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可以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避免權責不清的問題。規章制度范文只是提供一種思路和方法,具體的規章制度還需要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詳細的編寫和制定。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一
一、為確保公司“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根據《湖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二、辦公大樓的“四防”保衛工作,由辦公室和值班人員共同承擔,實行24小時值班;各實體的“四防”工作,由實體經理負責。
三、對進入辦公大樓的外來人員,值班員必須驗證,問明來意,方可放行,不允許委托外單位人員來辦公樓取物品。
四、禁止收舊貨、推銷物品等閑雜人員進入辦公區;從辦公樓內取走物品,值班人員應索取放行憑據后,方可放行。
五、工作人員最后離開辦公室、會議室者,應隨手關閉冷、暖氣、電燈、電扇、電腦,切斷電源,鎖門。
六、認真落實下列防火措施:
1、不許在辦公室使用電爐及超負荷電器;
2、不許自裝電源插座,自接電源;
3、不許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帶入辦公室;
4、辦公室內的各種電器暫不使用時,要切斷電源,妥善保管;
5、會議室、辦公室的空調機、熱水器等電器,下班或會后,使用人要負責切斷電源;
6、不得隨意搬動滅火器材。
七、三木內不許存放“三密”文件和現金,凡屬“三密”文件,應送機要室保存;嚴格管理文件、公章、重要資料、文書檔案,及時妥善處理打印廢紙。
八、財務室保險柜內,不得存放大量現金和有價證券。
九、各部門、各實體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認真整改,防患未然。公司的“四防”工作由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每年進行一次評比。
十、違反上述規定,導致發生事故的,要逐級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二
一、根據國家生物安全相關法規法律和本院特點,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規范,定期評價和更新生物安全相關規章制度。
二、評價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險程度并指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相關文件、生物安全法規,開展生物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實驗室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隊伍培訓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五、組織、指導生物安全工作,對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檢查、督促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
六、對臨床試驗工作進行生物安全危害評估、生物安全審查及核準。
七、查處實驗室生物安全違規事件,對生物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整改檢查。
八、指導實驗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應急處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緊急救助及保健治療措施,并報上級有關管理部門。
九、指導、監督各部門安全員工作。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三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二、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五、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七、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四
中心機房是支持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場所。為保證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園網中心機房由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中心機房需配備系統管理員一名,負責系統數據和系統日志備份、系統安全檢查、系統相關參數的配置與軟件安裝;負責對機房內各類設備進行安全維護和管理。
二、系統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網絡信息中心設備的運行監控,認真處理網絡數據,數據損壞后須及時檢查,如出現錯誤應立即改正;發現網絡故障等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有關情況和操作及時記入維護日志。
三、網絡信息中心機房內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各類設備、設施實行規范操作,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時做好中心服務器的日志和存檔工作,任何人不得刪除運行記錄的文檔,否則追究責任。
四、網絡管理、維護和開發人員要確保數據信息的安全,數據資料和軟件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拷貝、下載和外借,嚴禁任何人使用未經檢測允許的介質(軟盤、光盤等)。嚴禁未經許可私自在服務器上安裝軟件。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機房內的各類設備、資料及物品。
五、系統管理員須制定ip地址分配表、中心內部線路的布局圖,給每個交換機端口編上號碼,以便操作和維護。系統管理員須經常注意機房內溫度、濕度、電壓等參數,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六、機房內服務器、網絡設備、ups電源、空調等重要設施由專人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嚴禁隨意開關。系統管理員的操作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統設置。
七、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服務器要做好安全設定,包括端口、漏洞、補丁等,做好防范措施,要設置自動殺毒程序更新及系統補丁更新,重要數據要定期做好本地備份和異地備份。
八、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交換設備,路由器、交換機的配置要有規劃和記錄,每次配置列表要備份并進行詳細記錄,以便故障出現時及時恢復。
九、機房的網絡線路包括光纖跳線、電纜及光纜等要做好標記,方便查找。
十、管理員必須在上、下班時間檢查機房設備和系統運行情況,并做好運行記錄。設備(ups電池)壽命到期,要提前提出更換方案。
十一、保持機房整潔、衛生。所有設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不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機房內物品不允許私自帶出。管理人員離開機房時,必須鎖好門窗,如暫時離開,須隨手關門。
十二、嚴格加強機房安全管理,采取防火防盜、防潮防雷措施。管理人員能熟練操作消防器材,每周檢查一次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三、做好信息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旦發現中心服務器有被侵入及惡意攻擊記錄,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主管領導報告;若發現網上有色情及政治敏感內容,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十四、做好電源及ups管理。
1、機房內的電源開關、電源插座要明確標出控制的設備。
2、不得隨便更改線路和變動開關。
3、熟悉ups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4、對ups的工作異常情況要做好記錄,并及時聯系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5、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
十五、做好空調管理。
1、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為保證設備良好的工作環境,應保持合適的機房溫度和濕度,機房溫度應保持在23℃--26℃,機房濕度應低于70%。
2、定期進行日常巡視,確保空調系統的正常運行。
3、定期進行一次室外機的清理,防止因散熱不良造成空調的工作異常。
4、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十六、機房鑰匙有專人保管,禁止外借,主任處留一份備用存檔。
十七、如機房發現意外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對重大事故要注意保護現場,并采取果斷措施制止事態發展,同時向院領導匯報。
十八、如管理人員對上述規定執行不力或違反規定,按照學院考核辦法處理。
十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五
1、井下供電線和照明設施、電氣設備不準亂拆拿作他用。
2、所有閘刀開關必須安裝安全護蓋;保險絲不準用銅、鋁、鐵線代替。
3、所有供電線必須保證接頭包扎好,嚴禁芯線裸露。
4、所有供電線路必須整齊掛好,嚴禁電線落地和與風水管相纏繞在一起。
5、嚴禁破壞供電線路和照明設施,照明必須使用36v安全電源,嚴禁使用危險電源照明。
6、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電線、燈泡、保險絲和用電設備。
7、用電時必須注意安全,嚴防觸電。
8、嚴禁用線掛在閘刀開關上或掛在閘刀出入口端進行接電,必須嚴格按用電要求進行接電用電,要持證作業。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六
1、熟悉電梯方面的各種法令、法規和有關條例。
2、認真貫徹執行政府有關部門政策、法令和上級對電梯管理的各項指示、要求和規定。
3、制訂電梯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監督執行。
4、制定電梯安全管理目標,包括各項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各級安全負責人的職責,并監督貫徹執行。
5、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電梯工作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6、定期進行電梯安全管理情況抽查和總結,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立即整改。認真聽取對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7、加強電梯的定期維修保養工作力度,減少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8、指導培訓工作,提高電梯公司員工技術素質。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七
1.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3.倉庫物品應當分類,嚴格按照“五距”(燈距、堆距、行距、柱距、墻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嚴禁在消防通道堆放貨物,嚴禁堵塞消防門及消防器材。
4.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5.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電器設備的周圍和主線槽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0.5米。
6.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倉庫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不準住人。
8.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確保消防器材有效。
9.落實倉庫溫度、電源安全管理責任和24小時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10.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12.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13.庫區范圍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14.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1.倉儲部門經理是倉庫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經營管理的倉庫安全生產負責,重點加強倉庫消防安全、貨物安全、貨物裝卸安全管理,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范。3.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
4.認真落實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倉庫消防安全、防汛、防白蟻、防盜等工作,嚴禁在倉庫儲存限類貨物。5.做好防臺風、防汛、防火工作,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6.做好員工安全培訓,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與宣傳,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7.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重點包括:倉庫結構安全及衛生狀況、庫區消防安全、庫區安全用電情況、叉車安全技術、現場作業規范等,發現隱患及時落實整改。8.認真落實責任區的安全器材配備及檢查,確保消防系統正常運作。嚴禁煙火,安全用電,禁止堵塞消防通道。10.落實公司叉車使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叉車等裝卸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車容車貌、安全技術良好。11.制定并落實叉車裝卸和貨物搬運操作流程,確保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確保裝卸作業安全。
12.要求員工嚴格遵守電梯安全操作規定,實行電梯安全使用監督制度,避免電梯超載、撞擊。
13.落實進出倉庫車輛的捆綁、苫蓋和其他安全規范監督。
1.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2.倉管員是所在庫區的防火責任人,消防管理及消防防范工作是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在庫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做好庫區周圍的禁煙和防火管理,負責每月定期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檢查,并認真填寫《消防器材檢查卡》。
3.庫區范圍嚴禁明火作業,如特殊情況需明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申請,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準,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4.必須按“五距”要求安全堆放貨物,按規定留出安全通道,嚴禁在消防設施附近堆放貨物,對超限貨物設置圍欄,并做好安全標識。
5.按規定做好安全隱患巡查工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隱患,及時報告隱患,并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6.確保安全用電,離開倉庫時必須關閉庫區內照明設施,庫區內嚴禁使用生活電器設備。杜絕在倉庫私自亂拉電線和安裝照明設備,對于外來客戶因工作需要臨時拉線用電時,需報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準,并確保用電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7.認真落實現場安全操作流程,做好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及時制止并報告違章作業行為。
8.不得隨意帶人進入倉庫,對需進入倉庫辦理業務的外來人員要實行登記制度,并要求來訪人員不得明火、不得隨意走動、不得攀爬登高。
9.如公司范圍發生火災或受臺風暴雨襲擊,應按照公司應急預案要求和統一部署,采取防范措施,積極參加抗災搶險,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10.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1.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防火安全作為倉庫管理工作的首要工作,自覺執行“四抓”即:抓隱患、抓苗頭、抓措施、抓效果。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區域內嚴禁吸煙,倉庫配套的休息間嚴禁煮食。3.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加熱器具,不準超負荷用電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4.每年至少兩次對庫房內燈具、電線等設備進行檢查。禁止亂拉臨時線,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線路。5.物品應按“五距”要求碼放。
6.要保持庫內通道和入口的暢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挪動,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圍內不能堆放物品。7.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安全與保障部檢修。8.下班時做到人走燈滅、關窗、鎖門。
9.在遇有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采取滅火行動,并按上級指令疏散人員,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10.每月檢責任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在消防卡進行登記,對不合格的滅火器及時報告更換,確保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清潔、完好。
11.倉庫內嚴禁點燃明火和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1.貨物必須按照“五距原則”堆放,并按貨物包裝提示安全堆碼,貨物擺放要分類、整齊、穩定、限高。
2.對包裝材料穩定性較差的貨物、包裝有鋒利菱角的貨物、疊層且偏高的貨物要設圍欄,警示標牌。3.禁止貨物堵塞消防設施及消防通道。
4.防止白蟻,倉庫要定期進行白蟻防治檢查和消殺,倉庫所有工作人員都有對出入庫的貨物進行白蟻檢查,嚴禁有白蟻的貨物出入庫房。
5.切實做好庫區內的防盜工作,確保倉庫門窗緊固有效,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對進入倉庫操作人員或其他檢查人員采取登記制度,倉管人員離開倉庫時必須鎖上倉庫大門,倉庫大門不準隨便交與他人保管。
6.在雨季和臺風季節到來前,檢查倉庫大門、窗戶是否緊固,墻體、屋頂是否有穿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庫區內準備好繩子、蓬布等防風、防汛工具,同時,要密切注意天氣預報,如有臺風來襲,安排人員巡邏值班,發生險情隨時報告并組織搶險,確保庫內人員、財產安全。
(一)叉車司機安全職責。
1.遵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社會公德,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持證上崗,自覺遵守操作流程,防止發生裝卸安全責任事故。
2.愛崗敬業,不斷學習,提高叉車操作技能。愛護設備,做好叉車的日常保養,保持車容整潔,做好作業前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叉車安全技術隱患。杜絕叉車帶病作業。3.文明裝卸,愛護貨物,確保裝卸作業安全.4.杜絕發生因車輛停放不穩定而盲目作業引發的安全事故。5.杜絕叉載超高、超寬、超長貨物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6.杜絕發生盲目操作而撞擊損壞電梯安全責任事故。7.嚴禁把叉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車輛,杜絕用叉車搭載如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叉車設備。
8.嚴禁酒后駕駛叉車,杜絕疲勞作業,休息時間不要沉湎于網絡、麻將。
9.嚴格遵守庫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加公司應急救援行動。
(二)叉車作業規范。
1.叉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并獲得叉車操作資格,并通過體檢和視力測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過程要確保“三不傷害”。
2.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叉車剎車系統、方向系統、輪胎、叉臂平衡、燈光、升降及門架是否正常,如有缺陷禁止僥幸作業。
3.嚴禁酒后駕駛叉車,行駛途中不準飲食、打電話等與駕駛無關的行為。
4.杜絕利用叉車設備載運任何人員,杜絕用叉車門架載運貨物,不準用單一叉臂撬載貨物,不能把叉車交給無操作資格的人員操作。
5.作業前必須根據貨物包裝規格調整叉臂長度、寬度,并確認叉臂平衡固定。
6.作業前確認車輛停靠穩定、車輪有三角墊、貨物包裝正常穩定,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7.控制安全行駛速度,空車行駛不準超10公里/每小時;叉載貨物行駛速度不超5公里/每小時,行駛過程應抬高叉臂離地面20-30公分,叉臂后傾15度。
8.在出入庫門、通道及交叉口時,需遵守“一停、二看、三通過”原則,在作業區門口放置安全提示牌,并減速慢行,鳴笛警示。
9.在進出倉庫門和集裝箱箱門及其它狹窄地帶作業時,應注意避免碰掛周邊設施及人員。叉載貨物進入電梯要注意觀察,不得撞擊電梯,不得在地面和電梯內調整貨物位置。10.在坡道上行使時,上坡載貨時需要叉車正向行駛,下坡應倒車行駛,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斜坡上調頭。杜絕在坡道臨時停放叉車。
11.杜絕叉載超高貨物,裝載貨物影響視線時,應倒車運行或專人指揮引導。
1.庫區保安人員對來訪人員、車輛進行登記審核,確認有正常來訪目的且無攜帶危險物品后方可放行;對離開庫區的人員、車輛要核查驗放,對提貨車輛憑出門條核對驗放。2.保安人員引導外來車輛有序進入庫區,監督外來車輛慢速行駛。
3.要求提交貨車輛在制定地方安全停放車輛,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確保道路暢通。
4.保安員及倉庫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提交或司機的管理,要求司機對停妥車輛熄火,嚴禁司機在庫區范圍隨便走動,嚴禁司機在車底休息,防止司機在庫區抽煙,隨意大小便、亂丟垃圾,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給與批評教育和警告,對情節嚴重的給于500元罰款,并報告公司與對方單位進行交涉。
5.加強庫區范圍消防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或人員攜帶或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物流基地;嚴禁任何人員在禁煙區吸煙,庫區范圍嚴禁生火或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6.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定期檢查庫區范圍的電線路,嚴防因水浸,蟲噬,自然老化等,及時更換老化電路、開關;嚴禁在物流基地超負荷用電,杜絕在倉庫違規使用電烙鐵、電熨斗、電飯煲等高功率電器。
7.加強安全宣傳與教育,不斷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標志。8.做好庫區的安全保衛,積極采取防盜措施,確保24小時巡邏值班,在庫區內配備監控器、報警器和必要的防爆工具。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八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環境管理,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做到環境整潔優美,風氣積極向上,教學秩序正常,校園綠化、美化,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陣地。特制定環境管理制度。
1、根據學校建設的標準化要求和學校整體規劃,有計劃地分步實施。努力凈化、綠化、美化校園,創設良好的育人環境,促使學生在優良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2、按班級劃分清潔區,落實后勤人員衛生包干表,抓好班級值日生工作,堅持經常性的清潔衛生工作,保證校園風無長的雜草、墻壁無涂劃、無球印、無腳印、無懸灰,地面上無紙屑、無煙蒂、無果皮、無雜物、無痰跡、垃圾箱內及時清除,屋角屋頂無蛛網灰塵,桌面無新刻刀痕,學校內無衛生死角。
3、校園內環境布置簡樸、美觀、大方,教室、辦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門窗玻璃齊全,室內窗明幾凈,光線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齊,各種物品放置有序,樓梯、走廊及校內道路、操場清潔整齊。
4、廁所每天要打掃,定期沖刷,并噴灑藥水,使用廁所要講文明,講衛生,保持廁所的整潔,減少臭味,消滅蛆蠅。
5、黑板報、畫廊、宣傳櫥窗的布置要落實專人負責,1個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觀整潔,內容健康,適合兒童趣味,富有教育意義,開工生動活潑。要定期更換版面,并注意正確使用簡化字,注意字體工整,文體規范。
6、綠化、美化校園要有計劃,逐年分期實施,校園內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見到常綠植物,對已有的花草樹木要指定專人養護管理,全校師生要人人做到愛護校園的一草一木。
7、學校各類用房應每月全面檢查一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總務處,采取措施進行維修。校園內墻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8、學校要有健全的校園衛生制度。由環協檢查小組和校值日領導每天兩次對全校各室、各清潔衛生區進行檢查評比。
9、教育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在醫生配合下,加強衛生知識宣傳,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學校要逐步添置衛生設備,完善學生的衛生保健檔案。
10、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安排人負責檢查校內電線、電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防盜、防竊設備等其他危險設施檢查,每月檢查一次,嚴格學校門衛制度。
11、自行車一律不得進校,在校外按指定地點停放、并擺放整齊。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九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司機守則;
5.5.3.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5.5.3.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5.4.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全性能等;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
樓道、梯間是供師生上、下,過路的通道,為了確保安全暢通,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校根據青少年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
二、學校堅決不搞無預案緊急集合一類的活動,課間活動和放學時,樓道口安排教師值守,維護學生活動秩序。
三、安排樓層值周教師,主要維持下課課間學生活動秩序、樓層學生活動紀律以及上下樓秩序,避免樓道擁擠。
四、升旗儀式、做課間操、下課或臨時集會,各區域值班人員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班級中,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上下樓梯,散會或散場按班級先后有序離開會場,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五、教育學生上下樓時必須分道而行,由該樓層梯間值班人員專門負責;要求學生上下樓梯時有序緩慢右行,要聽從值班老師的指揮,嚴禁擁擠,當發現有學生摔倒時,學生應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將摔倒者扶起,及時送醫務室處理。
六、教育學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門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戲,不翻爬護墻使身體重心外傾,造成危險;不在走廊上“齊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損壞樓板。
七、師生共記“排隊右行,腳步要輕,不摸不靠,肅靜無聲”十六字原則。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崗位不到位造成傷害事故,崗位責任人要負其相關的法律責任。
拾萬鎮中心小學校。
20xx年9月。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一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1、每天下午放學時,值周教師要管好校門口,護送乘車學生上車。
3、下午放學,由各班主任負責讓學生準時乘車。
4、嚴禁補差過晚,誰補差誰負責護送學生。
5、嚴格按學生騎自行車規定要求執行學生騎車,并得到家長的同意、簽字。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擅自脫離課堂及不按要求進行教學。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情況,并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并做好記錄。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4、嚴禁學生課間擅自出校園,上班時間學生外出必須有老師條子門衛才可放行。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室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滅鼠、自然實驗等可能觸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的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要隨意讓學生做開啟電源等工作。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安全。
十、節假日值班保衛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作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臺帳資料,確保安全工作有臺帳。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實行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二
1.每日12點鐘前對電梯進行一次安全巡檢。
2.巡檢人員應認真執行巡檢簽到規定,在電梯機房設置的簽到表上依時簽到,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表格上。
3.巡檢中發現不正常的異響聲、振動、不平層、滲油(超過國家標準)等現象或安全保護元件存在問題,應立即停止電梯運行,報告相關領導并與維保單位聯系,防止事故的發生或擴大。
4.電梯日常巡視內容。
a.機房內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齊備。
b.機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清潔狀況是否良好,機房內不得堆放雜物。
c.通訊設施應靈敏暢通,照明良好。指示牌應準確無誤。盤車手輪、開閘扳手應放置明顯位置。
d.電動機、減速箱油色、油位、溫升、聲音正常,無振動、異味,通風應良好,做好外部清潔。
e.制動器動作正常,制動線圈溫升正常,制動輪上不能有油污。
f.指示儀表正常,各繼電器、接觸器動作正常,無異味及異響聲。
g.電梯在運行中無異響、振動。開關門安全觸板動作正常。
h.樓層顯示、廳外按鈕、轎廂內按鈕外觀完好,功能正常。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四
1、活動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主任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活動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保育員隨時關鎖好。
4、幼兒不準在活動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
5、活動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亂設插座、亂充電。
6、不準幼兒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開水等危險的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五
1.1接送料的工作臺面應和切刀的下部保持水平,工作臺的長度可根據加工材料的長度確定。
1.2啟動前,必須檢查切刀應無裂紋,刀架螺栓緊固,防護罩牢固,然后用手轉動皮帶輪,檢查齒輪間隙,調整切刀間隙。
1.3啟動后,先空轉檢查各傳動部分機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但機械未達到正常轉速時禁止切料,切料時必須使用切刀的中下部,緊握鋼筋對準刃口迅速送入。
1.4不得剪切直徑和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定的鋼筋和燒紅的鋼筋,一次切斷多根鋼筋時,其總截面積應在規定范圍內,剪切低合金鋼時應更換高硬度切刀,直徑符合銘牌規定。
1.5切斷短料時,手和切刀之間的距離腰保持在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時,應用套管或夾具將鋼筋短頭壓住或夾牢。
1.6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斷頭和雜物,鋼筋擺動周圍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
1.7發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有異響或切刀歪斜等情況,應立即停機檢修。
1.8作業后,應用鋼刷清除切刀間的雜物,進行整機清潔保養。
2鋼筋彎曲機的安全管理
2.1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要保持水平,并檢查芯軸、擋塊、轉盤應無損壞和裂紋,防護罩緊固可靠,經空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2.2作業時,將鋼筋需彎的一頭插政治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檢查機身固定銷子確實安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方可開機。
2.3作業中不得更換芯軸、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進行調速等作業,也不得加油或清掃。
2.4彎曲鋼筋時,嚴禁超過機械規定的鋼筋直徑、根數及機械轉速。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筋時,應按機械銘牌規定換算最大限制直徑并調整相應的芯軸。
2.5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6轉盤換向時,必須在機械停穩后進行。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采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應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干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筑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征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后,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鉆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鉆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二十二條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三十條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范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二條企業要保證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五十條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準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準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對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并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為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并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并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并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九條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八十條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一條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準執行。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八十六條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八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辦公室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
成員:
2、森林火災消防隊。
本項目設兩個消防隊,第一消防隊組長為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第二消防隊組長為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每隊各15人,共30人。
1、防火期內,帶班領導負總責,負責火情的上報及組織人員撲火。
2、值班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領導要帶領值班干部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負責和縣防火辦的溝通和聯系,及時把防火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情況向縣防火辦進行報告,使縣防火辦及時掌握防火信息,及時上報防火信息、文件。
4、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做到準確詳實,認真履行值班手續。
5、值班期間各工作人員不得離崗,確實有事的要各帶班領導請假,說明請假理由,批準后方可離崗,對無故缺崗人員由局領導對其進行處罰,對在值班期間由值班人員造成的員失防追究帶班領導的責任外,相應工作人員要承擔主要責任。
6、防火期內各帶班領導及相關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通確保通訊暢通,如因此造成延誤火情撲救和其他損失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1、項目部與所轄各班組形成防火巡邏隊,經營性的對重點防火區域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2、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堅決杜絕野外用火,對在林區生活的要及時制止。
3、一旦發現火情要及時上報防火領導小組,并盡力組織現有力量撲火,協助防火領導小組積極組織人員、車輛進行滅火。
4、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從我做起,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5、組織力量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大檢查,加強防范。
1、防火責任人要經常性對負責區域進行巡回檢查,對亂丟煙頭、焚燒垃圾等火災隱患,要及時堅決的制止。
2、經常性地對負責區域內的小孩進行管控,防止引發火災。
3、嚴格火源管理,消除一切火情隱患、避免發生火災。
4、項目部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要不定期進行防火工作檢查,對達不到防火要求和防火工作不重視的部門和個人提出限期改正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防火期內任何人不準私自動用待命車輛。
2、待命車輛的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修,確保發現火情待命車輛能及時出動。
3、必須保障待命車輛的燃油充足,能圓滿完成滅火任務。
4、待命車輛必須完全服從調度。
5、待命車輛司機在待命期間要堅守崗位,隨時準備出發。
1、辦公室值班人員實行晝夜值班制度,確保防火期火情通訊聯絡通暢。
2、認真做好施工區的防火宣傳工作,要在重要地段張貼永久性防火宣傳標語,防火宣傳要形式靈活多樣,做到家喻戶曉。
3、制定防火期內至少兩次檢查日程安排,要全面細致。
4、負責組建本項目撲火隊并將花名冊報業主及監理部。
5、負責制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各項制度。
6、完成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1、各部門及施工人員發現火情必須及時上報,不許拖延時間。
2、準確掌握火情動態,及時上報防火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撲火滅火提供可靠信息。
3、詳實記錄火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
4、火情控制后,繼續對火情發生地進行看護,并且隨時報告情況。
5、發現火情后要按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動。
6、火情監控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堅守崗位。
7、如果發現火情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格后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森林防火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2、人人有防火、打火、檢查、被檢查的的責任。
3、不得在林區吸煙,不許往車外扔煙頭。
4、嚴禁倒灰帶火,杜絕燈、灶、煙等失火。
5、嚴禁兒童玩火,兒童玩火直接追究監護人責任。
6、嚴禁野外用火、不準在林區焚燒垃圾。
7、發現火情,及時上報、撲救。
8、凡違反本公約任何一條者,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罰。
安全節約管理制度(實用19篇)篇十九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場所的辦公室、計算機房、財務室、檔案室、停車場(庫)、會議室等安全管理職責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職能。
2.2各單位廠長(經理)辦公室負責安排辦公場所節假日的值班;。
2.3各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辦公場所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2.4各部門負責所屬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衛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離開者應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后離開辦公室。
3.1.3辦公室的門窗應保持完好、牢固。
3.1.4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于保險柜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辦公室內。
3.1.5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3.1.6辦公場所內的設備設施等應定置擺放,通道以及暖氣、電氣設施上以及電氣柜內、消防卷簾門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辦公室鑰匙不得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3.1.8逢節、假日,各單位應安排專人值班,并進行嚴格檢查,并保存記錄。
3.2電氣安全要求。
3.2.1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水壺等電加熱器具;嚴禁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
3.2.2辦公場所在電器設備應明確管理責任人,大功率電加熱器和專用電工用具應明確使用人員,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停止使用并立即報修;電氣設備設施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2.3各單位應明確辦公場所電氣管理部門,配置維修電工負責電氣維修檢查,任何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行電氣作業;有變配電設備設施的,應單獨設立變配電室,配置值班電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安裝配備有效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施和器材必須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示意圖或清單,包括配備位置、型號和數量等;滅火器材應定置存放,有器材編號。
3.3.3消火栓、滅火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每月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進行合格檢查,并填寫和保存檢查記錄。
3.3.4不得隨意移動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變動消防系統工作狀態、確需移動或變動時,應通過安保部門批準;消火栓、滅火器前方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用過的滅火器不應放回原處。
3.3.5辦公場所應劃定吸煙區,并放置煙缸等用于煙頭熄滅的裝置;嚴禁在吸煙區外吸煙,嚴禁煙頭未熄滅人員離開現場。
3.3.6安全出口、應急疏散和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定期檢查并保持記錄。
3.3.7應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
3.3.8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3.3.9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辦公樓進行一次消防設施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環境、健康要求。
3.4.1辦公室保持整潔、衛生,通風良好;定期消毒,防止傳染病傳播。
3.4.2辦公室裝飾應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裝修材料等應符合國家消防和健康環保標準,裝修后應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達標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并由專業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記錄;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4.4集中空調應適時開啟,夏季氣溫低于26℃時,原則上不開啟空調。空調設置溫度夏季應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辦公時間,辦公室內禁止植物殺蟲作業及產生異味、噪聲的施工。
3.4.6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對飲用水凈水加熱裝置的過濾裝置進行定期更換;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進行1次衛生狀況檢測,并保存檢測報告。
3.5室外區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調機組、室外照明設施等應安裝牢固,支架無嚴重銹蝕和變形現象,固定螺栓無松動現象;電線無破損、不松弛;燈具和燈管不松動、無脫落現象。
3.5.2窗臺、露臺等處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無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風墜落傷人。
3.5.3應規定室外通道的車流、人流走向,有條件的路段應實行人車分流;應對進出辦公場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使其規范停車,車輛限速15公里/小時;視線受到遮擋的轉彎處應設置凸面鏡。
3.5.4下雨時,辦公場所進口處應放置防滑標志牌,并設有放置雨傘的裝置,保持地面整潔、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財務室、檔案室、計算機房、停車場(庫)、會議室應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財務室的要求。
3.6.1財務室及現金存放處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宜加裝可開啟式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6.2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柜,保險柜與地面要有牢固的連接,保險柜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6.3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7檔案室的要求。
3.7.1檔案室應安裝防盜門,設置防盜報警系統,如處較低樓層的還應加裝防盜窗。各類安防設施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3.7.2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應進入檔案室。
3.7.3較重的資料宜存放在底層;超過2m的資料柜應設置取物梯臺。
3.7.4室內不應使用照明、電腦以外的電氣;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3.7.5懸掛明顯的禁煙、禁火等標示;嚴禁將任何火種帶入室內,任何人不準在檔案室內吸煙。
3.8計算機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員、到訪人員出入應登記;禁止帶領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出機房;禁止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并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3.8.4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3.8.5機房門口設置“機房重地,閑人免進”的標識,機房內設置相關的安全標識,包括預防觸電等;標識應齊全、完好。
3.8.6機房除紙介質等易燃物質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產生二次破壞的滅火劑。
3.8.7機房使用的磁盤柜、磁帶柜、終端點等輔助設備應是難燃材料和非燃材料,應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靜電措施;機房內所使用的紙,磁帶和膠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屬柜內。
3.8.8每季度應徹底清除ups不間斷電源機內的積塵,并保存記錄。
3.8.9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3.8.10應定期檢查機房的溫、濕度情況,并保存記錄;應注意天氣對機房的影響,下雨天時應及時主動檢查和關閉窗戶、檢查去水通風等設施。
3.9.1停車場(庫)必須有專職保安或車管員24小時值班,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職責;采用自動管理系統的,現場應設置監控系統和緊急報警電話,并設專人在監控室負責監控。
3.9.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器,由專人定期檢查維修,并保存記錄。
3.9.3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限速、減速、消防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9.5停車場(庫)內張貼提示標識,提醒駕駛人員不要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輛內,離車時應鎖好門窗等。
3.9.6在停車場(庫)應劃分單位車輛和個人車輛停車區域;出入口處和必要位置設減速帶、路障和防護欄。
3.9.7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保安或車管員指揮,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本單位人員停車的,由停車場(庫)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登記,發放停車證,并指定停車區域;外來車輛,由保安或車管員要求其駕駛人員填寫《外來車輛登記表》,并留存駕駛人員行駛駕照后,發放停車證,方可允許其到指定停車區域停放;車輛停放高峰時段應加派人員現場疏導。
3.9.8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場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辦公場所的停車場(庫)。
3.9.9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應立即處理。
3.9.10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3.9.11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煙花爆竹、打火機加氣罐、油漆及稀料等;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需施工作業時,應辦理審批手續。
3.9.12停車場(庫)內不準人員留宿;不準臨時搭建建筑設施。
3.9.13如相關部門需召開大型會議、舉行大型活動,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車輛主管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停車場的車輛停放。
3.9.14應制訂停車場(庫)現場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評價預案的可行性。
3.10.1會議室應設定人數限額,舉辦會議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3.10.2會議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標志齊全,并張貼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圖;安全出口門應完好無破損,能關閉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堵塞或變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暢通。
3.10.3會議室應配置專人負責燈具、擴音、投影等電氣設施管理;大型會議室(50人以上)停電時有應急照明;燈具使用功率應確保不會引燃易燃物;會議開始前檢查電氣設施,會議結束后,關閉總電源后方可離開。
3.10.4會議室應劃分為無煙會議室和有煙會議室,無煙會議室應在醒目處張貼禁止吸煙的標志,并嚴格執行禁煙規定;有煙會議室禁止亂丟煙蒂,應配備煙灰缸,會前由專人在煙灰缸內放入些許水,會后清空煙灰缸,確保會議室內沒有煙蒂才能離開。
3.10.6舉辦超過100人的大型會議,應事先制定會議方案,明確會議現場安全負責人,并根據情況確定現場防火、疏散、通風等具體措施。
4記錄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