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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一
我們是“xxxx”項目擁有40年使用權的租賃戶,從xxxx年12月開始300多戶業(yè)主多次向公安部門報案以“合同詐騙”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于xxxx年5月23日江干分局認定xxxx公司沒有犯罪事實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邱常英等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特申請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立案。為此我們又多次將犯罪事實的材料交給公安機關,xxxx年12月開始,章之江說這個案子由他在負責調查,經偵隊長翁一萍明確的告訴我們xxxx的案子已經立案。由此我們以為是“合同詐騙”立案了,最后我們得知公安所謂的立案是以“職務侵占罪”拘捕了其中的一名股東,這與我們的“合同詐騙”毫無相關。事實是合同詐騙至今都沒有立案!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二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貫:xxxxxxxx,身份證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432322xxxx09137915。
請求事項:。
請求xxxx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對申請人于xxxx年元月6日收到的“東公不立字(xxxx)00019號《不予立案通知書》”所錯誤處置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違法經辦的,犯罪嫌疑人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警號xxxx】濫用職權策劃、指使,并伙同深圳市xxx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負責人衛(wèi)某某等人,共同搶劫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轄下的“xxxx厚街霓尚鞋廠”的涉嫌搶劫犯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監(jiān)督,督促合法辦案單位盡快立案偵查,依法處理。
事實與事由:
xxxx年7月,申請人與深圳市xxx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下稱xxx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xxx公司所實際掌控之下的位于xxx工業(yè)園的廠房,申請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義開辦了“xxxx厚街霓尚鞋廠”(下稱霓尚鞋廠)。雙方合同約定,xxx公司將位于xxxx厚街溪頭xxx工業(yè)園區(qū)的廠房一棟出租給霓尚鞋廠使用,合同期為三年。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向xxx公司支付了約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緊接著原告聘請裝修公司對廠房進行了豪華裝修。霓尚鞋廠xxxx年8月底正式生產營運。
“xxxx厚街霓尚鞋廠”總投資約180萬元人民幣。
xxxx年7月底的一天,申請人接到xxx公司職員電話,說霓尚鞋廠的房租、水電欠費,要求霓尚鞋廠立即支付,否則就拉閘停電。霓尚鞋廠實際上已預交了房租,并且水電費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結算方式來處理的,不明白xxx公司為何會突然這樣,就沒有怎么認真對待他們的無理要求。
xxxx年8月9日上午,xxx公司負責人之一衛(wèi)某某帶上三個保安來到霓尚鞋廠辦公室,威脅申請人,說要簽一份協議書,要求申請人必須在xxxx年8月15日18:30之前繳清他們所聲稱的所有費用,否則,xxx公司有權將霓尚鞋廠廠房里的所有機器設備單方處理,申請人當然不可能同意xxx公司的無理要求。
xxxx年8月15日,申請人到xxx公司了解、詢問欠費情況,xxx公司職員不予理睬,執(zhí)意要求原告按xxx公司單方確定的繳費清單支付他們所聲稱的所有費用。
xxxx年8月19日,xxx公司電話通知原告,說霓尚鞋廠欠費高達67000元,申請人當時雖然堅決不相信,卻還是很客氣地和xxx公司職員說:“最好是雙方一起核對,否則對所欠費用的真實情況我們無法確認”,但xxx公司負責人衛(wèi)某某絲毫不理睬霓尚鞋廠的正當合理要求。
xxxx年8月21日,xxx公司擅自將霓尚鞋廠的保安趕走,并破壞霓尚鞋廠車間大門,強行進入霓尚鞋廠,聲稱以后不許霓尚鞋廠任何人員再進入霓尚鞋廠。申請人得知之后,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過來調解。民警了解情況并拍照后作出指示:xxx公司應當立即派人修復被損壞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讓霓尚鞋廠恢復生產。事后有要求雙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詢問筆錄并且簽名確認。但是xxx公司對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聞。xxxx年8月21日起,xxx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廠廠房所在地的工業(yè)園區(qū),此后不允許霓尚鞋廠任何人員再進入霓尚鞋廠。特別不可思議的是,當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警號:xxxx】代表xxx公司將霓尚鞋廠的保安趕出工廠,并且惡狠狠地警告:從此不允許進入工廠所在園區(qū),再進入就抓人。
后來身為霓尚鞋廠實際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的申請人xxx多次找xxx公司負責人要求對賬并讓霓尚鞋廠恢復生產,但是xxx公司卻根本不理不睬。直到xxxx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廠一員工以謊稱是供貨商方式才得以進到霓尚鞋廠的工廠車間,進去之后發(fā)現霓尚鞋廠廠房內的所有機器設備及其他財產,已經被xxx公司整體賣給了第三人,而且已經開始生產。申請人xxx等當即再次報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請人有見到xxx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謂《律師見證書》;該《律師見證書》大概內容是見證并確認xxx公司已將霓尚鞋廠工廠內所有財產整體賣給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關筆錄。
xxxx年11月5日下午2點左右,申請人帶上工廠6個員工用其他方式從園區(qū)進入工廠辦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員了解園區(qū)將工廠賣給他們的情況,第三方老板拒絕回答。下午5點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來到辦公室要求申請人外出談判,申請人堅持在工廠辦公室談,拒絕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訴申請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請人處理。申請人和工廠6個員工從xxxx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xxxx年11月6日)下午5點,也沒有任何人過來處理。但在下午6點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體微胖,自稱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來到辦公室,告訴申請人,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在園區(qū)門外馬路邊等舉報人,要求舉報人去園區(qū)外面馬路邊談談,申請人拒絕民警要求堅持在辦公室談,民警不予理睬。等到xxxx年11月6日晚上7點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身穿便裝,拖鞋,帶上園區(qū)兩個老板以及20多個不明身份的人沖到辦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請人立刻出廠。如果不配合,他將有權力抓人。同時還讓一位民警對申請人進行長達10多分鐘的攝像,然后在8點半左右,申請人被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親自領著一幫人強行趕出霓尚鞋廠。
事后,申請人繼續(xù)多次報警,迄今仍然無人處理。
到厚街維穩(wěn)辦信訪,維穩(wěn)辦開始非常重視,也非常積極地進行處理;維穩(wěn)辦與某些相關人士聯系之后,口頭回復稱:這件事維穩(wěn)辦也沒辦法處理。
經咨詢律師,律師告訴霓尚鞋廠負責人即申請人,xxx公司負責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可以以搶劫罪對xxx公司相關負責人及其實際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尚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至少是一個已經將“依法治國”寫入憲法,載入執(zhí)政黨黨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國家;任何人的行為均必須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驟進行。xxx公司負責人無視國法,伙同當地派出所個別警察以暴力、脅迫等等違法犯罪手段將“xxxx厚街霓尚鞋廠”的'財產非法霸占并擅自轉讓,明顯構成了搶劫罪,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懇請公安機關對該案盡快立案,秉公執(zhí)法,秉著打擊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的宗旨依法查處相關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被告身為負有法定義務的公安機關對此卻沒能履行法定義務。
后來,在申請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辦該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過申請人,···該警察找申請人做了一份筆錄,可實際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實霓尚鞋廠是否欠xxx公司相關費用,同時審核了申請人所持有的相關單據,之后,便是泥牛入海無消息。
好端端的工廠如此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搶掠,竟然無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搶掠,居然沒人愿管!?豈不是咄咄怪事!?說怪不怪,因為真正的罪魁禍首不是別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頭警務區(qū)警長【警號:xxxx】。
為有效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查處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請人特向貴院實名舉報,并且要求對相關辦案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刑事立案監(jiān)督。懇請xxxx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處,以維護相關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正、廉潔和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還申請人以公平。
我們堅決不同意xxxx公安局所代表的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xxxx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與做法。這樣一種處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瀆職的執(zhí)法行為。
恭請xxxx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的規(guī)定及時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
申請人因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無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難盡無法形容,誠望積極干預,及時進行司法監(jiān)督,以避免重大錯誤的最終形成,盡可能避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繼續(xù)擴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時正確處理將進一步嚴重損害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形象、嚴重危害法律的尊嚴與神圣。
此致
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xxxx年元月16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三
立案監(jiān)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jiān)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現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jiān)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jiān)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jiān)督立法現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guī)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guī)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guī)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fā)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guī)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jiān)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jiān)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guī)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jiān)督制度才科學、規(guī)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jiān)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jiān)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guī)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jiān)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1][2][3][4]。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四
刑事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的監(jiān)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由于該項工作起步較晚,在司法實踐中又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實踐中該項工作開展起來難度較大,需要加強研究與探索。下面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踐,談一些看法與體會:
一、案件線索來源少,阻礙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
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來源的常規(guī)途徑不多,缺乏這類案件線索來源的廣泛渠道。從實踐中看,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訴及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中的發(fā)現。由于檢察機關并不掌握發(fā)案、立案的第一手資料,對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缺乏知曉權,不能掌握偵查機關的立案情況,只能依賴被害人或當事人的控告與申訴,但就這一線索來源的途徑,在實踐中也常常因各種原因而顯得不夠通暢。特別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單靠該途徑就更難掌握偵查機關立案的情況,也無從談立案監(jiān)督的問題。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數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公安機關不受理,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時,根本不知有向檢察機關控告的權利。
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案卷材料,從中發(fā)現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的情況幾乎為零。一方面因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為單位,將與該案有關的情況裝訂成冊,實踐中作為追捕線索可能會有所發(fā)現,但要尋找立案監(jiān)督線索,其價值不大;另一方面因為審查批捕工作是在審閱案卷、核實證據基礎上作出決定,與立案監(jiān)督需要發(fā)現、分析線索和調查取證有很大差別,很難兼容。
從我院的情況來看,近幾年來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訴立案監(jiān)督線索只有幾件,而在審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均沒有成案的價值。因此,立案監(jiān)督案件線索來源少,信息渠道嚴重不暢通,成為制約該項工作順利開展的瓶頸。
二、把立案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開展的范圍與效果。
公訴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報案、控告、自首等線索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并交付偵查的活動。據此不難理解,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過偵查手段搞清事實真相的,都應該立案。因此,從程序法角度看,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立案的證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逮捕、起訴、交付審判以懲罰犯罪。如果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沒有犯罪事實存在的,應當依法撤銷立案。因此,依據刑訴法規(guī)定提出立案監(jiān)督的條件應該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發(fā)時還未明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針對已發(fā)生的犯罪事實立案,即所謂的以事立案,從而通過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沒有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要求來做,往往把立案監(jiān)督條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條件,要求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最終要作出有罪判決的結果,并把它作為考核的標準,現有的考核機制作出的要求顯然束縛了檢察機關的手腳,客觀上使檢察機關人為地拔高立案監(jiān)督的條件,即以逮捕的三項條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來代替立案監(jiān)督條件,立案監(jiān)督案件成功的標準變成所謂的“捕得掉、訴得出、判得了”,這樣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實踐中不敢輕易提起立案監(jiān)督程序,這就出現了一部分應當予以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因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這種狀況有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無相應配套措施,影響了刑事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執(zhí)行力度與成效。
盡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但并未賦予其實質上的強制糾錯措施,也沒有具體可遵循的實施細則,缺乏具體的監(jiān)督辦法、手段、操作程序,執(zhí)行起來難度很大。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fā)出了“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通知立案書”后,公安機關既不說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辦?檢察機關無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從何談監(jiān)督。即使偵查機關在接到通知書后立即立案,但他們對立案監(jiān)督不理解,在行動上不配合,或者消極偵查或者即使偵查收集的證據尚未到位就直接報捕,使檢察機關對報捕的案件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該案系由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檢察機關的傾向性意見,要保證其嚴肅性;而另一方面,根據公安的報捕材料,證據不完全符合逮捕條件,又難以作出決定。同時,目前偵監(jiān)部門沒有直接偵查的權力,無法通過偵查措施搜集證據,從案件事實的輪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謂的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因此對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很難監(jiān)督,實踐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監(jiān)督為妥的做法。另外還有對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了,又應如何監(jiān)督的問題,在實踐中也是一個盲區(qū),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規(guī)定。此外,公安機關認為系一般的違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處罰的,而實際上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實踐中應該如何發(fā)現并進行監(jiān)督,同樣缺乏操作規(guī)程,實踐中根本進入不到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視線,造成了監(jiān)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監(jiān)督中的盲區(qū)。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嚴重影響了立案監(jiān)督的廣度和力度,制約了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
針對以上立案監(jiān)督工作存在的難點問題,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來開展這項工作:
一、采取各種措施,拓寬線索渠道。
1、要加強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宣傳。結合檢務公開,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使有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熟悉和了解,從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做到告狀有門,鼓勵群眾大膽檢舉、控告,擴大立案監(jiān)督線索來源。特別是在偵查機關受理報案場所應該張貼有關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規(guī)定,并要求偵查人員在向當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時候,告知其有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使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納入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之下。
2、及時掌握發(fā)案、受案、立案情況。應經常深入公安機關,定期查閱其發(fā)案、立案登記,審查其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是否正確,有無不破不立、以罰代刑、以教(勞教)代刑、徇私等情況。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一些重點案件也應定期予以審查。針對某些疑難復雜的發(fā)案情形,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與偵查機關加強交流、探討,該立案的及時立案偵查,防止疑而不決。
3、加強與本院有關科室的聯系,及時發(fā)現有價值的線索。與本院控申、起訴、自偵等部門經常溝通,并要求這些部門一旦發(fā)現屬于立案監(jiān)督范圍內的線索及時與偵監(jiān)部門聯系,以便及時掌握,及時作出反應。同樣,也應加強與法院、司法局、工商、稅務等部門的聯系,形成外單位移送立案監(jiān)督線索的網絡,拓展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線索,履行好法律監(jiān)督的職責。
4、善于從新聞熱點中挖掘案件線索。關注報刊、雜志、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或一些單位(如紀檢、工商、稅務)的有關信息。如果發(fā)現有價值的線索就及時介入調查。這是一個比較廣泛的信息源,值得檢察機關從中挖掘立案監(jiān)督的線索。
二、轉變立案監(jiān)督觀念,加大立案監(jiān)督的力度。
立案監(jiān)督主要針對公安機關工作,而偵監(jiān)部門又常常與公安機關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約,協作多于監(jiān)督,很怕影響了兩家的關系,傷了和氣,不利于今后工作開展。對此,首先應改變觀念,要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系,講究立案監(jiān)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監(jiān)督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從而取得偵查機關理解與支持。此外,要敢于監(jiān)督、大膽監(jiān)督,降低立案監(jiān)督的標準,對掌握到的線索,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應當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運用立案建議書來督促其立案,而不應以逮捕條件甚至于起訴條件、判決條件為標準來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監(jiān)督,并應允許有部分立案監(jiān)督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撤案處理。當然立案監(jiān)督的案件作撤案處理的,也應符合刑事訴訟的精神,以保證刑事偵查活動的嚴肅性,雙方對此應該達成共識。這樣一方面能夠更好地履行偵查機關的職責,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監(jiān)督活動處于主動地位,達到真正的監(jiān)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不留盲區(qū)。另外,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應實行立案監(jiān)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從而在保證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也是立案監(jiān)督工作應加強的一個方面。只有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立案監(jiān)督,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
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立案監(jiān)督機制。
人民檢察院應在不違反立法本意的情況下,依法制定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具體辦法及細則,增加可操作內容。具體來說應該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發(fā)案、受案、立案情況的知曉權、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權及對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調查權、建議立案權。針對刑事立案監(jiān)督案件周期長的特點,對案件的受理、審查、移送、反饋、答復等各種環(huán)節(jié)都應制定明確的時效規(guī)定,防止偵查機關消極拖延的現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監(jiān)督其執(zhí)行情況,如不執(zhí)行,則提出糾正意見。必要時,應賦予檢察機關對立案監(jiān)督案件的偵查權,并補充相應的配套法規(guī),以防止立而不偵、偵而不細的情況,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實貫徹到實處。而現有的立案監(jiān)督與偵查監(jiān)督相脫節(jié)的現象,也大大制約了立案監(jiān)督的發(fā)展。因此,還應完善法律監(jiān)督體系,形成立案監(jiān)督與偵查監(jiān)督緊密結合的機制,并以偵查監(jiān)督作為后盾,加強立案監(jiān)督工作,使立案監(jiān)督工作納入正常運行的軌道。
立案監(jiān)督工作有廣闊的發(fā)展前景,雖然目前存在的問題較多,但只要加強調查研究,將上述對策真正落實貫徹,做到多管齊下,必將推動立案監(jiān)督工作再上新臺階,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道路也會越走越寬。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五
立案監(jiān)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jiān)督職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也體現了現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履行這一職能,對于減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及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立法的、人為的、歷史文化的等各種原因,監(jiān)督不暢、質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圖不能很好實現,致使檢察機關在具體操作時難以達到預期應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針對立案監(jiān)督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討相關的對策。
一、關于立案監(jiān)督立法現狀的解構。
對立案階段的法律監(jiān)督問題,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此都作了規(guī)定。《憲法》第129條和第135條是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立法的原則性、宏觀性、普通性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通過第7條、第8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guī)定將其具體化,而其中一條極為重要也是最為具體的規(guī)定是《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表述:“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從這一規(guī)定可看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軟措施,如發(fā)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檢察建議。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導致了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對于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處理,就僅有“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在上述時限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至于檢察機關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上一級檢察機關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的時限,以及上一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處理辦法等均沒有規(guī)定。現行法律沒有賦予檢察院一定的立案監(jiān)督處分權和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成為開展立案監(jiān)督工作的一個“盲點”。
二、關于立案監(jiān)督對象的完整確認。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僅局限于公安機關,而未設置對其它刑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的法律條文,從而導致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無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錯誤行為和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首先,從《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guī)定來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職能自動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也就是說該法所指的公安機關當然包括上述機關(部門)。其次,從理論法學角度上來看,立案監(jiān)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樣均享有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權,所以對人民法院的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職責的應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有將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列為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刑事立案監(jiān)督制度才科學、規(guī)范和全面。
三、關于立案監(jiān)督權限的重新設定。
檢察機關的立案監(jiān)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既有強制力保障,又有具體操作規(guī)程可遵循的、充分體現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立法應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jiān)督活動中相應的職權主要有:
1、調查權,即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了解、調查與核實。
2、備案審查權,即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
3、決定權,即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的違法立案程序的決定,刑事立案主體在接到決定書后應當遵照執(zhí)行。
[1][2][3][4]。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六
申請人:**,男,漢族,**縣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5322****************。住**縣**村公所**村183號,系**縣**煤礦法定代表人。
電話:152********。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王**涉嫌詐騙、搶劫犯罪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控告王**詐騙、搶劫案》(附后)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填寫《接受刑事案件回執(zhí)單》和其他依法應填寫的文書(《如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接受控告報案、不給報案回執(zhí)、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不予立案查處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2月27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七
申請人:
申請人對市區(qū)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號不立案決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要求。
請求事項:
申請理由: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附:填寫說明。
1.首部。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3)案由。寫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決定,并且注明其文號。
2.正文。包括申請目的和申請理由兩部分。
(1)申請目的。目的是讓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jiān)督程序,經過審查,通知xxx公安局對何案立案偵查。
(2)申請理由。要將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敘述清楚,主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行為過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時要用確實、充分的證據對影響定罪的主要事實加以證明。根據相關刑法條款,寫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了何罪,寫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說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對的,從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法律監(jiān)督程序,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尾部。
寫明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八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qū)××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qū)×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對方當事人(注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qū)×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qū)××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jiān)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執(zhí)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jiān)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jiān)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zhí)行活動監(jiān)督的,需指出執(zhí)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jiān)督。(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zhí)行案件中執(zhí)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九
(二)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依照筆者的設想,如將內部立案監(jiān)督的權力賦予上級檢察機關的批。
捕部門,并將下級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納入內部立案監(jiān)督的對象。那么可以借鑒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的做法,確定以下程序:
(一)上級檢察機關批捕部門發(fā)現下級院自偵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
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報請立案偵查的,應制作《說明不報請立案理由通知書》,下級院自偵部門應在十五日說明不報請立案偵查理由;經審查下級院自偵部門不報請立案偵查理由不成立的,應制作《通知報請立案書》,下級院自偵部門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應報請本院檢察長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下級院自偵部門已報請立案偵查而檢察長不批準立案的。
[1][2]。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
申請人于2021年6月2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惡勢力團伙某某兵、某某、某某某、某某鑫、丁某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報案材料,2021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作出不立字[某某]某某號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上述控告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尋釁滋事行為是錯誤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對此不服,特請貴院依法申請立案監(jiān)督。
本案的起因是2019年1月8日,申請人依法、合規(guī)的通過轉讓取得了位于某某縣某某路用途為工業(yè)用地的不動產一處,并依法取得了該地塊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號為某某(某某)某某縣不動產權第某某號)。
但是某某兵等惡勢力團伙卻因不滿申請人購買了上述不動產,遂于2020年4月19日起申請人在自己享有合法手續(xù)的土地上建圍墻、修繕廠房及場地時,某某兵、某某俊、某某聰、丁某某、丁某某等人數十次通過阻工、堵門、堵道、辱罵、毆打等軟暴力、直接暴力等非法行為惡意阻撓不讓申請人正常施工、建設、通行,他們的非法行徑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至今仍未停止,甚至在其尋釁滋事過程中還將申請人的家屬故意打傷。
針對上述的尋釁滋事行為,申請人于2021年向被申請人提交報案材料,但被申請人并沒有依照法定程序針對申請人提交控告的材料予以立案偵查,并以“本案屬于民間糾紛,被控告人丁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而不予立案,并向申請人下發(fā)不予立案通知書。
對此,申請人認為,丁某某等惡勢力團伙采用軟暴力及打人的方式對申請人實施尋釁滋事,其仗某某局有親屬膽大妄為,肆意踐踏法律權威,破壞中國特色某某秩序,已經嚴重涉嫌刑事犯罪,但被申請人某某局在明知其已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而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此不作為的行為已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有包庇袒護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某某局對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所以現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某某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人將不惜一切代價維護合法權益!
某某檢察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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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系化名。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一
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于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jiān)督:
1、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
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
5、向同級^v^或其常務委員會匯報,建議予以糾正;
6、向當地紀檢^v^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刑事立案監(jiān)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享有的,設立監(jiān)督權的意義是非常大的。加強刑事立案監(jiān)督、完善立案監(jiān)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zhí)法、準確執(zhí)法、公平執(zhí)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二
申請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_______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_______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_______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v^《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三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書》。
2、《關于某某某涉嫌構成某某罪的舉報信》。
3、報案時提供的證據材料。
4.……。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四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責令xxx公安分局對xxxxx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此處詳細描寫申請的理由和案件事實經過)。
根據最高人民檢案院、^v^《關于刑事立宰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入、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直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另外,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直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人民檢察院(一般是基層人民檢察院,也有可能是市級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2x年xx月xx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五
申請人:常武軍,男,35歲,漢族,住焦作市馬村區(qū)演馬辦事處亮馬村,手機:137xxxxxxxx。
申請人:王小麗,女,33歲,漢族,住址同上,系常武軍之妻。請求事項:
請求馬村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責令焦作市公安局馬村派出所(原馬村公安分局)對加害人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0xx年5月3日下午2時左右,申請人常武軍和王小麗帶領十余名工人在其承包的亮馬村中心公路上進行修路施工。加害人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三人酒后來到施工現場,借著酒力故意阻撓施工。三人用石頭、磚頭等器物先將正在工作的磨漿機(價值3000余元)砸毀,然后三人又用石頭、磚頭等器物在已磨平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路面上肆意亂砸,且在路面上隨意踩踏,導致400余平米的路面須重新翻工,直接經濟損失達4萬余元。宋小雙、張立新、榮麥全當場揚言:誰敢報警誰敢上就弄死誰。嚇得王小麗及工人皆不敢上前阻止。三人肆意阻撓施工破壞財產的惡劣行為持續(xù)長達兩小時有余。
王小麗見事態(tài)嚴重,遂撥打110報警。九里山鄉(xiāng)派出所出警至事發(fā)現場。民警經過訊問后,于5點左右將加害人宋小雙帶走。但事情并未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終止。加害人張立新、榮麥全見受害人竟敢不聽恐嚇而報警,加之民警并未對其二人實施強制措施,其行為更加肆無忌憚。隨之二人便更加猖狂的用石頭砸、腳踩等方式破壞其他路面。導致受害人損失進一步擴大。無奈之下受害人不得不再次報警,6點左右民警又將張立新、榮麥全二人帶至派出所。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六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jiān)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七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長沙真善美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地址:長沙市晚報大道176號1棟101號,法定代表人:李建雄,董事長,電話:
13187087398。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慈溪市龍山鎮(zhèn)慈東濱海區(qū),法定代表人:阮立平,執(zhí)行董事,電話:
申請人不服一審長沙市中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長中民五初字第01624號判決;二審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95號的判決;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569號的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09條,《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jiān)督規(guī)則》第34條,依法申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一、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撤銷上述判決及裁定,復查申請人向其提交的民事再審申請書,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2、請求依據《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yè)機密;第221條,損害商業(yè)信譽;第226條,強迫交易違法行為;第263條、第274條,敲詐、勒索,對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刑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請求對本案所有程序進行監(jiān)督。
二、事實與理由:
3、判令被申請人在^v^連續(xù)三日刊登經申請人認可的道歉聲明;
4、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5、依法支持申請人以上二審訴訟請求,及增加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的預期損失萬元(萬元×6個月),合計萬元,如再有延誤,以此照判。
備注:因日期延誤,上述再審請求2改為“判令被申請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停止壟斷侵權行為,恢復申請人長沙地區(qū)唯一合法經銷權;再審請求5改為“判令賠償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的預期損失萬元(萬元×18個月),合計萬元,如再有延誤,以此照判。”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再審請求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向其提出再審的主要理由是:(一)本案一、二審程序違法。1.一審審判組織不合法,有案外人員余暉違規(guī)參與了審理,并將明顯不利于再審申請人的審理內容反映在判決書上。2.本案一、二審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辯護權利。(二)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再審申請人一審時已明確訴訟爭執(zhí)的是沒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縱向壟斷,故僅需舉證涉案縱向壟斷行為所發(fā)生的特定商品市場。而縱向壟斷的相關市場就是雙方發(fā)生交易的特定商品范圍,與其它同類商品無關。因此,本案的相關市場即長沙公牛開關市場。2.本案涉及的《經銷商戰(zhàn)略合作協議》本身就是一份格式壟斷協議。3.即使如二審認定,被申請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根據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并不是說不是壟斷糾紛就不能依法從公平正義角度出發(fā)裁決;壟斷民事訴訟適用一切民事訴訟法律,受訴法院應當依據法律公平正義維護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何況本案純粹是一樁縱向壟斷案。4.縱向壟斷中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實質是認定雙方是否互為特定的交易相對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及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可品牌所有人或控制人對其經營的品牌具有掌控能力、本案中特定商品為被申請人授權再審申請人經銷的產品,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屬于特定相對人關系,卻作出與《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截然相反的判決,明顯自相矛盾。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二審程序是否違法;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經審查一、二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申請人認為,要證明本案焦點一、二審程序是否違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焦點又是以下五點:
立案監(jiān)督申請報告(匯總18篇)篇十八
您好!我是xx學院xx級xxx班的xx。首先,非常感謝織為我們進一步深化對xx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我于20xx年xx月xx日加入中國黨,至今已有xx個月了,這幾年在織的關照下,在全院師生及廣大家長的共同努力下,我在思想、學習、工作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現將自己近期的思想、學習情況向織匯報如下:。
1.方面。我認真學習、思想、理論;堅持以***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并用****理論和“”重要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指導行動。在日常的工作和學習上,我努力學習,積極進取,虛心向先進的同志學習,取得了明顯的進步,但距離一名優(yōu)秀的標準的距離還有很大差距,今后我要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刻苦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在思想上、行動上,與保持一致,爭取成為一名優(yōu)秀的。
2.業(yè)務方面。我積極參加學院各種學習活動,努力提高自己,認真做好自身本職工作,在工作中起到模范作用,并做好學生的表率作用。在這段時間以來,我學會了許多,也認識到自身的不足,現將自己這xx年來的工作情況向織匯報如下:。
3)學習方面。我努力學習業(yè)務知識,在工作中認真聽取老師及同學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各種學習活動,在學習和活動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
4)工作方面。我積極進取,認真學習工作業(yè)務知識,積極開展自身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業(yè)績。
二、思想方面:我積極參加學院各種學習活動。在學院和院的關懷和幫助下,我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在思想上,我積極要求進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積極上進,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及思想文化素質。在學習上,我認真刻苦,刻苦鉆研,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自己的學習方法,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了自身素質。
三、學習方面:在學習之后我對學習一點都感興趣,因為我們現在都知道學習是學習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這個學習環(huán)節(jié)中我認真對待自己的專業(yè)學習,在課余時間閱讀一些課外書籍和報刊,不斷提高自己的知識面、文化素養(yǎng),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為將來更好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