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各方在一項業務活動中遵循的一種約定規范,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在合同協議的撰寫過程中,參考一些合同樣本是非常有幫助的,以下是一些供大家參考的優秀范文。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一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
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第二十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第二十六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第三十六條。
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
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五十二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第五十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
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第六十六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七十條。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七十一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三
為了徹底消除病原體,創造良好的獸醫衛生環境,保護畜禽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動物防疫人員必須堅持嚴格的消毒制度,執行消毒程序,做到組織、安排消毒工作到位為。
2、飼養、經營場所必須按照業務獸醫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扎實做好本單位(場、戶)生產、經營區和相關環境的消毒工作。
3、突出關鍵環節。飼養場、屠宰加工廠、貯運場所、交易市場等為消毒重點,要進行消毒,并執行消毒措施。
4、主要消毒措施。對重點消毒場所,入口設立消毒池,生產區入口設立消毒池,畜舍門設立小消毒池;生產區室內和室外環境,每天清掃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交易市場每集結束后徹底清掃、消毒一次。屠宰廠每天屠宰結束后徹底清掃、消毒一次。養殖場在堅持平時消毒的基礎上,每批出欄進行徹底消毒一次。
5、主要消毒程序:準備物品(消毒藥、消毒器械)、采取針對性強的消毒方式、機械清掃、實施消毒、清除殘余消毒藥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徹底、均勻、覆蓋率高、保持一定時間、確保消毒效果。
7、做好消毒記錄等工作。對消毒的工作開展情況,要建立消毒登記簿,認真填寫消毒記錄,做到項目齊全;貯備消毒藥品和消毒設備,保證消毒工作的順利開展。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四
麥積區畜牧獸醫局:
養殖場就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諾:
一、全面執行國家對動物疫病控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完善動物防疫條件,自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對現有的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布局和功能區建設不符要求的地方,將進行改造和完善,力爭在 天內完成,達到國家要求。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獸醫技術人員。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規范操作,確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三個健全”:即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防疫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加強防疫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證規模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做到生產記錄、投入品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監測記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內容規范詳實,并將檔案材料保存兩年以上。
六、按要求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對飼養工具、圈舍、道路、環境進行消毒;定期向場區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投放消毒劑,保持其有效藥物濃度,并保證定期對消毒藥物進行輪換。
七、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物,認真執行休藥期。
八、配合當地縣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并積極主動接受畜禽血液、組織等樣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動物報批報檢制度,保證出售畜禽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動物產地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場。
十、動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證在固定的交易場地完成。
(二)保證動物經營運輸人員以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進入生產區動物圈舍,不與動物直接接觸。
(三)保證凡進入交易場地沒有銷售完的動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飼養圈舍飼養,應先投入隔離場或隔離圈舍觀察,14天后無異常情況方可入圈。
(四)保證在畜禽出欄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全場或對空舍的單元、飼養用具等進行全方位的徹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對疫苗進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領取、使用記錄。保證不轉借或買賣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疫苗和標識。
十二、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按要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做好疫情處理工作,保證不擅自處理。
十三、保證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發生疫情時,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配合有關部門疫情處置工作。
十五、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指導下,按規定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十六、保證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活動。 十七、保證履行國家其他動物防疫有關規定。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疫情發生,將接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本人向(管理單位)承諾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甘肅省動物運輸防疫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主動接受有關動物防疫部門組織的防疫知識培訓,全面掌握動物防疫、消毒等基本常識。
三、做到具備動物經營運輸的專用車輛、防疫器械和消毒藥品,具備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隔離差昂所。
四、使用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符合動物防疫規定要求,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及時清洗、消毒,并對糞便、污染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跨縣引進非種用、乳用動物時,須先在調入3日前向調入3日前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到達調入地24小時內要向調入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經隔離觀察15天,檢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飼養或上市銷售。
六、跨縣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時,按《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七、收購、販運動物時,本人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得進入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大戶的動物圈舍,避免與動物直接接觸。
八、收購動物時,應及時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運輸離開。
九、建立動物購銷臺賬,詳細載明所經營運輸每批動物的時間、數量、產地、銷售地點、購買人姓名及住址、購買數量等情況。
十、上市交易動物時,必須報告市場動物衛生監督人員,積極配合動物衛生監督人員查證驗物。
十一、不轉讓、買賣、涂改、偽造檢疫合格證和免疫標示。
十二、對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按照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銷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四不準一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十三、不販賣國家規定應免未免或無免證明和免疫標示的'動物 ,不販賣患有疫病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販運在已劃定為封鎖區域內的動物。
十四、不瞞報、謊報動物疫情,發現動物疫情時,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部門報告。
十五、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服從動物防疫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檢查,做好自身和運輸車輛消毒,積極協助追朔疫源,積極配合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承諾人:
日 期:
按照《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場(小區)自愿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做出如下承諾:
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代碼。
二、做到“四個健全”
1. 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五、履行省外引入動物報批報驗制度,按規定引入動物。
六、聘請有資格的人員實施動物疫病的診療,按規定開展診療活動。
七、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等活動。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體系,對所有記錄均保存兩年以上。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資料;接受當地動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產品安全檢測機構的監測、檢測。
九、對存在的缺陷問題自愿接受監督部門公開曝光。
十、履行國家其他防疫有關規定。
十一、如未兌現上述承諾,愿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處理處罰。
養殖場(養殖小區)(簽章)
承諾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領 條
頭份,保證按照規定劑量和方法及時進行免疫。
此據
領取人:
2012年 月 日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五
尊敬的領導:
在2014年里,本養殖場認真貫徹《動物防疫法》,高度重視動物防疫及制度執行情況,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改善養殖及防疫條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免疫。
本養殖場嚴格執行養殖免疫制度,按防疫程序進行防疫。建立了完整的免疫檔案,認真登記了相關信息。對國家要求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嚴格按程序進行免疫。
二、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養殖場按規模規劃建有化糞處理池、無害化處理池,按消毒程序建有消毒池,豬舍每星期消毒兩次,每出欄一批后,全面消毒一次(包括藥物消毒和火焰消毒);嚴格按“四不準,一處理”對病死豬和免疫、醫療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養殖檔案的執行情況。
嚴格按照要求及時、規范填寫養殖檔案。
四、疫情報告。
本養殖場2014未發生大的疫情和疫病。
五、休藥期的問題。
本場嚴格按照有關獸藥管理的規定采購,保存和使用獸藥,建立并保存獸藥購買、使用記錄,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保證無藥物殘留。
養殖場建立隔離觀察舍,隔離觀察舍大小能滿足養殖規模和引進種豬的需要,按規定做好本場的隔離觀察記錄。
七、檢疫審查情況。
本養殖場在動物出欄前,嚴格按《動物防疫法》要求,提前申報檢疫,在沒有經過動物檢疫人員檢疫前一律不出場。
八、出欄情況。
本養殖場在2014年下半年里共出欄生豬1200頭,每一次都嚴格按《動物防疫法》要求提前申報檢疫、抽檢,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保證無藥物殘留。
各位領導,本養殖場現存欄生豬2000頭,能繁母豬300頭,在2015年里,我場一定會深化管理,加強員工培訓學習,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搞好養殖,為全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景縣恒盛養豬場2015年1月22日。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六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各單位:
根據《××縣畜牧獸醫局關于切實做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為了切實做好今秋動物疫病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確保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結合我鄉實際,現就做好秋防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做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今年以來,豬肉、雞蛋等畜產品價格大幅上漲,養殖利潤可觀。受此影響,入秋以來我鄉畜禽補欄明顯增多,給全鄉畜禽疫病防控提出了嚴峻考驗。做好今秋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對保證我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各村委會、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畜禽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顧全大局,認真組織開展好秋季動物防疫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嚴防動物重大疫病發生,減少疫病損失,努力實現“確保不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區域性流行”的防控目標,推動全鄉畜牧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強化防疫措施,認真開展免疫工作。
牧獸醫站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報送工作,每周一上午11時前報告上周工作進展情況。八是加強疫情監測。畜牧獸醫站要嚴格按照《甘泉縣2011年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好疫情監測工作,要充分發揮村級防疫員疫情觀察報告的職能,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和定點、定人、包片負責的疫情監測制度,定期對本村畜禽健康狀況進行巡查,及時了解疫情動態。
三、加強檢疫監督,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擴散。
畜牧獸醫站要按照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動物衛生執法工作。一是要加強種畜禽調運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嚴禁從疫區調入畜禽及其產品,嚴防疫情傳入。二是加強產地和屠宰檢疫工作,嚴格執行產地檢疫報檢制度,加強運輸檢疫及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對過境、調運、加工、銷售等環節的檢疫力度,確保公共安全衛生。三是要加大對我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力度,對動物及其產品的養殖、屠宰、經營、運輸、儲藏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和整頓,嚴厲打擊逃避或抗拒檢疫和運輸、加工、販賣病死動物及產品的行為,切實加強市場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的消除疫病疫情隱患。
度。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三是組織人員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防疫密度、動物標識佩戴及免疫檔案建立等,及時查漏補免,防止出現漏村、漏戶、漏畜現象,認真檢查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各項防疫措施真正落實到位,確保秋防工作圓滿完成。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七
為加強動物衛生安全及人員安全,規范消毒程序,預防動物疫病發生、傳播,根據《動物園管理制度規范》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動物防疫人員、獸醫人員必須堅持嚴格的消毒制度,執行消毒程序,做到組織、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動物飼養場所飼養人員必須按照獸醫部門的工作要求,扎實做好相關圈舍環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時應選擇正確的消毒藥物及藥物濃度。具體消毒劑和濃度由獸醫院決定,獸醫從藥房領取消毒劑并按配比稀釋后由各飼養班組長領取和下發。
4、消毒劑應選擇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消毒劑。
5、消毒劑應現配現用,不使用無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劑。
6、飼養人員進入圈舍應穿戴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飼養圈舍,禁止飼養人員相互串崗或將非本區物品帶入圈內。
7、主要消毒措施:對重點消毒場所、入口設立消毒池、消毒墊,消毒墊定期清洗并換消毒液,專人負責填表上墻。圈舍室內和開放圈舍環境每天清掃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內室消毒時應當先清掃、沖洗干凈,然后均勻噴灑消毒液進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鐘后,再用清水沖洗干凈。墻面、棲架和運動場用噴霧器進行噴灑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劑,一般不用沖洗。動物水槽、料槽必須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瓜果、蔬菜及設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凈并消毒。全園區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準備物品(消毒藥、消毒器械)、采取針對性強的消毒方式、機械清掃、實施消毒、清除殘余消毒藥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徹底、均勻、覆蓋率高、保持一定時間、確保消毒效果。
7、獸醫做好消毒記錄等工作。對消毒的工作開展情況,要建立消毒登記簿,認真填寫消毒記錄,做到項目齊全;貯備消毒藥品和消毒設備,保證消毒工作的順利開展。
8、消毒細則常用消毒方式有:
8.1煮沸消毒法,試用范圍:人工育幼料盤、水盤、奶瓶、毛巾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煮鍋內的水應將物品全部淹沒,水沸開始計時,持續15分鐘到30分鐘。計時后不得在新加入物品否則持續加熱時間應重新計算。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消毒液應將物品全部浸沒或保證每個部位都帶有消毒劑溶液,作用半小時后用清水沖洗干凈。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用噴霧器進行消毒劑溶液噴霧,以使物品表面全部潤濕為度,噴霧順序線上后下、先左后右。禽類一般采用帶禽噴霧消毒。帶動物消毒不得使用有腐蝕性和刺激性的消毒劑。不帶動物消毒室內保持30到60分鐘密閉后通風。
8.4熏蒸消毒法,適用于孵化室、種蛋、無動物備用籠舍等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由獸醫人員進行熏蒸消毒的準備、消毒工作。室內必須清理干凈使氣體能到達每個部位。密閉24小時后通風,通風后未經獸醫人員允許不得私自進入室內。
8.5紫外線消毒法,適用于飼料室、室內空氣、服裝、物體表面和水及其它液體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紫外線消毒動物和人員不得在現場,適宜消毒溫度20度到40度,消毒環境的相對濕度低于80%為好。照射時間不少于30分鐘。
8.6火焰消毒法,適用于圈舍及耐高溫工具的徹底消毒及環境中寄生蟲卵的徹底殺滅。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1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管理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三)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分別負責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動物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條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普及動物防疫科學知識,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并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3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接受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采集、保存、運輸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并經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三章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第二十七條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其中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5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第四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三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三)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
(一)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第三十三條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第三十五條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第三十六條為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派人在當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三十七條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疫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6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十九條發生動物疫情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組織運送控制、撲滅疫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四十條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五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官方獸醫,是指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經獸醫主管部門任命的,負責出具檢疫等證明的國家獸醫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檢疫收費。
第四十四條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托運人托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條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六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7批手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十七條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四十九條依法進行檢疫需要收取費用的,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五十二條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診療活動范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載明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或者換發動物診療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注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第五十五條經注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
第五十七條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六十條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帶統一標志。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
第六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村級防疫員隊伍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資。
第六十六條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動物、動物產品重復檢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
(二)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11下罰款:
(三)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三)發布動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注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注冊證書:
(一)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九
為了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規范村級動物防疫員的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蔓延,切實加強對村級防疫人員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2010年中寧縣重大動物疫病免疫計劃》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門保質量”的要求,切實做好2010年全鎮動物防疫工作,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優勢,根據本鎮實際,對本鎮動物村級防疫員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計劃。
1.各村防疫員要嚴格按照農牧局和鄉鎮獸醫站的統一安排,認真做好所在轄區動物的免疫、協助檢疫、診療、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隊、隊不漏戶、戶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針,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負責本轄區內畜禽按免疫項目及免疫程序實施免疫,佩帶免疫標識。堅持常年防疫,做到隨補欄,隨防疫;隨斷奶,隨防疫。
3.負責本轄區內疫苗、耳標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滅源工作,監督指導農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4.負責本轄區內動物免疫的登記、造冊和建檔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本轄區內養殖園區、養殖密集區、規模養殖場、專業。
戶、二十頭以上的二元母豬戶、春季育雛戶的動物防疫、檢疫工作,并簽訂動物防疫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防疫員為直接責任人。
6.及時掌握本轄區動物疫情動態,發現疫情及時上報,并協助上級進行撲殺、封鎖、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擴散和蔓延。并負責本轄區畜禽生產、防疫的基礎數據報表工作。
7.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考勤制度,加強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服務功能,做到學習有計劃、有安排、有記錄,管理好各種內業資料。
8.村級動物防疫員應當嚴格按照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各項防疫技術規程操作,并做好相關工作的記錄記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檢查。
9.農牧部門所聘用的村級動物防疫員應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禁本站工作人員和動物防疫員在工作期間參與和酗酒,并且因此出現的不良后果,本站概不負責。
10.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緊急情況下,村級動物防疫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縣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11.對重點工作及專項行動,服從縣農牧局和獸醫站的統一調配。
1.強制免疫項目:高致病性禽流感、藍耳病、牲畜口蹄疫、豬瘟、雞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動物防疫開展面達到100%,免疫密度達到100%,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體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2.因病計劃免疫疫病:其它疫病實行因病設防。
3.防疫標準:禽、豬、牛、羊免疫密度達到100%。其它疫病根據本鎮疫病流行及危害的實際情況而計劃免疫。
畜牧獸醫工作站(簽章)。
負責人:
村防疫員: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重大動物疫情已經成為各國政要關注的焦點,動物防疫工作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關于動物防疫責任書的模板,歡迎參閱。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證全鄉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及市、縣相關法規和政策,劉坪鄉人民政府與各村責任人簽訂20xx年度動物防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
責任內容:
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劉坪鄉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劉坪鄉20xx年動物防疫工作責任書,明確責任。各村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責任者,村與組、與養殖戶,要簽訂防疫責任書,層層落實防控責任,明確任務,各負其責。
二、強化措施。
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村及所有動物防疫員要在鄉黨委的領導下,按縣政府的統一安排把轄區內的各項動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實實處,認真搞好宣傳工作,對養殖小區,養殖大戶要重點監控,做到應免盡免。
目標任務:
1、常年存欄牲畜易感動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達100%。
2、新老預警點:規模養殖場、養殖密度區和鄉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達100%,狂犬苗達98%。
3、豬瘟常年免疫達98%。
4、豬牛羊的免疫掛標率達100%。
5、免疫入戶率達100%。
考核與獎罰:
根據鄉人民政府年終簽訂的村干部考核計分辦法,結合動物防疫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實給予按章處罰。
責任期限:
目標管理責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為了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規范村級動物防疫員的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蔓延,切實加強對村級防疫人員的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20xx年中寧縣重大動物疫病免疫計劃》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門保質量”的要求,切實做好20xx年全鎮動物防疫工作,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管理,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優勢,根據本鎮實際,對本鎮動物村級防疫員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計劃。
1.各村防疫員要嚴格按照農牧局和鄉鎮獸醫站的統一安排,認真做好所在轄區動物的免疫、協助檢疫、診療、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免疫工作真正做到村不漏隊、隊不漏戶、戶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針,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負責本轄區內畜禽按免疫項目及免疫程序實施免疫,佩帶免疫標識。堅持常年防疫,做到隨補欄,隨防疫;隨斷奶,隨防疫。
3.負責本轄區內疫苗、耳標的保管和畜禽圈舍的消毒滅源工作,監督指導農戶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4.負責本轄區內動物免疫的登記、造冊和建檔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本轄區內養殖園區、養殖密集區、規模養殖場、專業戶、二十頭以上的二元母豬戶、春季育雛戶的動物防疫、檢疫工作,并簽訂動物防疫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防疫員為直接責任人。
6.及時掌握本轄區動物疫情動態,發現疫情及時上報,并協助上級進行撲殺、封鎖、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的擴散和蔓延。并負責本轄區畜禽生產、防疫的基礎數據報表工作。
7.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考勤制度,加強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服務功能,做到學習有計劃、有安排、有記錄,管理好各種內業資料。
8.村級動物防疫員應當嚴格按照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各項防疫技術規程操作,并做好相關工作的記錄記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考核檢查。
9.農牧部門所聘用的村級動物防疫員應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禁本站工作人員和動物防疫員在工作期間參與賭博和酗酒,并且因此出現的不良后果,本站概不負責。
10.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或在特殊緊急情況下,村級動物防疫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縣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11.對重點工作及專項行動,服從縣農牧局和獸醫站的統一調配。
二、防疫內容及標準。
1.強制免疫項目:高致病性禽流感、藍耳病、牲畜口蹄疫、豬瘟、雞新城疫、牛羊梭菌病。動物防疫開展面達到100%,免疫密度達到100%,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體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2.因病計劃免疫疫病:其它疫病實行因病設防。
3.防疫標準:禽、豬、牛、羊免疫密度達到100%。其它疫病根據本鎮疫病流行及危害的實際情況而計劃免疫。
畜牧獸醫工作站(簽章)。
負責人:
村防疫員:
甲方:
乙方:
為認真做好年秋季重大動物集中防疫工作,促進我鎮畜牧業健康快速發展,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動物防疫工作責任書:
一、甲方根據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將本村的動物防疫工作交給乙方操作,防疫工資由甲方承擔(政府財政支付)。
二、甲方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乙方的防疫工作并負責登記監督工作,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任務。
三、乙方負責甲方所轄范圍內耕牛、生豬、羊、家禽等的防疫注射,防疫密度必須達到100%,并確保在年月日前完成防疫任務。
四、乙方應嚴格按防疫規程進行防疫注射;防疫期間所發生的動物注射反應,乙方負責登記處理,并在第一時間報告鎮農技站。
五、乙方在村組的配合下應做到逐戶登記、防疫、掛標、發證,并將具體數據統計上報。
六、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督、檢查,及時補差,并做到驗收合格。
七、乙方防疫工作結束后,經甲方及上級部門抽查驗收,確認達到100%的情況下,甲方負責向鎮政府申報防疫工資并足額兌現。
八、乙方必須確保防疫密度和防疫質量。如達不到要求或造成不良影響,鎮政府將按照《動物防疫法》相關條款追究乙方責任。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鎮農技站一份。
十、本協議于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違約。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二零壹零年拾月。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一
為強化協會內部管理,規范協會經營運作,明確防疫員工作責任,提高協會經濟效益,全面加快動物防疫工作步伐,根據協會有關章程規定,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自愿加入xx畜牧獸醫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二)遵守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接受協會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xx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推廣養殖新技術,宣傳科學的防疫知識。
(四)認真學習動物防疫業務,掌握動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質,有能力勝任動物防疫工作。
(五)開展動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間、防疫內容和免疫操作程序,開展動物免疫和免疫耳標佩帶工作,確保免疫密度、質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檔案,報畜牧協會備案。
(六)認真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發現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畜牧獸醫協會,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在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積極主動配合動物防疫部門開展對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七)掌握轄區內畜禽存欄的動態,對負責的行政村的畜禽生產進行統計,并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開展用藥情況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農戶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級動物防疫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按規范程序開展動物防疫,正確貯藏保管使用疫苗。
(一)防控原則。
1、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方針。
2、疫情處置按照“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的原則進行。
(二)防控工作目標。
1.100%完成xx農發局下達的口蹄疫、禽流感、豬瘟、豬藍耳病、雞新城疫,狂犬病等強制免疫任務,做到應免盡免,應防盡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豬瘟4個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維持在95%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繼續做好奶牛和種公牛a型口蹄疫的強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達到100%,檢疫四到位且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檢疫率達到100%。
3、負責行政村內無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防控工作不被有關部門通報。
4、對可能發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時診斷,及時上報,及時控制,及時處理,及時撲滅,確保疫情不擴散,不蔓延,不染人。
未盡事宜,協會保留解釋權。
簽訂,本責任書自簽之日起執行。
xx畜牧獸醫協會簽(蓋章):
防疫員簽(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二
為強化協會內部管理,規范協會經營運作,明確防疫員工作責任,提高協會經濟效益,全面加快動物防疫工作步伐,根據協會有關章程規定,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自愿加入邛崍市平樂畜牧獸醫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二)遵守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接受協會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四川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推廣養殖新技術,宣傳科學的防疫知識。
(四)認真學習動物防疫業務,掌握動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質,有能力勝任動物防疫工作。
(五)開展動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間、防疫內容和免疫操作程序,開展動物免疫和免疫耳標佩帶工作,確保免疫密度、質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檔案,報畜牧協會備案。
(六)認真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發現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畜牧獸醫協會,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在發生動物疫情時應積極主動配合動物防疫部門開展對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
(七)掌握轄區內畜禽存欄的動態,對負責的行政村的'畜禽生產進行統計,并及時上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開展用藥情況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農戶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級動物防疫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按規范程序開展動物防疫,正確貯藏保管使用疫苗。
(一)防控原則。
1、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24字方針。
2、疫情處置按照“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的原則進行。
(二)防控工作目標。
1、100%完成邛崍市農發局下達的口蹄疫、禽流感、豬瘟、豬藍耳病、雞新城疫,狂犬病等強制免疫任務,做到應免盡免,應防盡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豬瘟4個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維持在95%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繼續做好奶牛和種公牛a型口蹄疫的強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達到100%,檢疫四到位且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檢疫率達到100%。
3、負責行政村內無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防控工作不被有關部門通報。
4、對可能發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時診斷,及時上報,及時控制,及時處理,及時撲滅,確保疫情不擴散,不蔓延,不染人。
1、接受政府、村(社區)和協會組織有關人員對防控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按評價考核情況作為防疫員獎懲的依據。
2、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考核辦法,每個防疫員所轄區域抽查1—2個養殖場,每個組抽查5戶養殖戶。
疫員當月誤工補助20元,若出現5戶以上10戶以內的扣當月全部誤工補助,若出現10戶以上應免未免的給予取消防疫員資格并不發放前期所有誤工補助;若出現一次疫苗未按要求貯藏使用的對防疫員扣罰誤工補助100元,出現三次未按要求貯藏使用的給予取消防疫員資格;若由邛崍市相關部門抽查不合格的按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3、動物防疫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動物防疫工作任務未能及時完成,情節較輕的防疫員予以通報批評,在通報批評后仍不及時改正的予以待崗或取消防疫員資格;對強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處置不及時,不規范等造成重大動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動物防疫法》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防疫員法律責任。
未盡事宜,協會保留解釋權。
xx牧獸醫協會:
防疫員:
xx年xx月xx日。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三
為了管理好村級動物防疫員,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作用,保障全縣畜禽健康穩定發展,特訂立本責任書:
一、村級動物防疫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責任區域內動物防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動物免疫、疫情監測報告、畜牧生產統計等工作;協助做好產地檢疫和畜產品安全監管等工作,自覺接受畜牧獸醫局、鄉鎮、鄉鎮獸醫站的管理和各級動物防疫監督、監測機構的指導,以“六員”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
二、村級動物防疫員的責任區域服從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獸醫站的劃分確定,在實施免疫時不得違規收取勞務費和疫苗費用。
三、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履行協檢員的職責,首先對轄區內的所有畜禽存欄造冊登記,作為檔案妥善保管,對進出本區域的畜禽配合獸醫站檢疫人員進行產地檢疫。
四、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非強制免疫前要與養殖戶簽訂防疫協議,明確防疫項目、防疫質量、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五、村級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要做好免疫記錄,發放免疫卡,健全動物免疫檔案,對實施強制免疫的'豬、牛、羊必須掛耳標,每月底要把防疫數量及分類匯總上報給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站。
六、村級動物防疫員在實施動物防疫過程中遇到拒絕接受動物防疫的養殖戶,要做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教育仍不接受防疫措施的要及時向畜牧獸醫監督站、畜牧獸醫局報告。
七、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嚴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要統一領購、保管和使用,不準使用變質無效苗,不準私自購疫苗,違者依法處理。
八、村級動物防疫員對本轄區內發生疫情應及時報告,對延遲報告時間或故意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九、村級動物防疫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十、村級動物防疫員要加強自我保護,注意人身安全,對因病、交通等一切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損傷的,畜牧獸醫局、鄉鎮畜牧獸醫監督站一概不承擔責任。
縣畜牧獸醫局(蓋章)。
局長(簽字):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強化重大動物疫病基礎免疫,根據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縣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工作要求,褚集鄉人民政府與村級防疫人員簽訂本責任書。
一、工作目標。
按照縣政府和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落實防疫工作經費,組織隊伍防疫人員、養殖單位和個人,有效開展強制免疫、疫情調查報告等工作,按時完成轄區內強制免疫計劃,確保重大動物疫病應免疫動物的免疫密度達100%,免疫抗體檢測合格率達100%,畜禽標識佩戴率和免疫檔案規范建檔率達100%。
1、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防疫片區各類應防畜禽的免疫任務,實行月月巡防、事事記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2、嚴格按照疫苗說明書和防疫技術操作規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證免疫質量,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保護率達80%以上。
3、按農業部《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填寫畜禽防疫檔案,佩戴畜禽標識。
4、負責轄區內畜禽存欄、出欄、購入、賣出、出生、死亡等情況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負責承包區域內疫情動態的監測工作,發現可疑疫情,及時向農業技術服務站報告。
6、用于強制免疫的疫苗必須從縣農業技術服務站領取,不得從其他渠道購進,更不能倒賣疫苗。
7、對不接受防疫的養殖戶進行說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農業技術服務站匯報。
三、責任追究。
1、對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防疫片區各類應防畜禽免疫任務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批評,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務。
2、縣級防疫人員在實施動物免疫時,未按規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質的、未加施統一的畜禽標識或只加施畜禽標識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規范填寫畜禽防疫檔案的,及未按規定實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記錄不全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的,根據《動物防疫法》給予當事人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未按規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發生的,給予縣級動物防疫員開除處分。
3、對購買、使用非法生產的畜禽標識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停職檢查,待崗三個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擴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對轉讓、出售、偽造或變造畜禽標識的縣級防疫人員,予以解除聘用。
本責任狀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后生效。
__縣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名:動物防疫員簽名:
動物防疫協議(專業15篇)篇十五
為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切實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證全鄉養殖業健康發展,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及市、縣相關法規和政策,劉坪鄉人民政府與各村責任人簽訂20xx年度動物防疫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
責任內容:
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劉坪鄉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劉坪鄉20xx年動物防疫工作責任書,明確責任。各村主要負責人是動物防疫工作的直接責任者,村與組、與養殖戶,要簽訂防疫責任書,層層落實防控責任,明確任務,各負其責。
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村及所有動物防疫員要在鄉黨委的領導下,按縣政府的統一安排把轄區內的各項動物防疫工作措施落實實處,認真搞好宣傳工作,對養殖小區,養殖大戶要重點監控,做到應免盡免。
目標任務:
1、常年存欄牲畜易感動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達100%。
2、新老預警點:規模養殖場、養殖密度區和鄉政府所在地,禽流感免疫達100%,狂犬苗達98%。
3、豬瘟常年免疫達98%。
4、豬牛羊的免疫掛標率達100%。
5、免疫入戶率達100%。
考核與獎罰:
根據鄉人民政府年終簽訂的村干部考核計分辦法,結合動物防疫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顯著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到位,防疫措施不落實給予按章處罰。
責任期限:
目標管理責任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