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章制度,可以促進團隊和組織的團結和凝聚力,形成良好的協作氛圍。規章制度的存在和執行不僅是為了管理和約束,更是為了促進個人和組織的發展和進步。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一
第一條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董事長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核,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簽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并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記表》表2:《公章使用申請》。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二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并留印后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并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行政公章(含校長簽章)的管理,確保不發生行政印章使用責任事故,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通知如下:
1、學校各職能處室和個人因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經本室負責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員負責蓋印。
2、學校公章(簽章)原則上不得借離本室,確因特殊工作情況需要借出的,須到本室填寫“學校公章借用登記表”、簽訂有關責任書,經校長或分管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須于當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記交還(如次日繼續使用必須重新登記、辦理續借手續)。嚴禁私自將公章滯留身邊延期歸還。
3、本校教職員工因評職稱等工作需要須加蓋學校公章的,必須提供相應原始材料以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否則不予加蓋。
4、本校學生(含已畢業的往屆學生)開具在籍證明必須經教務處核查并簽署意見后,憑本人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開具相關證明(每人限一張)到本室蓋章,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一律不予辦理。
以上通知從即日起執行,希望各位老師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謝謝合作!
校長辦公室。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制。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啟用日期之后,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啟用由校領導決定,并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啟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啟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制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柜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系,學校公章和校長特制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范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準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并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于不超出范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范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于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于有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簽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準),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并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采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準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毀,銷毀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并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六
為規范分公司公章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嚴肅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現公章違規使用導致的法律后果,結合總公司規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為便于經營相關業務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須由分公司負責人向總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配備印章。分公司負責人須向總公司簽定用章承諾書,保證不違規用章,并承諾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項目部印章)由總公司按相關要求統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備案編碼章,項目章根據字數多少結合項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狀、不同材質的項目章,總公司檔案室備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負責人辦理印章領取手續,并負責保管,保管人向總公司簽定印章保管承諾書,承諾保管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項目章,只能用于與相關監理項目或代建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驗收等方面工作專用,由(項目經理部或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負責,項目完工竣工驗收后項目章交回總公司檔案室保管,并登記造冊。
三、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技術報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嚴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程材料供應合同、協議;
2、承包人私自簽定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3、承包人私自簽定的工人工資支付協議;
4、其他違背國家法規和總公司相關規定、未經總公司允許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執有的總公司印章應獨立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和用章登記本,用章登記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為蓋章負責人。文件需蓋章時,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記本上明確用章事由、用章人、蓋章時間等內容,蓋章人向分公司負責人確認總公司對擬蓋章的文件資料是否已獲得總公司審核批準,未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禁止蓋章。經總公司審核批準的文件資料,經分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后,蓋章人可以蓋章,并在蓋章人一欄簽名。總公司應對分公司使用總公司印章情況進行核實,并同步做好用章記錄備查。
六、分公司項目部文件需總公司蓋章時,由項目部寫明申請并登記,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后按總公司用意程序辦理。用章登記本必須明確用章事由、用章申請人、批準人(分公司負責人)。
七、一切與分公司業務無關的、屬承包人個人行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蓋分公司公章,由當事人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總公司因業務需要使用分公司執有的印章時,分公司應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記備查。
八、嚴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違規使用公章,違者,由總公司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或撤銷分公司負責人的承包權,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分公司經營承包期滿或撤銷時,由管理員將公章和用章登記本到總公司公章領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七
1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印章一般應由以下人員保管:
(1)企業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納員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指定的會計人員保管。
(3)發票專用章、現金收(付)銀行收(付)章由財務部部長保管。
2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發票專用章應按規定用途和范圍內用印,不準交由非負責人用印,不準在空白紙張上用印,違反上述規定罰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出公司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公司使用的,必須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批并登記,違者罰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
4啟用、封存或銷毀財務印章,應當填制財務印章啟用、封存或銷毀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方可辦理啟用、封存或銷毀,并做出記錄。
5財務印章應當隨會計人員的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并寫出書面材料。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八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九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準。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注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范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準,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
為了進一步規范鎮政府公章的管理與使用,既方便群眾辦事,順利開展工作,又體現鎮政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印章正常使用與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規定:
1、以鎮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工作需鎮政府開具的工作介紹信。
3、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工作報告、請示、報表、情況反映等。
4、以鎮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
5、需開具證明的其它事項。
1、實行登記制度。除常規報表外,按時間、用印部門、內容、經辦人、批準人等項目登記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黨政辦主任保管、使用,并對公章使用情況做好登記。
3、公章管理實行登記與審批相結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重要事項用印必須請示鎮黨委書記、鎮長批準同意后方能用印;一般事項(如戶口遷移、有關證明、民政救濟、計生文書、報表;各種上行報告、各村、部門單位向上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用印,經各線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由黨政辦主任審核同意,方可用印。
4、嚴禁開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用印制度,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有權拒絕用印。
6、政府公章原則上不準帶離辦公室。如確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黨政班子成員在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公章外借使用登記表》,經黨政辦主任審核方可帶走。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條印章的種類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門印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三)專用印章:由公司統一頒發的使下屬有關部門履行某種特定的職責和權力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四)其它根據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辦公室根據法定批準的營業執照提出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按規定刻制。
第六條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七條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市場等相關部門提出,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九條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辦公室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印章啟用應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由公司辦公室下發到部門并明確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并按審批權限逐級簽署意見后,連同需蓋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審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須由部門提交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責任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承擔一切責任。
(二)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須憑董事長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一般的合同協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審批單》連同需蓋章合同或協議,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最終經分管副總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設備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協議,最終經董事長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協議應由用印部門在加蓋印章后的當天復印交財務部備案。
(四)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審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須經分管財務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六)公司各職能部門等須用公司印章,需經董事長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七)在董事長出差期間,用印事項應由分管副總電話請示董事長同意后,并在《用印審批單》上做好記錄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十一)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用印。一般情況下僅供公司內部使用,確需對外使用,須經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況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寫內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況下,須經董事長審批同意。
(十二)董事長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管。
(三)公司設印章專管人員:
4、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四)各保管部門應指定人員保管相應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同時應將指定人員名單報公司辦公室審查備案。
(五)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用印。
(六)各專管人員應將用印審批單及文件復印件作為用印的依據,妥善保管及時整理,按年度裝訂成冊,交公司辦公室審核歸檔。
(七)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八)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保管部門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分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九)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分管部門負責人應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建議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并對印章專管人員進行離崗審查。
(十)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公司辦公室,并定期銷毀。
(十一)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公司辦公室登記備案。由公司辦公室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第十二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類介紹信、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即按權限由相應領導簽批后方可開具。
第十八條開具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
第十九條公司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空白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印章專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二
1.印鑒: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范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鑒。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范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鑒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范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范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鑒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核準后,連同審核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三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務院。
xx年十月三十一日。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四
為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保管,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本公司印章分為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質檢專用章、公司部門章七類。
1、公司印章嚴格執行“專人管理、審批用章”的原則,本公司印章的保管人為:公司公章為行政部負責人、公司合同專用章為銷售部負責人或采購部門負責人、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為財務部負責人,質檢專用章為質監部門負責人,公司部門章為各部門負責人。
2、印章保管人負責印章啟用、使用、保管、回收和監督。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養,及時清洗,確保印跡清晰。
3、公司公章和對外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必須預先填寫用印申請表,完成審批手續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規定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資料、合同等,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4、合同專用章。
(1)、合同專用章。
(2)、質檢專用章以及公司部門章和非對賬時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在使用時必須做好相應的登記備案工作。
5、印章保管人應將印章材料的復印件及用印申請表存檔備查。
6、任何情況不得攜出各類印章。若確因工作需要,須將印章外帶,需提交《印章外帶申請表》(附件一),經總經理批準,并由兩名經辦人帶出使用。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領取印章,并簽訂《印章外帶承諾書》(附件二)。在印章外帶期間,該印章只能用于申請單上寫明的使用范圍,經辦負責人必須對印章的安全負責,妥善保管好印章。使用完畢后,印章應及時歸還給保管人,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簽訂《印章移交登記表》。(附件三)。
7、加蓋印章應端正、清晰,位置在年月日處,即“騎年蓋月”,若有需要應加蓋“騎縫章”。
8、禁止在空白的便條或白紙上加蓋各類公司印章。
9、各類印章的保管人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違規用章。
10、保管人員不在崗,則由總經理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續。如保管公司印章的員工工作變更,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11、公司管理部負責對各類印章的使用進行監管,不定期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一旦發現違規之處,責令整改并向總經理提交監管報告。
三、各類印章的使用范圍。
2、合同專用章(1)為簽訂采購合同使用;
3、合同專用章(2)為簽訂銷售合同使用;
4、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只限于財務憑證上使用;
5、質檢專用章限于公司產品質量保證書上使用;
6、部門章只限于本公司內部使用,對外不得使用。
四、各類印章使用。
1、公司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四),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行政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用印。如需急用且總經理不在時,可通過電話向總經理請示,得到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由總經理審閱批準,行政部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方可加蓋印章。
(2)合同專用章(2)僅限于銷售合同使用,由經辦人在合同背面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后,方可加蓋印章。
(3)采購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銷售合同金額超過xxxxxx萬元以上(含本數),在分別履行完本條第(1)、(2)款規定后,須再報總經理,經其同意后方能加蓋相應的合同專用章。
(4)若銷售產品只有訂單而無合同作支撐,則訂單由經辦人簽字后,交銷售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由合同評審人員評審蓋評審章,并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加蓋印章。
(5)銷售合同中若需執行特殊價格的印章履行程序同本條第(4)款。
(6)各單位每月向管理部報送一次合同專用章使用情況,并將已簽合同分類歸檔。
3、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
(1)公司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交與非財務人員保管和使用。
(2)除正常財務,需使用財務專用章與法定代表人印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財務部經理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財務部填寫《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申請表》(附件六)寫明用印事由,并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各部門印章的使用。
(1)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蓋章,并建立用章登記檔案。
(2)各部門印章只用于公司內部,不得用于對外業務。
五、印章銷毀。
1、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需及時向管理部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管理部,并定期銷毀。
2、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附件七),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管理部登記備案。由管理部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六、責任承擔。
1、印章管理人的責任承擔見《印章保管協議》(附件八)。
2、由于審批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決定,或由印章保管人的過錯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履行蓋章手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負責賠償,公司并追究其責任。若上述人員的過錯行為觸犯《刑法》,公司將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責任免除:經批準帶出用印被盜搶的,須憑事發地派出所證明,可不予追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丟失,可不予追究。
七、印章刻制、啟用、銷毀須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管理部統一刻制、啟用、銷毀。
八、本規定由公司管理部負責解釋、實施。
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五
為保證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單位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二條、刻印
1、新部門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黨政辦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工作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刻制、更換印章申請表》經局務會同意后,黨政辦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我局均采用圓章)。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局黨政辦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辦理印章簽收手續,填寫《印章登記表》并備案。
2、公章由黨政辦主任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黨政辦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分管領導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合同、工資異動、人事調動蓋章的,必須要主要領導同意并簽字,方可蓋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單位計財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5、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四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分管領導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單位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核準后,交由黨政辦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五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單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黨政辦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單位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計財科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嚴禁公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單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單位。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局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單位印章出差的,須經局長或黨委書記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八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領導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九條、單位印章只適用于與單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單位利益之行為。
第十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單位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六
第一條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斧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社區印章管理制度(優秀17篇)篇十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