜與的少,分攤的多、服務的少,農民發生埋怨心情。這種殘留思想使農民對當前的基層干部落空決心,在工作上往往發生沖突心情。三是農民群體呈現多樣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時發展和鄉村變革的深化推進,本來的農民群體實踐上曾經分化成通俗農民、農民工、基層干部、個別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若干階級,他們對事物的轉自:http://看法、感情、聲望和社會、經濟位置千差萬別,價值取向各有分歧。復雜的工作對象然后發生了復雜的鄉村工作場面。四是農民的自立認識和決定計劃才能加強。廣大農民的思想文明程度遍及提高,判別思想才能加強,特殊是新一代農民的文明
科技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其視野愈加坦蕩,思想愈加活潑。他們不再自覺地置信干部,農民的“不安本分”心態添加了鄉村工作的難度。
三、做好新情勢下鄉村基層工作的幾點建議
筆者以為,當前鄉村正在發生深刻的轉變,我們基層組織、基層干部都要針對鄉村工作呈現的一系列轉變,盡快改變本能機能,改變人物,在思想觀念、工作重點、方法辦法等方面必然要加大創新力度。
1、盡快改變思想觀念。我們村莊干部應充分看法到,我國目前總體上曾經到了工業反哺農業,以工促農的發展階段,作廢農業稅是順應市場經濟規則,具體建立小康社會的必定要求,有利于添加農民收入,發展鄉村經濟;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現階段,我們必需調整工作思緒,把工作重心改變到增強服務、促進發展上來。我們此次查詢時,群眾要求最多的是基層干部要搞好鄉村公益事業建立。因而我們村莊干部必需把為群眾服務看成本分,從當前群眾最急迫的需求上找準工作的打破口,動足腦子,想盡方法,做好文章,在積極指導農民致富奔小康、大力發展村莊集體經濟、組織興修鄉村公益事業上有新的作為。
2、切實改變縣政府本能機能。抓住有利機遇,著力促進縣政府本能機能的轉型,由以完成經濟任務為主轉移到加速經濟發展與構建調和社會兩大主題上來。一是重點扶植本級主干財路。從吃“農業飯”、吃“補助飯”中走出來,堅持鄉鎮自立型和自給型財務,逐漸走出財務窘境,提高工作的保證才能。要跳出純真靠農業求發展的圈子,拓寬發展思緒,明確主攻偏向,把財路建立的重點轉移到二、三財產上來,積極構建以工業經濟為主導的多元化財路系統。二是實行好基本設備建立的本能機能。要大力增強農田水利、村莊道路等基本建立,加強農業抗災才能,改善鄉村生產前提。要包裝整合小城鎮建立資本,提高小城鎮建立功用。三是實行好指導生產發展的本能機能。要勇當“掌舵人”、“導航者”,指導村組干部實時為農民供應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尤其要充分應用各類載體,普遍傳達科技常識,有針對性地舉行農民培訓班,堅持一批科技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戶,帶動農民學科技、用科技,提高農業綜合生產才能和農民致富才能。四是實行好治理公同事業的本能機能。鄉鎮縣政府不只要擔負一方經濟發展的重擔,并且還要擔負當地事業發展主要職責,負有對教育、文明、衛生、社會福利、情況維護等公同事業的服務治理本能機能。五是實行好維護社會不變的本能機能。增強鄉村社會治安綜合管治,做好群眾信訪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營建安全、文明、調和的社會情況。
3、努力創新工作方法辦法。一是治理方法從“直接型”向“直接型”改變。在傳統體系體例下,鄉鎮縣政府治理方法大多是屬于直接收理。隨著縣政府本能機能的轉型,要改變到經過增強微觀調控、規范市場、發明優越的外部情況上來,對那些可以由市場、企業和民間辦妥的工作,縣政府部分則果斷“退位”,不再詳細代替事務性活動。二是工作方法由簡略的行政敕令向用市場方法指導、服務、示范改變。順應新情勢發展的需求,學會用市場經濟的方法開展工作,經過抓龍頭、抓中介、抓大戶來指導、服務、示范,發展農業,活潑鄉村,致富農民。三是日常治理由“為民作主”向“讓民作主”改變。惠農政策的施行,使鄉村黨群干群關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要從基本上親密黨群干群關系,構建調和鄉村,必需進一步理順鄉鎮與村組的關系,具體落實村民自治,變“為民作主”為“讓民作主”。不管大事小事,只需屬于村民自治范圍,鄉鎮都要“指導、支撐、協助”群眾經過規范的方法和順序,民主決定計劃,自立處理,更多地運用司法、經濟和教育治理的手段,在尊敬村民自立權和村委會相對自力性的基
本上完成對村組的有用治理。
4、切實加大對村莊的扶持力度。當前,鄉鎮正處于轉型關鍵期,在鄉鎮本身努力的還,上級部分也要進一步加大對村莊的扶持力度。一是深化財務體系體例變革。應本切實事求是的精神,在現有財務體系體例基本上逐漸進行調整,進一步加大對鄉鎮的轉移付著力度,處理當前鄉鎮的財務堅苦。二是化解村莊債權。在鎖定債權、分清債權性質的基本上,上級組織應出臺詳細的相關政策,逐漸化解村莊兩級債權。三是加大傾斜力度。上級部分要在資金、項目上增強對村莊的傾斜和扶持力度,尤其是農業基本設備、農業科技推行和鄉村教育、衛生、文明等方面,多為鄉村加速發展做一些打基本、管久遠的工作。四是改變治理方法。順應當前鄉村工作的新情勢,堅持起一套科學的工作審核機制,在治理上合適鄉村的實踐,使工作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
5、不時提高干部綜合本質。提高村莊干部本質是完成鄉鎮縣政府本能機能改變的基本和前提,要把它作為當前干部治理的首要任務來抓。一是提高思想本質。結合各級正在開展的科學發展觀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對廣大村莊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們作風正、經濟清、做事公,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二是提高政策程度。指導村莊干部認真學習黨在鄉村的各項政策,體會其精神本質。在宣傳落實進程中不走樣,還又能結合當地實踐,發明性地開展工作。三是加強開辟認識。當前鄉村的發展面對著史無前例的時機。要指導廣大干部抓住時機,率領群眾干一番事業。假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整天無所作為,無所事事,天然得不到群眾的信任和反對。四是擅長做深化認真的思想工作。鄉村工作十分詳細。村莊干部要學會做深化認真的思想工作。只要思想工作做細了,事理疏解了,政策律例宣傳到位了,群眾與干部之間的思想溝通了,鄉村工作才干如虎添翼,一往無前。
參考資料: http://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農村法律相關的調研報告篇二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自八十年代初誕生以來,以“面向基層、服務及時、便民利民”為特色,以“忠于法律、維護正義、遵守誠信、公平競爭”為執業標準,走“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地在改革中發展壯大,現已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大服務”思想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默默奉獻社會,深受農村基層人民群眾、基層干部和基層人民政府的歡迎。然而,在我國行政機構改革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不利于基層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因素,使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失去信心,對自己的前途憂心忡忡,不少已取得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有的甚至“改行”另謀它業.據調查,近幾年來農村很多地方超過30%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或改行另謀它業,不少縣市達到30%左右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現在只有一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有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因無專業法律服務人才而關了門。因此,現在農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大與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專業人才越來越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糾紛和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和面臨的困境,對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并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進行探討,為決策機構提供參考依據很有必要。
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在“大服務”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鞏固、提高、完善、發展”八字方針,以“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為目標,廣泛開展各項法律服務,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主要表現在:
(一)服務機構不斷鞏固。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后,基層法律服務所由國家事業單位變成了社會中介機構,廣大農村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結束了與鄉鎮司法所“職能混雜”、“合署辦公”的局面,現在基本上是“一鄉(鎮)一所”,而且各所都實行了“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不少地方還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人口集中、經濟活躍的區域開設新所,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覆蓋面日益擴大,已形成了遍布城鄉的龐大的法律服務網絡。
(二)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多年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學習相結合,政治學習與專業學習相結合,使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不少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資格。另一方面,通過自然淘汰,現在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0年以上的業務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都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20年左右的老專業人員,這些堅持下來的人員大多數工作能力比較強,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甚至有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能力于縣城律師不相上下,僅僅只差一次司法考試而已。
(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行業和部門越來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規范,許多經濟行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現在基層法律服務業除了辦理一些常規業務外,還將服務領域逐漸延伸到農村金融、房地產、勞務、教育、醫療衛生,以及化解集體債務、產業結構調整、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現在可以說,哪里需要法律服務,哪里就有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哪里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哪里的矛盾糾紛就少,哪里的上訪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開展得順利。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真正起到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經過過去幾年的教育整頓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法制意識、政治意識、群眾意識、大局意識大大增強,因而服務質量也大大提高,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也大為好轉,廣大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積極為基層群眾排憂,為基層政府和單位解難,贏得了基層群眾和政府的依賴,有作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會地位逐年提高。
二、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過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依據還是14年前各省司法廳和省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標準,與14年前相比,現在的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辦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農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辦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無幾,即使是各所的業務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純收入也只跟農村的一個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收入過低,不夠養家糊口,更談不上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他們不得不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鎮去執業,這也是近幾年各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師”過多,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有現在在農村,一些稍微懂一點點法律的人認為從事法律服務有利可圖,于是,他們就偷偷到市場上買本假的律師執業證后,就到處以律師的名義拉生意,到處拍胸替人打官司,到處騙吃騙喝騙錢.在法庭上,這些人完全不講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胡攪蠻纏,胡說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跟法官大吵大鬧,甚至慫恿當事人到處上訪告狀,不僅浪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費用,而且還嚴重擾亂了法院的訴訟秩序,嚴重影響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對農村這些”黑律師”,現在很多地方還沒有人管,法院也不卡關,以至這些人有恃無恐,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到了與正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搶”飯碗”的地步.(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整體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只占50%左右。還有少數近幾年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沒有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另外,機構改革后,基層法律服務所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成了民間性質的自律性服務機構,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學習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工作中受利益驅動,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四)農村基層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生存環境惡化。
自2000年國務院《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意見》下發后,大多數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就很少過問了,在各級政法領導的講話中也很難聽到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了,基層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支持幾乎沒有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有被遺棄的感覺。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決的麻煩事時才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把屬于社會自由職業者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干部”通知他們去”消災”、”滅火”。不僅如此,《律師法》開始施行后,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嚴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這幾項業務是司法部第19號令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所以,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有較大幅度下降,業務收入也有較大幅度減少,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面臨生存危機.(五)缺乏規范性文件指導,部分管理方法滯后。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很多內容已不再適用于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實際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沒有出臺,所以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不規范,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平時各自受案,各自收費,各自辦案,辦案檔案各自管理。雖然有的所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也沒有很好的執行這些管理制度。另外,現在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領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仍然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經常安排早已屬于社會中介機構(私營性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無償地履行行政職能,如安排他們代表政府處理和督辦相關行政事務,參加執法機關組織的執法檢查等等。
三、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
(一)農村的客觀實際,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我國13億人口就有9億多人口在農村,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只有20萬律師,并且這20萬律師都是在遠離農村的城鎮執業(目前還遠遠滿足不了城市人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根據現在律師的收費標準,一個訴訟案件收費少則3000元以上,多則上萬元或數萬元,農民們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時間和大筆費用去城里請律師幫忙調解糾紛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的是收費低,服務及時,方便快捷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二)加強農村基層法制建設,實施農村依法治理國策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我國的治國方略后,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依法治縣、依法治鎮、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動在全國展開,在聲勢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動中,9億農民是活動的主力軍,廣闊的農村是活動的主戰場,而負責對9億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是活躍在農村基層的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正是這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斷地在擔任基層單位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主持調解糾紛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解答法律咨詢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宣傳法律,才使得廣大的基層農民群眾和干部的法律意識不斷地增強,才形成了今天農村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和基層群眾自覺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圍,因而加快了農村基層法制建設的進程。
(三)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創建農村和諧社會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我國農村幅員廣闊,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特別是土地承包糾紛、家庭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生產經營糾紛不斷地發生,對于這些糾紛,大多數基層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專職法律工作者通過調解或代理訴訟的途經妥善解決的.據調查,大多數農村基層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區域內的70%以上的矛盾糾紛,不少基層法律服務所還經常配合當地政府調解處理上訪案件。總之,通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調解和代理訴訟活動,不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層糾紛,化解了大量的基層矛盾,避免了不少糾紛的惡化,而且還改善了黨群關系和干群關系,從而有效地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四)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基層法律服務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久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說明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重視,同時也說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少不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同時,實踐業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從土地承包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從稅費改革到林權制度改革,從產業結構調整到化解村級集體債務,項項工作都與法律相聯聯,項項改革離不開法律的指導和規范。可以這樣說,在農村,離開了法律約束的經濟活動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離開了法律指導的改革問題多多,多半失敗。
四、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探討
基層法律服務業在改革中誕生,在改革中發展,符合中國國情,是一個深受農村基層干部群眾歡迎的行業,這個行業利國利民利社會,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必將繼續存在和發展。所以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解決好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確保其健康發展。
(一)加快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立法進程,為基層法律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們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業進行管理的政策依據是12年前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這兩個文件只是部門規章,還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司法部應借鑒《律師法》和《公證法》的起草和頒布過程中的經驗,盡快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有些內容已過時的司法部59號令和60號令修改后上升為行政法規或法律,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依法執業。或者由司法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律師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進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釋,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訴訟代理業務上升到法律許可的范圍,這也是當前基層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
(二)整頓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市場,規范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管理.首先,要整頓農村法律服務業,凈化農村法律服務市場。對于購買假律師執業證,并以“律師”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社會人員,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行為)和第51條規定(即定性為招搖撞騙行為),以及第52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公文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罪)和第280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還可以依據...........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農村法律相關的調研報告篇三
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面臨的困境及出路探討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自八十年代初誕生以來,以“面向基層、服務及時、便民利民”為特色,以“忠于法律、維護正義、遵守誠信、公平競爭”為執業標準,走“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地在改革中發展壯大,現已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大服務”思想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默默奉獻社會,深受農村基層人民群眾、基層干部和基層人民政府的歡迎。然而,在我國行政機構改革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不利于基層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因素,使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失去信心,對自己的前途憂心忡忡,不少已取得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有的甚至“改行”另謀它業.據調查,近幾年來農村很多地方超過30%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或改行另謀它業,不少縣市達到30%左右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現在只有一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有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因無專業法律服務人才而關了門。因此,現在農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大與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專業人才越來越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糾紛和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和面臨的困境,對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并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進行探討,為決策機構提供參考依據很有必要。
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在“大服務”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鞏固、提高、完善、發展”八字方針,以“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為目標,廣泛開展各項法律服務,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主要表現在:
(一)服務機構不斷鞏固。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后,基層法律服務所由國家事業單位變成了社會中介機構,廣大農村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結束了與鄉鎮司法所“職能混雜”、“合署辦公”的局面,現在基本上是“一鄉(鎮)一所”,而且各所都實行了“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不少地方還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人口集中、經濟活躍的區域開設新所,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覆蓋面日益擴大,已形成了遍布城鄉的龐大的法律服務網絡。
(二)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多年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學習相結合,政治學習與專業學習相結合,使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不少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資格。另一方面,通過自然淘汰,現在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0年以上的業務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都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20年左右的老專業人員,這些堅持下來的人員大多數工作能力比較強,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甚至有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能力于縣城律師不相上下,僅僅只差一次司法考試而已。
(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行業和部門越來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規范,許多經濟行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現在基層法律服務業除了辦理一些常規業務外,還將服務領域逐漸延伸到農村金融、房地產、勞務、教育、醫療衛生,以及化解集體債務、產業結構調整、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現在可以說,哪里需要法律服務,哪里就有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哪里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哪里的矛盾糾紛就少,哪里的上訪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開展得順利。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真正起到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經過過去幾年的教育整頓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法制意識、政治意識、群眾意識、大局意識大大增強,因而服務質量也大大提高,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也大為好轉,廣大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積極為基層群眾排憂,為基層政府和單位解難,贏得了基層群眾和政府的依賴,有作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會地位逐年提高。
二,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過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依據還是14年前各省司法廳和省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標準,與14年前相比,現在的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辦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農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辦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無幾,即使是各所的業務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純收入也只跟農村的一個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
不多,所以,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收入過低,不夠養家糊口,更談不上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他們不得不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鎮去執業,這也是近幾年各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師”過多,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有現在在農村,一些稍微懂一點點法律的人認為從事法律服務有利可圖,于是,他們
就偷偷到市場上買本假的律師執業證后,就到處以律師的名義拉生意,到處拍胸替人打官司,到處騙吃騙喝騙錢.在法庭上,這些人完全不講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胡攪蠻纏,胡說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跟法官大吵大鬧,甚至慫恿當事人到處上訪告狀,不僅浪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費用,而且還嚴重擾亂了法院的訴訟秩序,嚴重影響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對農村這些”黑律師”,現在很多地方還沒有人管,法院也不卡關,以至這些人有恃無恐,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到了與正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搶”飯碗”的地步.(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整體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只占50%左右。還有少數近幾年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沒有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另外,機構改革后,基層法律服務所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成了民間性質的自律性服務機構,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學習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工作中受利益驅動,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四)農村基層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生存環境惡化。
自2000年國務院《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意見》下發后,大多數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就很少過問了,在各級政法領導的講話中也很難聽到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了,基層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支持幾乎沒有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有被遺棄的感覺。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決的麻煩事時才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把屬于社會自由職業者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干部”通知他們去”消災”、”滅火”。不僅如此,《律師法》開始施行后,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嚴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這幾項業務是司法部第19號令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所以,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有較大幅度下降,業務收入也有較大幅度減少,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面臨生存危機.(五)缺乏規范性文件指導,部分管理方法滯后。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很多內容已不再適用于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實際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沒有出臺,所以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不規范,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平時各自受案,各自收費,各自辦案,辦案檔案各自管理。雖然有的所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也沒有很好的執行這些管理制度。另外,現在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領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仍然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經常安排早已屬于社會中介機構(私營性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無償地履行行政職能,如安排他們代表政府處理和督辦相關行政事務,參加執法機關組織的執法檢查等等。
三、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
(一)農村的客觀實際,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我國13億人口就有9億多人口在農村,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只有20萬律師,并且這20萬律師都是在遠離農村的城鎮執業(目前還遠遠滿足不了城市人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根據現在律師的收費標準,一個訴訟案件收費少則3000元以上,多則上萬元或數萬元,農民們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時間和大筆費用去城里請律師幫忙調解糾紛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需要的是收費低,服務及時,方便快捷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二)加強農村基層法制建設,實施農村依法治理國策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我國的治國方略后,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依法治縣、依法治鎮、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動在全國展開,在聲勢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動中,9億農民是活動的主力軍,廣闊的農村是活動的主戰場,而負責對9億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是活躍在農村基層的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正是這十幾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斷地在擔任基層單位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主持調解糾紛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解答法律咨詢中宣傳法律,不斷地在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宣傳法律,才使得廣大的基層農民群眾和干部的法律意識不斷地增強,才形成了今天農村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和基層群眾自覺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圍,因而加快了農村基層法制建設的進程。
(三)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創建農村和諧社會離不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我國農村幅員廣闊,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特別是土地承包糾紛、家庭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生產經營糾紛不斷地發生,對于這些糾紛,大多數基層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專職法律工作者通過調解或代理訴訟的途經妥善解決的.據調查,大多數農村基層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區域內的70%以上的矛盾糾紛,不少基層法律服務所還經常配合當地政府調解處理上訪案件。總之,通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調解和代理訴訟活動,不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層糾紛,化解了大量的基層矛盾,避免了不少糾紛的惡化,而且還改善了黨群關系和干群關系,從而有效地促進了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
(四)深化農村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基層法律服務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久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鼓勵發展農村法律、財務等中介組織,為農民發展生產經營和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這說明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的重視,同時也說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少不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介入。同時,實踐業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從土地承包到土地經營權流轉,從稅費改革到林權制度改革,從產業結構調整到化解村級集體債務,項項工作都與法律相聯聯,項項改革離不開法律的指導和規范。可以這樣說,在農村,離開了法律約束的經濟活動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離開了法律指導的改革問題多多,多半失敗。
四、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探討
基層法律服務業在改革中誕生,在改革中發展,符合中國國情,是一個深受農村基層干部群眾歡迎的行業,這個行業利國利民利社會,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必將繼續存在和發展。所以各級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解決好基層法律服務業在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確保其健康發展。
(一)加快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立法進程,為基層法律服務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們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業進行管理的政策依據是12年前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這兩個文件只是部門規章,還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司法部應借鑒《律師法》和《公證法》的起草和頒布過程中的經驗,盡快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有些內容已過時的司法部59號令和60號令修改后上升為行政法規或法律,確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能依法執業。或者由司法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律師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進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釋,將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訴訟代理業務上升到法律許可的范圍,這也是當前基層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
(二)整頓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市場,規范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管理.首先,要整頓農村法律服務業,凈化農村法律服務市場。對于購買假律師執業證,并以“律師”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社會人員,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行為)和第51條規定(即定性為招搖撞騙行為),以及第52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公文行為),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即定性為詐騙罪)和第280條規定(即定性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另外,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還可以依據<<律師法>>第46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司法行政機關應根據新的形勢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社會中介組織的性質,修改和完善相關的基層法律服務業管理制度,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管理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切實可行。第三,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把入門關,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考試和司法行政機關考核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基層法律服務領域執業。嚴禁那些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不高,社會形象不好的所謂“黑律師”、“土律師”蒙混過關進入法律服務領域執業.第四,要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學習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同時,還要加強其職業道德教育和執業紀律教育,要通過多種途徑努力提高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三)調整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的收費標準,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真正市場化。
省司法廳應主動聯系和配合省物價部門對9年前制定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重新調整,盡可能參照律師的收費標準予以提高后,制定出指導性的新收費標準。同時,應允許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新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根據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水平、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和在辦案中所花時間的長短、精力的多少以及案件的難易程度與當事人協商收費,以體現法律服務“市場化”的特點和“按勞取酬”、“勞酬相當”的原則。
(四)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力拓展基層法律服務領域。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按照“改革深入到哪里了,市場經濟發展到哪里,法律服務就跟蹤到哪里”的大服務方針,圍繞基層經濟工作和法制建設的重點,積極拓展法律服務業務,只要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領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可積極介入,一切以滿足社會需要為出發點,社會需要什么樣的法律服務,就提供什么樣的法律服務,特別是要開拓為農村經濟改革,繁榮農村經濟服務的法律服務業務。要開拓為發展和完善農村商品市場,培育和規范農村土地、金融、勞動力、信息等要素市場服務的法律業務。要開拓為農村基層政府轉變職能,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服務的法律業務,要開拓為培植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保持基層社會穩定的法律業務等等。
(五)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宣傳,為基層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各級新聞媒體應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宣傳報道,要積極宣傳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忠于法律、維護正義的典型案例,要積極報道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典型事跡。同時,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還要加強自我宣傳,要積極總結自己在法律服務中的成功經驗,要積極報道本單位在法律服務中有重大影響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以此來擴大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影響力,從而促進基層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農村法律相關的調研報告篇四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調研報告
——祁縣計生局
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是新時期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執政能力的有效途徑,是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決定性因素。搞好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是一項具有偉大戰略意義的工程,任重而道遠。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干部群眾法制意識、民主管理意識不斷增強,黨風、政風和干部作風明顯轉變,農村基層社會政治穩定。但是,當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具體表現在:
1、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基礎薄弱。一是農村基層對黨風廉政教育重視不夠。對黨風廉政建設缺乏足夠認識,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軟指標”,沒有擺在應有的位置,缺乏具體辦法和有效措施。二是基層干部對黨紀法規缺泛學習,法紀意識不強等。
2、工作作風不實,一些地方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不正,部分鄉村干部,沒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一些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矛盾糾紛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不及時,不按章辦事,推諉扯皮,虛報浮夸、打牌賭博、酗酒滋事、跑官要官“走讀”等現象時有發生。
3、基層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和村民議事制度不健全,民主集中制執行不好。鄉村一級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規范,執行不力。政務、村務公開多數流于形式,涉及經濟和重大事項的不及時公開或假公開。
4、農村黨員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的狀況十分突出,部分老黨員自我發展能力差,生活較為貧困,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在難以發揮作用。下閆燦村共有黨員403人,占全鎮總人口的1.3%,35歲以下103人,僅占黨員總數的25%,55歲以上134人,其中60歲以上就有112人,占28%,小學以下文化程度177人,占44%,在面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下,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已存在一些不適應。
5、部分群眾法制觀念淡薄,自私自利嚴重,違法占地占路建房現象比較嚴重。
為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提高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為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
1、加強自身修養,教育廣大黨員以黨章為標尺,時刻不忘應有形象和神圣職責,講究人格,注重品德,珍惜名譽,愛惜形象,使自己的言和行與黨章的要求和黨員的標準相一致。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經常反思、檢查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看有沒有與黨章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有沒有違背黨章的地方,開展自我批評,自我解剖,找出自身的缺點和不足,從而不斷提高完善自己。時時刻刻以黨章的要求、他人的教訓警示自己,防止沉湎于個人得失,鞭策看書,不斷激發履行黨章所賦予職責的使命感、責任感和自豪感,做到自強不息,奮發向上。要處理好自律和他律的關系,自覺接受監督,增強法治意識,堅持依法辦事。
2、切實開展“八榮八辱”教育活動,要以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為重點,推進廉政文化進機關、進學校、進家庭、進企業、進農村。“八榮八辱”的社會主義榮辱風內容深涵,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當今時代精神的有機結合,深刻而形象地體現敢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的本質要求,對于匡正社會風氣,幫助現代青年樹立正確的“三觀”有著積極的作用,它像一面鏡子,映照清風,交貨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要引導廣大群眾明辨是非、區分善惡、分清美丑,使廉潔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崇尚“八榮”、鄙視“八辱”的道德風尚。
3、緊緊把握好加強村黨支部建設這個關鍵,發展狀大黨員隊伍,優化黨員結構,達到“五好”目標。首先是要建設一個好領導班子,尤其是要選好黨(總)支部書記,才能夠團結帶領群眾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充分利用好即將進行約村級換屆選舉這一契機,按照“優化班子結構、強化整體功能”的原則,選好配強農村黨支部領導班子,尤其要創新選拔機制,拓寬選拔渠道,把那些政治強、懂經濟、善開拓、有闖勁、德才兼備的優秀年輕黨員選拔進領導班子,再把那些理想信念堅定,公道正派,有開拓精神,有魄力,有膽識,能帶領群眾致富奔小康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其次是培養鍛煉有潛質的年輕黨員隊伍,充分發揮其助手和后備軍作用。發展狀大黨員隊伍,要認真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要圍繞加強在生產第一線發展黨
員的工作,重視培養和吸引青年和婦女中的優秀分子入黨這個重點來進行,并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去辦理。要建立健全農村黨組織,注意總結和推廣做好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和發展青年入黨工作的經驗。還要加強對共青團組織的領導,幫助共青團切實加強農村團的基層組織建設,為做好“推優”工作和加強在青年中發展黨員工作奠定基礎,使共青團員成為黨組織發展青年黨員的主要來源。再次是圍繞黨支部“六有”建設加強黨員教育陣地建設。新黨員入黨后,加強黨性鍛煉是關鍵,要讓他們盡快理解和掌握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堅定為黨的事業奮斗不止的決心。而基層黨校是黨員教育的主要陣地,現已成為培訓農民黨員和農村基層干部必不可少的重要場所。
4、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要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主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不僅要告正確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而且要靠一支具有良好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真心實意為群眾謀利益的素質過硬的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因此,首先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素質,要注重黨風廉政建設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筑牢基層黨員干部抿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夯實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思想基礎,促進基層干部改進作風,使他們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先進性,真正成為群眾增收致富的帶頭人,從而進一步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5、強化監督,在“三公開、一管理、一監督”上下功夫。一是要在鄉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基層站所辦事公開上下功夫。二是在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上下功夫。把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作為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點,針對目前財務管理中的漏洞和出現的腐敗問題,加強管理,強化審計,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收支程序。三是在加強對鄉、村干部的監督考核上下功夫。要進一步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擴大群眾民主評議面,真正使組織檢查考核收到實效。
6、堅持執政為民,不斷夯實村黨支部的群眾基礎。村黨支部直接面向群眾,能不能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村級黨支部執政能力強弱的直接體現。為此,農村黨支部必須增強執政為民的意識,把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真正做到權為
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一心一意幫助群眾致富,想方設法為群眾排憂解難。要對村黨支部支委班子繼續深入開展“兩個務必”的教育,真正從思想上解決好“為群眾”和“靠群眾”的問題,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使其發揚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忍耐的精神,在感情上心系群眾、行動上深入群眾,腳踏實地為群眾謀利益。繼續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促進農村工作規范化。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農村法律相關的調研報告篇五
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調研報告
(一)根據《全市“萬名干部進萬村入萬戶”活動專題調研提綱及責任分工》要求,市委組織部、市老干局、市城投公司、市電教中心工作組在對鄖縣青曲鎮洪門鋪村、周家洼村、巷子口村、樂園村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全市實際,撰寫此報告。
一、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村級組織設臵
十堰市現有農村基層黨組織1840個,農民黨員80726人,占全市黨員的52.44%。其中村村、村企、村居聯合的“區域型”黨組織493個;依托茶葉、蔬菜、柑橘、水產等優勢產業,建立“產業型”黨組織226個,村級組織覆蓋面不斷擴大。從洪門鋪村、周家洼村、巷子口村、樂園村情況看,村級黨組織健全,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發展,矛盾和問題不容忽視。一是流動黨員組織設臵難。2011年,四個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近2000人,占總人數的42%,外出務工黨員86人,全市外出務工經商黨員1.04萬人,且分布廣、行業跨度大,流動黨員黨組織設臵和黨員管理難度大。二是村級組織設臵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當前村級經濟正由單一的種植業向農、副、工、貿多產業發展,特別是跨村連片發展特色產業、特色基地,需要黨組織提供引導和服務。如洪門鋪村和巷子口村,近幾年發展蔬菜產業,聯系日益緊密,給黨組織設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村級組織設臵與工作任務不相符。樂園村由尖疙瘩村和蘆家溝村合并而成,人口多、村域面積大,國土面積2349.84公頃,合并前有村干部6人,現僅有3人,僅僅靠村級黨組織人員力量十分有限,黨小組和無職黨員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關于村干部隊伍建設
全市現有行政村1845個,村干部5780人。其中35歲以下755人,占13.06%;35—54歲4489人,占77.66 %;55歲以上536人,占9.27 %。大專以上學歷257人,占4.45 %;高中、中專學歷3200人,占55.36%;初中及以下學歷2323人,占40.19%。村黨組織書記1843人,其中35歲以下142人;35—55歲1443人;55歲以上204人。大專以上學歷109人;高中、中專學歷1129人;初中及以下學歷605人。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一肩挑的434人。有大學生村官219人。從調查情況看,當前村干部隊伍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結構不優。突出表現為年齡老化、文化程度偏低、無專業特長。洪門鋪村現有村干部5人,平均年齡50多歲,60歲以上有3人,初中文化程度4人,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1人,且都沒有專業特長,與新形勢的要求還有差距。二是觀念不新。部分村干部思想不夠解放,跟不上國家大政方針和政策調整步伐,只能機械地抓落實;謀劃發展缺少科學性,思想狹隘,存在短期行為;開展工作缺乏創造性,“上面讓干啥就干啥,上面讓咋干就咋干”,能動性、創造性不夠。有些村干部缺乏開拓創新的精神,存在“小富即安、小成即滿”的小農意識。三是能力不強。適應市場經濟和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不強,“好事搶著干、難事推著干、纏手事躲著干、得罪人的事頂著不干”,“老辦法不能用、新辦法不會用、軟辦法不管用、硬辦法不敢用”,既沒有發展集體經濟本領,又缺乏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辦法。四是動力不足。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村干部職責繁重,但村級組織又不具備行政管理職能,權責分離且不對等,有的村干部面對任務重、工作難、報酬低的現實,動力不足,一有門路,就丟下“烏沙帽”走人,影響了村級工作。五是后繼乏人。大批農村有文化的年輕人轉向城市、城鎮務工或居住,選拔年輕干部的余地越來越小。如洪門鋪村35歲以下在家務農的不足10人,在外打工的年輕人都不愿回村,造成許多地方村干部難培養、難選拔,存在隊伍建設后繼乏人的問題。
(三)關于村級組織陣地建設
全市1845個行政村中,有村級活動場所的有1539個,占86.22%,尚無活動場所的246個,占行政村總數的13.78%。村級陣地中,有黨員活動室的有1539個。從四個村的情況看,都有遠程教育站點和農家書屋,有3個村配有電腦和電視,有2個村通因特網。目前村級組織陣地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陣地建設不規范、不統一,質量不高。一些經濟薄弱村存在活動場地狹窄、設施簡陋等問題;條件好的村與條件差的村差距大,影響部分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二是陣地功能發揮充分。絕大部分村陣地主要用來日常辦公、黨員活動等方面,遠程教育設備、電腦等設備利用率不是很高。有的村雖然配了電腦,但利用電腦提高辦事效率,為農民提供致富信息做得不夠。如工作組幫建的四個村,都建有農家書屋,但書都是新的,幾乎沒發揮作用。個別村將活動陣地部分出租,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三是經費不足,陣地維護不夠,設施老化嚴重。我市絕大部分村級集體經濟薄弱,有438個村沒有任何集體經濟收入。活動陣地有錢建、無錢管,更無力添臵活動設施,老化嚴重,成為空殼和擺設。四是軟件建設不夠。村干部考勤制度、黨組織生活會制度、黨員學習制度、民主評議黨員等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夠;黨務、村務公開欄和科普宣傳欄設臵不規范;村級組織陣地建設檔案不健全,對村集體財產、配套設施情況不清,監管、維護、管理不到位。
(四)關于村級組織活動及運轉經費保障
村級組織活動及運轉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低,經費無保障。全市無村辦企業、無農業生產基地、無農業資源、無自有經濟收入的“空殼”村達438個。四個村都沒有穩定的集體經濟收入,洪門鋪村現有集體經濟主要靠村集體林退耕還林補貼,一旦政策執行完畢,集體經濟就斷了來源。二是公用經費嚴重不足。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主要來源于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補助,基本只夠日常辦公支出,根本無法保障村干部待遇。三是村級債務沉重,困擾了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全市資不抵債的村130個,占9%。全市負債過百萬元的村有329個,50-100萬元的205個,10-50萬的497個。四是村干部待遇偏低。全市村主職干部的工資基本上都在每月360元左右,其他“幾大員”的工資每月僅200多元,村主職干部工資最低的每月僅300元,嚴重影響了村干部工作積極性。五是村級財務管理有待加強。部分村文書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勝任工作;村級收入部分存在坐收坐支的現象;村級經費支出“白條”多、不合規單據多、不合理的開支多;財務公開不夠,監督不到位,執行審計制不嚴。
(五)關于村集體經濟
2010年底全市有1332個村當年無收益,占總村數74.62%;當年有收益的村453個,占總村數的25.38%。其中5萬元以下的村1284個,占71.93%;5萬元以上的村501個,占28.07%。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認識不到位,不愿發展。有市場經濟頭腦的村干部寧愿自己干,也不愿發展集體經濟,同時存在怕苦畏難、怕承擔風險等現象,還有的認為工作頭緒多,沒法搞。二是能力不強,不敢發展。部分村干部思路不清,辦法不多,對本村的優勢把握不夠全面,無法根據本村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發展集體經濟對策;“等、靠、要、熬”思想嚴重,沒有立足本村實際從內部挖潛;少數村干部考慮自身利益的多,考慮集體利益的少,有的為了享一時之樂,將集體資產一包幾年,形成了“前人花錢、后人還帳”的惡性循環。三是投資乏力、后勁不足。村級經費主要用于工作運轉,根本無力投資發展集體經濟。四是責權利不清,集體經濟“長不了”。部分村爭取集體經濟項目,花大量資金建成后卻沒能有效管理,權責利不清,集體收入曇花一現。五是村集體經濟管理存在漏洞。有些村干部對集體機動地的實有數字瞞報,以此來降低村集體收入,獲得上級黨委和部門在資金上、物質上的更大支持,還有些村干部將集體地“公地私種”,自己從中獲利,或者“公地私有合法化”,使村集體地越來越少。六是鼓勵和支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優惠政策較少,機制還不健全。
(六)關于村干部報酬及積極性調動
我市村干部工資報酬主要從財政轉移支付中列支,由鄉鎮統籌發放,按照相對統一的工資標準,各地對村干部工資報酬發放和管理,一般采取結構補貼、定額補貼、基本補貼與實績考核結合的方式。少數地方實行了業績考核的辦法,完成鄉鎮確定的考核目標,村干部可拿到標準工資,完不成的相應扣減一定比例的工資。部分村主職干部離職后領取了低額生活補助。丹江口市、竹山等地為部分村主職干部辦理了商業養老保險,全市有3277名村主職干部參加了養老保險,占在職村兩委班子成員總數的24.77%。目前村干部報酬及積極性調動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待遇偏低。洪門鋪村村干部年平均工資為4000元,大大低于全市普通干部工資,甚至不及外出打工者收入的一半,經濟條件差或債務負擔重的村,工資則經常難以兌現,有的村干部開展村務工作還得墊付相關費用;村干部養老、就醫問題日益凸顯,存在后顧之憂。二是負擔偏重。實行村組合并和交叉任職后,村干部工作量大幅增加,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捉襟見肘,難以兼顧。三是熱情不高。工資待遇低,經濟上沒甜頭;提拔晉級難,政治上沒奔頭;工作上得罪人,社會上沒盼頭;社會保障差,離職后沒靠頭,導致村干部產生嚴重的失落感和不平衡感,影響了工作積極性。四是后繼乏人。工資太低,對農村青年越來越缺乏吸引力,從四個村情況看,村干部平均年齡為50多歲,35歲以下的僅1人。五是滋生不正之風。待遇偏低,對部分村干部失去吸引,工作中得過且過、應付了事;有的把當村干部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為政不廉、辦事不公,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七)關于村民民主權力保障及村民自治
目前我市村民民主權力保障及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在民主決策中不夠民主。雖然都建立了“一會兩票”民主管理機制,但許多地方流于形式、流于制度。有的村以村民會議召開難為由,長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有些村民代表開會前沒有同村民溝通和充分聽取意見。還有些村在決策重大村務時,沒有按照“一會兩票”民主管理機制程序開展,既沒有開黨員會,也沒有開村民代表會,村民群眾很有意見。二是民主管理存在形式主義。有的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是由干部群眾一起討論制定,而是由少數村干部制定,約束村民的多,而約束村干部的少。有些村務管理混亂,財務既不讓村民參與管理,也不向村民公布情況。三是民主監督存在薄弱環節。有的村委會既不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評議,使得村委會得不到有效監督。有的村村務公開內容不真實、隨意性很大,流于形式。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管黨責任落實不夠,存在抓經濟硬抓黨建軟的傾向,對村級組織建設抓得不力。有的地方領導對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黨建工作上級雖然有文件、有要求,但到基層卻不能落到實處。一些領導干部到村檢查指導工作,談經濟工作多,過問黨建工作少,一些領導對村級黨組織現狀,情況不熟,研究不夠,對新形勢下農村黨建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主動探索、創新精神,只等上級給政策,拿辦法。目前,對基層黨的建設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現象,即“布臵任務多,檢查落實少;一般號召多,具體措施少;講究形式多,注重實效少。”鄉鎮黨委對村干部缺少必要的管理、監督、制約措施,有的即使有,也流于形式,無人管,無人問,無人抓,基層組織建設落不到實處。
(二)抓基層組織建設任務不明、思路不清,存在被動應付現象。基層組織建設點多面廣,內容十分豐富,近年來針對基層組織建設,市委提出實施“活力工程”,省委也提出要加強“五個基本、七個體系”建設,制定出臺了具體的考評辦法和細則,但是從四個村的實際情況看,由于村組干部要抓發展、保穩定、促民生,真正把精力用來抓黨建的不多,更沒有一個清晰的思路和目標,存在上級要檢查的時候突擊抓幾天、領導過問的時候思想緊幾天的不良現象。就是抓也僅抓硬件,建建房子、擺擺桌子、搭搭架子,沒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雖然絕大多數村都建立了“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黨員活動日”、“村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等制度,并且都寫在了紙上,掛到了墻上,但相當一部分村黨組織負責人認為制度是務虛的,用于迎檢,沒有實際意義。
(三)部分村“兩委”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不強。有的表現為班子不強,班子成員素質差,能力低,觀念陳舊、保守,不思進取,在群眾中沒有號召力,尤其是缺乏一個踏實肯干、公道正派,具有致富本領的黨支部書記。有的班子不團結,搞內耗,“保壘里戰斗不止”,無法形成核心,干部之間思想上互不交流,感情上恩恩怨怨,工作上“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有的村委會干部認為自己是村民選上來的,不愿接受黨支部領導,致使兩委之間關系緊張。有的村黨組織不熱心黨的建設,不研究和解決新形勢下基層組織建設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工作無創新、無進步。相當部分黨支部平時很少組織黨員學習,有了事才臨時召開黨員會,有的支部雖然組織學習,但方法陳舊,缺乏吸引力。
(四)部分村干部素質不高、能力不強,不會抓基層組織建設。受農村傳統、地域環境影響,一些村干部思想保守,開拓創新精神不強,工作方法陳舊,發展能力較低,在帶領群眾發展經濟、增加收入方面思路不清、路子不明、辦法不多、步子不快,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適應,直接影響農村工作的開展。另外,村干部和農村黨員隊伍中還存在整體素質偏低的問題,當前農村基層干部工作環境相對較差,工資待遇普遍偏低,農村工作激勵機制尚未形成,農村干部受教育的機會一般較少,工作方法缺乏創新,與形勢和任務的需要不相適應。對農村工作“素質高的不愿干,素質低的干不了”,大部分有文化、有頭腦的青壯年勞動力寧可外出打工,也不當干部,“兩委”換屆時只是“矮子里面拔高個”,嚴重削弱了農村基層組織的戰斗力、凝聚力和創造力。部分村干部工作中存在私心,缺乏集體觀念、義務觀念和法制觀念,憑感情辦事,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的甚至在工作中背離了黨的政策,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眾不滿。
三、對策與建議
(一)明確原則,創新方式,靈活有效設臵農村基層黨組織
1、明確基本原則。農村基層黨組織設臵必須有利于促進和諧發展,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有利于方便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具體要堅持四條原則:一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圍繞發展第一要務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找準黨組織設臵與黨的中心工作結合點。二是以人為本,服務群眾。尊重黨員民主權利和現實需求,創造條件,促使他們更加便捷有效地聯系群眾和服務群眾。三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和農村經濟結構、組織形式變革要求,根據本地產業特點、經濟規模和黨員分布等情況,靈活設臵黨組織。四是積極穩妥,適時推進。注意保持農村基層黨組織設臵的穩定性,允許多種設臵模式的黨組織并存和發展。
2、創新設臵方式。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結合一些成功的實踐探索,創新農村基層組織設臵方式。基本思路可概括為“橫向聯建,縱向整合,動靜結合,特色推進”。橫向聯建就是實行村與村、村與企(鄉鎮企業)、村與居(居民委員會)之間聯合建立黨組織,以實現優勢互補。縱向整合就是按產業、行業劃分建立比較專業化的黨組織,或按產業跨區域、跨行業建立經濟聯合體黨組織,促進經濟建設和黨的建設雙加強。動靜結合就是在加強對本地務工的農民黨員進行組織化教育管理的同時,以鄉、村或聯村為單位在外出務工的黨員群體中建立流動黨組織(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實行由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共同負責的雙向管理機制。特色推進就是在農村一些需要改進組織設臵方式但尚不具備改建條件的地方,可根據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及勞動力就業結構的變化,按行業、企業、新經濟聯合體及黨員特長或年齡等情況靈活設立特色黨小組,促進黨支部內部組織結構的優化組合。具體可采取以下途徑創新黨組織設臵方式:一是以優勢產業為依托,組建農業產業化基地黨組織;二是以專業組織為依托,組建行業協會黨組織;三是以龍頭企業為依托,建立龍頭企業黨組織;四是以產業基地為依托,建立示范服務基地黨組織;五是以農業園區或工業集聚區為依托建立園區黨組織;六是以農業專業市場為依托建立市場黨組織;七是以駐外機構為依托,建立駐外黨組織;八是以流動黨員管理站為依托建立黨組織;九是以強帶弱建立中心村黨組織;十是按年齡層次,單獨組建老年黨支部。
3、處好四個關系。一是正確處理“黨”與“政”的關系。黨在農村中的組織體制和行政體制緊密相連,要力求做到互相銜接。調整黨組織設臵方式,特別是跨區域建立聯合黨組織時,必須同步考慮行政體制的統一問題。二是正確處理“遵守黨章”與“主動創新”的關系。既要從農村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在條件成熟時及時推進,又要嚴格按照黨章的規定辦事,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三是正確處理“動”與“靜”的關系。要從動態上把握農村基層黨組織設臵方式調整的時機,既不落后于農村形勢發展要求,又不超越于形勢發展要求;既不能盲目進行或朝令夕改,又不能一成不變或一勞永逸。四是正確處理“組織引導”與“個人意愿”的關系。實踐中既要加強組織引導,又要充分尊重民意,把黨組織設臵方式的創新實踐化為利民辦事、助民致富的現實行動。
(二)教育培訓,強化管理,著力提高村干部隊伍的能力和素質
1、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基層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一是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提高基層干部的政治敏銳性和對事物發展的判斷力。二是加強宗旨觀念教育,幫助基層干部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觀念。三是加強政策法規、科學技術方面的教育,努力提高農村基層干部指導和帶領群眾致富的本領。要完善鄉村干部培訓制度,建立長效培訓機制,通過學歷教育、業務培訓等方式,采取定期輪訓、集中調訓等措施,使鄉村干部培訓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從而提升鄉村干部綜合素質,提高其發展農村經濟和駕馭農村復雜工作局面的能力。
2、健全干部選用工作機制,選準配強基層干部隊伍。按照加快發展農村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選配好村領導班子,特別是選配好村黨組織書記。進一步建立健全“重民意選干部,憑實績定取舍”的基層干部選用機制,把民主推薦作為基層干部選拔的必經程序和關鍵環節,堅持凡是提拔和使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進一步擴大群眾對干部選任工作的知曉度,從而建強基層干部隊伍,提高基層干部隊伍的戰斗力。
3、加強后備干部培養工作,解決好基層干部隊伍后繼乏人的問題。從當前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現狀看,存在年齡偏大、文化層次偏低的問題。要保證農村基層干部隊伍后繼有人,避免出現青黃不接的現象,加強后備干部隊伍的培養勢在必行。一是把回鄉大中專畢業生中的知識型“苗子”作為村級后備干部預選對象,從基層公務員隊伍中預選鄉鎮后備領導干部;二是從致富能手中優選管理型人才,把那些農村致富大戶和致富能人列入后備干部隊伍;三是從農村科技骨干和技術“秀才”中篩選科技型后備干部。
4、加強村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一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村干部的內部自我監督。建立健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村“兩委”班子成員參加的聯席會議,集中研究、民主決策村務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實行村務公開,強化群眾對村干部的監督。加大村務公開監督工作力度,規范公開辦事的程序,擴大村務公開的范圍,增加工作透明度。實行村干部向村民述職制度,保證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村民大會,討論和決定村級事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談心談話和誡勉制度,及時了解村干部的思想、學習、工作等全面情況,完善村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村級“一把手”重大事項報告檔案。四是探索審計監督新途徑,加強對村級“一把手”的任職審計。對村級“一把手”不定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的村干部要進行離任審計,并將結果向群眾公布。
(三)建管用并舉,切實發揮村級組織陣地的作用和功能
1、立足實際,因村制宜建陣地。山區農村因基礎條件不同,差異極大,在陣地建設上宜立足各村村情,在面積大小、建設風格、規模標準上,不能一哄而上,不搞一刀切,搞“千村一面”,要因地制宜、因村而宜。要全面謀劃,統籌考慮,區別不同情況,區分輕重緩急,列出建設計劃和要求,拿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對經濟條件較好但目前還沒有活動場所的,要加大建設力度;對已經有場所的要抓好達標升級;對于建好活動場所的,要加強管理和維護。各級黨委在對村級活動場所的幫扶力度上,要根據各村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在對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的考核工作中,要分類確定指標,既要看建設成效,也要看基礎條件和建設難度。
2、建用并舉,提高綜合利用率。規范和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發揮村級組織活動場所五大作用。一是決策議事中心作用。利用辦公活動場所組織發動群眾、處理村級事務、討論表決重大事項。二是教育培訓中心作用。采取舉辦培訓班、組織專題討論、現場咨詢、播放遠程電教片等形式,有計劃地開展村民群眾的學習培訓活動。三是群眾活動中心作用。依托辦公活動場所和文化體育健身設施,緊扣培育新型農民的主題,每年至少集中組織開展3至5次群眾喜聞樂見、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豐富廣大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培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把村級陣地建設成為農民群眾的休閑文化中心。四是信息服務中心作用。設立“說事”室、衛生室、文化室等場所,有效利用村務公開欄,公布村務黨務、有關涉農政策、農業科技知識以及農業致富信息,為群眾生產生活等全方面提供服務,解決群眾問題、化解矛盾糾紛。五是社會維穩中心作用。使陣地成為基層矛盾調解中心、服務群眾的窗口。
3、配套設施,著力提升陣地功能。強化村級衛生室、文化室、圖書室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三室一家”,搞好日常修繕維護,配臵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專職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村級辦公陣地的綜合功能,確保能夠建得好、用得上。加強村級陣地的資產管理。健全完善村級組織陣地建設檔案,對村集體財產、配套設施情況,變更情況及時登記造冊,明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使用權歸村集體,村級組織要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活動場所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堅決防止隨意出售、出租、抵押等情況的發生,做到監管、維護、管理“三到位”。加大村級辦公陣地的美化、凈化、亮化力度,結合實際,重點搞好村級辦公活動場所的環境綠化和院墻、廁所等附屬設施建設以及室外場地的硬化,夯實村級辦公陣地發揮作用的物質基礎。
(四)多措并舉,開源節流,建立健全資金穩定、管理規范、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1、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健全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長效機制。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把不應該由村級負擔的公共支出列入財政支出范圍,逐步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村級組織的財政支持和轉移支付力度,千方百計籌集資金,積極化解歷史債務,減輕村級債務負擔。
2、大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幫助村級組織千方百計發展村集體經濟,增加村級收入,彌補村級運轉經費不足。引導走農、工、貿、產、供、銷一條龍的路子,建立一村一品發展戰略,提高農村集體經濟效益,形成穩定可靠的財源體系。同時,村級組織可根據實際,加強發展行業、產業協會,一個協會發展一項產業,一項產業致富一方群眾。
3、探索建立農村公益事業建設多元投入機制,減少村級支出。在財政扶持和村級自我投入的基礎上,引導和激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家、先富起來的個人以及所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投資農村公益事業建設,以捐款、捐物等捐贈方式興辦村級公益事業,逐步形成政府主導、村級(農民)主體、社會輔助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體系。建立村級公益事業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企業捐款和投資村級公益事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村級公益事業可以沖抵營業稅、所得稅。
4、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財務管理。一是結合實際,精減村組干部職數。二是減少報刊征訂費用,除規定的黨報黨刊外,不得強行征訂其它報刊。三是實行“零招待費”制度,所有為村級組織服務、達標檢查活動等,必須安排招待的,建議由政府統籌解決。四是規范農村優撫、特困救助、補助支出,加快五保戶集中供養,對五保戶中的危房戶優先進入鄉鎮養老院集中供養。
5、建章立制,加強監管。要從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入手,加大對村級財務的監管力度,重點是在保持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完善“村賬鄉管”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加強對村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收入、支出和債務的管理。健全村級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村民民主議事、民主理財。建立村級財務公開制度,做到年初有計劃,季度有分析,年終有總結,切實提高村級組織依法理財、民主理財、科學理財的水平。
(五)創新思路,夯實基礎,大力發展村集體經濟
1、提高認識,營造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良好環境。各級黨委、政府及村級組織高度統一思想認識,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制定規劃和具體的政策措施,研究發展辦法,制訂出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強“造血”功能。組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分別進行掛村結對幫扶和掛戶結對幫扶,指導幫助貧困村和貧困戶理清發展思路,搞好結構調整,發展特色產業,實現脫貧致富。
2、拓寬思路,探索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應面向市場,因地制宜,發揮優勢,拓寬思路,廣辟集體經濟增收的來源渠道,積極探索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新路子。樹立多業并舉、多產并進觀念,充分開發利用資源,打優勢仗,走特色路,探索出各具實力的村級經濟發展路子。城郊和交通要道的村居應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大力發展城郊、要道經濟,積極搞好房地產開發、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餐飲服務等項目;地處小集鎮附近的村居應積極發展社區配套服務業,通過經營和服務,增加集體經濟收入。要不斷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根據本地實際,發展特色產業。要強化招商引資,整合村級資源,形成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新的增長點。
3、強化管理,提高村級集體經濟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必須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管理。要加強村公益事業資金的收取和管理,如對糧田、魚塘、房屋承包等合同,要按時足額收繳承包金;村集體經濟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發展生產,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的比例和總量。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財務公開制度和做法,特別是一些集體經濟收支行為較多的行政村,要在增加村財務公開次數的同時,加強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增強村干部分配使用集體資金的約束力。加強現有資產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使村集體資產管理走向規范化軌道,杜絕亂借、亂用、貪污、浪費集體資金等現象的發生。聚集村級集體財力,堅持民主理財,接受群眾監督,量力而行興辦公益事業,防止和減少村級不良債務的形成。
4、強基固本,增強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能力水平。著力選配一個政治立場堅定、群眾基礎較好、懂經營、會管理、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領導班子,選好一個政治素質過硬、駕馭市場經濟本領強的好帶頭人。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經常性農村市場經濟以及實用技術等培訓,增強農村干部的市場觀念和發展創新意識,提高村干部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能力。制訂完善村干部監督激勵辦法,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能力和成效作為考核的硬指標,激勵村干部把精力聚集到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帶領廣大群眾致富上來。加大在農村發展黨員和培養后備干部工作力度,改變農村基層干部年齡老化、后繼乏人狀況,努力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村干部培養、選拔、管理、監督系統,不斷增強村級黨組織的戰斗力。
(六)以提高村干部經濟政治待遇為著力點,不斷調動村組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1、建立村組干部工資穩步增長機制,提高經濟待遇。中央、省及地方財政應逐年追加對村級轉移支付額度,確保村干部工資水平與經濟發展速度同步增長,改變村級轉移支付一定數年不動的狀況。地方財政尤其是縣級財政每年應從新增財力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解決村干部待遇報酬問題,使村組干部年工資不低于外出務工者平均收入水平。推行村干部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縣、鄉、村集體及村干部個人各出一點的辦法,按一定比例分別承擔保險費,實行統帳結合式管理。設立特困村干部救濟基金,采取“財政撥一點、黨費拿一點”的辦法,對嚴重疾病或生活難以自理的村干部予以補助,切實為離職村干部解決實際困難。
2、為村干部成長進步提供發展平臺,提高政治待遇。堅持以人為本,從多方面關心、愛護村干部的成長進步,政治上給他們榮譽,工作上為他們撐腰,學習上加大培訓,生活上予以關照,讓他們實實在在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與溫暖。將從村干部中招聘國家公職人員的做法常態化,通過公開招考的形式,從優秀村干部中招聘人員到鄉鎮任職,或錄用為公職人員,以此增強村干部崗位的吸引力,調動村干部隊伍的積極性。加快推進村干部職業化進程,實行村干部“崗位職業化”、“報酬工薪制”,制定出臺有關具體政策,加快完善村干部待遇保障體系,使村干部干有所酬、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干有所值。
3、發展集體經濟,鼓勵帶頭致富,增強村級自我支付能力。鼓勵各村自力更生,不等不靠,通過招商引資、盤活閑臵資產、開發可利用資源等途徑,興辦二三產業,發展綜合服務中介組織,壯大村集體經濟實力,對村級集體經濟增長部分,可以確定15-25%比例,用于發放村干部的誤工、交通費用等補助,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貢獻較大的村干部給予一定資金獎勵。鼓勵村干部帶頭創業致富,制定出臺相應的鼓勵政策,為村干部帶頭致富提供項目、信貸、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扶持,支持村干部帶頭領辦和創辦基地,使他們先行一步富裕起來,逐步改善家庭經濟狀況,更好地安心服務于農村基層工作。
4、強化村干部的考核激勵機制。一是明確責任機制。實行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一把手”負責制,并按照職位分工確定每位村干部的崗位職責,做到權責一致、責任明確、團結協作、齊抓共管。二是完善目標機制。按照“細化、量化、科學化”的要求,合理確定任期目標和工作目標,推行目標管理。三是強化考核機制。根據各村實際,對各項工作進行量化,在確定考核指標時,既突出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又對其它方面做好充分考慮,賦予相應的分值,方便具體操作。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和鄉鎮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力求考核結果客觀公正。四是嚴格獎懲機制。根據考核結果,積極運用獎懲手段,對一些政治立場堅定、作風正派、富有進取心和奉獻精神的村級班子和村干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保障民主權力,推進村民自治
1、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完善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促進村民自治健康發展。大力開展村民自治宣傳活動,努力營造村民依法參與、政府依法推進的輿論氛圍。支持村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在農村基層的影響力,確保村民自治在黨的領導下不斷發展。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著力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村民合法權益。充實和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設指導部門的工作力量,不斷提高民政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服務群眾的水平。加大公共財政投入,保障村民委員會及其他村級組織有效運轉。
2、落實自治制度。一是民主選舉。對選舉制度進行規范與完善,比如要規范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人數;對選舉前、選舉時、選舉后的各項有關選舉工作進行組織和監督,保障整個選舉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二是民主決策。大力推行“一會兩票”民主決策機制,使村民能夠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將議事范圍進一步具體化、明確化,保障村民會議所作出的決策得到落實。三是民主管理。進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的規章制度,依靠制定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村規民約等規章來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實行依法治村、依規管村。四是民主監督。推行一戶一張明白卡,一組一名監督員,一村一個公開欄,做到“給群眾一個說法,還干部一個清白”。
3、完善政策法規。根據村民自治的發展情況,以村委會組織法為依據,圍繞“四個民主”,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和各項制度的修訂完善工作,建立規范、完整的行政指導規章、辦法。盡快制定有關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詳細規則,規范四個民主的具體運作程序。理順村民自治管理體制,合理劃分村民自治指導、管理體制,科學界定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指導管理農村基層組織的職能,將基層政權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作為一個整體,全面、綜合地抓好落實。
4、加強宣傳引導。定期舉辦各類村干部培訓班,宣傳黨的強農惠民政策、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規。通過各農村社區市民學校,舉辦各類教育講座,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級干部特別是民政干部的理論和法律知識,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建立規范的行政指導辦法。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堅持正面宣傳和典型教育相結合,報道村民自治的典型實例,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支持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