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行賄檔案查詢申請書(精)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的要求及檢察院工作安排,凡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查詢行賄犯罪檔案的單位,需遵循下列程序:
一、行賄檔案查詢時間定為工作日上午;
二、申請查詢單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賄查詢書面申請(單位申請或個人申請各一份); 2.行賄查詢委托書;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授權人(參與人)、查詢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5、招標公告信息(顯示招標人及標段信息); 以上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章后交本院留存。
三、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地址:
鄭州市博頌路18號,預防局辦公室(408), 聯系電話:67151877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申請書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
我公司將于×年×月×日參加×××單位×××項目投標工作。×××(身份證號碼:×××)系我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系我單位該項目的項目經理(授權人),×××(身份證號碼:×××)系我單位該項目的查詢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及招標代理單位要求,向貴院查詢×××公司、×××(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等)行賄犯罪記錄。
特此申請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關于行賄檔案查詢申請書(精)二
典型是一個漢語詞匯,指舊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第一文檔網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國紀檢監察報楊淑華,女,1954年10月12日生,漢族,四川省洪雅縣人,大學文化,曾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紀委對楊淑華立案調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9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余元,挪用公款398萬元,另有人民幣394萬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楊淑華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35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5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100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50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萬元。
20xx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違規辦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萬元,后因案發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70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年12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的某小區一套價值26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年11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200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的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督主體發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監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管理制度,運用行規、行約、行業標準約束行業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案環節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新聞媒體揭露的問題認真了解,注意從中發現案件線索;對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決不姑息遷就。與此同時,應認真剖析研究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強化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職務犯罪預防。
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17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策法規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節的相關法規,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節,現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進一步強化外部監督。權力與監督是對立統一的共
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督,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督作用,將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多發,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則統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羅發玉違法違紀案件為各
級領導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斷得失的鏡子,作為我,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個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認識。
一、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
毛澤東同志指出: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羅發玉走上毀滅之路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意識的蛻化是內因,也是主要原因。羅發玉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墮落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棄了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學習,忽視了主觀世界的改造。他作為一名系統地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領導干部,自以為學歷高,文憑硬,知識面廣,閱歷豐富,覺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學習了,即便學一點東西,也只是為了武裝嘴巴和用做手電照別人,理論與實際工作相脫節。殊不知對于一個黨的領導干部來說,放松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物必自腐而生蟲”,這句古訓富有很深的哲理。羅發玉的毀滅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涂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必然栽跟頭。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更多
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虜。
關于行賄檔案查詢申請書(精)三
案例貪污受賄
二、(本題22分) ?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須答出相應理由。
參考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二、(本題22分)
案情:甲與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攜匕首到余家盜竊,物色一段時間后,未發現可盜財物。此時,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動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詞。甲怕被余某認出,用匕首刺死余某,倉皇逃離。(事實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跡,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盤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領,試圖將其帶走。甲懷疑遇上劫匪,與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開黑車經過此地,見狀停車,和甲一起毆打程某。程某邊退邊說:“你們不要亂來,我是警察。”甲對乙說:“別聽他的,假警察該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輕傷。(事實二)
司機謝某見甲、乙打人后駕車逃離,對乙車緊追。甲讓乙提高車速并走“蛇形”,以防謝某超車。汽車開出2公里后,乙慌亂中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向路中間的水泥隔離墩。謝某剎車不及撞上乙車受重傷。趕來的警察將甲、乙抓獲。(事實三)
在甲、乙被起訴后,甲父丙為使甲獲得輕判,四處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劉某是法院刑庭庭長,遂托丁將15萬元轉交劉某。丁給劉某送15萬元時,遭到劉某堅決拒絕。(事實四)
丁告知丙事情辦不成,但僅退還丙5萬元,其余10萬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無論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絕退還余款10萬元。丙向法院自訴丁犯有侵占罪。(事實五)
問題:
1.就事實一,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實二,對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實三,甲、乙是否應當對謝某重傷的結果負責?理由是什么?
4.就事實四,丁是否構成介紹賄賂罪?是否構成行賄罪(共犯)?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理由分別是什么?
5.就事實五,有人認為丁構成侵占罪,有人認為丁不構成侵占罪。你贊成哪一觀點?具體理由是什么?
二、參考答案:
1.甲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應當成立盜竊罪。如暴力行為不是作為壓制財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視情況單獨定罪。在盜竊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搶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發現罪犯的盜竊行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殺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財物,故對甲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不能對甲定搶劫罪。
2.甲、乙的行為系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確告知是警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觀上有過失。但是,過失行為只有在造成重傷結果的場合,才構成犯罪。甲、乙僅造成輕傷結果,因此,對于事實二,甲、乙均無罪。
3.在被告人高速駕車走蛇形和被害人重傷之間,介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如對車速的控制不當等)。謝某的重傷與甲乙的行為之間,僅有條件關系,從規范判斷的角度看,是謝某自己駕駛的汽車對乙車追尾所造成,該結果不應當由甲、乙負責。
4. ①丁沒有在丙和法官劉某之間牽線搭橋,沒有促成行賄受賄事實的介紹行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幫助丙實施行賄行為,構成行賄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觀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并無收受財物的意思,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1)構成。理由:①丁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②無論丙對10萬元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10萬元都不屬于丁的財物,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③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不構成。理由:①10萬元為賄賂款,丙沒有返還請求權,該財物已經不屬于丙,因此,丁沒有侵占“他人的財物”。②該財產在丁的實際控制下,不能認為其已經屬于國家財產,故該財產不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此,不能認為丁雖未侵占丙的財物但侵占了國家財產。③如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丙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其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三、(本題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畢業后到某國有企業從事財務工作。因無錢買房,單位又不分房,在同學、朋友及親戚家里四處借住,如何弄錢買一套住房成為他的心結。
2013年4月,單位有一筆80萬元現金未來得及送銀行,存放于單位保險柜,李某借職務之便侵吞了全部現金并偽造外人盜竊現場。李某用該款購買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為被單位舉報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反貪技術偵查部門當即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間,李某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鑒于本人最終認罪并將贓物全部追回,根據本案特殊情況和辦案需要,檢察機關決定對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3年7月該案提起公訴。李某及其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間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
問題:
1.檢察機關對李某貪污行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2.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措施在使用主體、案件范圍和適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檢察機關對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4.法院處理李某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三、參考答案:
1.不正確。①技術偵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③檢察機關不能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必須交有關機關執行。
2.①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②適用范圍: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③適用程序上,技術偵查措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有關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3.正確。符合逮捕條件,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辦案機關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于無固定住處的,以及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三類案件,本案李某雖然不符合三類案件,但他沒有固定住處,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4.①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②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③庭審對非法證據的調查,可以在當事人及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④調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訴人出示、宣讀、播放有關證據材料,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本題22分)
案情:鎮長黃某負責某重點工程項目占地前期的拆遷和評估工作。黃某和村民李某勾結,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賃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畝植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村長不同意出租荒山。黃某打電話給村長施壓,并安排李某給村長送去1萬元現金后,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某出資1萬元購買小樹苗5000棵,雇人種在荒山上。
副縣長趙某帶隊前來開展拆遷、評估工作的驗收。李某給趙某的父親(原縣民政局局長,已退休)送去1萬元現金,請其幫忙說話。趙某得知父親收錢后答應關照李某,令人將鄰近山坡的樹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分得40萬元,二人發生爭執,李某無奈又給黃某10萬元。
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現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黃某認定是李某作案,決意報復李某,深夜對其租賃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起火時,被路過的村民邢某發現。邢某明知法律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因與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離去。
大火燒毀山坡上的全部樹苗,燒傷了李某,并延燒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勢驚醒逃至屋外,想起臥室有5000元現金,即返身取錢,被燒斷的房梁砸死。
問題:
1.對村長收受黃某、李某現金1萬元一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趙某父親收受1萬元一節,對趙某父親及趙某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為什么?
6.如認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兩問均須作答)
二、參考答案:
1.村長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鎮政府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受賄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在離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且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的場合,才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貪污的,以共犯論。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人是貪污罪共犯。因為二人共同利用了黃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二人要對共同貪污的犯罪數額負責,犯罪數額都是50萬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于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并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于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5.邢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義務不等于救助義務,同時,僅在行為人創設了危險或者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本案中火情是黃某造成的,邢某僅是偶然路過,其并未創設火災的危險,因此邢某并無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6.黃某放火與范某死亡之間,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為。
肯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條件說,可以認為放火行為和死亡之間具有“無a就無b”的條件關系;(2)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來不及精確判斷返回住宅取財的危險性;(3)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返回住宅取財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相當性;(2)被告人實施的放火行為并未燒死范某,范某為搶救數額有限的財物返回高度危險的場所,違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被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甲對乙的住宅放火,如乙為了搶救嬰兒而進入住宅內被燒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為和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本題22分)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問題: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 二、參考答案:
1.對事實一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2.對事實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長時間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僅表明其行為是殺人行為,而且表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3.對事實三主要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如認為死者仍然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盜竊罪;其二,如認為死者不可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侵占罪。
4.事實四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與詐騙罪(未遂)的競合。因為陳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二罪的犯罪構成,屬于想象競合。陳某對趙某實行威脅,意圖索取財物未果,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陳某隱瞞李某死亡的事實,意圖騙取財物未果,構成詐騙罪(未遂)。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從一重罪論處。
5.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6.事實六不構成立功。因為根據《刑法》規定,陳某提供的犯罪線索雖屬實,但是其以前查辦犯罪活動中掌握的,故不構成立功。
三、(本題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后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證據)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后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何某——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天從c市老家來a市玩,與原先偶然認識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飯后坐在車里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以前從沒有與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盜竊,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公安機關——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幾起案件中核實認定了a市發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線索找到被害人,取得當初報案材料和被害人陳述。調取到某一案發地錄像,顯示朱某、尤某盜竊汽車經過。根據朱某、尤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認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 何某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書面材料:(1)何某父親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在家等候處理,不得外出。何某未離開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機關發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3)c市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案發前后,經常與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隨叫隨到,期間未離開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期間,何某一直在家,偶爾與朋友打牌,未離開c市。 (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 審理中,何某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何某沒有作案時間的4份書面材料。法庭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證明何某在案發時沒有來過a市,且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納。 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問題: 1.法院對于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 3.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 4.現有證據能否證明何某構成犯罪?為什么? 5.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何某辯護人提供的4份書面材料不具有關聯性是否適當?為什么?
三、參考答案:
1.不正確。因為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啟動對證據是否為非法取得的調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稱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辯護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并有一定證據支持,法院在公訴人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做調查即采納公訴人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2.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進行如下調查:(1)應要求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2)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公訴人應提請法庭通知本案訊問人員出庭作證。(3)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4)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5)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3.沒有。因為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須均已查清,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僅根據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無其他證據印證。
4.不能。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有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法庭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中,朱某、尤某在偵查中的供述筆錄尚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被害人陳述筆錄和車輛被盜時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車輛被盜,不能證明誰是盜車者;監控錄像只證明朱某、尤某實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辯護人提供的犯罪時何某不在現場的4份證據,法庭沒有查明其真偽。因此,現有證據沒有排除何某沒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
5.(1)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的依據主要是:第一,該證據是否用來證明本案的爭點問題,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第二,該證據是否能夠起到證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
(2)不適當。因為這些材料與案件證明對象之間存在客觀聯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爭點問題;另外,這些材料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能夠實際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實更無可能的證明作用。
關于行賄檔案查詢申請書(精)四
xx區人民檢察院:
我單位 ,工商注冊號或機構代碼號: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項目負責人 (身
份證號 ),將于 20xx年 12 月 09日在 省 縣(市、區)開展北海市第一植物園一期工程的投標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犯檔查詢工作規定》,現向你院申請查詢上述單位與人員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關于行賄檔案查詢申請書(精)五
典型是一個漢語詞匯,指舊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第一文檔網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了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國紀檢監察報楊淑華,女,1954年10月12日生,漢族,四川省洪雅縣人,大學文化,曾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副調研員。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紀委對楊淑華立案調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經查,楊淑華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辦公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撥付以及征地手續辦理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9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系受賄未遂);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余元,挪用公款398萬元,另有人民幣394萬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xx年8月25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楊淑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xx年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為留“后路”,反斷了“后路”
——楊淑華違紀違法案件剖析
鐘季執
升遷無望轉而謀求“后路”
“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
在剛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領導職務時,楊淑華一度有著很強的事業心,對自身的要求也比較嚴格,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曾作出過一定貢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楊淑華未能做到善始善終。
楊淑華在擔任局長的最后幾年中,自感升遷無望且面臨退休。恰逢這個時候,她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時,心理逐漸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楊淑華的眼中,官場成為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官位當做換取金錢的商品,她開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進行權錢交易。“幾萬可以拿,幾十萬也敢要,幾百萬也不在話下。”楊淑華開始琢磨著為自己找“后路”,將精力放在對金錢的瘋狂攫取上,最終把自己推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三寶鎮河灘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撥付上的“關照”,送給楊淑華35萬元,后者欣然接受。
從在單位報銷丈夫出國的費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補助;
從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幫助親友承建工程自己從中分錢,楊淑華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瘋狂斂財,甚至達到了雁過拔毛的地步。
鋌而走險大搞“權力尋租”
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并迫使其簽訂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資源,一些利益主體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土地領域“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中,對土地征用的條件、征用租用的價格、補償費用的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
如在處理具體的土地事務中,各級政府有很大的決策權,有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楊淑華對有求于己的開發商提出投資分紅要求,并迫使其簽訂合同,以掩蓋索取巨額賄賂的事實。
眉山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洪雅縣從事項目開發時,楊淑華在土地拆遷及征地手續的辦理中為該公司提供過幫助。2014年5月,楊淑華在該公司所開發的某房地產項目中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索要100萬元。同年6月至8月間,楊淑華收受易某給予的所謂“分紅”款50萬元并退得所謂“本金”50萬元。
20xx年初,楊淑華為成都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違規辦理了3333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證,并與該公司約定在某房地
產項目結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資分紅”600萬元,后因案發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儲、土地拆遷、土地平整、土地測量、土地規劃等由國土部門管理的事項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權。300萬的工程,好處費要拿70萬,楊淑華正是在這種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不斷地鋌而走險,最終轟然倒下。
手段隱蔽多樣用心良苦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在大肆收受、索取賄賂的過程中,楊淑華采取多種隱蔽手段,可謂用心良苦。
20xx年,楊淑華為洪雅某電力公司水電站工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提供幫助,后將該公司一輛小轎車長期“借用”,直至案發。
除以“借用”為名外,楊淑華還多次授意家族成員出面收受賄賂。
20xx年12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江某某為感謝楊淑華在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上給予的幫助,按楊淑華授意將其開發的某小區一套價值26萬余元的公寓送給其妹妹楊淑珍。20xx年至20xx年期間,楊淑華為侄兒楊勇等人承建洪雅縣中保、中山、止戈鎮河灘地整理,以及東岳鎮多個土地整理工程及工程款撥付上提供幫助。20xx年11月,為感謝楊淑華的“關照”,楊勇按照與楊淑華的事先約定,將付給
楊淑華的200萬元“好處費”折算成楊勇名下某企業的60%股份送給楊淑華。
大權獨攬缺乏有效監督
管理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楊淑華擔任縣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設、土地整理、征地辦理等方面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材料,但都因種種原因沒有進入相關監管部門的視線,使得其更加肆無忌憚地瘋狂作案。
本案中,權力失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是楊淑華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監督體制不合理。眾多監督主體發揮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楊淑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其擔任部門“一把手”期間,很多問題的出現就是因為她往往一個人決定許多重大工作事項,即使研究也是走走過場,或者是先確定后補辦手續,領導班子成員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長意識強,民主作風差,獨斷專行,唯利是圖,楊淑華將公眾賦予的權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辦理征地、工程招標、款項撥付和經費管理等方面全憑“一支筆”和“一張嘴”,自己簽了、說了就算數。
監督機制不完善,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權力制衡機制,造成了監督真空,滋生了腐敗的土壤。國土資源
局是垂直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監管上銜接不夠有效,存在空當。
鏈接@辦案者說:
在查處楊淑華這樣的典型案件的同時,我們還應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督漏洞。
一要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對權力集中崗位的領導干部加大交流力度。嚴厲打擊官商勾結、違規投資入股、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嚴格落實重要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二要繼續開展專項治理,深入推進資源市場化配置。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土地出讓及其他重點領域的專項治理。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以外,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都必須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
三要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各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在法定期限內或永久性禁止其進入市場,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嚴格的行業管理制度,運用行規、行約、行業標準約束行業行為。
評論:
有效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現象
楊淑華案涉案金額較大、發案環節典型、作案手段隱蔽,是發生在基層國土資源領域中的一個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土地和礦產作為稀缺資源,社會供需矛盾日益凸顯。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著土地和礦產兩類稀缺資源,集行政審核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大額資金預算分配權于一身,權力運行的環境復雜、涉及面廣、關聯度高,牽涉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等多個方面,一些個人和單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開發這個平臺進行權力尋租,導致國土資源領域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目前深入推進的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在目前已經取得成效的基礎上,治理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一要進一步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既是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手段。在楊淑華擔任國土資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時間里,雖然有不少反映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但都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重視,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說明有些單位對舉報案件不予重視的現實情況,要么不查,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此,要擴大案件線索來源,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核實,對
新聞媒體揭露的問題認真了解,注意從中發現案件線索;對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決不姑息遷就。與此同時,應認真剖析研究案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開展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強化辦案的治本功能,加強職務犯罪預防。
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17部國土資源相關法律為基礎,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二十多部法律法規與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政策法規為補充的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以及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迫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應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國土資源領域關鍵環節的相關法規,對自由裁量度過大的權力明確行使標準,規范運行程序。如在國土資源領域違紀違法案件較為集中的招標投標環節,現有的《招標投標法》的有些規定較為原則化,對招投標的一些具體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導致招投標活動中規避招標、圍標、串標等問題時有發生,需盡快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對上述問題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進一步強化外部監督。權力與監督是對立統一的共
同體。楊淑華的違紀違法事實再次證明,失去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防治國土資源領域腐敗行為,不僅需要國土資源部門自身加強監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體會審制、專家論證制等,更需要加強外部監督,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新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督作用,將監督滲透到權力運行的全過程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在楊淑華案中,其手中握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公共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從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鋌而走險,最終走上違法犯罪之路。國土資源領域之所以腐敗行為易發多發,有其體制機制上的原因。只有推進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分解國土資源領域過于集中的權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才能從源頭上鏟除這一領域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具體而言,一方面應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建立全國規則統一、程序科學、公開透明的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應深化國土資源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把能夠交給市場的都交給市場,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盡可能地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羅發玉違法違紀案件為各
級領導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斷得失的鏡子,作為我,也從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這個典型案件,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認識。
一、領導干部必須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
毛澤東同志指出: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羅發玉走上毀滅之路是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其中意識的蛻化是內因,也是主要原因。羅發玉從一個黨的高級干部墮落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棄了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學習,忽視了主觀世界的改造。他作為一名系統地接受過高等教育的領導干部,自以為學歷高,文憑硬,知識面廣,閱歷豐富,覺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學習了,即便學一點東西,也只是為了武裝嘴巴和用做手電照別人,理論與實際工作相脫節。殊不知對于一個黨的領導干部來說,放松思想改造,喪失理想信念,就會失去精神支柱,失去靈魂。“物必自腐而生蟲”,這句古訓富有很深的哲理。羅發玉的毀滅警示我們,理論上的糊涂就會導致政治上的動搖,政治上的動搖必然失去正確的發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態度,必然栽跟頭。一個民族需要一種精神力量,一個人需要有一點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難免會被各種誘-惑所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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