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簽訂是建立信任和保證合作關系順利進行的基礎。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適合不同行業和交易類型的合同協議樣例。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一
為維護家庭幸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權益,從而達到維持婚姻的目標。
二、本協議系權益協定,而非純道德層面的約定,更非文字游戲。它公平約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發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為、一夜情、賣淫嫖娼、網絡虛擬愛情、網絡虛擬家庭)等對對方不忠、可能給對方情感帶來極大傷害的行為;一方違反這一規定,該方(過錯方)自愿放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權歸無過錯方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過錯方一人承擔。過錯方并給予無過錯方忠誠違約金,額度為萬元人民幣。
四、無過錯方可選擇自己撫養子女,也有權選擇由過錯方進行撫養。無論哪方撫養,過錯方均須承擔子女全部撫養費及教育費用。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丈夫乙方:妻子。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二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該爭議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三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要點提示】。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典型案例】。
(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各方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無效。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以愛情為基礎,不能通過協議設定,夫妻間應相互忠誠僅僅是一種價值取向,而不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責任;《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非“必須”,“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
【律師觀點】。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第4條。
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里的“忠實”和“尊重”廣義上包含互相信任和忠誠,不得欺騙、侮辱、歧視、遺棄配偶他方和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狹義上則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應當保持性生活的專一性,不得從事婚外性行為,包括與他人通奸和同居等行為。“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會的道德規范。其約束的對象就是夫妻之間的身體忠誠,保護這種身體忠誠,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所以說“忠誠協議”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發點是相一致的。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文檔為doc格式。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五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六
為維護家庭幸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為的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權益,從而達到維持婚姻的目標。
二、本協議系權益協定,而非純道德層面的約定,更非文字游戲。它公平約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發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婚外同居行為、一夜情、賣淫嫖娼、網絡虛擬愛情、網絡虛擬家庭)等對對方不忠、可能給對方情感帶來極大傷害的行為;一方違反這一規定,該方(過錯方)自愿放棄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權歸無過錯方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過錯方一人承擔。過錯方并給予無過錯方忠誠違約金,額度為五十萬元人民幣。
四、無過錯方可選擇自己撫養子女,也有權選擇由過錯方進行撫養。無論哪方撫養,過錯方均須承擔子女全部撫養費及教育費用。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黃宗科。
乙方:尹曉慧。
甲乙雙方經手等協商,自愿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目的在于增加不忠行為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障忠于婚姻一方的權益,從而達到維持婚姻的目標。
二、本協議系權益協定、而非純道德、層面的約定、更非字的游戲中,它公平約束任何一方,也公平保障任何一方。
三、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發生重婚、婚外情(包括娼外同居行為、一夜情、賣淫嫖娼、網絡虛擬愛情、網絡虛擬)等對對方不忠,不能給對方情感帶來極大傷害的行為,一方違反任何它一規定,該方(過錯)自愿放棄屬于其夫妻共財產的份額,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共同財產及權歸無過錯方所有,由過錯方一人承擔、過錯方并給予無過錯方忠誠違約金,無過錯方可選擇,也有權選擇,由過錯方進行撫養,無論哪方面撫養。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負責,互信,互利的原則,在雙方都已經完全向對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并完全明白了對方的觀點的情況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共識。
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
2、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第三者。
3、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一夜情發生。
(所為一夜情,就是說不得與除協儀雙方之外的第三者發生接吻,性行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體接觸。)。
4、甲、乙雙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沒有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單獨與異性在一起。
5、如果發現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上協議的行為,且經經過雙方協商,無法答成同識的情況下,可按如下約定執行。
(以下,把違反規定的一方稱為負責方;把另一方稱為受害方)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且分得甲乙雙方共同財產的85%。
注:此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民法》的保護。
此協議經雙方(及雙方見證人)簽字后,有效。
此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時起升效,直至雙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后,失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甲方見證人(簽名):
乙方見證人(簽名):
甲方:鐘**的丈夫張**。
乙方:張**的妻子鐘**。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負責,互信,互利的原則,在雙方都已經完全向對方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并完全明白了對方的觀點的情況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共識。
1:夫妻雙方必須忠誠對待對方,不得有意欺騙對方。
2:夫妻雙方必須真誠的善待對方,不得有意為難對方。
3:遇到問題,夫妻雙方必須給對方說明情況的時間和機會,對于在雙方還可以接受的范圍內的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4: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第三者。
5:甲、乙雙方必須對對方絕對忠誠,不得有一夜情發生。(所為一夜情,就是說不得與除協儀雙方之外的第三者發生接吻,性行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體接觸。)。
6:甲、乙雙方不得在下班后或晚上10:00以后,再沒有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單獨或集體與異性在一起。
7:和其它一些為背夫妻間原則的事。
如果發現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上協議的行為,且經經過雙方協商,無法答成同識的情況下,可按如下約定執行。
(以下,把違反規定的一方稱為負責方;把另一方稱為受害方)。
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且分得甲乙雙方共同財產的85%。
若此協議仍有未僅之處,可以由雙方商定后,在此協議的基礎上,追加附件,此協議的附件是該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與此協議有著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民法》的保護。
此協議經雙方(及雙方見證人)簽字后,有效。
此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時起升效,直至雙方之中任意一方死亡或雙方解除婚姻關系之后,失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甲方見證人:簽名。
乙方見證人:簽名。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七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關于夫妻忠誠協議,最典型的一個案例是上海市閩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原告曾某(男方)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某(女方)相識。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xx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某發現曾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某以曾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某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后曾某不服上訴,二審中經法官調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某向賈某支付25萬元,雙方握手言和。此判決一出,實際是認可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學理論界的軒然大波,由此也引發了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是否有效的爭論。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適用問答選登(二)》,就忠誠協議方面問題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如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實際上又否認了忠誠協議的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有效。夫妻忠誠協議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違法,夫妻忠誠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條款,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議對于維系婚姻穩定將起著積極作用。
合同來調整。
律師查閱了大量法院判例,并與多位法學專家研討,認為當前法律界對待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上,主流觀點還是趨向于有效說,但應該注意其約定而區別對待。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民法理論而言,“忠誠協議”屬于私法范疇,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夫妻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簽署了忠誠協議,意在實現關于婚姻的某種意思自治。但這種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無邊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約束,也即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則該行為應被評價為民事法律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那么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二)、認定夫妻忠誠協議,合于夫妻忠誠義務之立法本意。我國《婚姻法》第4條。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實踐中需要審慎對待。
1、受脅迫、欺騙情況下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里的脅迫應該是指比較嚴重的情形。
2、“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綜上所述,就具體個案來說,筆者傾向于應當認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這是因為,認定利大于弊,且具明顯的意義優勢。同時,律師忠告那些準備付諸協議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對待,不僅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也不能不切實際約定過高的數額,如果顯失公正,法官也不會支持。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八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應該區別對待,單純性的“忠誠協議”的約定或承諾,例如“損失費”、“賠償款”、“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的約定或承諾屬于違約責任,應確認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如“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九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并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為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于協議管轄權,此不同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后者的管轄權起于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的前提條件。
雖然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是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
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也有裁決權。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1998年1月1日生效)第6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不按照第5條的規定提交答辯,或者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提出一種或多種異議,而仲裁院初步認定可能存在按照國際商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協議時,仲裁庭得在不影響對這種或多種異議的可接受性和實質性下決定繼續仲裁。
在此情況下,有關仲裁庭的管轄權應由仲裁庭自已決定。如果仲裁院不確信存在仲裁協議,則應通知當事人仲裁不能進行。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權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是否存在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作出裁定。
協議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為大數國家所承認。但是亦有少數國家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我國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當事人如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起訴。
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根據《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定,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以上便是生效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也是生效仲裁裁決的`一般效力。這同我國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是一致的,在有些國家的仲裁和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當事人可就更多事項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如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規則、仲裁費用的負擔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更多的約束力。如仲裁協議可約定仲裁規則的,仲裁機構即必須依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審理和裁決,否則則因違反仲裁規則導致其所作裁決可依當事人申請為法院撤銷與不予執行。
1、什么是?分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2、夫妻分居協議法律效力研究
3、夫妻分居協議
4、起草分居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分居的期限,應以3個月至2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范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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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
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作為傳統格式合同在網絡時代的一種新興形式,它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其廣泛運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也給法律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促進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健康發展,使其能夠兼顧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對其法律效力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并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外,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概念、法律性質、主體及特點,得出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是一種電子格式合同的結論。
第二章,敘述了美國法院和美國立法機構對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態度及其變化,然后從促進中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討論中國認可網絡服務使用協議的必要性和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有效的幾個必要條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體分析了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中協議修改、免責聲明、違約賠償和法律的適用和管轄等典型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筆者針對完善我國網絡服務使用協議提出了幾點建議,認為應立法、行政、行業自律等多方面考慮,來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失衡地位。以達到使網絡服務使用協議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獲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為完善迅速發展的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則略盡綿薄之力。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
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布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為本
上法庭將被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著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為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
而今后,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后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為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
法學家們認為,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于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為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后,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于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為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后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占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
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后,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一
雙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后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后個人債務:
五、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二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于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秀采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一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若是經由上述流程,這份契約當然是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 其實,準新人們也不必為了是否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書而煩惱不已。婚前協議書能讓雙方在基本問題上有最基本的保障,可是更重要的是,小兩口在進入婚姻之際,雙方應該都要用心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若是真的生活不下去,倆人都能有好聚好散的心態才能好好解決后續問題。這樣的心態應該比婚前協議更為重要!
一些另類“婚前協議”,協議中并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等普通條款,取而代之的是誰做飯、誰喂狗、夜不歸宿要交“空床費”等另類條款。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對于包含方方面面的另類“婚前協議”,有些明顯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涉及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丈夫夜不歸宿,支付‘空床費’給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繳部分工資的生活費以供家用,違反則受財政懲罰”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也已有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協議”得到賠償或因“婚前協議”引起雙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們最好在簽訂這種另類“婚前協議”時先考慮清楚,不可把這種另類“婚前協議”當成兒戲。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三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
勞動合同。
在甲方工作。
甲方和乙方為明確乙方工作于甲方期間可能會創作的職務成果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簽訂本協議。
一、定義在本協議中:
“成果”指所有可取得或不可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發現、設計、工序、公式、革新、開發、改進,可取得或不可取得著作權的各種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計算機軟件、文章、報告、制圖、技術圖紙、藍圖、廣告、營銷材料、標識等),技術訣竅以及商業秘密。
“職務成果”指乙方在工作于甲方期間(包括本協議日期前的任何工作期間以及離職或者退休后1年內)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設想、創作、開發、實施或以某種有形形式表現的并至少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的所有成果:
a、涉及甲方業務任何方面的;。
b、按照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職務作品、職務發明創造或其他職務技術成果的。
“甲方業務”指甲方或其關聯公司從事的一切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目前進行的或將來進行的一切研究與開發。
“甲方擁有的成果”指職務成果以及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轉讓給甲方的其他所有成果。
“著作權”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定的含義。
二、披露。
乙方同意在職務成果產生后立即(但無論如何不遲于職務成果產生后的三十(30)天)全部向甲方披露。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已經產生的成果列于附件一中。
三、對成果的權利。
1、所有職務成果均為甲方單獨擁有的財產,而且職務成果的全部著作權、就職務成果的全部專利申請權和被授予的全部專利權以及職務成果的其他所有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在世界各地均歸屬于甲方。
2、對于乙方目前或在工作期間的任何時候擁有任何權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權益)的成果,乙方在此將該等權益轉讓給甲方。
乙方聲明并保證,乙方在其中擁有任何權益的所有成果均適用本協議的約定,乙方特此免除甲方及其繼任者、受讓人、關聯公司、被許可人、董事、雇員及代理人(以下統稱“關聯人”)因甲方或其任何關聯人使用或披露該等成果而對乙方承擔的任何責任。
四、保密1、對甲方提供給乙方或乙方在工作期間以其他方式接觸的技術信息(諸如方法、技術訣竅、公式、構成、工序、發現、機器、模型、裝置、規格、發明、計算機程序、研究項目或類似項目),業務信息(諸如有關成本、利潤、采購、市場、銷售或客戶清單等方面的信息),有關未來開發的信息(例如研究與開發或未來的營銷或推銷計劃)以及其他秘密或專有的信息(下稱“保密資料”)。
乙方承諾僅將該等保密資料用于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并在甲方要求時立即將保密資料及所有復制品交還甲方。
乙方進一步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傳送任何保密資料,或自行或許可他方使用保密資料。
2、所有在任何方面與甲方業務有關的記錄、計算機程序、計算機儲存信息、計算機軟盤及其他媒介物、文檔、圖紙、草圖、藍圖、手冊、信函、筆記、筆記本、報告、備忘錄、客戶清單、其他文件、設備等,無論是否由乙方草擬,均屬于甲方單獨擁有的財產,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移出甲方場所。
乙方不得擅自復制或使用該等信息或資料。
勞動關系終止后,或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應立即將所有有形形式的該等信息或資料及其所有復制品和節錄返還甲方。
乙方同意不制作或保留或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的任何復制品或節錄,并同意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或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確認函。
3、乙方同意在對關于甲方的業務、客戶、供應商、員工、股東、董事或管理人員的任何方面的信息進行書面或口頭公布之前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乙方認識到,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公布該等信息,而且甲方行使該權力時,無需對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4、乙方在本第四條下的義務在本協議屆滿或終止后以及甲方與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繼續有效。
五、其他承諾。
1、乙方向甲方聲明并保證,他/她沒有與其他人達成過可能妨礙乙方全面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的任何協議。
2、乙方向甲方聲明并保證,他/她未曾、將不會在未經其原來用人單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該單位的任何專有或保密信息帶入到其工作中,也不會用于完成其在甲方的工作。
乙方同意不向甲方披露任何以前工作單位的任何商業秘密。
乙方進一步向甲方聲明并保證,他/她工作于甲方并不會導致他/她不履行其對任何其他人的義務或披露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秘密。
3、如果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方可生效或為履行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辦理批準或其他手續,則乙方承諾協助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并簽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4、乙方承諾,在工作于甲方期間及以后,無償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協助(但實際成本由甲方予以補償),以保護甲方對所有甲方擁有的成果的權益。
這些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申請或維持任何專利或著作權過程中或甲方在世界各地進行的與任何甲方擁有的成果有關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過程中簽訂所需的文件并在必要時作證。
5、乙方承諾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信息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調查取證費用等)。
如乙方將甲方擁有的成果或甲方商業秘密用于商業活動的,乙方應將因此獲得的全部收益交付甲方。
六、其他規定。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如果就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要求開始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本協議任何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本協議對雙方及其各自的繼任者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
4、所有對本協議的修改均需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生效。
5、本協議構成雙方關于本協議主題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以前雙方之間關于本協議主題事項的全部協商和協議。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鑒此,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簽署本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四
協議人:乙方。
協議人甲方、乙方什么時間在什么地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什么時間生于孩子叫丙。因協議人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撫養;。
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多少元,多長時間支付一次,具體時間;。
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周歲止還是大學畢業;。
撫養費是否包括教育費、醫療費;。
包括或不包括,分別如何處理。
三、
有房屋產權的房屋如何折價、如何分割;。
單位福利房(無產權)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權、股票如何分割;。
四、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一方隱匿財產如何處罰。
五、探視權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視權的制約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年月日年月日。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五
由于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一個環節,因此,律師首先對三方協議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講解。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要正確理解和得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唯一性,即畢業學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沖突以第一份協議為準。
第二,法律效力的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
第四,備注欄,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現實的情況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注欄全是空白。
另外,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而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違約金的問題:關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里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后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款,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答疑
關于戶口的問題有這么兩方面同學們應該要了解:一般情況下,畢業生的戶口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后落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戶口是國家公安機關管轄的,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戶口沒有處置權。因此,戶口落在就業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則戶口不會被遷走。如果你違約只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戶口不會受到影響,但新的勞動合同法不得約定因戶口問題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了。
如果想把戶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簽訂一家北京的用人單位(可以接收你的戶口),加入單位的集體戶口或者有條件的話立一個新戶,自己為戶主。
2、我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時,備注欄里寫明了關于戶口問題,住房的問題,安家費,培訓、各種福利等。請問,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這個約定是否仍然有效。
仍然有效。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對你的福利等等有變更的約定的話,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以新合同為準,如果這兩個沒有沖突的話,依然有效的。如果新合同改變了原合同中的內容,也以新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主。
不合法,在勞動合同中是不能約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而賠償金必須以他的實際損失為準。
對于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等,在服務期協議中有兩項約定會體現,一個是對違約金的約定,一個是賠償損失的約定。違約金是指勞動者不能履行約定回去上班的話,你要承擔的違約金,而這個違約金沒有損失產生也要承擔,違約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于12個月工資總和;關于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各種培訓和學習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將培訓等費用計算在違約金之中,那么勞動者是需支付的。
在就業崗位比較偏遠,或者條件比較艱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吸引和安撫人才一般會做出類似的承諾。根據相關法律,要變更這20萬的約定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變更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原三方協議的約定執行。因此,你可以要求對方堅決履行三方協議的承諾,如果對方不予履行,你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你的個人損失。考慮到你的人事關系已經轉到當地,找工作暫時只能在這個地方找,那么你這時可以主張這20萬安家費的一部分作為損失。當然你可以全部主張,但法律不會全部支持。(由此可見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還是相當大的。)
應屆生要正確理解和使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二,法律效力有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
第四,備注欄不是空白。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現實的情況是90%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注欄全是空白。
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關律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關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由于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一個環節,因此,律師首先對三方協議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講解。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同學們要正確理解和得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唯一性,即畢業學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沖突以第一份協議為準。第二,法律效力的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第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并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注欄,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現實的情況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注欄全是空白。
另外,律師還特別指出,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而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講解三方協議時,律師還結合案例就違約金的問題與同學們進行了互動交流,提醒即將畢業的同學,關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地區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畢業生12月工資的總和,而上海則明確規定不得超過畢業生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律師總結說,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里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律師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后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后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款,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律師就畢業生關心的問題現場答疑
在一個小時的講課之后,律師還就同學們切身遇到的難題給他們做了現場解答。由于提問較多,難免會有重復的話題,為了方便朋友們閱讀,現將各種提問逐一總結如下:
律師:關于戶口的問題有這么兩方面同學們應該要了解:一般情況下,畢業生的戶口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后落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戶口是國家公安機關管轄的,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戶口沒有處置權。因此,戶口落在就業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則戶口不會被遷走。如果你違約只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戶口不會受到影響,但新的勞動合同法不得約定因戶口問題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了。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鑒于:
(1)甲方與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投資合作協議,甲方向乙方 煤礦投資100萬元,乙方按照甲方投資總額40%每年向甲方支付投資收益。
(2)上述協議達成后,甲方依約向乙方支付了 萬元投資款,乙方迄今為止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投資收益,亦未歸還任何投資款。
(3)現甲方要求退出投資,乙方同意甲方退出。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退出煤礦投資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以資共同信守。
1、甲方收回投資 萬元,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資期間的投資收益 元,上述費用共計 萬元。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費用 萬元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書面指定收款賬戶)。
3、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后,不再對煤礦享有任何權益,不承擔任何煤礦的債務,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煤礦的生產經營活動。
4、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乙方違約導致甲方采取法律途徑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煤礦蓋章)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坐落于東臺經濟開發區,濱河花苑一期,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產贈與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占用房屋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承諾所贈房屋不存在權屬糾紛,并保證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將來此房產所涉糾紛均與乙方無關。在簽訂此合同之日起 內,甲方將該房產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交與乙方所有。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狀況完整。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如有所需,可以將本合同在雙方簽訂后經公證處公證,并不得撤銷。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七條:本契約未經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共壹頁,一式 份。其中甲乙雙方各留執 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件身份證號碼: 證件身份證號碼: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范文(17篇)篇十七
一、離婚協議的概述。
(一)、概念。
所謂訴前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未能辦妥離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訴訟離婚,在起訴前達成的離婚協議。
(二)、內容及性質。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應就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離婚協議既具有婚姻法上的離婚內容,也具有民法上設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實質上離婚協議包含了兩種法律關系,是一種混合合同。其中,離婚和子女撫養屬于身份關系,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財產關系,這兩種關系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但離婚協議的訂立是以離婚為目的的,故當事人雖對離婚達成協議,最后是否離婚卻不受協議約束,待辦理了離婚登記,法律才對離婚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法律不干涉當事人對離婚的反悔,不賦予離婚約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會強制認可離婚約定,關于這一點,大家基本無爭議。
但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相對獨立而又與離婚約定有密切聯系的。
對于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約定,因為屬于身份關系的內容,一般也認為不具有獨立的效力。而對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約定的效力,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間,都有不同的認識。這給法院的審判,律師辦案,當事人的維權活動,都帶來了很多的'不便,為法治建設帶來了較壞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待訴前離婚協議的態度有很多種,沒有相對統一的觀點和標準。有的法官認為訴前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對離婚協議不予采信;有得則完全采信該協議;還有的法官部分采納協議內容。筆者主要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及債務處理的約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離婚協議不同于婚內財產協議。
現實生活中與離婚協議相似的是婚內財產協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于這種約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無效情形,訂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2.訴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配的約定不同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如果已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生效的協議。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訴至法院的,如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二、訴前離婚協議應當適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涉及婚姻關系的協議處理僅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而排除《合同法》的適用。如前所述,涉及離婚的協議并非都是身份關系的協議,其中,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調整。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訴前離婚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三、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其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幾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協議,其所附的條件就是以登記離婚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當事人起訴離婚,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的條件未成就,協議未生效。
一種觀點認為,訴前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在訂立時就生效。
經國家對離婚合意的確認才生效。當事人即使約定離婚協議不可撤銷,該離婚協議也不具有效力。當事人訂立離婚協議時一般不會像其他附條件協議那樣對所附條件明確表達,但無可否認,離婚協議必然隱含著一個前提:“如果離婚,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按本協議約定處理。”訴前離婚協議實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以下從民法即合同法相關理論來分析:
(一)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上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屬于何種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奇誒的那個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延緩條件是指如果該條件成就,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并不立即發生效力,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條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緩條件也稱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指民事法律行為已發生效力,但如果該條件成就,則其效力消滅。訴前離婚協議應屬于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從合同成立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其意義僅是識別合同是否存在。
離婚協議亦是如此,男女雙方在約定的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的協議書上簽字時,協議就存在了。因此,我們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論來分析,可得出離婚協議在雙方簽字時已經成立。
(三)從合同生效的角度來分析,訴前離婚協議的生效與否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合同是否生效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其意義在于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其判斷結果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可變更四種。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些合同還必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著在訂立合同各方之間,約定并形成了新的權利和義務,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時可對另一方提起訴訟。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論來分析離婚協議:
定該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當一方在簽訂協議后,拒絕按協議約定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依據該生效的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該離婚協議,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違約方與其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而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須經雙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將無從強行判決違約方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換言之,法院無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協議。這是基于離婚協議已經生效的理論而得出的結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論,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后,一方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全部履行離婚協議的主張,由此也可以看出,訴前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確認訴前離婚協議的效力是不妥當的。
文檔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