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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一
這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確、肯定。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范本。
甲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________(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________(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________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自愿將此糾紛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仲裁委員會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二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
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
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
那么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3)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它解決的是“仲裁什么”的問題。
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
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
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圍和不可仲裁的范圍。
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睆倪@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于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么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
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后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因而是無效的。
b、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于可仲裁事項范圍。
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于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
再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當事人就上述不屬于仲裁范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么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范圍內的爭議。
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體約定時,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采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
這樣有利于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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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百科。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三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即:
(1)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雖經過協商、調解但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愿意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并達成解決辦法的,沒有必要再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2)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是適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條件。仲裁要求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也體現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即使一方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不予受理。
所謂合同的仲裁協議(含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下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把其合同爭議交付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這種協議可以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規定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事后(含發生爭議后)專門就通過仲裁機構解決合同糾紛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在合同未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
(1)它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據。對協議當事人和有關第三者有約束力。如前所述,我國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就是有當事人達成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協議,沒有這一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協議授予仲裁委員會以案件管轄權,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
(2)它約束協議當事人。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仲裁協議約束各方當事人的行為。訂有仲裁協議的合同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再請求以訴訟方式解決其爭議,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3)它排除了法院對有關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根據《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有仲裁協議的案件,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以仲裁協議予以抗辯。
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不管是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都應當具有下列基本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對其合同爭議提請仲裁;。
(2)仲裁事項,即要求對發生爭議的哪個或者哪些事項進行仲裁;。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處理其合同爭議的仲裁委員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除了上述基本內容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其他事項,如選擇仲裁員、約定適用的法律和其他有關事項。
并不是所有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都有效,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仲裁協議才有效。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之后達成。
(2)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處理合同糾紛的仲裁協議也必須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簽訂仲裁協議,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4)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仲裁協議,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具體講,根據《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如將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提請仲裁等。
(2)仲裁事項不明,又沒有達成協議的。也就是說,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
(4)一方當事人采取脅迫的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另外,口頭達成的仲裁協議,也應無效,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另外,根據《仲裁法》第十九條和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即不依附于合同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其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不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四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愿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愿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周___,總經理。
申請人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20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
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___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
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____牌”白酒每件價格為160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于500件。
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
第一次供貨時間是200___年___月___日,數量為100件。
被申請人于200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60%以后,申請人應于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
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2萬元人民幣。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00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___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并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200___年___月__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
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2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
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4000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2000元人民幣。
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
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_____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
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后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__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________。
200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文檔為doc格式。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五
仲裁協議表明雙方當事人愿意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任何仲裁機構都無權受理無書面仲裁協議的案件。仲裁協議還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不受理雙方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包括不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1.它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依據,雙方須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2.它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取得對有關爭議案件的管轄權的依據。
3.有仲裁協議,可以排隊法院對有關爭議案件的官轄權的任何一方不應再向法院起訴。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六
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
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
那么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3)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它解決的是“仲裁什么”的問題。
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
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
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圍和不可仲裁的范圍。
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于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么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
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后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因而是無效的。
b、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于可仲裁事項范圍。
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于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
再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當事人就上述不屬于仲裁范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么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范圍內的爭議。
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體約定時,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采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
這樣有利于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閱讀【2】。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百科。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
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推定當事人默示司法管轄。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
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
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七
仲裁協議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態和訂立時間可以分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與獨立的仲裁協議。
按照仲裁法規定,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協議有明確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內容。該仲裁的意愿確定無誤,如果協議寫“發生爭議既可申請仲裁,也可提起訴訟”則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指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為便于爭議全部徹底解決。仲裁事項應該盡可能寬泛,具有包容性,如寫“因合同引起和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仲裁事項過窄(如合同部分糾紛),可能使同一案件須通過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審理,增加了訴累和扯皮。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于新組建仲裁機構一律為地名加“仲裁委員會”字樣,因此,當事人簽訂仲裁機構名稱時,一定將名稱寫準確,不要隨意添、減字,變更名稱。如將名稱寫成“北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機關”等等。否則,將引起仲裁協議效力異議,輕則拖延仲裁審理,重則導致協議被認定無效。
4.其他內容。如果爭議具有涉外性質,仲裁協議還應明確下列內容:
(1)仲裁地點。一般講,在合同或仲裁協議沒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地點是仲裁庭考慮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個國家仲裁,就容易適用該國法律。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將引起不同的裁決結果。對當事人來講。仲裁地點最好選擇我國境內。仲裁地點,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機構在國外,當事人的旅差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將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講仲裁協議約定在哪個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是,有的仲裁機構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的仲裁規則。當事人要想排除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最好寫明適用的'仲裁規則。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雙方有無約束力。我國法律規定仲裁是一裁終局。但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仲裁協議沒有約定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以上訴。為避免這種麻煩,盡量寫明仲裁的終局性質。
(1)國內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涉外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p>
簽訂仲裁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在談判中的較量,現在外商到中國投資是為了占領中國的市場,中方當事人應據理力爭,盡量爭取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我國境內的仲裁機構。
1.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1)約定的仲裁事項違法或超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如規定販私交易仲裁,或規定婚姻糾紛仲裁等;(2)仲裁協議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事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2.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處理方法:(1)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涉及爭議案件是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爭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進行確認;(2)在仲裁中,提出異議的時間應該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在訴訟中,為法庭首次開庭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首次開庭前沒有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3)受理的機構。當事人既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也可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另一方向法院申請的,則法院關于協議效力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八
仲裁協議表明雙方當事人愿意將他們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還排除了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不受理雙方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案件,包括不受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表示一旦發生爭議應提交仲裁,通常為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往往通過雙方函電往來而訂立。
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仲裁地點是協議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適用的程序和合同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密切相關。通常均適用于仲裁所在地國家的仲裁法和實體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一般採用下列叁種規定方法:
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有時規定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叁國仲裁。
由于我國企業目前大多缺乏在國外申訴的能力,所以應力爭在我國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得向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
仲裁費用的負擔可在協議中訂明,通常由敗訴方負擔,也可規定由仲裁庭裁決。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愿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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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協議的重要內容,也可以說是有效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
仲裁合意就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
對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確、肯定,即在仲裁協議中以無可爭議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權。
二、仲裁事項。
爭議事項能否提交仲裁,意味著仲裁庭對該爭議事項有無仲裁權,而仲裁協議中有無明確的仲裁事項,意味著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撤銷其裁決。
因此,在仲裁實踐中,仲裁事項也往往成為仲裁協議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成為仲裁協議的關鍵。
仲裁事項的范圍決定仲裁權的行使范圍。
由于仲裁協議既包括了爭議發生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又包括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專門的仲裁協議。
因此,仲裁事項也可劃分為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
我國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項”作為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之一,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般來說,當事人對該類仲裁事項范圍的約定應以“寬泛”為原則,即要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一些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具體事項的限制,如約定“就履行該合同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釋問題、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問題等的仲裁可能性,而這些因素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約定“就貨物質量及其索賠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對該貨物數量問題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賠中,貨物的數量與質量是不可能分開的,等等。
這樣的約定不利于實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會造成糾紛解決的遲延。
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范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范圍加以約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等為比較規范的約定。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之一,由于仲裁有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之分,仲裁機構從廣義的意義上來說,既包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規則對在不同條件下仲裁協議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機構仲裁條件下,作為仲裁協議內容之一的仲裁機構是指常設仲裁機構,一般稱為仲裁委員會,其是一種固定性的仲裁組織,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和仲裁規則,有聘任的仲裁員。
而在臨時仲裁條件下,仲裁機構則是指臨時仲裁機構,即臨時仲裁庭,其是由雙方當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終結后即自行解散。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都是被承認的仲裁方式,機構仲裁以較規范的仲裁規則,成熟、穩定的專家仲裁隊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務為其優勢,而臨時仲裁則以靈活的方式、快速的進程以及較低的費用為其特點。
兩種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發揮著共同的作用。
但是,相比較而言,機構仲裁被更廣泛地采用,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也是由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的。
我國只承認機構仲裁,不承認臨時仲裁。
在仲裁實踐中,如果對仲裁機構的選擇不明確或不準確,只要能從仲裁協議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斷出當事人的選擇,或者從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選擇上推定或判斷出當事人的意愿,應認為該仲裁協議有效。
比如,當事人約定所發生的爭議“由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盡管“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不存在,但卻從中可以判斷出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是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若當事人約定“由中國貿易會仲裁”,也可以推定其本意是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至于是在北京仲裁,還是由深圳分會在深圳仲裁,或是由上海分會在上海仲裁,則由申請人選擇,以首先提出選擇的仲裁機構為準。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后,“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溫州分會仲裁”,應視為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溫州進行仲裁。
該仲裁條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xx月xx日答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中指出: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北京,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在瑞典,則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進行仲裁”,那么,只要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選擇了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就應肯定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了一致,仲裁協議當然可以作為申請仲裁的依據。
因此,如果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中同時選擇了兩個仲裁機構,且對仲裁機構的約定是明確的,則該仲裁條款是可以執行的。
當事人只要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即可以進行仲裁。
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
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
那么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3)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它解決的是“仲裁什么”的問題。
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
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
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圍和不可仲裁的范圍。
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睆倪@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于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么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
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后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因而是無效的。
b、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于可仲裁事項范圍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文章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出自而應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解決。
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于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
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
再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當事人就上述不屬于仲裁范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么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范圍內的爭議。
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體約定時,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采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
這樣有利于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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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一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指條款中應該有“仲裁”兩字,表明當事人的仲裁意愿。該意愿應當是確定的,而不是模棱兩可的。有的當事人在。
合同。
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訴訟,根據這種約定就無法判定當事人有明確的仲裁意愿。因此,《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這樣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事項,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也可以是合同中某一特定問題的爭議;既可以是事實問題的爭議,也可以是法律問題的爭議,其范圍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指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該準確?!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甲方:××省××貿易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于××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1999年3月簽訂購銷鮮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鮮蘑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貿易公司(蓋章)乙方:××縣××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法定代表人:于××。
200×年×月×日。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二
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盡可能明確和具體,以確保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仲裁法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2.仲裁地點。仲裁地點的選擇對仲裁程序的進行至關重要。雙方當事人選擇在哪一個國家或地區仲裁就要受該國或地區法律的制約,特別是該國強制性法律的制約。我國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在仲裁地點的選擇上可考慮:(1)在中國仲裁。對于中國當事人來說,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點。(2)在第三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到對方所在國仲裁時,可以共同選擇在第三國或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另外,在以前的實踐中也有些當事人喜歡采用在被訴人所在國仲裁的條款,即如果雙方不能就在中國進行仲裁達成協議,仲裁條款規定在被訴人一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仲裁。但特別應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法頒布實施后,我國境內已設立了為數眾多的地方仲裁委員會,如果再如此規定,事后如需在中國仲裁就很容易因仲裁地點或仲裁機構不明而發生爭執,最后有可能導致根本無法執行原來的仲裁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就仲裁機構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依據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所涉仲裁協議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就目前我國的狀況而言,不宜再作此種規定。
3.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機構。如雙方同意由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應在仲裁協議中寫明仲裁庭的組成;如同意提交某一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4.仲裁程序規則。除上述內容外,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還可以約定其他與仲裁有關的事項,如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費用的分攤、放棄對裁決的`上訴、仲裁適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項內容。當然如果是選擇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些內容可省略,因為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對這些內容一般都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只需在合同中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與仲裁適用的規則就可以了。我國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p>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推薦的示范仲裁條款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p>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三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仲裁協議需要包括什么內容百科。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四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當合同所列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發生糾紛時,應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其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在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第二,仲裁事項,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將什么糾紛提交仲裁;第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即當事人協商選定一個特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他們之間的糾紛。具備了上述三方面的內容才是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設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簽訂。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涸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于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是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要選定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當事人選定發生爭議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即可進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五
仲裁協議自叮均容一般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以下基本內容必須具備:
(1)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3)選定的仲裁機構。根據國辦發[1996]22號文件規定,大慶仲裁委員會示范仲裁條款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大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六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將他們將來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則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范文】。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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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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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礎上,本著為加快中國教育現代化、信息化發展步伐,共同促進教育事業,為廣大學校提供優秀的軟件產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務為宗旨,就乙方作為甲方正式授權的金思維圖書系列軟件產品的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授權區域和銷售任務。
1、甲方授權乙方為長沙市金思維科技有限公司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地區的(普通代理/核心代理/總代理)。
2、乙方全年的銷售任務為萬元。
3、乙方首次提貨金額不能少于萬元。
二、代理期限。
甲方授權乙方的代理期限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雙方對合作滿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協商繼續合作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時,必須另行簽定代理合同,另行簽定合同時本合同自動失效。
三、銷售方式和價格。
1、乙方在代理期限內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價格體系可以以批發或零售的方式銷售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
2、乙方的提貨折扣為_折。
3、乙方每季度提貨金額不得低于萬元,否則按降級處理。
四、累計返點辦法。
1、乙方累計提貨金額到萬元時,甲方將差額返還給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體提貨折扣變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貨也可享受此折扣。
2、乙方累計提貨款額達到萬元時,甲方將差額返還給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體提貨折扣變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貨也可享受此折扣。
3、乙方累計提貨款額達到_萬元時,甲方將差額返還給乙方,使乙方以前的整體提貨折扣變為_____折,乙方以后提貨也可享受此折扣。
4、以上累計返點的時限為1年。若乙方在1年內升至上一級別(即提貨款總額達到第四條第1、2、3款中所提及的金額要求),則按本年度累計銷售額給予差價返點。若在1年之后升至上一級別,則不能享受原累計銷售額的差價返點。
5、累計返點金額在乙方下一次進貨時從貨款中扣除。
6、乙方每次提貨金額不得少于_萬元,否則將不能按目前級別代理提貨折扣計算,只能按下一級別代理提貨折扣計算。
五、市場支持和獎勵。
1、甲方將給予乙方按提貨累計金額的%的市場費用,以作為對代理商開拓當地市場的支持。乙方做市場活動或廣告之前須將市場方案報甲方備案,事后憑發票的復印件和廣告的原件到甲方報銷,甲方以產品形式兌現。乙方不做廣告或市場活動則不能享受甲方市場支持費用。
2、若乙方完成全年銷售任務,甲方將給予乙方按提貨累計金額的%的年終獎勵。甲方將于每年1月進行年終結算,并將年終獎勵以產品形式兌現。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每年提供對乙方銷售和技術人員培訓一次,培訓時間與培訓地點由甲方統一安排。若甲方安排全國統一的集中培訓,則甲方負責乙方人員(不超過2名)在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用,該費用從下次貨款中扣除。
2、以上政策只針對核心代理和總代理,普通代理不享受此項權利。
3、甲方為乙方及時提供最新的產品培訓教材。
4、甲方為乙方提供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相關宣傳資料。原則上金思維按提貨套數給代理商配備演示光盤和配套彩頁。若有重大活動需要此方面的支持,乙方需打報告申請額外支持。
5、甲方有義務就乙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通過電話、傳真、e-mail等方式進行指導、解答。
6、甲方協助乙方在當地進行市場宣傳和產品形象的樹立。
5、甲方負責按時備貨、驗貨、向乙方發貨,并確保產品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對確屬質量問題的貨物進行免費更換。
6、乙方作出有損于甲方利益的侵犯及盜版行為時,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責任。
7、甲方認證評估每季度進行一次。經綜合考核后,若考核不合格,則金思維科技公司將與代理商進行充分溝通,并幫助代理商進行改進;若乙方一直沒有改進,甲方保留對乙方降級的權利。
8、甲方軟件價格變動應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協議要求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完成本協議的經營指標。
2、積極拓展當地市場,做到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的銷售覆蓋其所轄的地區,積極發展下一級經銷商。
3、乙方嚴格按照甲方規定的價格銷售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不得降價或提價銷售(零售價不得低于88折/套,展會價格不得低于85折/套,批發價不得低于______折/套)。如違反上述價格體系,將對代理處以罰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4、協助甲方在當地進行市場宣傳和產品形象的樹立。
5、全面負責當地用戶的售后服務、技術支持工作,包括甲乙雙方發展的用戶。
6、積極協助甲方軟件升級,積極提供用戶對產品的反饋意見和建議。
7、乙方有責任搜集甲方產品在當地盜版的有關信息,提供有效線索,協助甲方打擊盜版活動。
8、乙方應及時提供最終用戶名單,使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及時能給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八、訂貨、結算與退貨:
1、乙方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書面或口頭的發貨請求。
2、甲方將在收到乙方的正式訂單和電匯底單傳真件后對乙方發貨。
3、乙方如未能按時付款,以每天訂單貨款的2‰罰金進行處罰。
九、供貨及運輸方式:
1、甲方最遲在收到乙方訂單的5個工作日內發貨。
2、運輸方式為乙方到甲方直接提貨或采用郵寄方式,費用由乙方支付。
十、保密條款。
金思維2000圖書系列軟件產品的程序和相關文檔以及甲方的銷售計劃、價格政策和市場策略均為甲方有價值的商業秘密,乙方保證不泄露這些商業秘密,也不為本合同規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這些秘密。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有關產品、市場的文件均為乙方有價值的.商業秘密,甲方保證不泄露乙方的商業秘密,也不為本合同規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這些秘密。
雙方應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制定有關制度,以保證職員不泄密。一旦發現對方的商業秘密有泄露的跡象,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盡可能地采取救濟措施,使損失最小。
在本合同終止時,雙方應向對方交還(或銷毀)對方有關的全部資料及其備份并繼續負有保密的義務,直到對方將其公開為止。
十一、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時間可以向違約方提出書面通知,違約方應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采取補救措施,如果該通知發出15日內違約方不予答復或沒有補救措施,非違約方可以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損害賠償。
十二、爭議處理。
1、對于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十三、條款的完整性。
甲、乙雙方均承認,已閱讀過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為雙方關于代理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約定的全部記載,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雙方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合同加以變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十五、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戰爭、水災、火災、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將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對方。并盡快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另一方進行確認。
2、雙方盡快根據此項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協商本合同的進一步執行問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對履行合同的延誤或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負法律責任。
十六、標題。
本合同各條標題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擴大的解釋。對于合同內容的一切解釋均以標題下的正文為依據。
十七、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內容與作用(優質17篇)篇十七
仲裁。
協議書。
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表示自愿將他們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
合同。
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評判和裁決的法律文書,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仲裁協議書的內容及效力。
按照仲裁法規定,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協議有明確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內容。該仲裁的意愿確定無誤,如果協議寫“發生爭議既可申請仲裁,也可提起訴訟”則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指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為便于爭議全部徹底解決。仲裁事項應該盡可能寬泛,具有包容性,如寫“因合同引起和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仲裁事項過窄(如合同部分糾紛),可能使同一案件須通過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審理,增加了訴累和扯皮。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于新組建仲裁機構一律為地名加“仲裁委員會”字樣,因此,當事人簽訂仲裁機構名稱時,一定將名稱寫準確,不要隨意添、減字,變更名稱。如將名稱寫成“北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機關”等等。否則,將引起仲裁協議效力異議,輕則拖延仲裁審理,重則導致協議被認定無效。
4.其他內容。如果爭議具有涉外性質,仲裁協議還應明確下列內容:
(1)仲裁地點。一般講,在合同或仲裁協議沒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地點是仲裁庭考慮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個國家仲裁,就容易適用該國法律。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將引起不同的裁決結果。對當事人來講。仲裁地點最好選擇我國境內。仲裁地點,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機構在國外,當事人的旅差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將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講仲裁協議約定在哪個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是,有的仲裁機構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的仲裁規則。當事人要想排除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最好寫明適用的仲裁規則。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雙方有無約束力。我國法律規定仲裁是一裁終局。但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仲裁協議沒有約定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以上訴。為避免這種麻煩,盡量寫明仲裁的終局性質。
(1)國內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涉外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p>
簽訂仲裁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在談判中的較量,現在外商到中國投資是為了占領中國的市場,中方當事人應據理力爭,盡量爭取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我國境內的仲裁機構。
1.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1)約定的仲裁事項違法或超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如規定走私交易仲裁,或規定婚姻糾紛仲裁等;(2)仲裁協議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事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2.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處理方法:(1)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涉及爭議案件是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爭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進行確認;(2)在仲裁中,提出異議的時間應該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在訴訟中,為法庭首次開庭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首次開庭前沒有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3)受理的機構。當事人既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也可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另一方向法院申請的,則法院關于協議效力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x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