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宣傳和培訓是確保成員了解和遵守規章的重要環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一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范在此范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運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于3到5天),經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堅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堅持安全間距,駕駛員并熟悉各路段警示標志、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景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到達車況良好,設備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景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運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職責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查看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到達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到達規定、禮貌和安全駕駛。
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二
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條 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第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四條 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第五條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第六條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七條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第八條 做到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第十條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第十一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載客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第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第十五條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 配專人對公司配車輛進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向公司。
第十八條 專管員建立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詳細記載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第十九條 平時發現問題駕駛人員要及時報告。專管員對車輛每月要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排除不了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 檢修費用應附駕駛員簽字的工料單,注明車號、故障原因,符合報銷條件的,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銷。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送修配廠修理、保養,不得擅自更換、增加零部件和車內裝潢。
第二十二條 車輛報廢要及時到財務辦理資產消號手續,準確及時地掌握車輛在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員及車上人員第一步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
第二十四條 未造成人身傷亡及情節很輕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六條 如果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七章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第三十條 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升級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第三十一條 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廠、出站。
第三十二條 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第三十五條 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西安市蓮湖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第三十七條 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第三十八條 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第三十九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第四十條 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第四十一條 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三
1、維修室內嚴禁煙火。
2、維修室內必須保持衛生整潔,各類儀表擺放整齊,分類管理。
3、各類儀表維修校正完畢后,要作好記錄。
4、維修校正的儀表要由專人保管、發放,并建立登記制度。
5、使用中的便攜儀應由專業人員每隔10天用標準氣體進行校正,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
6、便攜儀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對儀器的零點精度何報警點進行檢查何調整,確保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便攜儀工作電壓低于2。3v時,應立即進行充電。
8、便攜儀充電應在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何h2s等有害氣體處。
9、光瓦及斷電儀的維修必須按照說明書進行。
10、儀表因發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維修室負責賠償。
11、凡因使用操作不當而造成儀表損壞的由使用人賠償。
12、光瓦、便攜儀及風速表的儀表半年必須到局計量處進行強檢修校正一次,并有合格證及標校記錄。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四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他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3、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出車。
4、行駛前,應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鳴號起步。
5、在上下乘員時,必須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在行駛中,應隨時注意來往行人及車輛動態,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并鳴號示意。
7、停車時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應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
8、在吊車下頭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不準在這時檢查、修理車輛。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車輛底盤異常是拆裝輪胎時,必須頂穩千斤頂,并墊穩木枕或鐵凳。
3、修理鏟車等時,必須墊好枕木撐好撐架。
4、試車啟動前,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情景。在運轉時檢查故障,須隨時注意旋轉部位,以防打傷頭、手。
5、凡需進行試車,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準原地發動。
6、試高壓火花時不準在加注機油入口處,以防失火。
7、油路系統發生故障時,汽油不準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軟管直接注入化油器發動引擎。
8、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妥,嚴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拋錨車輛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10、車輛須氣割、燒焊動明火時,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1、司機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加強安全行車職責感,嚴格遵守本規程。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3、各種生產用車,必須有保證安全音響器、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在行駛前,應查看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號起步。
5、行駛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拐彎時速5公里;車間、庫房3公里;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經過。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后兩車的距離至少在10米以上,不得后車超前車。
7、車輛調頭、倒車必須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和周圍情景,慢速進行。
8、隨車乘員駕駛室設有坐位的只準坐二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一律不準乘坐,掛車一律禁止乘人。
9、車輛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和扒車、跳車。
10、夜間臨時停車在車間門口和交叉路口,應開放小燈,司機不得遠離。
11、車輛在吊車下頭裝卸物件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落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件離地高度不得高于0.5米。
13、行駛時,禁止吸煙、飲食、談笑或其他妨礙安全動作。
14、司機離開車輛必須將開關鑰匙隨身帶走。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車輛剎穩,并摘檔熄滅,叉車鏟腳應放落地面。
15、機動車如發生重大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后才可變動現場。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五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1、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六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車輛(含電動車)及職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駕私家車(含摩托車)。
第二章公司車輛安全責任。
第三條車輛主管部門安全責任。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管理、行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其行政辦公室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行政辦公室負責人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人,駕駛員為公司車輛安全直接負責。
(1)。定期匯報和分析車輛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車輛安全行駛情況、駕駛員違章情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針對問題和解決情況,檢查布臵安排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由分管部門領導、安全員,車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參加,對本月車輛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檢查上次安全例會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車隊(班)長匯報所屬駕駛員安全行駛情況、遵章守紀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并做好會議記錄。
(1)制定車輛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明確車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制定長途、夜間和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安全駕駛控制措施。
(2)汽車隊(班)長、安全員、駕駛員崗位安全責任制。(3)司機學習制度。違章、事故分析制度。(4)車輛派車管理制度。
(5)車輛臺賬(每車使用、行駛記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應急處臵預案。(7)車輛“三檢”制度。(8)車輛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5、行政辦公室應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駕。
駛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組織司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并督促司機嚴格執行。
1、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2、未經公司領導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不準將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
3、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前,應當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4、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行駛途中禁止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5.嚴禁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和違反禁令標志等違章行為。
6、駕駛員在外停車必須在規范、合法停車場所停車,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長時間停車或過夜的,應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場所停車;車輛停駛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并在離開之前再次檢查確認。
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視情節輕重,由公司研究給予處罰和賠償。
8、。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及車輛整潔。
第三章公司車輛安全檢查。
第五條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行政辦公室監督檢查落實,禁止未經行政辦公室及公司相關領導的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六條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第七條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有無跑漏;(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檢查制動機件是否靈敏;檢查滅火器、千斤頂、警示牌、維修工具包是否齊備。
第八條行駛中檢查,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不少于20分鐘。并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九條返回后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進行及時的保養或維修。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車。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時。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時。3.安全設備不齊時。
4、駕駛員身體狀況不好時。
第十一條公司建立由行政辦公室、經驗豐富的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對公司車輛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查,及時排除故障,保證行駛安全。第十二條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車輛回庫制度,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庫時,須經公司及行政辦公室領導批準,并確認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第四章車輛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
1、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交警,并迅速報告投保保險公司、公司領導及行政辦公室,保護好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2.凡發生一般以上(造成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辦公室。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迅速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工會、行政辦公室。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分析。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配合交警、保險公司做好現場勘查和車輛鑒定以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并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確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進行處罰。
2、對隱瞞事故不報、謊報、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的,一經查出按事故等級加重處罰。
3、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事故材料。
4、公司以交警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研究給予公司事故責任人相應處罰。。
5、公司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索賠由行政辦公室和小車班向承保公司索賠。
6、駕駛員在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其交通事故發生車輛損毀的,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后剩余金額為基數,根據責任大小承擔部分費用,負全部責任者承擔損失的2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損失的15%,負次要責任者承擔損失的10%,個人賠償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元;車輛違章罰款扣分由當期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公司車輛在公務中發生被盜、意外損傷等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報告投保保險公司,公司將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責任人處罰,其經濟損失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后,根據責任大小由公司研究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費用。
全部損失及相關費用由駕駛員賠償,并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調離崗位、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其它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員工周末休假交通安全規定。
1、公司所有員工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知識。
2、員工駕駛機動車(含摩托車)周末或輪休回家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臵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有證件不得漏檢。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
3、員工駕駛摩托車必須戴頭盔,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駕駛人員,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員工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臵的完好。自覺控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
要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范意識,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6、周末或輪休回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后,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并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后果;并及時向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報告。
7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8、因公司提供宿舍,除周末或輪休回家外,其余時間非工作安排,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9、員工周末或輪休回家拼車,車輛所有人不得有違規營運行為,并與其他乘車人達成安全協議,防止交通事故糾紛發生。
10、員工駕駛、乘坐的車輛(含摩托車),明顯超出回家休假所經路途,(周末回家休假指員工探配偶、父母)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負責。
第十九條食堂電動車管理。
1、食堂電動車管理由公司工會負責,工會要制定電動車管理辦法;保證電動車證照齊全,定期檢查電動車設備是否完好、安全性能保證情況,并做好記錄。
2、食堂電動車一般只作食堂采購用,其騎乘人員應嚴格遵。
守交通法規及騎乘電動車管理規定,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其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3.食堂電動車非食堂采購或工作需要外出,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為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體現安全、節約和獎勤罰懶的原則,按以下標準實施補貼和獎懲:
1、車公里補助標準,以每月里程及派車登記手續為準,每公里補助0.15元,預留0.5元作為安全考核基數,當月無各類責任事故,下月一次性計發。
員優惠額的20%,公司提留20%。
第二十三條由于駕駛員技術操作不當、自檢自保不力或人為的原因造成機械事故,全部損失及相關費用由駕駛員賠償,并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調離崗位、待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七
為了加強貨場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準確,貨場安全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進行,使廣大客戶及時順利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裝煤車輛,必須在地磅房外排隊,首次放行五輛,以后每外出三輛再放行三輛。按序排隊的車輛必須持有銷售開具的銷售單,銷售單上必須注明車號、煤種、裝煤順序編號及現金與非現金。
2、所有裝精煤的車輛,必須做到其車底、箱板必須清理達標。
3、大箱清理干凈的車輛必須依序進入精煤貨場對位裝車,現場煤道員再次檢查車輛清潔方可進行裝車作業。
4、貨場煤道員發現經檢驗車廂清潔不達標的車輛,必須勒令其出廠清凈大箱,不服從指令并占道影響裝車者,經領導查實罰款200元。
5、所有進出廠車輛必須平車并加蓋篷布,篷布必須覆蓋整個箱體,并用皮條固定后方可進出廠。
6、所有車輛裝車完畢后必須及時經磅房過衡出礦,無故停留20分鐘以上者,每車罰款200元。
7、所有進入貨場的車主、司機,其礦泉水瓶、方便面盒子、煙頭煙盒、廢紙削等雜物不得亂放亂扔,否則罰款200元。
8、所有進入貨場的待裝車業主,必須愛護本廠生產或生活設施,撞壞設施照價賠償。
9、所有進入貨場的拉原煤車輛必須聽從煤道員指揮,如有不聽從指揮、無故亂卸的一經核實罰款200元。
10、所有進入廠區卸煤的車輛必須卸凈,如有發現沒有卸凈的情景發生,一經核實對其車輛罰款200元。
11、貨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12、嚴禁任何人員在貨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生,違者移交保衛科處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職責。
13、進入貨場車輛,必須服從貨場管理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堵塞場內交通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外。
15、嚴禁車輛可是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行為,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6、杜絕對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的車輛裝車。
17、嚴禁小車過皮,大車裝煤,杜絕給多油箱和多水箱車輛裝煤,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貨場,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8、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過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貨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200元罰款。
19、因插隊造成撞車,必須無條件讓開車輛通道,對不服從管理者,處以200元罰款。
20、發現偷煤車輛或跑車,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處以所裝總金額五倍的罰款。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本制度罰款項目均在檢斤單上注明。于20xx年11月21日起執行。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八
為了加強校車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教職員工的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學校研究并實施了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管理。
1、車輛進出學校時,應積極了解門崗檢查情況,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進出學校的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出學校。
(1)教職員工用車。
教職員工用車需持學校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進出學校。上述車輛進入學校時,應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放置“車輛通行證”進行檢查。
(2)外國公務車。
外國公務車,憑有效證件登記(實行學校準入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安、執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車、水電救援車、生活垃圾車等)持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卡車。
餐廳等部門長期租用車輛,申請“車輛通行證”,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學校。
(5)嚴禁無證、無證、品牌不全、損壞嚴重的車輛進入學校。
雙方應以不同方式自行解決學校內的交通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駕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按喇叭。
4.上課和課后學生優先。
5.嚴禁在學校使用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和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停車,堵塞火災應急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
3、嚴禁停放在學校教學辦公區、主要交通道路、學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
4、如遇大型學校活動或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教師自備車輛:學校師生憑車輛駕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統一申請“車輛通行證”經核實。
2.餐飲等部門長期租車:登記。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九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后負責關好車后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公里,在通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
所有車輛必須配備個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檢查規定:
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駛。
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并做好記錄
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范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于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況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并罰款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元。
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并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元。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
為了加強車輛駕駛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工作制度化,以此保證公司行車安全,避免人身事故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公司營造一個良好穩定的經營環境和秩序,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二條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第三條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四條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第五條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第六條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七條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第八條做到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第九條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第十條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第十一條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載客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第十四條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第十五條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配專人對公司配車輛進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發現故障及時向公司。
第十八條專管員建立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檔案,詳細記載車輛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第十九條平時發現問題駕駛人員要及時報告。專管員對車輛每月要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排除不了應及時報修。
第二十條檢修費用應附駕駛員簽字的工料單,注明車號、故障原因,符合報銷條件的,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報銷。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送修配廠修理、保養,不得擅自更換、增加零部件和車內裝潢。
第二十二條車輛報廢要及時到財務辦理資產消號手續,準確及時地掌握車輛在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駕駛員及車上人員第一步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
第二十四條未造成人身傷亡及情節很輕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自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交通管理部門,保護現場,同時應匯報公司領導,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第二十六條如果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第二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二十八條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第三十條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升級維護,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第三十一條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廠、出站。
第三十二條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第三十三條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四條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第三十五條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西安市蓮湖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第三十七條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第三十八條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第三十九條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第四十條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第四十一條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第四十二條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第四十三條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根據相關法規適時修訂。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校車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全體教職員工的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學校研究并實施了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管理。
1、車輛進出學校時,應積極了解門崗檢查情況,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進出學校的車輛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出學校。
(1)教職員工用車
教職員工用車需持學校統一發放的“車輛通行證”進出學校。上述車輛進入學校時,應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放置“車輛通行證”進行檢查。
(2)外國公務車
外國公務車,憑有效證件登記(實行學校準入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安、執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車、水電救援車、生活垃圾車等)持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卡車
餐廳等部門長期租用車輛,申請“車輛通行證”,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學校。
(5)嚴禁無證、無證、品牌不全、損壞嚴重的車輛進入學校。
雙方應以不同方式自行解決學校內的交通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駕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按喇叭。
4.上課和課后學生優先。
5.嚴禁在學校使用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和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停車,堵塞火災應急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
3、嚴禁停放在學校教學辦公區、主要交通道路、學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
4、如遇大型學校活動或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教師自備車輛:學校師生憑車輛駕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統一申請“車輛通行證”經核實。
2.餐飲等部門長期租車:登記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保證城市道路清掃和垃圾、糞便清運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是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用于城市垃圾、糞便清運和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車輛。
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專款專用。資金的數額,應當按照技術經濟定額指標核定;流動資金額的核定,按照《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一般應當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實行市、區兩級分管。
第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專用車輛的發展計劃。屬于國家和地方計劃分配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的物資管理渠道,申請平衡安排。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法規、標準;
(三)組織研究、開發、鑒定和推廣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系列產品;
(四)組織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歸口管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的標準化工作,辦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三)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工作,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環境衛生車輛的技術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具體負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車輛運營計劃,負責統計、考核和評比檢查工作;
(四)建立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檔案;
(五)采用先進科技成果,改進機具和工藝,提高車輛保養、修理的機械化水平;
(六)組織開展職工的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工作。
第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設置應按照城市規劃選擇適當位置,減少空駛里程。
第十一條在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內,應當設有車庫(停車場)、油庫、車輛通道、試車站、汽車胎庫、配件庫、洗車臺、修理車間、辦公室及職工福利等設施。寒冷地區應當有暖車庫及配套的鍋爐房。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占地面積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置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的配備,可以參照下列因素確定:
(一)垃圾、糞便年平均日產量及高峰期日產量;
(二)垃圾、糞便清運方式;
(三)車輛定額噸位;
(四)單班日清運次數;
(五)車輛完好率。
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車輛,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購置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技術服務和配件供應的情況,并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方便、堅固耐用、便于維修的.原則。
第十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駕駛員可以按照每輛車一點三至一點六人配備。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保養、修理任務,配備車輛保養、修理的設備機具。修理工人(含輛助工種)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承擔全部車輛修理任務的,按照每輛車一點二至二人配備;
(二)不承擔車輛大修和三級保養的,按照每輛車零點七至一點三人配備。
第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購置新車后,應當進行一次保養調整,并組織技術人員、駕駛人員、修理人員學習掌握新車的性能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專用標志,持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簽發的行車路單執行任務。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投入使用,必須外觀整潔、裝備齊全,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應當做到定車、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和修理質量保證體系。
車輛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后的保養檢查制度。車輛發生故障后,修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修理;檢驗人員應當認真進行修理檢驗,并填寫檢驗記錄。
第二十一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與灑水車輛的報廢,應當在運營四十萬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權轉移,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車的附件、工具、檔案等應當隨車轉移。
第二十三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和城市中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三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2、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臺起重機的規格、性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鉤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鉤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過專門訓練,并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運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著的重物加工。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鉤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運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后,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妥地停放在規定的地方,方可離開。
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四
為加強學校車輛有序管理,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件,確保全體教職工車輛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經學校研究,對人員及車輛實行出入管理。
1.車輛出入學校,應主動理解門崗檢查,嚴格遵守門崗管理制度。
2.對車輛出入學校進行分類管理,嚴格控制外來車輛出入學校。
(1)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
學校教職工自用車輛一律憑學校統一頒發的“車輛通行證”出入學校。上述車輛應將“車輛通行證”擺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下角,以備出入校門時查驗。
(2)外來公務車輛。
外來公務車輛,憑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履行學校出入學校制度)。
(3)特種車輛。
特種車輛(公檢法、郵政、電信、消防、救護、水電氣搶險車輛、生活垃圾車等),憑有效證件進出學校。
(4)貨車。
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輛,辦理“車輛出入證”,憑“車輛出入證”出入學校。
(5)無牌、無證車輛,牌號不全、污損嚴重車輛,禁止進入學校。
學校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依據不一樣方式,自行解決。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1.嚴格按照交通標志行駛。
2.嚴禁超速行駛。
3.禁止鳴號。
4.學生上、下課時間,學生優先通行。
5.嚴禁在學校內練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輛。
1.進入學校的各類車輛必須服從門衛指揮,一律停入規定的停車場地停車線內。嚴禁在非停車線內停車,嚴禁阻塞消防應急、搶險和救援通道。
2.車輛停放必須規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擋他人車輛通行。
3.嚴禁在學校教學辦公區,學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車場所亂停亂放。
4.遇學校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車輛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5.學校停車場因他人的車輛或行為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學校不承擔任何職責。
四、車輛出入證的頒發、審驗。
1.教職工自用車輛:學校教職工憑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由核實后辦理統一“車輛通行證”。
2.餐廳及其他科室長期租用車:憑學校業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到辦公室登記,辦理“車輛出入證”。
3.車輛出入證按照學校要求進行審驗。
4.一車一證,車證相符,不得涂改、轉借。
五、違規處罰。
1、對初次違規者予以教育。
2、對教育不改、拒不服從管理者注銷出入證。
3、對造成人員傷害的,依法追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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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5篇)篇十五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志、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閑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后,必須停放到自我的車庫(位)內,嚴禁占道停放,私占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涂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后,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占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職責人應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