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幫助個體明確自己的任務和責任,并且為其提供發揮才能的平臺。下面是一些規章制度的案例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應用。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一
1、各種機械設備都應遵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要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規程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2、對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操作技術培訓、考核,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單獨操作。
3、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制度,加強責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員不僅要保證本機的安全,且要保證協同作業人員的安全。
4、結合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查,委派專人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裝置進行檢查,以確保安全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5、機操人員必須聽從施工人員的正確指揮,精心操作。對于施工人員違反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可能引起危險事故的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二、設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通知,作出詳細實施方案并安排落實。
2.執行、建立和健全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安全使用的規章制度。
3.組織對項目使用施工設備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
4.做好機械操作的三定工作,堅持持證上崗制度,組織操作維修工的安全技術學習與培訓。
5.做好新機械和重新安裝大型設備的技術試驗和檢驗驗收以及安全交底工作;負責機械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上報工作。
三、(兼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現場使用的施工設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負責檢查整改完成情況,同時填寫相關安全資料。
2.執行定機、定人、定崗和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加強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機械作業人員遵守作業規程。發現制止并糾正違章作業。對不遵守安全規定的人提出處理意見。
3.經常深入現場檢查使用機械的安全狀態。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提出改善措施,并報告領導安排人員著手整改。
4.參與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工作,填寫事故報告單。
5.組織新進工人和即將派駐工地上崗的機械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學習。經常宣傳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四、機電工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做好大型機械的定期檢查,深入現場對大型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及指示裝置進行檢查測試,發現隱患立即安排機電人員排除改正,以確保施工設備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動作靈敏可靠。
2.在大型機械進出場過程中,嚴格遵照預先制定的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并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對參與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保證施工作業順利進行。
3.參與對安裝好大型施工機械的試驗驗收,填寫收集驗收必需的安全及技術資料。
4.經常對機電設備巡視檢查并做好工作記錄、檢查出來安全隱患或不合乎規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安排落實下去。
5.負責施工機械安全使用、安全檢查,并負責分析處理一般的機械事故和上報工作。
6.組織好機械班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學習。每月一次向操作、指揮維修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提出具體要求。
7.執行機械定機、定人、定崗三定原則,堅持持證上崗制度。
8.新進和重新要裝的機械,在投入使用前,都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的檢驗,合格后投入生產。失修、安全裝置失靈的施工設備嚴禁投入使用。
9.負責機械設備各種資料收集、積累、保管、上報工作。
五、設備科機電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一)、每班檢查
1.項目機操班組每天上班前由機長負責檢查試驗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和常規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機電維修人員予以修復。
2.項目機電班每天對設備電氣裝置、機械結構、傳動制動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工長或技術領導后立刻予以解決。
(二)、不定期檢查
1.設備科領導、項目工長經常深入現場巡視、詢問、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和安全狀態,發現隱患和不合規范的地方及時安排解決。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予以制止、糾正和處理。
2.按照上級文件通知和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對機電設備進行專項檢查。
3.雨季和臺風到來之前,項目機電工長召集相關機電人員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和防護,確保機械不受影響。風雨過后,由機修電工對設備的電氣線路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沒問題后才可投入使用。
(三)、定期檢查
1.項目機電工長和安全員每周一次對使用的機電設備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安排解決。
2.設備科匯同質安部人員在每月25~30日對各項目使用的塔吊、施工電梯、井架以及小型施工機具及施工用電進行檢查評分,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消除。
六、設備科安全技術教育制度
1.對新進工人必須從建筑施工的四大傷害以及機械作業的一般安全知識進行教育學習,樹立其安全防范意識。
2.安排從事機械操作指揮的工人由設備科申報本地的勞動局,按照安全技術、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禁止事項等內容進行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3.電工、機修工、電焊工、駕駛員等特殊工種,設備科、質安部安排,學習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與工作技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4.即將安排到工地從事機械操作的人員,由分管工長和安全員負責按照相關安全操作知識進行進場前教育。
5.變換工種作業的工人,在上崗前必須進行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和輪胎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物料提升機等各類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分別負相應責任。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施工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受理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3使用和檢驗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
第七條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活動。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單位生產(制造)的合格產品。
未實行生產(制造)許可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產品,必須通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鑒定后,方可購置。
進口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敗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規定不準再使用的;
(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無生產(制造)許可證和不合格的。
第九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四)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六)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累計運轉記錄。
第十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出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設備,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
第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以及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對其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承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并按規定承攬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業務。
第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與委托其安裝的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二)核驗輔助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四)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機械設備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從事安裝活動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安裝作業中應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驗和調試。安裝單位在設備轉場安裝、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等作業后,應當組織各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核驗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如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和安裝拆卸工藝文件等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項安裝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施工使用單位和設備出租單位。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四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
第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自行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自行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建立第九條所規定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重新安裝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驗安裝單位的設備安裝工程資料,經核驗合格,有關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首次啟用前,必須經專業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在30日之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前,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情況通報同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交叉作業的情況下,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設備出租單位)必須制定相應的防碰撞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現場防護工作。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所覆蓋的范圍內(設備移動范圍或起重機臂架、吊鉤活動范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出租和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的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并做出紀錄;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條件下,施工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設備管理機構或人員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包括起重工、信號工、機械操作工等),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施工使用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
第三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定期檢驗工作的專業檢驗機構,應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檢測檢驗機構的核準情況。
第三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測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整機檢測檢驗有效期為2年,安全裝置檢測檢驗有效期為1年。經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有效期內,每轉移一次,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核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前,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首次啟用的;
(二)經大修、改造的
(三)發生重大機械事故的;
(四)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
檢驗結果、結論經檢測檢驗人員簽字后由檢測檢驗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對檢測檢驗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安全情況,組織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所做的檢測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其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進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測檢驗服務。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涉及的被檢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告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并立即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被檢單位的,被檢單位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單位從事核驗工作的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并持證上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和專業檢測檢驗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對在城鎮繁華、人口密集區域使用的、大型建設工程中多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集中作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權職: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未依法取得專業資質的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檢測檢驗活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取締或依法予以處理。
已經獲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業資質的安裝單位和檢測檢驗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撤消或取締原資質。
第四十二條任何部門不得要求對依照本規定已由合法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重復進行檢測檢驗。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處理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并追究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購買、出租、使用未獲得無生產(制造)許可證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或屬于第八條(一)、(二)、(三)條款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業務的;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的,擅自使用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和未取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擅自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和檢驗檢測的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未按本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整機和安全裝置進行定期檢驗的租賃、施工使用單位的;安裝完畢未經過安裝質量核驗的或核驗不合格使用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租賃單位、施工使用單位、專業安裝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未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和檢測人員的或考核不合格上崗作業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并出現違章或責任事故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二
一、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后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準入后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四、 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采購,組織修復。
六、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 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并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并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 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并組織實施。
十一、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三
1.檢修前各單位要成立檢修指揮部,對檢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導,各種機具的調配,其成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2.停工檢修項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
3.詳細檢查檢修所用施工機具、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安全保險裝置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并做好種類機具、材料、設備的擺放布局。
4.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制訂停工、檢修、開工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重大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檢修項目需有主管安全經理簽發的安全檢修方案。
5.凡進入現場檢修的'人員,檢修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做到組織、思想、措施三落實,特別對外來工、新工人、臨時工、民工要進行重點教育,進入項目作業時,單位要進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記錄,造冊登記。
6.生產裝置停工前擬定有關停工檢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停工檢修安全措施。
7.聘請外單位檢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施工措施保證書,規定施工單位對承包檢修項目安全工作負全責。嚴格執行所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所在單位安全技術部門的統一監督檢查。
8.聘請外單位檢修的項目,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向外來施工單位各類人員做好檢修項目安全措施技術交底。
9.動火票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方可簽發動火票,一張動火票只限一點,每張動火票不準超過24小時。
10.動火前防火監護人,動火人要逐條落實動火票上的措施,確信無誤方可動火,動火時監護人不得離開動火點。
11.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必須做到:
11.1吹掃管線,并做記錄;
11.2專人負責加設盲板,并做記錄;
11.3將檢修現場劃分成區域,專人負責防火;
11.4專人負責排污檢查;
11.5區域防火負責人負責各種下水井、明溝堵蓋工作。
12.工作現場嚴禁吸煙,嚴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嚴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裝進入現場。
13.下水井、電纜溝等要有安全標志,夜間要設安全燈。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四
1.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機械)在大修、安裝完工后,必須經安全、設備部門、使用單位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設備部門要負責起重機械日常的技術管理工作,安全部門負責日常安全監督工作的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3. 安全、設備部門及操作者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4. 發生設備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設備、安全部門并保護好現場,設備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告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5.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壞、缺少的,使用單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設備部門報告,設備部門責成有關人員進行修復。
6.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超重機械。
8. 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對設備的不安全隱患要隨時向有關領導反映,如反映領導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絕操作。
9. 設備部門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專業檢查兩次并把查出的問題定整改時間、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設備部門監督整改情況。
10. 設備部門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標準,并組織力量實施。
11.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梭角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動不牢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五
一、起重的使用、管理和保養,由廠長負責,運行吊車必須指派有特種設備操作證的人操作。
二、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電機是否缺油;滑輪是否在軌道上、有否磨損;鋼絲繩是否有毛刺、斷股等現象;吊鉤有無裂紋;電源是否缺相等。
三、起吊重物時應保持水平,起重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將重物長時間懸吊在空中運行;起重設備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停留;大車行走時注意左右行程極限,嚴禁行程超限撞擊電機。
四、鋼絲繩在卷揚機上排列整齊,工作時不可放盡,嚴禁利用吊鉤載人。
五、操作人員在吊運工作時,應精神集中不得與別人閑談。
六、捆綁、吊運具有尖銳邊緣的物體時,須用木板等軟料墊好,防止鋼絲繩被克斷。
七、使用完畢后及時斷電,行車停在防雨篷內,操作器放在指定位置。
八、遇雷雨、大風天氣或夜間照明不足能見度較差時不得啟動吊車。
九、檢修時應將吊鉤垂放在地面,并切斷電源,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爬吊車軌道或私自打開配電箱、操作器。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六
由于涂裝車間主要柱形為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為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為此,對所有涂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了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桿旋轉半徑范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扎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或解開吊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采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于或大于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方可卸構,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七
一、 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后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準入后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四、 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 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采購,組織修復。
六、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 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并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并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 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并組織實施。
十一、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八
(1)起重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4)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
(5)遇到五級及五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機作業。
(6)起重機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7)起重機作業,不得超載進行。
(8)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9)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10)起吊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將重物吊離地面20―25cm后停止提升,然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經確認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11)起重機在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是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2)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13)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
(14)當使用起重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5)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考試合格,在取得有關部門操作證后,方可操作。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九
第一條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登記管理規則》、《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為了加強我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及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適用范圍是指各種類型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等。
第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購買、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由安全技術部負責。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政策、法規、標準、條例,制定公司內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工作。
4、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檢驗的組織、實施、陪檢、監護工作。
5、負責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上報并參與調查處理工作。
6、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的總結上報。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臺帳、各類操作人員檔案,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規章制度應包括。
a、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c、設備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2)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
b、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的記錄;
c、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態記錄;
d、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七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中要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好使用、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時應對在用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定期檢驗。新注冊的設備檢驗周期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閥一年一次整定,壓力表半年一次校驗,液位計、溫度計、自動聯鎖裝置、遠程變送器等要每天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定期的進行校驗、校對,確保安全使用。
第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接受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運行。
第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購買上述設備須向安全技術部早報備案,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招標購買。
第十一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修前,要報安全技術部批準并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大修。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調出、調入、報停、報廢必須向公司安全技術部提交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有資質和許可的單位,并經安全技術部審查合格的單位才能進行工作。
安裝、維修、改造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安裝、維修、改造;
b、必須是經出廠檢驗合格、出廠資料齊全或使用中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或移裝;
c、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或將承接的項目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四條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情況書面報告安全技術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復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結束后,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技術規范、規程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和運行。
第十六條安裝、維修、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資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術部存檔。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的監測、檢驗必須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來實施。
第十八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并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到規定年限,檢驗合格并經監督檢驗部門同意后方可延長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違章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糾正和整改,同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和個人,安全技術部將視情況給予員工100—500元罰款、干部降薪10%等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公司領導和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成立事故緊急救援小組,必要時可按公司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發生設備所屬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采取關、停等緊急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并緊急疏散人員、積極搶救傷員和上報安全技術部。安全技術部再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并組織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備查。
東方希望(三門峽)鋁業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載貨升降機、卷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于鐵路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等。
2、企業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4、必須對起重機械逐臺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5、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6、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并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7、起重機械實行專責制,每臺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8、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完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9、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證。
10、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性能時,必須根據《起重機設計規范》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并經廠主管部門和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11、使用單位應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周期與內容按gb60670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2、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性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鑒定驗收合格,并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一
資產管理部負責編制、修改、補充該制度,并對制度的執行實施監督、考核。
設備使用部門嚴格按制度的要求貫徹執行。
4.1交班操作人員負責對自己當班使用的設備安全裝置、設備運轉、設備保養及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維修情況填寫到交接班記錄中,記錄維修情況時要注明維修日期及人員。
4.2接班操作人員負責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并與交接班記錄逐項核實并簽字,如交班記錄與實際不符可拒絕簽字。
4.3如有故障發生,操作人員同時要記錄維修人員到達現場日期和維修日期。
4.4交接班記錄要如實、認真填寫,如果弄虛作假或填寫不正確、不認真,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100元。
交接班記錄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保存,保存期限為一年。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二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1.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要保證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使作業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與落實特種設備組織管理機構,配置強有力的專業管理隊伍,并保持相對穩定以適應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1.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
2.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2.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3.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xx)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3.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
3.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3.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3.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3.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涂漆應良好。
3.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3.8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三
1、人員管理:起重機械操作司機、司索工、信號工等必須持合法證件上崗;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機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裝作業必須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方案,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特種起重設備必須經過檢驗并取得合格證書和安全標志方可使用。
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嚴禁帶病作業。
必須為起重機械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操作司機必須了解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營業線、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
作業場地必須平整,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周邊必須設置人員警戒和警示標志。
必須檢查各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液壓系統、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鋼絲繩、滑輪、吊鉤等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報廢標準必須更換。
5、作業過程管理: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起重機械“十不吊”原則,嚴禁簡化操作程序。
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必須有人指揮;操作司機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指令進行操作,上、下吊裝作業時必須同時設置上、下信號工。
起重機械進行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等動作前,必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轉必須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起吊的重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
嚴禁汽車吊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作業;嚴禁起重機械超載吊裝;嚴禁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起重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6、設備作業后管理:必須及時收回起重臂;必須定期對起重機。
械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保養。維修時,維修人員應掛放“正在維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斷電源。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四
一、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后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準入后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主管經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準使用。
四、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采購,組織修復。
六、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于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并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并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并組織實施。
十一、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五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一、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六
十一、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額定負荷不吊;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吊;
3、吊索捆綁不牢不吊;
4、整拉斜掛不吊;
5、氧氣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吊;
6、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動不牢不吊;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違章指揮不吊。
十二、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到行業安全主管部門辦理準入、準用手續。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七
第一條。
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公司起重設備,為汽車吊、天車和電動葫蘆。
第三條。
起重設備由設備材料部負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逐臺建立設備登記卡,根據本單位設備情況制定起重設備的定期檢查制度,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年檢情況要記入設備登記卡,與其產品說明以及數據等有關技術資料一起立卷存檔。
第二條。
起重設備操作者必須經過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如發現無證上崗擅自操作起重設備的要嚴厲考核。
各單位要建立起重設備臺帳,設備操作規程要上墻。
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全裝置和勞動保護設施,不得任意損壞,一經損壞,必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整修。嚴格“十不吊”制度,一經發現車間安全員應及時制止;并教育當事人,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出現事故及時組織搶救,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做好“三不放過”教育工作。
第四條。
第四條。
起重設備操作者要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如發現違章作業要嚴厲考核。
第五條。
應根據使用情況,按規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術檢驗,檢驗時應當檢查金屬構架各種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鋼絲繩鏈條,吊勾鏈銷和緊固件是否完好,安裝得是否妥當和磨損程度等情況,并且對起重機械作靜負荷試驗和動負荷試驗。
第六條。
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填寫起重設備檢查表,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1、各分公司每月定期檢查,起重設備檢查表要每月報設備技術部備案。
2、設備材料部要對各單位起重設備使用情況不定期抽查和每季定期檢查,填寫起重設備檢查表,入檔保存。
第七條。
安全保衛部負責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聯系辦理年檢工作。
第八條。
對新安裝,改造,大修的起重設備的安全技術,必須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等規定,技術資料、合格證齊全,必須經集團公司和本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合格,經國家技監部門檢驗注冊后方能使用,起重機械的技術參數和電氣控制系統都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時,一定要事先提出設計方案,并經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對停用未滿一年,仍在年檢期的起重設備,需要重新起用的,必須經設備、安全等部門聯合檢查,進行負荷試驗、操作系統和運行系統鑒定合格后方允許使用。如不合格,按照檢查出的設備隱患進行整改,直至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條。
對停用滿一年以上,需要重新起用的,必須請國家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年檢審,發放合格證后方允許使用。如不合格,按照檢查出的設備隱患進行整改,直至符合驗收標準。
其它。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起重機械的電氣線路,應當符合電器安全的要求。電動起重機上的金屬構架,軌道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或其他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都必須有保護性接地。
2、起重機械必須有清晰的喇叭或汽笛等音響信號裝置。
3、起重機械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暢通的吊運通道并且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使其運行時不致發生碰撞。
4、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械,必須在軌道末端設置立柱和信號燈。
5、起重機械的鋼絲繩,吊鉤、環形鏈等零部件,必須完好。
6、對起重機械應建立維護保養,定期檢修制度,應當經常檢查金屬構架,各種動力設備,傳動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鋼絲繩、吊鉤、鏈條、鍵、銷、螺絲釘等是否完好,安裝是否妥當和磨損度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修理,嚴禁帶病使用。
7、起重機械嚴禁超負荷使用。
8、除在吊運作業中發生緊急危險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停止信號外,只許負責指揮起重作業的人指揮吊運工作。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列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升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機械式停車設備。
第三條在用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特種設備(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
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
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六條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七條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司索、指揮和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
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八條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九條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第十條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二條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三條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十四條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單位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版范文(19篇)篇十九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