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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

    時間:2025-06-12 作者:ZS文王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一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二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全國人大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篇二:

    1、《勞動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19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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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三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四

    我6月進了一家私企上班,一直到12月讓我簽合同,合同為兩份,公司那份我簽了也蓋章了。我自己這份沒簽也沒蓋章,然后2月24號申請辭職,公司說合同上說辭職需要賠2個月的工資。后來協商說不需要我賠2個月工資,只要求我這個月的工資一分錢不要。請問,合同算不算生效,還有就是,這幾個月沒有繳過保險。。。如果我告這家公司,能有幾成把握拿到屬于我的工資。。。。保險是否會給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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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六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于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范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當家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人方面的干預的決心。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了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什么要如此明確化呢!因為近年內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這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同時,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6、長期以來,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經常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四簽,勞動者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不這樣做的處罰措施是“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7、針對大部分沿海地區外資企業在進廠時收到服裝押金,或要求財物擔保的現狀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8、試用期上的新變化:按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于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變相盤剝勞動者。還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的時間周期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工資待遇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違反試用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變化9、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變化10、有些企業中勞動者會在拒絕錯誤指令時遭到企業開除,理由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或者出現某些企業想開除某員工時會故意設置違章指令讓員工就范,如員工拒絕執行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舊的《勞動法》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則明確了“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變化11、針對企業通過更換法人而掩蓋經濟性裁員的目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變化12、新《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內勞動者不能說走就走。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舊的《勞動法》中規定“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3、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終止合同。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又約定“第四十六條有不繳社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款放在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款的后面,體現了新法中以勞動者這樣一個弱勢群體的重視。

    變化14、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換回“不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5、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特別規定。

    變化16、沒有工會的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時,不能以簡單的職工推薦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而需要有上級工會指導推薦的代表才有資格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這就使得集體合同代表了絕大多數企業職工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變化17、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了規范。限定了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報酬勞動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起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本律師提示:勞動合同的生效與勞動合同的成立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著合同生效。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本律師提示: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對《勞動法》該項規定的補充,《勞動合同法》第十二—第十五條的規定更為詳盡: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鍵詞一: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將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三: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鍵詞四:違約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借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關鍵詞五:解約。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情形下,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延續了《勞動法》以上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在這30日時間內,勞動者往往需要時間去尋找新的工作,因此,借鑒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即在符合以上三種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詞六:裁員。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

    與此同時,為了降低裁減人員對勞動者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是補充規定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等。另外,《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延續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關鍵詞七:終止合同。

    在《勞動法》的實施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對于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調整了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還包括: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七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關于“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實施活動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乙方主要工作職責是:_________安裝及甲方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主要工作方式:根據甲方的時間安排,在乙方無合理客觀原因的情況下必須隨叫隨到,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不得與甲方同類型的其他公司進行業務性質相類似的活動;。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保護好設備安全,防止設備損傷。

    四、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甲方給乙方提供以下的報酬。

    (一)項目提成: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其他福利:提供出差住宿補貼,提供相關業務的通訊費用報銷,提供工作餐補貼;。

    (三)提成在項目完成統一核算后的當月發放。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雙方合作良好,可以續簽本協議。

    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檔為doc格式。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八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性別:

    民族:

    所有制性質:

    文化程度:

    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元。乙方月工資為_____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九

    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開始執行。《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對一些新現象作出了規定。

    不簽合同付兩倍工資

    “現行的《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規定進行了調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勞動關系即成立,勞動者享有相應的權利。

    對于不跟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用工之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1個月內簽訂了,不違法;未在1個月內簽訂,但在1年之內訂立了,在此期間支付勞動者每月兩倍的工資;用工滿1年仍未簽訂,除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作10年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以及企業長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在三種情形下,除勞動者反對,否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包括: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行為,續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80%

    據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雖然現行的《勞動法》中對“試用期”有一些規定,但現在我省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工成本,存在試用期延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行為。

    據悉,新的《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標準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不得超2個月;3年以上或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得超6個月;不滿3個月或者以完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約定一次試用期。”

    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有崗位范圍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現在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社會化分工的.需要,但也存在被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和勞務派遣公司合謀牟利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同時,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勞務派遣者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雙方應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同時規定,當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同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成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正式規定,必須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重要內容,寫進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這些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也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雙方可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書面形式進行嚴格要求,這樣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今天,我們是時候準備一下勞動合同了。你是否在找正準備撰寫“勞動法勞動合同”,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素材,供大家寫文參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住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5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第八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調解及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關于“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實施活動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乙方主要工作職責是:_________安裝及甲方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主要工作方式:根據甲方的時間安排,在乙方無合理客觀原因的情況下必須隨叫隨到,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間,不得與甲方同類型的其他公司進行業務性質相類似的活動;。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時刻保護好設備安全,防止設備損傷。

    四、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服務期間,甲方給乙方提供以下的報酬。

    (一)項目提成: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其他福利:提供出差住宿補貼,提供相關業務的通訊費用報銷,提供工作餐補貼;。

    (三)提成在項目完成統一核算后的當月發放。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如果雙方合作良好,可以續簽本協議。

    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現住址: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本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年。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第二條工作任務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工作任務:在_________________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條勞動紀律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元。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賠償。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擔%,病舉工資為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3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舉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天,婚假天,喪假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安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元;賠償金元至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一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勞動合同續簽也是根據這一期限來。不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勞動法并沒有強制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幾年,只是規定有一年、兩年、三年、五年以及無固定期限用人單位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定。而勞動合同續簽幾年,這和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不過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5.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10.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2、哺乳期規定:

    上班期間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3、丈夫休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晚育者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4、懷孕期間工作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古典胎教音樂試聽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司法解釋:夜班勞動,一般是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這段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女工懷孕和哺乳期間,單位不能安排過強勞動和禁忌勞動,不能延長勞動時間;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至終止前這段時期內,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提出,而提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內的;

    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于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秘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秘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秘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制。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六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定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定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可以部分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19條:勞動合同書面形式定立,具備以下條款:

    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報酬,紀律,終止的條件,違反的責任。

    第21條: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25條: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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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七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屆滿,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終止,勞動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2)一至五年的短期勞動合同。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合同。

    (3)定期輪換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后不再續訂。定期輪換工仍保留農村戶口,實行亦工亦農。另外,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4)一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主要針對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

    無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終止的日期。無固定期限合同規范的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和企業的存續期內無限期存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勞動關系,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意見,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此類勞動合同期滿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準。

    新勞動法長期合同(模板18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條例,公司和工會同意確保工會代表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公司全面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條公司和工會雙方一致同意嚴格遵守中國政府有關法律和條例,認真執行中國政府有關職工雇用、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計劃生育、職工教育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工會代表被錄用的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工薪。

    第四條公司實行月工資制,每月按平均勞務費208元支付一次工資。職工實得工資和各種補貼,由公司按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發給職工。

    第五條工會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和生活指數變化等因素,有權代表職工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公司應給予考慮。

    第六條公司實行每周5個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在盛夏炎熱天氣職工的工作時間,可經公司與工會協商適當減少。

    第七條公司因生產或工作,需要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及在法定公休節假日加班,公司應發加班工資。職工實行加班工資,由公司按中國政府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在夜間工作由公司支付夜餐費。

    第八條在不影響完成生產任務和經營的情況下,公司應準許職工參加中國政府和群眾團體所要求的活動,并照發工資,職工離開崗位前,應征得主管行政領導同意。

    第三章職工福利。

    第九條公司應解決職工住房,并為改善職工食堂、托兒所、保健站及后勤服務等集體福利事業創造條件,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不應低于同行業國營企業的標準。

    第十條為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身體素質,公司應支付職工午餐補貼,標準每人每日x元。

    第十一條為鼓勵職工更好地為公司努力工作,公司開業周年紀念日,發給每個職工質量較好的服裝一套,以資鼓勵。

    第四章勞動保險。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條職工每年應體檢一次,其費用由公司支付,工資照發。

    第五章勞動保護。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搞好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工會有權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定期改進。

    第十五條為保護職工安全生產和改善廠風廠貌,公司在確保原有勞保用品的基礎上,每人每年發工作服兩套。

    第十六條每年月月(共個月)夏暑季節,為完成生產任務和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公司應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供應清涼飲料,其標準不得低于同行業國營企業水平。

    第六章辭退、解雇。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如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解雇多余職工時,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特殊情況要辭職時,應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章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工會應教育職工關心公司的發展,積極學習文化、技術,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在設備、材料、環境、測試手段正常的情況下,完成規定的勞動定額和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工會要教育職工服從公司領導,聽從指揮,積極努力搞好公司的各項工作。第二十條工會應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八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為保護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使公司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公司有責任向董事會建議,要求董事會在職工超額公司生產計劃時,應在超額部分的利潤中,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潤,以體現多勞多得。

    第二十二條根據公司每年獲得稅后利潤水平,從董事會確定的福利獎勵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年終獎勵發給職工。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于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不同的行政處分,必要時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處分時,須征求工會的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申辯,由正、副經理作出決定。開除職工,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二十四條公司與工會發生勞動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時,可由一方或雙方向市勞動局請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可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司與工會遇有特殊情況或不可抗拒力而不能執行本合同時,需向對方提出協商解決。

    第十章合同期限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經市勞動局批準之日起生效。一年后經公司與工會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公司與工會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某些條款。但需經雙方同意,報勞動局批準。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修改。

    第二十八條如因特殊情況,公司終止營業,應經雙方協商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條為促進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公司每半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各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會議,公司照發代表工資。

    第三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與中國法律規定相悖的條款應按中國法律和中國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中、英文正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兩份,呈報市勞動局和汽車工業總公司各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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