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需要不斷學習和適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以確保自身的競爭力和工作的質量。行政總結是反思過去并為未來做準備的重要環節,值得我們認真對待和努力提高。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三條本市地方各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中央在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章裁量基準制定。
第六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裁量基準應當包括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監督等內容。
第七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應當考慮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從或者吸納行政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當事人接受的慣例。
第八條制定裁量基準應當明確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制定裁量基準,報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程序修訂。
第十一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采取案例評析、研討、匯編、培訓等形式,指導和規范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章裁量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章裁量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審核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裁量基準制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條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五章裁量行為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二
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建立健全、公民普法意識的增強,海事行政執法作為主管機關的重要監管手段,在凸顯重要性的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高的要求。這不僅僅是“對與錯”、“是與否”的問題,而是需要在依法履職的同時,認真思考風險點并予以防范,在執法上加倍注意“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規”這七大要素,更好地履行海事“正規化”建設要求。
2典型案例分析。
近一段時間來,多個海事法規陸續生效。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自7月1日起實施,但隨著船舶港務費取消、《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處罰規定必將再次調整。海事訴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于3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海事法院管轄區域、行政案件管轄和海事海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等內容。海事行政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海事行政執法活動,在民眾法制意識逐漸提高的同時,也需要提升自身防瀆職侵權能力。典型案例1:“浙舟xxx”輪11月30日在長江口燈船附近海域沉沒,上海海事局事故調查認定船長操縱不當,施救及臨危指揮不力,導致該輪沉沒,構成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依據《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備注:當時適用),決定給予船長吊銷適任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船長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判決上海海事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例審判過程:此案例中,海事法院采信的主張有兩項,一是船長未履行法定職責,隱瞞船舶配員不足的缺陷,未如實辦理船舶簽證,對管理船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二是上海海事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但由于上海海事局未告知其訴權和起訴期限,法院未采納超起訴期限的申辯理由;未依法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通知原告,上海海事局召開聽證會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法規規定應并處兩種處罰方式,錯誤使用減輕處罰規定,僅處以吊銷適任證書而未罰款。典型案例2:漁船“桂北漁xx”輪9月14日在北部灣雷州企水港對開水域被他船刮碰導致翻沉,有人員傷亡,肇事船不知所蹤。后經湛江徐聞海事局調查、勘驗認定“某某88”輪為肇事船舶,完成海事調查報告,出具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認定書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徐聞海事局對肇事方作出7000元的行政處罰。肇事船東先后起訴至廣州海事法院和廣東省高院,均判決徐聞海事局勝訴。案例審判過程:此案例中,法院對海事調查權限、調查程序、證據、事故分析及處罰適用法律依據等進行了詳盡的審查。肇事船東提出的徐聞海事局是否有權調查涉案事故、“某某88”輪是否航經事發水域、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是否充足等質疑,徐聞海事局拿出了ais歷史軌跡證據、兩船殘余油漆紅外光譜圖和成分比對結果等完整證據鏈材料,獲得了法院支持,并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徐聞海事局勝訴。
從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海事法院在對于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的審理和判決中,并不局限于單獨的結論,而是就全過程進行梳理,海事管理機構如果在任意一個環節中有所疏漏或錯誤,將在行政訴訟中處于被動局面,甚至可能因為一個小問題招致全盤否定。從日常的海事行政處罰來看,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主體資格。《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至十九條、《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六十三至六十八條等均明確了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主體為海事管理機構,但需要注意的是,對非正式機構設置下的派出機構、未經授予管轄權或管轄權不明(有爭議)的部門,不得擅自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在不具備主體資格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處罰,不僅不當,嚴重的話還涉嫌瀆職、失職。以往也在其他地方出現過個別海事局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調查乃至具體的行政處罰活動,這種越權執法行為,也是需要嚴肅對待并且嚴厲禁止的。被處罰的主體資格也應符合要求,例如對當事船員的處罰,不宜擴大至非當事船員;對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措施的不應僅針對施工船舶和船員。二是事實認定。實施行政處罰前,必須深入細致地分析客觀事實,例如認定某船配員不足,但實際上船舶配員齊全,這種情況下對船舶的處罰屬于事實認定嚴重不清楚。實施海事行政處罰的前期工作是調查,發現并調查違章事實如果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對于一些較復雜的違法案件,不能正確把握住違法主體和事實,將可能會左右最終的調查結論。少數情況下,僅由當事人陳述或者旁人口述而不尋求更多的客觀事實,可能會導致事實認定缺乏有效支持,導致事實不清。還應當注意的是,要對事實形成過程進行推理,盡可能避免當事人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三是證據采納。證據是海事行政處罰的關鍵,調取的證據材料應盡可能準確,且并不是越多越好,事實上,與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再多也是無用的。根據《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97條規定,書證應盡可能是原件,在提供原件困難時可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許多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往往忽略了要求當事人在書證復印件上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導致降低了該書證的證明力。此外,不能過于依賴詢問筆錄,筆錄并非是實施處罰的必要條件,單憑筆錄定案是錯誤的,但是如果沒有詢問筆錄,在其他證據足夠充分的條件下,依然可以采納其他證據并作為認定依據。書證、物證、筆錄、勘驗記錄、鑒定意見等如果形成完整證據鏈,則能更好地輔助處罰執行。四是法規依據。首先應注意不能生搬硬套法條規定,例如《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對“持失效的檢驗證書”應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這種情況下不能單純看常規的檢驗證書,而如船舶持有內河臨時證書也是符合要求的。其次,盡管《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三條僅明確適用和程序適用《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并非可以直接引用其他相關規定。再者,法規應用不能模棱兩可,對于不能完全符合處罰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作“有罪推斷”,也盡量不要模糊化處理,對有司法解釋或者修訂意見的應仔細分析。五是事件定性。海上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均將違法行為劃分為9類,分別是違反安全營運、檢驗和登記、船員管理、航行停泊和作業、危險貨物載運、遇難救助、通航安全保障(打撈)、污染水域環境、事故調查處理等管理秩序,對違法行為的歸類務必要準確。對違法行為的定性還在于其嚴重程度,處罰規定中對表述為“拒不糾正”、“情節嚴重”等的違法行為可采取進一步措施并提升處罰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事件的定性還需要看違法行為本身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因為這也會直接影響到處罰的適用性。六是處罰當否。處罰必須要掌握一個度。一方面不能不痛不癢;另一方面也不能讓人不能承受,在達到教育效果的前提下,有效依法實施處罰。在實施海事行政處罰中,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對依據不足且危害性小的,教育代替處罰是最好選擇。法律本身的條款設定,賦予了海事自由裁量權,但切忌濫用,而應當依據《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此外,應深入理解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的“一事不再罰”要求,對不屬“一事”的可以再罰。除在處罰中也要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還應注意到在典型案例1中在實施減輕處罰時對處罰規定并用處罰條款的運用,避免執法錯誤。七是程序環節。處罰規定中明確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要求,應嚴格遵循。簡易程序的運用、權利的告知、處罰的決定、文書的送達、處罰的執行等方面遇到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也會導致問題。從典型案例1的法院審理過程也可以看出,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召開聽證程序未及時通知等也是作為處罰中的重大問題,成為了海事法院判決的依據。行政處罰程序是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簡易程序不等于沒有程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制作筆錄、制作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告知復議和訴訟的權利等,這些最低限度的程序還是需要的、不可省略的。而且,即使符合簡易程序的條件,但如當事人提出異議,就應按一般程序處理,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三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何謂自由裁量權?各學者的解釋不盡一致。國外代表性的解釋是:“指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有學者認為,“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應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是行政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為條件、行為程序、作出作為與否和作出何種行為作合理選擇的權力”等等。雖然解釋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其基本涵義不外乎四點:一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條件、內容或者方式等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二是行政行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圍,不能違背立法目的、法條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應當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自己的評價和判斷,進行斟酌選擇,靈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不發生違法問題,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由,但如果顯失公正,仍須受司法審查。
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
盡,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
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時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其它行政權一樣,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地推動作用,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起到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其集中表現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為:不正確的目的。行政機關違背授權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于個人目的或小團體利益考慮,濫用行政處罰權;不相關的考慮。行政機關考慮不應考慮的因素或不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違反客觀性(排除主觀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權時參與了不正當的主觀因素;顯失公正。具體行政處罰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明顯不公平;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處罰決定時,不按法定程序進行。
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其后果嚴重,危害性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主體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當前腐敗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與賦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
二、自由裁量權在海事行政處罰中的體現。
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的海事行政處罰中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因為:首先,海事違法行為涉及的內容廣泛,情況復雜、變化迅速,法律、法規不可能對所有情況下的行政處罰都規定得明確具體,詳盡無遺;其次,海事問題的專業性、時間性、地域性很強,法律、法規不應該對行政處罰作過于僵化的硬性規定;第三,我國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夠健全,有些內容不夠完備,表現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規尚無具體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規應當授予海事部門在行政處罰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使之能根據客觀情勢,權衡輕重,靈活運用,在法定范圍內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以達到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權益,確保“航運更安全、海洋更清潔”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國海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對事實要件認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和海事管理事項的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其行為是否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并經過調查決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處罰。
2、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所謂情節是指事物發生、發展的因果關系和演變過程。海事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上述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違法情節。
在海事法律中,有不少法條規定的是酌定情節。即在量罰時,需由海事部門酌定違法情節的范圍、程度和輕重。法條中經常可見“根據不同情節、視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污染”等模糊語言來概括、規定,其本身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具體理解和適用,只有聽憑海事執法人員去判定。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船舶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情節嚴重的,船籍港登記機關可以處以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10%的罰款。”
3、選擇處罰的對象、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我國現行海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海事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扣留證書、吊銷證書、沒收船舶等。
對某一應受海事行政處罰的`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行為。
到底應如何決定處罰的對象、種類呢?根據處罰法定原則當然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決定。現行海事法律規定了三種類型:
第一,確定型。即對某種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對象、種類,應給予某種行政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記機關依法沒收該船舶。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的,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選擇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幅度。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設施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混合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又規定了可同時選定另一種行政處罰或不處罰。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此外,在對罰款數額的具體規定中,有的只規定了上限,有的既規定了上限,又規定了下限。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船舶所有人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但對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的最高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又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外國籍船舶未經批準,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或港口,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從現有的海事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罰款是所有行政處罰中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也是海事部門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在此,關鍵在于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條所規定的限期行政相對人履行某種義務,既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規定其履行的幅度。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內設置、構筑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對在上述區域內擅自設置、構筑的設施,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限期搬遷或拆除”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海事部門就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期限必須切實可行而又能體現嚴格執法,過短或過長都是不適當的。
如前所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政權的一種,這種權力的運行會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為預防和控制負效應的出現,必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即所謂“自由”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自由”。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態勢表明,自由裁量權出現負效應是因為它的逆向運行或越軌運行,即不按預先設置的方式、方法、步驟運行。從這個角度講,“行政程序是為行政權力運行設置的一種安全裝置。”“程序的實質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為了限制恣意、專斷和(任意)裁量。”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約行政權,保障民主自由,防止專斷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確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價值體現,必須首先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這是國內較一致的看法,這種觀點對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權功能意義較大,筆者便依此觀點論證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中的價值體現,其主要表現在:
1、行政程序是限制隨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是規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設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體的選擇行為方式、方法及步驟時必須遵循程序之規定,即按行政程序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去作為,否則就要承擔違反程序之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權利主體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的設定也可以預防行政主體濫用程序壁壘,拖延行政的行為發生,避免行政主體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主體的義務,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扼制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
及其執法人員更明確自由裁量的責任和意義,同時,在行政執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畫出一條相對明朗的基線,給現實的行政執法注入活力,也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個價值尺度。”從局部或階段表現來看,要求行政主體嚴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約束了行政主體的行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的時間,降低了行政效率。但從本質上分析,其實不然,遵循行政程序與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現代社會行政事務繁雜,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固然需要快速、及時,但是,如果行政主體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勢必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行政相對人定會行使救濟權。這樣不但減損行政效能,而且還挫傷人民群眾的參政積極性,這種所謂的效率也終將失去。而通過正當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現行政行為結果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或不能滿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給他們充分的自衛機會,行政主體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對人的不滿情緒就會被淡化或消除,他們能給行政主體充分的理解,從而減少事后的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客觀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限的權利,規范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正當的拓展,而且還是保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自由”范圍之內體現合理性的一種安全閥。
應該說,如何使行政相對人既懂得以實體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學會運用程序規則不使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義務不被加重,在我們這樣一個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國家有著重要意義。
法貴在執行。沒有法的正確、全面、切實地實施,法的效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在規范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處罰程序、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處罰程序,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和實施步驟等。并貫徹了當事人的“被告知的權利”和“防衛權”。但在海事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法》及在其基礎上制訂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明確的處罰程序也存在著瑕疵,具體條文操作性不強,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要表現在:
1、關于告知程序的規定。對告知的方式、時間。
與內容的關系上不明確。如在方式上,條款只是明確了行政機關告知的義務,但是行政機關如何告知則無明文規定。是書面告知還是口頭告知,或者是采取電話告知還是采取其他方式,從條款來看似乎都是允許的。
2、關于一般程序的規定。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規定中,無立案程序的規定。如果對行政處罰案件能否成立及立案條件、程序都無明確規定的話,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圍繞被查處的案件展開調查取證等一系列活動呢?另外,沒有對調查終結后作出決定的期限規定。《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罰、不予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但是,對作出是否予以處罰或其他的決定卻沒有時間上的要求,這種無期限限制的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3、關于聽證程序的規定。沒有關于利害相對人可否要求舉行聽證的規定;沒有關于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期限規定;沒有關于聽證記錄排斥原則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43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該條規定了經過聽證后仍按一般程序作出決定而無關于根據聽證記錄作出相應決定的規定。
完整、連續、合理的羈束性程序規范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的保障。為了制約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機制,在法律程序上進一步完善、規范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控。借鑒別國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由下列程序制度構成:
1、情報公開制度。情報公開又稱情報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有關機構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我國的法律法規尚無對情報公開作統一的、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已作了部分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情報公開制度公開了行政主體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使公眾知曉哪些是行政主體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從而有利于公眾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告知并說明理由制度。這是一項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該制度要求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并說明其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1)表明身份程序。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之前,要向相對一方當事人出示執法證明或授權令,對表明自己享有進行某種行政行為的職權或權利的程序。這一制度對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而言,它可以通過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自覺公開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對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同時,這一制度還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
(2)行政教示制度。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進行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后、之中對行政相對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負有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的義務,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該項義務而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教示主體、教示時間、教示方式、教示不當的法律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種靈活的程序行為,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個體選擇哪一種方式,要結合當時的主客觀情況,作出最有利于相對人、最能達到教示目的選擇。教示的時間,可以根據教示的不同內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階段,在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后進行。
(3)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形勢、習慣等因素。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前者包括說明行為合法性理由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后者包括說明行政主體正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如政策形式、公共利益、慣例、公理等。這一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適用范圍,說明理由的時間、方式、內容、質量要求,說明理由之瑕疵及其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對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之時,必須給以合法、合理的解釋,以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它可以迫使行政主體更加公正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避免恣意行政,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該行政行為的過程的制度。回避制度最早源于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中“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規則。對于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意義尤其重大,其主要價值在于防止行政行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相應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則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處理,應當回避。
4、聽證制度。聽政制度作為體現行政處罰公開、公平、民主的一種程序制度,已成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這種制度對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意義。在聽證過程中,通過控、辯雙方展示證據、相互質證和辯論,有利于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奠定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之上,促進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合理性。因為聽證制度的根本性質就在于公民運用這些程序上的參與權利,進行“自衛”或“抵御”,以抵抗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罰行為,并縮小其與行政機關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5、時效制度。時效制度是指規定行政處罰行為開始或結束的時間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內容是法律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實施所規定的各種時間上的限制,行政行為只有遵守法定的時限規定,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行政處罰法》共64條,其中關于時效、時限的規定有7條,可見,時效制度在行政活動中的重要性。
6、海事機構內部監督制度。除了行政復議機關的監督外,要強化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追究,不僅要追究違法行政的責任,也要追究行政不當的責任,不能因為行政不當不屬于違法就不予追究。規范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同時要靠行政機關內部操作來解決。海事機構可在內部建立一定的慣例作法,以一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定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具體應考慮的一些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具體標準。《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的基本因素有“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海事機構可根據上述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操作的有關本單位行政處罰的標準,這樣,不僅便于執法人員操作,也便于實現本單位行政的統一;海事機構還可以形成一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的制度,以優秀的行政處罰案例約束本單位的執法行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職能分離制度、合議制度、行政救濟制度等都能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錯位起著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各種制度應互相配合,方能達到有效控制之目的。這些程序權益一旦轉化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將匯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增強行政主體的自律意識,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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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托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五
自由裁量權涵義的基本內核之一是:自由選擇的權力。有位英國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決定?……至少,這個概念包括個人對結論作出選擇時的廣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據一般原則,考慮相關因素、不隨個人觀念而作出決定的權力。”以色列希伯萊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權是在兩個或更多的可選擇項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力,其中每一個可選擇項皆是合法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司法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是存在兩種可供選擇的具有適用力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其中任何一種規定行事”。中國學者在論及自由裁量權時,也突出了其中的基本內涵:選擇。
基本內容。
“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一詞系舶來品,在西方,有著多種意義。英國學者r·帕滕頓歸結有以下六種:
(一)指一種思維性質(mentalquality),一種審慎的、思慮周詳的態度。這個用法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二)表示法官不是依據硬性的法律規則(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必須做b)來決定問題,而是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決定(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可以做b)。這種用法可進一步分為兩個意義:一是法官擁有個人自由裁量權(personaldiscretion),僅憑藉其個人的好惡辦案;二是法官的裁判必須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則的指導,但不存在特定的法規或規則制約其裁判。
(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規則諸要素已滿足的情況下,必須自覺地按某種特定方式行事。但該規則含有一個標準,要求法官對具體情況作出個人判斷。由于對標準是否符合,存在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情形(特殊情況例外),所以法官實際上在進行選擇。所有包納有“合理”、“相關”、“公平”或“正義”等標準的規則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種用法與第二種用法之間的區別在實踐中很難分清。因為有較多情形是規則蘊涵著模棱兩可的標準,雖然規則本意是一旦法官就標準是否滿足作出決定,就會產生特定的結果(表面上的硬性),但標準的不確定性使法官在實際上操縱了結果。
(四)指法官在決定下列初步性事實問題時行使的判斷權:某孩童是否有能力發誓舉證?證人是否敵視要求其舉證的一方?證人的精神狀態是否適于作證?證人是否有資格作為專家提供證據?等等。在這里,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標準可賴以指導,法官必須依靠證人舉證給他的印象:如提供證據是否自我矛盾、沖突等。這種“事實自由裁量權”與第二種用法的區別是:事實問題一般被認為是可以證明的,雖然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很難說與事實真相一致,但法院通常相信,事實問題有客觀的、正確的答案;而行使第二種意義的自由裁量權所找到的答案只可說其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評論其是正確還是錯誤。
(五)指法官裁判權的終局性,即對其裁決不得上訴。
(六)指具有立法意義的裁判權。英國法哲學家哈特(h.l.a.hart)認為,由于法律語言的開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對地忽視事實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確定性,就會產生沒有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這時,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權。一旦法官作出選擇,根據遵循先例原則,法官就不大可能再以完全相同的方式重新行使此項權力了。這與第二種用法不同,后者的自由裁量權力明確地受制于法律,并可反復運用。
自由裁量權一般與行政行為結合在一起,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有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門都多多少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009年7月4日,廣州市政府出臺了《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在市城管局、規劃局等5個部門開始試行。該規定預示著全市9782項行政執法行為將逐步細化,以最大限度地壓縮執法人員手中的“彈性空間”。這是全國第一部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地方性政府規章。
中國已有部分地區對規范自由裁量權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大多是規范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中的自由裁量權。而廣州市的規定則以政府令形式,規范了所有的行政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按照規定,廣州市的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種執法行為的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并對外公布實施。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六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作為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動中扮演著獨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現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權力,同時也是一種給人們的正當權益造成潛在威脅且又難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權力。探討行政自由裁量權,如何正確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對加強行政執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立法的滯后性。行政行為所調整的對象是紛繁復雜、不斷變化的社會關系,具有廣、多、雜、變的特點,并且受客觀條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識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時預見所有的發展,進而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的所有處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如果嚴格要求行政機關僅行使羈束裁量權,不可加入行政主體的自由選擇,那就很難駕馭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因此,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這樣就使行政機關具有一定得自由選擇余地,及時的對變化中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從而使社會有序,健康的運行和發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實現公平正義。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決定了其在實現一般正義的同時極有可能犧牲個別正義。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主體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謹慎地行使權力,這樣就避免了因法律規定與特殊情況不相適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況,進而使每個案件都能獲得正當、合理地解決。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礎,正如經濟分析法學大師波斯納明確宣稱的“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來說就是效益”。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社會生活與行政事務日趨復雜化,面對千差萬別的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在問題面前不致于束手無策,坐失良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機關可以審時度勢,權衡輕重,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
一是可能出現執法不一的情形。由于自由裁量權摻雜著個人價值評判,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具有一定得主觀性,容易受到個人利益、情感、人際關系、執法素質等個體因素的影響,導致自由裁量權偏離或背離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對于相同的違法行為,行政主體可能今天這樣處理,明天那樣處理,沒有固定的標準,隨意性較大。
二是容易滋生腐敗。任何權力都有可能被濫用。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主體手中握有一定得“權力”,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發揮自己的一些主觀能動性。某些工作人員在某些不健康因素的利誘下,利用這種合法的手段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不僅造成了腐敗,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與黨和國家的公信力,從長期看不利用社會的`穩定。
三是存在糾正難的問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存在一定的隱蔽性和偽裝性,即使出現顯示公正的行政處理時,由于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尚未超出法律字面規定的權限,從表面上看仍屬于合法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和上級機關不宜發現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進而難以對其進行糾正。
三、關于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的一些建議。
一是量化裁量標準,減少執法隨意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將法定幅度劃分出層次,并確定各層次適用的范圍、對象、條件、結果等,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防止授權過寬,盡可能地減少自由裁量權的廣度和幅度,這樣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有了一定的遵循,行政相對人更容易接受該行政行為。
二是規范行政程序,增加行政透明度。通過建立完善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明確行政裁量權行使的關鍵步驟和環節,嚴格要求行政行政主體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同時對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流程、相對人的權益以及權利補救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張貼公開欄、發放宣傳單以及電臺、電視臺等多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純潔度。
三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行政人員素質。行政自由裁量權說到底是由人行使的,行政人員素質的高低決定了裁量權是否被濫用。對行政人員的準入要嚴把素質關,品行惡劣的人禁入這支隊伍;要加強對行政人員政治培訓、法律培訓、業務培訓、思想道德培訓,增強嚴格依法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能力的自覺性;同時要建立清退機制,對品行不正、素質不高、能力不行的人要及時從行政隊伍中剔除。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通過司法、行政、社會輿論等多種方式來監督行政自由裁量權,建立嚴格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對違法和不當運用自由裁量權,要嚴肅追究行政人員的責任,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要及時足額予以賠償,以此促使行政人員恪盡職守,保證行政自由裁量權不被濫用。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的行政執法組織)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本市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指導和監督工作。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結合實際,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細化、量化,制定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區(縣)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市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區(縣)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參照執行。
第七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劃分明確的、具體的裁量階次,并對每一裁量階次確定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標準。
(四)違法行為有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情形的,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列明具體情況,不得增設條件。
第九條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范圍內劃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罰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30%至70%確定,從輕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30%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自法律、法規、規章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三)經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或者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后,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從重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內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處罰。
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照最低行政處罰幅度適用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照最高行政處罰幅度適用處罰;同時具有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適用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就所適用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負責人審查或者集體討論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未經審核,不得報送審查或者討論。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除載明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事項外,還應當對有關從輕、減輕、從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理由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進行監督:
(一)通過行政復議對行政處罰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四)受理群眾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投訴、舉報;。
(五)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施備案審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的監督內容包括:
(二)是否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四)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內容。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向行政處罰實施部門下達限期改正意見書,責令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每年對本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標。
第二十五條對不按照本辦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八
順序、時限等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控制其不被濫用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試從規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對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處罰自由裁量權作一探討。
一、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及負效應。
何謂自由裁量權?各學者的解釋不盡一致。國外代表性的解釋是:“指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有學者認為,“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斷采取適應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我國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是行政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行為條件、行為程序、作出作為與否和作出何種行為作合理選擇的權力”等等。雖然解釋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其基本涵義不外乎四點:一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條件、內容或者方式等沒有作出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二是行政行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圍,不能違背立法目的、法條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應當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自己的評價和判斷,進行斟酌選擇,靈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不發生違法問題,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由,但如果顯失公正,仍須受司法審查。
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
盡,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
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時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其它行政權一樣,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地推動作用,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起到了維護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權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其集中表現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為:不正確的目的。行政機關違背授權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于個人目的或小團體利益考慮,濫用行政處罰權;不相關的考慮。行政機關考慮不應考慮的因素或不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違反客觀性(排除主觀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權時參與了不正當的主觀因素;顯失公正。具體行政處罰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影響明顯不公平;違反法定程序。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處罰決定時,不按法定程序進行。
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愿,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其后果嚴重,危害性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對待,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行政主體的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社會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當前腐敗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與賦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
二、自由裁量權在海事行政處罰中的體現。
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的海事行政處罰中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因為:首先,海事違法行為涉及的內容廣泛,情況復雜、變化迅速,法律、法規不可能對所有情況下的行政處罰都規定得明確具體,詳盡無遺;其次,海事問題的專業性、時間性、地域性很強,法律、法規不應該對行政處罰作過于僵化的硬性規定;第三,我國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夠健全,有些內容不夠完備,表現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規尚無具體的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規應當授予海事部門在行政處罰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使之能根據客觀情勢,權衡輕重,靈活運用,在法定范圍內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處罰,以達到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權益,確保“航運更安全、海洋更清潔”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國海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對事實要件認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性質和海事管理事項的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其行為是否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并經過調查決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處罰。
2、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所謂情節是指事物發生、發展的因果關系和演變過程。海事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上述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違法情節。
在海事法律中,有不少法條規定的是酌定情節。即在量罰時,需由海事部門酌定違法情節的范圍、程度和輕重。法條中經常可見“根據不同情節、視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污染”等模糊語言來概括、規定,其本身沒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又缺乏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具體理解和適用,只有聽憑海事執法人員去判定。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船舶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情節嚴重的,船籍港登記機關可以處以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的10%的罰款。”
3、選擇處罰的對象、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我國現行海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海事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扣留證書、吊銷證書、沒收船舶等。
對某一應受海事行政處罰的`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行為。
到底應如何決定處罰的對象、種類呢?根據處罰法定原則當然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決定。現行海事法律規定了三種類型:
第一,確定型。即對某種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對象、種類,應給予某種行政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記機關依法沒收該船舶。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的,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選擇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幅度。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設施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混合型。即對某一海事違法行為,海事法律規定了可以選定處罰對象,又規定了可同時選定另一種行政處罰或不處罰。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船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違法人員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此外,在對罰款數額的具體規定中,有的只規定了上限,有的既規定了上限,又規定了下限。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船舶所有人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但對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的最高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又如《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外國籍船舶未經批準,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或港口,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從現有的海事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罰款是所有行政處罰中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也是海事部門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在此,關鍵在于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4、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
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條所規定的限期行政相對人履行某種義務,既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規定其履行的幅度。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以及主管機關公布的航路內設置、構筑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對在上述區域內擅自設置、構筑的設施,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其所有人限期搬遷或拆除”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海事部門就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期限必須切實可行而又能體現嚴格執法,過短或過長都是不適當的。
如前所述,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政權的一種,這種權力的運行會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為預防和控制負效應的出現,必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即所謂“自由”是相對的,不存在絕對的“自由”。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態勢表明,自由裁量權出現負效應是因為它的逆向運行或越軌運行,即不按預先設置的方式、方法、步驟運行。從這個角度講,“行政程序是為行政權力運行設置的一種安全裝置。”“程序的實質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為了限制恣意、專斷和(任意)裁量。”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約行政權,保障民主自由,防止專斷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確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價值體現,必須首先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這是國內較一致的看法,這種觀點對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權功能意義較大,筆者便依此觀點論證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中的價值體現,其主要表現在:
1、行政程序是限制隨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是規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設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體的選擇行為方式、方法及步驟時必須遵循程序之規定,即按行政程序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去作為,否則就要承擔違反程序之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權利主體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行政程序的設定也可以預防行政主體濫用程序壁壘,拖延行政的行為發生,避免行政主體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主體的義務,以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扼制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
及其執法人員更明確自由裁量的責任和意義,同時,在行政執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畫出一條相對明朗的基線,給現實的行政執法注入活力,也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個價值尺度。”從局部或階段表現來看,要求行政主體嚴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約束了行政主體的行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的時間,降低了行政效率。但從本質上分析,其實不然,遵循行政程序與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現代社會行政事務繁雜,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固然需要快速、及時,但是,如果行政主體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勢必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行政相對人定會行使救濟權。這樣不但減損行政效能,而且還挫傷人民群眾的參政積極性,這種所謂的效率也終將失去。而通過正當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現行政行為結果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或不能滿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給他們充分的自衛機會,行政主體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對人的不滿情緒就會被淡化或消除,他們能給行政主體充分的理解,從而減少事后的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客觀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限的權利,規范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正當的拓展,而且還是保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自由”范圍之內體現合理性的一種安全閥。
應該說,如何使行政相對人既懂得以實體規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學會運用程序規則不使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義務不被加重,在我們這樣一個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國家有著重要意義。
法貴在執行。沒有法的正確、全面、切實地實施,法的效力就不可能實現。《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在規范行政機關的處罰行為、處罰程序、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處罰法》詳細規定了行政處罰程序,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和實施步驟等。并貫徹了當事人的“被告知的權利”和“防衛權”。但在海事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法》及在其基礎上制訂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明確的處罰程序也存在著瑕疵,具體條文操作性不強,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要表現在:
1、關于告知程序的規定。對告知的方式、時間。
與內容的關系上不明確。如在方式上,條款只是明確了行政機關告知的義務,但是行政機關如何告知則無明文規定。是書面告知還是口頭告知,或者是采取電話告知還是采取其他方式,從條款來看似乎都是允許的。
2、關于一般程序的規定。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規定中,無立案程序的規定。如果對行政處罰案件能否成立及立案條件、程序都無明確規定的話,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圍繞被查處的案件展開調查取證等一系列活動呢?另外,沒有對調查終結后作出決定的期限規定。《行政處罰法》第38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罰、不予處罰、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但是,對作出是否予以處罰或其他的決定卻沒有時間上的要求,這種無期限限制的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3、關于聽證程序的規定。沒有關于利害相對人可否要求舉行聽證的規定;沒有關于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期限規定;沒有關于聽證記錄排斥原則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43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該條規定了經過聽證后仍按一般程序作出決定而無關于根據聽證記錄作出相應決定的規定。
完整、連續、合理的羈束性程序規范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對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的保障。為了制約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機制,在法律程序上進一步完善、規范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控。借鑒別國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控制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由下列程序制度構成:
1、情報公開制度。情報公開又稱情報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信息資料,除法律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有關機構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或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我國的法律法規尚無對情報公開作統一的、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已作了部分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情報公開制度公開了行政主體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使公眾知曉哪些是行政主體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從而有利于公眾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告知并說明理由制度。這是一項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該制度要求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并說明其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1)表明身份程序。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之前,要向相對一方當事人出示執法證明或授權令,對表明自己享有進行某種行政行為的職權或權利的程序。這一制度對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而言,它可以通過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自覺公開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對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同時,這一制度還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
(2)行政教示制度。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進行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后、之中對行政相對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負有的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并加以指導的義務,若行政主體沒有履行該項義務而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教示主體、教示時間、教示方式、教示不當的法律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種靈活的程序行為,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個體選擇哪一種方式,要結合當時的主客觀情況,作出最有利于相對人、最能達到教示目的選擇。教示的時間,可以根據教示的不同內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階段,在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后進行。
(3)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形勢、習慣等因素。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前者包括說明行為合法性理由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后者包括說明行政主體正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如政策形式、公共利益、慣例、公理等。這一制度的具體內容至少應包括:適用范圍,說明理由的時間、方式、內容、質量要求,說明理由之瑕疵及其后果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對相對人行政處罰決定之時,必須給以合法、合理的解釋,以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它可以迫使行政主體更加公正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避免恣意行政,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該行政行為的過程的制度。回避制度最早源于英國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則中“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規則。對于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意義尤其重大,其主要價值在于防止行政行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相應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則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處理,應當回避。
4、聽證制度。聽政制度作為體現行政處罰公開、公平、民主的一種程序制度,已成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這種制度對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意義。在聽證過程中,通過控、辯雙方展示證據、相互質證和辯論,有利于發現案件的真實情況,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奠定在真實情況的基礎之上,促進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合理性。因為聽證制度的根本性質就在于公民運用這些程序上的參與權利,進行“自衛”或“抵御”,以抵抗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罰行為,并縮小其與行政機關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5、時效制度。時效制度是指規定行政處罰行為開始或結束的時間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內容是法律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實施所規定的各種時間上的限制,行政行為只有遵守法定的時限規定,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行政處罰法》共64條,其中關于時效、時限的規定有7條,可見,時效制度在行政活動中的重要性。
6、海事機構內部監督制度。除了行政復議機關的監督外,要強化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追究,不僅要追究違法行政的責任,也要追究行政不當的責任,不能因為行政不當不屬于違法就不予追究。規范海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同時要靠行政機關內部操作來解決。海事機構可在內部建立一定的慣例作法,以一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確定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具體應考慮的一些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具體標準。《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的基本因素有“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海事機構可根據上述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操作的有關本單位行政處罰的標準,這樣,不僅便于執法人員操作,也便于實現本單位行政的統一;海事機構還可以形成一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的制度,以優秀的行政處罰案例約束本單位的執法行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職能分離制度、合議制度、行政救濟制度等都能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錯位起著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罰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機制應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各種制度應互相配合,方能達到有效控制之目的。這些程序權益一旦轉化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將匯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從而增強行政主體的自律意識,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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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為doc格式。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九
摘要:,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此后,依法行政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行政主體能否正確行使這種權利直接關系到依法行政的成敗。
本文從行政自由裁量的基本理論入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要形態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原因等問題進行深入地分析,最后提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化建議。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
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下文是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法定行政機關、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章裁量基準制定。
第六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裁量因素,合理劃分裁量階次,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七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應當考慮裁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遵從或者吸納行政處罰實踐中行之有效、當事人接受的慣例。
第八條制定裁量基準應當明確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處罰的,應當明確規定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幅度的,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九條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執行。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未制定裁量基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制定裁量基準,報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審查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條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按程序修訂。
第十一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指導制度,采取案例評析、研討、匯編、培訓等形式,指導和規范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章裁量適用規則。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對待當事人,不偏私、不歧視,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八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章裁量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行政處罰程序制度。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和制度,可以將立案、決定、執行等職能相對分離,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下列材料不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審核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裁量基準制定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法制機構認為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
辦案機構的處罰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法制機構應當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當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條對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的裁量,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后需要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當提出改正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案件重大或者復雜的,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五章裁量行為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案卷評查活動。
第三十八條市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對受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有關規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糾正;監察機關可以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本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合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予以修訂;沒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有三類:。
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得到明確授權,代表國家在某一領域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土地、審計、衛生等部門。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工商所、稅務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依相應法律、法規享有一定的行政處罰權,他們必須在授權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過授權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數額的限制,該行政處罰無效。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稅務所可對個體工商戶及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個人實施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3、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處罰權的受托組織。
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的需要,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一
行政處罰裁量權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處罰權的核心權力之一,正確地運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對于嚴格貫徹行政處罰法、合法公正地開展行政執法活動與維護相對人合法公正的權益至關重要。筆者擬從行政處罰法律規范的實質精神方面對規制行政處罰裁量權運行機制進行探討。
研究規制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運作機制,必須發揮傳統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與行政制度的優勢,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務于規制行政處罰裁量權。
立法上,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立法機關必須進行適度授權,即防止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授權過濫,授予行政處罰裁量權要從實際出發,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一般工作量相適應。同時,加強立法解釋的控制,通過解釋明確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規范的應有精神實質。
司法上,司法機關要針對因行政處罰裁量權而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居中裁判,判斷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機關要對自身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執法行為進行自我審查、監督和矯正,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要進行有效監督。行政機關進行自我審查、監督和矯正時,要充分認識到現代理性人設置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目的是權衡各種利益,維護必須的公共利益與相對人的'應有權益。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自覺主動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定期向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報告工作,并將自身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政執法行為與處理因行政處罰裁量權而發生的爭議的裁判情況向社會公開公布。
在行政處罰領域,裁量基準是將行政處罰法律規范具體細化,形成相對固定的具體判斷標準,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合理公正行使。
總體而言,裁量基準應以比例原則為指導并確定其核心內容,在程序上強調行政參與,依法公開公布于眾,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義精神。只有這樣,這一解釋性行政規則才能夠很好地規制行政處罰裁量權運作。
簡單地說,裁量基準即細化法律規范以形成具體判斷標準。而這一“判斷標準”,猶如對法律規范的解釋,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下,這類裁量基準仍然屬于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而非指導性行政規則。作為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當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這種效力主要體現在保證行政主體按照相對較詳細的標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應受到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來做,但大多數任務要靠行政官員來完成,限定裁量權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廣泛的行政規則的制定。采用裁量基準,能夠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過程更加有序透明、處理結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處罰法律規范的實質精神與現代理性人設置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根本目的。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加強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標準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能夠通過批評教育解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不得從重處罰,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的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七條市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細化量化標準,并在十五日內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行政處罰實施部門直接適用。
(二)細化量罰等級,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個等級。
(三)對應每種違法行為的每個違法等級,確定相應的處罰內容。確定處罰內容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等級和量罰情節,其中確定罰款數額還應當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管理相對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現等因素。
第九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在輕微和一般違法行為中,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減輕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最低標準以下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十二個月內經兩次以上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轉移、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
(五)逃避、妨礙執法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
(九)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或者其他緊急狀態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一)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十二)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利益的;。
(十三)其他依法適用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單處處罰也可以并處處罰的,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處罰;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或者并處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并處處罰。
第十五條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處罰種類的,按照以下原則細化:
(二)一般處罰適用一般數額的罰款;。
(三)從輕處罰適用較小數額的.罰款或者警告。
第十六條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原則細化:
(四)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一倍確定,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三倍確定。
第十七條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及時確定與具體的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實施標準。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相關工作制度,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情況納入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盡量采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損害或損害較小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取證(聽證)、審查、作出決定等職能分離,由不同的內設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闡明具體的事實、情節和理由。當事人要求予以解釋的,應當給予解釋。
(一)作出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后果等不相適應,畸輕或者畸重;。
(二)對同一案件中具有相同違法行為的不同相對人,做出不同的行政處罰;。
(三)辦理同類案件,適用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但卻做出不同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
第二十五條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執法人員調查終結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后,報本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或者集體討論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處罰建議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必須作特別說明。
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以及適用聽證程序的處罰案件,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從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導本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對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并向社會公開;。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相關制度并向社會公開;。
(八)行政違法當事人要求說明自由裁量理由的,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說明;。
(九)是否聽取并充分考慮了行政違法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十)其他依法監督的內容。
(三)群眾舉報;。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
(五)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變更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違反本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監察機關給予預警或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構成錯案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河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給予執法人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辭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理形式等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執行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量化標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三
根據《關于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專項紀律審查的通知》(瑞紀發[20xx]27號)文件精神,我局紀檢組積極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查自糾工作,對照審查內容認真深入評查,現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法科室單位履職情況。
目前,我局共有106人持有浙江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80人持有環保部頒發的環境監察證,做到了亮證執法,今年組織新參加工作的4名執法人員進行環境專業法知識培訓并全部通過考試,及時培訓率達100%。
(一)職責明確,執法行為規范。
對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堅持執行立案、審查、執行并重的環保法制管理體系。
一是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結合行政職權清理結果,梳理行政處罰職能,及時調整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制定執法流程,落實執法責任。
二是嚴格執行《瑞安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范》,立案調查審批、證據材料獲取、規范法律文書等方面做到詳細、統一、規范。
三是嚴格執行法制事項辦事呈批制度,所有正常辦案程序以外的環保法制事務一律填寫《呈批表》,注明具體事由,逐級審批、層層監督,做好審核把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設置屬合理范圍,執法中沒有發現應罰不罰或“罰不依法”的現象。
(二)政務公開,執法程度透明。
一是強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電子平臺運行和建設,做到每件處罰案件都及時同步在行政處罰電子平臺運行,全面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進一步推進執法公開、公正。二是依托市政府的網站和我局門戶網站,每月及時、主動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切實保證了社會群眾對環保處罰工作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情況。
20xx年1月1日至7月31日,我局行政處罰案件438件。我局紀檢組隨機抽取5份案卷,其中20xx年案卷3份、20xx年案卷2份,從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電子平臺的應用、告知申辯聽證、處罰決定、送達、催告、執行及案卷制作等階段進行了查看。行政處罰案卷基本符合案卷評查標準,案卷整體質量較高,沒有發現不合格案卷,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率達100%。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案件的違法事實與情節認定清楚、表述準確,認定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充分,主要證據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在證據收集中,強調證據充分、多樣,注重原始證據、直接證據的收集,注意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做到案件證據鏈條收集完整,便于定案處理。
(二)適法正確、裁量合理。
實施行政處罰都有明確的、有效的`法律依據,引用法律、法規使用全稱,引用條、款、項、目內容準確、完整。針對裁量情節、幅度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嚴格按照《瑞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細化的裁量情節進行認定,由溫州市環境行政處罰電子平臺計算得出處罰金額,并通過案件審議小組集體討論審批,做到公正、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避免“同案不同罰”、“畸輕畸重”等問題。
(三)程序合法、執法到位。
每個行政處罰案件的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都有2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且主動亮證表明身份說明來意。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都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記錄和執法人員的簽名。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被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都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使處罰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需送達的法律文書也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送達,并有送達回證,符合法定程序。
(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
三、問題整改情況。
近年來我局執法人員的執法辦案水平較以往有了顯著提高,但個別案件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調查詢問筆錄中提問的針對性不強、存在用詞不當和錯別字;行政處罰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基本是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證據,對反映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主客觀原因、社會危害程度等證據材料收集較少。針對此次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局采取措施、積極整改。
(一)通報自查情況。
對本次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自查情況進行通報,要求全體執法人員高度重視此次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分析,主動查找原因,對照評查標準,結合工作實際,及時整改糾正,促進依法行政。
(二)加強培訓指導。
繼續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培訓,重點開展辦案程序、調查取證、文書規范、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環保行政執法辦案水平,規范環保行政處罰,推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貫徹落實。
(三)完善運行機制。
進一步完善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制度,建立健全執法人員辦案質量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妥善適用,實現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公正,提高行政執法行為的社會效益。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四
1、自由裁量權,需要與相應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有自由裁量權。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五
這是影響違法者聲譽的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于公民個人,也可以適用于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這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罰的適用條件是:適用于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罰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稅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范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并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并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這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能力罰的適用條件是:
(一)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是指行政機關對持有某種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予以取消資格的處罰。適用于取得某種資格的行政相對方實施具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對這種違法行為單處以財產罰還不足以糾正其違法行為,所以吊銷其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二)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實施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其具體適用條件是:一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或者組織,實施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后果比較嚴重。二是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健康密切相關,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違法行為。
(三)暫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行政機關依法對持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方暫時停止其資格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適用于行政違法行為尚不夠嚴重的行政相對方。采用這種行政處罰是為了給其一個改正的機會,因而暫不實施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將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后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六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因此七種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然而在《稅收征管規程》中,對警告和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得不具體,在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中很不規范。急需完善現存的稅收征管規程中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當相對人違反稅收管理秩序,需要給予稅務行政處罰時,除警告和罰款外,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處理,例如對欠繳稅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繳稅款情況及催繳文書報縣級稅務機關審理,縣級稅務機關將欠稅情況及文書審理后向當事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然后在當事人陳述申辯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當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書》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進出境管理機關執行,當事人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的,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因此,現行稅收征管規程中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除警告、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的稅務文書應當盡早制定,以便于稅務管理程序的規范化、合理化。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七
根據《關于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專項紀律審查的通知》(瑞紀發[]27號)文件精神,我局紀檢組積極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查自糾工作,對照審查內容認真深入評查,現將相關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法科室單位履職情況。
目前,我局共有106人持有浙江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80人持有環保部頒發的環境監察證,做到了亮證執法,今年組織新參加工作的4名執法人員進行環境專業法知識培訓并全部通過考試,及時培訓率達100%。
(一)職責明確,執法行為規范。
對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堅持執行立案、審查、執行并重的環保法制管理體系。一是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案,結合行政職權清理結果,梳理行政處罰職能,及時調整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制定執法流程,落實執法責任。二是嚴格執行《瑞安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施規范》,立案調查審批、證據材料獲取、規范法律文書等方面做到詳細、統一、規范。三是嚴格執行法制事項辦事呈批制度,所有正常辦案程序以外的環保法制事務一律填寫《呈批表》,注明具體事由,逐級審批、層層監督,做好審核把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設置屬合理范圍,執法中沒有發現應罰不罰或“罰不依法”的現象。
(二)政務公開,執法程度透明。
一是強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電子平臺運行和建設,做到每件處罰案件都及時同步在行政處罰電子平臺運行,全面推行說理性行政處罰文書,進一步推進執法公開、公正。二是依托市政府的網站和我局門戶網站,每月及時、主動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切實保證了社會群眾對環保處罰工作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二、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情況。
1月1日至207月31日,我局行政處罰案件438件。我局紀檢組隨機抽取5份案卷,其中20案卷3份、2015年案卷2份,從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電子平臺的應用、告知申辯聽證、處罰決定、送達、催告、執行及案卷制作等階段進行了查看。行政處罰案卷基本符合案卷評查標準,案卷整體質量較高,沒有發現不合格案卷,執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率達100%。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件的`違法事實與情節認定清楚、表述準確,認定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充分,主要證據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在證據收集中,強調證據充分、多樣,注重原始證據、直接證據的收集,注意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做到案件證據鏈條收集完整,便于定案處理。
(二)適法正確、裁量合理。實施行政處罰都有明確的、有效的法律依據,引用法律、法規使用全稱,引用條、款、項、目內容準確、完整。針對裁量情節、幅度進行實地調查取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嚴格按照《瑞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細化的裁量情節進行認定,由溫州市環境行政處罰電子平臺計算得出處罰金額,并通過案件審議小組集體討論審批,做到公正、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避免“同案不同罰”、“畸輕畸重”等問題。
(三)程序合法、執法到位。每個行政處罰案件的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都有2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且主動亮證表明身份說明來意。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都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記錄和執法人員的簽名。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被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都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使處罰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需送達的法律文書也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送達,并有送達回證,符合法定程序。
(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
三、問題整改情況。
近年來我局執法人員的執法辦案水平較以往有了顯著提高,但個別案件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調查詢問筆錄中提問的針對性不強、存在用詞不當和錯別字;行政處罰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基本是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證據,對反映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主客觀原因、社會危害程度等證據材料收集較少。針對此次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局采取措施、積極整改。
(一)通報自查情況。對本次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自查情況進行通報,要求全體執法人員高度重視此次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梳理分析,主動查找原因,對照評查標準,結合工作實際,及時整改糾正,促進依法行政。
(二)加強培訓指導。繼續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培訓,重點開展辦案程序、調查取證、文書規范、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環保行政執法辦案水平,規范環保行政處罰,推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貫徹落實。
(三)完善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制度,建立健全執法人員辦案質量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妥善適用,實現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公正,提高行政執法行為的社會效益。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規范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和標準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照第七條的規定,確定與具體的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實施標準。
第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于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十三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于重大違法行為需要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序,明確執法流程,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十六條市、區縣行政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內容,納入全市績效評估年度考核。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福州市規范行政處罰。
一、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及過程。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為適應行政執法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行政立法往往賦予行政執法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超標排放廢氣,根據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處罰額度為1萬元至10萬元。但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如不合理行使,會造成行政權力擴張、行政處罰隨意性大以及“同案異罰”等問題,客觀上影響行政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廉潔性。為統一行政處罰幅度,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促進依法行政,近年來,各地陸續出臺了有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提出了依法、合理行政的要求,2019年《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協調小組關于做好當前預防腐朽幾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榕委反腐辦[2019]9號)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列入了今年反腐工作的一項內容。中共福州市委反腐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2019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主要任務的分工意見》(榕委反腐辦[2019]3號)明確2019年在全市范圍內推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2019年7月,法制辦牽頭組織市監察局、編辦、效能辦等單位,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參考吸收了外地、市的經驗和作法,草擬了《福州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召開了多場由主要行政執法部門參加的修改論證會。根據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我辦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適用、程序和規范等制度性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有關條文的說明。
《規定》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定》第六條明確,行政處罰應當“堅持適當和必要”的原則。《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相同處罰”的原則,上述原則旨在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處罰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和法律理性的要求。接著,《規定》第十二條分四類情況對在執法活動中如何貫徹上述四項原則作了細化規定,規定了對違法情節、性質、事實和危害后果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通過這些規定,限制行政處罰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規定了行政機關細化處罰標準的制度。
《規定》第七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制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該條規定要求我市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制定本系統的行政處罰細化標準,將違法情節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等幾類情況,對照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的幅度,并向執法相對人公開。如市工商局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九部法律法規規定,將違法行為細分為“3級9檔”,根據不同情節適用不同處罰,促進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準確運用,保證量罰尺度的相對統一,增加行政處罰的透明度。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活動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權亂作為,構建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體系。《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了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1、公示制度。《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向社會公開。”前期,我市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目錄以及執法范圍、執法程序、執法權限、處罰種類與幅度,已經向社會公開。在此基礎上,《規定》要求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情況進一步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防止“同案異罰”或者“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
2、投訴制度。《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通過設立投訴渠道,確保行政處罰的合理行使。
3、考核制度。《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績效評估考核的范圍。
4、責任追究制度。《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對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個人,分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行政處罰裁量權論文(匯總19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規范民政部門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規定,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民政部門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做出處理的權力。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為。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內容見附件《廣州市民政局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具體規范》。
第五條行政執法主體是指市、區(縣級市)民政局及其下屬的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六條行政執法主體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