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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院長。
申請事項:
1、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2、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3、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關系,對其參與度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法院依法核準。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v^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v^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v^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v^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v^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v^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三
律師同志:
孫某。
孫某同志: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21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察、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二)按照^v^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第23條的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證明文件,必須親自檢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醫師應該嚴格地按照注冊的職業范圍進行診療活動,如果確如您所述由婦科醫師進行外科手術,那么應該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建議患者盡快地提訟并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在此過程中,可以通過醫學會專家鑒定委員會來確認是否存在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之外執業的行為。
關于醫院的承諾或者判斷,可以通過醫學會在鑒定過程中對術前的病歷、住院志、手術同意書等各種病歷資料的審查,來判斷醫院是否存在誤診誤治的過失行為,如果存在并構成相應等級的醫療事故,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律師同志:
宋某。
宋某同志:
你可以先和醫院協商賠償事宜,不一定要進行訴訟。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47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第48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果醫院拒絕賠償,你就只能通過向法院來解決了。
律師同志:
張某。
張某同志:
醫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由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其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37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你可以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其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只要構成醫療事故,鑒定費用就要由醫院承擔嗎?
律師同志:
王某。
王某同志: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xx年xx月xx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xx年xx月xx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v^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五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20__年10月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院長。
申請事項。
1、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
3、_____________醫院對_____________患者的診療過錯行為與_____________患者的死亡后果如果有因果關系,對其參與度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_____________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_____________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請法院依法核準。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七
死者:劉________,女,22歲,工人,生前住址同申請人。
被申請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區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孫_______,院長。
請求事項:請______市衛生局醫療事務技術鑒定委員會為死者劉______的死亡原因和______市______區衛生院的搶救情況作出鑒定結論。
事實和理由:我女兒劉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時許服毒自殺,被家人發現時,雖然神志不清,但呼吸、心跳都正常。我們立即用車把劉_______送到附近的______區衛生院去緊急搶救。劉_______被送到衛生院以后,該院搶救室鎖門,醫護人員不知去向。經過四處打聽才知道,搶救室的張大夫回家給孩子喂奶,護士宋_______去商店了。約半小時后,張大夫和宋護士被找到搶救室,這才開始洗腸等搶救活動。雖然經過半小時的搶救,終因錯過了搶救的良好時機,劉______死在衛生院。我們要求區衛生院對此有個正確說法和妥善處理。該院的結論是:劉_______服毒劑量大,即使及時搶救也不會有效果。該院的結論是:劉________的死亡屬正常死亡,不屬醫療事故。為此,醫患雙方發生了爭執。
我們認為,醫療事故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兩種。衛生院的搶救室在正常工作時間鎖門,醫護人員離崗,是不是沒有盡到責任?既然認為劉_______沒有搶救價值,衛生院為什么在耽誤了半小時搶救時間之后還進行了半小時的搶救?對一個沒有搶救價值的患者還要搶救,難道衛生院就想借機騙我們這筆搶救費嗎?我們向________市衛生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對患者劉______的搶救經過作出鑒定結論。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八
申請人:
被申請人:
醫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姓名:
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請人之子______(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____月____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月____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____月____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區衛生局。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九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1、收費原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首次鑒定;省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的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為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可收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
2、收費辦法。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3)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結論不同的,以最終裁定結論為依據收取鑒定費。最終裁定屬于醫療事故的,兩次鑒定費均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兩次鑒定費均由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5)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6)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已組織專家鑒定并做出鑒定結論,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已收取的鑒定費不予退還;受理后尚未組織專家鑒定,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如沒有發生任何費用,已收取的鑒定費要全額退還,已發生費用的,按最高不超過鑒定費的10%收取,其余90%及時退還繳費人。
3、收費標準。
首次鑒定(市、地級鑒定)2200元∕例,其中,哈爾濱市3000元∕例;再次鑒定(省級鑒定)3200元∕例。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支付標準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具體可咨詢當地鑒定部門或者當地律師。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
身份證號:住址:
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
單位負責人:地址:
聯系方式: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入院時的診斷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車的面包車撞倒,造成申請人面部外傷,左上肢腕關節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護車送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拍片子、各項化驗,診療結束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骨科住院治療,門診住院號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檢驗的生化檢驗報告單上明確顯示,申請人的肌酐cre的檢驗結果為675h、尿素氮bun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腎功能檢測指標為肌酐(cre)正常參考范圍: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參考范圍:2.6~8.3mmol/l.血尿素氮與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參考范圍:15~24:1.很顯然,申請人的肌酐值已經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況下不能使用藥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十多天的時間持續使用該藥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點造成申請人休克。被申請人組織內科醫生進行會診,會診后就給申請人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家屬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療單簽字,并告知申請人家屬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申請人無奈只好轉到山大醫院進行治療。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請人轉院時的檢查結果顯示,除了入院時的受傷情況后還多了一項,腎功能不全。
被申請人不當的治療方案、錯誤使用藥物,造成申請人的病情嚴重惡化,現申請人向貴院提起申請,要求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區衛生局。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的受托人:
聯系方式: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一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xxx醫院。
一、請求對xx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xx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20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20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二
申請人:張三住址:******。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醫院。
一、請求對**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三
被申請人:____醫院,地址: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_______,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xx市衛生局醫學會醫療技術鑒定辦公室。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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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張xx聯系電話:0832-391xxxx13990xxxx。
被申請人: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聯系電話:0832-210xxx。
申請事項:請求省醫學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糾紛一案,經xx市醫學會于xx年9月14日作出xx醫鑒[xx]05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本病例屬三級甲等醫療事故,xx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輕微責任。申請人不服xx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理由如下:
鑒定書的“分析意見”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鑒定結論不能令人信服。本醫療事故應由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一:申請人對鑒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一項“xx縣中醫院于xx年3月對病員黃xx患急性腸梗阻的診療過程,由于xx縣中醫院不能提供當時的完整的病歷資料,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有異議,而是xx縣中醫院根本沒有提供黃xx第一次住院腸梗阻造瘺手術的病歷資料,造成不能對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瘺手術進行醫療事故鑒定。xx市醫學會鑒定書中的爭議要點:“患方xx縣中醫院第1次手術處置不當行造瘺術”錯誤,黃xx一直主張的是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其做造瘺手術是醫療事故。
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就應該要黃xx禁食和禁服藥物,應該為黃xx進行胃腸減壓和肛管排氣,xx縣中醫院沒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該做造瘺術的情況下為黃xx做造瘺術,也沒對黃xx做病理檢查。相反xx縣中醫院是讓黃xx口服嗎丁啉和幾大瓶甘露醇,氯化鈉,造成黃xx病情加重,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瘺手術。
二:申請人對鑒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二項前半部分“xx年9月黃xx第二次手術,由于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后判斷,從而放棄了糞瘺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沒有異議。但是對后半部“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而患者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也存在因果關系。由于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局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診斷結果與病人黃xx的損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負輕微責任”,有異議,現從以下幾方面論證。
1:xx市醫學會認定了“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后判斷,從而放異了糞瘺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就應得出與病人黃xx的損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負完全責任的結論,怎么能說成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負輕微責任呢?可謂xx市醫學會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醫院。
2:申請人黃xx認為“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局限性”,不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原因,不能作為醫方將黃xx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醫方能證明xx年黃xx的快速冰凍切片的病理分析在當時的技術能力下,就只能診斷為低分化腺癌,否則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低分化腺癌”的誤診就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醫院在第一次鑒定會上引用《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鑒》總論“…..冰凍切片準確率多報告為94%一97%”來說明其沒有責任一樣,申請人認為《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鑒》是學者編書的觀點,它不是國家權威部門衛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說就算《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鑒》的這種說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為患者黃xx是不懂醫學的,黃xx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黃xx看到的是病理診斷報告上清晰的五個字“低分化腺癌”,那么作為醫院,當時院方就應該在病理診斷報告上注明其低分化腺癌準確率為94%一97%,以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有局限性,并建議復查和做其它檢查(比如做腫瘤系列檢查、ct鋪助檢查及建議到上級醫院檢查)以確診,xx縣中醫院同樣沒有建議黃xx復查和做其它檢查以確診,而僅僅根據xx市第一人民醫院錯誤的病理診斷報告,也就認定黃xx是低分化腺癌,終止了黃xx的腸道貫通手術(見xx縣中醫院黃xx腸道貫通術的病歷),所以這不是醫方能減輕責任的理由,其責任主體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兩家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應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五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醫院: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____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____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____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____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申請人:
日期: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六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____(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此致
×××衛生局。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____。
二、要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和醫院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供所需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七
別名:xxx。
性別:女。
原住址:新鄭市城關鄉小占莊村。
現住址: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法定代理人: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新鄭市辛店鎮魯樓村。
被申請人:新鄭市第一人民醫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陽,系該院院長。
1、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住院期間,腸道穿孔及失診、誤診造成人身損害做出正確醫學鑒定。
2、本案的費用及醫療等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xx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單位出生住院期間,由于被申請人單位醫療技術差,沒有準確檢查與診斷。醫務人員在對申請人治療期間造成腸道穿孔,導致申請人在人身、精神及經濟造成創傷,被申請人沒有盡職盡責,為此,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醫療鑒定機構做出正確結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八
申請人:
性別:
民族:
工作單位:
住址: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xx_(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十九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醫院。
一、請求對**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申請人之妻**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xx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十
申請人:
性別:女民族:漢工作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醫院院長聯系電話: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經b超探察為膽結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請人的腹腔鏡取石手術建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接受了腹腔鏡取石手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被開腹修補膽總管及左右肝管失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因膽管損傷,腹腔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切口及重復切口感染嚴重及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搶救。經長達60多天的全力搶救和治療后,保住了性命。現在康復階段,半年后需要再進行膽腸吻合手術。
根據上述事實,申請人認為: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被推進手術臺,接受腹腔鏡取石手術,術中發現石頭過大(直徑超過3cm),被申請人沒有及時改變手術方案,仍然用直徑僅為0.3d1cm的腹腔鏡野蠻取石,造成申請人總膽管及左右肝管斷裂,而被申請人并未及時進行修補就結束了手術。被申請人違反醫療常規,未對申請人做細致全面的正確診斷而盲目手術,術中發現問題也未及時調整手術方案,以直徑0.3d1cm的腹腔鏡頭去取直徑大于3cm以上的結石,毫無客觀依據,憑借主觀臆斷,盲目蠻干,草率從事。導致申請人膽肝管損傷的事實充分說明了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開始出現膽漏并黃疸癥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開腹縫補膽管手術,荒唐的是,被申請人不能勝任膽管修補手術,卻堅持開腹。后以未找到膽管為由,沒有進行膽汁引流,又將切口縫合,導致申請人出現重度腹膜炎合并雙側胸腔積液。在既不請示上級醫生,又不及時將申請人轉院的情況下,任由申請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瀕臨死亡,不得已術后第二天就離開病房前往個舊的被申請人主管醫生才匆匆趕回醫院,將申請人轉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干療外科,經過全力搶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違反了技術操作規范和醫療常規所造成的。而被申請人主管醫生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沒有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術后被申請人未及時進行切口清創和引流,導致申請人的切口及重復切口出現重度感染,被申請人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是造成申請人人身多重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在明知申請人病情已經很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使申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申請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瀕臨死亡的邊緣。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及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及護理常規,診查失誤,手術錯誤,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申請人人身損害,病情惡化(雖經搶救脫離危險,但還需要再進行一次膽腸吻合手術。)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更加清晰明確地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特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請求貴局給予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申請書(匯總21篇)篇二十一
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xxxxxx醫院
申請事項:
一、請求對xx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是否錯誤進行鑒定。
二、請求對申請人繼續治療所需費用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之妻xx因突發失語、左側肢體功能障礙4小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請人處,入院診斷為:1、腦出血;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3、腦梗死恢復期;4、顱內動脈瘤。
診療經過:經過26天住院治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出院診斷情況:患者失語較前有所好轉,右側肢體偏癱。事實,申請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醫院所述,實際情況更加嚴重,目前完全失語,肢體不但偏癱,且逐漸萎縮,接近植物人狀態,讓申請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潰狀態。經咨詢醫療專家,申請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請人的診療過錯造成,原因是醫師行微創引流術,部位偏離,誤傷神經。為此,特申請依法鑒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