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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一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xx北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出了信訪函;x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出了信訪函;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x年6月25日在xx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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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名字省)。
上訴人不服寶安區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民訴法第119條規定。一審判決書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為:“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已登記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訴爭的飯堂承包收益由貝xx收取,若原告認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繼承權,應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其以繼承權案由主張權利,不符合起訴的條件”(見一審判決書第6頁)。僅僅以案由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明顯違反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顯然,一審也違背了最高院該通知規定。
二、確定案由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當事人沒有確定案由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只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上訴人在原審中從來沒有說是繼承案由,不知一審根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是以繼承案由主張權利。當然上訴人也沒有確定案由是“侵權之訴”。上訴人只是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至于在陳述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時,牽涉到繼承、侵權或者合同等等字眼,不能以此做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三、即使原告的訴求與法院查明事實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也應該行使釋明權,由當事人改變案由或者依法改變案由。釋明權既是法官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官的義務。最高院曾明確,如果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法律關系不同,法院應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告知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是否要改變案由。如果當事人愿意根據法官釋明權改變案由,法院應當根據改變后的案由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堅持不改變,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處。不經釋明,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有違最高院規定。
四、如果審判庭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時確定的案由不同,審判庭可以也應當直接根據查明后確定的案由判決而不應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司法實踐中,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均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繼承糾紛共有五類:
1、法定繼承糾紛:其中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侵權責任共有分類如下: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聲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顯然,繼承糾紛中沒有侵權類,侵犯糾紛中沒有繼承類,那么當事人的權利救濟之路將永遠停止在案由之爭的大門外;眾所周知,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就等于沒有權利。
六、任何民事爭訴均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均必然牽涉到權利的被侵犯;將繼承糾紛與侵權糾紛完全割裂并對立,是不科學、不現實、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以案由不相符,駁回起訴更是直接違反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例如合同糾紛,違約方既違反了合同,同時也侵犯了守約方的享受合同利益的權利,所以,合同法給與了當事人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的選擇權;又如繼承糾紛,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他的繼承權,要求獲得其應該獲得的遺產,這種糾紛,是屬于繼承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原告可以不做選擇,原告只需依據民訴法第119條“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陳述事實和理由即可。
在本案中,因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而不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侵害了繼承人的“繼承與不繼承、繼承多與少”這些合法權利,進而引起本案糾紛,該案應為“繼承權糾紛”抑或“侵權糾紛”,實在不是上訴人力所能及的事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三
上訴人(一審反訴原告):朱德付,住南京市聚寶山莊(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玄武區人民法院(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9)玄民一初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裁定玄武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
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當事人進行訴訟都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本毋須多言,但一審法院恰恰曲解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未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考察上訴人反訴請求所依據法律關系的正當性、合法性,僅僅從字面上揣度,就草率地得出了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因而上訴人不具有提出第一項反訴請求主體資格的結論。本案中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是針對被上訴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承諾要做到而實際未做到或未完全做到的事項,正是因為被上訴人在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諸多的違約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因此才向其提起反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上訴人反訴訴請的表述有利于其他業主,就認定上訴人的反訴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曲解了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的目的,認定事實不清。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諸多問題。
1、沒有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本案雙方當事人糾紛因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而起,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十分明確,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的雙務、有償性,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可因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向另一方主張自己的權利。本案中上訴人提出的反訴請求與被上訴人提出的本訴請求基于同一個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與被上訴人本訴的請求針鋒相對,從內容與形式上均完全符合反訴的條件,但一審法院卻審理了被上訴人的本訴而駁回了上訴人反訴中的重要訴請,這極大地限制了上訴人的反訴權利,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民事訴訟權利上的不平等,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條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定。顯然,一審法院沒有平等地維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有失公允。
2、剝奪了上訴人作為業主對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資格。
如前所述,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訴請是基于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被上訴人應做而未做或未完全做到的承諾而提,換句話說就是針對被上訴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違約行為而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關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在本案中作為業主的上訴人完全有資格針對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主張權利。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并未正確地適用法律,充分保護上訴人這一民事權利,而是武斷地剝奪了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資格駁回了上訴人這一正當的反訴訴請。
3、法律程序適用不當。
根據解釋第3條的規定,上訴人作為業主有權向作為物業公司的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該項權利作為上訴人的一項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應當充分地予以保護,即使經過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的第一項反訴請求無法得到支持也應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體現,而不能以裁定這種處理程序性問題的方式加以處理,而且從一審法院適用裁定的依據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來看,駁回反訴根本不在可以適用裁定的范圍之列,一審法院法律程序適用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第一項反訴請求的裁定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及適用上的諸多錯誤,裁定不當。為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四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山大南路23號海辰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位,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2、裁定指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因為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系來看,本案均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為山東和平投資有限公司和蠟筆,而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為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蠟筆的擔保行為。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蠟筆的擔保行為發生在20xx年3月11日)蠟筆的擔保行為(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為)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后,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蠟筆的擔保行為和無畏對犯罪行為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系,蠟筆的擔保行為不會在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蠟筆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于同一事實,顯然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通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歷城檢公刑訴[20xx]377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為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并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復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阻礙對不屬于刑事案件評價范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為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通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通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沖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為了從擔保人處,通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通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布在后,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通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
駁回起訴上訴狀范本
駁回起訴上訴狀怎么寫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格式
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狀范例
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本
關于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狀范本
關于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范文
駁回起訴裁定書上訴狀范文
2016有關于駁回起訴的上訴狀精選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五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一案,官渡區人民法院于7月6日受理后,于207月18日出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屬于重復起訴。上訴人不服官渡區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區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并不相同。后訴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訴的被告為昆明×××××公司。雖然前訴上訴人起訴了昆明××××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決的實際責任人是昆明××××公司。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并不相同。后訴的訴訟標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訴的訴訟標的是167075.6元。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包的昆明××××公司工作時受傷,經官渡區人民法院()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昆明××××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640元。上訴人與昆明××××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三方就判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50000元,丙方的賠償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第一次于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余的16000元丙方于12月30日前支付給甲方”但是被上訴人到期后拒不支付,被上訴人迫于無奈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并不相同并且后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后訴訴訟請求是以前訴判決為前提,依據《和解協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0元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前訴是以受傷為由要求昆明××××公司及鄢某某連帶賠償167075.6元,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昆明××××公司賠償上訴人105640元。
四、官渡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出現新情況,法院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雖然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受害一案進行過判決,法院判決后,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及昆明××××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屬于發生了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根據二百四十八條,出現新情況,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貴院撤銷(2016)云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并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六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于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后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并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并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于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二十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七
地址:
負責人:xx職務:總經理。
被告一:蘇xx,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壯族,
身份證住址:
現住址:
被告二:溫xx,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
住址:
1、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10741.7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二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xx年10月5日,被告一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粵kbj545號二輪摩托車g207線沿高涼西路往高州市區方向行駛,于20時50分途徑高州市區高涼西路高廣汽配門前人行橫道斑馬線路段時,碰撞行人陳xx、廖立致,造成陳xx、廖立致受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xx受傷住院治療,終結后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原告依(20xx)高法民初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書》向陳xx支付了人民幣10741.7元。
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駕駛的車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說是法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之一,當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被告無證駕駛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原告已支付相應款項給陳xx,依法原告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方追償。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20xx年3月26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八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農業合作社,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系該社社長。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______畝土地。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九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權限為一般權限。
被告:xx縣民政局,地址:xx縣行政路東段11號。
法定代表人: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xx,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確認周口市xxxx縣民政局下設的殯葬執法大隊強制拆除其責任田中祖父母、父母、妻子墳墓的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確認周口市xxxx縣民政局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
3、請求貴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墓碑損毀損失5000元,重新安置費用10000元,地表整平費用500元,田間作物損失1500元,共計17000元。
4、請求貴院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1,被告認定原告拒不配合被告執行平墳。被告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原告遠在廣東打工,事前并不知曉被告要求配合平墳的事實和期限,因此被告認定“原告拒不配合平墳”并以此為由進行行政強制執行是沒有任何理由的。
2,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國家行政主體所做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然后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法律制度。根據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本案中的強制平墳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只能由法院執行。本案中,被告則依據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該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其階位比法律低,不足以對抗作為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時,適用上位法的規定。對于被告所主張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并未賦予被告以行政強制執行權。綜上,被告并無對原告責任田中墳墓進行平整的強制執行權。被告適用法律法規存在錯誤。
3,被告違反法定程序。一般來講,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經過一下程序:告誡——陳述和申辯——制作行政決定書——送達——采取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本案中,被告僅于村委會張貼通知,并未聽取原告的申辯,也未制作行政決定書,更未送達原告。原告身處廣東打工,行政機關在未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了原告責任田中的墳墓。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
4,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使用大型機械刨挖墳墓,造成原告先人與妻子的尸骨散亂田野直到原告歸來。而并未進行妥善的安置。與其在通知中將尸骨妥善安置于公益性墳墓的精神相違背,違反了其自我設定的義務,屬于行政不作為。
5,20xx年10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強行將推土機開進原告即將要收獲的玉米地中拆除了原告位于玉米地中的家族墳墓。共計破壞花崗巖制墓碑三座,價值人民幣5000元;對墳墓進行挖掘過程中,粗暴執法,造成棺材成為碎片,破壞墓坑。重新安置費用總計需要人民幣10000元;被告使用大型機械進入原告的責任田造成作物損失價值人民幣20xx元;大型機械碾壓土地造成的土地板結需要進行土地的平整需要費用500元。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強制拆除原告責任田中墳墓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不能妥善安置平墳尸骨的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并且其平墳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懇請貴院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先人墳墓的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并且判處被告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十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房屋押金租金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事實與理由),按照雙方的《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的行為某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某肅性。
此致
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王偉地址:上海浦東區金山路68號被告:新余市渝水區上島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萬春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火炬路32號案由:商標專用權糾紛。
原告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第147號判決,現向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要求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第147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5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02年5月,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從海南上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受讓了“上島”圖文組合商標,核準類別包括食宿旅館、咖啡館等。此后,原告經上島咖啡公司授權獲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的獨占使用商標許可權。
青北路經營上島咖啡店,期限3年,并約定加盟合同可續簽,續簽為3年一期,續約金為10萬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并依據《上海上島特許經營合同》開展經營服務。合約期限屆滿后,原告發現被告在未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上島”圖文組合商標,與其協商未果后,遂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島加圖形”商標,并賠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上島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專用權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獨占使用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通過萬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在其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被告在加盟約定的期限內使用該商標及相關文字、標識,屬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合同,也未拆除相關標識及文字,仍繼續使用“上島”商標。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島”商標在江西省范圍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商標使用法》第21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至少要賠償0萬元”條例規定,原告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原告5萬元。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上海上島餐飲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十二
上訴人張因被上訴人田訴張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區地段街號棟單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系公產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區街號棟單元至今,上訴人的戶籍婚后一直在該公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戶口上的可以繼續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戶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于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萬元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道里區安順街號單元號門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樓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采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xx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于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優秀13篇)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證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第二項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由,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濟幫助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相識至今,已近十年,雙方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被上訴人生活上存有困難,上訴人愿意盡己所能幫助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時間的了解,被上訴人自營服裝生意多年,生活談不上困難,被上訴人暫時不便購房或者租房,上訴人愿意將名下位于東湖區房屋暫時提供至被上訴人居住。但這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生活困難的依據。上訴人的經濟條件并不寬裕,短時間內也無法拿出5萬元的經濟幫助費,上訴人同時認為,婚姻失敗對雙方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傷害,上訴人沒有理由向被上訴人提供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4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依據該三法條,上訴人認為,離婚時,給予另外一方經濟幫助的前提是另一方生活困難或者無房居住且租房居住存在經濟困難,失去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來源,或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本案中,被上訴人完全不符合這些情形。無房居住的原因有多種,其并不當然等同生活困難。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的正常收入,徑行認定被上訴人無房居住為生活困難,作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萬元經濟幫助的錯誤判決,無限擴大解釋生活困難的范圍,曲解法律條文,該判決系缺乏客觀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作出,依法應予撤銷。
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審理,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x5)東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