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可以啟發人們對于寫作的思考,激發創造力和表達欲望。范文范本是為了提供給學習者一個參考和借鑒的樣本,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寫作的技巧和規范,我覺得我們應該多看一些范文范本來提高寫作水平。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有效地利用范文范本呢?有沒有一些寫作技巧和方法可以分享給大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優秀范文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對大家的寫作能有所幫助。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一
申訴人:龍,男,漢族,x年x月22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電話:。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男,漢族,x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x年1x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x號。
被申訴人: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王、龍、龍與被申訴人熊、李、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
通知書。
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4)第x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x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4)第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x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王、龍、龍。
x年2月2x日。
申訴人: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里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于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并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并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并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并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并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征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并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于各方對于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后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于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于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于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于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后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鑒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嘆,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復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于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于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筑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后該違章建筑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并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并表示無論日本人占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并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并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并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并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并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并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朱律師。
日期:x2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二
申訴人: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里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何**,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男,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x月2日出生,xx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于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xxxx)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并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并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并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并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并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征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并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于各方對于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后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于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于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于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于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后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鑒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嘆,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復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于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于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筑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后該違章建筑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x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x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并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并表示無論日本人占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并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并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并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并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并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并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xxxxxx律師事務所朱xx律師。
日期:xxx2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三
申訴人:王xx,女,漢族,xx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1月x日生,系王xx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xx,女,漢族,xxx年4月x日生,系王xx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xx,男,漢族,xxx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xxx年1x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x號。
被申訴人:xx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xx,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與被申訴人熊xx、李xx、xx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xx4)第x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xx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xx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xx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xxxx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xx4)第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x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xx、王xx、龍xx、龍xx。
xxxx年2月2x日。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四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單位)。(如申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申請人因與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款項之規定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第項;。
2、(其他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復印件份。
要求:1、“事實與理由”部分應緊扣民訴法179條關于再審條件的有關。
規定;。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
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
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
判決第*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
印)。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五
再審申訴人(婚內婚外財產權人,一審列為被告全權委托代理人):柳葉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漢族,公務員已退休,湖南省花垣縣人,目前無住所。聯系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一審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場。
再審申訴人柳葉青與再審被申訴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訴印昌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幾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官司累訴費,由杜惠文售樓及訴訟全權代理人吳興斌和幾審枉法判決法院,全部承擔。
4、請求認定因申訴人,被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審和再終審,枉法裁判造成累訴,使申訴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關責任。
1999年3月,我與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20xx年9月20日,我從杜惠文處購私房一棟,因賣主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與印昌奉在同一單位,故印代我去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印習慣動作,導致在合同上簽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據形式將該樓房協議歸我婚內個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體出現約定中質量問題,我依約履行,被賣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糾紛起訴。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審理。因杜與前賣主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辦完,影響及時過戶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協議名起訴印昌奉,一審將婚內該樓房產權人我,列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權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號離婚生效法律文書,已以法律形式將該樓房確權歸我個人所有,該樓房是我婚內婚外個人合法財產,我是名符其實當事人,因此,我有權提起該案再審。
20xx年6月29日,經一審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買賣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原告自知敗訴,閉庭后在庭內叫喊:我輸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訴人就2萬多元訴爭標的,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從杜惠文處購得位于湖南省花垣縣雙龍潭大橋邊麻場紙廠附近,30多萬元合法住房和國土出讓給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用擔保者虛假欺詐無效擔保(擔保者用別人的財產作擔保,且又無財產人同意和財產權證;擔保物價值不及我被查封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擔保書無人劃押),非法保全我該樓房。我要求對違法保全復議,法官不理,主管院長說:你好,你花垣不給你審理,搞到我保靖審,你以為你有理。我回答:不動產不能異地審理,誰把我花垣不動產搞到保靖審理?主管院長不答,也不復議。我用訴爭標的2.7萬元進行反擔保(判決前反擔保只需按訴爭標的),遭到主辦法官和主管院長拒絕。
20xx年8月16日,原告(賣方)變更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損失。變更后原告訴求已經與欠條無關,只訴求房屋買賣回到賣前狀態。
法庭通過審理20xx年9月,買賣雙方所簽二份合同均明確規定“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也就是賣主杜惠文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在合同簽字劃押那一刻,該樓房產權歸買主我所有,已經無任何爭議。于是,一審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經初字第30號,作出“原告杜惠文將合法取得的財產依協議賣給印昌奉,雙方雖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但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且印昌奉已經補辦了相關手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3000元修善款,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既然認定買賣雙方所簽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買賣關系成立,就應當針對原告變更后與欠款無關的訴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然而一審在事實清楚的確認之訴基礎上(買賣合法,買賣關系成立),故意依據《合同法》第161和205條法律,自行增加給付之訴內容(要我按9.5萬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訴求判決,違反了審理民事案件原則。同時,拒不用經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質量問題歸責協議,作定案依據,貪贓枉法的用原告(賣主)經庭審質證、認證后,被真實的質量問題合同協議條款和已經出現的真實質量問題,而心虛下臺階的用變更訴求想毀已經成立的房屋買賣,而推翻了的必須受很多合同協議以及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制約的所謂“欠條”,作定案依據,實施枉法判決。
原告起訴我時,想用欠條(搶錢),經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錢搶不到,就買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訴爭標的僅2萬多元,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并用擔保者欺詐虛假無效擔保,剝奪我復議權和判決前按訴爭標反擔保權,強行非法保全我30多萬唯一住房。繼而馬上變更訴求:要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奈何“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沒臺階下的法官在確認買賣關系成立基礎上,拒不駁回原告恢復原狀訴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監字第93號“指令中院再審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下達后,一審不僅沒有中止執行,倒變本加厲真實扣押我工資本,真實要我姐寫保證及工資本質押,關押被告。這就是一審非法保全(搶我房產),枉法判決(搶我金錢)目的所在。
最說不過去也是最讓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盡無家可歸苦難法院嚴重違反《合同法》。因為,不論是二審公正審判決,還是幾審枉法判決,均都確認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但拒不駁回原告(賣主)房屋恢復賣前狀態訴求,更不按判決書確認的合法買賣合同協議上明確規定的(賣方必須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決以及各枉法判決上明文認定的(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要賣方先履行合同協議給我辦好產權證,再執行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且在強執完畢枉法判決后,至今拒不要賣方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凍產權,母子還在流浪中。
事實是: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現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協議規定把我的錢強執走了,而又不要原告(賣主)履行合同協議協肋我辦理產權證,反而至今拒不準國土房產為我過戶辦證,那么嚴重違反《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人不是原告(賣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縣違約侵權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訟請求,枉法判決。并故意嚴重違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協議,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審,以(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作出“印昌奉(我)所購房屋存在墻、板開裂質量問題,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質監站“意見書”存卷,可以認定。其他房屋賣買事實,一審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予以認定。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所簽協議執行。吳興斌的代售行為,杜惠文認可,應由杜惠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售房屋存在墻、板開裂等質量問題,雙方應按20xx年11月3日,補充協議執行。撤銷(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購房款以已付6.8萬為限,互不找補”的公正判決。
20xx年5月,中院再審在賣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審判決新證據情況下,立案再審。20xx年9月,中院再審以(20xx)州民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錯誤再審。中院再審非法立案后,因無法審理,無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我該樓房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68377元,比一審和再審主張的“欠條價”9.5元,減修善款3000元,等于9.2萬元,所謂“合宜價”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裝修款;2%是買房兩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枉法立案再審,維持一審枉法判決,還故意捏造事實,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湘檢民抗字(20xx)第29號,是對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的抗訴。(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維持一審(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一審在認定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系成立的基礎上,應征對原審原告訴訟請求(其訴求是:請求判令雙方達成買賣關系無效;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裁判,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一審和再審判決,超出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確認之訴基礎上(判決認定雙方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給付之訴內容(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欠條支付),不只是違反了審理原則,而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以不清的事實、不足的證據、違法的程序、在認定我“欠付”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礎上,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錯誤適用法律,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求,并故意用原告(賣方)變更訴求后自己已經否認了的“欠款”枉法判決等。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再審立案就錯了,還維持一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加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故意認定質監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意見書”不是證據,以及杜撰、捏造認定7萬元合同是規避稅費,以及錯誤適用法律,進行枉法判決等。
(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一審和再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還不知恥的在判決第5頁順數第10-11行,顛三倒四的繞口令“因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既包括確認之訴,又包括了給付內容,其訴請目的實為給付”。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第2頁順數第5-8行原告的訴求是: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再終審法官,不知是不認識中文,還是中文水平太差,賣方一審一開始用“欠款”要錢,庭審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協議和已經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等控制,錢要不到了,就變更訴求想要回房產,故變更訴求房屋買賣恢復到賣前狀態,結果不論是7萬合同還是9.5萬合同均明確“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且不論是二審終審公正判決還是一審、再審和抗訴再終審枉法判決,均判決雙方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房子要不回。
接下來全是幾審貪贓枉法的法官在違反《合同法》唱戲:非法起動保全程序,超訴求亂判,看如此明顯的搶都無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買通再審和再終審,達到成功搶劫。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枉法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多年來,我一直申訴,要求對枉法判決進行再審,但下面胡作非為不作為,又無法找到能管的領導(領導門敲不開,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領導電話),高院根本就沒讓我進過大門,一直無人無機構為我立案再審。十三年來,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級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職能部門當球踢。20xx年,枉法再審無望、國家非法保全違約侵權賠償無望、被強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兒”的命運,令我這個為流浪留守孤兒維權十二年的親生母親手足無措,只能奮力抗爭走中央。
盡管十二年帶著幾歲無辜孩子流浪無人同情,維權路舉步為艱,但我相信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純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們,會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的,流浪中的孤兒寡母在期盼。
綜上所述,(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兩審枉法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條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10.20。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六
被申訴人:李xx,男,xx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xxx鎮xx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xx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村鎮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法院作出(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法院作出的(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定,撤銷(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xxx5年6月2日星期二。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七
負責人朱童,時任總經理。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單位間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現不服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和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以下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事項:
2、依法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
3、依法確認并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
6、申訴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依法重新調取被原審法院調查取證又未經充分質證和任何認定的,卻被原審法院滅失的財務憑證,依法對被申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和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重新進行充分質證和辯論并逐一認定,以查清事實真相,還司法于公正;為依法追究被申訴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再審依據和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四)項“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十三)項“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申訴人特申請再審。
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本案的證據方面。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被申訴人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
本案在xxxx年6月27日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申訴人就對該證據2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次庭審筆錄抵頁第5行),貴池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相關證據,并與xxxx年9月11日第二次開庭,出示了調取的證據,證明了被申訴人的證據2“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該次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申訴人辯解不是替換,而是根據省公司的要求進行的修改,該辯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騙3歲小孩。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憑證賬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各種賬簿的登記,都不能亂擦、挖補、涂改或用褪色藥水更改字跡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被申訴人的辯解不能成立,其證據2顯然是偽造的,對該份證據的質證及認定,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未予陳述,對申訴人指證實被申訴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卻“不予采信”(該判決書是4頁第3行);關于偽造證據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裁定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
2、被申訴人證據3“解除合同通知書”亦系偽造的;。
在申訴人記憶力里一直沒有簽署過該類通知書,對該份證據申訴人在貴池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中就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該次庭審筆錄第5頁第7行),在貴池區人民法院重審時申訴人又詳盡地分析了該證據形式上不合法性,該份證據應當是偽造的。重審判決未予以審核該證據的合法性,剝奪了申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該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就將其作為已查明的事實,顯然不當。另該份證據從內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書。
(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由于被申訴人的證據1應當確認無效(見第6頁詳),證據2和證據3又系偽造的,原判決又沒有認定申訴人的主要證據,事實上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
(三)、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在貴池區人民法院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中,主審法官說“根據原告申請,我們向被告處調取了相關證據,發現凡是有申訴人姓名的工資或者代理費的時候,都進行了替換”(庭審筆錄第3頁倒數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說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證據證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對你方不利的證據,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話,你方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庭審筆錄第4頁第二行);“通過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認為原告所舉出的兩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庭審筆錄第4頁第六行)。這份庭審筆錄中真實準確肯定了申訴人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同時反映出被申訴人的證據2是經人為修改過的,系偽造的證據。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上訴人吳xx上訴認為原審單純地、片面地看代理協議,無視了被上訴人證據(二)(三)的偽證行為,滅失了調查取證取回的證據,這些均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該判決書第4頁3行),而這調查取證通知書和原審第二次庭審筆錄兩份證據已經證實了該判決書中所述的這一點,故屬于新證據,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決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
根據一審程序之法庭調查第(7)項當庭認證關于規范書寫完整認證結論之規定,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后,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并做出認證結論。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于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貴池區人民法院應申訴人申請調查取證的通知書中明確寫明在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會計憑證,除了在主審法官所說和被申訴人那滑稽可笑的辯解外,在后來的重審和二審中,法庭都沒有做任何充分的調查質證和認定的表述。關于偽證這一點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的裁定書也是以“該申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一筆帶過。顯然三級法院的這些做法都在無視規避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判決。
2、原審法院遺失了重審前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的證據。
本案發回初審時,經申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從被申訴人處調取了5份財務憑證,這些憑證直接證明了被申訴人提交的證據2“報酬發放表”系偽造的,申訴人領取的費用系被申訴人認可的工資。但在重審中這5份財務憑證不見了,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將那5份憑證歸還給對方,也未有任何說明認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兩張相片取代。在幾次庭審中我多次追問這憑證,兩級法院在庭審和判決書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確答復。這也不符合訴訟法關于取證的法定程序。原審法院這種不負責任的辦案行為,亦屬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的新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三、重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確認無效,本案應優先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其次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原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對與勞動關系國家有大量勞動法規調整。如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社會保險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國家就不干預,其權利義務主要依照約定及《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范而確定。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或其部門在用人方面為了自己的單位或部門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務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系勞動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訴人符合勞動用工主體資格,且是大公司,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其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而不應逃避法律責任。
2、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工作期間,出賣的僅是其自身勞動力,被申訴人將這種勞動力同其生產資料(如數據網絡系統、客服、辦公場所等)相結合實現其經營目的。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
3、申訴人從事手機卡業務推廣、發展用戶、客戶維護等勞動是被申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申訴人從事被申訴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務,報酬實際上采取保底加計件工資形式(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還享有話費、交通補貼、生活補助等福利。工作的崗位是直銷員,職務是客戶代表,以被申訴人員工名義工作,在勞動過程中實際接受被申訴人的勞動管理和監督(如必須參加培訓及例會,對被申訴人交辦的事項必須及時完成,否則扣工資等)。
上述事實,有被申訴人于xxx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號直銷員押金收據、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工作證、申訴人的工資存折、xxxx年《直銷員11月份工資發放表》、聯通池集字[xxxx]115號文件等證據加以證明,上述證據被申訴人在幾次庭審中已予認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系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與授權有著嚴格區別,委托是本人(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契約,授權則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力。代理權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至于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伙、雇傭等委任契約關系只是授權行為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證據1《代理合作協議》(下稱協議)形式上是一種委托合同,這種形式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是其主張委托代理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但申訴人認為其觀點不能成立,雙方之間不屬于代理合同關系,主要理由有:
1、協議內容不具有委托合同關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縱觀協議全部內容,未見申訴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訴人通過單方制定的“直銷員考核辦法”對申訴人進行考核(協議第三條第一、二款);“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協議第四條第2項);按甲方的有關規定核定乙方業績(協議第四條第3項);乙方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協議第五條第2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領導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協議第五條第3項);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協議第六條);乙方代理第三方業務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協議第八條第8項)等方式管理和監督申訴人,并事實上形成人身上的從屬關系,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特點相符,而與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協議內容不具商業合作關系的特征:
根據協議的約定,所有生產資料均由被申訴人提供,申訴人只提供勞動力,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的是其在工資表等文件中承認的工資,而并不是所謂的傭金,協議實際上是以傭金的形式掩蓋工資的事實,而且被申訴人要求作為自然人的申訴人不能代理第三方業務,這些均與商業合作關系特征不符。
可見雙方實際上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乙方不是所謂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勞動者,雙方間的代理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基于勞動關系形成的職務代理關系。
(三)《代理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應當確認其無效:
1、《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協議的內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內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業合作的要素,申訴人僅僅是被申訴人的名義代理人(協議第一條第1項),被申訴人從未向申訴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權文件(協議第四條第1項),其提供的是構成職務代理的申訴人任客戶代表職務的工作證,雙方實際上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代理合作協議》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協議》掩蓋非法目的:
(1)從協議簽訂時間看;申訴人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在被申訴人處從事臨時性工作(見申訴人工資存折),xxxx年3月1日被申訴人收取了申訴人2000元直銷員押金(押金收據編號為no.0007429號)自此申訴人正式從事直銷員崗位工作,對外職務是客戶代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實際上自xxx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訴人就于xxxx年3月份要求申訴人與其簽訂一份《業務代理協議》,并將申訴人先前繳納的2000元直銷員押金改為業務代理保證金,顯然申訴人此舉試圖逃避勞動法律法規等對用人單位規定的強制義務,達到其非法目的。
(2)從協議的內容看;協議內容與代理合作關系不符,處處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通過支付傭金掩蓋其支付計件工資的事實;通過被申訴人內部考核、領導指示和相關規定等掩蓋其對申訴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實;通過委托代理掩蓋申訴人行使職務代理的事實,等等。總之,被申訴人企圖通過民事合同這一合法形式改變雙方實際的法律關系,從而實現其無須履行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之非法目的。
3、協議也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社會保險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協議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協議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人事勞動管理秩序。
由于無效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對此類協議國家需要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應當確認《代理合作協議》無效,而不能認定其效力。
綜上,本案應依據勞動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代理合作協議》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述,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原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且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本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之規定,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xx。
xxxx年4月2日。
附:(1)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終字第239號民事裁定書;。
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xxxx)貴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終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2)、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庭審筆錄)一份;。
(3)、申訴人新證據(原審法院調查取證通知書)一份;。
(4)、申訴人原證據清單和復印件各一份;。
(5)、被申訴人證據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八
申訴人:溫,女,x年5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鎮xx村。電話:
被申訴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x鎮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村鎮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定,撤銷(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九
申訴人(原審原告):朱,(其他同前).7.3.為融資將“包頭路300弄2號305室”(下稱“公房”)押與“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賣給“孫”,隱至03.12.25.曝露,現僅剩戶口因殷行警署秉公執法而未被遷出,房產卻被“孫”買通法官后強占!
被申訴人:(1),孫育才(此乃勾結“李”以私刻偽造公、私方簽名與印章,盜用公、私方名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全部轉移登記材料等犯罪手段盜竊“公房”案的共犯,原審被告,下稱“孫”),男,漢,1952.9.12.生,住:非法竊取的“公房”。
(2),上海宏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及趙尉,(此乃原審在判決書中虛構并假冒“李”的“隱形替身”,下稱“趙”),住:滬嘉定區安亭鎮墨玉南路8號。
(3),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結“孫”以犯罪的手段和虛假主體偷賣偷買“公房”案的主犯,下稱“李”),住:滬虹口區周家嘴路80號。
判申訴人敗訴的“滬()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號、()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824號民事判決與()滬二中民二(民)監字第9號、()滬高民一(民)監字第299號駁回再審申請書”,都是以假證、偽造的證據和破壞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簡稱“滬枉法裁判”)!
愿滾釘板申訴!
滬三級法院若能以0.0001個科學證據來支持“滬枉法裁判”、推翻“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愿承擔“誣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責任!
滬三級法院不能以權駁回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
申訴請求。
一,撤銷滬三級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判令“孫”將竊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內財物和登記權”歸還給申訴人并賠償經濟損失。
現根據民法、合同法、《民訴法》、法發()13號第1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的理由與根據。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證”!
【事實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趙”,是原判決與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結“孫”以犯罪手法直接偷買偷賣公房的主犯,真實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滬枉法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客觀上確確實實是與案件事實無任何關聯的非法假證!
【證據】(一),“趙不在偷買偷賣公房案的現場”!
(二),“趙”與“偷買偷賣公房案”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聯系!
(3)自原判決偷工減料地將“趙”假冒替代第三人起,與一路駁回上訴和再審申請的“滬中、高級法院”至今都不能舉證證明“趙是第三人”!所以“趙不是第三人”,即申訴人至今不知“誰與孫偷買偷賣了己的公房”、至今沒有獲取孫的購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惡意!”
【事實真相】據“滬枉法裁判”等生效判決作出的這個違背法律規定和矛盾律的確認:“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宏僑房產的前身)”。
證實:“邪惡法官崔藝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礎、明白、確實地知道“申訴人在.12.25.前,對于李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公房之犯罪事實是不知道的!”
因為,擺在“崔”面前的新事實(1)是“趙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無民事行為能力,且同時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2)是“.6.6.趙實施了仍用己廢止的前身與申訴人簽訂假收購其準售公房的協議、背后卻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其房屋并謀取了三萬元以上的暴利(按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等明顯是對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
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申請人:。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號一審(或者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調解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民事申訴狀例文【3】。
申訴人(原審原告):××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工貿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19xx年2月16日×字×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工貿公司于19xx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xx年1月14日,申訴人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xx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19xx年3月29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鋼材購銷合同一份。
(1)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2)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3)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一
民事再審申請書和民事申訴狀都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三點。
首先,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其次,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二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經典的民事再審申訴狀范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壯族自治區xx市xx鎮xx村x村x,郵編,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馬,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xx市x教師,住壯族自治區xx市xx鎮x54號,郵編,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男,1x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xx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司機,住壯族自治區xx市路12x號,郵編,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公交總公司),住所地:壯族自治區xx市路3x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壯族自治區xx市中級人民法院x3年10月23日(x3)南市民一終字第534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x3年x月20日(x3)新民一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認為終審及初審并未查清客現事實,認定證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論錯誤,故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分述如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周x賠償申訴人全部訴請損失費計:21x0元。被申訴人公交總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原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及訴訟經過。
x2年10月25日22時50分許,馬(受害人)駕駛桂a--ux321號兩輪摩托車,沿劃路中心線的新陽路右側機動車道內靠右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適有周駕駛桂a000x2號3路公交大客車,沿劃路中心線的新陽路右側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同向正常行駛,當雙方行至新陽路312號即公交三車隊門前,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兩車頭基本持平時,摩托車駕駛人馬看不到公交大客車右轉彎燈光,而周駕駛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借道進入車隊,導致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右側倒地,駕駛人馬倒在大客車下,當場被右轉彎中的大客車右前輪碾壓死亡,摩托車被右轉彎中的大客車頭推著前滑,并隨大客車頭右轉推移到大客車左側前輪前,大客車頭右轉過一大半快進入車隊門口時被目擊證人欄停。申訴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檢驗筆錄》、《機動車檢驗結果報告》、x2年10月25日《陸詢問記錄》、x2年10月2x日《陸詢問記錄》、《陸:事故目擊經過》、x2年10月25日《周訊問記錄》、x2年10月2x日《周訊問記錄》、《周:事故經過》以及照片在案佐證。
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第x2105x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加之被申訴人周對受害人馬駕駛的摩托車動態觀察不足,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馬當場死亡及受害人馬摩托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訴人周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規定:“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應負事故次要責任。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第0301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不僅未按交通法規和現場勘查及調查的事實認定責任,卻無中生有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表象混淆是非,以達掩蓋被申訴人的交通責任實質之目的,導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事故責任并未秉公執法。為此,上訴人曾提出過復議,但復議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更袒護被申訴人,又訴訟到人民法院,但原一、二審法院同樣忽略了事故發生是在兩車頭基本持平時,而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借道進入車隊,系導致大客車與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右側倒地的基本事實,避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依據,沒有分析被申訴人疲勞駕駛公交大客車右轉彎借道突然截頭猛拐,導致兩車相碰撞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簡單機械地視《血檢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關于對重大交通事故的幾點說明》為唯一依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將事故責任全部判歸受害人馬,申訴人認為這完全是錯誤的,依法應當糾正。
二、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應當結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雙方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但原審法院確認雙方所負事故責任的比例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眾所周知汽車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負有高度注意的義務,對車輛行駛的道路情況應當觀察清楚,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并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車距,而且車輛在劃中心線的道路轉彎借道通行應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必須在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正是因為被申訴人違反上述駕駛規則,轉彎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讓直行的摩托車優先通行所導致。翻開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難發現,被申訴人駕車超過八小時疲勞駕駛,已經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大客車對摩托車突然截頭猛拐是發生該事故的真實原因,應屬嚴重違章行駛。而且,公交公司停車場現場豎著的牌子上寫著“5”,即限速5公里/小時,但被申訴人周卻以20公里/小時速度轉彎進場,其過錯顯然。申訴人有《機動車檢驗結果報告》及目擊證人陸x2年10月25日《詢問記錄》、x2年10月2x日《詢問記錄》、《事故目擊經過》證明兩車相碰后,其急喊一聲,但大客車未停,一直推著摩托車轉彎前行,當時刮地的聲音很大,樓上的人都聽到了,司機還沒有反應,沒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2年10月2x日《訊問記錄》證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時45分接班至22時50分下班,約工作11小時,已超過x小時疲勞駕駛的事實。但在原一審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為了進一步袒護被申訴人,在訴訟中向法院出具了《關于對重大交通事故的幾點說明》,分析了關于“動態觀察不足”的問題,原一、二審法院據此認為,周駕車右轉彎,已實施打右轉向燈、觀察后視鏡等操作行為,至于周x從后視鏡未發現馬駕駛摩托車從右側超車的行為,是由于大客車后視鏡視野盲區所致,而非周x的過錯。
對此,申訴人認為,其一機動車后視鏡都有視野盲區,但有大小之別,而機動車是在駕駛員的操控下行駛,若出現交通事故是駕駛員對道路車輛、行人動態觀察不足的過錯,而非機動車后視鏡視野盲區的過錯,這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常識,而周疲勞駕駛大客車精神恍惚,右轉彎前對道路右側同向行駛的馬摩托車提前觀察不夠、判斷有誤,加之轉彎借道沒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車輛右轉彎過程中恰好將同向行駛的馬駕駛摩托車碰撞倒地,發生交通事故,其應負全部責任而非大客車后視鏡盲區。退一步說,假若兩輪摩托車的前輪處在大客車右后視鏡的視野盲區,大客車右后視鏡距地面高度x米,而騎在摩托車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車后視鏡的下邊緣,距后視鏡縱向x米,在后視鏡里看到騎摩托車的人和摩托車的尾部沒問題,事實證明后視鏡的視野盲區之說并不存在。其二發生交通事故時,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摩托車頭與大客車頭基本持平同向行駛,大客車右側前門是雙扇玻璃門[其門寬x米、門高x米,摩托車長2米,從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點起算,摩托車身長已超過大客車右側前門x米;摩托車把距地面高度x米、車座距地面高度x米,騎在摩托車上的人頭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過大客車右側前門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駕駛大客車右轉彎,其主要觀察的是大客車右側前、后方向,坐在大客車駕駛員的位置透過雙扇玻璃門,對同向行駛的摩托車一目了然。大量事實證明,大客車駕駛人周只所以推脫后視鏡看不見摩托車,極力遮掩大客車右側雙扇玻璃前門可觀察到車外摩托車和騎車人,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用虛假分析否定事實,原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是大客車后視鏡視野盲區所致,顯然都是為偏袒被申訴人逃避交通事故責任的推測,并沒有事實根據和相關證據的枉法判決,申訴人有《駕駛員位置觀察右側前雙扇玻璃門外照片》、《大客車后視鏡能看見摩托車及騎車人的照片》新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訴人的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九)項和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第九項的規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受害人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正常行駛,不負事故責任。
(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受害人馬勇興不按規定超車的問題。
首先,原一、二審法院認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證實,馬(受害人)駕駛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周x駕駛大客車的速度快,公安機關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認定,馬(受害人)兩輪摩托車是從右側違章超車,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訴人認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并不能證明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大客車的速度快,因為大客車轉彎必然減速行駛,亦有x2年10月2x日《周訊問記錄》在案證實,而急轉彎中的大客車右前部與仍直行的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故兩車碰撞剎那間的速度,僅表示大客車急轉彎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車正常直行的速度。換句話說,就本案而言,通過事故痕跡《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只能證明大客車急轉彎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證明事故前大客車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證明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大客車的速度快,因此公安機關交警支隊、原一、二審法院認定,馬(受害人)兩輪摩托車是從右側違章超車并無事實根據。
需指出的是,根據目擊證人陸x2年10月2x日《詢問記錄》兩車未相碰前,距其15米時,馬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周駕駛大客車行至新陽路312號即公交三車隊,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兩車頭基本持平。在距其10米時,周駕駛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進入車隊,導致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也就是說,在5米的行程中兩車距離未變,證明兩車速度基本相同,若按《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確認,大客車20公里/小時的速度,兩輪摩托車31公里/小時的速度,在5米的行程中摩托車已經超過了大客車,上述碰撞事故亦不會發生,足以證明并無兩輪摩托車從右側違章超車的速度。
其次,《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xx大學物理系根據事故痕跡代入運算公式,但選擇留在兩車身上的痕跡時憑其認知能力和水平,通過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斷摩托車與公交車沒有直接碰撞痕跡,摩托車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車底,嚴重的與公安機關交警、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和勘查筆錄記載大客車右前側有明顯撞擊痕跡,紅色油漆脫落,摩托車左前避震器有明顯撞擊痕跡,上有大客車紅色油漆附著等,說明大客車右前側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撞擊,摩托車右側倒地的事實不符,從而錯誤選擇了直接碰撞痕跡;各參數取值選擇憑計算者主觀臆斷,毫無科學根據可言,車速估算是根據國外的實驗數據,因與我國的氣候、路面狀況和車型及重量的差異,各估算參數取值與本案的事實嚴重不符,由于計算者對直接碰撞痕跡和各參數取值的隨意,其估算結論必然是錯誤的。
應注意的一個重要事實是,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書》標明其結論是估算,車速估算應屬于科學理論層面的探索,其估算鑒定結論對本案沒有任何實際價值,估算并不是科學根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可見《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是極其荒謬的,在司法實踐層面不足為憑。
需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部[司發通(x1)0x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第四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司法鑒定事項。”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一)司法鑒定機構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二)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或者超越執業類別的;(三)未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或者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四)法律、法規有其它規定的。”規定,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當屬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馬勇興酒后開車的重要依據,受害人馬勇興血液送檢及鑒定的違法問題。
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記載送檢日期:x2年10月31日,送檢人:鄧,送檢材料:馬靜脈血3毫升,但卻未鑒定送檢血液的血型,且提取血樣、保管血樣和送檢血樣的人神秘,血樣來源不明,一個典型的里應外合的炮制虛假的血醇檢測鑒定浮出偽裝。
一是x3年x月5日檢驗人李《血樣酒精測定和血型鑒定的幾個問題》和《關于血樣酒精測定和血型鑒定的幾個問題的補充說明》的解釋,“死者體內抽取的血樣,因受死亡時間的影響,通常會出現明顯的溶血現象。目前的醫學檢驗方法,已不適合作紅細胞abo血型系統的鑒定。”申訴人認為,檢驗人對血型未鑒定僅是個說法,并沒有醫學科學依據,不足為憑。檢驗人還提出“本酒精定量檢測人只對送檢樣品的檢驗結果負責。除本人親自抽取的樣品外,對其余方式、途經獲取送檢樣品,應由取樣者、送檢人對血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更不能證明檢驗的血樣是馬靜脈血。
二是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關于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南公交技字[x2]534號)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解釋:“必須繳納血醇檢驗費用后才能作鑒定,……。”;“鄧系道路交通事故辦案民警,所以由鄧送檢是符合程序規定的”。申訴人認為,送檢人鄧并不是該事故的直接處理人即該案的辦案民警,故無送檢血樣的資格,但鄧自稱其并不知道該案血醇檢測鑒定,也沒送檢血樣,更沒繳納血醇檢驗費,其是被冒名的,申訴人有《鄧錄音》新證據證明。由此可見,鄧“送檢血樣說”與“被冒名說”既違法,亦不能證明送檢的血樣是提取馬靜脈血。
三是x2年10月25日23時01分開始至x2年10月2x日1時30分結束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x2年10月2x日0時30分《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檢驗筆錄》,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關于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南公交技字[x2]534號)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均沒有某法醫提取馬靜脈血樣的時間、地點、簽名、見證人和照片,而血樣盛裝容器名稱及封簽編號的記錄亦沒有,某辦案民警交某法醫按規定保管血樣的記錄更沒有,故僅憑“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并不能證明送檢的血樣是提取馬靜脈血。但被上訴人卻當庭辯稱,馬靜脈血居然是由其保管的,申訴人有新證據證明。那么,送檢血樣的神秘人又是誰?馬靜脈提取血樣的證據何在?至此,該案血醇檢測鑒定由被申訴人所炮制浮出了偽裝,致使這一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依法不應再作為定案的依據。以上事實表明,抽取受害人馬血樣、保管和送檢程序違法,故上述兩個說明不應作為證據采信,原判決認定抽取受害人馬血樣送醫院檢驗鑒定未違反有關規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需指出的是,x2年10月2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通知火化受害人馬尸體,x2年12月4日申訴人領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突然震驚的發現受害人馬酒后駕車。申訴人向資深交警、法醫和法律專家咨詢認為,提取馬靜脈血樣沒通知家屬到場,事后亦未說明情況,x2年10月31日的血醇檢測鑒定沒征得申訴人的同意,也沒被通知繳納血醇檢驗費,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檢驗結果也沒通知申訴人。對于x2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一面公開安排火化馬勇興的尸體毀滅證據,一面秘密安排馬血液的酒精測試鑒定,還姿意剝奪申訴人復檢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的真實性以及血樣提取、保管和送檢血樣,直到作出鑒定結論的過程等環節不僅疑點重重,且違反了交通事故血檢(血樣提取、保管、送檢)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大客車駕駛員周疲勞駕駛,右轉彎通行沒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卻截頭猛拐,沒有遵守在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其違章行為在事故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關鍵,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大客車駕駛員疲勞駕駛對道路車輛動態提前觀察不夠、判斷有誤的過錯,該事故本可避免,依法大客車駕駛員周應對事故負全責。鑒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和對馬血液的測試是本案爭議的關鍵證據,但證明受害人馬屬酒后駕車的鑒定,公安交警部門采血樣、保管、送檢和檢測,都沒反映出血液是提取馬,該證據真實性存在重大瑕疵;而不按規定超車的前提條件---摩托車速度比大客車快的鑒定,既與事實矛盾,又無法律依據,當屬無效證據。申訴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證據材料,必須符合民事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制作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證據,交警部門都存在著嚴重的違法問題,據此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是錯誤的。原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等,全面客觀地予以審核認定,查明案件事實,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違反了民事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依法已經喪失了作為證據的效力,不應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認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屬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依據,除非確有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才能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現申訴人提供了原證據仍能夠推翻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新證據足以證明原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訴理由確實充分,足以推翻原判決。
基于上述事實,原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錯誤,判令申訴人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判決結論完全失實,在適用法律上毫無正確之處,且極力袒護被申訴人。故申訴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令大客車駕駛員周負事故全責,公交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維護司法公正,以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七月六日。
申訴人:王,女,漢族,1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縣xx鎮洞村x組。
申訴人:龍,女,漢族,x0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女,漢族,x1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男,漢族,1xx3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市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x2年10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川塘村半邊街組1x號。
被申訴人: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建民、王、龍姊、龍與被申訴人熊風明、李、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
通知書。
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4)第0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0000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交警大隊作出的(x4)第0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0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王、龍、龍。
x年2月2x日。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三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四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相關知識。
民事案件申訴須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請再審應當在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三、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六、申請再審人以新的證據申請再審有什么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申請再審人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經審查,如果申請再審人在申請再審提供的證據系其在原審中應當提供而且能夠提供但不提供或者故意隱瞞證據直至申請再審時才提供的,不作為再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八、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九、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證據線索。
十、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十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后,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十二、哪類民事再審案件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民事再審案件當事人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1、因當事人提供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而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五
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
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六
民事再審申訴狀怎么寫?那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相關格式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等,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申請書。
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七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壯族自治區xx市xx鎮xx村x村x,郵編,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馬,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xx市x教師,住壯族自治區xx市xx鎮x54號,郵編,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男,1x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xx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司機,住壯族自治區xx市路12x號,郵編,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公交總公司),住所地:壯族自治區xx市路3x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申訴人因與被申訴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壯族自治區xx市中級人民法院x3年10月23日(x3)南市民一終字第534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x3年x月20日(x3)新民一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認為終審及初審并未查清客現事實,認定證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論錯誤,故依法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分述如下: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周x賠償申訴人全部訴請損失費計:21x0元。被申訴人公交總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原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及訴訟經過。
x2年10月25日22時50分許,馬(受害人)駕駛桂a--ux321號兩輪摩托車,沿劃路中心線的新陽路右側機動車道內靠右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適有周駕駛桂a000x2號3路公交大客車,沿劃路中心線的新陽路右側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同向正常行駛,當雙方行至新陽路312號即公交三車隊門前,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兩車頭基本持平時,摩托車駕駛人馬看不到公交大客車右轉彎燈光,而周駕駛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借道進入車隊,導致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右側倒地,駕駛人馬倒在大客車下,當場被右轉彎中的大客車右前輪碾壓死亡,摩托車被右轉彎中的大客車頭推著前滑,并隨大客車頭右轉推移到大客車左側前輪前,大客車頭右轉過一大半快進入車隊門口時被目擊證人欄停。申訴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檢驗筆錄》、《機動車檢驗結果報告》、x2年10月25日《陸詢問記錄》、x2年10月2x日《陸詢問記錄》、《陸:事故目擊經過》、x2年10月25日《周訊問記錄》、x2年10月2x日《周訊問記錄》、《周:事故經過》以及照片在案佐證。
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第x2105x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加之被申訴人周對受害人馬駕駛的摩托車動態觀察不足,導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馬當場死亡及受害人馬摩托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訴人周交通行為違反了《xxx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規定:“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應負事故次要責任。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第0301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不僅未按交通法規和現場勘查及調查的事實認定責任,卻無中生有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表象混淆是非,以達掩蓋被申訴人的交通責任實質之目的,導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事故責任并未秉公執法。為此,上訴人曾提出過復議,但復議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更袒護被申訴人,又訴訟到人民法院,但原一、二審法院同樣忽略了事故發生是在兩車頭基本持平時,而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借道進入車隊,系導致大客車與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右側倒地的基本事實,避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依據,沒有分析被申訴人疲勞駕駛公交大客車右轉彎借道突然截頭猛拐,導致兩車相碰撞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簡單機械地視《血檢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關于對重大交通事故的幾點說明》為唯一依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將事故責任全部判歸受害人馬,申訴人認為這完全是錯誤的,依法應當糾正。
二、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應當結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雙方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但原審法院確認雙方所負事故責任的比例明顯不當,應予糾正。
眾所周知汽車駕駛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負有高度注意的義務,對車輛行駛的道路情況應當觀察清楚,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并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車距,而且車輛在劃中心線的道路轉彎借道通行應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必須在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正是因為被申訴人違反上述駕駛規則,轉彎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讓直行的摩托車優先通行所導致。翻開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難發現,被申訴人駕車超過八小時疲勞駕駛,已經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路面交通情況,大客車對摩托車突然截頭猛拐是發生該事故的真實原因,應屬嚴重違章行駛。而且,公交公司停車場現場豎著的牌子上寫著“5”,即限速5公里/小時,但被申訴人周卻以20公里/小時速度轉彎進場,其過錯顯然。申訴人有《機動車檢驗結果報告》及目擊證人陸x2年10月25日《詢問記錄》、x2年10月2x日《詢問記錄》、《事故目擊經過》證明兩車相碰后,其急喊一聲,但大客車未停,一直推著摩托車轉彎前行,當時刮地的聲音很大,樓上的人都聽到了,司機還沒有反應,沒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2年10月2x日《訊問記錄》證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時45分接班至22時50分下班,約工作11小時,已超過x小時疲勞駕駛的事實。但在原一審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為了進一步袒護被申訴人,在訴訟中向法院出具了《關于對重大交通事故的幾點說明》,分析了關于“動態觀察不足”的問題,原一、二審法院據此認為,周駕車右轉彎,已實施打右轉向燈、觀察后視鏡等操作行為,至于周x從后視鏡未發現馬駕駛摩托車從右側超車的行為,是由于大客車后視鏡視野盲區所致,而非周x的過錯。
對此,申訴人認為,其一機動車后視鏡都有視野盲區,但有大小之別,而機動車是在駕駛員的操控下行駛,若出現交通事故是駕駛員對道路車輛、行人動態觀察不足的過錯,而非機動車后視鏡視野盲區的過錯,這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常識,而周疲勞駕駛大客車精神恍惚,右轉彎前對道路右側同向行駛的馬摩托車提前觀察不夠、判斷有誤,加之轉彎借道沒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車輛右轉彎過程中恰好將同向行駛的馬駕駛摩托車碰撞倒地,發生交通事故,其應負全部責任而非大客車后視鏡盲區。退一步說,假若兩輪摩托車的前輪處在大客車右后視鏡的視野盲區,大客車右后視鏡距地面高度x米,而騎在摩托車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車后視鏡的下邊緣,距后視鏡縱向x米,在后視鏡里看到騎摩托車的人和摩托車的尾部沒問題,事實證明后視鏡的視野盲區之說并不存在。其二發生交通事故時,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摩托車頭與大客車頭基本持平同向行駛,大客車右側前門是雙扇玻璃門[其門寬x米、門高x米,摩托車長2米,從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點起算,摩托車身長已超過大客車右側前門x米;摩托車把距地面高度x米、車座距地面高度x米,騎在摩托車上的人頭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過大客車右側前門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駕駛大客車右轉彎,其主要觀察的是大客車右側前、后方向,坐在大客車駕駛員的位置透過雙扇玻璃門,對同向行駛的摩托車一目了然。大量事實證明,大客車駕駛人周只所以推脫后視鏡看不見摩托車,極力遮掩大客車右側雙扇玻璃前門可觀察到車外摩托車和騎車人,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用虛假分析否定事實,原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是大客車后視鏡視野盲區所致,顯然都是為偏袒被申訴人逃避交通事故責任的推測,并沒有事實根據和相關證據的枉法判決,申訴人有《駕駛員位置觀察右側前雙扇玻璃門外照片》、《大客車后視鏡能看見摩托車及騎車人的照片》新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訴人的交通行為違反了《xxx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九)項和xxx關于《xxx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第九項的規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受害人馬按照《xxx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正常行駛,不負事故責任。
(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受害人馬勇興不按規定超車的問題。
首先,原一、二審法院認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證實,馬(受害人)駕駛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周x駕駛大客車的速度快,公安機關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認定,馬(受害人)兩輪摩托車是從右側違章超車,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訴人認為,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并不能證明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大客車的速度快,因為大客車轉彎必然減速行駛,亦有x2年10月2x日《周訊問記錄》在案證實,而急轉彎中的大客車右前部與仍直行的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故兩車碰撞剎那間的速度,僅表示大客車急轉彎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車正常直行的速度。換句話說,就本案而言,通過事故痕跡《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只能證明大客車急轉彎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證明事故前大客車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證明兩輪摩托車的速度比大客車的速度快,因此公安機關交警支隊、原一、二審法院認定,馬(受害人)兩輪摩托車是從右側違章超車并無事實根據。
需指出的是,根據目擊證人陸x2年10月2x日《詢問記錄》兩車未相碰前,距其15米時,馬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周駕駛大客車行至新陽路312號即公交三車隊,摩托車處于大客車右側前門位置,橫向距離約1尺,兩車頭基本持平。在距其10米時,周駕駛公交大客車突然右轉彎進入車隊,導致大客車右前部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碰撞。也就是說,在5米的行程中兩車距離未變,證明兩車速度基本相同,若按《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確認,大客車20公里/小時的速度,兩輪摩托車31公里/小時的速度,在5米的行程中摩托車已經超過了大客車,上述碰撞事故亦不會發生,足以證明并無兩輪摩托車從右側違章超車的速度。
其次,《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xx大學物理系根據事故痕跡代入運算公式,但選擇留在兩車身上的痕跡時憑其認知能力和水平,通過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斷摩托車與公交車沒有直接碰撞痕跡,摩托車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車底,嚴重的與公安機關交警、原一、二審法院認定和勘查筆錄記載大客車右前側有明顯撞擊痕跡,紅色油漆脫落,摩托車左前避震器有明顯撞擊痕跡,上有大客車紅色油漆附著等,說明大客車右前側與摩托車左前避震器發生撞擊,摩托車右側倒地的事實不符,從而錯誤選擇了直接碰撞痕跡;各參數取值選擇憑計算者主觀臆斷,毫無科學根據可言,車速估算是根據國外的實驗數據,因與我國的氣候、路面狀況和車型及重量的差異,各估算參數取值與本案的事實嚴重不符,由于計算者對直接碰撞痕跡和各參數取值的隨意,其估算結論必然是錯誤的。
應注意的一個重要事實是,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書》標明其結論是估算,車速估算應屬于科學理論層面的探索,其估算鑒定結論對本案沒有任何實際價值,估算并不是科學根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可見《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結論是極其荒謬的,在司法實踐層面不足為憑。
需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部[司發通(x1)0x2號]《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第四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司法鑒定事項。”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一)司法鑒定機構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二)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或者超越執業類別的;(三)未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或者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四)法律、法規有其它規定的。”規定,xx大學物理系《關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當屬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馬勇興酒后開車的重要依據,受害人馬勇興血液送檢及鑒定的違法問題。
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記載送檢日期:x2年10月31日,送檢人:鄧,送檢材料:馬靜脈血3毫升,但卻未鑒定送檢血液的血型,且提取血樣、保管血樣和送檢血樣的人神秘,血樣來源不明,一個典型的里應外合的炮制虛假的血醇檢測鑒定浮出偽裝。
一是x3年x月5日檢驗人李《血樣酒精測定和血型鑒定的幾個問題》和《關于血樣酒精測定和血型鑒定的幾個問題的補充說明》的解釋,“死者體內抽取的血樣,因受死亡時間的影響,通常會出現明顯的溶血現象。目前的醫學檢驗方法,已不適合作紅細胞abo血型系統的鑒定。”申訴人認為,檢驗人對血型未鑒定僅是個說法,并沒有醫學科學依據,不足為憑。檢驗人還提出“本酒精定量檢測人只對送檢樣品的檢驗結果負責。除本人親自抽取的樣品外,對其余方式、途經獲取送檢樣品,應由取樣者、送檢人對血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更不能證明檢驗的血樣是馬靜脈血。
二是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關于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南公交技字[x2]534號)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解釋:“必須繳納血醇檢驗費用后才能作鑒定,……。”;“鄧系道路交通事故辦案民警,所以由鄧送檢是符合程序規定的”。申訴人認為,送檢人鄧并不是該事故的直接處理人即該案的辦案民警,故無送檢血樣的資格,但鄧自稱其并不知道該案血醇檢測鑒定,也沒送檢血樣,更沒繳納血醇檢驗費,其是被冒名的,申訴人有《鄧錄音》新證據證明。由此可見,鄧“送檢血樣說”與“被冒名說”既違法,亦不能證明送檢的血樣是提取馬靜脈血。
三是x2年10月25日23時01分開始至x2年10月2x日1時30分結束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x2年10月2x日0時30分《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檢驗筆錄》,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關于xx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南公交技字[x2]534號)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均沒有某法醫提取馬靜脈血樣的時間、地點、簽名、見證人和照片,而血樣盛裝容器名稱及封簽編號的記錄亦沒有,某辦案民警交某法醫按規定保管血樣的記錄更沒有,故僅憑“血醇定性定量鑒定書有關問題的說明”并不能證明送檢的血樣是提取馬靜脈血。但被上訴人卻當庭辯稱,馬靜脈血居然是由其保管的,申訴人有新證據證明。那么,送檢血樣的神秘人又是誰?馬靜脈提取血樣的證據何在?至此,該案血醇檢測鑒定由被申訴人所炮制浮出了偽裝,致使這一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依法不應再作為定案的依據。以上事實表明,抽取受害人馬血樣、保管和送檢程序違法,故上述兩個說明不應作為證據采信,原判決認定抽取受害人馬血樣送醫院檢驗鑒定未違反有關規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需指出的是,x2年10月2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通知火化受害人馬尸體,x2年12月4日申訴人領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突然震驚的發現受害人馬酒后駕車。申訴人向資深交警、法醫和法律專家咨詢認為,提取馬靜脈血樣沒通知家屬到場,事后亦未說明情況,x2年10月31日的血醇檢測鑒定沒征得申訴人的同意,也沒被通知繳納血醇檢驗費,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檢驗結果也沒通知申訴人。對于x2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事故科,一面公開安排火化馬勇興的尸體毀滅證據,一面秘密安排馬血液的酒精測試鑒定,還姿意剝奪申訴人復檢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南公交技字[x2]534號《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醫門診技術鑒定書(即乙酵血檢鑒定)》的真實性以及血樣提取、保管和送檢血樣,直到作出鑒定結論的過程等環節不僅疑點重重,且違反了交通事故血檢(血樣提取、保管、送檢)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大客車駕駛員周疲勞駕駛,右轉彎通行沒避讓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卻截頭猛拐,沒有遵守在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其違章行為在事故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關鍵,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大客車駕駛員疲勞駕駛對道路車輛動態提前觀察不夠、判斷有誤的過錯,該事故本可避免,依法大客車駕駛員周應對事故負全責。鑒于事故前兩車車速的鑒定和對馬血液的測試是本案爭議的關鍵證據,但證明受害人馬屬酒后駕車的鑒定,公安交警部門采血樣、保管、送檢和檢測,都沒反映出血液是提取馬,該證據真實性存在重大瑕疵;而不按規定超車的前提條件---摩托車速度比大客車快的鑒定,既與事實矛盾,又無法律依據,當屬無效證據。申訴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證據材料,必須符合民事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制作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證據,交警部門都存在著嚴重的違法問題,據此認定,受害人馬酒后不按規定超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是錯誤的。原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等,全面客觀地予以審核認定,查明案件事實,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違反了民事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依法已經喪失了作為證據的效力,不應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認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屬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依據,除非確有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才能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現申訴人提供了原證據仍能夠推翻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新證據足以證明原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訴理由確實充分,足以推翻原判決。
基于上述事實,原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錯誤,判令申訴人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判決結論完全失實,在適用法律上毫無正確之處,且極力袒護被申訴人。故申訴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令大客車駕駛員周負事故全責,公交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以維護司法公正,以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七月六日。
民事再審申訴狀實例(專業18篇)篇十八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于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于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其目的都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錯誤。但是,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其不同之處在于:
(1)提交申請書的依據不同。申訴狀是基于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申訴權這種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于《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提出的。
(2)對申請書提出的法定期限規定不同。申訴狀一般應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即判決、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內提出。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后,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狀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訴狀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行使申訴權的書面意思表示,當事人向有關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其作用在于:
(1)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認為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請求正確合理,事實與理由屬實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夠有效地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原則,允許申訴人提出申訴請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著對法律尊嚴負責的態度,堅持正確,修正錯誤,從而有效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嚴肅性。
(3)申訴人提出申訴,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人民法院通過申訴人提出的申訴請求,對其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審查,以保證審判質量,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制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制作要點是: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后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后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制作民事申訴狀時,應注意:
(1)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3)請求事項應合法合理。
申訴人:張三,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四,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五,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六,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四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四與吳五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四是吳五的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四是被申訴人吳五的雇工,因此對于陳四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五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四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五雇傭陳四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四與吳五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四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五與陳四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