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是一種典型的寫作樣本,它以其高質量和豐富的內容吸引著讀者的眼球。這些范文范本涵蓋了各個領域和主題,有助于我們拓寬寫作思路和提高寫作能力。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一
各位領導:。
今天下午是我們深入學習實行科學發展觀的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組織活動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實踐中構成的優作風,是增強黨的活力和活力的一*寶。批評和自我批評風格是中國共產黨的三大優秀風格之一,是中國共產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顯著標志之一。
1937年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指出共產黨內的矛盾,用批判和自我批判的方法解決。此后,毛澤東多次強調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共產黨建設個性很重要。我們必須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使黨員更加進步。1942年4月20日,毛澤東作了《關于整頓三風》的。
報告。
強調要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批評是批評他人自我批評是批評自己。批評和自我批評是一個整體不可或缺但對自己的批評是主要的。劉少奇同志在《關于共產黨員修養》的報告中提出了共產黨員需要多方面的修養。其中包括要堅持黨內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遵守紀律的修養。在中共七大中發揚批評和自我批評優秀風格的資料首次被寫入中共七大通過的新黨章。新黨章說:中國共產黨不應該隱瞞自己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中國共產黨應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經常討論自己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教育自己的黨員和干部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中國*那種自高自大害怕承認自己的錯誤害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感情。
縱觀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我們看到批評和自我批評作為政黨前進的保障,歷史經驗告訴我們。
1、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戰勝自我、戰勝敵人的強大武器。事物在矛盾斗爭中發展,在不斷否定、否定中發展。在矛盾的斗爭中,戰勝自己并不容易。因為自己的弱點不容易被發現,即使被發現,也有勇氣承認、暴露、糾正。只有戰勝自己,才能最終戰勝敵人。
2、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民主政治的試金石。我們提倡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倡集中、民主、紀律、自由、統一意志、個人情緒舒適、生動的局面。如果黨員、干部不能從害怕語言的精神狀態中解放,不能開展真正有效的批判和自我批判,監督、制約、民主就是空談。
3、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培養良好思想風格的保障。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都是有用的,不能錯過。但批評是為了啟發自我批評,在某種好處上,通過批評的手段,達到自我批評的目的。自我批評的做法不培養,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弱點,想辦法回避,不想理解批評,甚至抵制批評的人,明顯不能很好地培養批評的做法。那些只擅長批評別人而不擅長批評自己的人,他的批評風格一定是片面的錯誤。在某種優點上,培養自我批評的作風,培養正確的批評作風,培養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必須把培養自我批評的作風放在第一位。
會前我們之間進行了充分的交流,這一天是我們民主生活的深入交流,作為共產黨員我們一定有自我批評的勇氣,有幫助同志,發揮團隊作風的意識,誠實地發表,誠實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意見,同時應對自己的不足我希望每個人都能互相批評,不僅要堅持原則,還要從團結的愿望出發。
讓我們在各自尋找不足的過程中交流碰撞,達成共識,共同提高,促進個人和學校的穩步發展,不斷進步。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二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綏委發[]8號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選舉辦法。
二、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第九屆委員會,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均由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第九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三、大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黨委和紀委委員分別進行差額選舉。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采取等額選舉。
四、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第九屆委員會委員應選名額為7名,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選名額為5名,黨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1名。紀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1名。即黨委委員候選人8名,紀委委員候選人6名。
五、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由中共綏中縣農電局第八屆委員會提出,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提交代表大會醞釀討論后,由大會主席團確定預選名單,提交大會進行選舉產生。
六、正式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代表必須超過應到會代表的4/5,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數多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候選人得到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代表的半數為當選。如得到贊成票數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以上的人多于應選名額時,按贊成票多少的順序依次取至應選名額。如果票數相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以上的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可從未超過半數得票多的候選人中確定,舉行第二次投票。
七、出席本次大會的代表,有權對每一位候選人表示贊成、不贊成、棄權或另選他人。代表填寫選票時,對所列候選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內劃“o”,不同意的劃“x”,棄權的不劃任何符號。投不贊成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請在下邊的另選他人欄內寫上另選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欄內劃“o”,不劃“o”的視為無效;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超過應選人數的無效。選票無黨委公章無效。兩委委員大會選舉,實行一次性發放選票兩張,分別計算。
八、全場設黨委和紀委兩個票箱,投票順序是:首先監票人投票;接著主席團成員和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會選舉不設流動票箱,因故未出席會議的代表,按缺席處理,不得委托他人劃票,填寫選票時不得互相商議,也不得讓他人代劃。
十、選舉設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各兩名,成立兩個監計票工作小組,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全程進行監督,計票人、唱票人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分組統計投票結果。
十一、本選舉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經本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三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團干部選舉辦法。
1.組織部與各班團支書商議選舉時間與地點,聯系督察部,找監督人員;
2.各班舉行選舉班會,組織部干事講述競選要求,并進行拍照;
3.正式選舉:
(1)上一屆班干部對過去一個學期的工作做述職報告;
(2)有意競選班長、團支書的同學發表競職演講;
(6)有意競選其它班委的同學發表競職演講;
4.團干部的確定:
(2)其它班委確定:在第二輪投票中取票數前六名定位其它六位班委,在組織部和團總支研究決定班長團支書后,具體職位由新任班長團支書初步決定,黨支部和自己導員最終決定。
5.選舉結果公示:
二、團干部任職條件:
1.學習勤奮,成績優良,單個學期補考科目不超過2科,累計掛科不得超過3科;
2.未受到校級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三、注意事項:
2.投票階段,投票分為兩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人數限制,多投、少投無效;
6.如對選舉有任何異議,應該結果公布后的一周內及時與組織部聯系;
9.如果一張選票中一個名字出現兩次及兩次以上則視為廢票;投票人數少于選舉人數兩人或兩人以上視為廢票。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轄區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省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地)、縣(市、區)、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財政、公安、監察、信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保障工作。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工作開始前公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培訓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自行解決選舉經費,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財政給予補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村民攤派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經費。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型規模大小、人口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黨章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換屆選舉紀律;。
(三)培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人員;。
(四)受理換屆選舉中的申訴、檢舉或者控告;。
(五)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六)辦理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單數組成,其成員由村黨組織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有關選舉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二)開展換屆選舉宣傳動員工作,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三)公布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審查、確認村民參加選舉的資格,登記并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七)審查、確認委托投票申請,辦理委托投票手續,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八)主持換屆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九)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二)總結上報有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免職建議,由推選其產生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終止其職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兩次擅自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不計入選民基數:
(一)不能準確表達自己意志的;。
(二)本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經公告、電話等方式均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的。
第十七條參加選舉的村民的年齡計算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參加選舉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年滿十八周歲尚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對出生日期有異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核實。
第十八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發放選票前領取參選證。
對公布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在三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協調村民選舉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九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采取有候選人的方式或者無候選人的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已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
(二)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一般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第二十一條采取有候選人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選人不得多于應選人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人數都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名。當提名人選超出應選人數差額比例時,應當進行預選,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出現缺額的,從提名人選結果中按得票數多少依次遞補。
候選人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婦女人選。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得票數相同的以姓名筆畫為序進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組織候選人同村民見面,由候選人闡述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可以安排候選人在投票選舉前進行競選演說。
候選人闡述履職設想或者競選演說,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脫離本村實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政策,不得詆毀他人。
候選人的履職設想或者競選演說文稿應當有競職承諾、履職承諾、辭職承諾,并且應當在候選人闡述履職設想或者競選演說日的兩日前送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禁止候選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賄選行為:
(一)使用金錢、有價證券、實物或者提供各種消費活動拉選票;。
(二)指使他人賄賂村民或者選舉工作人員;。
(三)許諾當選后為投票人謀求不正當利益;。
(四)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他賄選行為。
第二十五條采取無候選人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同時選舉,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本村具體換屆選舉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二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公告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
(二)組織工作人員學習、了解、掌握選舉程序;。
(三)核實、公布參選人數;。
(四)辦理委托投票手續、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五)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
(六)辦理選舉的其他準備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采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進行。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應當設有選票發放處、代寫處、秘密寫票處和投票箱。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個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監管。
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流動票箱僅限于行動不便等不能到選舉中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帶領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到選舉大會現場指導。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參選證或者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選票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寫人獨立填寫。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填寫選票時,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寫票處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填寫選票。
第三十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能填寫選票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代為填寫選票。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每個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最多只能為三人代寫選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由本人書面或者利用視頻等可確信的方式提出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候選人以外的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每個有選舉權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一條每個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投反對票、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每張選票中無法辨認的部分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部分無效。
全部無法辨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為廢票,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第三十二條選舉采取公開唱票、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后,選舉工作人員應當將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的計票地點,當眾開箱,公開唱票和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記錄簽字。
第三十三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得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留出一個名額用于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四條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應當在本次選舉日后的三十日內舉行。另行選舉時,按照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的先后順序確定候選人,上述人選中有不符合候選人條件的,可以由其他未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先后順序依次遞補。另行選舉的,以得票多者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經過兩次投票選舉后,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仍然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就不足的人數進行選舉。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近親屬關系回避制度。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職務最高的一人當選;職務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當選。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經過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應當在投票選舉日當天張榜公布,并于三日內形成書面的選舉報告,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選票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選舉報告的十五日內,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全省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第三十七條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內將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移交完畢。
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三十八條村民或者其他公民對選舉程序、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由縣級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產生下屬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總數由村民會議確定,村民代表總數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四十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五人單數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一條在選舉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威脅、欺騙、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采取打砸搶奪票箱、阻攔投票、撕毀選票或者尋釁滋事等不正當手段破壞選舉;。
(三)偽造選舉文件或者選票、涂改選票、虛報選舉票數以及其他選舉舞弊行為;。
(四)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
第六章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與補選。
第四十二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寫明罷免理由。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要求的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村務監督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協助村民監督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投票表決罷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罷免的事由、時間、地點。
第四十三條村民會議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投票前,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被通過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罷免未能通過的,一年之內針對該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罷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辭職申請的十五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連續兩次民主評議為不稱職的。
第四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被罷免、職務終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額和需要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當選人數不足、辭職、被罷免、職務終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三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的程序、方法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確因賄選手段當選的,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未按時進行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妨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和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村民或者其他公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人民政府舉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擅自指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不及時組織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轄區范圍內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五
按照上級的安排部署,碧流河水管站黨支部民主生活會于2005年4月20日10早召開,在碧流河水管站會議室召開。會議由支部書記張德兵同志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由支部全體黨同7名參加,水利局黨委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辦公室派高建中同志到會并參加了會議。現將民主生活會中形成的意見和建議報告如下:
1、黨支部在工作中缺乏創新意識。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發展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對于一個支部來講,創新是支部發展的動力。因此,在工作中,要加大創新力度,增強創新意識。要結合實際,在開拓創新方面下功夫,結合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開展,就是支部要通過個體體現整體上的先進性,帶領單位職工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不能因循守舊、故步自封,要用黨的先進理論武裝頭腦,把黨的理論知識做為支部開展各項工作的行動指南。
2、嚴格管理、嚴格要求的力度不夠,措施不具體。
管理制度不夠嚴格,在一定程度上,會挫傷部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甚至會影響到單位整體工作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在制度落實方面,有時存在只要不出大問題就可以了,缺少對其危害性的正確認識;在工作中,只強調工作任務的完成,忽視了工作方法的得體與創新;面對班子或職工中存在的問題,在處理時,有時不夠嚴格,存在感情用事現象,班組還存在老好人思想。
3、求真務實的精神不夠,為職工、為群眾辦實事不夠扎實。
做為基層黨支部在要求單位職工在干好工作的前提下,要認真為單位職工、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要多方采取措施,在改善職工工作條件、創造長遠發展。
計劃。
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多考慮,要杜絕解決問題上的應付或浮夸做法,切實為職工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1、建議班子要搞好團結,真正為班子的建設出謀劃策。
團結,對于一個班子來說,是班子建設的生命線,對一個領導來說,是個人素質和能力的外在表現,因此,支部班子要在工作中,做到“工作上同謀、事業上同心”。要成為凝聚力和戰斗力都比較強的領導核心。
2、建議支部要強化隊伍建設,為現代化建設奉獻一切。
抓好隊伍建設是干好工作的前提,好的職工隊伍,是推動工作不斷發展的決定力量,因此,在隊伍建設方面要引起高度的重視,要將隊伍建設問題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
3、建議支部要加強黨員素質教育,解決黨員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極情緒。
支部在抓好黨員素質教育問題方面,要堅持長抓不懈,尤其是要采取措施解決黨員思想方面存在的消極情緒。
4、建議支部要加強對黨內知識的宣傳。
加強黨內知識的宣傳工作,是當前提高黨員素質,加強組織建設,提高黨員責任意識的有效手段,通過宣傳黨內知識,可使支部黨員長期樹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和水利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斗的信心和決心。從而更好的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起到很好的模范帶頭作用。
5、建議支部從黨員正確履行黨員義務抓起,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做為共產黨員要主動學習關于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和揩社會方面的內容,要積極為建設社會主義和揩社會做出自己應做的貢獻。
6、建議支部要關心職工生活,提高職工的工作待遇。
基層水利職工,常年奮戰在基層水利管理工作第一線,部分職工長期超負荷工作,但經濟待遇卻沒有相應的提高,比如:職工的電話費問題、加班補助、知識補貼等問題。對此,支部應該在提高職工工作待遇方面下功夫,努力改變以上狀況的存在。
7、建議支部黨員要帶頭搞好綜合經營,從而提高廣大職工生活福利待遇。
由于受經濟條件的影響,目前,基層水管站要想真正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就要從多方面考慮,利用資源優勢、地理優勢等有利條件,發展綜合經營,這樣才能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否則,提高職工福利待遇,就是一句空話。
在組織生活會上,我支部全體黨員本著“講民主、講團結”的目的,暢所欲言,廣泛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歸納起來如下:
1、黨員在自我批評時,絕大多數黨員都反映自己在近幾年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存在宗旨意識觀念淡薄,共產主義理想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的基礎不牢固的問題。在自我批評中,他們對存在這一問題的原因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一是理論學習不系統,不深入,不全面;二是理論沒有聯系實際,在實際工作中,不能以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方法分析當前形勢,解決現實矛盾。
2、黨員普遍存在著對基層水管工作的疲乏心態。在批評與自我批評過程中,絕大部分黨員談到這一問題,也分析了產生這種心態的原因,總結如下:
客觀上形成的原因:是黨委不重視基層職工的實際困難,如在解決職工的交通費、通訊費、補助等方面,對職工關心太少,不理解基層職工的辛苦,使職工用自己的錢解決工作費用。上級黨委在對基層的經費卡的過嚴,使生產的正常運行存在困難。
主觀上形成的原因:一是黨員的先進性要求不嚴,要求不高,黨員模范示范作用沒有很好發揮;二是部分黨員對責、權、利三者之間的關系不明,界限不清,過于看重權、利。在實際工作中,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群眾,放松了對自身的要求。
在嚴肅、活潑、民主的生活會上,我支部7名黨員積極發言,黨員之間,本著善意地批評人是幫助人的原則,對黨員個人存在的問題,廣泛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具體情況概略如下:
(一)、對支部成員的意見和建議。
1、對支部書記張德兵同志提出:應自覺進行黨性鍛煉,強化組織觀念,堅持黨的組織原則;處理好與站長、與職工關系的協調工作;戒驕戒躁,積極向群眾學習,向老同志學習,密切聯系群眾,深入群眾,了解職工、群眾所想,及時掌握各方面的動態,要以誠懇的態度接受群眾的批評意見。
2、對支部宣傳委員李萬新同志提出:多關心干部、群眾的生活及福利待遇;要提高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強單位的內務管理,不斷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形成以制度管理、約束、激勵人的良好氛圍;以實際行動體現黨員的先進性,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3、對支部組織委員韓世海同志提出:要擺正自己的位置,對分管的工作,切實負起責任,積極主動地出謀劃策,當好副手;吸收黨員要嚴把質量關;加強理論水平的提高。
(二)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對劉光錦同志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一是日常與同事交往中,不注重語氣,不體諒他人;二是不注意個人的生活衛生;三是建議今后要積極地向年青同志傳授自己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
對馬海龍同志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一是在工作中將自己混同于一般群眾,工作的方式、方法不結合實際,工作作風過于簡單;二是黨性不強,自身沾有一些社會不良風氣;三是與同事的團結不好;四是交通法規意識淡薄。
對蔡剛同志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一是平時與同事交流太少;二是對黨的理論知識學習不具體;三是交通法規意識不強。
對蘇曉俊同志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一是配合閘點負責人工作的態度不積極;二是在實際生活中沒有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三是不認真進行黨的理論知識的學習。
在廣泛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之后,碧流河水管站黨支部委員及黨員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表示一定虛心接受,認真整改,一定要按照支部和其他黨員同志的建議、意見,以永葆先進性為目標,切實搞好整改和提高,做新時期群眾的帶頭人和引路人。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經法定程序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數由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居民小組代表選舉產生。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新建居民委員會時間超過1年的,與全市居民委員會同時換屆選舉。
第六條居民小組一般由15至50戶居民組成,每個居民小組可以選舉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在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區)辦事處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三)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選舉工作中的來信、來訪。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居民選舉委員會由居民會議推舉主任、委員共5至9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
(四)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公告選舉日期、時間、地點及選舉方式;
(六)主持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居民選舉委員會行使工作職責至新一屆居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5人的,由居民會議補選。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一條年滿18周歲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條有選民資格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喪失選民資格。
第十三條采取居民小組代表方式選舉的,應當公布居民小組代表名單。
第四章候選人產生。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文化知識,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辦事公道,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選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戶代表5人以上聯合提名、居民小組代表聯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時,對候選人只有1次提名權,且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正式候選人應當多于應選名額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與應選名額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多于正式候選人人數時,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5日以前張榜公布。
第十七條居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向居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也可以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并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十八條選舉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選舉大會應當當場推選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負責核對票數和投票人數、監票、唱票、計票。
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唱票、計票等工作。
第十九條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對不便到會場投票的,可以設若干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箱。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有2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
投票前,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介紹選舉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3人。
選民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選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條選舉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按職務分次投票選舉,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具體投票方式由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當選的委員選產生。
第二十二條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或者棄權。
第二十三條投票結束后,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將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所得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選票無法確認的,經居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四條過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該職位的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5人,不能組成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的,應當在10日內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1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居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后,報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成員受居民監督。居民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居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第二十八條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戶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居民委員會和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必要時,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第二十九條居民會議在討論罷免建議時,提出罷免建議者應當到會回答問題。被要求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并申意見。
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書面向居民委員會提出,經居民會議確認。
第三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居民委員會可以提請居民會議補選,并報所在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補選的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到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在選舉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居民有權向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舉報,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區)辦事處必須在接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給予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職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鄉、民族鄉、鎮轄區內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自治縣)轄區內所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市轄區內所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選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自治縣)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三日前張榜公布。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指導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區縣(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選舉;。
(三)制定選舉工作指導方案,并報上一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監督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上報有關選舉資料;。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七人組成,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無記名投票推選產生,也可以將選舉委員會成員名額分配到各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從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村民中推選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可以通過內部協商或者投票決定,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四)公布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辦理委托投票;。
(九)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在履行職責期間受理村民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意見和投訴;。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二)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三)負責其他有關選舉的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接受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登記報名參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競選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數不足五名時,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被免職以及增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章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級組織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者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參加選舉的,應當允許其參加選舉。
第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并發放選民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三日內向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并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處理決定仍不服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選舉方式。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采取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已登記參加選舉;。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四)品行良好,辦事公道,作風民主,熱心公益,廉潔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六)具有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條采取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候選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產生,參加投票的村民應當超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半數,提名應當在當日完成并張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數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名,委員的候選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兩名,并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本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以村為單位集中計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候選人時,可以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計算。一人在同一張選票中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只保留其最高職務的提名。
每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出的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二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提名有效并進行資格審查后,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本人不愿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兩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并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非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采取不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日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三條采取不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有意愿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登記報名,書面提出競選意愿。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后,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姓名筆劃為序公布競選人名單及其擬競選職位。
第二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或者競選人在指定場所與村民見面,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得對其他候選人或者競選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二十五條以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進行選舉,未能選出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當選人數不足應選人數的,應當以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另行選舉。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二十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以前,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辦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單;。
(三)在選舉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
(四)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
(五)公布寫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六)其他選舉事務準備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計票、唱票、發票、登記和公共代寫工作。
第二十七條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投票選舉應當采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
面積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設若干分會場進行投票。但是,應當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不能到場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是,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托的行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托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后發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兩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主會場和分會場投票站應當設立選票發放處、秘密寫票處、選票代寫處和投票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個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監督。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證或者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并單獨填寫,其他人不得圍觀、干擾。無法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選人、競選人以外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選票、拍攝選票或者在選票上做記號。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投票選舉時,對采取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的,可以在候選人中任意選擇,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對采取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的,可以在選票上職務欄內填寫競選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投票結束后,所有票箱應當當場密封,并于當日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護送到選舉主會場集中,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共同開啟,由唱票人、計票人公開唱票和計票。
投票結果由監票人當場公布,并記錄、簽字。
第三十二條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發出票數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票數的,選舉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
對無法辯認的選票,經監票人認定,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部分無法辨認的選票,能辨認部分有效;全部無法辨認的為廢票。
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或者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四條當選人數不足應選人數的,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經過另行選舉,當選人仍不足應選人數,但是當選人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數是否再另行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當主任暫缺時,由當選的副主任推選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主任、副主任暫缺時,由當選的委員推選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就不足的人數另行選舉。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舉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偵查,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簽章,在完成計票的當日張榜公布,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當選人頒發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當選證書。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無效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選舉。
第三十八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派員監督。
第三十九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推選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村民小組一般只選組長一名,集體經濟發達的,可以增選一至兩名副組長。村民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本組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每戶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選人、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產生。在推選日的三日前,應當將推選的時間、地點、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戶村民。
實行全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推選的,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實行戶代表投票推選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一條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但是,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基本財會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和村民小組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見后,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名的差額數確定。選舉日五日前,應當將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
實行村民會議選舉的,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實行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六章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四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向村民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罷免。
第四十四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
第四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未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罷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村民投票表決。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員、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時,應當由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村民會議討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時,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罷免建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選代表或者指派人員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第四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判處刑罰的;。
(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職的;。
(五)喪失行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第四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五日內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不足三人時,應當在一個月內補選;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額的,是否補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由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的,應當先補選婦女成員,其他候選人從本屆未當選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但是補選村民委員會主任時,現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均可以列為候選人。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選人數。過半數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應當過半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十一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的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和補選參照本辦法中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辭職,應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指定、委派、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行為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三)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第五十五條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七條在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置居民委員會的地方,農村集體經濟改制未完成的,選舉時應當適用本辦法規定。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四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鄉兩級可以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省、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依法處理選舉問題等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五)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
(六)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的問題,確認特殊情況下的選舉結果,決定是否重新組織選舉;。
(七)指導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
(八)監督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統計、匯總選舉情況,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選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者參加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以視為自動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依法擬訂具體選舉辦法,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七)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
(八)確定和公布選舉日期,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審核和公布選舉結果;
(九)受理和調查、處理選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負責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
(十二)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接受縣、鄉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記為選民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候選人和自薦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或者自薦人應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提出候選人、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村選舉辦法應當明確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具體條件的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或者自薦人。
第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條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該提名無效。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的,經過半數選民參加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作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正式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正式候選人名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并公告。
第二十條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選民自薦競職。
自薦競職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報名參選村民委員會中的一個職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自薦報名。
自薦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筆畫為序張榜公布。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選民可以投票選舉自薦人,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舉時,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票應當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第二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并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擔任唱票人、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介紹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的情況,并可以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回答村民的詢問。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要求公開發表競職演說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統一組織。選舉日停止競職活動。
候選人、自薦人發表競職演說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承諾的內容應當真實可信。競職演說的內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送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集中投票,確需設立流動票箱的,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名單和監票人名單。每個流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負責。
選票由參加投票的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病殘等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的代寫員填寫。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場所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選民在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代為投票,且受委托人應當是除候選人、自薦人以外的本村選民。
委托投票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托無效。
受委托人不得違背選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條投票結束后,應當封存所有票箱,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選舉中心投票會場統一開箱,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統計票數,作出記錄,經監票人簽字后報告村民選舉委員會。
唱票、計票公開進行,接受全體選民監督。
第二十七條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的,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無效。
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是否有效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九條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按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另行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另行選舉時選票應當繼續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另行選舉應當在選舉投票日當日或者在選舉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內舉行。
第三十條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當選成員之間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留任其中職務最高的人員;職務相同的,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職務相同、票數相同的,應當繼續組織投票,留任得票數最多的人員。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過半數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另行選舉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所得票數。
對當選的人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具體條件審查,于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人名單。
出現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條件人員當選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遇特殊情況選舉結果需要延遲公布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公布選舉結果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四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聯名罷免的村民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選民投票表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理由已經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應當向村民通報調查核實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組織選民投票表決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期滿后的六十日內指導、幫助組織選民進行投票表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三十六條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及時公告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投票表決之前,被罷免者提出辭職并被接受的,罷免程序終止。
第三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競職時承諾的辭職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辭去職務。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會議成員參加投票。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止。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補選的具體辦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二)砸毀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妨害選舉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在另行選舉中再次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成員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四)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導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九
第一條為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應當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常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費用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支出;沒有集體經濟收益或者經濟困難的,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選舉經費不得向村民攤派。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設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指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申訴、檢舉或者控告;。
(六)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八)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九)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務。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人或者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并在三日內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公告;。
(三)對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登記,審查其資格,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四)組織村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
(五)受理并審查委托投票申請,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七)推薦計票人、唱票人、監票人、發票人、登記人,并主持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九)受理和調查村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一)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二)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相關村民小組會議有權表決取消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變動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告,并及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參加選舉村民的年齡計算以正式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義務,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張榜公布,并在每個村民小組張榜公布該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候選人產生。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第十六條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名額。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作為初步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于選舉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初步候選人名單公布后,初步候選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其請求公布,同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實行直接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三日公布。各職位正式候選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第十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十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準參加選舉的人數;。
(二)在選舉日前三日公布選舉日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三)準備投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
(四)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選票發放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和投票處;。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說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七)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中心會場。
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若干投票站。對不便到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設流動投票箱。流動票箱的設置應當經過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設發票人員、登記人員各一名,監票人員兩名,并公布流動票箱工作人員名單。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發票、登記、監票、唱票和計票工作。
第二十一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參加投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并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查確認委托有效后,應當在選舉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并發放委托投票證。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且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請在委托投票名單公布后不得變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票一般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本人填寫,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代寫處工作人員或者除候選人以外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填寫選票時,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應當立即加封并于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中心會場,當眾開箱,由監票和計票人員公開核對、計算票數,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職位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照規定填寫的,選票無效;選票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選舉工作人員對選票是否有效存在爭議的,應當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得票數相同而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在三日內就得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七條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召開村民會議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公布,并于選舉后三日內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在選舉結束后七日內報縣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七日內召開。
第二十九條因各種原因造成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無效或者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結果無效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重新選舉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換屆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之日起十日內移交印章、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清單、辦公設施設備及其他事項。移交的項目、數量等應當詳細記錄并存檔。
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監督。逾期不移交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移交。
第六章辭職、職務終止、罷免與補選。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公告,并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終止:
(一)死亡;。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依法判處刑罰;。
(四)未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履行職責;。
(五)連續兩次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不稱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告,并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的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應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五條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由村民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委員,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
對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罷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內向其發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參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九十日內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補選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及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無正當理由推遲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采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員會換屆、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拒不辦理移交手續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下一頁更多精彩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
同志們:
現在開會。本次黨員大會應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xx名,實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名,合乎法定人數,可以開會。
按照大會的安排下面有五項議程:
二、通過大會監票人、計票人和唱票人名單。
三、選舉中共xxxx第六屆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四、通過xxx同志代表上屆黨委所做工作報告的決議和xxx代表紀委所做工作報告的決議。
五、xxx同志致閉幕詞。
宣讀大會選舉辦法(草案)。大家有沒有不同意見,請發表......。
現在進行表決:同意這個選舉辦法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棄權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一致通過(或同意的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通過)。
下面進行第二項議程:表決大會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名單。
(宣讀大會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名單。)現在進行表決:同意以上人員名單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棄權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一致通過(或同意的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通過)。
下面進行第三項議程:大會選舉。今天大會選舉中共xxxx第六屆委員會和中共xxxx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選舉同時進行,兩種選票(其中票面字樣為紅色的是黨委選票,票面字樣為黑色的是紀委選票),一次投入票箱,分別計票。
請監票人清點再次黨員人數。
人數清點完畢。
中共xxxx第六次黨員大會,應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74人,實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人,超過應到會黨員數的五分之四,合乎法定人數,可以進行選舉。
發放選票前先說明一下:關于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應當注意的問題。
(3)填寫選票一律用鋼筆、毛筆或圓珠筆。符號要準確,位置要端正。
請監票人、工作人員領取選票。
現在向黨員分發選票。各位同志拿到選票后,先不要急著填寫,先看清楚填寫選票方法。
選票已發完,有沒有未得到選票的?今天選舉用兩種票面字樣顏色不同的選票,有沒有多得選票的?有沒有重樣的?請檢查一下。
今天實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人,發出兩種選票各張,核對無誤。
現在請同志們填寫選票。
各位同志,選票填好沒有?請檢查一下。
如有錯誤,請改正過來。
現在請監票人檢查票箱。
沒有問題,請把票箱封好。
現在開始投票,投票的順序是:首先監票人和工作人員投票,然后是全體黨員依次投票。
現在開始投票。
投票完畢。請監票人和工作人員清點票數。
清點結果:實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人,發出兩種選票各張,收回兩種選票各張,三者一致,(或收回的選票少于發出的選票)投票有效。
現在請監票人和工作人員計票,上屆黨委委員到隔壁會議室開會,黨員原地休息。
同志們:
現在繼續開會。請監票人公布計票情況。
現在宣布選舉結果:
根據大會選舉辦法的規定,下列x名同志當選為中共xxxx第六屆委員會委員(以姓氏筆畫為序):×××、×××、×××....
下列x名同志當選為中共xxxx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以姓氏筆畫為序):×××、×××.....
現在進行第四項議程:分別通過關于黨委、紀委工作報告的決議。
宣讀中共xxxx第六次黨員大會關于黨委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同意這個決議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棄權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一致通過(或同意的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通過)。
宣讀中共xxxx第六次黨員大會關于紀委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同意這個決議的請舉手,請放下;不同意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棄權的請舉手,沒有(或請放下)。一致通過(或同意的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通過)。
現在進行第五項議程,致閉幕詞……。
全體起立,奏《國際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一
在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選擇定位上,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難,還是自上而下、先難后易,選擇漸進之路還是一步到位的激進之路,一直多年來一直在探討。
有人認為村不是一級政權,村民自治還是政權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權之內的改革;有的斷言“實質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的”,另外還有其他很多觀點。但不管怎樣,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為農村政治生活的一次變革,也是農村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
由村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結束了村干部長期以來由上級任命的歷史,把村干部的選舉任用權交給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和生產大隊體制,改變了村干部只接受來自上面的指令、只對上級負責的狀況,使村干部有可能傾聽來自農民群眾的聲音和接受村民的監督。
理論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主辦理,改變了過去政府包辦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二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xxxx大學xxx學院總支部委員會,選舉工作由黨組織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會選舉采用差額選舉,即候選人的名額按多于應選名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出,進行差額選舉。
四、經校黨委批準,xxx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候選人x名,應選x名,差額x名。
五、xxx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是在廣泛征求全體黨員意見的基礎上,報請校黨委批準,再經過全體黨員醞釀產生。
六、差額選舉在全體黨員大會上進行,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七、大會選舉設監票人x名,計票人x名,計票人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計票人負責清點人數、發放選票、清點選票、計票等工作。
八、選舉人有權對選票上的候選人投贊成票或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時可以另選他人。棄權后不能再另選他人。因故未出席會議者,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九、每張選票上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選票上填寫的姓名、符號辨別不清的人選無效。
十、選舉時,提交大會的選票應同應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相符,按實到有選舉權的人數分發選票,記錄發出選票數,剩余選票由監票人當眾清點后剪角作廢。投票后,由監票人當眾清點選票。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選舉從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參加選舉黨員半數的被選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應選數。如遇贊成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最后幾名贊成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如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參加選舉黨員半數的被選舉人不足應選數,不足的名額可以在得贊成票未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產生。如接近應選人數,也可以經黨員大會多數同意,不再進行選舉。
十一、計票結束后,計票結果按姓氏筆劃為序、另選人。
按所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并報告所得票數。宣布當選人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十二、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有關規定研究處理。
十三、本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后生效。
中國共產黨xxxx大學xxx學院總支部委員會。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三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大學**x學院總支部委員會,選舉工作由黨組織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會選舉采用差額選舉,即候選人的名額按多于應選名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出,進行差額選舉。
四、經校黨委批準,**x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候選人x名,應選x名,差額x名。
五、**x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是在廣泛征求全體黨員意見的基礎上,報請校黨委批準,再經過全體黨員醞釀產生。
六、差額選舉在全體黨員大會上進行,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七、大會選舉設監票人x名,計票人x名,計票人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計票人負責清點人數、發放選票、清點選票、計票等工作。
八、選舉人有權對選票上的候選人投贊成票或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時可以另選他人。棄權后不能再另選他人。因故未出席會議者,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九、每張選票上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選票上填寫的姓名、符號辨別不清的人選無效。
十、選舉時,提交大會的選票應同應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相符,按實到有選舉權的人數分發選票,記錄發出選票數,剩余選票由監票人當眾清點后剪角作廢。投票后,由監票人當眾清點選票。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選舉從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參加選舉黨員半數的被選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應選數。如遇贊成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最后幾名贊成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如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參加選舉黨員半數的被選舉人不足應選數,不足的名額可以在得贊成票未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產生。如接近應選人數,也可以經黨員大會多數同意,不再進行選舉。
十一、計票結束后,計票結果按姓氏筆劃為序、另選人。
按所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并報告所得票數。宣布當選人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十二、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有關規定研究處理。
十三、本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后生效。
中國共產黨****大學**x學院總支部委員會。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四
11月5日,民政部網站公布由中紀委、中組部和民政部等12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都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除由村民投票選出村“兩委”外,還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約并監督村干部處置村集體財產的權力。
設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是《意見》的亮點之一。民政部基層政權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委監督機構成員由民主推選3至5人,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監督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以及村集體財產的管理、處置;村委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等情況,并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意見》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但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為規范村委會的廉潔,《意見》要求,有財務審批權,或參與村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都要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或鄉級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如有異議,1/5以上村民聯名,也可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再審。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政府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使用等。審計發現村委會成員確實存在侵占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等情況,可責令其如數退賠;構成違法或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意見》提出目標,到,中國要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7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備案;縣級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地)、縣(市、區)、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縣級農業部門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三日前公布審計結果。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常工作。(修改)縣級以上農業、財政、公安、監察部門、信訪等有關部門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各負其責,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自行解決選舉經費,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財政給予補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村民攤派換屆選舉工作經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加強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培訓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人員;。
(四)受理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申訴、檢舉或者控告;。
(五)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七)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負責印制選票、選民證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計五至九人單數組成,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投票推選產生,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并在三日內報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二)開展換屆選舉宣傳動員工作,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三)公布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審查、確認選民資格,登記并公布選民名單;。
(七)審查、確認委托,辦理委托投票手續,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單;。
(八)主持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九)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一)受理村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二)總結上報有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村民或者鄉級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其職務終止。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高等院校畢業生、復轉軍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崗或者退休人員等優秀人才,戶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經本人申請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作為本村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第十五條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不計入選民基數:
(一)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
(二)本人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經公告、電話等方式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的。
第十六條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年滿十八周歲尚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七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選民在發放選票前領取選民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對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在三日內向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機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八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采取有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采取無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已參加登記的村民或者公民;。
(二)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組織領導能力、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采取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候選人由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選人不得多于應選人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名。當提名人選超出應選差額比例時,應當進行預選,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出現缺額的,從提名結果中按票數多少依次遞補。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人選。
第二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候選人后,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的排序按得票數由多至少依次排序,得票數相同的按姓名筆畫排序。
第二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候選人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向村民開展競職承諾、履職承諾、辭職承諾,回答選民的詢問,但其內容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脫離本村實際,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攻擊詆毀他人。
承諾書和競職講稿應當在二日前送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三條采取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日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的限制。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二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公告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
(二)組織工作人員進行選舉模擬演練;。
(三)核實參選人數;。
(四)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
(五)辦理投票選舉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應當采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投票選舉。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應當設有選票發放處、代寫處、秘密寫票處和投票箱。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個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監督。
每村可以設立一至二個流動票箱。流動票箱僅限于行動不便等不能到選舉中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選民使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帶領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其住所接受投票。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到選舉大會現場指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到選舉現場維持秩序。
第二十六條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證或者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選票由選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寫人獨立填寫。
選民在填寫選票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寫票處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選民填寫選票。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選票、拍攝選票或者在選票上做記號。
第二十七條選民不能填寫選票的,由本人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的選民代為填寫選票。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每個選民最多只能代寫三人選票。
外出選民由本人書面形式申請,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候選人以外的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個選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二十八條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投反對票、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票中無法辨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部分無效。
全部無法辨認和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為廢票,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
第二十九條選舉采取公開唱票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后,所有票箱應于當日集中,當眾開箱,公開唱票和計票,主持人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記錄簽字。
第三十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登記選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相等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一條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應當在三十日內舉行。另行選舉時,按未當選人得票的多少順序確定候選人,上述人選中有不符合候選人條件的,可由其他未當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另行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
經二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仍不足應選名額時,當選人數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就不足的人數另行選舉。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近親屬關系回避制度。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應當在選舉日正式張榜公布,并于三日內形成書面的選舉報告,上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選票由鄉級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縣級民政部門會同鄉級人民政府在收到選舉報告的十五日內,應當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全省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自當選之日起十日內,與上一屆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后七日內召開。
第三十四條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訴,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查核實,并在接到申訴后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民政福利等下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產生下屬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
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總數由村民會議確定,村民代表總數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第三十六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在村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村民中推選,由三至五人單數組成,其中主任一名,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意見后,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名的差額確定。選舉日五日前,應當將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
實行村民會議選舉的,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實行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得票多者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六章罷免、辭職、職務終止與補選。
第三十七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要求的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村民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布罷免投票的時間、地點,并保證外出選民有效地行使罷免權。
第三十八條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本村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被罷免通過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罷免未能通過的,一年之內針對該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罷免要求,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辭職申請的十五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在年度民主評議中連續兩次評議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被罷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額和需要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當選人數不足、辭職、被罷免或者其他原因出現缺額時,應當在三個月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的程序、方法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村民選舉委員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威脅、欺騙、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采取暴力,以搶奪票箱、阻攔投票、撕毀選票或者尋釁滋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或者選票、涂改選票、虛報選舉票數以及其他選舉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賄選行為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金錢、有價證券或者實物拉選票的;。
(二)賄賂選舉工作人員的;。
(三)許諾當選后為投票人謀求不正當利益的;。
(四)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他賄選行為。
第四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指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修改)。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未經批準推遲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轄區范圍內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由鄉級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六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七
局機關黨委自20xx年9月改選以來,在局黨組和機關工委的正確領導與精心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圍繞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的主線,緊貼局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務,以創建“學習型、服務型、勤廉型”機關、文明機關、“黨員示范崗”和推進作風建設、創先爭優等活動為載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為推進機關后勤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應有的組織保障和政治保證。
五年來,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局黨建工作成效明顯。五年期間,在創先爭優活動中,有42人次被評為“優秀黨員”;局機關黨委4次被機關工委表彰為“先進黨委”,1人被表彰為“優秀黨務工作者”,2人次被表彰為“優秀黨員”。在爭創“黨建工作先進單位”活動中,局被市委表彰為“黨建工作先進單位”。在創建文明機關活動中,局連續兩輪獲得市“文明機關”稱號。在創建黨員示范崗活動中,局財務處、物業公司水電班、局會務保障組先后被市級機關工委命名為“黨員示范崗”。在結對幫扶工作中,先后被表彰為“黨員進萬家”結對幫扶先進集體,“脫貧攻堅四爭活動先進集體”。在組織參加省局演講、征文等比賽和全市“迎新年萬人健身長跑”、演講比賽、市級機關運動會等文體活動中,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五年來所做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
五年來,始終把提高隊伍思想理論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作為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號召力、戰斗力,充分發揮廣大黨員模范帶頭作用,推動機關事務工作科學發展的有效平臺,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敏銳性抓緊抓好。
一是認真抓好經常性教育。進一步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按照市委和機關工委的規定的內容,黨組中心組、機關黨委和各支部精心制定學習計劃,著重抓好黨組中心組學習和黨員教育培訓,堅持每月集中進行經常性教育不少于1天,不斷更新思想理念,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參加市組織的“領導干部新知識講座”,開拓視野,更新觀念,進一步提高了駕馭全局的能力;組織黨員干部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積極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等系列活動,自覺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自覺地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的創新理論精神上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進機關事務工作創新發展上來。在黨組織換屆和年度考核評優等敏感時期,積極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堅持必談必訪制度,廣泛開展談心、交心活動,努力摸清黨員干部的思想脈搏,黨員干部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踐行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在各項重大工作中,引導黨員干部主動沖鋒在前、苦干在先,積極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二是扎實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根據市委統一部署,我局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圍繞市委“踐行科學發展觀,實現鎮江新跨越”的主題和局“堅持科學發展,提升保障水平”實踐主題,以開展“爭當跨越發展排頭兵”、“黨員進萬家”以及脫貧攻堅“兩消除”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較好地完成了學習調研、分析檢查和落實整改三個階段的任務。全局參加學習實踐活動的黨員94名、黨支部7個,集中學習30學時、中心組集中學習了3次,與周邊城市聯動、考察調研和工作交流5場次,參加解放思想討論127人次,走訪服務對象近1000人次,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4個,為民辦實事9件,確定重點研究課題10個、形成專題調研報告7篇,群眾對活動的滿意度98%。通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活動,進一步提高了干部職工思想認識水平,促進了思想解放和觀念更新,形成了跨越發展、科學發展的共識;深入分析查找制約機關事務工作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明確了今后發展的思路和措施;努力創新制度機制,進一步完善了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保障體制機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熱誠為服務對象辦理實事、好事,進一步提高了領導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
三是抓好黨風廉政教育。堅持搞好警示教育,組織全局干部職工觀看了40余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反腐倡廉電教片和電影,通過正反兩方面的教育,進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線,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積極開展黨紀政紀教育,深化“加強黨性修養、堅持廉潔從政”主題教育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習《黨章》、《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政準則》等法規。通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增強了黨員的黨性和組織紀律性,牢固樹立廉潔從政意識,有力推進了“潤廉工程”建設。
四是積極組織業務性教育。在組織黨員干部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各種培訓的同時,周密制定和嚴格落實業務學習計劃,采取在職學習與業余學習相結合,請進來輔導與送出去培訓相結合等方式,認真引導大家自覺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后勤專業隊伍的業務技能。全局科級公務員參加了由市人社局組織的公共管理課程培訓學習和考試考核,參學率、參考率和合格率均為100%。干部職工中有30人參加了學歷提升的學習,57人次參加了中、高級工專業技能學習考試,6人獲得技師職稱。同時,局還多次組織機關處室和局屬單位部分人員到外地考察調研,各支部適時組織外出參觀見學,學習兄弟單位的經驗做法。通過學習教育,干部職工的思想觀念不斷更新,科技知識不斷增長,業務技能不斷提高,為優質高效地做好工作奠定了基礎。
按照《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把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同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落實黨建工作的各項制度,深入推進“強基工程”。
一是完善長效機制。堅持把黨建工作與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黨建工作管理的長效機制。在修訂完善黨員組織生活制度、黨員學習教育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等六項制度的同時,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聯系責任,經常深入基層指導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按照開展聯創活動的要求,局機關黨委和各支部積極開展創建“五好”基層黨組織活動,竭力爭創先進黨組織,并認真培養樹立典型,努力創建“黨員示范崗”。按照上級有關要求和文件精神,完成基層黨組織分類定級工作,全面推進了基層黨組織升級晉檔、創先爭優。嚴格落實黨建工作檢查考核制度,確保基層黨建工作有序開展。
二是堅持目標管理。按照《市級機關黨委工作目標管理》要求和《黨支部工作目標考核細則》,持之以恒地把“三會一課”等基本工作制度落到實處。依據黨建工作計劃,層層分解目標管理任務,明確責任,形成層級負責制和上下聯動的格局。各支部嚴格按規定落實黨員大會、支委會、黨小組會、黨課、必談必訪和思想分析、匯報等制度,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和談心交流活動,認真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局黨組書記、副書記及其成員,都認真落實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自覺置身于黨組織的管理之中,接受黨內監督。各級都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做好黨費的收繳工作,做到專人管理,定期公布。局機關黨委不定期地到各支部走訪了解情況和查閱臺帳,指導、督促各項黨建工作目標的落實。
三是嚴格發展程序。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始終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做到堅持標準、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慎重發展、寧缺勿濫。堅持把工作在服務保障一線崗位、年紀較輕、工作表現好且積極要求上進的入黨積極分子,作為發展黨員的重點,并始終把發展黨員的著力點放在對發展對象的教育引導和培養考察上,努力提高發展對象的思想政治素質。各支部對確定的發展對象,及時進行公開公示,征求群眾意見。五年來,全局共發展預備黨員12名,轉正11名,黨員及非黨群眾反映良好。
四是加強基層班子建設。積極配合局黨組堅持把基層領導班子建設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把嚴格基層領導班子的考核工作作為嚴格管理、促進單位全面發展的重要舉措。按照《黨章》規定要求,20xx年,組織對任期已滿的7個黨支部進行換屆改選。以《黨章》和基層黨組織選舉有關規定為依據,嚴格程序,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充分發揚民主,堅持依法辦事,確保了支委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的發揮。結合年度評議黨員和年終考核工作的開展,認真抓好黨員民主評議,推進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有效發揮和基層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斗力的進一步提高。
結合機關事務工作實際,以創建“創先爭優”、“三型機關”和“黨員示范崗”等活動為載體,大力開展“弘揚‘三創’精神,高效服務機關”的主題實踐活動,全面提高機關事務管理效能和服務保障質量,服務對象的滿意率大大提高。
一是扎實推進作風建設。結合實際及時擬制印發局推進作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和實施計劃,全面開展推進活動,積極引導黨員干部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服務保障質量。采取聘請行風監督員、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和發放服務聯系卡等形式,加強溝通聯系和監督,廣泛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督促工作作風改進。特別是搬遷到新行政中心后,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機關黨委和各處室、局屬各單位結合服務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制定改進措施,不斷提高服務本領,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獲得了廣大服務對象的認可。通過開展創建“服務品牌”和“黨員示范崗”等活動,引導大家“主動、熱情、周到、細致”服務。各處室各單位進一步完善文明優質服務守則,約束服務行為,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并積極改善服務條件,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品牌和形象。從近年來服務對象反映的情況看,全局工作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滿意率有了進一步提高。
二是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堅持把“創先爭優”作為全局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加強黨員隊伍、促進黨建工作、推動單位發展的重要手段,深入推進創建活動。按照市委要求,緊密結合機關事務工作目標,制定并公開承諾事項,接受群眾監督,并圍繞公開事項,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履行承諾,深入推進活動開展;把創先爭優活動與與開展效能建設、提升服務質量結合起來,通過開展“三走進三服務”、“黨員進萬家”、創建黨員示范崗、創建“服務品牌”等活動發揮黨員作用,樹立良好形象;通過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各支部和黨員服務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進一步提高,為推動機關事務科學發展、跨越發展,促進機關和諧、服務大局中做出了貢獻。
三是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在積極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活動的同時,扎實推進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在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適當的場合,張貼、懸掛、放置廉政文化宣傳標語、宣傳標牌,進一步濃厚廉政、勤政氛圍。協助抓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建設工作,積極開展自查自糾,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加強日常檢查,嚴格落實責任,有力推動了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開展;積極推進懲防體系建設,按照市紀委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局懲防體系建設實施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基本完成了“懲防體系”基本框架,并督促指導局屬單位做好相關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健全和完善了懲防體系建設的制度體系;抓好重要權力節點監控機制的落實,修訂完善科級干部選拔任用、財務及資產管理、后勤設備采購、社會化用工等方面的重要權力節點監控機制。同時,局黨組、機關黨委和各支部充分運用黨內組織生活、黨務公開、事務公開和專項檢查等監督形式,強化對黨員干部在政治信念、重大事項、廉潔自律和履行職責等方面的監督和教育,使全體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敬業奉獻的自覺性有了明顯提高,起到了給群眾做好樣子帶好頭的作用。
四是積極構建和諧氛圍。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努力密切黨群關系,提升黨員干部在群眾中的形象,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全體黨員干部切實加強群眾觀念,密切聯系群眾。局領導班子除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面對面批評與自我批評外,還經常交心通氣,團結共事、協作共建氛圍良好。基層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和上下級之間廣泛開展談心、交心活動,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得到了進一步融洽。扎實推進“結對幫扶”工作,完成三茅鎮中林村和西來橋鎮復興村的貧困家庭的幫扶任務;與市財政局共同做好后白鎮古村村的幫扶任務,幫扶該村完成河塘清淤和農副產品加工項目建設以及推進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為實現脫貧目標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積極開展“三解三促”活動,主動協調市有關部門為后白鎮古村村提供幫扶資金70余萬元,新建了社區辦公和群眾文化活動室。積極開展“黨員進萬家”活動,廣泛組織黨員干部走訪、幫扶困難群眾;開展群眾性的“獻愛心、送溫暖”活動,共捐資25余萬元,全局黨員繳納“特殊黨費”27950元支援汶川災區。堅持把工青婦等工作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密切配合全局中心工作,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在機關文明創建、機關文化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積極開展各項活動,豐富干部職工的文體生活,振奮“團結協作爭第一”的團隊精神。積極參與創建活動,在創建文明城市、雙擁和“平安鎮江”創建等活動中,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黨員干部尤其是局領導都積極參加,大家以實際行動,為創造文明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創建和諧機關、平安機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回顧五年來的全局黨建工作,雖然經過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學習型組織的建設上還缺乏力度,學習的自覺性還需進一步加強;有的組織活動不夠經常,各單位開展組織活動的主動性還需進一步增強;有的黨務干部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工作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或多或少地影響著黨建工作向更高的水平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改進,使黨建工作更好地發揮作用,進一步推動和促進機關事務工作科學發展。
支部黨員大會選舉辦法(匯總18篇)篇十八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今天我想競選班級班長。首先我認為班長不只個是稱號,是個光環,而是份責任,是份熱心。我深切感受到作為一名班干最重要的是一顆愛心、真心、熱心。熱愛班級事業,關心班級每個同學。真心勇于為班級付出的,真心想班級所想,為同學所急。熱心助人,熱心于班級的每項工作。我認為:班級不僅是個學習的地方,更是一個溫馨的家,尤其是外地遠離父母的同學,班級就是你們第二個家,我們都是你們的家人,如果我當了班長,我會用我的博愛之心溫暖你們的身心,讓你們心的世界美好而溫暖。讓你們的學習生活豐富而充實,快樂而有意義。真正對得起這個長字。其次,作為班級核心人物,一種責任落在我的肩上,我明白,我起好領頭雁的作用,在方方面面,高標準嚴要求自己。
在思想品德學習生活等方面,處處率先以身作則,以不辜負老師同學希望,這是一種壓力,更是一種動力。我承認,我現在還有許多不足,但我渴望老師同學毫不保留給我批評指出,讓我在這個熔爐里經受考驗,我會努力去改,我不求自己十全十美,只求做到盡善盡美,有這個自信能力讓大家飛得更高更遠,讓我們班走向輝煌。其三,我認為要當班長必須具備一定能力,我對自己能力很肯定,請相信我這么說,不是自傲,是自信。我相信我統領全局的能力,我的勇氣才干。我會帶領我們班走出一條有特色的道路,創出一個有特色的七6班。高舉民主作風的旗幟,徹徹底底當一個平民班長,放手發動群眾,鼓勵大家參政,大膽提意見,我要采納好的見解,并且還要保持班干進行性,調動班委成員和積極性,揚長避短,讓我們的班級成為民主競爭勤奮向上的優秀班集體。我渴望初中三年與大家同甘共苦,同進步齊歡笑,讓我們的初中三年更精彩,請同學老師給我多一點機會、信任。
給我一個舞臺,我愿間挑戰自我,愿意為大家真心付出,愿意用心也愿意為大家搭建一個舞臺,一個屬于我們的舞臺,容我們盡情奏出青春旋律,跳出青春旋舞。
2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
大家好。今天我競選班干部。我參選的是班長的職務。請大家支持我,我知道班長這個崗位不容易勝任,工作其實很辛苦,要成績很好,還要成為老師的好幫手。但是我是最合適的人選之一,而且我將會是最努力的!我很喜歡班長這個職位,它可以鍛煉我的膽量和我的能力,也能滿足我為同學們服務的愿望。
我有能讓大家投我票的七大優點:第一點,我跟同學們的關系好,有親和力。第二點,要當好班長,就要學習成績好,我的成績還可以。第三點,我會熱心幫助同學,有同學打架,我會上去勸阻。第四點,我會注意管理班級的方法。第五點,做好班長就得需要有必要的時間為大家服務。而我,就有許多空閑的時間,我的動作很快,一下就把作業寫完了。第六點,我有進取心,就算失敗了,我也不灰心,仍會努力。第七點,我的興趣很多,我愛下各種棋,有時還愛變些魔術,可以在跟大家一起玩的時候,同時提高大家的業余愛好。同學們,假如我競選成功,我就會把我上面說的七大優點變為為同學們服務的一個動力。我會更好地與同學和睦相處,做一個受大家喜歡的班長,做一個受大家歡迎的班長。決不會因為我是班長就擺架子,驕傲自滿。
同學們,投我一票吧!你們不會后悔的,投了我一票,你們就選對了一個好朋友,你們就選對了一個好班長!如果你們給我一滴水,那么我就會回報給大家一個大海,我會努力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