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指雙方在特定事項上達成一致并簽訂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學習其他行業或企業的合同協議樣本,可以拓寬我們的思路和視野。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
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于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并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合同法第12條是建議性條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須具備第12條規定的八大條款才成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有關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62條確定。
例:甲乙之間訂立合同,甲出賣貨物給乙,但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如何建議?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如果是出賣永恒,則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出賣面粉,則出賣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貨物的地點為接受貨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這是一個重要考點。
第62條第(六)項也是一個重要考點: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一)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的4個意思表示,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例外構成要構,從考試角度講,常見的是構成要約。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條規定的2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商業廣告的發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義。
(3)商業廣告的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
(4)懸賞廣告:指內容是以對方完成某種行為發布方給付一定價金的廣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懸賞廣告發布人規定的行為,就有權要求報酬。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以及要約生效的時間。
例:6月1日,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國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6月3日要約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書面形成撤回要約。
撤回的對象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生效,有兩層含義:
(1)甲要接受自己要約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銷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諾的權利。
在要約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如果甲否認自己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撤銷。撤與撤銷形式上表現為時間的不同,實質上表現為撤銷的意思不同:前者適用于未生效的要約,后者否認的是已經生效的要約。
重點掌握第19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第19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可以撤銷要約:
(1)要約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方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為履行作了準備工作。
例1: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明確規定不必須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諾。
例2: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寫明不可撤銷。
例3:甲發生一個要約的,表示一定靜候乙的回復。乙已經購買了原材料。
(二)承諾
1.承諾的主體
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發出要約,乙未置可否,丙見到,給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問: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諾新要約。
承諾的主體僅限于受要約人(商業廣告例外)。
2.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規定在第23條、28條和29條。
(1)甲明定承諾期限;
(2)甲沒有明定承諾期限: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承諾遲到:
第28條、第29條分別遲到的兩種原因。
(1)由于送達人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原則: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2)承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遲到
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
3.承諾的內容
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31條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新要約。
第32條規定:非實質性變更為承諾。但有兩種例外: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一是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任何變更。
例: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乙全部承諾,但又加了一個條款,要求甲提供原產地證明。這是非實質性變更,如果甲沒有表示反對,就產生兩個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產地證明這個義務訂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內容。
例:(2000年試題)下列承諾有效的有:
附條件的承諾是否是有效的承諾?不一定,因為附的條件可能是實質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生效
第26條,“到達主義”,但是,根據第32條,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的承諾6月9日到甲處,雙方6月18日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這時,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試題)北京碧新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簽字蓋章,發給乙方(浦東公司),6月3日到達乙,乙當天簽字蓋章,回寄給甲方,6月7日到達甲方。問:合同何時成立?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簽字蓋章有兩種方式:
(1)同時簽字蓋章;
(2)意思異地:一方先簽一方后簽。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時,合同就成立。
第33條: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預先擬訂的、反復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條款。
注意:應將格式條款與合同的范本區別開來。
1.成立和生效規則
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成立有兩個要求: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和限責條款。
(2)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的無效。
3.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三個解釋規則
(1)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
(2)普通條款優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結合保險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三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于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并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三、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第12條是建議性條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須具備第12條規定的八大條款才成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有關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62條確定。
例:甲乙之間訂立合同,甲出賣貨物給乙,但雙方未約定履行地點,如何建議?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如果是出賣永恒,則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出賣面粉,則出賣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貨物的'地點為接受貨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這是一個重要考點。
第62條第(六)項也是一個重要考點: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的4個意思表示,都是要約邀請。
(2)商業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例外構成要構,從考試角度講,常見的是構成要約。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條規定的2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商業廣告的發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義。
(3)商業廣告的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
(4)懸賞廣告:指內容是以對方完成某種行為發布方給付一定價金的廣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懸賞廣告發布人規定的行為,就有權要求報酬。
2.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以及要約生效的時間。
例:6月1日,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國要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6月3日要約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書面形成撤回要約。
撤回的對象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生效,有兩層含義:
(1)甲要接受自己要約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銷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諾的權利。
在要約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諾之前,如果甲否認自己的意思表示,這就是撤銷。撤與撤銷形式上表現為時間的不同,實質上表現為撤銷的意思不同:前者適用于未生效的要約,后者否認的是已經生效的要約。
重點掌握第19條不可撤銷的要約。
根據第19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可以撤銷要約:
(1)要約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3)受要約方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為履行作了準備工作。
例1: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明確規定不必須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諾。
例2:甲6月1日給乙發出一個要約,寫明不可撤銷。
例3:甲發生一個要約的,表示一定靜候乙的回復。乙已經購買了原材料。
(二)承諾。
1.承諾的主體。
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發出要約,乙未置可否,丙見到,給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問: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諾新要約。
承諾的主體僅限于受要約人(商業廣告例外)。
2.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規定在第23條、28條和29條。
(1)甲明定承諾期限;。
(2)甲沒有明定承諾期限: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承諾遲到:
第28條、第29條分別遲到的兩種原因。
(1)由于送達人原因導致遲到。
承諾原則: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
(2)承諾人自身的原因導致遲到。
原則上構成新要約,除非要約人明確表示接受。
3.承諾的內容。
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
第31條規定:實質性變更的新要約。
第32條規定:非實質性變更為承諾。但有兩種例外:一是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一是要約表示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任何變更。
例:甲給乙發出一個要約,乙全部承諾,但又加了一個條款,要求甲提供原產地證明。這是非實質性變更,如果甲沒有表示反對,就產生兩個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產地證明這個義務訂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內容。
例:(試題)下列承諾有效的有:
附條件的承諾是否是有效的承諾?不一定,因為附的條件可能是實質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實質性變更。
4.承諾的生效。
第26條,“到達主義”,但是,根據第32條,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的承諾6月9日到甲處,雙方6月18日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這時,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試題)北京碧新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簽字蓋章,發給乙方(浦東公司),6月3日到達乙,乙當天簽字蓋章,回寄給甲方,6月7日到達甲方。問:合同何時成立?乙方簽字蓋章時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簽字蓋章有兩種方式:
(1)同時簽字蓋章;。
(2)意思異地:一方先簽一方后簽。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時,合同就成立。
第33條: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五、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預先擬訂的、反復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條款。
注意:應將格式條款與合同的范本區別開來。
1.成立和生效規則。
第39條對格式條款的成立有兩個要求: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中的免責和限責條款。
(2)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的無效。
3.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三個解釋規則。
(1)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
(2)普通條款優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結合保險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四
新事物總是在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中產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動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人類在這樣一個總體前進的過程中,享受到了眾多科技成果的同時,卻也在社會道德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
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規定和依據,這大大加劇了社會道德敗壞行為。
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則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條文中的出現,無疑成為解決目前社會道德問題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基礎理論。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發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觀念的形式產生的,其中對于公序這一原則最早的規定是對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和利益,而良俗則是公民應當具備的一般道德準則。
但是這兩項含義并非一成不變的,其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這一原則的存在,毫無疑問地起到了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沒有被賦予法律地位,因為也沒有得到普通大眾的足夠重視,因而沒有發揮出更大的社會作用。
為了強化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開始將這一原則引入到法律條文當中。
我國也開始在清末時期,在民法典中對公序原則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對善良風俗的內容卻沒有做出必要的規定。
一直到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中對社會利益與社會公德進行了必要的規定,標志著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條規定,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企業或者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并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則的內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則所適用的主體是所有從事民事活動的人,并要求這些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能夠按照社會公共秩序辦事,并能夠尊崇善良風俗,否則就可以據此判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學術界對于公共秩序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知。
不過其大致的范圍可以歸結為法律和政治范疇。
這種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隨著時代的變遷在變化。
而善良風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眾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價值觀念。
所有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應當是無效的,被摒棄的。
這樣看來,善良風俗具有一般法律價值標準,也是最為基本的道德規范。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范圍。
公序良俗原則有著非常廣闊的外延空間,在這一外延空間之下,公序良俗原則所涵蓋的內容不僅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當中,而且還涵蓋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這種更加自由的設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則能夠被靈活地引入到法律體系之內。
這樣一來,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滯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彌補,對于完善整個法律體系,以及促進法律帶動社會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合同法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
這項法律也因其開放性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條明確對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了規定和闡明。
但是,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具體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極適用性,而無法作為優先使用的原則。
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判定依據時,公序良俗原則才能夠作為依據的條文,進行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裁定。
二、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則不同于法律條文,其主要內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兩個方面。
不論是哪一個層面,其具體的界定和量化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
雖然《合同法》第七條闡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但是目前人們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現象依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約束性不強。
公序良俗原則雖然已經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就具體實施來看,更多的是需要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能夠自覺按規矩辦事。
這種狀態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鉆空子。
第二,主觀影響因素明顯。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強開發性這兩大特征。
這兩個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時,具有較廣泛性選擇,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受到自身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水平的影響。
這種主觀影響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執行上沒有形成更為有效的約束作用。
第三,消極適用性。
公序良俗原則屬于最為基本的法律內容。
也就是說,如果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定,就應當依據法律條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則。
這種消極的適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則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務中的運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其本身對于維護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要充分發揮出公序良俗原則的作用。
而要想將這一效用發揮到最大,就應當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則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每個人的生活背景和價值觀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這就使得人們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義本身就有很廣闊的外延空間。
這就需要判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法官具有很強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和道德素養。
根據有關學者的分析來看,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危害國家、家庭關系的行為、違反性道德的行為、射幸行為、違反人權、侵犯他人尊嚴、限制經濟自由、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行為、暴力行為等等。
這些行為的分類和定性,對于法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屬于違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有著很大的幫助。
而且,這些公序良俗所約束的行為,大眾已達成了共識,這對于推動合同法的不斷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公序良俗作為法律的底線原則,其本身不具備優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這一原則必須要特別注意兩大問題:第一,防止出現“向一般條款逃避”的問題。
公序良俗是作為基本的道德規范,是最為一般的法律規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極適用性原則,都決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條文的地位。
也就是說,公序良俗不能夠作為裁定的直接依據,只有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如果沒有按照這些程序進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就出現了“向一般條款逃避”的行為。
所以,當簽訂合同契約關系的雙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認為另一方存在違背合同契約關系的行為時,都應當先從合同法中的明文規定中查找相關的法律依據,實在沒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防止適用上的道德過度滲入的問題。
道德與法律完成有效結合的溝通橋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又有著明顯的差異。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必須要認識到這一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時又必須把握住道德滲入的程度,避免將過高的道德標準融入這原則當中,而導致不良后果的出現。
因此,在合同法實務中運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當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不能憑借主觀的道德觀念對民事主體的行為進行裁定,以防止出現更為惡劣的合同糾紛行為。
四、結論。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它也推動客觀事物發生不斷的變化,而同時人們對于事物的認知也在不斷地更新。
在這種情況之下,大眾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界定也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改變。
所以,人們必須以發展的眼光對待公序良俗原則,并能夠以客觀的態度認識社會發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則注入的新元素。
與此同時,大眾也應當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加強對于公序良俗原則的認識。
另外,任何一項事物的發展都有其規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則也不例外。
所以,無論是法律的執行者還是制定者,都應當抓住這一規律,并能夠按照這一規律行事。
只有將這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綜合起來,才能夠保證公序良俗原則發揮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五
根本法、保障書、民主實施法律化。
2.憲法與憲政的關系憲政的要素與特征;憲法與憲政的聯系與區別。
3.我國現行憲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國家的基本制度。
4.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與憲法修改;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
5.國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國憲法關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規定;我國憲法中關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規定。
6.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及其典型國家(二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總統制、議會共和制、半總統半議會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內容、性質)。
7.我國的選舉制度(結合2010年《選舉法》的第五次修正)。
選舉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則(重點是選舉權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則);選舉的組織機構(直選、間選);選舉的程序(直接選舉:選區劃分、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投票與委托投票、當選、罷免;間接選舉:代表候選人的提出、辭職與罷免);港澳臺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8.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區域劃分(行政區域的現狀、區劃變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自治機關(人大、政府);自治權的范圍(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的制定與批準;變通執行上級機關決議、決定等的程序)。
10.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范圍;中央與特區的關系(重點是中央對特區享有的權力);特區的政治體制(特首的產生與任免;立法機關的權力、司法機關的體制與重要職務的任免);特區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1.平等權。
平等權的基本內容;我國憲法保護的特定主體。
12.政治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與結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教育網受法律保護。
14.社會經濟權利。
勞動權和休息權的主體;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四、國家結構。
15.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全國人大的組成、任期、職權(特別是人事權和重大問題決定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任期、職權(特別是人事權和重大問題決定權,注意與全國人大相區別)、會議制度與工作程序(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享有提案權的主體);全國人大各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類型、產生、職權;調查委員會的產生與職權);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言論表決免責權、質詢權、人身受特別保護權)。
16.國家主席國家主席的性質、地位、任職;國家主席的職權(重點是任免權);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繼任、補選、暫時代理)。
17.國務院。
國務院的性質、組成與任期;總理負責制的含義與體現;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成;國務院的職權(特別是決定權);審計機關的職權與領導體制。
18.中央軍委中央軍委的組成、任期(無連續任職的限制);領導體制(主席負責制;主席個人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但不報告工作)。
19.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的組成、職權(重點是選舉和罷免權、監督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體、選罷權的行駛程序);人大常委會的組成、職權(重點是選舉和罷免權、監督權,注意與同級人大的區別)、會議制度(主任會議的組成、提案權的主體)。
2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組成(注意秘書長的設置);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和變更的程序;派出機關的設置。
2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治組織與基層人大、政府之間的關系;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成;村民會議與居民會議的組成與權力。
五、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22.憲法的解釋解釋的機關(立法、司法、專門);解釋的方法與程序。
23.憲法實施的保障保障的體制(立法、司法、專門);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審查∕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憲法控訴);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機制(政治、法律、制度、群眾)。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六
法律的發展過程就是人類爭取平等的過程,現在社會中或者說文明社會人們通過契約或合同成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數人達成合意制定的關于社會管理的基本契約。
合同是一個商業交易的核心,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行為規則是財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實用的合同法知識對銷售人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們只能盡可能的簡化處理,本次培訓主要了解以下三個問題:
一、與“誰”簽訂合同?
二、簽訂怎樣的合同?
三、怎樣執行合同?
一、與“誰”簽訂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時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對象是誰,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別重要了。
審查合同對象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形式審查,一種是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
1、驗證對方營業執照,現在各個地區的工商局都開通多了網上查詢的服務可以上網驗證營業執照的真偽。
2、查詢對方公司詳細工商登記檔案,相對與驗證營業執照而言,這種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對方公司,如,營業執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種變更記錄,股東所長股份的詳細情況,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情況等。
查詢對方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需律師。
3、合同印章審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種類有公章(有人稱行政章)、合同專用章、投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部門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們之間有怎樣的聯系和區別?
區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記住以下原則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僅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個方面,換句話說:公章的權能可以分配給其他印章,如合同專用章在公司簽訂合同時可以代替公章,投標專用章在公司投標時可以代替公章(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當然要慎重,簽訂合同時若無法定代表人簽名或授權代表簽名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簽章表明合同主體對合同的認可,簽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體相同,這個一般不會犯錯,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簽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幾類合同外,如勞動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門章,對賬確認書可以用財務部門章。
不可以用部門章簽訂合同。
實質審查主要是指到對方公司實地考察,在中國,連法院判決書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審查都沒有問題,實質審查也是必須的。
對于經驗豐富的市場人員來說,實質審查實際上經常進行。
二、簽訂怎樣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雖然包括:書面、口頭、其他方式(主要是行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應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轉、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
既然傳真件也是合同,為什么現實中的合同大多數是采用合同書形式,而不采用電子郵件和傳真方式,是因為在證據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證明力不同,口頭合同除非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的證明,其存在本身就成問題,傳真件及電子文件由于難以證明真偽,其證明效力小于合同書。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變更書、承諾書、定貨單等各種文件。
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誰為準,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約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時間先后確定效力,“ 文件的簽署時間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二)好合同的評價標準(中立基礎上的)
1、合法
這是評估合同好壞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體、交易標的和權利義務等合同內容均不得違法我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灘上的大廈,根基崩潰,其苦心建立的合同體系也會轟然倒下。
2、雙方權利義務均衡
交易中沒有絕對公平的條款,只有相對平衡的利益。
因為商業交易的本質,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對最大化,所以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上,肯定有相對不公平之處,一方是否接受這些條款,重點不在于考慮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業上能否達到利益平衡。
3、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文字表述清晰無歧義
4、對方所有義務應有向對應的違約責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定義了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條款完備,簽訂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談判進程,節省合同主體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風險,因而被廣泛使用于各行各業中。
可以說當今社會中一個人一生中簽訂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電信合同,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絕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與簽訂格式合同有關的常識十分必要。
1、簽訂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雖然以他文學作品(如《少年維特的煩惱》)而聞名于世,但他是學法律的出身的,也做過一段時間的律師,可能那個時候在德國做律師如同現在中國的許多律師一樣很郁悶,比不上做文學青年灑脫吧,他轉行了。
歌德出名后,當他的粉絲請他在空白信簽上簽名時,他總是將簽名簽在信簽的左上角,因為他擔心有人在他的簽名之上寫上債務承擔書,看來歌德還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簽字或蓋章后的合同書遞交給對方就等于授權對方在空白處任意填寫的權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權不僅僅只有書面授權這一種,還可以用行為授權。
如將公章交給業務員就是一個典型的行為授權,擁有公章的業務員對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們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認為是格式合同的一種(出現糾紛時我們當然會否認,并且會陳述一些有說服力的理由),主要簽訂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業務員簽訂合同時經常留有空格,且將蓋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書交給客戶,這里就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另一種較好的解決方式是讓對方先蓋章,然后我們做最后審核、蓋章。
2、明曉格式合同解釋原則,并加以利用。
塞爾蘇斯說“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術”。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會想方設法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樣不可避免要限制對方權利,合同法為了糾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規定了格式合同解釋的兩個基本原則: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文本和非格式條款文本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中國文字含義豐富,對合同中關鍵字句常有多種解讀,依據合同法,我們可理直氣壯的對格式合同做出對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釋。
許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條款以供合同雙方書寫特別商定的'條款,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后就留用專用的空白條款,此條款最好自己親筆書寫,不可讓對方工作人員書寫,以避免給對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機會。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條款。
三、怎樣執行合同?
法律的要義在于執行,不能嚴格執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嚴格執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僅不能給公司帶來利益,還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
因此,合同簽訂后,合同的履行關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兩個銷售合同出現買方付款嚴重遲延的問題。
經調查發現,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確實存在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
在這里不談產品,技術服務的質量問題,因為這方面問題超過了法律的范圍,不是豐富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所素養所能夠解決的,這里著重談一下有關合同履行具體操作層面上的應注意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每一個合同應明確合同執行負責人,要求合同執行負責人熟悉合同條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況。
一個合同,特別是一個標的較大的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負責人,對外是合同的聯絡人,方便合同對方當事人聯系,對內是合同履行責任人,便于事后問責。
許多外貿公司中都有一個專門的工作崗位叫做“合同跟單員”,其工作就是跟蹤外貿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公司反饋合同執行情況,合同出現的問題時,負責與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合同對方當事人溝通,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
避免因合同履行負責人不清而使小問題拖延成麻煩。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務保管前,合同執行人或跟單人應保存合同復印件,確保了解,熟悉合同條款,如有疑問,及時與公司法務或其它部門溝通,合同執行負責人嚴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所有資料。
每一個法律行為都應該有證據證明其成立,沒有證據證明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沒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還是沒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們就可以不用保存證據了,因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體行為完成,如,發貨、收貨、驗貨、工程檢驗,相應的這些合同履行行為都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以明確合同雙方履行情況,這些證據表現形式有運輸單,驗貨單,維修證明,替換證明,合同變更書等,合同履行的各種資料有可能對我方有利,有可能對我方不利,兩方面的資料都應收集。
這樣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執行情況。
不利的證據材料對我們公司來說也是寶貴的經驗教訓,有利于我們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產品質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糾紛中,包括民事訴訟和仲裁,我們沒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證據的義務。
法諺云“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以上兩點都是常識,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難,經驗表明大多數嚴重問題都是由于犯了常識性錯誤。
再次強調實屬無奈,而且我敢斷言公司今后還會出現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締結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觀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經常面對合同違約的問題。
違約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樣,都是一種不正確,甚至可恥的行為,違約有時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如:當合同履行成本高于違約責任時。
當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時,守約方一般也不會強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損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會做的。
當事人締結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確定交易風險的承擔,以便有一個可預見的將來。
可以說:只要守約方的損失能夠得到充分的補償,違約行為對守約方來說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責任的范圍、實際損失的計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幾個必須了解的地方。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和賠償損失,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以賠償損失為原則,以實際履行為例外,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主要國家在歐洲大陸 ,如德、法、意等)國家以實際履行為原則以賠償損失為補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的交鋒結果。
我國合同法專家有的是學習大陸法系,有的是學習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時說好聽的是融合了兩大法系的優點,說不好聽的是生搬硬套,前后沖突。
專家們坐而論道的多,實務研究的少啊!
違約責任的最終承擔方式都可以用金錢度量,在競爭充分的市場中,要求合同違約方實際履行的已越來越少了,直接給錢賠償損失多簡便,另外,與違約方繼續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約方具有一定的勇氣。
現實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糾紛的爭論焦點集中在違約損失的確定上,為了避免爭議,在簽訂合同時就對將來可能出現損失明確約定是未雨綢繆的明智之舉,像這樣約定將來的違約損失或違約責任的條款就是違約金條款。
合同中最常見的違約金條款有兩種,一種是違約金總額固定條款,如“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萬元”。
這種條款的優點是簡潔明了,缺點是違約金可能與實際損失嚴重不符。
另一種是固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條款,如“甲方違約遲延付款,每遲延一日須向乙支付遲延付款總額的1%的違約金”。
這種違約金條款經常有一個最高限額,如“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0%”。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核心條款之一,當事人可以任意制定違約金條款嗎?
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意味著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可以對違約金任意規定,一個輕微的違約行為也可以約定巨額違約金(這種情況下有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這里就不展開了)。
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則要求違約金應該與實際損失相當。
“契約自由”,“公平正義”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原則與原則之間的沖突如何處理呢?我國合同法對以上兩個原則進行折衷,在堅持契約自由的同時,賦予合同當事人在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時,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所以,實際上,違約金條款當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約定。
或者說,法律不支持所有的違約金條款。
這可能就是唯物主義者的矛盾辯證統一了,我想,黨的領導是一定要懂辯證法的,這樣,不管出什么事都會游刃有余了。
實務中,當違約金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30%以上時,法官就可以認為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而有權增加或減少。
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或出現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的情況,確定違約責任的大小就得依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符合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直接損失較好確定,包括守約方人身,財產的直接損失,難以確定的就是間接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對一般人來說就是文字游戲,不解決任何問題,因為,法律到底怎么規定不清楚。
如果實際損失因間接損失的無法確定而難以計算,一種計算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方法就是:假設違約方沒有違約,合同履行完畢后,守約方可以獲得到的利益就是實際損失。
為了便于理解,請看下邊一個案例:
甲是一家貿易公司與乙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甲以5000元每噸向乙出售鋼材500噸,2009年7月22日交貨。
甲向丙鋼鐵公司訂購同型號鋼材500噸,4500元每噸,2009年7月10日交貨,沒有違約金條款。
因生產設備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貨給甲,甲為了履行對乙的義務緊急向丁鋼鐵公司采購同型號鋼材500噸,價格5000元每噸。
本案爭論焦點:丙是否應該賠償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與乙方的合同,從而獲取2500000元的差價利益,所以甲的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完全由丙的違約行為造成,丙有賠償甲的可得利益的義務。
丙方的抗辯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因而不能給予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
就這案例,最后來點提高,
查士丁尼《法學階梯》是一本經典中的經典法學教科書,是一本給“有志學習法律的青年們”編纂的法學教科書,書曰:“我們所適用的全部法律,或是關于人的法律,或是關于物的法律,或是關于訴訟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為如果不了解作為法律的對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
所有法律都必須回答這樣一個問題,既,法律的適用對象應該是一個什么樣的人?是一個品格高尚的人,還是個自私自利的人?是一個聰明人,還是一個普通智識的人?是一個有特定身份的人,還是一個一般人?現代公認的作為法律的適用對象“理性人”應該是智力,品行、都屬中等水平,一般情況下優先考慮個人利益的人。
現在商業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僅僅是指自然人,還包括法人。
在法律無法清晰界定的情況下,法官只有依據心目中的理性人標準來自由裁量,來確定合同雙方的義務。
此時,法官人生經驗,閱歷就決定最終的判決的合理性。
美國著名法學家,前聯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認為:“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認為:甲是一家貿易公司,理所當然的要依靠商品買進賣出的差價獲利,10%的差價也符合正常的商業慣例,雖然丙宣稱沒有預見到甲的損失,但,在正常情況下,“理性人”應當預見到甲方的損失,所以;法官依據合同法113條(以下是具體條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做出支持甲方訴訟請求的判決。
四、知識提高
人性存在弱點,大家對花哨,看上去高級的東西的喜歡要多過基本,樸實的東西。
下面就講一些個較高級的合同法知識滿足我們的“虛榮心”。
(一)在合同中規定對方程序性義務作為自己實體義務履行的先決條件。
法律專業人事與非專業人事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非專業人事關注實體權利更勝于關注程序權利,法律專業人士關注程序權利更勝于實體權利,實體權利沒有正當程序去保證,只能是紙面上的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的國家權利來自人民,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國家權利來自誰!誰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憲法權利沒有具體正當的程序去實現,只能停留在紙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對我方有利實為無效的條款。
對合同一方來說,當然樂于看到合同有眾多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因此,有經驗的律師會在合同中加一些無關緊要的權利給對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對方,實則無效的條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要么選擇仲裁,要么選擇訴訟,不能作或然的選擇。
訴訟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標準示范仲裁條款為:“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理想的狀態是雙方權利義務平衡,合同雙方都可以從中得到合理的利益,雙方實質權利義務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爭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處于優勢地位時,加重對方義務,在自己處于劣勢地位時,不堅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權利,都是不值得稱贊的。
在許多合同開頭我們常常見到“依據合同法、依據建筑法,依據招標投標法合同雙方經有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認為:凡是法律上有規定的都必須遵守,否則,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可能因違法而無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絕大多數人包括一些對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對上述看法會表示贊同,但實際上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法律是由許多法律規范組成,嚴格的來說,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款是有區別的兩個概念,但對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認識到一個具體的法條大致等同與一個法律規范就可以了。
法律規范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他們的劃分標準是:法律主體是否可以對法律規范選擇適用或更改。
這種分類方法讓我們認識到法律條文或法律規范并不都是強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領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范都是強制性規范,你不遵守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假設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會被發現和追究,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可能,現實中,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私法領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規范里就有許多任意性規定,特別是合同法,可以說任意性規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諺云:“合同即法律”。
契約自由是整個私法領域的核心原則,當事人的合意只要沒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尊重,國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領域特別是合同領域我們應明確:適用法律的順序1、先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2、然后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規定,并沒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但為什么國家還要制定體系完備,條款眾多的相關法律法規,最高院也經常發布數量眾多司法解釋呢?這主要是因為社會生活繁復,大家訂立合同時又較簡略,發生爭議時無法依據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適用法律的任意性規定。
合同法中對各種類型化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居間合同、運輸合同做了較詳細的規定,其目的在于彌補當事人在某個類型合同中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確定。
因此簽訂合同時,簽訂人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對合同法中的許多任意性規定進行大膽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七
12.張某到某市公交公司辦理公交卡退卡手續時,被告知:根據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退卡時應將卡內200元余額用完,否則不能退卡,張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依據《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拒絕張某要求,侵犯了張某自主選擇服務方式的權利,該條款應屬無效,遂判決公交公司退還卡中余額。
關于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張某、公交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屬于縱向法律關系。
b.該案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是主法律關系。
c.公交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須知》屬于地方規章。
40.中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簽訂了向中國進口服裝的合同,價格條件cif.貨到目的港時,甲公司發現有兩箱貨物因包裝不當途中受損,因此拒收,該貨物在目的港碼頭又被雨淋受損。
依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相關規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本合同已選擇了cif貿易術語,則不再適用《公約》。
b.在cif條件下應由法國乙公司辦理投保,故乙公司也應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
c.因甲公司拒收貨物,乙公司應承擔貨物在目的港碼頭雨淋造成的損失。
d.乙公司應承擔因包裝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多項選擇題。
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關于該解釋,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并非由某個個案裁判而引起。
b.僅關注語言問題而未涉及解釋結果是否公正的問題。
c.具有法律約束力。
d.不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72.甲企業將其廠房及所占劃撥土地一并轉讓給乙企業,乙企業依法簽訂了出讓合同,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
5年后,乙企業將其轉讓給丙企業,丙企業欲將用途改為商業開發。
關于該不動產權利的轉讓,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向乙轉讓時應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
b.乙向丙轉讓時,應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c.丙受讓時改變土地用途,須取得有關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的同意。
d.丙取得該土地及房屋時,其土地使用年限應重新計算。
79.秦某與洪某在臺北因合同糾紛涉訴,被告洪某敗訴。
現秦某向洪某財產所在地的大陸某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該臺灣地區的民事判決。
關于該判決的認可,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請后,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
b.受理秦某的認可申請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認可該判決,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請。
二、多項選擇題。
51.自然人甲與乙簽訂了年利率為30%、為期1年的1000萬元借款合同。
后雙方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把房屋賣給乙,房款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須在一年內以該房款分6期回購房屋。
如甲不回購,乙有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
”乙交付借款時,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據。
后甲未按約定回購房屋,也未把房屋過戶給乙。
因房屋價格上漲至3000萬元,甲主張償還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乙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不是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b.應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承認借款利息。
c.乙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d.因甲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52.某旅游地的紀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馬俑的復制品,價簽標名為“秦始皇兵馬俑”,2800元一個。
王某購買了一個,次日,王某以其購買的“秦始皇兵馬俑”為復制品而非真品屬于欺詐為由,要求該商店退貨并賠償。
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商店的行為不屬于欺詐,真正的“秦始皇兵馬俑”屬于法律規定不能買賣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屬于重大誤解,可請求撤銷買賣合同。
c.商店雖不構成積極欺詐,但構成消極欺詐,因其沒有標明為復制品。
d.王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3.甲向某銀行貸款,甲、乙和銀行三方簽訂抵押協議,由乙提供房產抵押擔保。
乙把房本交給銀行,因登記部門原因導致銀行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
乙向登記部門申請掛失房本后換得新房本,將房屋賣給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甲屆期未還款,關于貸款、房屋抵押和買賣,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乙應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b.丙應代為向銀行還款。
c.如丙代為向銀行還款,可向甲主張相應款項。
d.因登記部門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但銀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權。
59.甲將其臨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給乙作為汽車修理場所。
經甲同意,乙先后兩次自費擴建多間房屋作為烤漆車間。
乙在又一次擴建報批過程中發現,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經過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屬于違章建筑。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租賃合同無效。
b.因甲、乙對于擴建房屋都有過錯,應分擔擴建房屋的費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賃物為違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賃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懷孕兩個月。
郭某父親乙與甲簽訂協議:“如把孩子順利生下來,就送十根金條給孩子。
”當日乙把八根金條交給了甲。
孩子順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撫養孩子,乙拒絕交付剩余的兩根金條,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條。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孩子為胎兒,不具備權利能力,故協議無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絕贈與。
c.八根金條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兩根金條未交付,故乙有權不交付。
三、不定項選擇題。
(一)甲公司、乙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合作開發的a區房屋歸甲公司、b區房屋歸乙公司。
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委托書》,委托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
《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蓋章處有乙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簽字,王某同時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某查看《合作開發協議》和《委托書》后,與丙公司簽訂《房屋預訂合同》,約定:“張某向丙公司預付房款30萬元,購買a區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
”丙公司將房款用于項目投資,全部虧損。
后王某向張某出具《承諾函》:如張某不鬧事,將協調甲公司賣房給張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預售許可后,將a區房屋全部賣與他人。
張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張某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轉讓給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時支付債權轉讓款,張某又將債權轉讓給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請回答第86—88題。
86.關于《委托書》和《承諾函》,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諾函》不產生法律行為上的效果。
87.關于《房屋預訂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無效。
b.對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無權處分。
c.對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構成有效代理。
d.對于張某而言,丙公司構成表見代理。
88.關于30萬元預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由丙公司退給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給李某。
c.由丙公司退給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給方某。
(二)順風電器租賃公司將一臺電腦出租給張某,租期為2年。
在租賃期間內,張某謊稱電腦是自己的,分別以市價與甲、乙、丙簽訂了三份電腦買賣合同并收取了三份價款,但張某把電腦實際交付給了乙。
后乙的這臺電腦被李某拾得,因暫時找不到失主,李某將電腦出租給王某獲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該電腦時出了故障,遂將電腦交給康成電腦維修公司維修。
王某和李某就維修費的承擔發生爭執。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費而將電腦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內不交費,將變賣電腦抵債。
李某聽聞后,于當日潛入康成公司偷回電腦。
請回答第89—91題。
89.關于張某與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張某非電腦所有權人,其出賣為無權處分,與甲、乙、丙簽訂的合同無效。
b.張某是合法占有人,其與甲、乙、丙簽訂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張某的交付,取得電腦所有權。
d.張某不能履行對甲、丙的合同義務,應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90.如乙請求李某返還電腦和所獲利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李某向乙返還所獲利益時,應以乙所受損失為限。
b.李某應將所獲利益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費用。
c.乙應以所有權人身份而非不當得利債權人身份請求李某返還電腦。
d.如李某拒絕返還電腦,需向乙承擔侵權責任。
91.關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權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王某在7日內未交費,康成公司可變賣電腦并自己買下電腦。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權,但當電腦被偷走后,喪失留置權。
c.康成公司可請求李某返還電腦。
d.康成公司可請求李某支付電腦維修費。
三、(本題21分)。
案情:甲欲出賣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現已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還剩余1年。
甲將此事告知張某,張某明確表示,以目前的房價自己無力購買。
甲的同事乙聽說后,提出購買。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慮細節。
乙擔心甲將房屋賣與他人,提出草簽書面合同,保證甲將房屋賣與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記機關驗證房屋確實登記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權人一欄中只有甲的名字,雙方草簽了房屋預購合同。
后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在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將購房款的三分之二通過銀行轉賬給甲,但甲須提供保證人和他人房屋作為擔保;雙方還應就房屋買賣合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甲找到丙作為保證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并沒有約定擔保范圍。
甲乙雙方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預告登記,但甲忘記告訴乙房屋出租情況。
此外,甲的房屋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甲自信妻子李某不會反對其將舊房出賣換大房,事先未將出賣房屋的事情告訴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還是瞞著李某與乙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年后,甲與李某離婚,李某認為當年甲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抗辯說,賠償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
問題: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預購合同,乙能否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賃的事實,應對乙承擔什么責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將對乙產生何種保護效果?
4.如甲在預告登記后又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7.甲對其妻李某的請求所提出的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為什么?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八
本章考情分析。
和考試大綱及教材相比,本章內容變動較大。本章刪除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增加了會計確認和計量、財務會計報告兩部分內容。
本章的考點為客觀題,近三年的主要考點有:謹慎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一貫性原則,能同時引起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變動的項目,資產的定義,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的概念等。
從近三年的試題看,本章考試分數不高,試題的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客觀題考核的是一些基本的概念,主要是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如謹慎性原則、一貫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
針對20考試,考生應關注的主要內容有:(1)會計核算一般原則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謹慎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一貫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等;(2)資產的定義及特征;(3)收入的定義;(4)引起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變動的項目;(5)會計要素確認的條件和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6)財務會計報告的體系等。
第一節會計要素。
一、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
(一)資產p1。
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在資產的定義中非常強調“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定義的內容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如資產負債表中原有的“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項目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已不復存在。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一方面是遵循謹慎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是與資產的定義有關。
[例題1]:下列項目中,符合資產定義的是()。
a.購入的某種材料。
b.經營租入的設備。
c.待處理的財產損失。
d.計劃購買的某項設備。
答案:a。
(二)負債p2。
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例題2]:計劃賒購的原材料,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確認為一項資產和一項負債。()。
答案:×。
(三)所有者權益p3。
[例題3]:企業在一定期間發生虧損,則企業在這一會計期間的所有者權益一定減少。()。
答案:×。
[例題4]:下列各項中,能夠引起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同時發生變動的是()。
a.發行債券公司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
b.董事會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c.計提長期債券投資利息。
d.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答案:a。
二、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一)收入p5。
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在收入的定義中,強調的是“日常活動”,如出售無形資產就不屬于日常活動,取得的收入不能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戶中反映,按制度規定,出售無形資產影響的損益在營業外收支中反映。
[例題5]:關于收入會計要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
b.收入可能表現為負債的減少。
c.若收入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就一定不會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答案:abd。
(二)費用p6。
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例題6]:關于費用會計要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支付管理人員工資屬于費用。
b.費用可能表現為資產的減少,或負債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
c.費用會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d.出售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屬于費用。
答案:abc。
(三)利潤。
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二節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一、客觀性原則p8。
要求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
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p8。
要求企業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注意掌握銷售商品的售后回購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兩種業務的會計處理就是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例題7]:會計核算上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所遵循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
a.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b.謹慎性原則。
c.權責發生制原則。
d.及時性原則。
答案:a。
[例題8]: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后,以取得的應收賬款等應收債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貼現,在貼現的應收債權到期,債務人未按期償還時,申請貼現的企業負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款的責任。企業以應收債權取得借款時,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銀行貸款本金,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而不沖減用于貼現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企業這一做法所遵循的會計原則是()。
a.謹慎性原則。
b.相關性原則。
c.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d.歷史成本原則。
答案:c。
三、相關性原則p9。
要求會計核算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一貫性原則p9。
一貫性原則要求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改變。該原則是企業在不同時期的縱向比較。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一是有關法規發生變化,要求企業變更會計政策,二是改變會計政策后能夠更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例題9]: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貫性原則的有()。
a.因專利申請成功,將已計入前期損益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轉為無形資產成本。
b.因預計發生年度虧損,將以前年度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全部予以轉回。
c.因客戶的財務狀況好轉,將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應收賬款余額的30%降為15%。
答案:cd。
五、可比性原則p10。
是指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該原則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比較。可比性原則要求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核算。
[例題10]:強調不同企業會計信息橫向可比的會計核算原則是()。
a.及時性原則。
b.一貫性原則。
c.可比性原則。
d.重要性原則。
答案:c。
六、及時性原則p10。
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則p11。
要求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權責發生制原則p11。
是指在收入和費用實際發生時進行確認,不必等到實際收到現金或者支付現金時才確認。
九、配比原則p12。
是指將收入與對應的費用、成本進行對比,以結出損益。
十、歷史成本原則p12。
要求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十一、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p13。
是指將與當期收益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的損益,將與當期以及以后多個期間的收益相關的支出計入資產的價值。對給定的支出,應該能夠判斷是收益性支出還是資本性支出。
[例題11]:下列支出中,屬于收益性支出的是()。
a.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b.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
c.購入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費。
d.企業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答案:b。
[例題12]:如果將資本性支出誤作為收益性支出,則會()。
a.不會影響當期損益。
b.使本期費用減少,利潤增多。
c.使本期費用增加,利潤減少。
d.使以后各期費用增加,利潤減少。
答案:c。
十二、謹慎性原則p14。
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以不抬高資產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本書很多地方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都是基于謹慎性原則,如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等。但謹慎性原則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任意設置各種秘密準備。
[例題13]:下列各項中,符合謹慎性原則的有()。
a.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
b.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c.存貨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
d.短期投資計提跌價準備?
答案:abcd。
[例題14]:下列各項中,體現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的有()。
a.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視作自有資產核算。
b.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c.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d.將長期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
答案:bc。
[例題15]:下列各項中,體現謹慎性會計核算原則的有()。
a.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b.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
c.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自有固定資產核算。
d.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對存貨進行期末計價。
答案:abd。
十三、重要性原則p14。
是指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
[例題16]: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的是()。
a.會計核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b.會計核算應當注重交易或事項的實質。
c.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
d.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答案:a。
上述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中,相對重要的有:(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2)一貫性原則,(3)可比性原則,(4)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5)謹慎性原則。
第三節會計確認和計量。
一、會計確認p15。
會計確認是指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地記錄并列入會計主體資產負債表或利潤表的過程。
只有在滿足會計要素定義的同時,還滿足以下兩項確認條件時,企業才能加以確認。(1)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是指發生的可能性超過50%的概率)流入或流出企業;(2)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
[例題17]:關于會計確認,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會計確認的條件之一是與該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
c.若某項目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意味著該項目不需要進行估計。
d.企業自創的商譽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答案:ab。
二、會計計量p17。
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行市價、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
[例題18]:下列哪些計量基礎屬于會計實務中使用的計量基礎。()。
a.歷史成本。
b.可變現凈值。
c.現行市價。
d.千克。
答案:abc。
第四節財務會計報告。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九
1.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
2.工農聯盟是基礎;。
3.對人民民主和人民對極少數敵對分子專政的統一。
(三)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特色。
1.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
(1)多黨合作不是多黨制,共產黨是執政黨,民主黨派不是在野黨,而是參政黨。
(2)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多黨合作的政治基礎。
(3)“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多黨合作的基本方針。
(4)共產黨對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
2.愛國統一戰線。
(1)愛國統一戰線包括全體社會主義事業的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
(2)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協不是國家機關,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它是我國政治體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響的政治性組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實現各黨派之間互相監督的重要形式。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
(四)依靠人民群眾:憲法能否貫徹執行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的關系十分密切,因此,廣大的人民群眾不僅自己要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還要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各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憲法。
2016年司法考試備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試命題規律。
2016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2016司法考試論述題萬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試學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間及入口。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一
(二)最高權威性。
(三)原則性。
(四)綱領性。
(五)相對穩定性。
由于憲法規范的原則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適應性。能夠在一定范圍內承受客觀形勢帶來的變化。同時又由于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統治階級如果不是有意著眼于改革,一般不會輕易地修改憲法;加之憲法自身都作了嚴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憲法的修改不會輕易發生。基于以上兩點,憲法規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對穩定性。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二
本站司法考試專欄提供2016司法考試刑事訴訟地區管轄精選講義,預祝每一位考生在2016司法考試中能取得好成績。
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確定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由于犯罪證據大多都在犯罪地,由犯罪地法院審理,有利于法院就地調查核實證據,正確及時處理案件。而且,被害人、證人等往往都在犯罪地,便于法院就近傳喚或者通知其參加訴訟,也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同時,犯罪地群眾最為關心本地發生的犯罪案件的審理,由犯罪地法院審理,也便于當地群眾旁聽,有利于結合案件的審理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為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情況,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其居住地的群眾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況;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極大,當地群眾要求在當地審判的;可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管制或者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執行的,等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的原則。
按照前述原則,有時候并不能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如一個犯罪涉及幾個地點,按照犯罪地原則幾個人民法院都有權審判,而按照被告人居住地的確定標準,也可能出現多個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情形。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所謂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必要的時候,是指對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及時處理案件更為有利等情況。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三
罷免直接選舉所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該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選舉法》第47條)。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提出書面申訴意見(《選舉法》第44、45條)。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內出缺,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
[重點法條提示]《選舉法》第7條、第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40條、第41條、第47條。
a.設立選舉組織。
b.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c.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
d.投票選舉。
——答案:abd.
a項中,直接選舉時,要首先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所以該項正確。b項也是直接選舉的必要步驟。c項不是直接選舉的程序,而是間接選舉的程序。d項正確。本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材是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程序放在一起論述,但兩者不完全一致。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四
(三)組織體系。
(四)職權。
二、檢察官制度。
(一)檢察官職責。
(二)檢察官的義務和權利。
我國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嚴格遵法律||教育網守憲法和法律;(2)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3)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5)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1)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2)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6)參加培訓;(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8)辭職。
合同法司法考試講義范文(15篇)篇十五
2.規范形式不同: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遠遠形式,以規則為主;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
5.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