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形式,它通過組織和管理生產、銷售等活動來獲取利潤。隨后是一些關于公司文化建設的實踐經驗分享,希望能給大家啟發。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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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盡管有薪資方案,但假如“薪資方案”以不變應百變取守勢,不論對吸引人才還是對企業形象來說都是不好的,但假如以變迎合求職者的要求,本來的薪資方案就失去作用,并會在企業內部產生“地震”。因此有藝術地把握“薪資方案”,盡可能地把企業所需要的人員吸引進公司才是上上之策。一般的技巧有:
先發制人,問對方的薪資要求是多少?一般企業也常用此招,但要注意一點:有些求職者因工作難找而怕真實的薪資要求被拒絕,所以采取“低姿態”,這種人是有隱患的,尤其是應屆大學生會為將來的離職埋下伏筆,因而思忖一下求職者的動機、行情或他原單位的薪資水平,太偏離反而有問題。另外,有些求職者善于踢皮球,“按貴公司的薪資規定辦,我沒意見”,其實現在的社會對薪資要求到“隨便”的狀態是不太可能,說“隨便”其實最不隨便,這較具隱蔽性而已。因而在薪資上雙方一定要討個說法,先說個價再討價還價為好。
有些員工開的價遠遠超過“內定”的價,一種可能是他原單位的薪資,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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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他的理想值,還有一種可能是他漫天要價,但不管是哪種可能,首先要問清楚他原單位原崗位具體做得怎樣,如工作量、崗位職責等,印證與我企業的要求差不多還是差很多,若差不多,則明確跟他講,業務范圍差不多,但目前還達不到這樣的薪資,雖然,你們的并從兩個企業的規模、發展前景比較,尤其針對他離職的原因及他的價值趨向(如穩定、路近等)方面論述,供應聘者綜合比較;若相差很多,則從該崗位在企業的地位、職責范圍等方面論述,從而明確告知定位問題不統一,在薪資方面也很難協調。
假如對薪資水平沒問題,那再討論福利等方面的內容,盡管這方面政策性很強,但有必要強調說明一下以便給應聘者一種踏實感。同時由于公司的差異性,對公司的內部福利也是應聘員工所關心的內容,如工作餐、制服、旅游等,盡管這些不是薪資內容,但這是企業的人力成本并分攤在員工身上的,有利于吸引應聘者,應聘者甚至通過這些內容來判斷你公司的“正宗與否”、有無人情味、凝聚力、對員工的重視程度等,而這些只能在談判薪資時才說。
應聘者怎樣估價自己的薪資
每位畢業生在求職時都會關心自己的薪資水平。由于缺乏社會經驗,可能對社會上的薪資水平不太了解,這樣有可能會過高或過低地估計了自己的薪資水平。如果不能對自己的薪資做正確的評估,你就無法了解招聘單位的薪資水平是否合適,從而會影響自己的決策。下面是評估自己薪資水平時的常用方法和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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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參考價
最近幾年,一些大城市的人才交流中心都進行了各職業的薪資調查,有些地方將調查結果已經公布了出來。留意當地的人才市場參考價,市場參考價一般有一個最低價、最高價和平均價。這些對評估自己的薪資水平非常有幫助。
2.往屆情況
了解同校同專業往屆畢業生在畢業分配時的薪資待遇也非常重要。這些信息可能對你更直觀,更實用一些。這些信息可以向系上負責畢業生分配的老師查詢。
3.招聘單位的平均值
由于近幾年,就業市場的作用越來越大,每年的薪資水平可能會由于市場原因有所波動。所以要了解當前的狀況,向招聘單位詢問薪資也是很重要的。這些招聘單位僅限于你有把握應聘上的單位,將這些單位的信息匯總后平均,基本上就可以估計出自己的薪資水平。
專業相同、能力相同的兩位畢業生,在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行業可能會有不同的薪資水平,有時這種差異甚至會很大。這個問題,在評估自己的薪資時一定要充分考慮。
1.地域差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
在我國,首次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階段信息披露是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一,首次發行信息披露指的是所披露的信息是與公司首次申請發行證券相關的信息,主要以招股說明書以及上市公告為信息披露的載體。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基本條件,從而保證一般投資者能夠合理判斷發行證券的投資價值。其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一般信息和會計信息。
1.一般信息的內容:公司業務現狀、生產設施情形;公司目前咋證券以及公司的市場信息;公司的采取資料和采取報表;對于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管理階層的討論和分析報告;相關高層管理人員的經驗、報酬、利益沖突的信息等。
2.會計信息的內容:公司當前的財務情況、公司盈利能力和盈利狀況以及與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等。會計信息的披露是照顧說明書以及上市公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由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其他表外信息等方面組成。
第二,所謂持續性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公司上市后所產生的信息,其內容紛繁復雜,呈現多樣化,主要組成部分包括:通過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表現的定期報告以及主要就有關重大事項臨時發布公告的臨時報告。公司上市后,證券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便由兩方面組成,即法定披露義務和主動披露義務。
1.法定披露義務指的是以法律、法規、行政管理規章、證券交易所規則等為依據,發行人所進行的信息披露。因而在履行這一披露義務時,發行人要以相關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依據按時、說你格式進行披露。
2.主動披露義務指的是發行人披露信息的時間要以法律規章所規定的特定事項發生的時間為準,及時地對這些事項進行披露。因而,對于這一披露義務的履行沒有一定的周期,也就是說具有不確定性。
相比主動披露,法定披露具有以一定區間的時間流逝為披露條件的特點,這是主動披露所不具備的,這也是它們二者之間的本質區別。法定披露的義務具有發行人履行的必然性,這主要是由時間流逝的確定性而決定的。但是主動披露的披露條件為特定事項的出現,因而發行人履行主動披露這一義務具有偶然性,這主要是由特定事項出現的偶然性所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法定披露是一種不能豁免的強制性義務,而在有合理的原因的條件下,對于主動披露義務的履行發行人可以申請監管機構或者交易所被豁免掉。
第一,投資者進行投資的信心可以通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這一過程和結構得到增強。眾所周知,信息透明的市場能夠提高投資者參與的積極性,而通過信息披露,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都能夠得到提高,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資本成本得到減少,并能夠有效地提高投資者參與投資活動的積極性。
第二,信息披露能夠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提高管理實施的有效性。一個規范的市場秩序是有效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重要前提。通過及時地、準確地、全面地對信息進行披露可以為提供為投資者的交易提供一個平等的環境,從而為價格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保障。
第三,信息披露有利于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眾所周知,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真實情況的了解要以上市公司規范地披露信息為前提,從而保證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的投資價值的判斷的合理性,并為以具有發展前景、與市場需求相符合的企業為資金流向提供保障,使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得到充分發揮。
信息披露具有各種標準,而及時性是信息披露的基礎標準,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其他標準作用的發揮要以及時性得到保證為前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其證券價格之間存在息息相關的關系,這是眾所周知的,也就是說,對于證券價格,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具有信號般的作用。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變動情況的隨時了解是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的主要依據。換言之,如此眾多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受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及時性的影響。及時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無誤,但是卻沒有及時進行公布,勢必會使投資者利用信息做出判斷的及時性受到影響。如此看來,以金錢來比喻證券市場上的時間一點也不過分。目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本公司業績報告的披露,我國的上市公司基本已經能夠實現,然而,在披露重大事件這一方面卻依然不盡人意,從而使信息的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降低,使信息的相關性降低了。
一般情況下,對于應該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會對部分信息故意夸大或隱瞞事實,從而對信息避重就輕而非全面披露,更有甚者根本不會披露一些重大事件,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重要的是這種違規行為頻頻發生。例如,深發展在3月到4月這一段時間公用3.11億元資金對本公司股票直接炒作,并從中非法謀利9034萬元。1995年5月到1911月期間,佛山照明違規對銀行和證券公司貸款高達6.3億元。
雖然充分性幾乎是所有資本市場在披露信息時所必須滿足的首要條件,然而,上市公司為了保證公司的利益,往往對于對公司有利的會計信息大量披露,而那些會使公司受到影響的信息則盡量可能少的披露,甚至不披露。以下幾方面為主要表現:。
第一,在披露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信息時,與以前相比,雖然更加充分了,但是缺乏細致性。
信息披露是一種額外的負擔而非一種應該承擔的義務的股東應該獲得的權力是目前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錯誤觀點。在這種錯誤觀點下發行人往往以能少披露就盡量少披露,能不披露就盡量不披露為行事原則。而上市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許多不能活著不愿被公眾知曉的事項,從而產生了一種畏懼和逃避信息披露的思想,這是上述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在這種錯誤的行事原則和觀點下,上市公司進行信息的披露時更加注重形式而不是傳遞對信息使用者進行價值判斷有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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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缺乏健全性、完善性等漏洞,從而使得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的發生成為不可避免的。所以,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
第一,保證與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目前,《暫行辦法》、《通知》等瑣碎的管理辦法是我國對信息披露進行約束的主要規章制度,也就是說當前缺乏一套完整的、完善的、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再加上這些法律法規朝令夕改,極不利于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規范。
第二,要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為了更好地體現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要,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的各種狀況,應該增加或改進對信息披露內容的要求。
第三,改善信息披露手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載體主要為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很差,因此,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專用系統和基于互聯網的電子化披露體系。
(二)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第一,要加大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打消上市公司的僥幸心理,可以在。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將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介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送達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條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公司披露的信息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
第五條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七)審計意見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第六條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七)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注。
第七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九條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及時向主辦券商送達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審計報告(如有);
(三)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核意見;
(五)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報告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文件;
(六)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公司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二)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三)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四)主辦券商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十三條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十四條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規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后,應當按照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項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視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后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條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后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第二十條對于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四)公司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涉案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后,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并于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第二十四條股票轉讓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為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于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后恢復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并決定是否發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條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并履行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公司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5%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知公司并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第二十九條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并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做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后,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一條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占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占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適用人員和機構: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公司監事和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的任職及職業經歷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并披露,發生變更時亦同。上述人員離職無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并披露。
第三十四條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有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公司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的及時、準確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是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負責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報告信息。
第三十五條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與審議程序:
(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工作;
(二)董事會審議和批準定期報告;
(三)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四)董事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董事會秘書負責將董事會批準的定期報告提交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所和相應的證券監管機構,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網站或報刊上發布。
第三十六條臨時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程序:
(三)臨時報告涉及日常性事務、或所涉及事項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董事會秘書負責簽發披露,其他臨時報告應立即呈報董事長和董事會,必要時可召集臨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并授權予以披露,并由董事會秘書組織相關事項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嚴格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推薦主辦券商的規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及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發布,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于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三十九條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修改,并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20xx年4月10日。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以下簡稱寄遞用戶信息),是指用戶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維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
第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
第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用戶信息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托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信息使用范圍和方式、信息交換安全保護措施、信息泄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托第三方錄入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當確認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訂立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信息安全事故導致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信息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對于突發的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以下簡稱實物信息)在處理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信息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采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信息在寄遞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設備,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信息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儲安全。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并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滿后,由企業進行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信息安全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信息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用戶信息相關信息系統和網絡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息系統的網絡架構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并具有防范、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絡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件、硬件,確保信息系統和網絡具有防范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代碼破壞信息系統和網絡,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信息系統和網絡,應當避免使用信息系統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默認密碼、安全參數,并對通過開放公共網絡傳輸的寄遞用戶信息采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并監控對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的遠程訪問。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采購計算機軟件、硬件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及網絡的權限管理,基于權限最小化和權限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權限和可訪問的最小信息范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管理,使網絡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信息系統、數據庫、網絡運行維護和優化的權限。網絡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并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電子信息的存儲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存儲寄遞用戶信息,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儲寄遞用戶信息;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用戶信息的計算機、移動設備和移動存儲介質。明確管理數據存儲設備、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設備、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設備輸出接口的使用。存儲設備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用戶信息數據,并銷毀硬件。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量導出、復制、銷毀用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進行審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信息安全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信息安全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信息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存儲寄遞服務信息的信息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四十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
(三)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用戶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用戶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信息安全有關的各類信息。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情況,并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從業人員信息安全保護行為,防范信息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泄露寄遞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用戶信息,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用戶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玩忽職守,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五
為了加強市場信息溝通工作,對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公司對市場的動態變化做出迅速反應,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溝通管理工作由市場部負責,銷售分公司協助完成。市場部及銷售分公司要嚴格執行信息反饋制度。銷售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到市場部,以便公司針對市場動向做出迅速調整。
(一)日常情況:口頭、電話、傳真。
(二)緊急情況:口頭、電話。
(三)定期溝通:依照《銷售人員信息反饋表》、《顧客意見征詢表》、《客戶回訪記錄表》填寫相關內容。
1、《銷售信息反饋表》
針對整個市場的調查,由銷售分公司協助市場部完成。分為周、月、季度進銷售信息反饋。營銷人員在各階段中定期進行數據整理統計及信息搜集,如實填寫相應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場部。市場部在一周內將信息分析匯總,上報主管副總經理,下達上級批示的執行意見。
2.《顧客意見征詢表》
針對一般顧客的調查,由銷售分公司協助市場部完成。每季度進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進行調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內送交市場部。(重大問題須隨時報告)。專賣店及商場銷售人員將以書面或口頭提問的方式知道顧客填寫《顧客意見征詢表》后傳遞給市場部。市場部在一周內將信息分析匯總,填寫《顧客意見處理報告》上報主管副總經理,下達上級批示的執行意見。
4、《客戶回訪征詢表》
針對代銷商以及酒店客戶的調查,由市場部完成。每季度進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內完成。市場部人員可以通過登門、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對客戶進行回訪,填寫《客戶回訪征詢表》,并在一周內將信息分析匯總,上報主管副總經理,下達上級批示的執行意見,填寫《客戶意見處理報告》。
信息反饋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資料,市場部由專人管理。
凡對信息溝通工作不重視、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對市場和客戶反映的問題不及時上報,出現嚴重問題的,要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一)提出“行銷新構想”而為公司采用,一年內使公司獲利者,年終酌情獎勵。
(二)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公司采用,一年內使公司獲利者,年終酌情獎勵。
(三)提供競爭廠商動態,被公司采用為政策者,年終酌情獎勵。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六
4.阿米巴報表及分析匯報。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做事細心,有責任心。
1.負責公司薪酬核算
2.修改完善和執行公司薪酬方案和績效考核等
3.薪酬和績效考核數據統計與分析匯總
1.人力資源相關專業畢業,電腦操作熟練,具有一定的會計基礎知識和計算機運營能力
2.工作認真負責,做事沉穩踏實
3.有一年以上的人力資源和薪酬相關工作經驗
1.支付各種款項,做現金賬
2.每月做工資
3.打資金申請
4.領導安排其他臨時工作
1.中專以上學歷,財務專業或者有會計從業資格證
3、有團隊合作精神。工作認真負責
1、嚴格審核工資計算的有關憑證,對人事部門上報的當期工資變動情況表、各部門上報的各種代扣款項的通知單都嚴格審核,確認無誤后,正確的編制出當月人員的工資發放表。
2、負責員工工資事宜查詢和解釋。
3、完成本部門安排的其它任務。
1、大專以上學歷,會計相關專業。
2、1年以上工制造業工資核算經驗。
3、熟悉運用函數公式。
4、電腦辦公軟件熟練操作。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八
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的初期,存在各種不規范的情況。為此,在發展證券市場的過程中,證監會一直重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鑒他人經驗的基礎上,現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規范。首次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分別由《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的相關條文規范。
2、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
目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監管的部門主要是證監會、兩個交易所和中注協。相對來講,證監會享有最為廣泛的權力,也是最權威的監管者;交易所處于一線監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權限相對較為有限;中注協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監管較為間接,主要是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來實現的。
證監會的歷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統計資料表明,信息披露監管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被處罰的公司數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處罰的上市公司,1999年為11家,2000年為24家,2001年9月14日前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處罰力度較大。深交所處罰的上市公司,1997年為10家,1998年為16家,1999年為6家,2000年為23家,2001年9月10日前為65家。證監會處罰的上市公司,1998年為5家,1999年為8家,2000年為6家,2001年8月21日前為1家。
其二,處罰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為例,1997年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其余的都只是公開批評,2000年處罰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開譴責的是3家,2001年處罰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開譴責的達到25家之多。證監會的處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的同時,逐步引入了刑事處罰。
?對策?提高違規成本。
1、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不僅通過責令違規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可以有效地剝奪違規者通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給違規者強行加上了一種經濟上的巨大負擔。同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動員廣大的投資者來參與監控。我們建議借鑒美國的經驗做法確立以下兩個可以操作的訴訟機制: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2、建立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
1、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
根據有關的證券市場監管理論,政府在市場監管中不應事必恭親,將自己置于矛盾的焦點,而應將證券中介機構及各種自律機構推向監管的第一線,從而使自己處于一種相對超脫的地位。
2、中注協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
要結合政府轉變職能的`工作,進一步理順協會與有關政府部門的關系。要加緊研究并理順中注協與地方注協的關系。同時,中注協應順應行業體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漸進,逐步實現行業自律化管理。
3、建立信息披露的風險預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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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我們建議建立一種上市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通過科學的風險預警系統的監測,當有著內部邏輯的眾多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情況時,自動發出不同種類的風險預報,并將之轉化成一般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信息。這將大大地提高及時發現違規的能力,并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免受巨大損失。
4、加強監管力量。
從某種角度來講,即使制度很齊全,沒有足夠的專職人員去執行,最終也很難有多少實際效果。所以說,要增加監管人員的數量。另外,在補充監管人員數量的同時,要注重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
5、改進監管部門的工作方式。
作為一線監管力量,證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進。我們認為采取事前登記,事后審核的方法比較可取。作為監管二線的證監會,一方面應該做好對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證監會應認識到自己遠離市場的弊端,為了更及時地了解到市場的動向,也應該積極主動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我們不難看到,在加大處罰的同時,信息披露違規事件屢禁不止,性質一個比一個惡劣,并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被處罰上市公司數目的歷年增加本身也說明了這一問題。這就是說,信息披露監管中尚有許多問題須待解決。我們認為,當前信息披露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1、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最主要的監管者。ipo階段,由證券商向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證監會對ipo所有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該公司能夠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說,ipo中,由證監會負責信息披露的監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是最為詳盡,最為全面,按理說,應該最容易從招股說明書中發現問題的。但從已經查處的案例來看,不少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已瘋狂做假的不法行為卻沒有被及時發現。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在持續披露階段,對于持續信息披露的載體------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審查,交易所相當一段時間里采取事前審核的辦法。事實上,法律上留給交易所審核材料的時間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對定期報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相對集中的幾天時間內,認真地審核眾多上市公司上報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難做到的。這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問題。
2、處罰不力。
在各種法律責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責任具有給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監管力度同樣顯得不夠。按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造虛假的發行文件而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并處以非法募集資金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是,迄今為止,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甚至上市后還繼續造假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多次被揭露,但并沒有都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給予處理。
(二)中注協的監管。
中注協對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來實現的。盡管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正在不斷理順,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與我國蓬勃發展的證券市場的需求相比,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
1、行業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目前來看,我國的注冊會計師監管體制更傾向于美國模式。在我國行業自律機制薄弱的現實情況下,采用此種模式,可能會有助于提高監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經濟條塊分割和地方本位主義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從而導致地方政府為謀求地方經濟利益,通過對地方注協的控制,介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市場管理,進一步削弱行業自律監管體系的權威性。比如,地方政府為保證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資格,就通過高估資產,虛報盈利,虛假包裝來造假上市。
2、處罰力度不夠。
據統計,2001年上半年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共有117名注冊會計師、198家機構受到了警告、暫停執業、吊銷資格等行政處罰;422名注冊會計師和73家機構受到了通報、強制教育等行業自律性處罰;5名資產評估師和18家評估機構受到了行政處罰;5名資產評估師和38家評估機構受到了行業自律性處罰。盡管監管力度在加強,但到目前為止,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因參與造假或重大失職,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出民事賠償。(陸正飛湯立斌盧英武)。
來源:上海證券報2002.07.15。
文檔為doc格式。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制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于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后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信息化建設,規范公司信息化管理,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信息化硬件、軟件、耗材、系統、數據和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導公司的網絡使用管理和維護工作,規范設備和耗材采購配置引進流程,為公司的信息化系統健全完善和數據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有效的方案。
第三條公司信息化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項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職能管理系統信息化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系統信息化管理參照執行。
第五條公司成立信息化管理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小組),負責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化管理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查《信息化工程方案》,審核《信息化設備的配置計劃》,監督、檢查、指導公司各部門信息化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辦公室是公司信息化管理常設機構。負責組織擬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承辦公司信息化設備的采購、調配與回收,組織信息化設備的安裝、調試及技術支持,負責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以下簡稱0a系統)建設、運營、維護和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統籌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組織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識培訓。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分別負責權限內信息化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和軟件系統維護及信息收集、匯總、整理、申報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九條公司因工作需添置計算機及其他設備,應先根據項目情況和公司計劃管理規定編寫《信息化配置需求計劃》,計劃應詳細說明使用目的、使用軟件情況、配置計算機及外設數量、設備設施配置標準。提交到辦公室審核后,履行公司及中煤龍化公司采購計劃審批程序。
第十條需求計劃經批準后,公司權限內采購依據公司管理分工和采購規定,硬件設施采購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軟件由申請部門會同辦公室辦理,所有信息化設備設施的型號、性能數據、廠商、供貨商、購買日期等詳細數據及軟件信息,各使用部門均應以書面的形式提供給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各使用部門應加強信息化設備設施(含軟件)的管理,落實專責制,嚴禁私自處置。
第十二條公司各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計算機及輔助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確保設備在使用期內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計算機及輔助設施在使用中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損壞,損失由當事人所在的.科室進行賠償或由當事人賠償。
第十四條公司各個科室因工作需要,添加或更換設備,應向辦公室提交《信息化配置申請》,經辦公室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后,辦公室負責組織購置或進行調劑。
第十五條公司各部室的計算機及輔助設施變更后,辦公室應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公司計算機設備的日常維修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維修和更換部件相關費用列入申請部門費用。
第十七條辦公室應維護計算機及設備的注冊信息和分布信息,確保每一設備的信息真實可查。
第十八條信息設備的淘汰、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辦公室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辦公室負責淘汰或報廢設備的回收、處置。
第十九條公司信息設備耗材由辦公室統一采購、發放。辦公室應根據公司耗材儲備情況和各個部室的需求情況,在每個季度初擬定《耗材采購季度計劃》,按公司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采購和發放工作。耗材供應應及時、充足,保證經營管理需要。
辦公室應根據各部門消耗情況,核定耗材定額,并根據實際需求及時調整。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耗材管理,耗材管理人員應按部門、品類設置耗材使用臺賬,詳細登記各部門耗材使用情況,并根據定額定期考核。
第二十條辦公室是公司oa系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oa系統資源分配,系統日常維護和管理。公司oa系統管理執行《中煤龍化公司辦公自動化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對計算機設備、服務器要定期對其操作系統和文件進行檢查,經常查殺病毒,保障設備正常運行。負責服務器運行日志記錄工作。
第二十二條辦公室負責公司內部局域網的網絡通暢,網絡共享和網絡安全。
第二十三條辦公室負責搭建公司的遠程訪問平臺,確保平臺7x24的不間斷的網絡服務。對網絡數據流進行安全過濾,應用防火墻和安全策略進行入侵監測和病毒監測。
第二十四條信息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公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并保證備份數據安全,確保數據丟失后,可以通過備份還原數據。養成時時備份數據的習慣。
第二十五條辦公室應協助各部門設計備份策略,綜合使用日志備份、差異備份和完全備份來維護數據庫的數據安全,以便數據損壞后可以成功的恢復數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各信息系統使用部門負責權限內數據信息的收集、審核、匯總、整理、審批和按時申報工作。
第二十七條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應加強密碼管理,并定期更換。系統登錄密碼不得相互泄漏。
第二十八條操作人員操作完畢應及時退出應用程序,以防他人非法進入系統。
第二十九條涉密文件以紙質方式發送,不得以電子公文形式在網上傳遞。對網上處理信息應執行“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制度,堅決杜絕發生泄密、盜取信息等現象。
第三十條公司全體工作人員對信息化設備有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來訪人員或非本部門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操作公司設備,時刻注意防火、防水、防盜。下班之后操作人員應按照正確程序關閉辦公自動化設備及電源,要及時關閉門窗,防止失竊。
第三十一條信息化設備的具體使用者為該設備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每臺計算機中保存的文件、資料等保密信息,第一責任人負保密責任。嚴禁操作人員私自利用工作便利及非法手段調閱非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條操作人員應有強烈的病毒防范意識,使用u盤、光盤及網絡信息準用存儲設備時,首先須對其進行殺毒操作,確認其未帶病毒后才可在系統上使用。定期進行殺毒處理,發現計算機遭受計算機病毒感染時應立即隔離,盡快殺毒。工作數據要經常做備份,檢查、殺毒后備用。
第三十三條任何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信息系統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信息系統或使用公司信息系統資源;
(二)未經允許,對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五)任意方式對數據的惡意操作,如篡改、刪除、轉移等。
(六)未經授權查閱其他人的電子郵件,冒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違反本規定,公司將視情節和公司獎懲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一
員工用機是指由公司統一購買并發放給員工使用的臺式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計算機設備(包括其外圍設備)。
員工用機的軟硬件標準和配置由公司統一制定。使用者應自覺愛護。員工不得擅自拆卸計算機或自行安裝更換硬件設備。不得安裝盜版軟件,不得自行安裝internet上下載的免費軟件。信息中心將服務器上提供一些可以安裝的免費軟件。
每一位員工應對自己使用的計算機的信息安全負責。如果機內存放保密資料且操作系統為win98或win95等無安全認證機制的系統,應設置cmos開機密碼。開機密碼由使用者自己設置和保管。密碼遺忘,用戶自行負責。員工離開公司時,應事先取消密碼,并通知信息中心核實后方可簽離。
每一位員工應牢記自己登錄公司網絡的密碼。密碼不應放置在別人易于獲取的地方,不得將用戶名及密碼轉讓他人使用。涉及保密文件的用戶應每兩個月改變密碼一次。員工進入公司時,應填寫上網申請記錄單,由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后,由信息中心開設網絡登錄帳戶,電子郵件信箱和共享目錄權限。
員工離開公司時,應到信息中心簽離。經信息中心主任確認所有網絡權限取消并簽字后,員工方可離開公司。
每一位員工應積極主動的檢查所使用的計算機內是否有病毒。信息中心將在所有客戶機上安裝防毒程序。每位員工在打開外部發送來的文件之前應檢查是否存在病毒。在向公司網絡服務器上拷貝文件之前,應確認文件不含有病毒。
每個人都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及命名方式由信息中心統一制定。
電子郵件信箱應作為公司內部和與外部進行業務交流的主要工具之一。
各部門的公共信息將放在企業內部網站的共享欄內。希望您在第一時間閱讀其中的文件,這將會幫助您更快地得到所需信息。
各部門內部文件放在本部門共享的網頁內,權限設置由相關部門填寫“網絡資源申請單”后經由信息中心設置。
所有計算機都連接網絡打印,可隨時進行打印。如有安裝設置問題請與信息中心聯系。
信息中心機房是內部網絡的管理中心,未經信息中心許可不得入內。
員工在使用計算機和任何網絡資源時,如需幫助,可致電信息中心技術支持熱線:xxx。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二
(年7月1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福建火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規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維護公司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應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三)與公司收購兼并、重組、重大投資、對外擔保等事項有關的信息;。
(四)與公司股票發行、股票回購、股票拆細等事項有關的信息;。
(六)與公司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公司按照《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資者公布應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將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四條公司董事長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應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性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公司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將公告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內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
第八條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應當在公告顯要位置載明前述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制度沒有具體規定,但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公司內幕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本制度第四十三條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二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明確公司內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關人員的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和保密責任,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關注公共傳媒(包括主要網站)關于公司的報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上市規則》及本制度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
第十五條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報送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十七條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如果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公司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說明并公告。
第十八條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后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應當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點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公司應當保證其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的內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可以暫緩披露。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條已辦理暫緩與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一)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現市場傳聞;。
(二)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信息披露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第一節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編制并及時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相關公告。
第二十九條公司申請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上。
市公告書;申請新股上市的,還應當編制股份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申請后,應當在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股份變動報告書(適用于新股上市);。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申請向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請書;。
(二)配售結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證明;。
(四)有關向證券投資基金、法人、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份說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應當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
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時間;。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數量;。
(三)配售股份的發行價格;。
(四)公司的歷次股份變動情況。
第二節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公司應當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市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約定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安排的時間辦理定期報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應當提前五個交易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的全文及摘要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分別在有關指定媒體上披露。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審計:
(一)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
(二)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報告的全文及正文;。
(二)審計報告原件(如適用);。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載有定期報告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文件;。
(五)停牌申請(如適用);。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條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提前泄漏,或者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無論是否已經審計),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總資產和凈資產等。
第三十九條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規定,若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報送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二)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意見;。
(三)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的決議;。
(四)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五)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條前條所述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本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規定,在相應定期報告中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詳細說明。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第三十九條所述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明。
顯違反會計準則、本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公司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重新審計,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披露糾正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認真對待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定期報告的事后審核意見,及時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問詢,并按要求對定期報告有關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補充公告并修改定期報告的,公司應當在履行相應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網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報告全文。
第三節臨時報告。
第四十三條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市規則》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公司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臨時報告(監事會公告除外)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并加蓋董事會公章。
前述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送并披露臨時報告,臨時報告涉及的相關備查文件應當同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簽署意向書或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時;。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四十六條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四十七條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首次披露臨時報告時,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相關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嚴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后,再按照《上市規則》和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后,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或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準或否決情況;。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事件的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按照第四十五條或四十六條規定報送的臨時報告不符合《上市規則》要求的,公司應當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釋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諾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上市規則》或本制度規定的重大事件,視同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適用《上市規則》或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上市規則》、本制度或與公司的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參照《上市規則》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作并披露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相關文件。
第四節應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受贈資產;。
(八)債權或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者出售行為,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第五十三條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包含與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銷售產品或商品、提供勞務、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
(五)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公司發生的應當披露的交易金額之計算標準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公司與同一交易方同時發生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以外各項中方向相反的兩個交易時,應當按照其中單個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標中較高者計算披露標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發生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提供擔保”事項時,應當依照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規定的標準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并及時披露。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公司還應當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及時披露: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交易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七條公司披露交易事項時,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書或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及董事會決議公告文稿(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權機關的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根據交易事項的類型,披露下述所有適用其交易的有關內容:
(二)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
(四)交易標的的交付狀態、交付和過戶時間;。
(六)交易定價依據、支出款項的資金來源;。
(八)關于交易對方履約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員安置、土地租賃、債務重組等情況;。
(十)關于交易完成后可能產生關聯交易情況的說明;。
(十一)關于交易完成后可能產生同業競爭及相關應對措施的說明;。
(十二)中介機構及其意見;。
(十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公司披露提供擔保事項,除適用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六十條公司與其合并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除另有規定外,免于按照本節規定披露和履行相應程序。
第六十一條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文件;。
(三)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四)獨立董事意見;。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四條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說明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特殊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特定事項。
(六)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
(八)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本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五條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關聯交易時,可以免予按照本節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二)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報酬;。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六條公司發生的應披露關聯交易之交易額的計算標準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應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項。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三
1、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落實具體的安全管理人員。以上人員要提供24小時有效、暢通的聯系方式。
2、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3、進行全員網絡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1、對電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更新系統補丁,安裝有效的防病毒軟件等)。
2、強化無線網絡設備的安全管理(設置有效的管理口令和連接口令,防止校園周邊人員入侵網絡;如果采用自動分配ip地址,可考慮進行mac地址綁定)。
5、修改默認密碼,不能使用默認的統一密碼;
10、對所有的上傳信息,應該有敏感字、關鍵字過濾、特征碼識別等檢測;
12、有完善的運行日志和用戶操作日志,并能記錄源端口號;
13、保證頁面正常運行,不出現404錯誤等;
14、加強電腦的使用管理(專人專管,誰用誰負責;電腦設置固定ip地址,并登記備案)。
1.發生網絡及信息安全事故,無法立即處理的,要及時斷網(值班人員要會進行斷網操作);并保護好相關現場(主要是電腦和網絡設備),以便有關部門處理。
2.發生網絡和信息安全事故要及時逐級匯報。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四
本文主要聯系當前我國環境與經濟發展的現狀,在2008年我國新出臺的環保政策背景下,對環境會計體系中有關環境會計的概念和目標進行說明,并介紹了有關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歷史,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兩種主要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的相關內容和表現形式,并對比了各自的優缺點,在此基點上聯系我國的.實際,分析了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就我國的上市公司應如何選擇恰當的環境信息披露模式,發表相應觀點.
作者:石如琴作者單位:云南電網公司德宏供電局云南德宏,678400刊名:當代經濟英文刊名:contemporaryeconomics年,卷(期):2009“”(24)分類號:f2關鍵詞:環境會計信息上市公司重污染行業披露模式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五
1、計算機的使用部門要保持清潔、安全、良好的計算機設備工作環境,禁止在計算機應用環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強腐蝕、強磁性等有害計算機設備安全的物品。
2、非本單位技術人員對我單位的設備、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設備送外維修,須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準。
3、嚴格遵守計算機設備使用、開機、關機等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任何人不允許帶電插拔計算機外部設備接口,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it部門報告,不允許私自處理或找非本單位技術人員進行維修及操作。
(二)系統管理操作代碼的設置與管理。
1、系統管理操作代碼必須經過經營管理者授權取得;
3、系統管理員對業務系統進行數據整理、故障恢復等操作,必須有其上級授權;
4、系統管理員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碼進行業務操作;
(三)一般操作代碼的設置與管理。
1、一般操作碼由系統管理員根據各類應用系統操作要求生成,應按每操作用戶一碼設置。
2、操作員不得使用他人代碼進行業務操作。
3、操作員調離崗位,系統管理員應及時注銷其代碼并生成新的操作員代碼。
2、密碼應定期修改,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如發現或懷疑密碼遺失或泄漏應立即修改,并在相應登記簿記錄用戶名、修改時間、修改人等內容。
3、服務器、路由器等重要設備的超級用戶密碼由運行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不參與系統開發和維護的人員)設置和管理,并由密碼設置人員將密碼裝入密碼信封,在騎縫處加蓋個人名章或簽字后交給密碼管理人員存檔并登記。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啟用封存的密碼,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意,由密碼使用人員向密碼管理人員索取,使用完畢后,須立即更改并封存,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4、系統維護用戶的密碼應至少由兩人共同設置、保管和使用。
5、有關密碼授權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有關部門負責人須指定專人接替并對密碼立即修改或用戶刪除,同時在“密碼管理登記簿”中登記。
2、注意計算機重要信息資料和數據存儲介質的存放、運輸安全和保密管理,保證存儲介質的物理安全。
3、任何非應用性業務數據的使用及存放數據的設備或介質的調撥、轉讓、廢棄或銷毀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逐級審批,以保證備份數據安全完整。
4、數據恢復前,必須對原環境的數據進行備份,防止有用數據的丟失。數據恢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數據恢復手冊執行,出現問題時由技術部門進行現場技術支持。數據恢復后,必須進行驗證、確認,確保數據恢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5、數據清理前必須對數據進行備份,在確認備份正確后方可進行清理操作。歷次清理前的備份數據要根據備份策略進行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并確保可以隨時使用。數據清理的實施應避開業務高峰期,避免對聯機業務運行造成影響。
6、需要長期保存的數據,數據管理部門需與相關部門制定轉存方案,根據轉存方案和查詢使用方法要在介質有效期內進行轉存,防止存儲介質過期失效,通過有效的查詢、使用方法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轉存的數據必須有詳細的文檔記錄。
7、非本單位技術人員對本公司的設備、系統等進行維修、維護時,必須由本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全程監督。計算機設備送外維修,須經設備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送修前,需將設備存儲介質內應用軟件和數據等涉經營管理的信息備份后刪除,并進行登記。對修復的設備,設備維修人員應對設備進行驗收、病毒檢測和登記。
8、管理部門應對報廢設備中存有的程序、數據資料進行備份后清除,并妥善處理廢棄無用的資料和介質,防止泄密。
9、運行維護部門需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經常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發現病毒及時清除。
10、營業用計算機未經有關部門允許不準安裝其它軟件、不準使用來歷不明的載體(包括軟盤、光盤、移動硬盤等)。
1、進入主機房至少應當有兩人在場,并登記“機房出入管理登記簿”,記錄出入機房時間、人員和操作內容。
2、it部門人員進入機房必須經領導許可,其他人員進入機房必須經it部門領導許可,并有有關人員陪同。值班人員必須如實記錄來訪人員名單、進出機房時間、來訪內容等。非it部門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中心對系統進行操作。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操作時,經it部門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有關人員監督下進行。對操作內容進行記錄,由操作人和監督人簽字后備查。
3、保持機房整齊清潔,各種機器設備按維護計劃定期進行保養,保持清潔光亮。
4、工作人員進入機房必須更換干凈的工作服和拖鞋。
5、機房內嚴禁吸煙、吃東西、會客、聊天等。不得進行與業務無關的活動。嚴禁攜帶液體和食品進入機房,嚴禁攜帶與上機無關的物品,特別是易燃、易爆、有腐蝕等危險品進入機房。
6、機房工作人員嚴禁違章操作,嚴禁私自將外來軟件帶入機房使用。
7、嚴禁在通電的情況下拆卸,移動計算機等設備和部件。
8、定期檢查機房消防設備器材。
9、機房內不準隨意丟棄儲蓄介質和有關業務保密數據資料,對廢棄儲蓄介質和業務保密資料要及時銷毀(碎紙),不得作為普通垃圾處理。嚴禁機房內的設備、儲蓄介質、資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帶出。
10、主機設備主要包括:服務器和業務操作用pc機等。在計算機機房中要保持恒溫、恒濕、電壓穩定,做好靜電防護和防塵等項工作,保證主機系統的平穩運行。服務器等所在的主機要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排除主機故障,根據業務應用要求及運行操作規范,確保業務系統的正常工作。
11、定期對空調系統運行的各項性能指標(如風量、溫升、濕度、潔凈度、溫度上升率等)進行測試,并做好記錄,通過實際測量各項參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機房空調的正常運行。
12、計算機機房后備電源(ups)除了電池自動檢測外,每年必須充放電一次到兩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六
為了保護企業的信息安全,特訂立本制度,望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1、it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it管理員,it管理員(填寫《計算機ip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周內向it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it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設備未經it管理員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it管理員報告,it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盤進行整理,保持硬盤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ip地址和密碼由it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件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盤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調用。
a、it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調用,并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調用,it管理員應做好調用記錄,《調用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后交it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it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鑒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準后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it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設備。
1、計算機的使用環境應做到防塵、防潮、防干擾及安全接地。
2、應盡量保持計算機周圍環境的整潔,不要將影響使用或清潔的用品放在計算機周圍。
3、服務器機房內應做到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非主管維護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1、職責:
a、it管理員負責軟件的開發購買保管、安裝、維護、刪除及管理。
b、計算機負責人負責軟件的使用及日常維護。
2、使用管理:
a、計算機系統軟件:要求it管理員統一配裝正版windows專業版,辦公常用辦公軟件安裝正版office專業版套裝、正版erp管理系統,制圖軟件安裝正版cad專業版,殺毒軟件安裝安全殺毒套裝,郵件軟件安裝閃電郵,及自主開發等各種正版及綠色軟件。
b、禁止私自下載或安裝軟件、游戲、電影等,如工作需要安裝或刪除軟件時,向it管理員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要求的軟件由it管理部員或在it管理員的監督下進行安裝或刪除。
c、計算機負責人應管理好計算機的操作系統或軟件的用戶名、工號、密碼。若調整工作崗位,應及時通知it管理部員更改相關權限。不得盜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登錄計算機,或更改、破壞他人的文件資料,做好局域網上共享文件夾的密碼保護工作。
d、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做好業務相關軟件的應用程序數據備份(刻錄光盤),防止因機器故障或被誤刪除而引起文件丟失。
e、計算機軟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出現錯誤代碼時,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上報it管理員進行處理。
3、升級、防護:
a、如操作系統、軟件需要更新及版本升級,則由it管理員負責升級安裝、購買等。
b、u盤、軟盤在使用前,必須先采用殺毒軟件進行掃描殺毒,無病毒后再使用。
c、由it管理員協助計算機負責人對計算機進行病毒、木馬程序檢測和清理工作,要求定期更新殺毒軟件。
1、要求:
a、it管理部員負責計算機或相關電腦設備的維護。
b、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拆卸計算機時,必須采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c、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作業完成后或準備離去時,必須將所拆卸的設備復原。
d、對于關鍵的計算機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保護電源。
e、it管理部員應按設備說明書進行日常維護,每月一次。
2、維護:
a、計算機的使用、清潔和保養工作,由計算機負責人負責。
b、it管理員必須經常檢查計算機及外設的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1、禁止瀏覽或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瀏覽非法信息以及利用電子信箱收發有關上述內容的郵件;不得通過互聯網或光盤下載安裝傳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
2、禁止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文件及數據上傳網絡與拷貝傳播。
七、維修流程當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上報公司it管理員,填寫《公司電腦維修記錄表》;由it管理員負責維修。
八、獎懲辦法由于計算機設備是我們工作中的重要工具。因此,it管理員將計算機的管理納入對各計算機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范圍,并將嚴格實行。從本制度公布之日起:
1、凡是發現以下行為,it管理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嚴重的則交由上級部門領導對其處理。
a、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含游戲、電影),每個軟件罰________元。
b、計算機具有密碼功能卻未使用,每次罰________元。
c、下班后,計算機未退出系統或關閉顯示器的,每次罰________元。
d、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或外設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罰________元。
e、瀏覽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傳播非法郵件的,每次罰________元。
f、如有私自或沒有經過it管理部審核更換計算機ip地址的,每次罰________元。
g、如有拷貝受控文件及數據,故意刪除共享資料軟件及計算機數據的,按損失酌情進行處罰。
2、凡發現由于:違章作業,保管不當,擅自安裝、使用硬件和電氣裝置,而造成硬件的損壞或丟失的,其損失由責任人賠償硬件價值的全部費用。
1、本制度為公司計算機管理制度,要求每一位計算機負責人和員工都必須遵守該制度。
2、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編制與修改。
3、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七
1.1軟(軟件原始盤片)、硬件設備的原始資料(光盤、說明書、保修卡、許可證協議、合同正本等)應交總裁辦保管,保管應做到防水、防磁、防火、防盜。
1.2服務器、pc機須安裝殺毒軟件,定期病毒庫更新及病毒查殺;任何人不得安裝危害公司計算機及網絡的任何軟件。
1.3信息技術部對各信息系統軟件、數據庫軟件、常用辦公軟件等進行備份存儲,做好版本控制及相關更新。
1.4員工須嚴格遵守公司《計算機使用管理規定》中軟件管理的.相關規范。
各信息系統(mail、erp、crm、wms、web等)的安全管理要求,參考相應的信息系統管理規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八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賬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開始執行。
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十九
第1.1條為規范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及公司的長遠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以及《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1.2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是指:將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跪地的活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指定的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第2.1條公司應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將公告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不能確定是否屬應披露事項的,及時、完整的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后決定。
第2.2條公司(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露。否則,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2.3條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內幕消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信息。
第2.4條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第2.5條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
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2.6條公司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2.7條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通。
第2.8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2.9條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2.10條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章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3.1條公司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公司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3.2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說明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3.3條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第3.4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告書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第3.5條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或者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與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一致,確保引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意見不會產生誤導。
第3.6條本制度第3.1條至第3.5條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債券等募集說明書。
第3.7條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后,應當依法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章定期報告。
第4.1條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審計:
1.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彌補虧損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十
1.1目的:
為加強公司作風建設,宣傳廉潔文化,預防利用職務及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做好公司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使公司所擁有的信息在經營活動中充分利用,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樹立健康積極的企業文化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1.3定義:
廉潔:清白高潔,不貪污,從不使用公家的錢來養活自己(不貪污),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態度和誠信,正直的風氣。
信息安全:信息系統(包括硬件、軟件、數據、人、物理環境及其基礎設施)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
業務單位:與公司有一切業務(含但不限于供貨、施工、促銷合作等關系)往來或聯系的單位或個人。
1.4職責權限。
3.1總經辦負責廉潔文化建設方向的指引,對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監督和最后裁決權。
3.2監察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廉潔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全體員工的舉報和監督,對舉報和違規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3行政部負責廉潔文化和信息安全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接收和申報處理公司員工收受和外部財物。
3.4信息部負責公司所有文件資料的分類存檔和保存,對電子存檔資料進行定期整理和備份,并做好文件防盜和密碼保護工作。
3.5各部門:具有共同維護公司廉潔文化建設和信息保密工作的權利,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對公司廉潔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監督和舉報權。
2.1廉潔自律規定。
2.1.1不準收受任何業務單位的個人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1.2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業務單位的,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申報統一處理。具體需申報的情況如下:
業務單位不回收的樣品和商品贈品;
業務單位節假日饋贈的禮品、禮籃等;
業務單位贈送的其他具有實際價值實物、活動等。
業務單位組織的集體考察、學習、旅游等外出活動;
業務單位贈送的無法拒絕的各類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1.3不準向業務單位及其個人借貸錢物。
2.1.4不準在各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2.1.5不借業務辦理之機,對各業務單位吃、卡、拿、要。
4.1.6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2.1.7工作中不弄虛作假,按規定收集整理好各類基礎資料,不做假帳或帳外賬。
2.1.8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公關或業務接待必須經總經辦批準后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
2.1.9不準接受可能對商品和設備供應價格、工程施工價格的業務合作行為產生影響的錢、物饋贈和宴請。
2.1.10不準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2.1.11不借出差、考察、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游娛樂活動,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業務的宴請、禮品饋贈或其他服務。
2.1.12嚴禁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的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2.2.1公開信息:公司已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如公司宣傳冊、產品或公司介紹視頻等。
2.2.2保密信息:公司僅允許在一定范圍內發布的信息,一旦泄露,將可能給公司或相關方造成不良影響。比如公司投資計劃等。
2.2.3根據信息價值、影響及發放范圍的不同,公司將保密信息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公開四個級別。
絕密信息:關系公司前途和命運的公司最重要、最敏感的信息,對公司根本利益有著決定性影響的保密信息,如:公司訂單,重大投資決議等。
機密信息:公司重要秘密,一旦泄露將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保密信息如:未發布的任命文件,公司財務分析報告等文件。
秘密信息:公司一般性信息,但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信息,如:人事檔案,供應商選擇評估標準等文件。
內部公開:僅在公司內部公開或僅在公司某一個部門內公開,對外泄露可能會使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信息,如:年度培訓計劃,員工手冊,各種規章制度等。
2.2.4公司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專有技術,專利技術、技術圖紙;
生產細則、工程bom、sop及治具資料;
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財務信息,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賬戶賬號;
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2.2.5除公司已經正式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利用信息網絡系統制作、傳播、復制有害信息;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在信息網絡系統中未公開的信息;
未經授權查閱他人郵件;
盜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故意干擾網絡(內部信息平臺)的暢通運行;
從事其他危害信息網絡(內部信息平臺)系統安全的活動。
2.2.6公司保密信息應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2.3違規追責處理。
2.3.1公司所有員工一經任何人發現或內外部舉報有違廉潔自律的行為,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查證,將追究責任人所造成的責任損失,并進行違規處罰,對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且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
2.3.2除公司公開的信息外,任何人將公司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口頭傳達、電子郵件、上傳網絡、存儲拷貝、拍照影印、復印資料)對外泄露或散布出去的,公司將從源頭上追究信息泄密者,經查實后立即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處理。因信息泄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形象受損時,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xx有限公司所有。
3.2本制度自20xx年8月9日起實行,暫定實施1年。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匯總21篇)篇二十一
為了加強公司內所有信息安全的管理,讓大家充分運用計算機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it管理員負責公司內所有計算機的管理,各部門應將計算機負責人名單報給it管理員,it管理員(填寫《計算機ip地址分配表》)進行備案管理。如有變更,應在變更計算機負責人一周內向it管理員申請備案。
2、公司內所有的計算機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使用,每臺計算機的使用人員均定為計算機的負責人,如果其他人要求上機(不包括it管理員),應取得計算機負責人的同意,嚴禁讓外來人員使用工作計算機,出現問題所帶來的一切責任應由計算機負責人承擔。
3、計算機設備未經it管理員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如果計算機出現故障,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向it管理員報告,it管理員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屬個人原因,對計算機負責人做出處罰。
4、日常保養內容:
a、計算機表面保持清潔。
b、應經常對計算機硬盤進行整理,保持硬盤整潔性、完整性;
c、下班不用時,應關閉主機電源。
5、計算機ip地址和密碼由it管理員指定發給各部門,不能擅自更換。計算機系統專用資料(軟件盤、系統盤、驅動盤)應由專人進行保管,不得隨意帶出公司或個人存放。
6、禁止將公司配發的計算機非工作原因私自帶走或轉借給他人,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做相應賠償,禁止計算機使用人員對硬盤格式化操作。
7、計算機的內部調用:
a、it管理員根據需要負責計算機在公司內的調用,并按要求組織計算機的遷移或調換。
b、計算機在公司內調用,it管理員應做好調用記錄,《調用記錄單》經副總經理簽字認可后交it管理員存檔。
8、計算機報廢:
a、計算機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it管理員根據計算機的使用、升級情況,組織鑒定,同意報廢處理的,報部門經理批準后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到財務部辦理報廢手續。
b、報廢的計算機殘件由it管理員回收,組織人員一次性處理。
c、計算機報廢的條件:
1)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無升級和維修價值;
2)修理或改裝費用超過或接近同等效能價值的設備。
1、計算機的使用環境應做到防塵、防潮、防干擾及安全接地。
2、應盡量保持計算機周圍環境的整潔,不要將影響使用或清潔的用品放在計算機周圍。
3、服務器機房內應做到干凈、整潔、物品擺放整齊;非主管維護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1、職責:
a、it管理員負責軟件的開發購買保管、安裝、維護、刪除及管理。
b、計算機負責人負責軟件的使用及日常維護。
2、使用管理:
a、計算機系統軟件:要求it管理員統一配裝正版windows專業版,辦公常用辦公軟件安裝正版office專業版套裝、正版erp管理系統,制圖軟件安裝正版cad專業版,殺毒軟件安裝安全殺毒套裝,郵件軟件安裝閃電郵,及自主開發等各種正版及綠色軟件。
b、禁止私自下載或安裝軟件、游戲、電影等,如工作需要安裝或刪除軟件時,向it管理員提出申請,經檢查符合要求的軟件由it管理部員或在it管理員的監督下進行安裝或刪除。
c、計算機負責人應管理好計算機的操作系統或軟件的用戶名、工號、密碼。若調整工作崗位,應及時通知it管理部員更改相關權限。不得盜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登錄計算機,或更改、破壞他人的文件資料,做好局域網上共享文件夾的密碼保護工作。
d、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做好業務相關軟件的應用程序數據備份(刻錄光盤),防止因機器故障或被誤刪除而引起文件丟失。
e、計算機軟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出現錯誤代碼時,計算機負責人應及時上報it管理員進行處理。
3、升級、防護:
a、如操作系統、軟件需要更新及版本升級,則由it管理員負責升級安裝、購買等。
b、u盤、軟盤在使用前,必須先采用殺毒軟件進行掃描殺毒,無病毒后再使用。
c、由it管理員協助計算機負責人對計算機進行病毒、木馬程序檢測和清理工作,要求定期更新殺毒軟件。
1、要求:
a、it管理部員負責計算機或相關電腦設備的維護。
b、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拆卸計算機時,必須采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c、對硬件進行維護的人員在作業完成后或準備離去時,必須將所拆卸的設備復原。
d、對于關鍵的計算機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保護電源。
e、it管理部員應按設備說明書進行日常維護,每月一次。
2、維護:
a、計算機的使用、清潔和保養工作,由計算機負責人負責;
b、it管理員必須經常檢查計算機及外設的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a、禁止瀏覽或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瀏覽非法信息以及利用電子信箱收發有關上述內容的郵件;不得通過互聯網或光盤下載安裝傳播病毒以及黑客程序。
b、禁止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文件及數據上傳網絡與拷貝傳播。
當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上報公司it管理員,填寫《公司電腦維修記錄表》;由it管理員負責維修。
由于計算機設備是我們工作中的重要工具。因此,it管理員將計算機的管理納入對各計算機負責人的績效考核范圍,并將嚴格實行。
從本制度公布之日起:
1、凡是發現以下行為,it管理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嚴重的則交由上級部門領導對其處理。
a、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含游戲、電影),每個軟件罰50元。
b、計算機具有密碼功能卻未使用,每次罰10元。
c、下班后,計算機未退出系統或關閉顯示器的,每次罰10元。
d、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或外設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罰50元。
e、瀏覽登入反動、色情、邪教等不明非法網站,傳播非法郵件的,每次罰100元。
f、如有私自或沒有經過it管理部審核更換計算機ip地址的,每次罰10元。
g、如有拷貝受控文件及數據,故意刪除共享資料軟件及計算機數據的,按損失酌情進行處罰。
2、凡發現由于:違章作業,保管不當,擅自安裝、使用硬件和電氣裝置,而造成硬件的損壞或丟失的,其損失由責任人賠償硬件價值的全部費用。
1、本制度為公司計算機管理制度,要求每一位計算機負責人必須遵守該制度。
2、本制度由it管理員負責編制與修改。
3、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