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遵守是組織成員的基本義務,也是組織管理的重要內容。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一
1、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積極維護公司安全,認真負責地做好保衛和傳達工作,當班期間不做與本員工作無關的事情。
2、按上班時間提前20分鐘定時開關公司大門,下班后適時關閉。
3、認真巡查廠區安全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向值班領導匯報,并做好記錄。
4、嚴格執行放行制度,要認真做好來訪詢問登記工作,對來訪者態度要和善,同時務必問清來訪事由。社會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公司大門。
5、嚴防公司財產流失。廠內物品出門時,應嚴格查清原委,做好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后方可放行。如有懷疑,應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6、堅守崗位,不準擅自離崗。
7、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妥善處理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8、夜間當班人員及安排值夜班的其他人員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次數,巡邏時要認真檢查廠區內及周邊各個角落,確保安全。
9、當班人員要確保門房內的一切用電設施安全,不私自使用其它電器,確保用電安全。
10、當班人員有權制止一切有妨礙公司安全的一切不良行為。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二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履職到位,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20xx年1月12日,我礦由馬奉遠(法人)負責主持召開會議,經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各種安全管理機構,(礦班子領導小組、技術科、安全科、通風科、地測科、保衛科、財務科、機電科、衛生科、檔案室、工會、安全生產調度室、培訓科),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規范和完善,做到責任明確到人、落實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檢查到位、考核到位、獎懲到位。
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到位,我礦成立了自檢自查領導小組:組長:王知高、副組長:侯開鋪、成員:馬武富、侯文飛、侯光燦。
自檢自查領導小組的目的:自檢自查小組按照上級規定一周檢查兩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時的深入井下檢查井下的各類隱患及管理人員在井下履行的職責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罰。
1、各管理人員交接班時間:上班前半小時未到充燈房領取礦燈的,更換其它管理人員,處罰當班管理人員100元。
2、礦領導,片長及掛片管理人員不按煤礦各規章制度,抓好各自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要求,領導處罰200元,其他人員處罰100元。
3、礦井分管各項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導,對礦井不落實各片掛片人員管理工作情況,造成煤礦不安全隱患未及時得到處理和整改的,處罰200元。
4、技術人員:對礦井的采掘計劃,圖紙追接及管理必須認真落實到位,并能及時給煤礦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時作出方案、計劃上報、拖延時間造成采掘失調,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查證核實,屬技術人員失職一次處罰500元。
5、礦片區掛片片長及管理人員對井下隱患處理、能處理不及時處理、處理不好又不上報礦主要領導,經礦領導小組查證落實,處片長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員50元。
6、礦負責跟班管理人員和片區掛片人員對本片區范圍內,存在問題讓職工停止安全生產30分鐘至1小時,負責跟班管理人員和片區掛片人員不追查不處理,也不上報煤礦主要領導,按每半小時處罰50元計算。
7、煤礦領導班子成員對全礦出現的一切違章、違規、違紀行為,不參與調查、落實、了解、不處理,造成煤礦各種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者,處罰100元。
8、礦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接到礦井掛片負責管理人員處理不了的隱患和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不積極組織落實隱患整改措施,處罰100元。
9、機電技術管理人員:在上班時間若井上、井下停電,缺相5—15分鐘,一方面能處理又不及時處理,另一方面處理不好又不及時上報煤礦主要領導,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調查落實,屬機電技術管理人員失職,處罰50元。
10、機電管理人員:對入井的電器設備不進行檢測驗收,讓失爆電器下井,井下電纜懸掛混亂,設備缺螺少件松動經礦領導班子和考核小組查證核實屬機電管理人員失職,領導處罰100元。電鉗工50元。
11、機電管理人員:若煤鉆、風機等其它設備停止運行,片區管理人員(當班班長)找到機電管理人員30分鐘后,處理好,無正當理由,處罰50元。
12、礦管理人員掛片本片區:質量、數量管理執行不到位,經礦領導小組查證落實,屬掛片人員失職處罰50元。
13、財務若帳務票據混亂,臺賬不健全,處罰200元。
14、礦領導班子和管理人員有事回家,必須按煤礦的規章制度執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當班時間,由本人寫出假條,遞交礦專管領導(侯開輔或馬奉遠)審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請假,擅自回家者,處罰100元。
15、所有礦井領導及管理人員設置所需做的記錄、臺帳,必須按礦規定和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記錄、臺帳,交侯文富存檔備查,如不按規定進行工作,造成缺漏的處罰100元。瓦檢員缺漏處罰500元,如造成事故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16、礦保安人員出現工作失職,造成管理失誤或不到位經礦領導查出處罰200元。
17、凡屬于外來人員到礦需要招待用餐的結帳單當面簽字,由侯開輔或馬伍富簽字生效。
18、礦所進材料和設備由陶文磊負責采購,到礦后所有材料和設備由丁恒懷負責清點入庫和出庫。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三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管理,規范安全專項安全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實施和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安全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各生產單位安排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安全專項安全方案,編制完成后由生產單位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下列超出一定范圍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1、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深基坑(槽、溝)工程;。
(2)地質條件、周圍環境或地下管線較復雜的基坑(槽、溝)工程;。
(3)可能影響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結構、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溝)開挖及降水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過8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3)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4)滑模模板系統。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四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了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并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并上報監理公司審核批準后,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并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并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范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于2米的平臺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系緊安全帶,并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采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臺帳。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質[20xx]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項目經理部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項目經理部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公司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五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六條每個單位工程開工前30天,由專業工程處界定及編制專項方案,并報送項目經理部。
第七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公司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加專家論證會人員:
(一)專家組成員;
第八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九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項目經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后,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組織技術、質量、安全專業人員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三天內反饋到專業工程處。專業工程處在接到指導性意見后,立即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報送項目經理部總工審查,審查完畢立即報公司專家組。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公司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公司專家組收到項目經理部專項方案后,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10天內反饋到項目經理部。
第十二條項目經理部在接到專家組的指導性意見后,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內再次報送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項目經理部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公司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項目經理部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六條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經理部、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質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六
1.1嚴格遵守天車操作規程,操作人員必須持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2兩臺天車在同一跑道上作業時,在接近2米前,應互鳴警鈴。
1.3當司機接受指揮信號后,須鳴鈴示意后再起動。如遇危險情況,不論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司機均應立即停車。
1.4超過規定負荷或重量不明時不吊。
1.5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吊具與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時不吊,捆綁不牢不吊。
1.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指揮信號、被吊物情況時不吊。
1.8被吊物從人體上方越過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10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天車有故障時嚴禁使用。
1.12每一吊具上都應有允許承載重量標示及編號。
1.13每次使用前必須對吊具進行檢查確認,按規定組織定期鑒定。
2.1機動搬運車需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2開車前應檢查車輛各部件狀態,試驗剎車、方向盤及喇叭狀態良好方可動車。
2.3機動搬運車僅作為搬運工具,與搬運無關人員不準搭乘機動車,搭乘人身體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車外。
2.4不允許超載,裝載超寬應有人監護,車上裝載物品應擺放平穩,搬運化學物品,應了解其性質及搬運注意事項,搬運氧氣瓶時要確認氧氣瓶上須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禁止叉車在起重狀態進行檢修。
2.6機動車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軌道限界。
2.7機動搬運車駕駛室內只準叉車一人(即司機)、電瓶車兩人(包括司機)乘座,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搭乘人員。
3.1在配制、加注電解液及酸堿溶液時,操作者要穿戴好防護用品。
3.2當配制硫酸溶液時,要在耐酸容器內進行;先注入蒸餾水,然后緩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斷攪拌。
3.3充電間要保持通風良好,消防器材狀態良好,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3.4充電時,充電人員不得離崗,并注意觀察,做好記錄。
4.1操作人員應接受過專門的架車機操作培訓,并應熟悉移動架車機架車機的操作手冊,。
4.2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長發,不得佩帶飾物(包括環狀物)。
4.3當使用架車機起升車輛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工作場所停留,不得阻礙操作人員視線。
4.4使用架車機起升列車進行架車作業前,操作人員應明確架車作業的目的、要求和步驟,并且負責架車機每次起升和下降。
4.5使用前,應檢查架車機有否異常,若架車機有異常情況,不能進行列車起升作業并同時通知設備車間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4.6移動架車機前,上、下擺動推把,使輪子接觸地面,并保證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動架車機。
4.7架車前應確保架車機不會超載,仔細確認架車機上的承重銘牌噸數。
4.8任何人員不得敲打架車機部件,不得踩踏架車機起升架。
4.9架車機操作人員應愛護架車機,經常保持架車機的整潔。
4.10不得利用移動式架車機作架車以外的其它用途。
5.1操作人員應接受過專門的架車機操作培訓,并應熟悉固定架車機的操作手冊。
5.2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長發,不得佩帶飾物(包括環狀物)。
5.3當使用架車機起升車輛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工作區域范圍內停留,不得阻礙操作人員視線。
5.4操作架車機時,應保證架車機不會超載。5.5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車機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車機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車機作為攀爬的工具。
5.6操作人員應愛護架車機,保持架車機功能正常及整潔。
5.7不得利用架車機作架車以外的其它用途。
6.1移動升降平臺操作人員須受過專門的培訓。
6.2操作者在啟動前應先檢查液壓系統的液面位置,保證液壓油在規定水平。
6.3升降平臺須放置在堅實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進行空載操縱,發現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維修人員。
6.4升降平臺工作時下方不得有人。
7.1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
7.2焊接、切割場所10米以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業。
7.4氧氣瓶、乙炔瓶禁止在陽光下曝曬,禁止靠近熱源。
7.5氧氣瓶、乙炔瓶兩者之間必須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7.6嚴禁氧氣瓶與油脂或化學藥品接觸、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嚴禁使用漏泄的氣瓶;乙炔減壓閥的出口必需安裝有效止回閥。
7.8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項按相關操作規程執行。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安全專項費用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相關的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專項費用由工貿公司直接撥款。
第三條安全專項費用必須進行專戶存儲。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安全質監部是安全專項費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安全專項費用的臺賬建立。
第五條財務資產部是安全專項費用的接收及發放。負責接收工貿公司針對安全專項費用的撥款,以及日常分公司安全專項費用的分撥。
第三章安全專項費用的使用范圍。
第六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學習教育及培訓工作。
第七條從業人員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維護的'投入和維護。
第九條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印發。
第十條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治理、監控等。
第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章安全專項費用的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安全專項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后統一使用。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提取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實際投入需要的部分據實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安全質監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辦法之日起實行。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八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
2、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根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遭受雷電災害后在積極自救的同時,及時逐級向上級部門報告災情,并協助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
3、建立信息預報制度。
4、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學校要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每年組織一次防雷設備的檢測工作。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保證防雷設備的正常運轉。
5、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防雷辦通報,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6、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在每年的4——5月組織專題講座,以提高師生的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
7、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九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縣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縣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一)公示制度。對于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區級報賬制的,從其規定,但要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主管局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局長審批。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一
3、認真執行班長是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好班長的安全責任,班長對班組的安全負有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輪值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安全工作。
4、認真執行班組互保聯保,互保聯保人對自己的對子負責,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在場成員非互保聯保對自動結對。
5、執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鐘活動,保證時間、內容,并認真記錄,班長要提前備課,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收獲。
6、執行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好“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理念。各項操作、維護,作業,按相關安全規程執行,杜絕三違。
7、不斷深化、細化危險源預知預控活動,定期修訂。
8、班組成員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現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質量、設備、污染事故,否決本班組一切指標。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三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三、在用壓力管道應按有關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注冊;
五、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壓力管道檢查,并做書面記錄;
七、使用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制訂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計劃;
十、壓力管道使用中嚴禁超溫、超壓操作;
十二、壓力管道的重大檢修作業應由壓力管道安裝單位進行;
十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十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四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工作業務經費報銷,經辦人必須在發票上注明每筆支出的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按報賬審批權限送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簽署意見后,交財務列支。 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預算后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昆明市第三人民醫院
2015年7月5日
本制度根據《企業財務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為加強財務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及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而制訂。
一、 銀行存款管理
1、開設專用賬戶,對進出資金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2、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專職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和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
3、“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結出余額,每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1次,并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與銀行核對查實,予以更正。
4、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應由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和簽發。嚴禁開空頭支票、遠期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戶,違者對當事人予以重罰。
5、現金存行,應根據銀行蓋章返回的交款回單,由專職人員及時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賬。
二、現金管理
1、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員根據收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
2、每日終了計算出現金的收入、支出合計與節余數,并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3、原始憑證的取得:原始憑證分外來憑證原始憑證與自制原始憑證。凡支出了現金,必須取得與之相適應、金額相等的原始憑證,只有匯款單而無入庫單和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
4、原始憑證的審核:原始憑證取得后,必須寫明時間、名稱、單價、
金額、用途、經手人、驗收人(采購物品要由收貨人填制入庫單),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能報銷。
5、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不座支現金,不突破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不“白條”抵庫,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批才能借款。
6、做好安全工作,管好庫存現金,存取款3000元以上必須有人同行,若因工作失誤造成現金流失或損失,概由責任人負責。
7、會計、出納每周要核對賬務并向負責人匯報現金使用情況,并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8、每月終,出納應按時編制現金收、付、存報表,及時向會計和項目負責人報表。
三、費用報銷管理
1、交通工具的乘座:本著從節約出發,一般管理人員外出辦理業務,在200公里以內的只能乘座汽車或火車空調硬座,200公里以上可乘座空調硬座或空調硬臥,如因其它特殊情況需乘座高一層次的交通工具,需請示項目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報銷。
2、出差補助:(1)生活補助標準,一般人員市內每天10元,市外每天20元。(2)住宿補助標準,一般管理人員住宿補助標準為:省級城市不超過40元,地市級城市不超過30元,縣級不超過20元,鄉鎮不超過10元。
(3)所有差旅費用一律憑有效憑據和報銷單經項目負責人審簽后,并簽上經手人、報銷人名字,方能報銷。
為了加強對我鄉中小學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我鄉中小學專項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制訂本制度。
現階段對我鄉中小學而言專項資金指義務教育項目工程資金、危房改造項目工程資金、寄宿制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資金。
一、義務教育項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項目工程資金管理
1、學校對項目工程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上級批復的規劃,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更改資金用途,將資金挪作它用。
2、項目工程資金實行“超支不補,結余上交”的辦法,項目規劃外建設超支部分由學校自行解決,規劃內節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學校統籌規劃,繼續用于全鄉農村中小學改造辦學條件。因此,學校必須對項目工程進行認真規劃、預算,確保項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學校對項目工程資金撥付嚴格按工程進度,按教育局關于項目工程撥款要求辦理,即由項目承建者提供正規、合法的稅票,學校辦理相關材料,經中心學校分管財務領導審核簽字后,由中心學校財務核算點會計到縣教育局、縣國庫集中收付中心辦理撥款手續,工程款由國庫集中收付中心直撥到承建者個人賬戶。中心學校財務核算點對學校項目資金設立專門科目,單獨進行核算。
4、任何學校因不按規劃,擅自更改項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項目工程無法按期完工的將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并上報教育局嚴肅處理。
二、寄宿制貧困學生生活補助資金
補助費專項資金。
2、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不得平均分配、輪流享用。
3、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資助標準按照縣財政局下撥的標準執行,不得降低。
4、貧困寄宿生生活資金發放,由學校向受助學生發放現金,不得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發放的現金須經學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長簽字確認。
5、各校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專欄、標語、班會、晨會等形式,廣泛宣傳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實施資助政策,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力度,規范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單位為完成專項或特定工作,由上級部門撥付給本單位的專項工作經費補助。專項工作支出一般包括專項業務費支出、專項會議費支出、專項設備購置費支出、專項修繕費支出等。專項業務費開支范圍:管理人員補貼、辦公、水電、郵電、燃料、辦案誤餐費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專項、專人審批開支,本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的原則,由單位財務統一核算。
(二)管理專項資金應設置“專項資金管理臺帳”進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對專項工作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專項工作完成后,應根據有關要求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當年不能完成的專項工作,其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部門負責人對支出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財務對報銷單據的合規性、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負責;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對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所有報銷原始憑證,必須內容合法,手寫發票簽章、字跡要清晰,項目填寫齊全,要具備費用開支項目、單位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大小寫相符,不得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和醫院報銷制度相統一必須先預算后實施,否則財務科不予日報賬。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五
進一步貫徹落實設備檢修作業前的準備、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措施、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確保設備檢修作業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職工作業時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及外來施工單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導熱油管道、特種設備及危險區域設備檢修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
3.1.1安全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2負責對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1.4負責《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協調、監督及違章處理。
3.1.5安全部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明確責任人、監護人、檢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設備使用部門:
3.2.1設備使用部門負責檢修現場劃定警戒區域、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3.2.2設備的清洗、置換,由設備使用部門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記錄。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崗位負責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3.2.3設備使用部門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2.4負責作業完成后組織驗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對檢修工作負全面責任。
3.3.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3.3.2負責提出《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申請。
3.4施工單位:
3.4.1配合公司相關部門資質審查、備案工作。
3.4.2向檢修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落實現場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業完成后現場清掃工作,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4.4公司賦予的其他職責。
4定義及涵蓋內容
4.1公司特種設備涵蓋范圍:鍋爐、配套蒸汽管道及導熱油管道;電動起重設備,如電動懸臂吊、行車等;制冷設備,如冰水機組等。
4.2公司危化品物料涵蓋范圍:各溶劑、小料、膠水、試驗用化學用品等。
4.3公司危險區域涵蓋范圍:尾氣回收崗位、配料間、洗釜間、涂頭間、集中供料、制膠、危化品倉庫。
4.3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5相關文件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六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布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第三十三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復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和省級農發機構批復調整的項目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項目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于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七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依據《食品衛生法》、《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堅持滅“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學校學生生活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加強對水源的防護,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措施,水源50米以內不許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設有井蓋,加固上鎖,設專人定時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蓋、加鎖,溢水口要加設網罩。
三、對學校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學校的自來水供水蓄水池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樣送市疾控中心檢測一次。師生的飲水機由供水方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記錄。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規定。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四、從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五、師生直接飲用的桶裝水必須是標有生產日期和qs認證標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檢驗報告,以確保廣大師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純凈水。
六、學校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七、注意安全、節約用電。當天工作、學習結束后必須關閉房間所有電源,包括飲水機電源。嚴禁學生自行拆御飲水機,如有故障及時到總務處更換。
八、鍋爐房供水設備每學期使用前必須進行排污、清洗。鍋爐房提供師生飲用的開水須保證達到100℃。提供給學生直接飲用的開水應降溫到60-70℃后存入保溫桶,確保學生安全。
九、食堂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型肝炎、活動型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不得從事飲食工作。
十、學校應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并自覺接受當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八
一、監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并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監理責任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并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三、監理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四、監理單位應當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
五、監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計(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服務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
一)、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內容:。
1、建立安全環保監理組織機構,制定人員職責;。
2、組織監理人員開展自身安全教育;。
3、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環保監理工作內容和要求;。
4、編制安全環保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
5、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6、審查進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報驗手續;。
7、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環保技術措施;。
8、制定安全環保監理程序、記錄方法和表格格式;。
9、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管理體系的建立情況;。
10、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技術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計劃;。
11、審查施工現場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2、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三防”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內容:。
2、督促施工單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自查自評工作;。
3、每天對施工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進行巡視檢查;。
4、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環保專題會議;。
5、及時做好安全環保監理臺帳、監理日志、監理月報等內業資料;。
6、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7、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管理人員的到位和工作情況;。
8、審查施工單位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9、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10、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環保技術交底制度的落實情況;。
12、檢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
13、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環保專項檢查,包括施工現場和內業資料;。
14、配合業主或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環保專項檢查。
三)、完工階段監理工作內容:。
1、協助業主落實工程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
2、審查安全設施等是否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交付使用;。
3、上報安全環保和文明施工監理總結報告。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范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并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于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并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于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范、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范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于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借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借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采取自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項目庫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項目庫的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范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項目庫,擬扶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布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愿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項目不同情況,積極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在較大范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項目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項目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以及干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鑒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項目評估采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于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于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于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項目安排一般限于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托,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于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項目并編入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托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范圍及變更情況、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復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范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復向下批復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復,其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復。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復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復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復或備案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后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準;低于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項目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準。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項目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由省級農發機構批準變更或終止的項目,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后,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或農民,并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準終止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項目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并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采取直接組織和委托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項目考評后,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制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二十
為加強公司各信息系統管理,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及上級信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風險應急預案。
第一條公司網絡的安全管理,應當保障網絡系統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運行環境的安全。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公司網絡安全的活動: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司網絡從事危害公司計算機網絡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2、對于公司網絡主結點設備、光纜、網線布線設施,以任何理由破壞、挪用、改動。
3、未經允許,對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4、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6、利用公司網絡,訪問帶有“黃、賭、毒”、反動言論內容的網站。
7、向其它非本單位用戶透露公司網絡登錄用戶名和密碼。
8、其他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網絡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對本單位單位所屬計算機網絡的運行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信息中心。
第四條連入公司網絡的用戶必須在其本機上安裝防病毒軟件,一經發現個人計算機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響到整體網絡安全,信息中心將立即停止該用戶使用公司網絡,待其計算機系統安全之后方予開通。
第五條嚴禁利用公司網絡私自對外提供互聯網絡接入服務,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用戶的使用權。
第六條對網絡病毒或其他原因影響整體網絡安全的子網,信息中心對其提供指導,必要時可以中斷其與骨干網的連接,待子網恢復正常后再恢復連接。
第一條、“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統管理員都必須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識,充分認識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對重要系統的系統崗位員工進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培訓。
第二條、實行信息發布責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發布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核、審簽手續,必須真實有效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涉及國家及公司機密的信息系統必須與內部網和互聯網實施物理隔離,嚴格執行上網信息的審查制度和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業內網發布的規定,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凡發布虛假、反動、色情、泄密等內容,追究信息報送和審核者責任,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信息系統管理權限從安全級別上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從適用對象上分為高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高級用戶、中級用戶、一般用戶、特殊用戶;從操作承載體上分為服務器(包括系統服務器、應用服務器和控制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從設定內容上分為完全控制、權限設置變更廢止、創建、刪除、添加、編輯、更新、運行、讀取、拷貝、其他操作等。
第四條、所有信息系統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級信息之間必須存在授權關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統開發建設階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設計,在軟件系統中預留對應關系設置的功能,根據使用者崗位職務的變遷進行調整。
第五條、利用it技術手段,對信息系統的硬件配置調整、軟件參數修改嚴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系統所提供的安全機制,設置相應的安全參數,保證系統訪問的安全;對于重要的計算機設備,要利用軟件技術等手段防止員工擅自安裝、卸載軟件或改變軟件系統配置,并定期對以上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信息系統如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時,應嚴格審查其資質條件、市場剩余和信用狀況等,并且與其簽訂正式的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
第七條、所有信息系統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必須安裝安全防病毒軟件,對未安裝防病毒軟件的終端用戶有權拒絕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第八條、利用防火墻、路由器、入侵檢測等網絡設備,加強網絡安全,嚴密防范來自互聯網的黑客攻擊和非法侵入。
第九條、對于通過互聯網傳輸的涉密或關鍵業務數據,要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信息傳遞的保密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對于停止運行的廢舊系統,應當做好系統中有價值及涉密信息的銷毀、轉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系統管理人員要遵守信息系統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計算機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條、對重要業務系統的訪問建立用戶管理制度,對于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各類管理及使用人員采取密碼分級管理,設定密碼有效期限,對密碼存儲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術防止各類密碼泄露事故的發生。
為加強公司信息安全風險源的預防管理,提高應急防范能力,保障網絡系統、信息系統及信息機房的整體安全,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穩步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精神。確保公司信息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為公司整體安全形勢穩步發展提供保障。
本預案適用于各單位信息安全突發風險應急管理。
1、火災
2、意外斷電
3、重要數據丟失
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1、火災辨識及評估
5.1.1火災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火災
(2)強電線路短路引起的火災
(3)雜物堆積引起的火災
(4)溫度過高引起的火災。
(5)老鼠咬線引起的火災。
5.1.2火災風險評估
機房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工作人員人身受到傷害;信息網絡設備受到損壞;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國家、集體財產受到損失。
5.2、意外斷電辨識及評估
5.2.1意外斷電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斷電。
(2)短路跳閘引起的意外斷電。
5.2.2意外斷電風險評估
2、意外斷電可能導致煙霧報警系統、溫度報警和斷市電系統無法正常工作而帶來的間接財產損失。
5.3、重要數據丟失辨識及評估
5.3.1重要數據丟失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數據丟失。
(2)服務器故障引起的數據丟失。
(3)數據庫損壞引起的數據丟失。
5.3.2重要數據丟失風險評估
1、安全軟件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安全生產監控類系統數據無法正常采集于傳輸,影響到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2、數據庫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經營管理類系統無法正常使用,影響公司相關部門經營管理工作和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4.1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核心交換機、防火墻損壞或故障導致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2)通信線路中斷引起的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3)服務器損壞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積無法登錄互聯網。
5.4.2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風險評估
1、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與生產礦井之間的信息傳輸中斷,管理部門失去對礦井生產的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5、高空作業辨識及評估
5.5.1高空作業辨識
(1)日常高空維修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5.5.2高空作業風險評估
日常高空維修網絡設備、打掃衛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員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穩步發展。
根據各單位存在的主要風險源和風險評估,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進行,制定本預案及措施。
6.1火災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火勢過大,人員無法靠近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門進行滅火。
(2)發生重大火災時(包括機房局部、ups控制器、庫房局部),值班人員應立即逃離火災范圍,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拉響警報,向公司調度室和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力爭將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3)發生較大火災時(包括消防通道、辦公室)值班人員應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或降低財產損失。
(1)火災發生時,值班和工作人員應立即脫離火災范圍,確保人身安全。
(2)根據火災大小確定火災風險等級,并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3)根據火災風險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火災情況。
(4)火勢過大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進行求助。
(5)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火災擴大,降低財產損失。
(6)盡最大可能搜集火災發生的相關信息,做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7)每月針對火災誘發根源進行徹底檢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庫房物品分類并整齊擺放等),預防火災的發生。
6.2、意外斷電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發生自然災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斷電時,值班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斷電故障排查,并組織技術人員對機房核心交換機、防火墻、匯聚交換機、數據庫服務器、數據備份服務器、軟件服務器、軟件系統、煙霧報警、ups溫度監控、機房溫度監控系統進行隱患排查,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應當進行及時處理和上報。
(1)發生意外斷電時,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2)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
(3)必須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與維修。
(4)搜集意外斷電發生的信息并作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6.3、重要數據丟失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1)因意外斷電引起重要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恢復供電正常,排查機房設備及數據情況,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立即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恢復。
(2)因服務器故障引起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服務器維修和數據恢復,如果服務器和數據無法維修和恢復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確保設備和數據安全。
(3)因數據庫無法啟動引起的數據丟失,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數據恢復,如果數據無法恢復,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設數據安全。
(1)發生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相應等級。
(2)值班人員向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
(3)組織技術人員對數據進行恢復。
(4)本單位技術人員無法恢復丟失數據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數據安全。
(5)做好數據丟失與恢復過程的記錄。
6.4、高空作業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1)日常高空維修必須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進行維修作業。
(2)在日常工作中設計到高空維修,維修人員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進行維修。否則,維修人員可以拒絕維修工作。
(2)高空維修人員必須佩帶安全繩索,并采用安全梯子進行高空作業。否則,不能進行高空維修作業。
(3)事故發生后要對事故的經過進行詳細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