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簽訂勞動合同,雇主和勞動者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閱讀下面的范文,可以幫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勞動法律法規。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一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姓名)為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個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4、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甲方必須每月按時發放乙方工資,不得拖欠。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3、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乙方在試用期每月工資為______月,試用期完后為______每月,加班工資另計。
第六條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個小時。
第七條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二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具體還需要看實際是因為什么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哪一方解除的勞動合同。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獲得賠償金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在上述十二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要求進行經濟賠償。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三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最好有原件。
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證據具備的情況下,仲裁委還需要結合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來裁決。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四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自勞動合同簽定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個月)
1.乙方的日常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2.乙方保證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和工藝操作制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領導交派的日常工作。
1.勞動報酬:公司采用計件制,多勞多得,核算工資。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并告知乙方,計件單價以甲方的制定的標準為準。
2.乙方在日常工作中應發揮積極主動性,進行日常工作創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能使甲方增加效益和減少損失的,甲方會給予獎勵。
3.甲方于每月_____號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4.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可以調整變更乙方日常工作崗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解除合同,在乙方辦理了日常工作交結后可以解除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并終止本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以暴力、威脅、監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段強迫勞動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當場解除并終止本合同。
1、乙方不能勝任日常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日常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日常工作的;
2、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4、未完成甲方日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必須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并終止本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薪水與任何經濟補償:
1、乙方擅自離職的;
2、乙方曠工十天以上的;
3、由他人代領薪水的;
4、乙方上班怠工以消極思想給生產帶來嚴重影響的;
5、偷竊;
6、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而任務未結束的;
7、因生產特殊性乙方在合同期間均要接受甲方提供的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服務的期限為合同簽定之日起36個月。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參照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償付甲方培訓費用。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日常工作交接等手續,并向甲方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后,結清應支付的報酬,結清工資后雙方合同自動失效。
1、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乙方在簽訂本《勞動合同時》應向甲方如實告知自己身體的重大疾病,已患其它傷痛的基本情況,甲方許諾保證不歧視。如有隱瞞,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本企業相應規章制度視同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員工進廠前必須認真閱讀,理解企業制度。合同簽定時,視同乙方對企業相關制度知悉并認可。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職工姓名: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六
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在京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第二條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上崗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種期限形式: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 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止。
(三)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 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或上崗證號碼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 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根據國家、北京市和行業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務。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約定標準。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實行下列第 __________種工作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三)不定時工時制度。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工時制度的,應經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安排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第八條乙方工資標準為:
(一)實行按日計算工資的;
1、工資標準為 __________元/日;
2、工資計算方式為__________元/日×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出勤記錄計算;
4、雙方應于每月 __________日前,按照上述標準,核算乙方上月工資數額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二)實行計件工資的:
1、工作量計算標準為__________;
2、工作量單價為__________;
3、工資計算標準為工作量單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4、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書面告知的標準完成工作;甲方的工作標準見本合同第二十條。
5、雙方應于每月__________日前,按照上述標準,核算乙方上月工資數額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三)乙方試用期月工資 __________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或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北京市和企業注冊地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北京市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甲方應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標準為__________/,并支付保險費。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能、勞動安全生產以及普法維權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甲方應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準入政策,上崗前應對乙方進行以下方面的業務培訓:
(一)國家有關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業《國家職業標準》所要求的理論知識和實操方法;
(三)建筑行業相關規章、規程標準;
(四)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理辦法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
(五)勞動者權利義務以及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與合法渠道。
第十五條甲方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六條甲方應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甲方和乙方在履約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乙方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乙方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要求有權拒絕,并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1.采取計量工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項
目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者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甲方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乙方的最低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甲方與乙方約定按照甲方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及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 》、《 》、《 》、《 》等管理制度,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經知悉上述制度的相關內容并同意遵照執行。
甲方(公章) 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字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及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于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元/月。或者實行計件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雙方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簽字蓋章)。
(蓋章):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授權代表住址: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八
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單位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地:住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甲方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確認所填寫本人郵編、地址作為甲方向乙方送達各類通告、通知或文件的有效地址,如果乙方需要變更送達地址,應及時向甲方發出正式的書面變更通知,在甲方正式收到乙方的書面變更通知之日前,本送達地址依然有效。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熟知甲方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和甲方及用工單位的。
規章制度。
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選擇下列第種合同期限類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乙方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根據乙方的意愿,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
甲方派遣乙方在(用工單位)崗位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省市行政區劃內。
如因用工單位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可以就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崗變薪變。
第三條乙方的待遇。
1.乙方的勞動報酬按用工單位的考勤和計酬辦法執行。乙方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實行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享受用工單位提供的保險待遇。
3.乙方的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等待遇按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
4.鑒于勞務派遣工作的性質,乙方的工資、福利待遇、工作地點、崗位、內容、時間等標準由用工單位根據簽約時乙方的個人實際情況及工作崗位的要求確定;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的個人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包括乙方患病、工傷或患職業病、懷孕等情況,甲方有權根據用工單位的建議,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安排乙方待崗,乙方的薪酬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承擔用人單位義務,為乙方提供就業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負責乙方的計生管理工作。
2.按法律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有關事宜(退休和40、50人員除外)。
3.為乙方工作調動和求職提供方便。
4.作為用人單位負責和用工單位聯系與乙方工作有關的各種事宜。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如實告知甲方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基本情況,保證所提供個人有關證件等信息材料的真實性;如乙方從事的是特種工作崗位的,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2.乙方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有原單位允許自謀職業的證明。
3.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等所需資料(包括社保轉移單、身份證、戶口本、照片、醫療卡、學歷證書和健康證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滯納金全部由乙方承擔。
4.認真遵守甲方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5.保質保量地完成所承擔的工作,盡職盡責,獲取用工單位的滿意。
6.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甲方,或以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7.遵守計劃生育政策,即時將婚育情況如實告知甲方。
8.乙方應對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個人行為負全責;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或用工單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索賠的,乙方應對此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9.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乙方應在接到退回通知后7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乙方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或有以下嚴重違紀行為的:
(1)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受到一次書面警告后,再犯可受書面警告的錯誤的;。
(2)乙方因行為不當而被行政拘留或觸犯刑律免予刑事處分的;。
(3)乙方工作中有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以及性騷擾行為;。
(5)乙方在與甲方維系勞動關系期間因多次遲到或早退受到書面警告又犯同樣錯誤的;。
(6)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
(8)乙方兼職或直營任何業務并對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的;。
(9)違反與甲方或用工單位簽訂的培訓、保密等協議的;。
(10)乙方無法定理由拒絕履行用工單位指派的工作的;。
(11)提供虛假休假證明的;。
(12)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1000元人民幣以上經濟損失或者給甲方或用工單位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非因法定或本合同約定原因,主動提出不能為用工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
5.因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或隱瞞重大疾病史,或隱瞞不適合到用工單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況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7.因戰爭、地震、火災、重大疾病流行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不承擔違約或經濟補償責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鑒于勞務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質,用工單位因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整頓或企業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將乙方退回的,本合同終止。
(四)鑒于勞務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質,因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等原因需將乙方退回的,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因乙方原因造成用工單位設備、設施、工具損壞及其他財產損失,乙方應賠償用工單位損失,甲方不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乙方遇工傷時,應在十二小時內通知甲方及用工單位,甲方按法律規定予以辦理工傷認定及賠償;乙方因未按生產操作規定進行操作導致事故發生的,甲方有權根據損失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并要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應承擔保守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秘密的義務,維護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其他事項。
1.如乙方結束或終止用工單位的工作,應在當天與甲方辦理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者,也應在當天與甲方取得聯系;因未及時辦理手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單位退回,乙方應在撤回或退回的次日到甲方報到:
(1)乙方不能準時報到的,視為曠工;。
(2)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用工單位報到,乙方拒絕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用工單位報到之日起視為曠工。
3.乙方因事或因病休假的,應提交書面請假單,并經甲方或用工單位書面批準、備案后方可休假,否則視為曠工。
4.如果甲方或用工單位向乙方提供專業培訓費用,可以與乙方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服務期跨越本合同期限的,本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到服務期結束時終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中的“用工單位”是指與甲方形成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十三條本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行終止;雙方同意續簽的,應在本協議終止前一個月內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聘請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人:(以下簡稱乙方)。
為依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受聘人基本情況:
姓名:性別: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個月,從年月日起至月日止,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條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勞動合同期屆滿即終止執行,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工作崗位及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長,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職務。
說明書。
另訂)。為保證乙方能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須的生產、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如特殊情況須延長工作時間,甲方按《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加班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換乙方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工作安排,不得無理拒絕。乙方對工作變動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訴,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報酬:
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及本單位有關規定,根據乙方崗位,按每月。
元人民幣支付工資,試用期工資為正式聘用工資標準的%。如。
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據有關考核規定給乙方加薪,如乙方崗位變動,則按甲方崗位工資標準執行變動后的崗位工資。
甲方應每月五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根據社會經濟增長和企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如需提高工資水平,由甲方另行規定。
第五條勞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內,甲方每年為乙方購買勞動保險。
如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余一概由乙方負責。
乙方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致傷、致殘、致死的一切費用自負。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福利制度實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在合同期內,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制訂的《員工手冊》和其它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維護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經法人代表授權方可,未經公司授權或以乙方個人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其民事責任均由乙自行承擔。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數額達伍仟元以上(含)的;。
3、違反《員工手冊》,符合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5、蓄意損害公司財產,造成不良影響的;。
6、打架、斗毆造成不良影響的;。
7、組織職工擅自罷工,有意制造事端的;。
8、辦公時間內進行娛樂、賭博活動的;。
9、改、偽造單據、證明材料的;。
10、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11、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12、其它觸及刑法及行政強制性規定行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國家勞動法給予經濟補償: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4、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5、國家勞動法上規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均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條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勞動人事檔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負任何責任。雙方以本合同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依據。
二)甲方根據需要可對乙方進行技術培訓,簽訂培訓合同,培訓費按培訓合同約定內容支付。
三)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對外泄露,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乙方在甲方單位任重要崗位職務(所有財務人員、部門經理以上職務等)須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一條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乙方仔細閱讀、學習了甲方的《員工手冊》、《部門工作職責》,并自覺遵守。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注冊地址。
乙方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甲方:乙方:日期: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九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針對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和補償標準。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應該按時支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如果你在經濟補償金方面的糾紛可以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二
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擔任臨時崗位工作。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為甲方企業員工烹飪午餐(人數最多時不超過32人);。
2.負責采辦午餐所需要的原材料以及清潔所有炊具;。
3.負責每日廚房內衛生清潔;。
4.負責每日衛生間內衛生清潔;。
5.愛護并保管烹飪用品;。
6.負責(每周1-2次)公共辦公區域的衛生。
1、雙方約定按月工資進行結算,每月__________元。
2、雙方約定甲方每月與公司其它員工一起于15日發放上個月工資。
3、雙方約定乙方各項勞動保險自理。
2、要求保證飯菜質量,不得使用過期、不新鮮或腐爛、已壞的原料。
廚房及炊具定期消毒,保證干凈、衛生。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兩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兩次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負傷,并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3.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如雙方發生糾紛,定于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20__年___月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三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約定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營業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確認工作時間執行以下條款。
(一)a、標準工時工作制。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c、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四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之始,原有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用工制度與人事制度與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發展無法適應,對此,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進行國營企事業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1986年10月1日施行)為標志,在國營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到了《勞動法》頒布實施止,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均轉換為受法律調整的軌道。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xx]35號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開,開始試行聘用制改革,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批準,隸屬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自身業務活動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社會組織。
1、有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務領域;
2、較政府與企業要能降低交易協議成本;
3、并非政府專屬。基于我國事業單位的獨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監督管理、經營服務和公共服務三大類。對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分別采取回歸政府、推向市場、保留和撤銷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納入各自的領域。而后在分類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各自領域的改革,即回歸政府的事業單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務員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對轉企業的事業單位,納入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按照國有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組;保留下來的事業單位,要進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有些要進行必要的整合。
(1)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包括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2)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的無編制(編外)人員。
按照我國現行用工管理與干部管理體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本與事業單位的多數事業編制內人員、員工沒有直接的關系。就勞動合同而言,依據《勞動法》第2條之規定,也僅僅與由《勞動法》調整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勤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業單位向社會招聘而不具有事業編制的招聘人員有關外,與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簽訂《聘用合同書》的在編人員無關,他們均屬于人事管理的范疇。
聘用制與原來制度模式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必須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維權救濟途徑。在聘用合同與聘用合同履行爭議實行過程中,聘用合同制設計者感到:若將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合并,必然在體制上、法律適用上出現大量的沖突,而勞動與人事兩者分開后,除原有沖突仍存在外,還產生了大量的新問題。尤其事業單位“人事法律”至今仍處于空白的狀態,不論人事爭議仲裁與審判都存在較大難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撐。于是向全國人大提議,將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一塊立法,原本全國大人也有所考慮,但最終還是因兩者管理體制與可適用的法律嚴重缺失,形成差異巨大,最終全國人大還是將“聘用合同”部分取下,僅出臺了《勞動合同法》。為了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但在《勞動合同法》主體調整范圍又不可能與《勞動法》第2條規定相沖突,于是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設立了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合同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是,第96條規定的是“聘用制的勞動合同”,顯然從第96條的條文文意上看,立法機關未將聘用合同納入,那么第96條所規定的“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就存在兩層問題:1、條文中的“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范圍是哪些?2、條文中的“勞動合同”的范圍是哪些?對于這一問題,先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簡稱《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
該條釋義如下:
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家通過編制管理實現對事業單位人員的配置和調控。按照國家財政撥款的多少,可以將事業單位分為三種: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我國事業單位數量眾多,類型不一,隊伍龐大。截至20xx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6萬個,涉及教育、衛生、農業、文化、科研等多個領域,職工人數近3035萬,其中正式職工2923萬(包括原固定職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職工)。職工人數中教育業占51.3%,衛生業占14.3%,農業占9.5%,文化業占5.1%,科研占2.4%。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按照編制核算撥款的數額。目前事業單位編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編制基數多年不變,不能滿足事業單位不斷發展的需要。在編制滿額的情況下,各事業單位只好大量擴充編外人員和其他人員,這樣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復雜,人事管理分割。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歸納起來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和無須簽訂聘用合同的編制內聘用人員;第二類是編制外人員,包括檔案內部管理的編外人員和檔案外部管理的編外人員,編外人員一般實行企業化管理,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類是勞務派遣人員,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招用的。
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應當納入本法進行調整,是立法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反對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不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從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趨勢看,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變成行政機關,從事經營的事業單位要回歸企業,從事公共服務的如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等事業單位,還要保留公共服務的職能,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事業單位有編制、有財政撥款。內部管理機制與企業也不一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試用期、加班費、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與企業不同,它與國家機關比較近似。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務員要有一點靈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場。聘用制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一樣,調整的手段也不一樣。如果將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將比較難以處理好本法與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的銜接,并可能產生其他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會引起事業單位管理的混亂,出現不安定因素。處理事業單位的問題,應當循序漸進,把管理體制理順后,再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進行立法。這樣比較妥當。贊成將聘用合同納入本法調整的意見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結合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性文件。1994年勞動法頒布時,企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對事業單位職工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體制進行管理。公務員法出臺后,公務員法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法,如果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么,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權利保護缺乏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質上并無區別,不應存在兩種合同制度,不應當兩個部門管就變成兩個性質的合同,將聘用合同納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解決事業單位人員實體權利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有利于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有利于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
考慮到目前事業單位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用人制度的情況比較復雜,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具體特殊性和復雜性,將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人員納入本法調整需要慎重。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條中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本法做出特別規定。這樣規定,既解決了本法與現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銜接,解決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無法可依的局面,也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間。
上述釋義可以說是相當的矛盾,既承認與肯定了現行勞動用工管理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分為兩類不同的體制,既點出了人事政策與勞動法在兩類管理體制上的沖突之處,卻又抱住“實質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狀態,強調聘用制下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簽訂的合同需要《勞動合同法》作實體法支撐,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卻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瓏,左右矛盾。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xx]13號司法解釋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卻要適用“人事法律”,而后又開個“人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轍。不說太多,就僅僅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加班費一項,那怕不發加班費給換休,對事業單位來講,財政以及事業單位生產經營科研的實際,都不現實,無法完全做到。理論上講,《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的相關報酬的規定均為強制性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如何適用與執行,無法執行的受勞動行政部門檢查監督與處罰又當如何?大量的實踐操作問題都將因《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從適用第96條中凸現出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田開友主編農村讀物出版社釋義表述為“現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制度”,而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務100講》曹可安主編京華出版社沒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與案例分析》鄭功成程庭圓主編人民出版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釋義中涉及第96條,釋義為“這樣就把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納入了調整范圍”。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輔導讀本》黎建飛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釋義為“只有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適用該法”。
5、《勞動合同法要點解讀大眾版》法律出版社釋義為:
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勞動法》;
3、文、教、衛生、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法》,自然也就適用《勞動合同法》,簽訂聘用合同的按第96條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姜俊祿、北京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聯袂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條是關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案例精解》滕曉春、李國志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釋義為:在事業單位中享有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不是公務員,但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也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在事業單位中,也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工勤人員,如司機、打字員、清潔工等,他們與事業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故也應適用《勞動合同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精解》江平顧問、李欣宇、隋平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文釋義與適用》吳高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直接表述為“聘用制勞動合同”,而根本沒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從上述專著的釋義或表述可以歸納為,第96條是針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進一步規定,即實行聘用制事業單位與勞動者事業單位中的部分人員簽訂是勞動合同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對《勞動合同法》適用主體的補充,更不是增加。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則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第96條沒有必要對第2條進行勞動合同的主體進行補充,正如第2條在《勞動法》基礎上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一樣,直接增加即可。
2、第96條所表述為三層:一是“實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員”;三是“勞動合同”,因此,從文意上看,只是對《勞動法》第2條第2款的進一步說明。
3、第96條設立的另一層意思是,在事業單位中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中,存在著“既有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的規定,又有對實行勞動合同某一方面的規定,有時會出現既是舊法又是特殊法等情況,需要法律明示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姜俊祿、王建平主編”。前者三點是符合多數專家學者對第96條的理解與釋義。
4、《法工委釋義》第96條的條文釋義中指出“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筆者注: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顯然是針對的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這樣的理解,其理由再簡單不過,即事業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受《勞動法》實體法的調整,而“缺乏實體法依據”恰恰只有簽訂聘用合同的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對這條釋義沒有理解錯的話,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問題。
單從第96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條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諸多問題: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國辦發[20xx]35號文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員全部編內人員簽訂的均是聘用合同書。而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工勤人員和編外招聘人員。聘用合同書除建立聘用關系外,本身也確認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原本存在的人事關系,但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關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進編制錄用所建立的,即沒有與具體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但只要進編錄用就建立了人事關系,至今具體到哪個單位上班工作,相對人事關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與勞動關系不同在于,雖然《勞動合同法》強調以實際用工之日建立起勞動關系,但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又強制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必須簽訂或稱一個月寬限期,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書也就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建立。第96條中的“工作人員”是狹義的,應當不包括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
第96條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似乎表達的是聘用制下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的意思,或者說聘用合同書與勞動合同書是一回事。如果表達的聘用制下所簽訂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那么就推翻“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應當規定直接采用勞動合同書,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業單位這一主體就行了,沒有必要設立第96條。
審視《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第1款規定中僅較《勞動法》僅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一個主體,根本沒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沒有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而第2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正是對事業單位中原本就有的這類人員,即《勞動法》第2條確定的,部分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即無編制向社會招聘的人員。這類人員原本就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原本就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之一,因此,可以將《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和外聘人員,而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在編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
《法工委釋義》中提到“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本法第二條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維持了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的表述”似乎有第96條是第2條的補充之意,理由是釋義中“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列舉也未做具體區分,應當理解為包括在編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理解錯的話,第96條本意是讓聘用合同書適用《勞動合同法》。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樣的規定,看上去不錯,但對于聘用合同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國務院規定,大概只有人事部以及各省市人事部門規定的狀態來說,是很難執行的。另外,對于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法》早已規定清清楚楚,根本沒有重復規定的必要,《法工委釋義》“考慮到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將缺乏實體法依據,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與《勞動法》大相徑庭。
說到底,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本質區別在于,勞動合同反映的是以勞資條件為主的勞動關系,理論上講勞資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行政管理體制下的人事行政管理關系,這種關系自始就是不平等的,且也不具有法律特征,即不是一種法律關系。因此,即使要適用,也只能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和相關權益方面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第96條似乎應表述為:
第96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涉及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業單位尚未進入社保體系,如何適用《勞動合同法》。
1、眾所周知,法律是調整各社會關系的規范,但不能說凡社會關系就存在法律關系,應當認真透析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人事關系的內容與性質,符合法律關系調整范圍的方可納入。
2、關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規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關系缺失法律規范,至少目前沒有實體法律規范,就如同結婚時沒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長確認、擺婚宴婚禮議式、登報申明讓局部社會來知曉,借以達到“告示”夫妻關系,但不能說,這一關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關系。
3、人事關系中,事業單位的權力可以說出個1、2、3...甚至數不清,而工作人員的權利就不知從何而說,即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缺失。
4、通常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時行使部分公權力,即通常所稱的“行政法授權的行政權力”,這是我國社會關系中的特殊現象與獨有組織機構,對此不少專家學者認為,在社會轉型期間,事業單位應當按其職能特征分流為國家機關與企業化兩類,如原為司法行政機關主管事業單位的律師事務所現已轉為合伙制等類型的組織,又如原為事業單位的城管隊現已升格為國家機關之一的“城市管理執法局”,律師、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分別《律師法》、《公務員法》規范與調整。正是由于事業單位人事關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權利義務性,不可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來加以調整。
5、本次立法機關試圖以《勞動合同法》第96條的設立,來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合同有實體法來調整,讓聘用合同關系成為法律關系。讓聘用合同與人事關系實現分離,讓其建立用人關系、讓《勞動合同法》調整聘用合同中規定或約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員的權益與切身經濟利益部分,這一良好初衷無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確的。
6、如果說,第96條包含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意思,其最為關鍵的是,立法機關要盡快規范與明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所享有并應承擔的權利義務。
不論怎么說,無論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怎樣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已出臺,并距今僅有不足半年時間就要生效施行了。對于實行了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國家必須盡快明確第96條的所指的,一但明確聘用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至少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的用人管理應當符合其規定。如果說“凡采用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的,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則另當別論。但這必須要立法部門或有權機關做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或解釋。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五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就通知本人走人?小丁就遇上了這樣的事情。
20xx年6月,小丁和一家醫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但合同書上只有人力資源部經理的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公章。20xx年12月,人力資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為提高效率要精簡人員,從下月起小丁就不用來上班了。
小丁以合同期限沒到為由與經理據理力爭。不料,經理卻說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表明合同還沒有生效,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小丁。
經理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上沒有單位公章是否生效?小丁找到湖州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咨詢。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關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協調期間,我們了解到小丁還填寫過一份入職申請單,上面有人事經理和法人代表的簽字確認,結合勞動合同書面上人事經理的簽字,我們認為雙方之前勞動合同有效。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續履行合同至期限屆滿。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在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向用人單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六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如下約定:風險提示:
請確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處理:如雙方之前已約定競業限制義務,請貴司確認是否要求其離職后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無需履行,可考慮增加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條款,如解除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乙方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甲方無需就此支付乙方任何競業限制補償等費用。
一、甲乙雙方于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乙方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風險提示:
請注意,如有具體離職手續,且之前未經對方確認,可將相關離職手續在本協議中列明。
三、需要結算的事項如下:
1、工資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社保、公積金交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元。風險提示:
請注意關于經濟補償金雙方如何協商,如采取勸退形式,由員工提出解除,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制度規定,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相應離職證明。
五、本協議系解決雙方勞動爭議所有安排,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七
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其余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x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x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x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并退還任職最后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后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八
___(身份證號:_______):
因項目施工結束,不再與本公司有合作關系,期間多次電話聯系,但你至今未到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公司在年月日已向你戶口所在地發出了(離職手續催辦函)后,本人未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決定自年月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回本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特此公告。
__有限責任公司。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十九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
c.以完成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______路_____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_________部門(或崗位)擔任_________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_________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____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簽約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勞動合同版范文(20篇)篇二十
乙方(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自愿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工作內容。
第一條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安排從事地點(職務)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條件下的工作需要調整或變更乙方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二、合同期限。
第二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詳見崗位說明書)。
三、工作時間和作息休假。
第三條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制。本合同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月工作不超過26天。
2.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3.甲方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四條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除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調休補償。
第五條甲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
第六條甲方按《武漢市工資支付規定》和有關政策以貨幣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資。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采用以下第種工資計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試用期的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試用期標準工資為元/月;試用期滿后的標準工資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加班費(計算標準:平時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
第七條甲方于每月支付上月工資。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時間支付工資的,可以順延5日。
第八條甲方在上述工資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給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獎、福利、補貼、特殊崗位津貼、加班補貼等):____。該些福利待遇不屬于工資范疇,其實施和發放完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詳見薪資制度、入職職位申請表、薪資調整表、每月工資表及簽收單)。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衛生制度及其標準,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場所和工作所需設備及工具,乙方應妥善維護和保管,丟失、損壞有關工具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5.乙方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業績以及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違紀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賠償,賠償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資中直接扣除。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根據這些規章制度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雖然這些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性質嚴重的。
3.在本合同期間內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系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內工作,否則甲方可以立即終止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4.法律、法規或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和哺育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時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或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每工作一年計算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因法律法規對于“一個月工資”的概念并不確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為一個月的標準工資。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因經營狀況改變,企業停工、停產2個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產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達30日以上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同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
第十八條甲方應在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據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九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按照國家和武漢市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2.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乙方1個月工資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賠償相應損失(包括財產、商譽的直接受損和期得利益的喪失)。
3.其他違約責任:合同屆期未滿乙方離職或與甲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乙方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結清甲方代墊的各類費用及辦理完所有交接手續方可離職。否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從其未結算的工資、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訓簽到為準)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依照國家規定處理。本合同未約事項,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雙各執一份,約定事項違背國家規定或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本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頒布、公示之一切規章制度;(二)工資發放條及簽收單;(三)補充協議等;。
甲方:公司。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簽證機關(蓋章):
合同簽證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