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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一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并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并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七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條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二
今年夏天,即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30日,學校安排我等一行20人赴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實習。對于地處南方的大冶來說,這是個收獲的季節,也是個播種的季節,夾雜著滿足和希望,這是農民的心情也是我們的心情。一行20人,有人分配在市局機關作文書工作,有人分在刑偵大隊,有人分到治安大隊,也有人被分配在派出所實習。我和另外三人被分配到大冶市陳貴鎮派出所。在公安系統中,派出所是最基層的組織,在其所處理的食物和接觸面方面,向與機關,無疑是極為基礎和龐雜的,其工作內容瑣碎而繁復,這就是派出所的特點。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三
為認真做好元旦期間安保工作,北辛派出所按照市局要求,層層動員部署,狠抓責任落實,切實強化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了轄區內治安穩定,圓滿完成了元旦期間各項安保任務。期間,檢查各類場所30余家,巡邏盤查60余人次,為群眾辦理戶籍業務17人次。
一是提高思想認識,確保隊伍安全。節日期前,所內及時組織召開會議,要求全體民警充分認識元旦安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堅決貫徹執行“五條禁令”等各項規定,嚴防隊伍內部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確保節日期間安保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二是嚴格值班備勤,加強治安管控。加強轄區巡邏力度,提高街面“見警率,以預防、打擊現行違法犯罪為目的,假日期間,集中對集市、娛樂場所、校園周邊、重點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巡邏管控力度,有效震懾犯罪分子,確保節日期間轄區不發生重特大案件、集體性事件。
三是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為確保“元旦”期間社會治安穩定,社區民警針對例年來時逢年末農民工討薪現象比較突出的實際,深入轄區內各社區、企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全面掌握摸排轄區內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是狠抓隱患整改落實,切實做好監督排查工作。節日期間,社區民警認真組織開展防火監督檢查,實行“零放過”整治,集中對轄區內的重點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全面清查、徹底整改火災隱患,著力解決影響消防安全的突出問題。
五是開展假期便民服務,樹立窗口良好形象。針對元旦期間學生放假、外出務工人員返鄉的實際情況,戶籍室采取輪流值班的方式來方便群眾假日期間正常辦理戶口業務,并公布值班電話和戶籍員電話,提倡預約服務和錯時服務,盡量方便服務群眾,得到轄區群眾好評。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程序規定處理。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并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并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七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條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五
建立復工復產報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要制定復工復產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復工復產時間、返崗人員數量和來源、生產計劃、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地、物流運輸,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內容,報當地縣級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健全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體系。復工復產企業要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疫情防控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具體措施,落實人員責任,建立全環節、全流程疫情防控臺賬,形成從企業管理層到車間班組、一線職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員責任體系。
嚴格返崗人員疫情核查。企業要建立返崗職工“花名冊”,實行健康狀況“一人一檔”管理,詳細掌握每名職工及家庭成員健康狀況和春節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觸外省及重點疫區人員等情況。對于從外地返萍及與確診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觸的職工,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措施,待確認健康后方可返崗。要釆取錯峰返崗措施,非關鍵崗位人員可延后返崗。
做好防護物資和人員配備。企業要根據防疫需要,為職工配備口罩等防護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液等消殺用品。要設置留觀室,做好突發情況應對準備。
全面開展企業消毒。企業復工復產前,要對企業內生產、生活、辦公區域進行全面環境衛生清理,特別是對人員密集場所、重點設施設備等要進行徹底消殺,保持良好通風,防止病毒傳播蔓延,確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區。
實行企業封閉管理。企業要減少進出通道,落實24小時人員值守,對進出人員、車輛嚴格檢查檢測,做好信息登記,嚴禁無關入員進入企業。要減少一般商務洽談、人員來訪等活動,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手段開展商務交流。
嚴密職工健康監測。建立職工體溫日檢制度,在生產區、辦公區、宿舍區等點位設置檢測點,嚴格職工體溫檢測,對體溫異常的職工及時采取留觀措施并上報。職工上下班盡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企業通勤車輛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員須佩戴口罩并測量體溫。
加強環境衛生和就餐管理。企業要對相關場所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重點區域增加消毒頻次;加強公共區域通風換氣,保持空氣流通;加強就餐衛生管理,保證食材安全、餐具衛生,采取提供盒飯、分時段供餐、分散就餐等方式,減少人員聚集。
落實崗位防疫措施。嚴格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工作期間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廢棄口罩等防疫物品統一回收、集中處理。規范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輪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減少單班在崗人數,暫停不必要的會議,取消所有聚會,做到人員少流動、不聚集、不串崗。
強化物流車輛管理。外來貨運車輛進入企業前,要進行登記并消毒處理,駕乘人員須佩戴口罩并檢測體溫,減少與企業人員的直接接觸,貨物送達后盡快駛離企業。對運輸物資視情進行消毒處理。加強駕乘人員管理,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及時對駕駛室等接觸部位進行消殺。
妥善做好突發疫情應急處置。企業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統一指揮、快速響應機制,落實應急值守、情況報告、物資調配、力量調動等措施。對出現發熱、干咳等癥狀的職工,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治療。
落實職工個人防護責任。企業要與職工逐一簽訂崗位防疫承諾書,遵守相關防疫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情況,主動接受健康檢測,自覺配合做好消毒、治療、調查和隔離等應急處置措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教育,提高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六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六中全會和省九次黨代會精神,圍繞**科學發展、跨越發展,以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為導向,以深化“平安**”建設為載體,以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為建設海峽西岸生態型工貿旅游強縣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造就“一支隊伍”
通過開展聯動聯調活動,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相互學習, 相互促進,培育基層干部駕馭復雜問題的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質調解隊伍。
(二)重抓“二率提升”
通過開展聯動聯調工作,轄區內對排查出來的糾紛調處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5%以上;不發生由民間糾紛引起的重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不發生民轉刑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實現“四無”的村居(社區)達到90%以上。
(三)實現“三個轉變”
3、由隨意調解向規范調解轉變,從接待、咨詢、受理到調處問題規范化、制度化運行。
(四)建立“四個對接”
1、建立人民調解與刑事和解對接;
2、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調解對接;
3、建立人民調解與專業調解對接;
4、建立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對接。
(五)達到“五個目標”
1、調解資源整合集中;
2、調解體系健全完善;
3、調解機制聯動高效;
4、調解職能提升發展;
5、調解隊伍素質提高。
(一)設置聯動聯調工作區域。
按照地域、風俗、民情等將全縣分為三個片區:
1、※撫片區。含※※、※※、※※、※※、※※、※※等6個鄉鎮,設※※、※※、※※為一個聯動小組,※※、※※、※※為一個聯動小組。
2、金豐片區。含※※、※※、等8個鄉鎮,設※※、※※、※※為一個聯動小組,※※坑、※※為一個聯動小組,岐嶺、下洋、湖山為一個聯動小組。
3、城關片區。含※※、※※等10個鄉鎮,設**、城郊、西溪、金砂為一個聯動小組,※※、※※、※※為一個聯動小組,※※、※※、※為一個聯動小組。
(二)構建聯動聯調工作模式
1、縣鄉(鎮)兩級上下聯動
能部門共同解決工作范圍的各類矛盾糾紛。發生重大矛盾糾紛,由縣 “聯動聯調”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
2、部門與鄉(鎮)縱向聯動
“聯動聯調”工作領導小組依托在鄉(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負責日常工作。涉及有關部門發生重大矛盾糾紛,由鄉(鎮)“聯動聯調”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各綜治成員單位和各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3、鄉(鎮)之間橫向聯動
“聯動聯調”工作領導小組依托在鄉(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負責日常工作。涉及跨越鄉(鎮)發生重大矛盾糾紛,由鄉(鎮)“聯動聯調”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揮,各有關鄉(鎮)共同參與,密切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制定聯動聯調工作制度
1、工作制度
(1)“聯動聯調”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2)“聯動聯調”辦公室工作制度;
(3)“聯動聯調”工作范圍;
(4)“聯動聯調”領導干部責任制;
(4)“聯動聯調”獎懲機制;
(5)“聯動聯調”利益導向機制。
2、工作流程
(2)當事人申請受理 (或調委會主動受理或黨委政府指定受理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委托受)----直接處理----調查----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當事人申請受理 (或調委會主動受理或黨委政府指定受理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委托受)----直接處理----調查----調解----簽訂協議----協議不能履行----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4)當事人申請受理 (或調委會主動受理或黨委政府指定受理或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委托受)-----分流劃配有關部門處理-----定期報告。
3、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侮辱、處罰或變相處罰當事人;
3、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不得接受當事人任何宴請和禮物;
5、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或打擊報復。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七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工作方案。
依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工作方針,從辦好讓人民滿意教育的高度,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作為維護教育安全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做到全員動員、全面排查、全力化解,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為我校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辦人民滿意的學校。
4.切實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處理得了、控制得好”,及時化解學校各類矛盾,防止發生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個人極端事件,為學生提供和諧安全的校園教育教學環境。
學校與社會之間、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的各類矛盾糾紛。
(一)組織動員階段(即日起至15日)。
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
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動員部署,按照抓早、抓小、抓苗頭的要求,要分步組織實施,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有序開展。
(二)全面排查階段(3月16日至4月30日)。要廣泛發動,整合各方力量和資源,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深入全面排查,做到排查工作全方位、全覆蓋,確保不留盲點和死角;要重點排查各種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涉眾型矛盾糾紛、特殊學生群體情況以及個人極端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對每位學生進行心理篩查,提前排查有嚴重心理問題學生,及時掌握其心理變化,密切注意情緒變化,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心理干預,強化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導;要關注校園周邊的矛盾糾紛隱患,依靠群防群治力量,發揮各方積極性,及時、全面、動態地掌握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全面掌握并合力解決熱點、難點問題,著力提高發展、控制、處置矛盾糾紛的能力。
(三)化解矛盾、完善機制階段(5月1日至6月30日)。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糾紛性質、對學校穩定的影響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門別類地逐一登記、建檔,逐件調查處理,明確專人負責,規定化解時限。
1.學校要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活動作為確保教育系統安定穩定的重要措施來抓。
2.學校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到處,責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決;及時發現“萌芽”,通過談心、交流及情報信息報送情況和日常教師值班、節假日行政值班等形式,廣泛獲取有關內幕性和預警性信息,切實做到上下聯絡暢通,信息傳遞及時準確,加強預測、預防、化解工作。
3.發生重大緊急情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要及時趕赴現場,加強指揮工作,協調有關力量,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有關部口負責人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和安全職責,做好各項救援、調查和處置工作,把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4.加強教師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員嚴格按時到崗,盡職盡責,及時掌握處理師生中間的矛盾糾紛。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八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120號令)、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121號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應將除市、縣(區)兩級公安消防機構列管的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所有單位和場所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可以專門組織,也可以聯合治安、綜治、民政、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應明確一名所領導具體分管消防監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屬派出所和各縣鄉鎮派出所應當至少明確一名民警,負責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執法工作,同時負責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種數據、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上報消防監督執法情況。
(三)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劇院、放映廳、禮堂、舞廳、ktv以及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等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八)除市、縣(區)兩級公安消防機構列管的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七條公安派出所對其列管的三級重點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每個警務室每周檢查單位不少于30個。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應召開一次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例會,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組織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衛人員、保安隊員、義務消防隊員開展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時要做到檢查與宣傳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內容:
(二)確保單位和場所人員真正會實地操作使用滅火器,且人人過關;
(三)教會如何報告火警;
(四)教會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時的注意要點;
(五)講解存在火災隱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每年應當提請轄區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向轄區社會單位和社區、村莊發放《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告知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提供技術服務;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和“四個能力”建設,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三項報告備案制度,提高單位自我管理水平。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十一)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第十三條檢查沿街門店、商鋪以及生產加工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儲存部分與住宿部分未進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過2人的,必須責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設施,暫時不能搬出的,必須停止經營;發現其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鐵柵欄的,必須責令限期拆除。
(二)消防設施、器材嚴重損壞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規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當場無法整改的;
(五)其他隱患較大,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
(一)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一)所列管的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場所。
第十七條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辦公室每月對各直屬派出所和縣公安局的消防監督工作進行考評;各縣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辦公室每月對各鄉鎮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進行考評。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結果前三名的直屬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別獎勵其負責消防執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評結果前兩名的縣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別獎勵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負責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條市公安局每年通報表彰一批消防監督工作成績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綜合成績排名前三名的直屬派出所分別獎勵1萬元、5000元和3000元;綜合成績排名在各縣公安局前三名的鄉鎮派出所分別獎勵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屬受到獎勵的各公安派出所負責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獎勵1000元。
第十九條凡轄區發生一般亡人火災的扣除轄區派出所當月績效考評成績1分;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的在扣除當月績效考評成績的基礎上,扣除全年績效考評成績1分。
凡轄區發生亡人火災的,一律取消轄區派出所和派出所負責消防執法工作民警的評先評優資格,同時市公安局紀委及時介入調查民警的履職情況,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給予組織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向被檢查單位強行攤派、亂收各種費用,吃拿卡要的;
(九)對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明確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鐵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專業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消防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二章工作范圍和職責
(一)本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四)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核查;
(五)參與轄區內火災事故處置工作。
第七條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每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通報轄區內單位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情況,建立公眾聚集場所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情況每月定期通報制度。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和轄區消防安全狀況、火災特點、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需要,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向轄區單位職工和村(居)民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轄區單位職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程序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第十二條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進行:
(一)詢問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關從業人員;
(四)根據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單位或者村(居)委會履行消防職責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移送等情況。
檢查結束后,檢查結果應有被檢查單位主管人簽字。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災報警或者處警指令后,應派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并將火災現場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到達火災現場后,應當協助公安火災事故調查部門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公安機關所應每年組織公安派出所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業務培訓,具體實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法律責任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第二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的,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未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核查后,情況屬實的,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二十五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四)對公民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報主管公安機關審批。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派出所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章附則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派出所案件回頭看工作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導方案篇十
為確保學生身體健康,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現就我校2017年度加強學校衛生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意見制定了一些措施及方案。
1、明確衛生防病的任務和應采取的措施。
2、全面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提高廣大師生的疾病預防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強傳染病和突發事件報告意識。
3、建立健全公共衛生與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長效運行機制。
4、學校應遵循“預防為主,嚴堵源頭為重”的原則,成立艾滋病等傳染病防控領導小組,建立防控傳染病應急預案,使學校對艾滋病等各類傳染病的預防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到人,切實有效地開展傳染病防控工作。
1、疫情報告:
一旦發現師生患有傳染病或發現有傳染病流行時立即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防疫站)。為及早發現和及時報告疫情做到:(1)切實落實非常期間的晨檢制度;(2)班主任每天進行巡視;(3)專人負責學校疫情報告;(4)建立專門的傳染病登記本。
2、疫情控制:
一旦發現疫情,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1)協助開展個案和爆發疫情的流行病的調查和采樣工作。根據病人的流行病學史、癥狀、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結果,找出共同特征。分析病人的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流行的因素。采集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血液和水、食物等標本。
(2)做好消毒隔離工作。配合醫療衛生部門做好對傳染病患者進行隔離醫療,對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開展對傳染病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3)根據控制疫情需要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預防性服藥或疫苗應急接種。
(4)發生疫情重大流行時,執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課決定。
3、預防措施:
(1)把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劃,有專人負責,并列入工作考核。
(2)開展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病知識教育,開設健康教育課,使學生掌握有關預防傳染病的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3)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改善衛生設施,切實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和飲水衛生,防止病從口入。
(4)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預防接種程序,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學生進行疫苗接種。
4、艾滋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運用多形式、多渠道開展防控艾滋病教育。通過專題講座、播放多媒體教學片;通過課堂教育如在體育與健康教育等各學科教育中有機滲透相關知識,使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做到經常化、多樣化,并始終貫穿整個學校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反復強化,深入人心,確保遏止與防治艾滋病計劃貫徹、落實,并得到有效防控。
(2)利用年內各個世界衛生日、衛生宣傳日等活動,開展豐富多樣的健康教育活動。如開展板塊展覽、知識競賽、社區服務等活動,廣泛開展預防艾滋病的有益健康教育活動,寓教于樂。
(3)學校圖書館、閱覽室等應備有一定數量的健康知識教育叢書,供學生閱讀。
(4)要將學校教育與家庭、社區教育有機結合,通過學生參與社區綜合實踐活動,把相關知識傳遞給家庭以及社區其他成員,從而帶動社區預防傳染病健康教育工作的蓬勃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