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開展,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屬于計劃類文書的一種。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劃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一
1.1績效考核的目的是為了不斷開發員工的職業能力,提高員工在工作執行中的主動性、有效性及工作質量,從而改善公司整體績效,達到企業的管理目標。
1.2考核的結果主要為員工轉正、薪資調整、職務變更、崗位調動、培訓、獎勵和淘汰等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2.種類和適用范圍
類別
實施時間
適用范圍
月度考核
該月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
餐廳全體管理人員和員工(當月連續休假五天以上者除外)
備注:1、當月休假時間較長的員工,績效工資的發放標準參見:4.6.2。
3.月度考核職責
3.1區域經理/區域主管負責按照考核標準為餐廳經理/主管進行考核。
3.2餐廳經理/主管負責按照考核標準為本餐廳副經理、部長/副主管、領班進行考核,副經理、部長/副主管、領班按照考核標準為本餐廳員工進行考核。
3.3全部考評中,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修訂、培訓和監督實施;負責對考核結果進行監督、均衡調整和分析;負責根據考核結果報批績效工資;負責考核資料的存檔。
3.4考評表一式兩份,員工所在分店存檔一份,人力資源部存檔一份。
3.5營運部經理、區域經理/區域主管負責副經理、部長/副主管、領班和員工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核。
3.6副總裁、營運部經理負責餐廳經理/主管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核。
4.管理規定
4.1實施原則
4.1.1客觀性:考核內容和結果要客觀地反映員工的實際情況,考核人應避免由于親近性、主觀性等偏見所帶來的誤差。
4.1.2公平性:對同一崗位的員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標準。
4.1.3公開性:考核結果在各家分店公示三日。
4.1.4對考評結果將采用末尾淘汰制的方法獎勵、(培養)提升及淘汰員工。
1~3%4~9%80~90%4~6%1~2%
注:每月aaa員工為1~3%
aa員工為4~9%;
a員工為80~90%;
b員工為4~6%;
c員工為1~2%。
4.2考核內容和分值
4.2.1月度考核主要考核員工的崗位職責以及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如可靠性、主動性、協助精神等)、工作能力(包括計劃性、創造性、解決問題、有效溝通、培訓指導、激勵下屬等能力)和成本意識等;管理人員和基層員工的考核內容各有側重。
4.2.2崗位職責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可結合不同崗位要求,副經理、部長/副主管、領班及員工組側重于工作質量和工作過程(即行為主導型),餐廳經理/主管側重于工作結果(即效果主導型)。
4.2.3分值:
副經理、部長/副主管、領班及員工組:
考核內容
崗位職責
工作態度
工作能力
成本意識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二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考核的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正確執行刑罰,準確考核罪犯改造表現,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根據《監獄法》、司-法-部《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關于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規定》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罪犯的考核獎罰必須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監獄人民-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則,堅持達標考核、累進獎罰的原則。對在考核中徇私舞弊、違規獎罰的,追究違規者的責任。
第三條 凡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除省局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均適用于本規定。
第四條 監獄考核的結果作為對罪犯分級處遇,提請減刑、假釋的依據。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五條 省監獄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分管教育改造、勞動改造工作的局領導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由獄政管理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刑罰、生衛、生產、監察等部門領導為辦公室成員。負責檢查、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罪犯考核獎罰工作。
第六條 監獄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副監獄長任組長,分管教育改造、勞動改造工作的副監獄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由獄政管理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生產、刑罰、偵查、生衛、監察等部門領導為辦公室成員。負責組織實施監獄的罪犯考核獎罰工作,檢查和處理考核中的問題。
監獄應于每月8日(節假日順延)前將上月的罪犯考核獎罰情況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
第七條 監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組,由監區長任組長,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副監區長任副組長,其他監區領導及獄政、教育、生產干事和警長(分監區長)為成員,負責實施和處理監區罪犯的日常考核獎罰工作。
監區應于每月5日(節假日順延)前將上月的罪犯考核獎罰情況報監獄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
第三章 考核方法、內容和獎罰辦法
第八條 罪犯考核實行日記載、周評議、月評定的方法。監獄應對罪犯每天的扣分情況予以記載,每周的改造表現進行評議,每月完成改造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定。
第九條監獄對罪犯的考核不設基礎分。罪犯違反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一次扣1至5分。違反行為規范情節輕微,經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可酌情從輕扣分;嚴重違反行為規范或屢教不改的,應從重扣分;同一違規行為不得重復扣分。
第十條 考核以罪犯認罪服法、遵守行為規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情況為主要內容。
前款四個方面同時考核合格的,月綜合評定方為合格。
第十一條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當月認罪服法方面考核為合格:
(一)能夠承認犯罪事實,深刻認識犯罪危害性的;
(二)不隱瞞余罪和真實姓名、家庭地址、社會關系的;
(三)悔罪并自覺接受監獄改造的。
第十二條 對罪犯在服刑期間提出申訴的,應依保護其申訴權利,不能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第十三條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當月行為規范考核為合格:
(一)服從警-察管理教育的;
(二)背誦或熟記《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的;
(三)認真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的。
第十四條 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文化程度、年齡和身體狀況,每月對罪犯參加思想、文化、技術教育活動和監區文化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罪犯思想、文化、技術教育的考核,可采取筆試或口試的形式進行。
(一)積極參加監獄、監區組織的文體活動的;
(二)參加自學考試的;
(三)積極參加興趣小組活動的;
(五)主動接受社會幫教的。
第十六條 監獄應根據罪犯不同的年齡、身體狀況、勞動崗位和勞動能力等情況,將罪犯劃分為有勞動定額、無勞動定額和培訓期三類進行考核。
“有勞動定額的罪犯”是指在生產一線直接參加生產勞動的罪犯;
“培訓期罪犯”是指處于入監教育期間的新收押罪犯和轉崗培訓的罪犯。
第十七條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的,當月勞動改造考核為合格:
(一)有勞動定額罪犯,完成監獄規定勞動任務的;
(二)無勞動定額罪犯,認真完成崗位職責和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的;
(三)培訓期罪犯,生產基礎知識和勞動技能操作考試成績60分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勞動任務的。
第二節 獎罰辦法
第十八條 獎勵采取累進制,按月記嘉獎,累進計表揚、改造積極分子,改造表現突出的予以記功,有立功表現的予以提請立功、重大立功的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 在考核期內,對罪犯的同一行為可能受到兩種以上獎勵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不得重復獎勵。
第二十條 處罰按考核期限內累計扣分和違反監規紀律予以警告、記過、禁閉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罪犯因違反監規紀律被警告、記過、禁閉的,不得再扣分。
第二十二條 監獄對罪犯的考核獎罰情況,應及時在罪犯考核登記本中記載,并于當天公示。
第四章 行政獎勵
第一節 獎勵種類
第二十三條 獎勵的種類如下:
(一)嘉獎;
(二)表揚;
(三)記功;
(四)改造積極分子;
(五)立功;
(六)重大立功。
第二節 嘉 獎
第二十四條 罪犯當月同時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給予嘉獎:
(一)認罪服法考核合格的;
(二)行為規范考核合格的;
(四)勞動改造考核合格的;
(五)無扣分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一)檢舉、揭發、制止罪犯應當受到扣分處罰的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及時反映獄內安全隱患經監獄業務部門核實的;
(三)思想、文化、技術學習考試成績95分以上的;
(五)職業資格考試獲得證書的;
(六)所寫稿件被監獄以上刊物采用的;
(七)在監獄組織的文體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八)超額完成生產任務20%以上的;
(九)被評為監獄級優秀qc小組的成員的。
第二十六條 罪犯考核時間不足20日的,不予嘉獎。
第三節 表 揚
第二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記表揚:
(一)連續5次嘉獎,累計扣2分以下并沒有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6次嘉獎,累計扣3分以下并沒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四節 記 功
第二十八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記功:
(一)檢舉、揭發和制止獄內違規行為,違規者受到警告以上處罰的;
(三)年度參加自學考試取得3科以上結業或畢業證書的;
(四)參加職業資格培訓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高級)的;
(六)年度在省局要求組織的文化、體育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的;
(七)年度超額完成勞動任務30%以上的;
(八)被評為省級以上優秀qc小組的成員的;
(九)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十)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其中(二)至(八)項的記功每年審批一次,(一)、(九)、(十)項的記功可以隨時審批。
第五節 改造積極分子
(三)18次嘉獎,累計扣8分以下并沒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條 罪犯在認罪服法方面被扣分的,考核期限內不得記改造積極分子。
第六節 立 功
第三十一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立功: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其它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批的。
第三十二條 “成績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產、科研中的發明創造或者技術革新產生明顯經濟效益,并經省監獄管理局和有關權威機構確認的。
第七節 重大立功
第三十三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處罰種類
第三十四條 處罰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記過;
(三)禁閉。
第二節 警 告
(一)六個月內累計被扣15分以上的;
(二)六個月內兩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三)經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節 記 過
(一)受警告,三個月內因同一行為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
(二)受警告,三個月內被一次性扣5分的;
(三)受警告,三個月內累計被扣8分的;
(四)其它情形的。
第四節 禁 閉
(一)受記過,三個月內又被警告的;
(二)受記過,三個月內因同一行為被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
(三)受記過,三個月內兩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四)受記過,三個月內累計被扣10分的;
(五)其它情形的。
(二)持毒或吸毒的;
(三)煽動、糾集他犯一起不參加學習、勞動等行為的;
(四)無故不參加學習、勞動的;
(五)消極怠工未完成勞動任務達50%以上的;
(六)偷竊、侵占、損壞公私財物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元以上的.;
(七)其它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
第五節 處罰的考核期限
第三十九條 罪犯自處罰批準之日起,在以下考核期限內不得給予行政獎勵,但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除外。
(一)警告的,三個月;
(二)記過的,六個月;
(三)禁閉的,九個月。
第六章 考核獎罰的審批權限、程序和監督
第一節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四十條 對罪犯的扣分由監獄人民-警-察執行,監獄人民-警-察均有權對違反行為規范的罪犯進行扣分。
第四十一條 警-察的扣分權限和程序:
(一)管理警-察的扣分權限和程序:
扣1分的,由管理警-察執行;
扣2分的,由管理警-察填報,警長(分監區長)審批;
扣5分的,由管理警-察填報,罪犯所在管區警-察集體合議,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區領導審核,監區長審批。
(二)監獄督察隊的扣分權限和程序:
扣1-2分的,由督察隊員執行;
扣3-4分的,由督察隊員填報,督察隊組長審批;
扣5分的,由督察隊員集體合議,督察隊領導審批。
第四十二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嘉獎由罪犯所在管區的警-察提出,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區領導審核;
表揚由監區罪犯考核工作小組提出,監獄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主任審核;
重大立功由監獄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討論提出,省監獄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記過、禁閉由監區罪犯考核工作小組提出書面意見,監獄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
第四十四條 對罪犯的處罰,應填寫《扣分(警告、記過)通知書》,并送達罪犯本人。
第二節 監督
第四十五條 上級考核主管部門發現下級考核部門不嚴格執行本規定,擅自改變考核條件,隨意擴大行政獎勵范圍,應責令其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審批部門認為已作出的考核獎罰不當,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撤銷或變更原獎罰決定。
上一級考核主管部門發現下一級考核部門已作出的考核獎罰不當的,應當責令下一級考核部門予以撤銷或改正,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銷或變更獎罰的決定。
撤銷或變更考核獎罰決定應書面通知。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考核獎罰:
(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三)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四)其它情形的。
第四十八條 罪犯對考核獎罰結果不服的,可以自考核獎罰結果公示之日起3天內向原審批部門及其上一級審批部門申請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部門應當記錄申請復議罪犯的基本情況、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復議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認真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
對罪犯申請復議立功、重大立功的,省監獄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對罪犯申請復議其它行政獎罰的,監獄罪犯考核工作辦公室的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章 違反認罪服法方面的扣分
第四十九條 罪犯有下列行為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編造和傳播污蔑、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現行法律、政策等言行的,扣5分。
(二)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或搞迷信活動的,扣5分。
(三)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威脅、阻礙、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扣5分。
(四)企圖逃跑、行兇、自殺的,扣4-5分。
(五)不認罪,或隱瞞余罪、姓名、家庭地址、社會關系的,扣4-5分。
(六)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報、不制止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扣2-5分。
(七)不誠實,欺騙監獄人民-警-察的,扣1-2分;騙取改造成績的,扣3-5分。
(八)紋身、練拳習武、制造兇器及其它違禁品的,扣4-5分。
(九)利用吃喝、講哥們義氣、宣揚地域觀念等手法攀親結友、拉幫結伙、挑撥是非的,扣2-4分。
(十)宣揚犯罪史和犯罪行為互留家庭地址和電話的,扣2-3分;傳播犯罪手段,慫恿、教唆他人消極改造或犯罪的,扣4-5分。
(十一)煽動他人申訴、翻案、誣告或私自代寫申訴等材料的,扣2-4分。
(十二)不按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或反映情況的,扣1-3分;利用申訴無理取鬧或申訴被駁回,經教育仍無理纏訴的,扣4-5分。
(十三)私藏便服、繩索、棍棒、刀具、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等違禁品的,扣5分。
第二章 違反日常行為規范的扣分
第一節 基本規范
第五十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年齡55歲以下無正當理由不能熟背《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的,扣3-4分;對拒不背誦《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的扣5分。
(二)不接受管理教育,對國家工作人員正當執法有不滿言行的,扣1-2分;頂撞、謾罵、威脅國家工作人員,或誣告他人的,扣3分,情節嚴重的,扣4-5分。
(三)罵人、互相爭吵、爭執推拉、被毆打還手,情節較輕的,扣1-2分;情節較重的,扣3-4分。
(四)侮辱、勒索、欺壓、毆打他犯,或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情節較輕的,扣3分;情節較重的,扣4-5分。
(五)偷竊、侵占、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300元以下的,扣2-3分;價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扣4-5分。
(六)私自收送或索要他人財物,情節較輕的,扣2-3分;情節嚴重的,扣4-5分。
(七)利用會見、通信、親情電話、離監探親或其它方式泄露監獄秘密、散布有礙改造言論的,扣4-5分。
(八)私自會見、購物、竄監室和使用視音頻、電腦器材,或私傳信件、口信的,扣3-5分。
(九)不遵守會見、通信規定的,扣1-2分;在通信、會見、親情電話中使用隱語,扣3分;會見、離監探親夾帶違禁品或無特殊原因不按時歸監的,扣4-5分。
(十)擅自超越警戒線和規定活動區域,或脫離互監組擅自活動的,扣1-4分;其他成員未及時制止和報告警-察的,扣1-3分。
(十一)專項工種罪犯不履行職責、不按要求完成任務的,扣1-2分;利用崗位之便弄虛作假的,扣2-3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扣4-5分。
(十二)其他違反基本規范和危害監管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扣1-5分。
第二節 生活規范
第五十一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擅自調換床位,不按指定方向睡覺或蒙頭睡覺等違反作息制度行為的,扣1-2分。
(二)被服、生活用品、內務柜等不按規范要求折疊、擺放的,扣1-2分。
(三)統計室、醫療室、圖書室(閱覽室)、文化室、儲物室等場所衛生差,物品擺放零亂的,扣責任人1-2分。
(四)在勞動崗位或生產工具箱內存放私人物品、食品的,扣1-2分。
(五)不按規定洗漱、就餐、如廁,或敲擊漱具、餐具或在墻上亂涂亂畫的,扣1-2分。
(六)不按規定收發信件、領取匯款、包裹等郵件的,扣1分;不如實說明信件、匯款、包裹等來源的,扣2-3分。
(七)不按規定佩戴處遇級別、專項工種標記牌的,扣1-2分;不穿囚服,穿無標記衣服的,扣2-3分;改囚服樣式、拆除囚服標記,轉借、調換、涂改、故意損壞或故意丟失囚被服、標記牌的,扣3-4分。
(八)列隊行進不聽指揮,不按要求喊口號、唱歌的,扣1分。
(九)兩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縱隊,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1-2分。
(十)不按規定時間看電視、聽廣播,或擅自開閉、選臺的,扣1-2分。
(十一)不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吸煙的,扣1-3分。
(十二)不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臟物、廢物,或對責任區公共衛生不盡職,或攀爬窗口、樹木,踐踏、損壞花草樹木的,扣1-2分。
(十三)私設小灶或伙吃伙喝、互相串換食品、亂倒殘湯剩飯、浪費糧食、水電的,扣1-3分。
(十四)不注意個人衛生,不按規定洗澡、理發、剃須的,扣1-2分;不按規定使用個人專用剃須刀或未經批準將剃須刀借給他人使用的,扣3分。
(十五)留長指甲、抹口紅、涂指甲油、戴裝飾品的,扣1-2分;藏、戴假發的,扣3-5分。
(十六)炊事員違反“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換工作服、勤洗換被褥)的,扣1-2分。
(十七)伙房炊具、飯菜不衛生的,扣責任人2-3分。
(十八)伙房煮夾生飯菜或蒸煮面制品發酸的,扣責任人2-3分。
(十九)無病裝病,看病不如實陳述病情,有病不配合治療,強索藥品或病休假條的,扣1-2分;私藏、浪費藥品的,扣3分。
(二十)醫護衛生員疏忽大意,未能及時發現、反映病情或執行醫囑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差錯的,扣2-3分;造成醫療事故的,扣4-5分;不按處方發藥或私自拿藥品、醫療器械的,扣3-5分。
(二十一)無故讓其他罪犯替自己取飯,打洗臉、洗腳、洗澡水,洗衣服、被褥或提供其它服務的,扣1-3分。
(二十二)其他違反生活規范行為的,視情節扣1-5分。
第三節 文明禮貌規范
第五十二條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說粗話、臟話、謊話或舉止粗俗、做低級下流動作等不文明禮貌用語、行為的,扣1-2分;同性戀的,扣5分。
(二)對監獄人民-警-察不稱警官,對工人不稱師傅的,或給監獄人民-警-察和工人起綽號、外號的,扣2-3分;對監獄人民-警-察和工人使用污辱性語言或動作的,扣3-5分。
(三)罪犯之間稱兄(姐)道弟(妹)或叫綽號、外號的,扣1-2分。
(四)遇有來賓參觀或上級領導檢查時圍觀、尾隨、評論,或領導問話時,違反規范要求的,扣1-3分。
(五)對異性評頭論足、嘻笑的,扣1-2分;圍觀、刁難的,扣3-5分。
(六)進出監舍區、生產區大門不按規定舉手報數,或在監獄人民-警-察點名、呼叫中故意不應答的,扣1-2分。
(七)接到監獄人民-警-察指令,向監獄人民-警-察陳述和回答問題時,或有事報告監獄人民-警-察時,行為不規范的,扣1分;監獄人民-警-察找談話時,著裝不規范、行為不文明或態度惡劣的,扣2-3分。
(八)與監獄人民-警-察、職工同一方向行進或相遇時不按規范要求避讓的,扣2-3分。
(九)其他有違反文明禮貌規范的,視情節扣1-5分。
第三章 違反教育改造行為規范的扣分
第五十三條 罪犯有下列行為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參加監獄、監區組織的各類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的,扣1-2分。
(二)未經批準缺課、不參加各項教育活動的,扣3-5分。
(三)上課或開會時不按要求帶課本、作業本、學習用具和做筆記、獨立完成、繳交作業的,扣1-2分。
(四)上課或開會時坐姿不端正,蹺腿、赤膊、光腳、喧嘩吵鬧、交頭接耳、打瞌睡、吸煙、吃零食等小動作的,扣1-2分;故意擾亂課堂或會場秩序的,扣3-5分。
(五)不尊重教員,不服從教員安排,上、下課故意不起立向教員致意的,扣1-2分;對教員威脅、謾罵、譏諷的,扣4-5分。
(六)違反考場紀律,在考試中故意交白卷,在試卷中寫與試卷無關內容或不利于改造內容的,扣2-3分;考試作弊,或未經批準不參加考試的,扣3-5分。
(七)無特殊情況,“三課”教育有一科考試不及格的,扣2-3分。
(八)接受心理矯治時不配合治療的,扣1-2分;以心理不健康為由,裝瘋扮傻的,扣3-4分。
(九)偽造學歷,企圖騙入低級班或騙取學習資格以逃避學習的,扣3-5分。
(十)負責宣傳報道的罪犯,不按規定要求出墻報、黑板報,扣1-2分;作者或編輯(責任人)在黑板報、墻報、獄內小報和獄內廣播發表有反改造內容的,扣3-5分。
(十一)作品有剽竊、抄襲、造假或者嚴重失實,或故意代替他人(撰寫)發表作品的,每次扣2-4分。
(十二)收藏、傳閱、觀看未經監獄人民-警-察審查、許可的書籍、畫冊、電子音像制品或者不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扣2-3分。
(十三)值日學員不按要求擦黑板、打掃課室或不履行其他值日義務的,扣1-2分。
(十四)不愛護教學設施和設備,在教學設施、設備和教學用具上亂涂亂刻的,扣1-2分;故意損壞教學設施、設備和教學用具的,扣3-5分。
(十五)其他違反教育學習規范的,視情節扣1-5分。
第四章 違反勞動改造行為規范的扣分
第五十四條 罪犯有以下行為的,監獄應當給予扣分:
(一)在勞動中不服從分工,消極怠工的,扣2-3分;未經警-察批準不參加勞動的,扣4-5分。
(二)聽到開工或收工令后,違反集隊紀律或遲到的,扣1-2分。
(三)在勞動中竄崗竄位、談笑打鬧、睡覺、赤膊、赤腳、穿拖鞋,或不按規定上廁所、進倉庫,或從事與勞動無關事宜等違反勞動現場行為規范的,扣1-3分。
(四)違反生產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安全生產等規定的,扣1-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4-5分。
(五)丟失勞動工具,故意破壞勞動成果、毀壞生產材料或偷竊他人勞動成果的,扣3-4分;故意損壞機械設備、工具、器具并造成較嚴重損失的,扣4-5分。
(六)私藏生產勞動工具、器材、產品、生產資料等的,扣2-3分;情節較重的,扣4-5分。
(七)利用公私物品或個人崗位便利與他人交易的,雙方各扣1-3分;以不正當手段換取勞動成績的,雙方各扣2-3分;與廠方師傅等外協人員交換錢物、搞不正當交易的,扣3-5分。
(八)帶火種進入生產區的,扣2-3分。
(九)當月產品不合格率超過規定標準的,扣1-2分;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的,扣3-4分。
(十)物耗超過規定標準的,扣1-2分。
(十一)不按規定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或不按規定保管、使用、維護、保養設備、工具的,扣1-2分。
(十二)發現生產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排除的,扣2-3分。
(十三)無正當原因,未完成勞動定額生產任務,當月欠產5%以上9%以內的,扣1分;欠產10%以上50%以下的,視情節輕重扣2-5分。
(十四)其他違反生產勞動規范行為的,視情節扣l-5分。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考核期內”,是指罪犯受行政獎罰種類所對應的考核時間。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加重扣分”,是指扣分行為所在的檔次再加一檔。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參照本規定制定未成年犯的考核規定,并報省監獄管理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原《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考核獎罰規定(試行)》同時停止執行。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績效考核范例。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三
1、上班不遲到早退。每天實行簽到制度,保衛每天在簽到簿上做好記錄,按月統計。
2、請假:無論病、事、公假、調班,均需向園方請假,自己安排好課務,經同意方可離園。不得事后請假,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上班,否則作事假處理。
3、婚、喪、產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計劃、總結、備課
計劃:依據教育目標和本班幼兒的實際發展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學期各種班級工作計劃,專題活動計劃,周活動計劃,目地明確、措施具體,并認真落實。
2、活動組織
主,以游戲活動為主,善于激發幼兒學習的積極性,讓孩子在快樂中學習知識。氣氛活躍,效果顯著;重視學習常規培養;能面向全體幼兒,;并注意個別差異。
3、安全管理
4、家長工作
遵循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利用一切教育資源,提升家長科學的育兒觀念,采取家訪、親子活動、家園聯系冊等形式,與家長溝通;能及時向家長反映幼兒在園情況,傾聽家長意見。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四
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管理模式。確定各層級的關鍵績效指標,將企業目標分解到部門、員工,確保企業、個人目標一致。強化執行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為員工績效薪資的評定提供公正、公平、公開的依據。基于戰略持續改進,不斷地引導員工持續改進工作。通過績效考核促進上下級溝通和各部門間相互協作,增進團隊合作精神。
不同層次的人員和部門應當選擇不同的績效考核方法,并購企業應當選擇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考核方法對企業員工和部門進行公正、公平、公開的考核。
從工作部門來分析,對并購企業從事科研項目研究的部門和產業公司進行考核,建議選擇以項目為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方法,對企業所屬的各職能管理部門建議選擇360度考核方法。從工作人員來分析,建議對各考核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采用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法;技術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采用360度考核方法;一般管理人員采用面談法為主。
1.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法。關鍵績效指標法是根據宏觀的戰略目標,經過層層分解之后提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戰術目標,并將其轉化為若干個考核指標,然后借用這些指標,從事前、事中、事后多個維度,對組織或員工個人的績效進行全面跟蹤、監測和反饋。選擇關鍵績效指標必須按照整體性、增值性、可測性、可控性、關聯性的原則來進行,然后選定好關鍵績效指標項分解。將分解到考核單位的關鍵績效指標按照設定的表格進行填報,然后根據上報來的各項指標制定關鍵績效指標和重點工作任務,分上半年和全年兩個考核周期,對各考核單位按照既定的計劃指標進行考核。
2.360度考核法。360度考核又稱為全視角考評方法,它是指由被考評者的上級、同事、下級以及被考評者本人擔任考評者,從多個角度對被考評者進行全方位評價,再通過反饋,達到改變行為、提高績效等目的的考評方法。
3.面談法。績效溝通是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目標設定好了,溝通有成效,完成考核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沒有溝通,考核就不能起到激勵員工的目的,績效管理就僅僅成了給員工打分的工具。員工對考核失去信心,績效管理就會逐漸成為擺設。溝通到位了管理就會事半功倍。要想讓績效溝通順利進行,要通過培訓、宣傳,讓員工認識到績效溝通的重要性,讓員工學會績效溝通,讓其感覺到有責任有義務進行溝通。這樣,員工對溝通的態度也會發生變化,從原來的抵觸變為愿意溝通了。績效溝通要分成目標確定、實施過程、績效反饋、績效改進四個階段,四個階段相互配合,層層遞進,共同構成溝通體系。
根據預先選定的考核方法進行考核,將各類考核結果進行匯總歸集后得出結論,確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考核結果。
在設定員工的績效考核指標時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同時滿足科學、適用的要求。在進行績效考核時應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公平是確立和推行考績制度的前提,公開應使考評標準和考評程序讓員工知道,公正是指考評等級之間應當產生較鮮明的差別界限才會有激勵作用。在進行績效考核時還應注意收集反饋信息,形成閉環。考評結果一定要反饋給被考評者本人,否則難以起到教育作用。堅持pdca(plando check action)的循環原則,使各項工作保持螺旋式上升和發展。
總之,無論選擇什么樣的方式方法進行考核,都要持續優化,不能一成不變。要在實踐中找出薄弱環節,及時整改,從而提高考核水平。通過考核,發現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以后改進績效提供參考數據。通過客觀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幫助員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從而有效地提升公司整體績效,實現公司發展戰略。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五
績效計劃的主要目的是使不同層次員工就目標達成一致,朝著相同的方向努力,它是由管理者和員工經過溝通約定的工作目標和衡量標準,通常包括工作目標、成果,衡量標準,信息來源,權重。
制定計劃時,需要員工充分參與,做出正式的承諾。管理者和員工就工作目標和標準,達成契約。過程中,管理者需要向員工告知:組織和部門的目標,對員工的期望,以及衡量標準。員工需要向管理者確認對目標的理解、工作計劃和打算、過程中可能需要的資源等。
理論依據是:人們堅持某種態度取決于:一是參與度,二是公開表態。好比:你帶著老婆一起買的衣服,即使她后來覺得奇丑無比,她也不好意思責備你。計劃是從現在的位置到達將來預期目標之間的一條橋梁。有了這座橋梁,夢想才能照進現實,即使過程中發生了不可知的干擾因素,影響了最佳計劃的達成,但除非我們做了計劃,否則一切都得聽天由命。
華為pbc(個人業務承諾)計劃法,自上而下將集團、部門工作分解到員工,由直線經理人與員工簽訂pbc協議。其中,主管pbc更關注其投入的工作,員工pbc更多的關注價值和認同成長。重點工作分別列出不可接受、達標、挑戰三個目標。華為認為制定過程比考核更重要。
經過充分溝通的績效計劃,能夠很好的起到對組織目標實現的支持,員工更加清楚自己的工作方向是什么,思維從“為什么”專項“怎么辦”,聚焦實現目標,而不是質疑目標。
做績效計劃時要避免一些理解上的誤區:1.績效計劃不是浪費時間,卻可以提高效率;2.做了計劃不能消除變化,但可以預測變化,制定有效措施預案;3.做計劃不會降低靈活性,因為計劃是持續進行的過程。
缺乏員工參與的績效計劃,得不到員工理解和支持,最終成為一紙空文。比如:每年如果指標是上級直接下達到員工頭上,并且沒有商量余地,很多員工就會因為“反正完不成”而放棄努力。也有因為對目標的理解出現偏差,或衡量標準沒有事先確定,而到年底出現彼此扯皮的現象,打擊員工積極性。
績效考核計劃及實施方案篇六
為了加強鎮、村計生協自身建設,促進計生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根據中國計生協和上級計生協的總體部署,決定分期分批對我鎮各村計生協進行評估認定。
以“”報告為指導,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為中心內容,將爭先創優活動與提高干部綜合素質、推動創新結合起來,以建設高素質機關干部隊伍,為教育提供優質服務為目標,推動我縣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教育局全體干部。
(一)成立教育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黨委書記、副書記、副局長、紀檢書記擔任。成員由科室負責人組成。
(二)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紀檢書記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兼任,負責全局目標績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組根據考核內容和考核對象設立考評臺帳、統計表、舉報箱,并認真做好各種資料記錄、統計、整理,以保證考核工作有據可查;每次績效考核加(減)分數,考核組應立即填寫“教育局績效考核加(減)分數通知書”,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簽字后辦公室存檔。
(三)考核分季度檢查、半年匯報、年度考核。
1、季度檢查。以抽查為主,重點監控實施目標、奮斗目標、領導交辦事項等完成情況。
2、半年匯報。系統地對實施目標、工作目標、領導交辦事項完成情況向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匯報并公示。
3、年度考核。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全面、系統地對各科室及個人的各項工作任務年度完成情況逐項進行考核。
1、量化與評價相結合。
2、季度檢查與年考評相結合。
3、實施季度領導干部碰頭會形式,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點評。
4、基本考核+加(減)分相結合。
5、局辦公室統一組織,考核領導小組全面考核。
6、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
7、綜合考核分綜合考評、業務考評、考勤紀律、民主投票、領導集中五個部分;每個部分都以百分為基數,實行加減分數記分。
8、科室個人成績相加的平均分作為科室綜合考核成績。
1、70分以上為優秀、稱職,60分-69分為基本稱職,59分以下為不稱職。
2、一般干部年終考核,綜合考評占20%、業務考評占50%、考勤情況占10%、民主投票占10%、考核領導小組集中分數占10%。
3、綜合考核優秀者給予獎勵。優秀教育工作者、先進教師、優秀黨員、工會積極分子、婦女先進工作者、民族先進工作者等,在70分(含70分)以上中產生。
4、科室綜合考核獎勵前1-2名
5、領導干部得分:分管科室人員得分的平均分值占75%,本人得分占25%。
(一)獎勵
1、綜合考核,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對綜合考核優秀者給予獎勵
2、業務工作、報表獲得縣級以上(含縣級)獎項的,按等次分別給予加分。
3、調研材料年終由考核組評定出一、二、三等獎,并給予加分。
(二)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票否決,績效考核為不稱職。
1、因主觀原因造成工作失誤,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2、因主觀原因造成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
3、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黨紀、政紀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違反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的。
1、綜合考評內容及分值(見附件)
2、業務考評內容及分值(見附件)
3、考勤紀律內容及分值(見附件)
4、民主投票內容及分值(見附件)
5、領導集中內容及分值(見附件)
1、全局績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局績效考核小組授權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2、本辦法從20xx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